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翰·菲尼斯(John Finnis)是自然法伦理学当代阐释的权威,他立足于分析法学的方法论及当代哲学研究的视角,对自然法伦理学做出了有力的辩护,赋予了自然法伦理学以新的生命力。菲尼斯的伦理思想可以被概括为依次递进的三个部分,基本善理论、道德理论以及行动理论,这三部分共同构建起了极具现代性的自然法性质的伦理体系。菲尼斯的伦理思想呈现出了强烈的融合性特征,他试图采用当代的哲学视角为传统自然法伦理学的核心命题进行辩护。在此过程中,他不仅采纳了后休谟时代事实与价值二分的哲学立场,同时他还调和了自然法的立场与自由主义的立场。虽然菲尼斯的一些具体论证仍有所缺陷,然而从整体上来说,菲尼斯的伦理思想为我们审视伦理学中一些基本而重要的命题提供了富有创新性的视角,并且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