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丘據死,景公召晏子而告之〔一〕,曰:「據忠且愛我〔二〕,我欲豐厚其葬〔三〕,高大其壟。」晏子曰〔四〕:「敢問據之忠與愛于君者〔五〕,可得聞乎?」公曰:「吾有喜于玩好,有司未能我具也〔六〕,則據以其所有共我〔七〕,是以知其忠也〔八〕;每有風雨,暮夜求必存〔九〕,吾是以知其愛也。」晏子曰:「嬰對則為罪,不對則無以事君,敢不對乎!嬰聞之,臣專其君,謂之不忠;子專其父,謂之不孝;妻專其夫,謂之嫉〔一十〕。事君之道〔一一〕,導親于父兄〔一二〕,有禮于群臣,有惠于百姓,有信于諸侯,〔一三〕謂之忠〔一四〕;為子之道〔一五〕,以鍾愛其兄弟,施行于諸父〔一六〕,慈惠于眾子〔一七〕,誠信于朋友,謂之孝〔一八〕;為妻之道〔一九〕,使其眾妾皆得歡忻于其夫〔二十〕,謂之不嫉〔二一〕。今四封之民,皆君之臣也,而維據盡力以愛君〔二二〕,何愛者之少邪?四封之貨,皆君之有也,而維據也以其私財忠于君,何忠者之寡邪?據之防塞群臣,擁蔽君,無乃甚乎?」公曰:「善哉!微子,寡人不知據之至於是也。」遂罷為壟之役,廢厚葬之命,令有司據法而責,群臣陳過而諫。故官無廢法,臣無隱忠,而百姓大說〔二三〕。
〔一〕 則虞案:御覽五百五十八引無「而」字。
〔二〕 孫星衍云:「『且』,御覽作『臣』。」
〔三〕 則虞案:御覽作「我欲厚葬之。」
〔四〕 則虞案:御覽「曰」上有「對」字。
〔五〕 蘇輿云:「治要作『敢問據之所以忠愛君者』。」
〔六〕 黃以周云:「『具』,元刻作『共』。」◎蘇時學云「『共』,讀如『供』。」◎則虞案:治要正作「供」。黃云「元刻作『共』」者非是,元本作「其」不作「共」。綿眇閣本、吳勉學本、子彙本作「具」。
〔七〕 蘇輿云:「治要作『則據以其財供我』。」
〔八〕 王念孫云:「治要『是以』上有『吾』字,與下文『吾是以』對文。」
〔九〕 蘇時學云:「『來必』當作『必來』,『存』謂問。」◎劉師培校補云:「治要『求』下有『之』字,是也。戴校以『求』為衍文,以『必存』並下『吾』字為句,以『必存吾』為恤問己身,非是。」◎則虞案:劉說是也。各本無作「來」者,蘇氏所云,未知何據。
〔一十〕黃以周云:「元刻誤衍『不』字。」◎蘇輿云「治要有『妒』字。」◎則虞案:作「妒嫉」者是,長短經反經引正如此。
〔一一〕王念孫云:「治要作『為臣道君』。」◎黃以周云:「元刻『君』誤『父』。」
〔一二〕蘇輿云:「治要無『導』字。」◎則虞案:此二句本文及治要似皆有訛脫。下文云「為子之道」「為妻之道」,此「事君之道」乃「為臣之道」無疑,下句當作「導君有親於父兄」。本文脫「君」字,治要「道君」二字誤連上讀,「親」上又脫「有」字。
〔一三〕蘇輿云:「治要『信』作『義』。」
〔一四〕則虞案:治要有「也」字。
〔一五〕王念孫云:「治要作『為子道父』。」
〔一六〕孫星衍云:「『鍾』一本作『忠』。」◎則虞案:此句上奪「導父」二字,「鍾愛其兄弟施行于諸父」,當作一句讀。父之兄弟,即子之諸父也,「兄弟」上故用「其」字;「慈惠于眾子」,亦指父而言,能鍾愛其兄弟,慈惠于眾子,即不專其父矣。凌本「鍾」作「忠」,尤誤。
〔一七〕蘇輿云:「治要句上有『以』字。」
〔一八〕則虞案:治要有「也」字。
〔一九〕王念孫云:「治要無『之道』二字。」◎則虞案:指海本據刪「之道」二字。
〔二十〕蘇輿云:「治要無二『其』字。」
〔二一〕蘇輿云:「治要『嫉』作『妒』,句下有『也』字。」
〔二二〕孫星衍云:「今本注云:『下闕。』御覽有『晏子對曰「不可」,公遂止』,或在此下。」◎盧文弨云:「疑脫一『乎』字。」◎王念孫云:「此下各本脫去九十九字,據群書治要補。」
〔二三〕王念孫云:「太平御覽禮儀部三十七作『晏子曰「不可」,公遂止』,乃取晏子原文而約舉之,故與治要不同。」則虞案:吳勉學本、子彙本「以愛君」下注云「疑闕」,是也。凌本評曰:「即此住,儘是言不盡意,舊本以為疑闕,何也?」楊慎亦以為「有言不盡」,非是。
〔一〕 則虞案:御覽五百五十八引無「而」字。
〔二〕 孫星衍云:「『且』,御覽作『臣』。」
〔三〕 則虞案:御覽作「我欲厚葬之。」
〔四〕 則虞案:御覽「曰」上有「對」字。
〔五〕 蘇輿云:「治要作『敢問據之所以忠愛君者』。」
〔六〕 黃以周云:「『具』,元刻作『共』。」◎蘇時學云「『共』,讀如『供』。」◎則虞案:治要正作「供」。黃云「元刻作『共』」者非是,元本作「其」不作「共」。綿眇閣本、吳勉學本、子彙本作「具」。
〔七〕 蘇輿云:「治要作『則據以其財供我』。」
〔八〕 王念孫云:「治要『是以』上有『吾』字,與下文『吾是以』對文。」
〔九〕 蘇時學云:「『來必』當作『必來』,『存』謂問。」◎劉師培校補云:「治要『求』下有『之』字,是也。戴校以『求』為衍文,以『必存』並下『吾』字為句,以『必存吾』為恤問己身,非是。」◎則虞案:劉說是也。各本無作「來」者,蘇氏所云,未知何據。
〔一十〕黃以周云:「元刻誤衍『不』字。」◎蘇輿云「治要有『妒』字。」◎則虞案:作「妒嫉」者是,長短經反經引正如此。
〔一一〕王念孫云:「治要作『為臣道君』。」◎黃以周云:「元刻『君』誤『父』。」
〔一二〕蘇輿云:「治要無『導』字。」◎則虞案:此二句本文及治要似皆有訛脫。下文云「為子之道」「為妻之道」,此「事君之道」乃「為臣之道」無疑,下句當作「導君有親於父兄」。本文脫「君」字,治要「道君」二字誤連上讀,「親」上又脫「有」字。
〔一三〕蘇輿云:「治要『信』作『義』。」
〔一四〕則虞案:治要有「也」字。
〔一五〕王念孫云:「治要作『為子道父』。」
〔一六〕孫星衍云:「『鍾』一本作『忠』。」◎則虞案:此句上奪「導父」二字,「鍾愛其兄弟施行于諸父」,當作一句讀。父之兄弟,即子之諸父也,「兄弟」上故用「其」字;「慈惠于眾子」,亦指父而言,能鍾愛其兄弟,慈惠于眾子,即不專其父矣。凌本「鍾」作「忠」,尤誤。
〔一七〕蘇輿云:「治要句上有『以』字。」
〔一八〕則虞案:治要有「也」字。
〔一九〕王念孫云:「治要無『之道』二字。」◎則虞案:指海本據刪「之道」二字。
〔二十〕蘇輿云:「治要無二『其』字。」
〔二一〕蘇輿云:「治要『嫉』作『妒』,句下有『也』字。」
〔二二〕孫星衍云:「今本注云:『下闕。』御覽有『晏子對曰「不可」,公遂止』,或在此下。」◎盧文弨云:「疑脫一『乎』字。」◎王念孫云:「此下各本脫去九十九字,據群書治要補。」
〔二三〕王念孫云:「太平御覽禮儀部三十七作『晏子曰「不可」,公遂止』,乃取晏子原文而約舉之,故與治要不同。」則虞案:吳勉學本、子彙本「以愛君」下注云「疑闕」,是也。凌本評曰:「即此住,儘是言不盡意,舊本以為疑闕,何也?」楊慎亦以為「有言不盡」,非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