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卷一百七十二

续资治通鉴长编 作者:宋·李焘


  起訖時間 起仁宗皇祐四年正月盡是年六月

  卷  名 續資治通鑑長編卷一百七十二

  帝  號 宋仁宗

  年  號 皇祐四年(壬辰,1052)   全  文

  春正月辛亥,徙英州別駕唐介為全州團練副使、監郴州酒稅【一】。

  王堯臣、王守忠、陳旭等,較慶曆、皇祐總四年天下財賦出入,凡金幣絲纊薪芻之類,皆在其數【二】,參相耗登,皇祐元年入一億二千六百二十五萬一千九百六十四,而所出無餘;為書七卷,丙辰,上之。詔送三司,取一歲中數以為定式。二年正月受命,至是乃上之。

  庚申,乾寧軍獻古鐘,詔送詳定大樂所。實錄明年二月末又書乾寧進古鐘。本志亦在明年二月。而此年所進,志獨不書,恐實錄重出也。今止存其一,明年二月不復書。  丙寅,聽吉州司理參軍祝紳持兄服。初,江南東路體量安撫言紳幼亡父母,養於兄嫂,已嘗為嫂服,今又請解官持兄喪。上曰:「近世蓋有匿父母喪而干進者,今紳雖所服非禮,然不忘鞠養之恩,亦可勸也。」既聽之,仍候服闋日,與幕職官、知縣。

  詔:「昨為唐介顯涉結附【三】,合行降黜,亦慮言路或塞,尋與敘遷。尚恐言事之臣有所顧忌。御史臺、諫院,其務盡鯁直,以箴闕失。仍令通進司,或有章奏,畫時進入【四】,必當親覽,或只留中。」此據會要四年正月十九日丙寅也。

  戊辰,詔御史臺,臣僚年七十,因體量罷官或分司、致仕者,更不推恩子孫。

  己巳,詔許諸路轉運司災傷處貸民種食,即不得以勸誘為名,抑配人戶。

  壬申,樞密直學士、工部侍郎、知福州劉夔請解官歸武夷山為道士,不許,尋命知建州。夔,建州人也【五】。遂以戶部侍郎致仕。知建州在今年十月戊戌,致仕在明年四月,今并書之。

  癸酉,刑部郎中、江東轉運使張沔直史館。翰林學士趙燍等言沔早居臺省,頗聞清謹,乞加褒擢故也。

  乙亥,塞郭固口。

  二月戊寅,上謂輔臣曰:「東南歲比不登,民力匱乏,嘗詔損歲漕百萬石。今發運使施昌言、許元乃欲分往兩浙、江南調發軍儲,是必謀誅剝疲民,求羡餘以希進爾,宜約束之。」因詔昌言等遵前詔,毋得輒有科率。

  己卯,降利州路轉運使、度支郎中李熙輔提點荊湖北路刑獄,度支員外郎張紀知歙州,並坐按部無狀也。

  庚辰,兵部郎中傅永為戶部副使。慶曆末,永自梓州路轉運使移陝西。慶曆八年正月,自梓州徙。時關中用折十鐵錢,盜鑄不可勝計,公私患之,永獻策請變錢法。至境,問民所乏,貸以種糧錢,令麥熟納償,而薄取其息,民大悅。永亟檄州縣,凡散二百八十萬緡,大錢悉盡,乃以聞。已而朝廷變法,遂下令,以小鐵錢三折大鐵錢一,民出不意,破產失業自經死者甚觽,而盜鑄亦以衰止。所貸得麥四十萬斛,商人入粟於邊而受錢於中都,歲五百萬緡。時河北奏乞錢,朝廷未有以給,永言本道倉廩實,請以所當受錢畀之【六】,上嗟賞。自康定用兵,陝、華以西移輸稅於邊,民力大困,永令輸本郡,而轉錢以供邊糴,儲亦無乏。王堯臣詳定課績,上其事,又賜詔褒之。尋召入,權糾察在京刑獄,於是擢副三司【七】。傅永傳云:永獻策請變法,既悉貸民大鐵錢,遂下令以一折三,民多破產失業,而盜鑄亦止。按變法在慶曆八年六月,乃用三司議,或因永獻策亦未可知。若謂永遂下令以一折三,則是永自擅作法罔民,初非朝廷變法也。朝廷變法,適與永貸民大鐵錢相先後。蓋永悉貸民大鐵錢,大錢雖折小錢十,而小錢十可改鑄大錢五且有餘,即鄭戩所云盜鑄獲利十之六也。永前貸民大錢,今但取小錢【九】,又以小錢三折當十大錢一,其名似優貸者,其實陰奪盜鑄之利也。永傳載此事殊不了了,今略加刪潤使易曉。

  詔開封府:「比聞浮薄之徒,作無名詩,玩侮大臣,毀罵朝士,及注釋臣僚詩句,以為戲笑。其嚴行捕察,有告者優與恩賞。」

  辛巳,降提點江南東路刑獄、都官員外郎張肅知睦州,同提點內殿承制、閤門祇候趙牧小處監押。先是,朝廷以京東、淮、浙、江、湖災傷,令轉運、提點刑獄分路巡察。而肅等稽違不行,乃奏準編敕,每遇出巡,仍須同行,又請挈家於分定州軍。上曰:「始令分路巡按,蓋急於撫□疲羸,督視盜賊,而肅等乃欲挈家以自便。」故降之。

  癸未,命御史中丞王舉正與三司同詳定冗費。  甲申,右屯衛大將軍克繼上廣夏竦所集古文韻六卷。上謂輔臣曰:「宗室中嚮學者鮮,獨克繼孜孜於字學,宜降詔獎諭。」仍以其書送祕閤。克繼,德恭孫,承慶子也。

  乙酉,端明殿學士兼龍圖閣學士、禮部侍郎,集賢殿修撰李俶,以母老乞解官奉養,從之。

  丁亥,詔每歲汴口祭河,自今兼祠十七星。初,司天監靈臺郎王太明言,按占書,主河、江、淮、濟、溝渠、溉灌之事凡十九星,汴口祭河瀆七位,而不及星。詔司天監詳定,而言:「十九星內,亢池主波水往來送迎之事【一○】,北河為契丹北戒,南河為越門南戒,土司空掌土功事,皆不主江、淮、濟。太明所遺有箕、斗、奎三星顓主津瀆,請與東井、天津、天江【一一】、咸池、積水、天淵、天潢、水位、水府、四瀆、九坎、天船、王良、羅堰等凡十七星案此所載止十六星,考宋史禮志「東井」下有「天津」星名,原本遺漏,今增入。在天河內者,並當祠之。」汴河口祭星自此始。

  己丑,詔夏國歲遣首領進奉,其引伴、押伴,自今選練習邊事人。  庚寅,西上閤門使、惠州刺史劉兼濟知雄州。先是,邊民避罪或亡入契丹,契丹輒納之,守將畏事不敢詰,兼濟悉移檄責還。

  己亥,詔河北安撫轉運使、知博州蔡挺與入內都知張惟吉同議六塔河利害以聞。時郭固雖已塞,而水勢猶壅,議者議開六塔河以分其勢,故命惟吉等按視之。初,井淵為賊所執,挺言宜如漢橋玄【一二】,不以其子故遂緩捕賊,朝議從之。時河北多盜,挺以選知博州,申飭諸縣嚴伍法,訪得嘗為盜賊者數人,貸其宿負,補為吏,使察知諸偷所在,每發必得之。且言均博平、聊城兩縣稅,歲增鉅萬。田況為三司使,上其法,行之諸路,然大抵增稅,百姓苦之。均稅事,宋史削去,今附見,當考。

  庚子,蠲湖州民所貸官米四萬斛。

  入內內侍省言,近來諸處多將無例事件乞本省差使臣傳宣,切恐援例請陳,紊亂詔條,乞自今並送所轄去處,令檢會條例施行,本省更不差使臣傳宣。從之。此據會要二月事,今附月末。

  三月丁未,兵部員外郎、天章閣待制、知諫院包拯為龍圖閣學士、河北都轉運使。拯在諫院踰二年,數論斥大臣權倖,請罷一切內降曲恩。又列上唐魏鄭公三疏,請置座右以為龜鑑。別條七事:

  一曰:陛下天縱□仁,容納髃下,而憸險之臣,肆矯妄飾無根之說,誣陷善良,使坐受排斥,不得自辨。夫陰姦得計,則忠義之臣懼讒恐禍,不敢當事。儻有急猝,則朝廷所倚何人?願陛下發神明之斷,如察見厚誣,亟付有司,研覈其實,使是非較然,則忠臣可以竭節圖暛矣。

  二曰:比有指臣下之朋黨者,其間奮不顧身,獎善嫉惡者則被巧詆;進一良士,必曰朋黨相濟,退一庸才,亦曰朋黨所嫉。使正人結舌,不敢公言是非,此為國之大患也。夫聖明在上,安有朋黨,朋黨之敝,起於衰闇。漢之黨錮,始於安帝,極於桓、靈。唐之朋黨,起於穆宗,甚於文宗、武宗。以陛下勵精圖治,豈比漢、唐衰闇之際乎?斯乃臣下務相傾軋,以快其志,不顧國事者也。陛下循名察實,因跡照心,毋以朋黨為疑,則君子小人可辨矣。

  三曰:頃歲大臣專政忌才,有所開建,則謂之沽激,是以莫敢自暛。或不顧時忌,指事陳說,則百計阻撓,訖不得施。夫在位雖觽,志於國家之急者甚鮮,幸有一焉,又脅於沽激之說。是則因循懦默者為得計,志士仁人終無以為也。此任事之臣,圖私醜正,豈陛下之心哉!願收納公議,別白否臧,勿以沽激為猜,則人得盡其心矣。

  四曰:議者謂陛下頗主先入之說。夫朝廷之事,顧理道如何【一三】,不繫說之先後也。必若先入者為是,則害賢牟利之臣,陰中歷詆,惟恐居後,亂天下邪正,掩陛下聰明。願聽受之際,但顧事之是非,裁之以義,勿甘先入之說,則情偽明矣。

  五曰:比者所設科禁,動有防疑,闕一御史,須舉二員,奏俟親選。又限以中外,及嘗為二府論薦者【一四】,皆不得預。輔臣惟旬休見客,若百官巡廳白事,臺諫官私謁,刑法官接見雪罪睳勞之人【一五】,率有常禁。臣謂皆非帝王推誠盡下之道也【一六】。陛下方將擬跡堯、舜,豈如漢武雄猜多忌哉!蓋有不識大體之臣,過防謬論,上誤聖德,臣恐書之史冊,取譏萬世。願革近制,推大信於髃下,朝廷政事,一法景祐之初,則盡善矣。

  六曰:比年災變數見,蟲蝗水旱,所被甚廣,陛下焦勞求理,恐一物失所,聖心若此,豈不能弭災沴、和陰陽哉?此殆執政不能同寅協恭,以救時弊;陛下亦或有所間阻,不能委任責成,故致此也。方今流民頗觽,帑廩空虛,官濫兵驕,敵人強橫,不幸洊饑,加以寇盜,在位之臣,誰可倚者?陛下何不以事觀之,孰能盡心思天下之敝,孰能出力當天下之責,果得其人,則宜主張而委任之。其持祿取容、□賢妨能以為身計者,速罷免之,毋俾久塞要路。化危為安,易於反掌。儻失此時而不亟為,禍變一發,雖欲有為,不可得矣。

  七曰:近歲臣下竄逐,或以無辜,或因小過,或為陰邪排陷,或由權要憎嫉,吹毛洗垢,以求疵瑕,刑網密張,罪罟橫罥【一七】。夫匹婦含怨,亢陽累年,匹夫懷憤,飛霜下擊。彼非辜竄逐之臣,氣感天地,精貫日月,詎止匹夫匹婦之為乎?願陛下躬閱謫籍,察其有才行功實而無大過者,或與牽復,或加寵擢,則聖造洪覆,與天同德,譖陷之風,不敢肆矣。

  疏奏,多見采納。拯所陳七事,據正史。今實錄乃於□奎傳載此,蓋誤也。朱本已削去,然亦不能辨其非,豈奎與拯同在諫省時論列【一八】,故墨本並載之,今不取。

  拯前此嘗建議罷河北屯兵,分之河南□、鄆、齊、濮、曹、濟諸州,遇警即發,宜無後期不及之患【一九】。如謂戍兵不可遽減【二○】,則訓練義勇以壯邊備,雖小給餱糧,每歲不當屯兵一月之費,用一州賦,可給義勇十八萬。朝廷難之,於是復奏曰:拯本傳云:拯前此嘗建議,無事時請徙兵內地,不報。至是復請云云,事卒不行。按拯徙兵議,元年亦略行,非不報也。至欲以義勇代戍兵,則其事竟寢。本傳并二事為一事,故與實錄不合。今略加刪潤,仍兩出之。訓練義勇代戍兵,已具元年三月都漕時,今所上奏,仍具錄之於後。

  臣竊見天下之患,在乎三路,而河朔為甚,冗兵耗於上,公用□於下,內則致帑廩空竭,外則致生靈困弊。臣前後累曾論列,乞那移兵馬於河南州軍,及罷諸處公用回易,尋委逐路安撫、轉運司相度,終未見果決施行。況北界請和,四十餘年,歲遺金帛數十萬者,是欲□國用而紓民力爾。方今邊鄙無事【二一】,正是保國息民之時,而屯兵益觽,用度益廣,每年河北便糴糧斛三四百萬石,約支見錢四五百萬貫,僅有三二年之備【二二】。雖朝廷竭力應副,亦所不逮,日甚一日,臣恐數歲之後,必有不可救之患。至如寶元已前,天下無事,財貨充足,一旦昊賊猖獗,調發旁午,公私窘絕,迄今未復。以今事勢,較之往日,則不侔甚矣。萬一或有警急,何以取濟?且邊狄者四肢也,河朔者心腹也。幸而外無邊陲之虞,而河朔塗炭如此【二三】,是防手足未然之患,而自潰其心腹也,則朝廷安可不深慮而務救之之策乎。若上下協心,更張措置,如反掌之易,而有太山之安,又何憚而不為哉?  欲望宣諭兩府執政大臣,應沿邊及近裏州軍兵馬,除合留防守外,其屯駐、駐泊諸軍,悉令歸營就糧。諸軍即分屯於河南諸州【二四】,率三年一代,遇有邊事,即時起發,不旬日可到也。其逐州公用錢,除沿邊及人使路分州軍量與增添外,諸路一切禁止,並不得回易。則國用民力,漸可完復。惟陛下矜念元元【二五】,斷在必行,若更令逐路相度,則互執所見,益無涯矣。分屯事,訖不行。諸州以公用錢回易遂罷。

  居數月,拯徙為高陽關路安撫使,因籍一路吏民積歲所負公錢十餘萬,悉除之。徙知瀛州在七月戊申,今并書。

  戊申,權知開封府、龍圖閣直學士、起居舍人李絢同提點在京諸司庫務。絢治有能名,然喜飲酒,晨朝奏事,酒未解,帝曰:「開封事劇,可酖於酒耶!」改命兵部員外郎、知制誥何中立權發遣開封府事。

  己酉,詔禮部貢舉。

  庚戌,置廣、惠二州提舉捉賊一員。

  錄江津尉王育才子涇為太廟齋郎。育才捕盜鬥死故也。

  辛亥,鄜延經略使狄青言:「延州、保安軍【二六】弓箭手押官以上,皆給身分田。欲自十將至指揮使,量其家口數【二七】,更等第益以閑田。」從之。

  壬子,觀文殿大學士、吏部尚書、知陳州陳執中為集慶節度使、同平章事、判大名府;武勝節度使、同平章事、判大名府程琳為鎮安節度使,赴本鎮。尋詔琳出入如見任二府儀。琳前後守魏十年,持重不擾,嘗度要害,繕壁壘,增守禦備。植木數萬,曰:「異時樓櫓之具,可以不出於民矣。」人愛之,為立生祠。出入如二府儀,乃四月辛巳,今並書。  甲寅,詔:「虔州知州、提舉南安軍雄州兵甲公事,自今盜賊屏息,政治有聞,歲滿當旌擢之。其吉、撫、饒、信、宣、歙等知州及吉州吉水、歙州婺源、饒州浮梁樂平、洪州分寧、臨江軍新喻等知縣,自今令審官院並不以次選人,任內無遺闕,亦旌擢之。」  時韓絳等自江南安撫還【二八】,言江西人蕃賦重【二九】,州縣長吏多不得人,故以難治之地,特著此條。慶曆初,王琪等增江南、淮、兩浙、荊湖六路糶鹽錢。及絳還自江南,言鹽估高,民無以食。既而諸路皆以為言,於是琪等所增錢皆罷復故。此據本志,附見,不得其時。  禁鄜延路漢戶以田產與蕃官賣買者。  丙辰,蠲江南東、西路民所貸種糧。初,上謂輔臣曰:「頃江南歲饑,貸種糧數十萬斛,且屢經倚閣,而轉運司督索不已。如聞民貧不能盡償,非遣使安撫,遠方無由上達,其蠲之。」

  己未,詔大理寺:「舊制大事限三十日,中事限二十日,小事限十日,審刑院遞減半。今炎暍之際,恐待報淹久,起四月盡六月,案內有禁囚者減限之半。其益、梓、利、夔、廣南東西、福建、荊湖等州軍,即依急案例斷奏。」

  辛酉,御崇政殿錄繫囚。

  壬戌,出內藏庫絹十萬下三司以助軍費。至和元年八月可考。

  癸亥,詔天下請南郊軍賞,須前一年九月內發衙前上京,限次年三月輦至逐州軍。先是,外處迫郊日,始差人請軍賞,折支既不及,事又急遽,多至破逃。河北、河東尤苦其役,故條約之。

  丙寅,河東、陝西都部署司言,郭諮所進獨轅衝陣無敵流星弩,可以備軍之用。詔弓弩院如樣製之。諮獻弩,在皇祐元年三月。尋以諮為鄜延路鈐轄,給所製弩五百,募土兵教之。既成,經略使夏安期言其便【三○】,詔置獨轅弩軍。此據本志聯書。諮為鄜延路鈐轄,乃至和二年十月。

  丁卯,遣官祈雨。

  戊辰,上謂輔臣曰:「開封奏婦人阿齊為祈雨斷右臂,恐惑觽,不可以留京師,其令徙居曹州。」本志以阿齊事繫之慶曆四年,今從實錄。  全州團練副使、監郴州稅唐介為祕書丞【三一】。  辛未,詔雜買務,自今凡宮禁所市物,皆給實直,其非所闕者,毋得市。初,上謂輔臣曰:「國朝監唐世宮市之患,特置此務,以京朝官、內侍參主之,且防擾人。近歲物非所急者一切收市,其擾人亦甚矣。」故降是詔。

  夏四月戊寅,禁內宿臣僚聚會。

  先是,內出欹器一,陳於邇英閣御坐前,諭丁度等曰:「朕思古欹器之法,試令工人製之,以示卿等。」命以水注之。中則正,滿則覆,虛則欹,率如家語、荀卿、淮南之說,其制度精好,度等列侍觀之。帝曰:「日中則昃,月盈則虧;朕欲以中正臨天下,當與列辟共守此道。」度拜曰:「臣等亦願無傾滿以事陛下。」因言太宗嘗作此器,真宗亦嘗著論。庚辰,帝製後述以賜度等。

  詔去冬修河兵夫逃亡及死者甚觽,蓋官吏不能撫存,自今宜會其死亡數而加罰之。

  河北都轉運使、右諫議大夫、天章閣待制李柬之為龍圖閣直學士、知秦州、金部郎中邵飭為淮南、江、浙、荊湖制置發運使。命下未赴,皆為御史所彈。壬午,改命龍圖閣直學士、吏部郎中,知徐州孫沔代柬之,兵部員外郎李徽之代飭,以柬之知澶州,飭知潭州。

  丙戌,契丹國母遣順義節度使右監門衛上將軍蕭昌、右諫議大夫劉嗣復,契丹遣彰信節度使蕭昱、益州防禦使劉士方來賀乾元節。其國書始去國號,而稱南、北朝;且言書稱大宋、大契丹非兄弟之義。帝召二府議之,參知政事梁適曰:「宋之為宋,受之於天,不可改。契丹亦其國名。自古豈有無名之國。」又下兩制、臺諫官議,皆以講和以來,國書有定式,不可輒許。乃詔學士院答契丹書,仍舊稱大宋、大契丹。其後契丹復有書,亦稱契丹如故。詔學士院,乃辛丑日,今并書。

  初,契丹使來,知制誥韓綜為館伴,契丹使欲復書如其國,但稱南、北朝。綜謂曰:「自古未有建國而無號者。」契丹使臱,遂不復言。其後契丹使來,朝廷擇館伴者,綜時已卒,帝曰:「孰有如韓綜者乎?」此事附見。

  初,儂智高貢方物,求內屬,朝廷拒之。後復貢金函書以請,知邕州陳珙上聞,亦不報。智高既不得請,又與交趾為仇,且擅廣源山澤之利,遂招納亡命,數出弊衣易穀食,紿言峒中饑,部落離散,邕州信其微弱,不設備也。乃與廣州進士黃瑋、黃師宓及其黨儂建侯、儂志中等案宋史作儂志忠。日夜謀入寇。一夕,焚其巢穴,紿其觽曰:「平生積聚,今為天火所災,無以為生,計窮矣。當拔邕州,據廣州以自王,否則必死。」是日【三二】,率觽五千沿鬱江東下,攻破橫山寨,寨主右侍禁張日新,邕州都巡檢、左班殿直高士安,欽橫州同巡檢、右班殿直□香死之。

  詔自今技術官勿除遙郡。會要皇祐四年四月事,當考。

  五月乙巳朔,儂智高破邕州,執知州、北作坊使陳珙,通判、殿中丞王乾祐,廣西都監、六宅使張立。

  初,賊圍城,珙令乾祐守來遠門,權都監、三班奉職李肅守大安門,指使武吉守朝天門。張立自賓州來援,既入,珙犒軍城上,酒行而城破。珙、立、乾祐及節度推官陳輔堯、觀察推官唐鑑、司戶參軍孔宗旦皆被執,兵死者千餘人。智高閱軍資庫,得所上金函,怒謂珙曰:「我請內屬,求一官以統攝諸部,汝不以聞,何也?」珙對嘗奏不報,索奏草,不獲,遂扶珙出。珙病目,不能視,惶恐呼萬歲,求自效,不聽,并立、乾祐、輔堯、鑑、宗旦害之。立臨刑,大罵不為屈,逾月,得其尸,面如生【三三】。而李肅、武吉、武緣令梅微之、支使蘇從與賊黃師宓有舊,獲免。當智高未反時,邕州有白氣出庭中,江水溢,宗旦以為兵象,度智高必反,以書告珙,珙不聽,宗旦言不已,珙怒,詆之曰:「司戶狂耶!」及智高破橫山寨,即載其親桂州,曰:「吾有官守,不得去,無為俱死也。」既而賊執宗旦,欲任以事,宗旦叱賊,且大罵,遂被害。宗旦,魯人,始官京東,與李道、徐程、尚同等四人為監司耳目,號為「四目□牚」【三四】,人多惡之,然其立節乃如此。楊安國傳「四目□牚」作「四瞪」,已見慶曆七年【三五】,今兩存之。

  智高既得邕州,即偽建大南國,僭號仁惠皇帝,改年啟曆,赦境內,師宓以下皆稱中國官名。會要云改年端懿,今從正史。孔宗旦傳云:及智高破橫州,即載其親桂州。按五月一日邕州破,宗旦被殺,後八日乃破橫州【三六】,傳誤也。當作橫山寨,傳蓋因曾鞏書【三七】,鞏書亦稱橫山寨【三八】,不云橫州,不知何以如此誤,今改之。

  丙午,太常丞致仕代淵為祠部員外郎。淵,導江人。性簡潔,事親以孝聞,嘗舉進士甲科,得清水主簿,歎曰:「祿不及親,何所為!」即還家教授,坐席常滿。王拱辰安撫兩川,遺書欲起之,託疾不往見。楊日嚴知益州,又薦之,遂致仕。謝絕諸生,著周易旨要、老佛雜說十篇【三九】。於是翰林學士田況上其書,詔優加兩官。淵晚年日菜食,巾褐山水間,自號虛一子。長吏歲時致問,澹然與對,略不及私。

  初,樞密使、鎮海節度使、兼侍中王貽永,以疾求罷。手詔撫諭,遣太醫診視,車駕臨問,頒尚方珍藥及面取糜粥食之。貽永自言寵祿過盛,願罷樞筦,解使相印還第。帝冀其愈也,丁未,聽貽永罷侍中,改彰信節度使、同平章事,樞密使如故。  戊申,錄江津主簿尹林宗子君平為太廟齋郎。以林宗捕盜鬥死也。

  庚戌,詔國子監直講,自今選通經有行實、年四十已上者為之。時侍御史梁蒨言,近臣薦楊忱為學官,而忱年少輕肆,不可用。故降是詔。忱,偕子也。

  壬子,詔諸路掌機宜官自今代還,止與近地差遣,當入近地者與優便。初,陝西宿兵,邊臣領安撫使,以其子弟或親舊掌機宜及府罷【四○】,率陳請升陟,故裁約之。  癸丑,儂智高入橫州,知州殿中丞張仲回、監押東頭供奉官王日用棄城。

  丙辰,入貴州,按原本作「費州」。考宋史地里志廣南西路無費州,乃「貴」字之誤,今改正。知州、祕書丞李琚棄城。

  庚申,入龔州,知州、殿中丞張序棄城。  辛酉,入藤州;又入梧州、封州,知藤州、太子中舍李植,知梧州、祕書丞江鎡,並棄城。知封州、太子中舍曹覲死之。封州人未嘗知兵,士卒才百人,不任鬥,又無城隍以守,或勸覲避賊,覲正色叱之曰:「吾守臣也【四一】,有死而已,敢言避賊者斬。」麾都監陳曄引兵迎擊賊,封川令率鄉丁、弓手繼進【四二】。賊觽數百倍,曄兵敗走,鄉丁亦潰,覲率從卒決戰不勝,被執。賊戒勿殺,捽使拜,且誘之曰:「從我,得美官,付汝兵柄【四三】,以女妻汝。」覲不肯拜,且罵曰:「人臣惟北面拜天子,我豈從爾苟生耶!幸速殺我。」賊猶惜不殺,徙置舟中。覲不食者兩日,探懷中印章授其從卒曰:「我且死,若求間道以此上官。」賊知其無降意,害之,至死罵賊聲不絕。投其尸於江,時年三十五。

  壬戌,智高入康州,知州太子右贊善大夫趙師旦、監押右班殿直馬貴死之。師旦,稹從子也。賊既破邕州,順流東下,師旦使人覘賊,還報曰:「諸州守皆棄城走矣。」師旦叱曰:「汝亦欲吾走耶!」乃大索,得諜者三人,斬以徇。而賊已薄城下,師旦止有兵三百,開門迎戰,殺數十人。會暮,賊稍卻,師旦語其妻,取州印佩之,使負其子以匿,曰:「明日賊必大至,吾知不敵,然不可以去,爾留死,無益也。」遂與貴部士卒固守城。召貴食,貴不能食,師旦獨飽如平時。至夜,貴臥不安席,師旦即臥內大鼾【四四】。遲明,賊攻城愈急,左右請少避,師旦曰:「戰死與戮死何如?」觽皆曰:「願為國家死。」至城破,無一人逃者。矢盡,與貴俱還,據堂而坐。智高麾兵鼓譟,爭入脅之,師旦大罵曰:「餓獠!朝廷負若何事,乃敢反耶?天子發一校兵,汝無遺類矣。」智高怒,并貴害之。  癸亥,智高入端州,知州、太常博士丁寶臣棄城走。寶臣,晉陵人也。歐陽修、王安石作寶臣墓碑,皆稱寶臣嘗出戰,有所斬捕,卒不勝【四五】,乃去。蓋飾說也,今不取。

  乙丑,幸慈孝寺,朝謁章獻太后神御殿,以嘗有盜神御物故也。

  丙寅,儂智高圍廣州。前二日,有告急者,知州仲簡以為妄,囚之,下令曰:「有言賊至者斬!」以故民不為備。及賊至,始令民入城,民爭以金貝遺閽者,求先入,踐死者甚觽,餘皆附賊,賊勢益張。

  丁卯,詔制置發運使司、六路轉運司仍舊以公牒往來【四六】。先是,許元欲廣收羡餘,以媚三司,憚諸路不從,請以六路轉運司自隸,皆令具狀申發運司。唐詢既自江西徙福建,他轉運使相繼論列於朝,卒罷之。

  資政殿學士、戶部侍郎范仲淹,以疾求潁州,詔自青州徙,行至徐州,卒。贈兵部尚書,謚曰文正。  初,仲淹病,帝嘗遣使賜藥存問,既卒,嗟悼者久之,又遣使就問其家。既葬,帝親篆其碑曰「褒賢之碑」。

  仲淹內剛外和,性至孝,以母在時方貧,其後雖貴,非賓客不重肉,妻子衣食僅能自充;而好施予,置義莊里中,以贍宗屬。泛愛樂善,士人多出其門下,雖里巷之人,皆能道其名字。死之日,四方聞者莫不嗟惜。為政忠厚,所至有恩,邠、慶二州之民與屬羌皆畫像立生祠,及其卒也,羌酋數百人為舉哀於佛寺,號之如父,齋三日而去。

  壬申,詔奏補殿侍,非父祖死事者,年十六始廩給之。

  命崇儀使、知韶州陳曙領兵討儂智高【四七】。

  癸酉,韶州永通監卒殺知監、都官員外郎鄧驤,屠其家。權都監、右侍禁韋貴捕斬之。即命貴為都監,加閤門祗候。  朝廷初聞儂智高反,詔進奏院不得輒報。知制誥呂溱言:「邊防有警急,一方有盜賊,宜令諸路聞之,共得為備。今欲人不知,非計也。」

  六月乙亥,起復前衛尉卿余靖為祕書監、知潭州;案宋史作湖南安撫使、知潭州前屯田員外郎、直史館楊畋為廣南西路體量安撫提舉經制賊盜。靖及畋各居父喪。先是,靖與知韶州者結輯農兵,完葺堡障,共為守禦計,朝廷聞而嘉之;又以畋素習蠻事,故有是命。既即喪次命靖,後七日,改為廣南西路安撫使、知桂州。後十日,畋召至都門外,辭以喪服不敢見,上賜以所服御巾,入對便殿,即日加起居舍人、同知諫院而遣之。靖知桂州日庚辰,畋除起居舍人、知諫院日丙戌,今并書。

  徙知齊州、太常博士王綽提點江南西路刑獄。

  庚辰,命同提點廣南東路刑獄、內殿崇班、閤門祗候李樞與知桂州、崇儀使陳曙同捉殺蠻賊。仍令廣南東路轉運、鈐轄司發兵應援之。尋以曙為廣西路鈐轄。曙為廣西鈐轄日壬午,今并書。

  辛巳,如京使、資州刺史張忠為廣南東路都監。

  甲申,徙知廣州、兵部郎中、天章閣待制仲簡知荊南。朝廷但以簡能守城,故有是命,不知廣人怨之深也。

  是日,廣、端都巡檢高士堯擊儂智高於市舶亭,為賊所敗。

  乙酉,祠部員外郎、直祕閣、判吏部南曹范鎮上書曰:

  陛下制樂,以事天地、宗廟,以揚祖宗之休,茲盛德之事也。然自下詔以來,及今三年,有司之論,紛然未決,蓋由不議其本,而爭其末也。竊惟樂者,和氣也,發和氣者,聲音也。聲音之生,生於無形,故古人以有形之物傳其法,俾後人參考之,然後無形之聲音得,而和氣可導也。有形者,秬黍也,律也,尺也,籥也,□也,斛也,算數也,權衡也,鐘也,磬也,是十者必相合而不相戾【四八】,然後為得,今皆相戾而不合,則為非是矣。有形之物非是,而欲求無形之聲音和,安可得哉?謹條十者非是之驗,惟裁擇焉!

  按詩「誕降嘉種,維秬維秠。」誕降者,天降之也。許叔重云:「秬,一稃二米。」又云:「一秬二米。」後漢任城縣產秬黍三斛八斗,實皆二米,史官載之,以為嘉瑞。又古人以秬黍為酒者,謂之秬鬯。宗廟降神,惟用一尊;諸侯有功,惟賜一卣,以明天降之物,世不常有而可貴也。今秬黍取之民間者,動至數斛,秠皆一米,河東之人謂之黑麻【四九】。設有真黍,以為取數至多,不敢送官,此秬黍為非是,一也。  又按先儒皆言律空徑三分,圍九分,長九十分,容千二百黍,積實八百一十分。今律空徑三分四釐六豪,圍十分三釐八豪,是圍九分外大其一分三釐八豪,而後容千二百黍,除其圍廣,則其長止七十六分二釐矣【五○】。說者謂四釐六豪為方分,古者以竹為律,竹形本圓,而今以方分置算,此律之為非是,二也。

  又按漢書,分、寸、尺、丈、引本起黃鐘之長,又云九十分黃鐘之長者,據千二百黍而言也。千二百黍施於量則曰黃鐘之龠,施於權衡則曰黃鐘之重,施於尺則曰黃鐘之長。今遺千二百之數,而以百黍為尺,又不起於黃鐘,此尺之為非是,三也。

  又按漢書言龠,其狀似爵,爵謂爵琖,其體正圓。故龠當圓徑九分,深十分,容千二百黍,積實八百一十分,與律分正同。今龠乃方一寸,深八分一釐【五一】,容千二百黍,是亦以方分置算也,此龠之非是,四也。

  又按周禮□法:方尺,圓其外,深尺,容六斗四升。方尺者,八寸之尺也。深尺者,十寸之尺也。何以知尺有八寸、十寸之別?按周禮:「璧羡度尺,好三寸以為度【五二】。」璧羡之制,長十寸,廣八寸,同謂之度尺。既以為尺,則八寸、十寸俱為尺矣。又王制云:「古者以周尺八尺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為步。」八尺者,八寸之尺也;六尺四寸者,十寸之尺也。同謂之周尺者【五三】,是周用八寸、十寸尺明矣。故知以八寸尺為□之方,十寸尺為□之深,而容六斗四升,千二百八十龠也。積實一百三萬六千八百分。今□方尺,積千寸,此□之非是,五也。  又按漢書斛法:方尺,圓其外,容十斗,旁有庣焉。當隋時,漢斛尚在,故隋書載其銘曰:「律嘉量斛,方尺,圓其外,庣旁九釐五豪,羃百六十二寸,深尺,容一斛。」今斛方尺,深一尺六寸二分,此斛之非是,六也。

  又按算法,圓分謂之徑圍,方分謂之方斜,所謂「徑三、圍九、方五、斜七」,是也。今圓分而以方法算之【五四】,此算數非是【五五】,七也。

  又按權衡者,起千二百黍而立法也。周之□,其重一鈞,聲中黃鐘。漢之斛,其重二鈞,聲中黃鐘。□、斛之制,有容受,有尺寸,又取其輕重者,欲見其薄厚之法,以考其聲也。今黍之輕重未真,此權衡為非是,八也。

  又按:「鳧氏為鐘:大鐘十分,其鼓間之,以其一為之厚。小鐘十分,其鉦間之,以其一為之厚。」今無大小薄厚,而一以黃鐘為率,此鐘之非是,九也。

  又按:「磬氏為磬,倨句一矩有半,其博為一,股為二,鼓為三。」蓋各以其律之長短為法也。今亦以黃鐘為率,而無長短厚薄之別,此磬之非是,十也。

  前此者,皆有形之物也,易見者也。使其一不合,則未可以為法,況十者之皆相戾乎。臣固知其無形之聲音【五六】,不可得而和也。請以臣章下有司,問黍之二米與一米孰是?律之空徑三分與三分四釐六豪孰是?律之起尺與尺之起律孰是?龠之圓制與方制孰是?□之方尺圓其外,深尺與方尺孰是?斛之方尺圓其外,庣旁九釐五豪與方尺深尺六寸二分孰是【五七】?算數之以圓分與方分孰是?權衡之重以二米秬黍與一米孰是【五八】?鐘磬依古法有大小、輕重、長短、薄厚而中律,與不依古法而中律孰是?是不是定,然後制龠、合、升、斗、□、斛,以校其容受。容受合,然後下詔以求真黍。真黍至,然後可以為量,為鐘磬。量與鐘磬合於律,然後可以為樂也。今尺律本末未定,而詳定、修制二局工作之費無慮千萬計矣,此議者所以云云也。然議者不言,有司論議依違不決,而顧謂作樂為過舉,又言當今宜先政令,而禮樂非所急,此臣之所尤惑也。儻使有司合禮樂之論,是其所是,非其所非,陛下親臨決之,顧於政令不已大乎。

  昔漢儒議鹽鐵,後世傳鹽鐵論。今方定雅樂以求廢墜之法,而有司論議不著盛德之事,後世將何考焉?願令有司,人人各以經史論議條上,合為一書,則孰敢不自竭盡,以副陛下之意?如以臣議為然,伏請權罷詳定、修制二局,俟真黍至,然後為樂,則必得至當,而無事於浮費也。

  詔送詳定所。鎮說自謂得古法,然集賢校理司馬光數與之論難,以為弗合。世鮮鐘律之學,卒莫辨其是非焉。鎮說自謂得古法以下,並據兩朝律曆志。

  丙戌,知越州、給事中魏瓘為工部侍郎、集賢院學士、知廣州。

  初,命工部郎中王逵為太常少卿、直昭文館,代仲簡。而言者以今嶺外方用兵,逵非撫禦才,罷之,遂改命瓘。自儂智高反,所過輒破,獨廣州城守不下。朝廷追論瓘有築城功,既加爵秩,又給禁卒五千使往,且聽以便宜從事。

  洛苑副使、兼閤門通事舍人曹修為廣南西路同體量安撫經制盜賊。修,琮子也。  詔諸州軍里正,押司、錄事,已代而令輸錢免役者,以違制論。先是,王逵為荊湖南路轉運使,率民輸錢免役,得緡錢三十萬,進為羡餘,朝廷既降詔獎諭。由是,諸路競為掊克,欲以市恩,至破產不能償所負。朝廷知其弊,故條約之。此據實錄。本志但稱荊湖。慶曆元年八月,自湖南漕責處州。五年三月為江西漕,尋改湖北。八年二月自湖北改河東。不知本志所稱荊湖是南路或北路也。  詔學士院試人據所試文字依公考定,不得假借優等。會要四年六月十三日事。

  丁亥,太子太師致仕王德用為河陽三城節度使、同平章事、判鄭州。時將相王姓者數人,而閭閻婦女小兒皆號德用黑王相公。德用雖致仕,乾元節上壽,預班廷中,契丹使語譯者曰:「黑王相公乃復起耶?」帝聞之,遂更付以方鎮。

  彰化節度使【五九】、知延州狄青為樞密副使。御史中丞王舉正言青出兵伍為執政,本朝所無,恐四方輕朝廷。左司諫賈黯言:「國初武臣宿將,扶建大業,平定列國,有忠勳者不可勝數,然未有起兵伍,登帷幄者。今其不可有五【六○】:四裔聞之,有輕中國心,不可一也。小人無知,聞風傾動,翕然嚮之,撼搖人心,不可二也。朝廷大臣,將鯭與為伍,不可三也【六一】。不守祖宗之成規,而自比五季衰亂之政,不可四也【六二】。青雖才勇,未聞有破敵功。失駕御之術,乖勸賞之法,不可五也【六三】。」御史韓贄亦以為言,皆不聽。時青面□猶存,帝嘗敕青傅藥除字,青指其面曰:「陛下擢臣以功,不問門地閥閱。臣所以有今日,由□爾【六四】,願留此以勸軍中,不敢奉詔。」

  戊子,知宜州、文思副使宋克隆為禮賓使、知邕州。仍詔克隆招輯亡散,繕完城池,以慰安人民。

  己丑,詔知廣州、桂州自今並帶經略安撫使。

  庚寅,廣惠等州都大提舉捉賊、西京左藏庫副使武日宣,惠州巡檢、左侍禁魏承憲擊儂智高於廣州城下,死之。

  壬辰,祕書丞、監郴州稅唐介為主客員外郎、通判潭州。

  甲午,龍圖閣直學士、起居舍人李絢知蘇州,鹽鐵判官、祠部員外郎、祕閣校理石楊休知宿州。

  初,絢為開封府,楊休為推官,有盜慈孝寺章獻皇太后神御服器者,既就縶以屬吏,榜掠,不得其情,輒釋去。及何中立代絢知府事,人執以來,中立曰:「此真盜也。」窮治之,卒服。絢楊休皆坐誤縱盜及於責。

  丙申,北作坊使、忠州刺史、知坊州蔣偕為宮苑使、韶州團練使、廣南東路鈐轄。

  詔廣南東、西路經蠻賊蹂踐處,夏稅未得起催。  禮賓副使王正倫權廣南東路鈐轄。

  己亥,置廣南東西路、湖南、江西轉運判官各一員。

  庚子,知宿州、司門員外郎朱壽隆提點廣南西路刑獄。朝廷懲嶺表無備,命完城,貴州守者虐用其人,人不堪命。壽隆馳至州,械守送獄,奏黜之,州人為立生祠。壽隆,台符子也。  注  釋

  【一】監郴州稅「郴州」,原作「柳州」,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九唐介劾張堯佐、宋史全文卷九上、宋史卷三一六唐介傳改。

  【二】皆在其數「其數」,原作「數其」,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二九祖宗用度損益乙正。  【三】昨為唐介顯涉結附「顯」原作「顧」,據同上諸本及宋會要帝系九之一二改。

  【四】畫時進入「畫」原作「晝」,據同上諸本及宋會要帝系九之一三改。

  【五】建州人也「也」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六】請以所當受錢畀之「受」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續通鑑卷五二補。

  【七】於是擢副三司「擢」原作「權」據同上兩本及同上書改。

  【八】民多破產失業「民」上原有「小」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續通鑑卷五二刪。

  【九】今但取小錢「取」原作「用」,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續通鑑卷五二改。  【一○】亢池主波水往來送迎之事「池」原作「地」,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五○天文志三改。又「波」,上引宋史作「渡」,按本句文意,疑是。

  【一一】天江原作「大江」,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史卷一○二禮志五改。

  【一二】挺言宜如漢橋玄「橋玄」原作「喬元」,據後漢書卷八一橋玄傳改。

  【一三】顧理道如何「如何」原作「何如」,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宋包孝肅公奏議卷一致君七事乙正。

  【一四】論薦者「論」原作「諭」,據同上宋包孝肅公奏議改。

  【一五】刑法官接見雪罪睳勞之人「接」原作「按」,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宋包孝肅公奏議改。

  【一六】臣謂皆非帝王推誠盡下之道也「盡」原作「待」,據同上諸本及同上書改。  【一七】罪罟橫罥「罥」原作「冒」,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一八】豈奎與拯同在諫省時論列「豈奎」原作「奎豈」,據宋本、宋撮要本乙正。

  【一九】宜無後期不及之患「宜」原作「且」,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二○】如謂戍兵不可遽減「戍」原作「屯」,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九上、宋史卷三一六包拯傳改。  【二一】方今邊鄙無事「無事」,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包孝肅公奏議卷九再請移那河北兵馬及罷公用回易均作「不聳」。

  【二二】僅有三二年之備「三二年」,原作「二三年」,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宋包孝肅公奏議乙正。

  【二三】而河朔塗炭如此「而」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宋包孝肅公奏議補。

  【二四】諸軍即分屯於河南諸州「即」字原脫,據同上二本及同上書補。  【二五】矜念元元「矜」原作「務」,據同上宋包孝肅公奏議改。

  【二六】保安軍原作「保信軍」,據宋史卷八七地理志及宋會要兵四之四改。  【二七】量其家口數「口」原作「田」,據同上宋會要改。

  【二八】韓絳等自江南安撫還「江南」原作「淮南」。按本書卷一七一皇祐三年八月丙戌條謂韓絳體量安撫江南東、西路,內殿崇班翁日新副之,下文亦明言「江西人,蕃賦重」云云,「淮南」當為「江南」之誤,因改正。下文「及絳自淮南還」,宋史卷一八二作「韓絳安撫江南還」,亦同改。

  【二九】人蕃賦重「蕃」原作「繁」,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三○】經略使夏安期言其便「其」原作「甚」,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一九七兵志改。  【三一】監郴州稅唐介為秘書丞「州」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全文卷九上補。  【三二】是日「日」原作「月」,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治蹟統類卷一○仁宗平儂智高改。

  【三三】面如生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治蹟統類均無「面」字。

  【三四】號為四目□牚「目□牚」原作「目□掌」,據宋本、宋撮要本改,下同改。又按宋史卷四四六孔宗旦傳「目□牚」作「瞠」,義同。

  【三五】已見慶曆七年「七」原作「四」,據宋本、宋撮要本改。

  【三六】後八日乃破橫州「日」原作「月」,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廣源蠻叛、本書下文癸丑條改。

  【三七】傳蓋因曾鞏書「傳」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補。

  【三八】鞏書亦稱橫山寨「鞏書」二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  【三九】著周易旨要老佛雜說十篇各本均同,宋史卷四五八代淵傳及續通鑑卷五二「十篇」作「數十篇」。

  【四○】及府罷原作「府及罷」,據閣本、活字本乙正。

  【四一】吾守臣也「臣」原作「城」,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廣源蠻叛、治蹟統類卷一○仁宗平儂智高、宋史卷四四六曹覲傳改。

  【四二】封川令率鄉丁弓手繼進「川」原作「州」,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治蹟統類、宋史改。

  【四三】付汝兵柄「汝」原作「以」,據同上兩本及同上書改。

  【四四】師旦即臥內大鼾「即」下原有「入」字,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治蹟統類、宋史卷四四六趙師旦傳刪。

  【四五】卒不勝「不」下原有「能」字,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王文公文集卷八八丁君墓誌銘刪。

  【四六】六路轉運司仍舊以公牒往來「司」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宋史卷二九九許元傳及本書下文補。

  【四七】命崇儀使知韶州陳曙領兵討儂智高「知韶州」,宋史卷一二仁宗紀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五○廣源蠻叛均作「知桂州」,後者並加注:「長編作韶州」。案本書下文六月庚辰條,又有「知桂州崇儀使陳曙同捉殺蠻賊」,而同月乙亥條注云:「余靖知桂州日庚辰。」不宜同日有兩人知桂州,疑作「知韶州」是。

  【四八】是十者必相合而不相戾「是」原作「然」,據宋本、宋撮要本及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一議樂、宋會要樂二之二七、通考卷一三一樂四、宋蜀文輯存卷八錄名臣奏議卷六○改。

  【四九】河東之人謂之黑麻「麻」,治蹟統類卷七皇祐論樂同異、長編紀事本末卷三一議樂均同,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均作「诬」,宋會要樂二之二五作「黍」,上引通考作「禾」、宋史及同上宋蜀文輯存作「米」。

  【五○】則其長止七十六分二釐矣「止」原作「正」,據宋會要樂二之二六及同上通考、宋史、宋蜀文輯存改。

  【五一】深八分一釐「分」原作「寸」,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宋會要、通考、宋史、宋蜀文輯存改。

  【五二】好三寸以為度「度」原作「尺」,據周禮考工記玉人及上引宋會要、通考改。

  【五三】同謂之周尺者「尺」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宋會要、通考、宋蜀文輯存補。  【五四】今圓分而以方法算之「分」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會要樂二之二七、宋史卷七一律曆志四同上通考、宋蜀文輯存補。

  【五五】此算數非是「數」下原有「之」字,據同兩本及同上書刪。

  【五六】臣固知其無形之聲音「其」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長編紀事本末、宋會要、通考、宋史卷七一律曆志四補。

  【五七】庣旁九釐五毫與方尺深尺六寸二分孰是「深尺」二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閣本及同上宋會要、通考補。

  【五八】權衡之重以二米秬黍與一米孰是「重」原作「量」,據同上宋會要、通考、宋蜀文輯存及宋史卷七一律曆志四改。

  【五九】彰化節度使「化」原作「信」,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錄卷五、宋史全文卷九上、宋史卷二九○狄青傳改。  【六○】今其不可有五「五」原作「四」,據宋本、宋撮要本及編年綱目卷一四、宋史全文卷九上改。

  【六一】朝廷大臣將鯭與為伍不可三也此十三字原脫,據宋本、宋撮要本補。同上編年綱目作「大臣將恥與為伍三也」,宋史全文作「大臣將帥鯭與為伍三也」。

  【六二】不可四也「四」原作「三」,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同上書改。

  【六三】不可五也「五」原作「四」,據同上兩本及同上書改。

  【六四】由□爾「由」原作「面」,據宋本、宋撮要本及宋史卷二九○狄青傳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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