工业品设计以产品功能性为基础,追求多元化美学性设计。然而,工业品功能性设计能否获得法律保护,特别是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功能性技术发明与工业品设计间的界限并非那么泾渭分明。不管是理论研究,还是国际条约,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工业品设计的功能性问题都没有受到普遍关注和深入研究。从对工业品设计功能性基本理论进行的研究注意到了工业品设计功能性理论完善的必要性,而最迫切要解决的是工业品设计功能性理论在不同知识产权单行法中的适用。本文认为,非功能性是工业品设计能否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其本质是在知识产权法视角下认定工业品设计是否具有功能性,是否可获得知识产权不同单行法的保护。本文通过对具有代表性的国家和地区立法及司法实践中不同类型的工业品设计非功能性原则及适用进行比较法研究,归纳其中的共性和差异之处,分析总结出不同语境下工业品设计非功能性理论的适用。本文认为,我国现行法中虽不同程度上规定了功能性排除要件,但由于工业品设计非功能理论研究不够,不同单行法中的立法规定和司法适用均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在我国,从知识产权视野下完善工业品设计非功能性的理论不仅具有理论价值,也具有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