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卷七十三 志第四十九

明史 作者:(清)張廷玉 等


  職官二  

  都察院附總督巡撫 通政司 大理寺 詹事府附左右春坊司經局 翰林院 國子監 衍聖公附五經博士

  都察院。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僉都御史。[正四品。]其屬,經歷司,經歷一人,[正六品,]都事一人。[正七品。]司務廳,司務二人。[從九品。初設四人,後革二人]。照磨所,照磨,[正八品,]檢校。[正九品,]司獄司,司獄,[從九品。初設六人,後革五人。]各一人。十三道監察御史一百十人,[正七品,]浙江、江西、河南、山東各十人,福建、廣東、廣西、四川、貴州各七人,陝西、湖廣、山西各八人,雲南十一人。其在外加都御史或副、僉都御史銜者,有總督,有提督,有巡撫,有總督兼巡撫,提督兼巡撫,及經略、總理、贊理、巡視、撫治等員。[巡撫之名,起於懿文太子巡撫陝西。永樂十九年遣尚書蹇義等二十六人巡行天下,安撫軍民。以後不拘尚書、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事畢復命,即或停遣。初名巡撫,或名鎮守,後以鎮守侍郎與巡按御史不相統屬,文移窒礙,定為都御史。巡撫兼軍務者加提督,有總兵地方加贊理或參贊,所轄多、事重者加總督。他如整飭、撫治、巡治、總理等項,皆因事特設。其以尚書、侍郎任總督軍務者,皆兼都御史,以便行事。]

  都御史職專糾劾百司,辯明冤枉,提督各道,為天子耳目風紀之司。凡大臣姦邪、小人搆黨、作威福亂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貪冒壞官紀者,劾。凡學術不正、上書陳言變亂成憲、希進用者,劾。遇朝覲、考察,同吏部司賢否陟黜。大獄重囚會鞫於外朝,偕刑部、大理讞平之。其奉敕內地,拊循外地,各專其敕行事。

  十三道監察御史,主察糾內外百司之官邪,或露章面劾,或封章奏劾。在內兩京刷卷,巡視京營,監臨鄉、會試及武舉,巡視光祿,巡視倉場,巡視內庫、皇城、五城,輪值登聞鼓。[後改科員。]在外巡按,[北直隸二人,南直隸三人,宣大一人,遼東一人,甘肅一人,十三省各一人。]清軍,提督學校,[兩京各一人,萬曆末,南京增設一人。]巡鹽,[兩淮一人,兩浙一人,長蘆一人,河東一人。]茶馬,[陝西。]巡漕,巡關,[宣德四年設立鈔關御史,至正統十年始遣主事。]儹運,印馬,屯田。師行則監軍紀功,各以其事專監察。而巡按則代天子巡狩,所按藩服大臣、府州縣官諸考察,舉劾尤專,大事奏裁,小事立斷。按臨所至,必先審錄罪囚,弔刷案卷,有故出入者理辯之。諸祭祀壇場,省其牆宇祭器。存恤孤老,巡視倉庫,查算錢糧,勉勵學校,表揚善類,翦除豪蠹,以正風俗,振綱紀。凡朝會糾儀,祭祀監禮。凡政事得失,軍民利病,皆得直言無避。有大政,集闕廷預議焉。蓋六部至重,然有專司,而都察院總憲綱,惟所見聞得糾察。諸御史糾劾,務明著實跡,開寫年月,毋虛文泛詆,訐拾細瑣。出按復命,都御史覆劾其稱職不稱職以聞。凡御史犯罪,加三等,有贓從重論。

  十三道各協管兩京、直隸衙門;而都察院衙門分屬河南道,獨專諸內外考察。[浙江道協管中軍都督府,在京府軍左、金吾左、金吾右、金吾前、留守中、神策、應天、和陽、廣洋、武功中、武功後、茂陵十二衞,牧馬千戶所,及直隸廬州府,廬州、六安二衞。 江西道協管前軍都督府,在京府軍前、燕山左、龍江左、龍江右、龍驤、豹韜、天策、寬河八衞,及直隸淮安府,淮安、大河、邳州、九江、武清、龍門各衞。 福建道協管戶部,寶鈔提舉司,鈔紙、印鈔二局,承運、廣惠、廣積、廣盈、贓罰、甲乙丙丁戊字、天財、軍儲、供用、行用各庫,在京金吾後、武成中、飛熊、武功左、武功右、武功前、獻陵、景陵、裕陵、泰陵十衞,及直隸常州、池州二府,定邊、開平中屯二衞,美峪千戶所。 四川道協管工部,營繕所,文思院,御用、司設、神宮、尚衣、都知等監,惜薪司,兵仗、銀作、巾帽、鍼工、器皿、盔甲、軍器、寶源、皮作、鞍轡、織染、柴炭、抽分竹木各局,僧、道錄司,在京府軍、濟州、大寧前、蔚州左、永清左五衞,蕃牧千戶所,及直隸松江府、廣德州,金山、懷安、懷來各衞,神木千戶所,播州宣慰司,石砫、酉陽等宣撫司,天全六番招討司。 陝西道協管後軍都督府,大理寺,行人司,在京府軍後、鷹揚、興武、義勇右、橫海、江陰、康陵、昭陵八衞,敢勇、報效二營,韓、秦、慶、安化四府,及直隸和州,保定左、右、中、前四衞。 雲南道協管順天府,廣備庫,在京羽林前、通州二衞,及直隸永平、廣平二府,通州左、通州右、涿鹿、涿鹿左、涿鹿中、密雲中、密雲後、永平、山海、盧龍、撫寧、東勝左、東勝右、大同中屯、營州五屯、延慶、延慶左、延慶右、萬全左、萬全右各衞,居庸關、黃花鎮、寬河、武定各千戶所。 河南道協管禮部,都察院,翰林院,國子監,太常寺,光祿寺,鴻臚寺,尚寶司,中書舍人,欽天監,太醫院,司禮、尚膳、尚寶、直殿等監,酒醋局,鐘鼓司,教坊司,在京羽林左、留守前、留守後、神武左、神武前、彭城六衞,伊、唐、周、鄭四府,及兩淮鹽運司,直隸揚州、大名二府,揚州、高郵、儀真、歸德、寧山、潼關、神武右各衞,泰州、通州、汝寧各千戶所。 廣西道協管通政司,六科,在京燕山右、燕山前、大興左、騰驤左、騰驤右、武驤左、鎮南、瀋陽左、會州、富峪、忠義前、忠義後十二衞,及直隸安慶、徽州、保定、真定四府,安慶、新安、鎮武、真定各衞,紫荊關、倒馬關、廣昌各千戶所。 廣東道協管刑部,應天府,在京虎賁左、濟陽、武驤右、瀋陽右、武功左、武功右、孝陵、長陵八衞,及直隸延慶州,開平中屯衞。 山西道協管左軍都督府,在京錦衣、府軍右、留守左、驍騎左、驍騎右、龍虎、龍虎左、大寧中、義勇前、義勇後、英武、水軍左十二衞,晉府長史司,及直隸鎮江、太平二府,鎮江、建陽、瀋陽中屯各衞,平定、蒲州二千戶所。 山東道協管宗人府,兵部,會同館,御馬監,典牧所,大通關,在京羽林右、永清右、濟川三衞,及中都留守司,遼東都司,直隸鳳陽府,徐、滁二州,中都留守左、留守中、鳳陽、鳳陽中、鳳陽右、皇陵、長淮、懷遠、徐州、滁州、泗州、壽州、宿州、武平、沂州、德州、德州左、保定後、瀋陽中各衞,洪塘千戶所。 湖廣道協管右軍都督府,五城兵馬司,在京留守右、武德、忠義右、虎賁右、廣武、水軍右、江淮、永陵八衞,遼、梁、岷、吉、華陽五府,荊、襄、楚三府長史司,及興都留守司,直隸寧國府,寧國、宣州、神武中、定州、茂山各衞。 貴州道協管吏部,太僕寺,上林苑監,內官、印綬二監,在京旗手衞,及長蘆鹽運司,大寧都司,萬全都司,直隸蘇州、河間、順德三府,保安州、蘇州、太倉、鎮海、薊州、遵化、鎮朔、興州五屯,忠義中、河間、天津、天津左、天津右、宣府前、宣府左、宣府右、開平、保安右、蔚州、永寧各衞,嘉興、吳淞江、梁城、滄州、興和、長安、龍門各千戶所。]

  初,吳元年置御史臺,設左、右御史大夫,[從一品,]御史中丞,[正二品,]侍御史,[從二品,]治書侍御史,[正三品,]殿中侍御史,[正五品,]察院監察御史,[正七品,]經歷,[從五品,]都事,[正七品,]照磨、管勾。[正八品。]以鄧愈、湯和為御史大夫,劉基、章溢為御史中丞,諭之曰:「國家立三大府,中書總政事,都督掌軍旅,御史掌糾察。朝廷紀綱盡繫於此,而臺察之任尤清要。卿等當正己以率下,忠勤以事上,毋委靡因循以縱姦,毋假公濟私以害物。」洪武九年汰侍御史及治書、殿中侍御史。十年七月詔遣監察御史巡按州縣。十三年專設左、右中丞,[正二品,]左、右侍御史,[正四品。]尋罷御史臺。十五年更置都察院,設監察都御史八人,秩正七品。分監察御史為浙江、河南、山東、北平、山西、陝西、湖廣、福建、江西、廣東、廣西、四川十二道,各道置御史或五人或三、四人,秩正九品。每道鑄印二,一畀御史久次者掌之,一藏內府,有事受印以出,既事納之,文曰「繩愆糾繆」。以秀才李原名、詹徽等為都御史,吳荃等為試監察御史。[試御史,一年後實授。又有理刑進士,理刑知縣、理都察院刑獄,半年實授。正德中革。]十六年陞都察院為正三品,設左、右都御史各一人,正三品,左、右副都御史各一人,正四品,左、右僉都御史各二人,正五品,經歷一人,正七品,知事一人,正八品。十七年陞都御史正二品,副都御史正三品,僉都御史正四品,十二道監察御史正七品。二十三年,左副都御史袁泰言,「各道印篆相同,慮有詐偽」,乃更鑄監察御史印曰「某道監察御史印」,其巡按印曰「巡按某處監察御史印」。建文元年改設都御史一人,革僉都御史。二年改為御史府,設御史大夫,改十二道為左、右兩院,止設御史二十八人。成祖復舊制。

  永樂元年改北平道為北京道。十九年罷北京道,增設貴州、雲南、交阯三道。洪熙元年稱行在都察院,同六部,又定巡按以八月出巡。宣德十年罷交阯道,始定為十三道。正統中,去「行在」字。嘉靖中,以清屯,增副都御史三人,尋罷。隆慶中,以提督京營,增右都御史三人,尋亦罷。

  總督漕運兼提督軍務巡撫鳳陽等處兼管河道一員。太祖時,嘗置京畿都漕運司,設漕運使。[洪武元年置漕運使,正四品,知事,正八品,提控案牘,從九品,屬官監運,正九品,都綱,省注。十四年罷。]永樂間,設漕運總兵官,以平江伯陳瑄治漕。宣德中,又遣侍郎、都御史、少卿等官督運。至景泰二年,因漕運不繼,始命副都御史王竑總督,因兼巡撫淮、揚、廬、鳳四府,徐、和、滁三州,治淮安。成化八年分設巡撫、總漕各一員。九年復舊。正德十三年又分設。十六年又復舊。嘉靖三十六年,以倭警,添設提督軍務巡撫鳳陽都御史。四十年歸併,改總督漕運兼提督軍務。萬曆七年加兼管河道。

  總督薊遼、保定等處軍務兼理糧餉一員。嘉靖二十九年置。先是,薊、遼有警,間遣重臣巡視,或稱提督。至是以邊患益甚,始置總督,開府密雲,轄順天、保定、遼東三巡撫,兼理糧餉。萬曆九年加兼巡撫順天等處。十一年復舊。天啟元年置遼東經略。[經略之名,起於萬曆二十年宋應昌暨後楊鎬。至天啟元年,又以內閣孫承宗督師經略山海關,稱樞輔。]崇禎四年併入總督。十一年又增設總督於保定。

  總督宣大、山西等處軍務兼理糧餉一員。正統元年始遣僉都御史巡撫宣大。景泰二年,宣府、大同各設巡撫,遣尚書石璞總理軍務。成化、弘治間,有警則遣。正德八年設總制。嘉靖初,兼轄偏、保。二十九年去偏、保,定設總督宣大、山西等處銜。三十八年令防秋日駐宣府。四十三年移駐懷來。隆慶四年移駐陽和。

  總督陝西三邊軍務一員。弘治十年,火篩入寇,議遣重臣總督陝西、甘肅、延綏、寧夏軍務,乃起左都御史王越任之。十五年以後,或設或罷。至嘉靖四年,始定設,初稱提督軍務。七年改為總制。十九年避制字,改為總督,開府固原,防秋駐花馬池。

  總督兩廣軍務兼理糧餉帶管鹽法兼巡撫廣東地方一員。永樂二年遣給事中雷填巡撫廣西。十九年遣郭瑄、艾廣巡撫廣東。景泰三年,苗寇起,以兩廣宜協濟應援,乃設總督。成化元年兼巡撫事,駐梧州。正德十四年改總督為總制,尋改提督。嘉靖四十五年另設廣東巡撫,改提督為總督,止兼巡撫廣西,駐肇慶。隆慶三年又設廣西巡撫,除兼職。四年革廣東巡撫,改為提督兩廣軍務兼理糧餉,巡撫廣東。萬曆三年仍改總督,加帶管鹽法。

  總督四川、陝西、河南、湖廣等處軍務一員。正德五年設,尋罷。嘉靖二十七年,以苗患,又設總督四川、湖廣、貴州、雲南等處軍務。四十二年罷。天啟元年,以土官奢崇明反,又設四川、湖廣、雲南、貴州、廣西五省總督。四年兼巡撫貴州。

  總督浙江、福建、江南兼制江西軍務一員。嘉靖三十三年,以倭犯杭州置。四十一年革。

  總督陝西、山西、河南、湖廣、四川五省軍務一員。崇禎七年置,或兼七省。十二年後,俱以內閣督師。

  總督鳳陽地方兼制河南、湖廣軍務一員。崇禎十四年設。

  總督保定地方軍務一員。崇禎十一年設。

  總督河南、湖廣軍務兼巡撫河南一員。崇禎十六年設。

  總督九江地方兼制江西、湖廣軍務一員。崇禎十六年設。

  總理南直隸、河南、山東、湖廣、四川軍務一員。崇禎八年設,以盧象昇為之,與總督或分或併。

  總理河漕兼提督軍務一員。永樂九年遣尚書治河,自後間遣侍郎、都御史。成化後,始稱總督河道。正德四年定設都御史。嘉靖二十年以都御史加工部職銜,提督河南、山東、直隸河道。隆慶四年加提督軍務。萬曆五年改總理河漕兼提督軍務。八年革。

  總理糧儲提督軍務兼巡撫應天等府一員。宣德五年初命侍郎總督糧儲兼巡撫。景泰四年定遣都御史。嘉靖三十三年以海警,加提督軍務,駐蘇州。萬曆中,移駐句容,已復駐蘇州。

  巡撫浙江等處地方兼提督軍務一員。永樂初,遣尚書治兩浙農事。以後或巡視或督鹺,有事則遣。嘉靖二十六年以海警,始命都御史巡撫浙江,兼管福建福、興、建寧、漳、泉海道地方,提督軍務。二十七年改巡撫為巡視。二十八年罷。三十一年復設。

  巡撫福建地方兼提督軍務一員。嘉靖二十六年既設浙江巡撫兼轄福、興、漳、泉等處,三十五年以閩、浙道遠,又設提督軍務兼巡福、興、漳、泉、福寧海道都御史。後改巡撫福建,統轄全省。

  巡撫順天等府地方兼整飭薊州等處邊備一員。成化二年始專設都御史贊理軍務,巡撫順天、永平二府,尋兼撫河間、真定、保定,凡五府。七年兼理八府。八年以畿輔地廣,從居庸關中分,設二巡撫,其東為巡撫順天、永平二府,駐遵化。崇禎二年又於永平分設巡撫兼提督山海軍務,其舊者止轄順天。

  巡撫保定等府提督紫荊等關兼管河道一員。成化八年分居庸關以西,另設巡撫保定、真定、河間、順德、大名、廣平六府,提督紫荊、倒馬、龍泉等關,駐真定。萬曆七年兼管河道。

  巡撫河南等處地方兼管河道提督軍務一員。宣德五年遣兵部侍郎于謙巡撫山西、河南。正統七年以右副都御史王來巡撫湖廣、河南。景泰七年始專設河南巡撫。萬曆七年兼管河道。八年加提督軍務。

  巡撫山西地方兼提督雁門等關軍務一員。宣德五年以侍郎巡撫河南、山西。正統十三年始命都御史專撫山西,鎮守雁門。天順、成化間暫革,尋復置。

  巡撫山東等處地方督理營田兼管河道提督軍務一員。正統五年始設巡撫。十三年定遣都御史。嘉靖四十二年加督理營田。萬曆七年兼管河道。八年加提督軍務。

  巡撫遼東地方贊理軍務一員。正統元年設,舊駐遼陽,後地日蹙,移駐廣寧,駐山海關,後又駐寧遠。

  巡撫宣府地方贊理軍務一員。正統元年命都御史出巡塞北,因奏設巡撫兼理大同。景泰二年另設大同巡撫,後復併為一。成化十年復分設。十四年加贊理軍務。

  巡撫大同地方贊理軍務一員。初與宣府共一巡撫,後或分或併。成化十年復專設,加贊理軍務。

  巡撫延綏等處贊理軍務一員。宣德十年遣都御史出鎮。景泰元年專設巡撫加參贊軍務。成化九年徙鎮榆林。隆慶六年改贊理軍務。

  巡撫寧夏地方贊理軍務一員。正統元年以右僉都御史郭智鎮撫寧夏,參贊軍務。天順元年罷。二年復設,去參贊。隆慶六年加贊理軍務。

  巡撫甘肅等處贊理軍務一員。宣德十年命侍郎鎮守。正統元年,甘、涼用兵,命侍郎參贊軍務。景泰元年定設巡撫都御史。隆慶六年改贊理軍務。

  巡撫陝西地方贊理軍務一員。宣德初,遣尚書、侍郎出鎮。正統間,命右都御史陳鎰、王文等出入更代。景泰初,耿九疇以刑部侍郎出鎮,文移不得徑下按察司,特改都御史巡撫。成化二年加提督軍務,後改贊理,駐西安,防秋駐固原。

  巡撫四川等處地方兼提督軍務一員。宣德五年命都御史鎮撫,後停遣。正統十四年始設巡撫。萬曆十一年加提督軍務。

  巡撫湖廣等處地方兼贊理軍務一員。正統三年命都御史賈諒鎮守,以後或侍郎或大理卿出撫。景泰元年定設巡撫都御史兼贊理軍務。萬曆八年改為提督軍務。十二年仍為贊理。

  巡撫江西地方兼理軍務一員。永樂後,間設巡撫鎮守。成化以後,定為巡撫,或有時罷遣。嘉靖六年始定設。四十年加兼理軍務。

  巡撫南贛汀韶等處地方提督軍務一員。弘治十年始設巡撫。正德十一年改提督軍務。嘉靖四十五年定巡撫銜,所轄南安、贛州、南雄、韶州、汀州幷郴州地方,駐贛州。

  巡撫廣東地方兼贊理軍務一員。永樂中,設巡撫,後以總督兼巡撫事,遂罷不設。嘉靖四十五年復另設巡撫,加贊理軍務。隆慶四年又罷。

  巡撫廣西地方一員。廣西舊有巡撫,沿革不常。隆慶三年復專設。

  巡撫雲南兼建昌、畢節等處地方贊理軍務兼督川、貴糧餉一員。正統九年命侍郎參贊軍務。十年設鎮撫。天順元年罷。成化十二年復設。嘉靖三十年加兼理軍務。四十三年改贊理。隆慶二年兼撫建昌、畢節等處。

  巡撫貴州兼督理湖北、川東等處地方提督軍務一員。正統十四年以苗亂置總督,鎮守貴州、湖北、川東等處。景泰元年另設貴州巡撫。成化八年罷。十一年復設。正德二年又罷。五年又復設。嘉靖四十二年裁革總督,令巡撫兼理湖北、川東等處提督軍務。

  巡撫天津地方贊理軍務一員。萬曆二十五年以倭陷朝鮮,暫設,尋為定制。

  巡撫登萊地方贊理軍務一員。天啟元年設。崇禎二年罷。三年復設。

  巡撫安廬地方贊理軍務一員。崇禎十年設,以史可法為之。十六年又增設安、太、池、廬四府巡撫。

  巡撫偏沅地方贊理軍務一員。萬曆二十七年以征播暫設,尋罷。天啟二年後,或置或罷。崇禎二年定設。

  巡撫密雲地方贊理軍務一員。崇禎十一年設。

  巡撫淮揚地方贊理軍務一員。崇禎十一年設。

  巡撫承天贊理軍務一員。崇禎十六年設。

  撫治鄖陽等處地方兼提督軍務一員。成化十二年以鄖、襄流民屢叛,遣都御史安撫,因奏設官撫治之。萬曆二年以撫治事權不專,添提督軍務兼撫治職銜。九年裁革,十一年復設。

  贊理松潘地方軍務一員。正統四年以王翺為之。

  通政使司。通政使一人,[正三品,]左、右通政各一人,謄黃右通政一人,[正四品,]左、右參議各一人。[正五品。]其屬,經歷司,經歷一人,[正七品,]知事一人。[正八品。]

  通政使掌受內外章疏敷奏封駁之事。凡四方陳情建言,申訴冤滯,或告不法等事,於底簿內謄寫訴告緣由,齎狀奏聞。凡天下臣民實封入遞,即於公廳啟視,節寫副本,然後奏聞。即五軍、六部、都察院等衙門,有事關機密重大者,其入奏仍用本司印信。凡諸司公文、勘合辨驗允當,編號注寫,公文用「日照之記」、勘合用「驗正之記」關防之。凡在外之題本、奏本,在京之奏本,並受之,於早朝彙而進之。有徑自封進者則參駁。午朝則引奏臣民之言事者,有機密則不時入奏。有違誤則籍而彙請。凡抄發、照駁諸司公移及勘合、訟牒、勾提件數、給繇人員,月終類奏,歲終通奏。凡議大政、大獄及會推文武大臣,必參預。

  初,洪武三年置察言司,設司令二人,掌受四方章奏,尋罷。十年置通政使司,以曾秉正為通政使,劉仁為左通政,諭之曰:「政猶水也,欲其常通,故以『通政』名官。卿其審命令以正百司,達幽隱以通庶務。當執奏者勿忌避,當駁正者勿阿隨,當敷陳者毋隱蔽,當引見者毋留難。」十二年撥承敕監給事中、殿廷儀禮司、九關通事使隸焉。建文中,改司為寺,通政使為通政卿,通政參議為少卿,寺丞增置左、右補闕,左、右拾遺各一人。成祖復舊制。成化二年置提督謄黃右通政,不理司事,錄武官黃衞所襲替之故,以徵選事。萬曆九年革。

  大理寺。卿一人,[正三品,]左、右少卿各一人,[正四品,]左、右寺丞各一人。[正五品。]其屬,司務廳,司務二人。[從九品。]左、右二寺,各寺正一人,[正六品,]寺副二人,[從六品,後革右寺副一人。]評事四人。[正七品。初設右評事八人,後革四人。]

  卿掌審讞平反刑獄之政令。少卿、寺丞贊之。左、右寺分理京畿、十三布政司刑名之事。凡刑部、都察院、五軍斷事官所推問獄訟,皆移案牘,引囚徒,詣寺詳讞。左、右寺寺正,各隨其所轄而覆審之。既按律例,必復問其款狀,情允罪服,始呈堂准擬具奏。不則駁令改擬,曰照駁。三擬不當,則糾問官,曰參駁。有牾律失入者,調他司再訊,曰番異。猶不愜,則請下九卿會訊,曰圓審。已評允而招由未明,移再訊,曰追駁。屢駁不合,則請旨發落,曰制決。凡獄既具,未經本寺評允,諸司毋得發遣。誤則糾之。

  初,吳元年置大理司卿,秩正三品。洪武元年革。三年置磨勘司,凡諸司刑名、錢糧,有冤濫隱匿者,稽其功過以聞。尋亦革。洪武三年置磨勘司,設司令、司丞。七年增設司令一人,司丞五人,首領官五人,分為四科。十年革。十四年復置磨勘司,設司令一人,左、右司丞各一人,左、右司副各一人。二十年復罷。十四年復置大理寺,改卿秩正五品,左、右少卿從五品,左、右寺丞正六品。其屬,左、右寺正各一人,寺副各二人,左評事四人,右評事八人。又置審刑司,共平庶獄。凡大理寺所理之刑,審刑司復詳議之。審刑司設左、右審刑各一人,正六品;左、右詳議各三人,正七品。十七年改建刑部、都察院、大理寺、審刑司、五軍斷事官署於太平門外,名其所曰貫城。十九年罷審刑司。二十二年復,卿秩正三品。少卿二人,正四品,丞三人,正五品。其左、右寺官如故。二十九年又罷,盡移案牘於後湖。建文初復置,改左、右寺為司,寺正為都評事,寺副為副都評事,司務為都典簿。司務,洪武二十六年置。

  成祖初,仍置大理寺,其左、右寺設官,復如洪武時。又因左、右二寺評事多寡不等,所治事亦繁簡不均,以二寺評事均分,左、右各六人,如刑部、都察院十二司道,各帶管直隸地方審錄。初,太祖設左評事四員,分管在京諸司及直隸衞所、府州縣刑名。右評事八員,分管在外十三布政司、都司、衞所、府州縣刑名。永樂二年仍復舊。後定都北京,又改分寺屬。兩京、五府、六部、京衞等衙門刑名,屬左寺。順天、應天二府,南、北直隸衞所、府州縣並在外浙江等布政司、都司、衞所刑名,屬右寺。弘治元年裁減右評事四人。時天下罪囚,類不解審,右寺事顧簡於左寺。

  萬曆九年,更定左、右寺分理天下刑獄。浙江、福建、山東、廣東、四川、貴州六司道,左寺理之。江西、陝西、河南、山西、湖廣、廣西、雲南七司道,右寺理之。以能按律出人罪者為稱職。大理寺之設,為慎刑也。三法司會審,初審,刑部、都察院為主,覆審,本寺為主。明初,猶置刑具、牢獄。弘治以後,止閱案卷,囚徒俱不到寺。司務典出納文移。

  詹事府。詹事一人,正三品,少詹事二人,正四品,府丞二人,正六品。主簿廳,主簿一人,從七品,錄事二人,正九品,通事舍人二人。左春坊,大學士,正五品,左庶子,正五品,左諭德,從五品,各一人,左中允,正六品,左贊善,從六品,左司直郎,從六品,後不常設,各二人,左清紀郎一人,從八品,不常設,左司諫二人,從九品,不常設。右春坊,亦如之。司經局,洗馬一人,從五品,校書,正九品,正字,從九品,各二人。

  詹事掌統府、坊、局之政事,以輔導太子。少詹事佐之。凡入侍太子,與坊、局翰林官番直進講尚書、春秋、資治通鑑、大學衍義、貞觀政要諸書。前期纂輯成章進御,然後赴文華殿講讀。講讀畢,率其僚屬,以朝廷所處分軍國重事及撫諭諸蕃恩義,陳說於太子。凡朝賀,必先奏朝廷,乃具啟本以進。凡府僚暨坊、局官與翰林院職互相兼,試士、修書皆與焉。通事舍人典東宮朝謁、辭見之禮,承令勞問之事,凡廷臣朝賀、進箋、進春、進曆於太子,則引入而舉案。

  春坊大學士掌太子上奏請、下啟箋及講讀之事,皆審慎而監省之。庶子、諭德、中允、贊善各奉其職以從。凡東宮監國、撫軍、出狩,及朝會出入,覆啟,畫諾,必審署以移詹事。諸祥眚必啟告。內外庶政可為規鑒者,隨事而贊諭。伶人、僕御有改變新聲、導逢非禮者,則陳古義,申典制,糾正而請斥遠之。司直、清紀郎掌彈劾宮僚,糾舉職事。文華殿講讀畢,諸臣班退,有獨留奏事及私謁者,則共糾之。司諫掌箴誨鑒戒,以拾遺補過。凡有啟事於東宮,與司直、清紀執筆紀令旨,規正其偽繆者。

  洗馬掌經史子集、制典、圖書刊輯之事。立正本、副本、貯本以備進覽。凡天下圖冊上東宮者,皆受而藏之。校書、正字掌繕寫裝潢,詮其訛謬而調其音切,以佐洗馬。

  先是,洪武初,置大本堂,充古今圖籍其中,召四方名儒訓導太子、親王。諸儒專經面授,分番夜直。已而,太子居文華堂,諸儒迭班侍從,又選才俊之士入充伴讀,時時賜宴、賦詩,商榷今古,評論文學。是時,東宮官屬,自太子少師、少傅、少保、賓客外,則有左、右詹事,同知詹事院事,副詹事,詹事丞,左、右率府使,同知左、右率府事,左、右率府副使,諭德,贊善大夫,皆以勳舊大臣兼領其職。又有文學、中舍、正字、侍正、洗馬、庶子及贊讀等官。十五年更定左、右春坊官,各置庶子、諭德、中允、贊善、司直郎,又各設大學士。尋定司經局官,設洗馬、校書、正字。二十二年以官聯無統,始置詹事院。二十五年改院為府,定詹事秩正三品,春坊大學士正五品,司經局洗馬從五品。雖各有印,而事總於詹事府。二十九年增設左、右春坊清紀郎、司諫、通事舍人。建文中,增少卿、寺丞各一人,賓客二人。又置資德院資德一人,資善二人。其屬,贊讀、贊書、著作郎各二人,掌典籍各一人。成祖復舊制。英宗初,命大學士提調講讀官。

  按詹事府多由他官兼掌。天順以前,或尚書、侍郎、都御史,成化以後,率以禮部尚書、侍郎由翰林出身者兼掌之。其協理者無常員。春坊大學士,景泰間,倪謙、劉定之而後,僅楊廷和一任之,後不復設。其司直、司諫、清紀郎亦不常置。惟嘉靖十八年以陸深為詹事,崔銑為少詹事,王教、羅洪先、華察等為諭德、贊善、洗馬,皇甫涍、唐順之等為司直、司諫,皆天下名儒。自明初宋濂諸人後,宮僚莫盛於此。嗣是,出閤講讀,每點別員,本府坊局僅為翰林官遷轉之階。

  翰林院。學士一人,正五品,侍讀學士、侍講學士各二人,並從五品,侍讀、侍講各二人,並正六品,五經博士九人,正八品,並世襲,別見。典籍二人,從八品,侍書二人,正九品,後不常設。待詔六人,從九品,不常設。孔目一人,未入流。史官修撰,從六品,編修,正七品,檢討,從七品,庶吉士,無定員。

  學士掌制誥、史冊、文翰之事,以考議制度,詳正文書,備天子顧問。凡經筵日講,纂修實錄、玉牒、史志諸書,編纂六曹章奏,皆奉敕而統承之。誥敕,以學士一人兼領。正統中,王直、王英以禮部侍郎兼學士,專領誥敕,後罷。弘治七年復設。正德中,白鉞、費宏等由禮部尚書入東閣,專典誥敕。嘉靖六年復罷,以講、讀、編、檢等官管之。大政事、大典禮,集諸臣會議,則與諸司參決其可否。車駕幸太學聽講,凡郊祀慶成諸宴,則學士侍坐於四品京卿上。

  侍讀、侍講掌講讀經史。五經博士,初置五人,各掌專經講義,繼以優給聖賢先儒後裔世襲,不治院事。

  史官掌修國史。凡天文、地理、宗潢、禮樂、兵刑諸大政,及詔敕、書檄,批答王言,皆籍而記之,以備實錄。國家有纂修著作之書,則分掌考輯撰述之事。經筵充展卷官,鄉試充考試官,會試充同考官,殿試充收卷官。凡記注起居,編纂六曹章奏,謄黃冊封等咸充之。庶吉士讀書翰林院,以學士一人教習之。侍書掌以六書供侍。待詔掌應對。孔目掌文移。

  吳元年,初置翰林院,秩正三品,設學士,正三品,侍講學士,正四品,直學士,正五品,修撰、典簿,正七品,編修,正八品。洪武二年置學士承旨,正三品,改學士,從三品。侍講學士,正四品,侍讀學士,從四品,修撰,正六品。增設待制,從五品,應奉,正七品,典籍,從八品,等官。十三年增設檢閱,從九品。十四年定學士為正五品,革承旨、直學士、待制、應奉、檢閱、典簿,設孔目、五經博士、侍書、待詔、檢討。令編修、檢討、典籍同左春坊左司直郎、正字、贊讀考駁諸司奏啟,平允則署其銜曰「翰林院兼平駁諸司文章事某官某」,列名書之。十八年更定品員,如前所列,獨未有庶吉士,以侍讀先侍講。建文時,仍設承旨,改侍讀、侍講兩學士為文學博士,設文翰、文史二館,文翰以居侍讀、侍講、侍書、五經博士、典籍、待詔,文史以居修撰、編修、檢討。改孔目為典簿,改中書舍人為侍書,以隸翰林。又設文淵閣待詔及拾遺、補闕等官。成祖初復舊。其年九月,特簡講、讀、編、檢等官參預機務,簡用無定員,謂之內閣。然解縉、胡廣等既直文淵閣,猶相繼署院事。至洪熙以後,楊士奇等加至師保,禮絕百僚,始不復署。正統七年,翰林院落成,學士錢習禮不設楊士奇、楊溥公座,曰「此非三公府也」,二楊以聞。乃命工部具椅案,禮部定位次,以內閣固翰林職也。嘉、隆以前,文移關白,猶稱翰林院,以後則竟稱內閣矣。其在六部,自成化時,周洪謨以後,禮部尚書、侍郎必由翰林,吏部兩侍郎必有一由於翰林。其由翰林者,尚書則兼學士,六部皆然,侍郎則兼侍讀、侍講學士。其在詹事府暨坊、局官,視其品級,必帶本院銜。詹事、少詹事帶學士銜,春坊大學士不常設,庶子、諭德、中允、贊善、洗馬等則帶講、讀學士以下至編、檢銜。

  史官,自洪武十四年置修撰三人,編修、檢討各四人。其後由一甲進士除授及庶吉士留館授職,往往溢額,無定員。嘉靖八年復定講、讀、修撰各三人,編修、檢討各六人,皆從吏部推補,如諸司例。然未幾,即以侍從人少,詔采方正有學術者以充其選,因改御史胡經、員外郎陳束、主事唐順之等七人俱為編修。以後仍循舊例,由庶吉士除授,卒無定額。崇禎七年又考選推官、知縣為編修、檢討,蓋亦創舉,非常制也。

  庶吉士自洪武初有六科庶吉士。十八年以進士在翰林院、承敕監等近侍者,俱稱庶吉士。永樂二年始定為翰林院庶吉士,選進士文學優等及善書者為之。三年試之。其留者,二甲授編修,三甲授檢討;不得留者,則為給事中、御史,或出為州縣官。宣德五年始命學士教習。萬曆以後,掌教習者,專以吏、禮二部侍郎二人。

  明初,嘗置弘文館學士,洪武三年置,以胡鉉為學士,又命劉基、危素、王本中、睢稼皆兼弘文館學士,未幾罷。宣德間,復建弘文閣於思善門右,以翰林學士楊溥掌閣印,尋併入文淵閣。秘書監,洪武三年置,秩正六品,除監丞一人,直長二人,尋定設令一人,丞、直長各二人,掌內府書籍。十三年併入翰林院典籍。起居注,甲辰年置。吳元年定秩正五品。洪武四年改正七品。六年陞從六品。九年定起居注二人,後革。十四年復置,秩從七品,尋罷。至萬曆間,命翰林院官兼攝之。已復罷。尋皆罷。

  國子監。祭酒一人,從四品,司業一人,正六品。其屬,繩愆廳,監丞一人,正八品。博士廳,五經博士五人,從八品。率性、修道、誠心、正義、崇志、廣業六堂,助教十五人,從八品,學正十人,正九品,學錄七人,從九品。典簿廳,典簿一人,從八品。典籍廳,典籍一人,從九品。掌饌廳,掌饌二人,未入流。

  祭酒、司業,掌國學諸生訓導之政令。凡舉人、貢生、官生、恩生、功生、例生、土官、外國生、幼勳臣及勳戚大臣子弟之入監者,奉監規而訓課之,造以明體達用之學,以孝弟、禮義、忠信、廉恥為之本,以六經、諸史為之業,務各期以敦倫善行,敬業樂羣,以修舉古樂正、成均之師道。有不率者,扑以夏楚,不悛,徙謫之。其率教者,有升堂積分超格敍用之法。課業倣書,季呈翰林院考校,文冊歲終奏上。每歲仲春秋上丁,遣大臣祀先師,則總其禮儀。車駕幸學,則執經坐講。新進士釋褐,則坐而受拜。監丞掌繩愆廳之事,以參領監務,堅明其約束,諸師生有過及廩膳不潔,並糾懲之,而書之於集愆冊。博士掌分經講授,而時其考課。凡經,以易、詩、書、春秋、禮記,人專一經,大學、中庸、論語、孟子兼習之。助教、學士、學錄掌六堂之訓誨,士子肄業本堂,則為講說經義文字,導約之以規矩。典簿典文移金錢出納支受。典籍典書籍。掌饌掌飲饌。

  明初,即置國子學。乙巳九月置國子學,以故集慶路學為之。洪武十四年改建國子學於雞鳴山下。設博士、助教、學正、學錄、典樂、典書、典膳等官。吳元年定國子學官制,增設祭酒、司業、典簿。祭酒,正四品,司業,正五品,博士,正七品,典簿,正八品,助教,從八品,學正,正九品,學錄,從九品,典膳,省注。洪武八年又置中都國子學,秩正四品,命國子學分官領之。十三年改典膳為掌饌。十五年改為國子監,秩從四品,設祭酒一人,司業一人,監丞、典簿各一人,博士三人,助教十六人,學正、學錄各三人,掌饌一人。各官品秩,如前所列。中都國子監制亦如之。十六年以宋訥為祭酒,敕諭之曰:「太學天下賢關,禮義所由出,人材所由興。卿夙學耆德,故特命為祭酒。尚體朕立教之意,俾諸生有成,士習丕變,國家其有賴焉。」又命曹國公李文忠領監事,車駕時幸。以故監官不得中廳而坐,中門而行。二十四年更定國子監品秩、員數。俱如前所列。中都國子監設祭酒、司業、監丞、典簿、博士、學正、學錄、掌饌各一人,助教二人,品秩與在京同。二十六年罷中都國子監。建文中,陞監丞為堂上官,革學正、學錄。成祖復舊制。永樂元年置國子監於北京,設祭酒、司業、監丞、典簿、博士、學正、學錄、掌饌各一人,助教二人。後增設不常,助教至十五人,學正至十一人,學錄至七人。後革助教二人,學正四人,學錄二人。萬曆九年又革助教四人,學錄一人。宣德九年省司業。弘治十五年復設。明初,祭酒、司業,擇有學行者任之,後皆由翰林院官遷轉。

  衍聖公,孔氏世襲,正二品。袍帶、誥命、朝班一品。[洪武元年授孔子五十六代孫希學襲封。]其屬,掌書、典籍、司樂、知印、奏差、書寫各一人。[皆以流官充之。]曲阜知縣,孔氏世職。[洪武元年授孔子裔孫希大為曲阜世襲知縣。]翰林院世襲五經博士,[正八品,]孔氏二人,[正德元年授孔子五十九世孫彥繩主衢州廟祀。宋孔端友從高宗南渡,家於衢州,此孔氏南宗也。正德二年授孔聞禮奉子思廟祀。]顏氏一人,[景泰三年授顏子五十九世孫希惠。]曾氏一人,[嘉靖十八年授曾子六十代孫質粹。]仲氏一人,[萬曆十五年授子路裔孫仲呂。]孟氏一人,[景泰三年授孟子裔孫希文。]周氏一人,[景泰七年授先儒周敦頤裔孫冕。]程氏二人,[景泰六年授先儒程頤裔孫克仁。崇禎三年授先儒程顥裔孫接道。]邵氏一人,[崇禎三年授先儒邵雍裔孫繼祖。]張氏一人,[天啟二年以先儒張載裔孫文運為博士。]朱氏二人,[景泰六年授先儒朱熹裔孫梴。嘉靖二年又授墅為博士,主婺源廟祀。]劉氏一人,[景泰七年授誠意伯劉基七世孫祿,後革。]教授司,教授,[從九品,]學錄、學司,[並未入流,]孔、顏、曾、孟四氏,各一人。又尼山、洙泗二書院,各學錄一人。

  先是,元代封孔子後裔為衍聖公,賜三品印。洪武元年,太祖既以孔希學襲封衍聖公,因謂禮臣曰:「孔子萬世帝王之師,待其後嗣,秩止三品,弗稱褒崇,其授希學秩二品,賜以銀印。」又命復孔、顏、孟三家子孫徭役。十八年敕工部詢問,凡有聖賢子孫以罪輸作者,釋之。永樂二十二年賜衍聖公宅於京師,加一品金織衣。正統元年詔免凡聖賢子孫差役,選周、程、張、朱諸儒子孫聰明俊秀可教養者,不拘名數,送所在儒學讀書,仍給廩饌。成化元年給孔、顏、孟三氏學印,令三年貢有學行者一人,入國子監。六年命衍聖公始襲者在監讀書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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