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卷二百七十二 熙寧九年(丙辰,1076)

续资治通鉴长编 作者:(宋)李焘


  起神宗熙寧九年正月盡其月

  春正月戊午朔,不視朝。

  己未,廣南西路轉運司言交賊攻邕州,效用人禦敵,殺傷賊頗眾。詔降東頭供奉官空名宣與經略司書填,以賞獲首級及別有功之人,餘優與支賜。

  辛酉,廣南西路都監張守節為交賊所敗於崑崙關。先是,蘇緘遣使詣桂州請救【一】,劉彞遣守節往援,守節聞賊眾十倍,逗留不即行,復迂取貴州路,駐兵康和驛以觀勝負。緘又遣使持蠟書告急於提點刑獄宋球,球得書驚且泣,以便宜督守節進兵。守節惶遽不知所為,移屯火夾嶺,回保崑崙關,猝遇賊,不及陣,一軍皆覆,守節死之。

  癸亥,詔廣南西路經略、轉運司,應控扼州軍並修城處土丁並給錢米,修城者分番赴役,非控扼處教閱滿一月罷。

  上批:「自廣南西路有邊事【二】,東路並不聞設備。其令監司分定州軍,嚴修守備,遍作防禦。」

  是日,六日癸亥。上批:「河東分畫地界公事韓縝、李評,候北使辭訖,可降與今來合分畫去處文字,仰遵守施行,仍早令起發。」此據御集熙寧九年正月六日下:「去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有御批云:『韓縝等見看詳文字處,閑雜人不令放入。』」又「今年正四月御批云【三】:『見議代北疆事文字【四】,甚時可了?存此要見。』縝時在京師,去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縝除都承。」

  乙丑,雨木冰。

  翰林學士、權御史中丞鄧綰權知貢舉;知制誥鄧潤甫,集賢校理、同修起居注、直舍人院蒲宗孟並權同知貢舉。實錄於去年十二月辛卯書此,恐誤也。

  丙寅,遣著作佐郎陳大順計置廣南西路芻粟。試將作監主簿歐陽濟言:「乞於京西沿江州縣輟穀二十萬石應副廣南西路,不足,即糴於民。」從之,仍遣濟計置。

  詔安南招討司同石鑑、周沃體量沈起、劉彞妄生邊事,具實以聞。先是,手詔中書:「沈起昨在廣西,妄傳密受朝廷意旨,經略討交州;又不俟詔,擅委邊吏,招接恩、靖州儂善美;及於融、宜州溪峒強置營寨,虛奏言蠻眾同附。既興版築,果致叛擾,殺土丁、兵校、官吏以千數。今交賊犯順,宜獠內侵,使一道生靈橫遭屠戮,職其致寇,罪悉在起,了無疑者。朕為人父母,視此遠方無辜之民橫罹災害,深所哀悼。沈起可貸死,削奪在身官爵,送遠惡州軍編管。」未行,而中書、樞密院言:「劉彞亦相繼生事,請罷屯札兵,致所招之人未堪使;并造戰船,止絕交趾人賣買;不許與蘇緘相見商量邊事,及不為收接文字,令疑懼為變。事恐不獨起,而亦有可疑者。」乃並下招討司更訪其實焉。去年十二月二十四日付周沃等,二月四日起、彞俱責。

  司農寺言:「熙寧七年九月詔,民兩經倚閣常平錢者罷支。十一月詔改『兩經』為『已經』。畿內去年災傷已經倚閣,於法當罷矣,然今春雨雪應時,宿麥皆茂,乏困之民,若不賑貸,則殆將失所。請依前詔再倚閣者乃罷支。」上批:「今天下常平錢穀十常七八散在民間。又連歲災傷,倚閣迨半。若止務多給計息為功,不計督索艱難,豈惟官物虧失,兼百姓被鞭撻必眾。可且依後詔行之。」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云云,又此年正月二十三日云云,合並參考。

  殿前、侍衛馬步軍司言,諸班人員經安南招討司乞效用非便。詔招討司召募三班使臣、差使、借差,並殿侍、衛軍大將及諸色人等充效用,其諸軍班人員兵士別聽旨。

  熙河路經略使司奏:「河州山後首領結氊、鬼驢、叱逋巴角言,鬼章令結氊等攻河州,結氊等心欲內附,與甥欺巴溫同謀殺鬼章,未發而鬼章覺,走歸塔南城,結氊率本族首領百二十一人來降。」上批:「結氊等相率出降,仍斬不順蕃部首級,及同謀殺鬼章不克,河州雖已犒賞,恐未足酬勞思順歸附眾心。可優與官資,庶山後諸羌,聞風相率內附,河州邊備稍得解嚴【五】。」乃以結氊為內殿承制,其餘首領補班行及蕃官有差。

  己巳,同管勾都水監公事范子淵言:「北京第六埽許村港連二股河,恐向去漲水,復致漫溢為患。今欲自南岸魚肋埽接治水埽增築一隄。」從之。

  詔罷檢計清汴。

  庚午,命皇城使、涇原路鈐轄姚兕,引進副使、熙河路鈐轄李浩,右騏驥副使、秦鳳路都監、兼知甘谷城、兼第三將張之諫,內藏庫副使、權發遣通遠軍楊萬,左藏庫副使、權環慶路都監、兼第三將雷嗣文,鄜延路都監、兼副將呂真,供備庫副使、環慶路都監、兼第四將李孝孫,內殿承制、鄜延路都監、兼副將曲珍,閤門祗候、權發遣豐州張世矩,內殿承制、河北第二十將狄詳,西頭供奉官、閤門祗候、京西第四副將管偉,河東第七副將王愍,並充安南行營將副,仍令招討司以見今差定軍馬分擘統領,其舊將副且於駐兵州軍管勾訓練。兕本傳:兕將中軍。珍本傳:珍為第一將。六月三日實錄乃以珍為左第二副將。

  置熙河岷州、通遠軍、永寧寨買馬場。

  詔江、池等州鑄錢監於合入內藏庫錢八十六萬三千五百,賜三十萬緡付安南招討司充軍賞,餘付廣南西路應副軍興。

  新知廣州劉瑾言:「乞於江西及本路募射生戶及勇力亡命者軍前效用,所過州軍亦許選募強勇以行。」詔送安南招討司,仍令瑾不依常制舉將官、文臣共十人。

  宣徽北院使王拱辰上平蠻雜議十篇,詔送安南招討司。

  是日,詔蘇緘兼廣南西路經制賊盜溪峒公事,溫杲同經制,种諤添差廣南西路鈐轄。諤尋以主帥嫌隙不行,改知岷州。緘死於邕州,杲亦罷經制。此據正月十三日,又三月五日,又三月三十日御集并种鄂傳。

  辛未,幸集禧觀、中太一宮,燕從臣,幸大相國寺,御宣德門召從臣觀燈。是日,上雖遊幸,猶御便坐宣輔臣奏事,以化外蠻知蘇茂州韋守安、知門州黃金滿儂順零並為供備庫副使,劉紀為左藏庫副使,岑慶賓為內殿崇班。此條當考,蓋先出官告以招納之,彼未嘗來也。郭逵傳云:逵至長沙,督諸路進兵復邕州,遣欽州將任起率郡兵、峒丁三道進討永安州,拔之,左、右江悉效順。門州首領黃金滿、岑慶賓降。按黃金滿、岑慶賓降當在八月九日間,今姑存此,仍於二月十一日攻拔門州下具注。案:今二月十一日丁酉下無攻門州條,疑有脫誤。

  賜空名告四十,內殿崇班、大理寺丞評事、將作監主簿告各十,付安南招討司。

  壬申,上批:「聞代州城壕乾淺,可浚令深三十尺、闊二十五尺。以皇城副使、兼閤門通事舍人劉舜卿為西上閤門副使、知代州。舜卿知代州乃十七日,御集即以浚壕事付舜卿,今附見。

  編修貢舉敕式練亨甫言:「京東、陝西、河北、河東、京西到省舉人並府監諸路諸科改應進士人,欲各作一項考校,以分數均取。」從之。

  詔判都水監、工部郎中侯叔獻減磨勘二年。以開引揚州陳公塘放水撥出淮南重綱之勞也。其元失擘畫官,令轉運使奏劾以聞。

  癸酉,詔趙卨且交割延州事與以次官,速來赴闕。皮公弼病故也。此據御集。

  甲戌,右千牛衛將軍令扁、令志並為右監門衛大將軍。令扁等以學士院試文論合格也。

  詔河北路市糧草於定州百里內納。

  賜安南行營副都總管燕達公使錢千五百緡,八軍將副逐軍五百緡。

  乙亥,中書言:「中書主事以下,三年一次,許與試刑法官,同試刑法。第一等升一資,第二等升四名,第三等兩名,無名可升者,候有正官,比附減半磨勘,餘並比附試刑法官條例。」從之。

  詔:「赴安南行營諸軍過嶺者,禁軍人特支錢千,廂軍七百;不過者,禁軍七百,廂軍五百。九將軍馬除三將已行,三將令隨招討司往,三將令招討司至譚州度遠近追呼。」司馬記聞云:交趾正月二十一日焚邕州,二十三日回本峒。今王師前軍三將已達桂林,一將暫戍長沙,置局。後軍三將分屯荊、鼎、澧三州,一將辰州【六】。不知是何月事,今附注此,當考。

  丙子,詔:「安南招討已差定馬步禁軍,其在京虎翼即未嘗依隊法團結,兼恐河東、陝西應募兵拆洗元結隊伍,可並令依隊法團結聞奏,內軍員係都虞候已上者,更不團結,並選充隊將。」

  詔熙河路營田司,洮西弓箭手單丁所耕種不盡閑田,權差廂軍,官置牛具、農器,人給一頃【七】。令堡寨使臣、道路巡檢以時督其耕種,收成輸官,歲終與弓箭手較優劣,賞罰如弓箭手。可以耕種即令依舊。仍差管勾河州農田水利、鈐轄李浩均度地土措置以聞。

  丁丑,詔權增廣州公使錢至七千緡,桂州至五千緡,候邊事寧日仍舊。

  戊寅,賜秦鳳等路常平、坊場、免役剩錢十萬緡,赴熙河市芻粟。又賜三司銀十五萬兩、江南路常平錢十萬緡,赴廣南西路轉運司以備軍需。

  己卯,荊湖北路轉運使、太常少卿、集賢殿修撰孫構【八】為右諫議大夫,知桂州,降詔奨諭,以構言招撫下溪州刺史彭師晏并天賜州知州等投降,及領兵修築下溪州城堡畢工也。於是師晏等十八人赴闕,詔授師晏禮賓副使、京東州都監不簽書兵馬事,餘皆補班行有差。新紀書下溪州刺史彭師晏及天賜州降。舊紀不書。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置鎮溪寨。

  察訪廣南路常平等事、檢正中書禮房公事、太子中允、集賢校理徐禧權發遣荊湖北路轉運副使。禧與王古、馮宗道至華亭鞫獄,方具,即有此除。

  詔兩浙提舉市易孫迪遷一官,賜錢百千;兼提舉、轉運使王庭老減二年磨勘;勾當公事曹彥侯及三考日循一資;官吏依在京市易務給賞。以提舉市易司言比校迪等全年課息有羡故也。

  詔:「比者廣西軍興,有本路已投狀指射差遣而反擅離本路者,依擅離官守條,候事平日不用此法。」

  權發遣熙河路經略司高遵裕言:「邈川溫溪心見欲來降,諜知夏人已在邈川之北,若溫溪心畏其迫逐而來,拒之則非平日懷撫之意,納之則夏人必有詞,不敢專決。」詔:「溫溪心及受夏國俸給之人【九】,可無招納。」

  定州安撫司言:「蒙賜度僧牒三百,回易收息,以賞武藝兵士、保甲。乞更賜二百。」從之。

  庚辰,遣同知太常禮院鄭雍祭告南岳,陳侗祭告南海以討交趾師期。

  中書奏:「乞常平錢穀歲給有餘,而民有緩急闕乏,許以己若保人物產為抵而貸之。」詔:「常平錢穀若給外有餘,又誘致人賒請,是不容倉庫稍有存積,必使盡散在民間。如此,徒有蕃息虛名,甚不副元法國之財用取具本意。自今倉庫常留一半,餘方給散;如有餘,即遇民間非時闕乏,許以物產為抵支借,依常平限納。」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九年正月九日并此月合參考。司馬記聞云云,具注七年九月二十六日。中書奏乞,實錄乃不書,今以本志增入。

  詔:「廣南東路令許彥先,福建路令徐億,差顧谊舶船載兵甲,每路約可載萬人,至秋末齊集,候事平日優與船主酬奨。」

  詔廣南東、西路知州見闕處,如無人願就,即便硬差,候得替,與減磨勘二年,仍堂除差遣。

  是日,二十三日。交賊陷邕州,蘇緘死之。張守節敗,生獲於賊者數百人。賊知北軍善攻城,啗以厚利,使為雲梯,既成,為緘所焚。又為攻濠洞,蒙以生皮。緘俟其既度,縱火焚於穴中。賊計盡,稍欲引去,而知外援不至。會有能土攻者,教賊囊土數萬,向城山積,頃刻高數丈,賊眾登土囊以入,城遂陷。緘猶領傷卒馳騎苦戰,力不敵,緘曰:「吾義不死賊手。」乃還州廨,闔門,命其家三十六人皆先死,藏尸於坎,縱火自焚。賊至,求緘及其家遺骸,皆不能得。殺吏卒、土丁、居民五萬餘人,以百首為一積,凡五百八十餘積。并欽、廉州所殺,無慮十萬餘人,並毀其城以填江。邕州被圍凡四十二日,緘率厲將士固守,糧儲既竭,又歲旱,井泉皆涸,人饑渴,汲漚麻汗水以飲,多病下痢,死者相枕,而人無叛者。緘憤沈起、劉彞致寇,彞又坐視城覆不救,欲盡疏以聞,屬道梗不通,乃列起、彞罪牓於市,冀達朝廷。

  初,緘子子元為桂州司戶參軍,挈家往省父,將還,適聞有交賊。緘以郡守家屬出城,見者必以為避賊,則人有去心,獨遣子元還桂州【一○】而留其妻孥,至是俱死。

  緘既死,交賊復謀寇桂州,前鋒行數舍,或見大兵自北南行【一一】,呼曰:「蘇皇城領兵來報交趾之怨。」賊師懼,遂引歸。其後邕人為緘立祠,歲時禱之。司馬記聞云:正月二十一日賊破邕州,二十三日遂回本峒。按實錄乃二十三日破邕州,今從實錄。獨不記賊用何日回本峒,當考。案交趾陷邕州之日,宋史作戊辰,東都事略與此合。

  辛巳,宣徽北院使王拱辰為中太一宮使。

  詔熙州舉人,如戶貫實及七年,自今解額二人,河州一人。

  壬午,詔趙卨非久至京【一二】,其家屬可特許借同文館居止。尋詔郭逵亦如之。郭詔二月九日。

  又詔修京城役兵、提轄部役使臣增給食錢總十二萬緡,恐三司常費外難辦,可出度僧牒千,分三年給賣以充用。此據御集乃正月二十八日事,今從實錄。御集云:契勘見修京城合用役兵及提轄部役使臣,添支食錢一十二萬餘貫,若命三司支給,緣係常費之外,恐難出辦。可出給空名祠部一千道,作三年支給,依修清汴收買木植,仍付提轄所出賣,收錢充用。

  又詔:「潭州準備兵四萬人七月錢糧,仍令發運司截留上供錢二十萬緡,米五十萬石、豆麥十萬石。先計會荊湖南路轉運司,除本路移用外,闕少數應副,餘並赴廣南西路合封樁處下卸。內潭州限四月,廣西限六月以前運畢,仍不依常制差官催促。」

  詔市易司自今不得賒請錢貨與宗室及官員公人。

  前相度淮南路水利劉瑾言:「體訪揚州江都縣古鹽河、高郵縣陳公塘等湖、天長縣白馬塘,楚州寶應縣泥港射馬港、山陽縣渡塘溝龍興浦、淮陰縣青州澗,宿州虹縣萬安湖小河,壽州安豐縣芍陂等,可興置。除古鹽河,萬安湖、小河已令司農寺結絕,餘欲令逐路轉運司選官覆案施行。」從之。

  詔諸路差使臣赴招討司,其家屬所在,令州縣厚加存恤;諸將副有新官承替者,其家屬委州縣居以官宅,給其使令。

  詔安南行營官吏雖已第支賜,其緣路驛券可更特支。

  癸未,安南招討司【一三】言,發兵八萬,當備十月乾糧八千萬斤。詔轉運司相度,如所造作可存留,即依數辦集於桂、全州。

  又詔三司,令江南、兩浙路封樁上供錢二十萬緡,許商人入便於廣南東路。

  詔欽、廉州死事文武官並贈十資,武臣贈至刺史以上者取旨。

  甲申,權發遣三司使沈括言:「前提舉司天監嘗奏:司天測驗天象,已及五年,蒙差衛朴等造新曆,後考校司天所候星辰晷漏,各差謬不可憑用。其新曆為別無天象文籍參驗,止據前後曆書詳酌增損,立成新法,雖已頒行,尚慮未能究極精微。乞令本院學士等用渾儀、浮漏、圭表測驗,每日記錄,候及三五年,令元撰曆人以新曆參較,如有未盡,即令審行改正。已蒙施行。今若測驗得此月望夜不食,及逐日測驗過日月五星行度晷漏之類,乞下司天監逐旋,付衛朴參較新曆改正。」從之。先是,奉元曆載今月望夜月蝕,不驗,詔問修曆推恩人姓名,至是括有是奏。元豐二年閏正月十九日乙未,朴罷歸。沈括筆談云:開元太衍曆法最為精密,代用其朔法。至熙寧中考之,曆已後天五十餘刻,而前世曆官皆不能知。奉元曆乃移其閏法,熙寧十年天正元用午時,新曆改用子時,閏十二月改為閏正月,四方朝貢者用舊曆,皆未欵塞。眾論謂氣至無顯驗可因。沈括論新曆事,下有司考定。凡立冬晷景於立春之景相若者也,今二景短長不同【一四】,則知天正之氣偏也。凡移五十餘刻,立春、立冬之景方停。以此為驗,論者乃屈。元會使人亦至,曆法遂定。括所云當考元豐元年閏正月十九日乙未所書,又治平二年五月乙巳,熙寧元年七月乙酉、八月乙丑、十一月甲午,並合參照。八年閏四月十一日壬寅,初行奉元曆。

  詔:「在京官司非廨舍所在者,雖親戚毋得入謁。三司、開封府、司農寺、審官東西院、流內銓、兵部、軍器都水將作監、提舉在京諸司庫務、提點倉場司、市易司、商稅院、開封祥符縣左右勾當公事、編修敕令式條例官,非假日毋得出謁及接見賓客。開封府司軍巡院,假日亦不許接見賓客,止許出謁,內中書、樞密院檢正檢詳習學公事,刑部、大理寺、審刑院官,雖假日亦禁之。其後,應在京司局,非假日亦無得出謁,違者并接見之人各徒二年。」

  又詔:「陝西交子法更不行,官吏並罷。已支交子,委買鹽官納換。」先是,措置熙河財利孫迥言:「緣邊交子價賤【一五】,商人自永興軍載錢赴秦州以來買販,多贏官錢。又永興軍、秦州相去不遠,商人貪販交子,少肯買鈔,故錢價更減。今以秦州腳戶載錢及百姓買賣交鈔文字較量【一六】,官支交子比般錢每千折錢二分以上,比未行交子以前鹽鈔每席減價一千以上。若出交子不已,則官折錢無窮。而朝廷初立法意,本以運錢費多,及向來錢賤,故用交子行錢,兼助鈔法。今此運錢既有折耗,又深害鈔價,祗足以資兼并商販之人【一七】。況熙河路將來年計未辦,固宜愛惜見錢。」故有是詔。七年六月一十六日推行交子,至此罷。呂惠卿日錄【一八】有論交子法三段,今附注此:「熙寧八年八月十三日,進呈皮公弼乞錢收糴事,上曰:『皮公弼奏言交子事,莫卻言得是。』余曰:『莫是如此,交子合散於諸州軍則是,卻是趙瞻要如此。』石曰:『到了妨鹽鈔。』上曰:『交子自是錢對,鹽鈔自以鹽對,兩者自不相妨。』石曰:『怎得許多做本?』上曰:『但出納盡,使民間信之,自不消本。』僉曰:『始初須要本,俟信後,然後帶得行。』余曰:『自可依西川法,令民間自納錢請交子。即是會子,自家有錢便得會子,動無錢,誰肯將錢來取會子?』石曰:『終是妨鹽鈔。緣鹽每骞凶豐不常,又督察捕鹽有緩急,即用鹽多少不定,若太多出鈔即得,若少出即暗失了賣鹽課利,可惜。許以此須多出些鈔印,置場平賣。』余曰:『不然,骞雖有凶豐,用鹽多少不爭多,此不比酒,乃是民間常用之物,縱饒酌中立法,自豐骞所添亦不多,若覺民間渴鹽少鈔之時,即旋出鈔不難,自然鈔常重矣。鈔常重,即糴價不虛擡矣,故不如少出鈔,即以交子行使為便。』石曰:『陝西有銅錢,有折二錢,獘太多,又做交子。』余曰:『昨來為消了私錢多,交子不虛出,留下錢卻出交子。』八年九月五日,余曰:『王安石欲廢交子,已令檢正官做了文字將上,臣且留不看,已做得一文字,待送與安石看,且說交子如文字上所說。』上曰:『交子與鹽利自不相妨,豈須廢了。今若又廢,將來更行不得。』余曰:『此交子與向來不同,向來明於敕上言,候二三年邊事平定卻依舊,卻令人戶納錢換交子,如此怎行得?此回只為趙瞻,只於永興軍置場不便,皮公弼不便與本,又受趙瞻為客人扇惑,人稱官無本錢買交子,曉示告捉,卻不肯簽,似此所在未信,須得一曉事底人,分付此法,與行信後,即可減卻虛鹽鈔,合與鹽相對。』上曰:『九折博直是可廢,但用見錢與交子糴買,卻將客人所收,似衙前重難一般打抹支給。』余曰:『如此極好,須是行得交子信始得,但恐此輩見朝廷議論不同,卻有觀望,又理會不得,不能如法意推行。』上曰:『須是考校,若是行不如法,未可廢法,直須行盡法始得。』余曰:『候與安石商定進呈。』上曰:『好。』八年九月十六日進呈:『添鹽鈔、廢交子事【一九】,只如鹽鈔,他初來便要添作三百萬,文字說得煞過當,臣更與節下方將上。陛下果是不然其說,臣卻別與做一副當文字,且就他只作二百二十萬。然其實舊鈔尚多,終是不便。元初交子只因人說起,陛下說及,適會韓絳亦曾行此事,便商議要行,阿誰人須主張他來?若是宰相道不便,怎行得?卻不如罷了。然陛下既見得此段,豈得苟隨他?昨來皮公弼、趙瞻極有理會,待報文字得旨。今立法,檢正官卻做狀稱無錢行不急之法,是甚玩人言語?臣即時條折分送安石,又送檢正做文字,到今未見,此法陛下已盡見,更不須多說。』」又按惠卿於八年九月二十六日云安石欲添鹽鈔而廢交子,惠卿以為不便。即此三段是也。今因廢交子并附注此,庶可考究利害之實云。

  上批:「大軍南行,方當盛暑,萬里責之征討,朝廷顧恤,所宜特倍於常,可與添賜錢。候自潭州起發,過嶺日,更與特支。」

  乙亥,詔廣南西路經略司,選募峒丁於近便處駐寨,如遇賊,每擒一人,獲一級,除依賞格外,更各支絹十疋;如斬獲首領,仍具事狀取旨。

  詔:「比者廣西軍興,朝廷賜三司、司農、內藏庫等錢以供軍須。聞湖南、京西等路過軍糧草或賤沽直,科擾居民。令提點刑獄、提舉司覺察以聞。」

  詔:「向者是熙河每歲糴軍糧二十二萬石、馬料一十萬石,買草八十萬束,以本路市易茶鹽場息錢并酒稅課利充糴本,可舉自來糴買次第聞奏,仍更具析違朝旨支公使錢致不足因依以聞。」要見究竟如何。

  又詔:「安南招討司經由州縣鎮用物並官給,毋得假借科率於民。」舊紀於甲申日書,詔安南軍所經州縣無賦民,即此事。新紀仍係之乙酉日。

  御史蔡承禧言:「伏睹近日命趙卨為安南招討使,李憲為之副,外議紛紛,皆云不自二府,此雖陛下擇才之明,亦必與大臣商議。又云憲所陳請多不經由二府,徑批聖語下詔討司,此果有之乎?是非之間,臣未易以臆決,風傳之事,或難盡信,然若無其由,安得此語?臣職居風憲,義不可隱,苟有聞見,宜悉以陳。臣竊以人君之職在知言,以言任人既難偏用,則先參驗其平日之素行,又考察其今日之所能。凡所言所能已先參考,則曰功曰效從可類求。自小官而至大吏,自大吏而至大臣,及夫參預政機,與圖樞要,任既重矣,察亦至矣。故古之知治之君,不以疑大臣為嘉言,以擇大臣為重事。若夫道不足以簡人君之心,行不足以孚天下之眾,所措乘戾,所為諂邪,則敷告外廷,去之可也,殺之可也。至於使居其職,而不貢以所任之事,使充其位,而不責以所行之言,內計定而外言得以轉移,近習進而輔政之語得以侵奪,或文符直行而不領屬於公府,或論議陰進而不關決於樞庭,則滅裂紀綱,何莫由此。諒朝廷以為事之大者,必須僉謀,已令大臣詳論,事之小者不欲迂滯,祗使小臣開陳,或患其宛轉而虛有留難,或以其迫急而不暇詳問。夫王言之出,尤在謹微,其初小不留神,其後遂為故事。某日某事,稍繫政經,已嘗不下二府;某日某事,不繫國體,何緣卻關外司。樂便疾於一時,忘幾微於後日。一啟其漸,寖難改更。況於邊庭,休戚至重。且命大臣者,所以同安危而繫休戚者也,今至煩莫若邊鎮,至重莫若將臣,而有不預焉,則大臣之能知其任者必成自疑,而莫敢安其處矣。既不敢安其處,則同心同德之義虧矣。大臣之罷軟者,必曰勢位崇極矣,上已為之,而又以言爭,則獲專權之咎矣。大臣之不勝其任者,必曰此出於聖旨,我何預哉。是與其能者為自疑之端,不才者為容身之地。積此而往,豈國家之利耶?而又君逸臣勞,勢自當爾;主憂臣辱,任者固然。未有君宵旰於上而使臣得燕安於其官,主憂勞於中而使臣乃恬怡於下者也。臣不必遠引古人,以國朝言之,章聖皇帝責謂李穆:『天旱如此,盈車載倖,於汝安乎?』可謂能知責輔弼之方矣。太祖以王著醉於玉堂而悉逐御史,此可謂能責彈劾之臣矣。蓋平日不侵其所職,則後日可責以有成。臣伏睹近世朝廷所以責臣下者至輕,羣臣所以自任其責者猶鮮。二府侵寺監之職,寺監侵外任監司、州縣之職。方今之獘,在所革除,豈可相承上下如此。臣恐權綱一紊,拯之則難。臣欲乞除命大臣臺諫之外,事無巨細,非經二府者不得施行,其乞不下兩府者,悉傅以法。其大臣或可疑若不堪其任者,速令罷免。如二府之論或有異同,陛下總攬其成,裁斷其可而後行,庶盡五帝容下之美,大臣無諉上之咎,人人自任其責,君臣之間各盡其道。」承禧章不得其時,今附正月末。李憲罷在二月二日,更須考詳,或移見憲罷後。

  注 釋

  【一】蘇緘遣使詣桂州請救「遣」原作「遺」,據閣本改。

  【二】自廣南西路有邊事「自」原作「目」,據閣本、活字本改。

  【三】又今年正四月御批云「正四月」難解,疑為「正月四日」之誤。

  【四】見議代北疆事文字「代」原作「伐」,據閣本改。

  【五】河州邊備稍得解嚴「嚴」原作「散」,據閣本改。

  【六】辰州涑水紀聞卷一三作「襄州」。

  【七】人給一頃「頃」原作「項」,據閣本、活字本改。

  【八】孫構「構」原作「桷」,據宋史卷三三一本傳改。下同。

  【九】及受夏國俸給之人「及」原作「乃」,據宋會要蕃夷六之一二改。

  【一○】獨遣子元還桂州「遣」原作「遺」,據閣本、活字本改。

  【一一】或見大兵自北南行「南」原作「而」,據閣本及太平治蹟統類卷一七神宗平交趾改。

  【一二】詔趙卨非久至京「京」原作「今」,據閣本、活字本改。

  【一三】安南招討司「招」原作「詔」,據閣本、活字本改。

  【一四】今二景短長不同「今」原作「十」,據夢溪筆談卷七象數改。

  【一五】緣邊交子價賤「賤」原作「錢」,據文義改。

  【一六】今以秦州腳戶載錢及百姓買賣交鈔文字較量「量」原作「重」,據閣本改。

  【一七】祗足以資兼并商販之人「足」原作「作」,據閣本改。

  【一八】呂惠卿日錄「日」原作「目」,據閣本、活字本改。

  【一九】添鹽鈔廢交子事「廢」字原脫,據閣本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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