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景公欲殺犯所愛之槐者晏子諫第二〔一〕

晏子春秋集释 作者:吴则虞


  景公有所愛槐〔二〕,令吏謹守之〔三〕,植木縣之,下令曰:〔四〕「犯槐者刑,傷之者死〔五〕。」有不聞令,醉而犯之者〔六〕,公聞之曰:「是先犯我令。」使吏拘之,且加罪焉〔七〕。其女子往辭晏子之家〔八〕,託曰〔九〕:「負廓之民賤妾〔一十〕,請有道于相國〔一一〕,不勝其欲〔一二〕,願得充數乎下陳〔一三〕。」晏子聞之,笑曰:「嬰其淫于色乎?何為老而見奔〔一四〕?雖然,是必有故。」令內之。女子入門,晏子望見之,曰:「怪哉!有深憂。」進而問焉,曰:「所憂何也?」對曰:「君樹槐縣令,犯之者刑,傷之者死。妾父不仁〔一五〕,不聞令,醉而犯之,吏將加罪焉〔一六〕。妾聞之,明君蒞國立政,不損祿,不益刑,又不以私恚害公法〔一七〕,不為禽獸傷人民〔一八〕,不為草木傷禽獸〔一九〕,不為野草傷禾苗。吾君欲以樹木之故殺妾父,孤妾身〔二十〕,此令行于民而法于國矣。雖然,妾聞之,勇士不以眾彊凌孤獨,明惠之君不拂是以行其所欲〔二一〕。此譬之猶自治魚鱉者也〔二二〕,去其腥臊者而已〔二三〕。昧墨與人比居庾肆,而教人危坐〔二四〕。今君出令于民,苟可法于國〔二五〕,而善益于後世,則父死亦當矣,妾為之收亦宜矣。甚乎!今之令不然,以樹木之故,罪法妾父,妾恐其傷察吏之法,而害明君之義也〔二六〕。鄰國聞之,皆謂吾君愛樹而賤人,其可乎〔二七〕?願相國察妾言以裁犯禁者。」晏子曰:「甚矣!吾將為子言之于君。」使人送之歸。明日,早朝〔二八〕,而復于公曰〔二九〕:「嬰聞之,窮民財力以供嗜欲謂之暴〔三十〕,崇玩好,威嚴擬乎君謂之逆〔三一〕,刑殺不辜謂之賊〔三二〕。此三者,守國之大殃〔三三〕。今君窮民財力,以羨餒食之具〔三四〕,繁鍾鼓之樂,極宮室之觀,行暴之大者〔三五〕;崇玩好,縣愛槐之令,載過者馳,步過者趨,威嚴擬乎君,逆之明者也〔三六〕;犯槐者刑,傷槐者死,刑殺不稱〔三七〕,賊民之深者。君享國,〔三八〕德行未見于眾〔三九〕,而三辟著于國〔四十〕,嬰恐其不可以蒞國子民也〔四一〕。」公曰〔四二〕:「微大夫教寡人〔四三〕,幾有大罪以累社稷,今子大夫教之,社稷之福,寡人受命矣〔四四〕。」晏子出,公令趣罷守槐之役〔四五〕,拔置縣之木,廢傷槐之法〔四六〕,出犯槐之囚。

  〔一〕 則虞案:管同謂晏子書為六朝人為之,且有謂采集列女傳諸書為之說者。今以此章與列女傳互勘,列女傳剪割增衍,痕跡宛然。是劉向據晏子春秋并雜以魯詩之說,其中「昧墨」「庾肆」諸語,劉氏且失其讀,故又以他事實之。管同之說非也。

  〔二〕 則虞案:白帖三十九引、御覽四百五十六引俱無「所」字,御覽五百一十九引「槐」下有「樹」字。

  〔三〕 則虞案:類聚二十四、御覽四百十五、五百一十九引無「謹」字,列女傳齊傷槐女及類聚八十八引俱作「使人守之」。

  〔四〕 則虞案:類聚二十四、御覽四百五十六只一「令」字,類聚八十八、事文類聚二十三作「令曰。」

  〔五〕 則虞案:列女傳、類聚八十八、御覽四百五十六、五百一十九、九百五十四、事類賦注二十五、事文類聚二十三引作「傷槐者死」,惟御覽四百十五作「傷之」,下文作「犯之者刑,傷之者死」,亦沿列女傳而訛。

  〔六〕 則虞案:類聚二十四作「有過而犯之」者,八十八、御覽九百五十四、事類賦注、事文類聚作「有醉而傷槐」,御覽五百一十九引與此同,無「過」字。孫星衍云:「『令』」,御覽作『命』。今見宋本御覽皆作「令」,不作「命」。

  〔七〕 則虞案:藝文類聚二十四作「君令吏收而拘之,將加罪焉」,御覽四百十五、五百一十九俱作「吏收而拘之,將加罪焉」,御覽九百五十四、事類賦、事文類聚俱作「且加刑焉」。列女傳:「景公聞之曰:『是先犯我令。』使吏拘之,且加罪焉。」今本晏子蓋沿列女傳而增「公聞之曰:『是先犯我令』」九字。

  〔八〕 則虞案:御覽四百十五引作「其子女往晏子家」,九百五十四作「其子懼而告晏子」,事類賦作「其女告晏子」,事文類聚同,惟「告」作「說」。是此「辭」字乃辭說也。各本皆無「女」字。洪頤烜云:「左氏成二年傳『必以蕭同叔子為質』,杜預注:『子,女也。』孟子告子下『踰東家牆而摟其處子』,趙岐注:『處子,處女也。』凡言子者男女之通稱,俗本『子』上增『女』字,非是。」黃以周亦云:「不必增『女』字。」

  〔九〕 則虞案:御覽四百十五作「說曰」,五百一十九及事文類聚作「說晏子曰」,此「託」字蓋為「說」字之形訛。

  〔一十〕孫星衍云:「『負廓』即『負郭』,俗加。」◎則虞案:御覽四百十五諸引「賤妾」皆從下句讀,俱無「負郭之民」四字,此恐沿列女傳下文有「幸得充城郭為公民」語而增。

  〔一一〕則虞案:列女傳無此句。道者,陳請也。

  〔一二〕則虞案:列女傳「不」上有「賤妾」二字,案有者是也。苟無「賤妾」二字,是晏子不勝其欲矣。此「不勝其欲」,乃女子之自媒之詭詞。

  〔一三〕則虞案:列女傳無「陳」字。

  〔一四〕則虞案:列女傳「其」下有「有」字,「淫」下有「于」字,「奔」作「奔」。孫星衍云:「見奔,見淫奔也。」

  〔一五〕于鬯云:「『仁』當讀為『佞』,『佞』諧『仁』聲(小徐本說文如此,大徐從信省),故得假借。小爾雅廣言云:『佞,才也。』『妾父不佞』者,謂妾父不才耳。問上篇云『寡人持不仁』,不仁亦不佞也。俱不合據本字讀。」◎孫詒讓札迻同。

  〔一六〕則虞案:列女傳作「妾父幸得充城郭為公民,見陰陽不調,風雨不時,五穀不滋之故,禱於名山神水不勝麴葉之味,先犯君令,醉至於此,罪故當死」。此蓋劉向之所增益,以明女之善辭令也。

  〔一七〕則虞案:列女傳作「妾聞明君之蒞國也,不損祿而加刑,又不以私恚害公法」,與此微異。黃本「恚」作「意」。

  〔一八〕則虞案:列女傳作「不為六畜傷民人」,御覽五百一十九、事文類聚二十三引作「不為禽獸以殺人」,又御覽四百十五引作「不為禽獸傷人」。

  〔一九〕則虞案:列女傳無「不為草木」句。

  〔二十〕則虞案:御覽四百十五、五百一十九、事文類聚二十三引「吾」作「今」,類聚又無「身」字。

  〔二一〕則虞案:「不拂是以行其所欲」,即偽大禹謨之「罔咈百姓以欲己之欲」也。「拂」通「咈」,「是」通「戾」,「盩」「咈」「戾」同義。書堯典「咈哉」,傳「戾也」。

  〔二二〕則虞案:治者,魝也。說文:「楚人謂治魚也。」

  〔二三〕盧文弨云:「此與下『昧墨』『教人危坐』兩喻,俱不甚可了,或以去其腥臊,則于魚鱉無傷也『昧墨』猶言『黑暗』,黑暗之中教人危坐,人其從之乎?言人不能從也。」◎蘇輿云:「腥臊,皆害魚鱉之味者,治魚鱉但去其害味之物,不全棄魚鱉,以喻治國者但去其有害于國之人,不欲以小故而全去之也。」

  〔二四〕黃本「昧」作為「脈」,上方校語云:「一作『昧』。」◎孫星衍云:「『昧』,讀如冒昧,『墨』,言貪墨。」◎蘇時學云:「『昧墨』疑當作『寐嘿』,蓋偃息之意,言己不能危坐而欲以教人。」◎于鬯云:「此二句對文,則『昧墨』下亦當有『而』字,『昧墨』者,孫星衍音義解為『貪墨』是也。『居庾』二字當乙轉,庾即今之『稻堆』,說見詩楚茨篇校。『比庾』者,此庾與彼庾相肩比也,己貪墨而與人比庾,則人將疑之矣。『居』本『踞』字,說文尸部云:『居,蹲也,』是也。己踞肆而教人危坐,則人弗從之矣。此二句當是古語,而傷槐女稱述之以明景公之不自省察而徒罪人也。『庾』『居』二字誤倒,致文不可讀。」◎蘇輿云:「此疑處己於安而陷人于危意。」◎于省吾云:「按『庾』乃『唐』之訛。淮南子修務:『司馬庾諫曰』,高注:『庾、秦大夫也,或作唐,』是其證。莊子田子方『是求馬於唐肆也』,唐肆,乃古人成語。」◎則虞案:「譬之」以下四句,不知係何處錯簡飄寄於此,不類不倫,強為之釋,轉成理障。列女傳此段改作「宋景公之時大旱」云云,史通譏其事代乖剌,蓋在劉向之時已失其讀,故劉氏以他事實之。

  〔二五〕孫星衍云:「『可』,一本作『有』。」

  〔二六〕則虞案:御覽五百十九、事文類聚二十三引作「害明君之政,損明君之義」,御覽四百十五引作「妾恐害明君之義」。

  〔二七〕則虞案:御覽九百五十四引「鄰」上有「妾恐」二字,無「皆」字,「樹」作「槐」,無「其」字,「賤」作「殘」。

  〔二八〕孫星衍云:「『早』,一本作『蚤』。」◎則虞案:活字本,嘉靖本、子彙本作「蚤」,吳勉學本作「早」。

  〔二九〕則虞案:御覽五百十九、事文類聚引作「而復其言於君」。

  〔三十〕則虞案:御覽四百五十六引「民」作「人」,「供」作「從」,列女傳作「窮民財力謂之暴」。

  〔三一〕盧文弨云:「言一玩好之物耳,而其威嚴乃擬乎君,犯之則有罪也。」◎則虞案:列女傳作「崇玩好,嚴威令,謂之逆」。御覽四百五十六引無「擬乎君」三字。案有者是也。下文云:「崇玩好,縣愛槐之令,載過者馳,步過者趨,威嚴擬乎君,逆之明者也。」此云「威嚴擬乎君」,即約下文而言。

  〔三二〕王念孫云:「按『不辜』本作『不稱』,此後人以意改也。『不稱』,謂不當也,下文曰『刑殺不稱,賊民之深者』,即承此文言之。御覽人事部九十七引此正作『刑殺不稱謂之賊』,列女傳辯通傳作『不正』,亦是不稱之意,故知『辜』字為後人所改。」◎則虞案:指海本已改。

  〔三三〕黃以周云:「御覽下有『也』字。」◎則虞案:御覽四百五十六引無「此」字「也」字。

  〔三四〕孫星衍云:「詩傳:『羨,餘也。』」◎盧文弨云:「列女傳作『以美飲食之具』。」◎王念孫云:「按『餒食』二字,義不可通。列女傳作『美飲食之具』,『美』與『羨』義得兩通,『飲食』與『鍾鼓』『宮室』對文,則『餒』為『飲』之誤明矣。」◎黃以周云:「當依列女傳作『以美飲食之具』,盧梁校本並同。」◎于鬯云:「『餒』,當本作『妥』,蓋即涉「食」字而誤加食旁,說文女部云:『妥,安也。』『妥食』者,謂所便安與所飲食,二字平列,與下文『鍾鼓』『宮室』比偶,作『餒食』則不辭矣。王念孫雜志依列女齊傷槐女傳作『飲食』,謂『餒』為『飲』之誤,然誠作『飲食』,文義淺顯,何緣誤『飲』為『餒』,『餒』『飲』字形又不相肖,故疑晏子之文亦不與傳同。」◎則虞案:「具」,活字本、嘉靖本、吳勉學本、子彙本、凌本誤作「貝」,指海本「餒」改作「飲」。

  〔三五〕則虞案:列女傳下有「也」字。

  〔三六〕蘇輿云:「『也』字當衍,『逆』上或有奪字。」◎則虞案:「也」字非衍文,列女傳「逆」上有「是」字,下有「民」字,當據補。

  〔三七〕孫星衍云:「藝文類聚作『刑煞』,今本脫『刑』字,非」◎黃以周云:「元刻脫『刑』字。」◎則虞案:列女傳「稱」作「正」,類聚作「犯槐者死」,無「傷槐者」句,蓋節引也。活字本、吳勉學本、凌本俱脫「刑」字。

  〔三八〕孫星衍:「藝文類聚作『饗』。」◎則虞案;御覽四百五十六亦作「饗」。

  〔三九〕則虞案:白帖作「德未及於眾」,御覽四百五十六引「眾」作「民」。

  〔四十〕孫星衍云:「白帖作『刑僻如危國』,藝文類聚亦作『刑僻』。」◎蘇輿云:「三辟,暴、逆、賊。」

  〔四一〕則虞案:白帖引作「是不可以涖國安民也」,御覽四百五十六引「民」作「人」。

  〔四二〕孫星衍云:「藝文類聚、御覽下有『善』字。」

  〔四三〕劉師培云:「戴校云:『當作「微子大夫教」。』」

  〔四四〕則虞案:列女傳作「寡人敬受命」。

  〔四五〕黃以周云:「『趣』,御覽作『吏』。」◎則虞案:御覽四百十五、五百一十九兩引「令」下皆有「吏」字,列女傳作「即時命罷守槐之役」,「即時」,即趣也。

  〔四六〕則虞案:御覽四百一十五、五百一十九兩引無「廢傷槐之法」句。又九百五十四下有「罷其禁」三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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