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例(一)「洛陽伽藍記」原書乃是一部記述北魏拓跋氏王朝遷都洛陽後政治與社會的寫實史籍,有很多材料可以補充正史。但因體例所限,讀此書者有時感到記事分散,對于歷史發展的連續性關係不易全面瞭解。本表的編製即為適應這一要求,及便利省覽之用。所輯材料全以原書為限。
(二)本表綜合原書內有年月記明或雖不記明而可考知的各文編成之。其他無法可考的,只好付缺。
(三)本表材料的編次,略定如后: (甲)有明確年月記載者,依所記年月排次之。
(乙)無絕對年月記明,只稱某年「初」、「中」或「末」者,可以考知的,則排次于考知之年月下;不可考知的,則次於相當的年數下。此類各條皆以一小圈○冠首標識之。
(丙)年月不記明,而有他事或他書可資參考者,則就他事或他書所記年月排次之。此類各條皆低一格,並以一小圈○冠首標識之。 (丁)原記年次有誤,經考訂證明者,則依照考訂年月排次之,而註明其說於附考欄內。此類各條皆低一格,亦以一小圈○冠首標識之。
(四)本表記事遵從原書體例以北魏為主,魏分東西後,又以東魏為主。紀年亦如之,並記南朝及西魏年次,以供參考。
(五)本表年次起訖,斷自拓跋宏遷洛之年(太和十七年)至楊衒之重覽洛陽撰記之時(武定五年)。
表(略)
(二)本表綜合原書內有年月記明或雖不記明而可考知的各文編成之。其他無法可考的,只好付缺。
(三)本表材料的編次,略定如后: (甲)有明確年月記載者,依所記年月排次之。
(乙)無絕對年月記明,只稱某年「初」、「中」或「末」者,可以考知的,則排次于考知之年月下;不可考知的,則次於相當的年數下。此類各條皆以一小圈○冠首標識之。
(丙)年月不記明,而有他事或他書可資參考者,則就他事或他書所記年月排次之。此類各條皆低一格,並以一小圈○冠首標識之。 (丁)原記年次有誤,經考訂證明者,則依照考訂年月排次之,而註明其說於附考欄內。此類各條皆低一格,亦以一小圈○冠首標識之。
(四)本表記事遵從原書體例以北魏為主,魏分東西後,又以東魏為主。紀年亦如之,並記南朝及西魏年次,以供參考。
(五)本表年次起訖,斷自拓跋宏遷洛之年(太和十七年)至楊衒之重覽洛陽撰記之時(武定五年)。
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