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火攻篇

孙子注 作者:(春秋)孙武著;(三国)曹操注


  (曹操曰:以火攻,当择时日也。〕 孙子曰: 凡攻火有五:一曰火人,二曰火积,三曰火辎,四曰火库,五曰火地。 行火有因, (曹操曰:因奸人也。〕 因必素具。 (曹操曰:烧具也。〕 发火有时,起火有日。时者,天之燥也; (曹操曰:燥者,旱也。〕 日者,月在箕、壁、翼、轸也;凡四者,风之起日也。

  凡火攻,必因五火之变而应之, 火发于内,则军应之于外。 (曹操曰:以兵应之也。〕 火发,其兵静而勿攻,极其火央,可从而从之,不可从而止之。 (曹操曰:见可而进,知难而退。〕 火可发于外,无待于内,以时发之。火发上风,无攻下风。 (曹操曰:不便也。〕 昼风久,夜风止。 (曹操曰:数当然也。〕 凡军必知五火之变,以术守之。故以火佐攻者明, (曹操曰:取胜明也。〕 以水佐攻者强。水可以绝,不可以夺。 (曹操曰:水但能绝敌粮道、分敌军,不可夺敌蓄积。〕

   夫战胜攻取,不修其政者,凶!命之曰费留。 (曹操曰:若水之留,不复还也。或曰:赏不以时,但留费也,赏善不逾日也。〕 故曰:明主虑之,良将修之。非利不动, 非得不用,非危不战。 (曹操曰:不得已而用兵。〕 主不可以怒兴军,将不可以愠用战;合乎利而用,不合而止。 (曹操曰:不以己之喜怒用兵也。〕 怒可复喜也,愠可复悦也;亡国不可复存也,死者不可复生也。故明主慎之,良将警 之,此安国之道也。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