倉庾二
各司府州縣衛所倉 【 累年建革不一。今據吏部見選官者開列、而條例具後】
浙江布政使司
杭州府
廣豐倉 廣積倉
海寧縣 永平倉
紹興府
如坻倉 大有倉
山陰縣 三江倉
餘姚縣
常豐一二三四五倉
嚴州府 和豐倉
金華府 永濟倉
衢州府 廣盈倉
處州府 永豐倉
台州府 永盈倉
臨海縣 廣儲一二三四倉
太平縣 廣盈一二三四倉
溫州府 平定倉
永嘉縣 廣豐三倉
樂清縣 廣豐一二五倉
瑞安縣
豐積倉 廣豐四倉
平陽縣
常豐倉 廣濟一二三倉
寧波府 廣盈倉
定海縣
廣安倉
常盈一二三四五倉
象山縣 廣積一二三四倉
湖州府 泰定倉
嘉興府 嘉興倉
海鹽縣
常積 二倉 廣儲倉
江西布政使司
南昌府 廣積倉
瑞州府 瑞豐倉
臨江府 豐積倉
袁州府 永豐倉
吉安府 大有倉
永新縣 永聚倉
安福縣 安積倉
贛州府 大濟倉
會昌縣 昌聚倉
信豐縣 豐積倉
南安府 大備倉
建昌府 豐盈倉
撫州府 永豐倉
廣信府 廣濟倉
鉛山縣 廣平倉
饒州府 大有倉
南康府 豐濟倉
九江府 廣盈倉
湖廣布政使司
偏橋倉 鎮遠倉
平溪倉 清浪倉
五開倉 九溪倉
銅鼓倉 施州倉
永定倉 枇杷倉
桃川倉 安福倉
天柱倉 錦田倉
大庸倉
武昌府 大有倉
黃州府 軍儲倉
蘄州 廣儲倉
荊州府
常積倉 遠安倉
枝江縣 廣濟倉
歸州 豐積倉
夷陵州 廣濟倉
常德府 慶豐倉
永州府 廣益倉
道州 廣濟倉
江華縣 廣積倉
寧遠縣 廣積倉
寶慶府 本府倉
武岡州 廣平倉
辰州府 崇盈倉
沅州 豐積倉
長沙府 永豐倉
茶陵州 廣積倉
衡州府 永豐倉
桂陽州 豐裕倉
藍山縣 廣積倉
襄陽府 大盈倉
均州 廣積倉
鄖陽府 大豐倉
房縣 廣積倉
竹山縣 竹山倉
岳州府 廣豐倉
澧州 萬盈倉
漢陽府 通濟倉
德安府 大盈倉
承天府 廣盈倉
沔陽州 永豐倉
郴州 豐濟倉
靖州 永豐倉
福建布政使司
福州府 常豐倉
福清縣
本縣倉 萬安倉
連江縣 定海倉
長樂縣 長樂倉
邵武府 常豐倉
建寧府 廣實倉
延平府 豐衍倉
將樂縣 廣豐倉
興化府
大有倉 平海倉
莆田縣 莆禧倉
泉州府
廣平倉 永寧倉
晉江縣 福全倉
同安縣
高浦倉 嘉禾倉
金門倉
惠安縣 崇武倉
漳州府
常平倉 鎮海倉詔安縣
玄鐘倉 銅山倉
漳浦縣 陸鰲倉
汀州府 預備倉
武平縣 武平倉
福寧州
廣寧倉 大金倉
山東布政使司
濟南府
廣儲倉 廣豐倉
肥城縣 阜積倉
武定州 本州倉
德州
本州倉 常豐倉
兗州府 廣盈倉
滕縣 本縣倉
濟寧州 永豐倉
東平州 常豐倉
沂州 永豐倉
萊州府
慶豐倉 王徐倉
膠州
靈山倉 本州倉
夏河倉
即墨縣
浮山倉 積盈倉
鰲山倉 雄崖倉
登州府 和豐倉
福山縣 豐盈倉
萊陽縣
大嵩倉 大山倉
海陽倉
寧海州
常豐倉 奇山倉
金山倉 威海倉
百尺崖倉
文登縣
寧津倉 成山倉
靖海倉 廣盈倉
尋山倉
東昌府
臨清倉 廣盈倉
臨清州
廣積倉 常盈倉
青州府
永阜倉 安東倉
諸城縣 豐盈倉
莒州 永豐倉
日照縣 廣豐倉
遼東倉 【 山東布政司□管】
遼陽倉 定遼左倉
定遼右倉 定遼中倉
定遼前倉 定遼後倉
東寧倉 虎皮營城倉
奉集堡倉 武靖營倉
湯站堡倉 靉陽倉
鞍山驛倉 清河堡倉
東州堡倉 【 帶管馬根單倉】 莆河倉
瀋陽中倉 撫順倉
海州倉 西平堡倉
東勝堡倉 蓋州倉
復州倉 金州倉
廣寧倉 廣寧左倉
廣寧右倉 廣寧中倉
廣寧左屯倉 廣寧右屯倉
廣寧中屯倉 廣寧前屯倉
廣寧後屯倉 前屯中前所倉
前屯中後所倉 大凌河倉
錦州倉 義州倉
十三山驛倉 松山所倉
小淩河倉 鎮武堡倉
杏山驛倉 寧前倉
杏林倉 寧遠倉
寧遠中左所倉 寧遠中右所倉
東關驛倉 塔山倉
三萬倉 鳳凰城倉
中固倉 遼海倉
汎河倉 開原倉
懿路倉 鐵嶺倉
山西布政使司
陽房堡倉 土棚堡倉
神池堡倉 利民堡倉
鴈門關倉 廣武城倉
平刑關倉 偏頭關倉
老營堡倉 水泉營堡倉
灰溝營堡倉 樓子營堡倉
羅圈堡倉 唐家會堡倉
公用城堡倉 三岔堡倉
五寨堡倉 寧化城倉
八角城倉 鬧泥驛倉
平原驛倉 興州倉
沙澗驛倉 太原營倉
陽和城倉 天城城倉
右衛城倉 威遠城倉
平虜城倉 井坪城倉
聚落堡倉 高山城倉
許家莊堡倉 甕城口驛倉
鎮川堡倉 鎮邊堡倉
鎮河堡倉 鎮羌堡倉
威平堡倉 德勝堡倉
拒墻堡倉 威虜堡倉
寧虜堡倉 拒門堡倉
左衛城倉 鎮虜堡倉
破虜堡倉 助虜堡倉
破胡堡倉 保安堡倉
雲岡堡倉 雲西堡倉
殘胡堡倉 殺胡堡倉
平遠堡倉 瓦窯口倉
李家寨堡倉 靖虜堡倉
鎮口堡倉 永加堡倉
鎮門堡倉 迎恩堡倉
敗胡堡倉 馬堡倉
平安驛堡倉 阻胡堡倉
雲石堡倉 紅土堡倉
乃河堡倉 雲陽堡倉
祁家河堡倉 黃土堡倉
威胡堡倉 保平堡倉
鎮寧堡倉 守口堡倉
滅胡堡倉 牛心堡倉
鐵山堡倉
太原府 太盈倉
靜樂縣 本縣倉
河曲縣 本縣倉
定襄縣 本縣倉
代州
邊儲倉 廣積倉
五臺縣 本縣倉
崞縣
本縣倉 寧武關萬億倉
繁峙縣
本縣倉 北樓口倉
岢嵐州
廣盈倉 永寧倉
保德州
保德倉 恒羡倉
廣積倉
平陽府 如京倉
蒲州 豐濟倉
大同府
大有倉 廣備倉
廣足倉 廣充倉
廣積倉 廣聚倉
大有東倉 弘賜堡倉
懷仁縣 廣豐倉
應州 廣盈倉
山陰縣 本縣倉
朔州 本州倉
馬邑縣 本縣倉
蔚州 本州倉
廣靈縣 本縣倉
廣昌縣 廣昌倉
靈丘縣 本縣倉
渾源州 廣儲倉
潞安府 永豐倉
澤州 廣豐倉
汾州 本州倉
沁州 豐贍倉
河南布政使司
開封府 軍儲倉
禹州 廣積倉
陳州 永積倉
歸德府 廣盈倉
睢州 廣豐倉
河南府 豐濟倉
嵩縣 本縣倉
陜州 陜州倉
閿鄉縣 潼關倉
彰德府 崇盈倉
磁州 永盈倉
衛輝府 廣積倉
懷慶府 本府倉
南陽府 濟安倉
唐縣 本縣倉
鄧州 豐寧倉
汝寧府 軍儲倉
信陽州 廣濟倉
陜西布政使司
寧夏倉 平虜城新安倉
應理州倉 花馬池常盈倉
興武營倉 高橋兒靈州倉
廣武營倉 柳陽城堡倉
紅山兒堡倉 鳴沙州足用倉
滋窯寨堡倉 大沙井驛倉
石溝兒驛倉 小鹽池驛倉
萌城驛倉 小鹽池城營倉
王泉營倉 邵綱堡倉
大壩堡倉 威鎮堡倉
洪廣堡倉 安定堡倉
鎮虜堡倉 石空寺堡倉
高橋兒驛倉 平羌堡倉
鎮北堡倉 鎮朔堡倉
洮州倉 岷州倉
莊浪倉 涼州廣儲倉
西寧倉 古浪城豐盈倉
紅城子驛倉 鎮番城常盈倉
永昌倉 鎮夷官倉
山丹永豐倉 肅州倉
甘州倉 高臺富積倉
西安府 永豐倉
華州 潼關倉
延安府
延豐倉 高家堡阜益倉
常積倉 榆林城廣有倉
寧塞營倉 懷遠堡永盈倉
嚮水堡永益倉 雙山堡常盈倉
威武堡富有倉 鎮靖堡巨積倉
鎮羌堡豐盈倉 綏德堡廣足倉
龍州城宏阜倉 柏林寨堡倉
魚河堡永充倉 清冰營倉
新邊營利益倉 歸德堡倉
神木倉 建安堡倉
永興堡倉 常樂堡倉
永濟堡倉 新興堡倉
大柏油川堡倉 廣儲倉
黃甫川堡倉 木瓜園堡倉
孤山堡廣濟倉 定邊營倉
清平堡常濟倉 鹽場堡倉
綏德州 廣盈倉
鳳翔府 廣積倉
鞏昌府 豐贍倉
安定縣
金家臺堡倉 廣富倉
會寧縣 廣定倉
階州
永濟倉 西安城廣豐倉
文縣
豐贍倉 【 以上三倉、并前岷州洮州倉、洮岷道管】
秦州 廣益倉
禮縣 禮店倉
臨洮府 廣儲倉
蘭州
廣積倉 西固城堡倉
金縣
把石溝倉 積積灘堡倉
一條城倉 十字川堡倉 【 以上自廣積倉至此六倉、甘肅郎中管】
河州
河州倉 大道河堡倉
弘化寺堡倉 【 以上三倉、與歸德堡倉、臨鞏道管】
平涼府 雄贍倉
固原州
固原州倉 海剌都營倉
打剌赤堡倉 西安州盈邊倉
紅古城堡倉 乾鹽池堡倉
黑水口倉 靖虜廣盈倉
豫望城新安倉 彭陽城堡倉
靜寧州倉 永寧馬驛倉
白馬城堡倉 瓦亭驛倉
鎮戎城新豐倉 板井堡倉 【 以上十六倉、固原道管】
慶陽府
永盈倉 定邊倉
便利倉 把都河堡倉
饒陽水堡倉 石澇池堡倉
三山堡倉
甜水堡倉 【 嘉靖三十三年添設】
環縣
韋州倉 環慶倉
清平驛倉 山城驛倉
徐家臺堡倉 紅得城清平倉
槐安巡檢司倉 【 自環慶倉起、至此六倉、及前甜水倉、俱河西道管】
漢中府
故縣倉 廣積倉
寧羌州 寧羌倉
興安州 金盈倉
四川布政使司
建昌倉 大印堡倉
鹽井倉 寧番倉
小河倉 越嶲倉
會川倉 鎮平倉
永寧倉 三舍倉
歸化倉 冕山橋倉
疊溪倉 松潘倉
永豐倉 瀘州衛倉
鎮西倉 禮州倉
打沖河倉 壩底堡倉
德昌倉
成都府
廣豐倉 廣寧倉
茶倉
灌縣 永積倉
威州 安遠倉
茂州
廣備倉 長寧倉
重慶府
廣濟倉 茶倉
黔江縣 廣盈倉
忠州 祿盈倉
順慶府
廣安州 豐濟倉
保寧府 永豐倉
廣元縣 廣積倉
敘州府 博濟倉
夔州府 太平倉
雅州 廣盈倉
烏撒軍民府 烏撒倉
廣東布政使司
廣州府 永豐倉
清遠縣 廣濟倉
香山縣 豐盈倉
東莞縣
永盈倉 廣有倉
大鵬倉
增城縣 際留倉
新會縣
豐積倉 廣海倉
連州 豐泰倉
惠州府 受納倉
歸善縣 平海倉
河源縣 際留倉
海豐縣
際留倉 捷勝倉
常盈倉
龍川縣 際留倉
長樂縣 際留倉
肇慶府 豐濟倉
四會縣 廣盈倉
新興縣 常豐倉
陽春縣 際留倉
陽江縣
大有倉 海朗倉
雙魚倉
德慶州 廣備倉
韶州府 通濟倉
南雄府 常平倉
潮州府 永豐倉
揭陽縣 蓬州倉
潮陽縣
靖海倉 海門倉
甲子門倉
程鄉縣 際留倉
饒平縣 大城倉
雷州府 廣積倉
海康縣 廣積倉
逐溪縣 樂民倉
徐聞縣
錦囊倉 海安倉
廣州府 廣儲倉
合浦縣 永安倉
欽州 永豐倉
瓊州府 廣豐倉
文昌縣 清瀾倉
崖州 軍儲倉
儋州 大豐倉
昌化縣 廣儲倉
萬州 廣積倉
陵水縣 南豐倉
高州府 永安倉
電白縣 神電倉
信宜縣 存積倉
化州 在城倉
吳川縣 廣積倉
石城縣 永豐倉
廣西布政使司
桂林府 廣儲倉
全州 長盈倉
柳州府 大軍倉
融縣 永豐倉
象州 受納倉
賓州 常豐倉
梧州府 廣備倉
鬱林州 永盈倉
潯州府 常平倉
貴縣 通濟倉
平樂府 慶豐倉
南寧府 大軍倉
橫州 軍儲倉
慶遠府 廣盈倉
太平府 乃積倉
雲南布政使司
雲南左衛倉 雲南右衛倉
雲南中衛倉 雲南前衛倉
雲南後衛倉 景東衛倉
六涼衛倉 越州衛倉
平夷衛倉 廣南衛倉
曲靖衛倉 臨安衛倉
蒙化衛倉 楚雄衛倉
大理衛倉 瀾滄衛倉
洱海衛倉 騰衝衛廣儲倉
姚安千戶所倉 宜良千戶所倉
木密關千戶所倉
定遠千戶所倉 楊林堡千戶所倉
安寧千戶所倉 易門縣千戶所倉
姚安中屯千戶所倉
馬隆千戶所倉
大理衛前前右右二所倉
臨安衛前前右右二所倉
雲南府 廣備倉
大理府 崇盈倉
雲南縣 泰安倉
臨安府 廣濟倉
曲靖軍民府 廣盈倉
楚雄府 大有倉
鶴慶軍民府 致阜倉
永昌軍民府
軍儲倉 足食倉
景東府 景豐倉
北勝州 充實倉
貴州布政使司
黃平倉 平越倉
赤水倉 安莊倉
都勻倉 威清倉
興隆倉 烏撒倉
清平倉 新添倉
平壩倉
普安州 普濟倉
永寧州 永豐倉
安順州 廣積倉
貴州宣慰使司
豐濟倉 龍里倉
畢節倉
王府倉 【舊有寧府廣聚倉。邊府廣隆倉。伊府廣盛倉。徽府永贍倉。秀府常積倉。岐府常豐倉。雍府廣積倉。涇府保盈倉。壽府太盈倉。汝府廣有倉。申府永積倉。皆以國除革】
秦府 廣盈倉
晉府 廣盈倉
周府 廣儲倉
楚府 廣阜倉
魯府 廣資倉
蜀府 廣備倉
代府 廣膳倉
肅府 廣貯倉
慶府 廣濟倉
岷府 廣益倉
韓府 廣受倉
瀋府 廣實倉
唐府 廣足倉
靖江王府 廣積倉
趙府 廣有倉
鄭府 廣源倉
襄府 廣羡倉
荊府 廣容倉
淮府 廣通倉
德府 廣受倉
崇府 豐積倉
吉府 廣實倉
益府 永盈倉
衡府 豐盈倉
榮府 廣益倉
凡倉廒建置。宣德十年、令天下衛所倉、並屬府州縣。惟遼東、甘肅、寧夏、萬全、沿海衛所、無州縣去處仍舊
○正統元年、改陜西行都司、甘州中等一十三衛所倉、隸陜西布政司。令布按二司堂上官、輪流監督收放
○六年、令福建各衛所倉、改隸有司。各府縣添設管糧通判縣丞各一員
○景泰二年、改貴州永寧衛倉、隸四川布政司。添設都事一員、監督收放
○四年、令湖廣郴州、桂陽、興寧等州縣、凡裡甲不及二十裡、倉糧不及一萬石者、管糧同知縣丞等官、俱裁革
○隆慶二年奏准、蘭州所屬廣積、西古城、什字川、積積灘、一滌城、把石溝堡、六倉主兵錢糧、改屬臨鞏兵備道、與原客兵糧草、一同管理
凡管糧專官。宣德元年、令陜西布政司、專委參議一員、監督涼州等五倉、收放糧斛
○三年、令推陞郎中員外郎、及御史、長史等官六員、為各部侍郎、分投總督浙江、江西、湖廣、河南、山東、山西等布政司、並南北直隸府州縣、徵收稅糧
○六年、改蘇松嘉湖等府縣治農通判縣丞等官、為管糧官
○令蘇松常鎮嘉湖六府、添設通判一員、每縣添設縣丞一員、催徵稅糧
○七年題准、山西添設郎中一員、總理大同糧儲
○正統二年、添設四川按察司僉事一員、巡督邊儲。
○又添設主事一員、提督固原靖虜衛廣盈倉糧料
○三年、添設山東按察司僉事一員、總理登萊青三府沿海倉糧。其各倉舊隸衛所者、俱改隸有司
○又添設陜西布政司參議、按察司僉事各一員、於甘肅監收倉糧
○又令御史一員、巡視陜西行都司邊衛倉糧
○又令陜西延安府阜益、廣有、永盈、常積、寧塞五倉並慶陽府定邊倉、戶部差主事一員、提督收放
○又令陜西巡撫都御史提督各邊倉糧。巡按御史巡察。取回提督主事等官
○又令添設陜西按察司僉事一員、專管收糧
○六年、令巡撫南直隸都御史、兼理浙江嘉興湖州二府稅糧
○九年、添設四川布政司參議一員、提督鹽井等衛邊倉
○十一年、添設山西按察司副使一員、管理大同糧儲
○又添設蔚州同知一員、提督柴溝堡倉收支
○十三年、添設山東日照縣佐貳官一員、管本縣備倭一所、及安東衛守城二所倉糧
○又添設陜西按察司副使二員、與見任副使僉事、輪流於甘肅寧夏等倉、監督收放
○景泰三年、添設山東布按二司佐貳官各一員、於遼東管理定遼左等二十五衛糧儲
○又令各司府州縣起運南京倉糧、各委堂上官一員總領○四年、添設陜西按察司副使一員、監收糧草
○五年、添設山西潞州管糧同知一員
○天順二年、令湖廣布按二司、每年輪委堂上官一員、監督銅鼓等一十四倉糧
○又令添設登萊青三府、及膠州潞州文登等州縣、通判同知判官縣丞各一員、管糧
○又令陜西布政司右參議一員、督理糧草
○成化元年、令陜西按察司副使一員、巡察延綏榆林等處邊倉。三年更代
○二年、令遼東管糧山東布按二司官、三年一代
○三年、添設陜西臨洮府同知一員、於蘭縣監督收放糧草
○五年、添設廣東廣州府通判一員管糧
○又添設陜西布政司參議一員、於甘肅等六倉、監收糧斛。其按察司收糧副使僉事、仍兼巡歷地方
○八年、添設陜西慶陽府通判一員、分管定邊便利、寧塞、利益、臣積、宏阜、常積、七倉。延安府添設通判二員。一員、分管廣盈、永充、廣有、永益、廣足、永盈、富有、七倉。一員、分管府谷縣倉、並清水、廣濟、豐盈、神木、柏林、阜益、常盈、七倉
○又添設浙江寧紹台溫四府通判各一員、專管沿海衛所倉
○又添設河南開封、懷慶、江西袁州、福建福州等府、通判各一員、管糧
○又添設山西尉州判官一員、專管收支天城陽和二處倉場糧草。渾源州判官一員、專管收支大同右衛倉場糧草
○又添設陜西靜寧州判官三員、分管甘州、肅州、山丹、三倉。秦州判官三員、分管涼州、鎮番、永昌、三倉。河州判官二員、分管西寧、莊浪、二倉。蘭縣縣丞二員、分管鎮夷、高臺、二倉。金縣縣丞一員、分管古浪倉。布按二司監收官、照舊監督
○九年、添設廣西布政司參政一員、管糧
○十一年、添設河南布政司右參議一員、管糧
○又添設四川重慶府通判、潼川州同知、內江、仁壽、南溪、岳池、鄰水、大竹、夾江、遂寧等縣主簿各一員、專管收糧
○又題准、大同糧草缺官收放、添除判官五員、俱隸蔚州等州帶俸
○十二年、令戶部郎中一員、總理遼東糧儲。其山東布按二司官、仍舊監督
○又添設陜西鞏昌府階州判官一員、收放岷州倉糧。徽州判官一員、收放洮州食糧。隴西縣縣丞一員、收放西固城倉糧
○十三年、令四川福建布政司、於堂上官內、各委一員管糧
○又添設陝西慶陽府通判一員、管糧
○十五年、令山東布政司、於見任參議內、推委一員管糧
○又取回遼東總理糧儲郎中、令巡撫都御史督同山東布按二司官、禁革姦弊
○十六年、添設貴州布政司右參政一員、管糧
○又令仍差郎中二員、分理遼東大同糧草
○又添設山西澤州代州同知各一員、管糧
○十八年、添設湖廣郴州同知一員、管糧
○二十年、添設陜西平涼府通判一員、專管糧草
○又添設鞏昌府通判一員、管理靖虜衛廣盈倉、打剌赤堡安定會寧二倉
○又題准、金復海蓋等衛、添設監收糧斛州同知各一員、於濟南府屬州帶俸
○二十二年、差給事中查盤邊儲
○二十三年、添設大同判官一員、收放平虜衛倉場糧草。吏目一員、收放井坪所倉場糧草。俱於大同所屬州支俸
○又添設四川布政司參政一員、管糧
○弘治一年題准、陜西布政司參議、移駐涼州、管理西寧、莊浪、廣儲、常盈、豐盈等五倉。按察司委副使或僉事一員、前去甘州、管理甘肅、永豐、永昌、鎮夷、富積、肅州等六倉。請敕分投監督收放
○五年奏准、陜西都行二司所屬四十七衛所地方廣闊、一僉事不能周遍。將前設僉事一員、仍照前項分轄地方、整理糧儲、提督行都司甘州等一十五衛屯田。一員、專管都司所屬三十七衛所屯田糧草
○十四年、添設山西大同府通判三員。一員於東路天城陽和二城、一員於左右威遠三城、一員於平虜井坪朔州三城、專管各倉場糧草。仍令巡撫都御史、及管糧郎中提督。各衛原設判官吏目、盡行裁革
○十五年奏准、固原洮岷等衛屯田、仍令固原管糧僉事專一管理、請敕行事
○十六年、添除通判二員、於鞏昌府帶俸。一駐劄甘州、管西自永昌至肅州倉場。一駐劄涼州、管東自紅城子堡至鎮番倉場。專一往來監督收放
○又添設遼東通判一員、分管錦義、寧遠、廣寧等前後中右屯七衛。令自在州知州、帶管定邊左右中、金州、復州、海州、蓋州、七衛。安樂州知州、帶管定遼前後、瀋陽、鐵嶺、遼海、三萬、東寧、七衛。各倉糧
○正德二年、將原裁革添設山西按察司僉事、照舊另選一員、前去管理
○六年、令山東沿海軍糧、查照安東事例、青登萊三府、各專委通判一員、監督收放。依時催徵
○九年議准、四川巡撫每年坐委布政司堂上官一員、親詣江油龍州等處駐劄、督催各該府州委官運納松潘錢糧
○十年、添設湖廣銅鼓、五開、大庸、永定等邊衛、管糧通判共二員。裁革澧州管糧判官
○十二年、准給甘肅管糧僉事一員關防
○又題准、令雲南管理鹽法參政兼管糧儲
○十三年、命鑄延綏管糧僉事二員關防印記
○又添設寧夏鄰近府、分通判一員、管理糧草
○又令於平涼府添注通判一員、管理本鎮東西中三路糧草
○嘉靖元年、題設遼東分守道、以山東布政司參政或參議一員、總理糧儲
○又議准、松茂二邊軍糧、除添設通判一員、專在松潘駐劄外。其江油灌縣糧運可通去處、於各府同知通判員內、每內輪差一員、前往二縣駐劄管理
○七年、令原駐涼州布政司分守官、移駐莊浪、分管莊浪鎮羌一帶倉糧。原駐甘州按察司分巡官、移駐涼州、分管涼州永昌鎮番古浪千戶所倉糧。甘州管糧僉事、照舊管理甘州等五衛、并山丹衛高臺千戶所倉糧。肅州兵備副使、就近管理肅州衛鎮夷千戶所倉糧。西寧兵備副使、就近管理西寧衛倉糧
○八年奏准、差都御史一員、領敕整理甘肅地方糧草。修舉屯政。三邊一應錢糧俱聽提督
○又題准、甘肅鎮仍設郎中一員、專在蘭州駐劄、驗收西鳳等府解運甘肅一應錢糧。三年滿日、具奏更替
○九年議准、陜西三邊、仍設管倉管屯參政僉事二員、遵奉原領敕書、各照舊管理民屯糧草。不許干預別事
○十年、令湖廣添設參議一員、專管錢糧
○十一年題准、陜西撫按官定委布按二司堂上官一員、照依河南山東總部事例、前去延綏等處駐劄、專一催儹錢糧、以備接濟
○十四年、添設四川成都府通判一員、駐劄茂州、監督收放威茂等處南路一帶倉場糧料草束
○裁革甘肅管糧僉事一員。止用一員、專管分巡、並西路糧儲。其東路糧儲、令分守參議管理
○十五年奏准、甘肅照宣大事例、歲差部官一員、往蘭州駐劄、查驗陜西八府民運糧餉
○又添設江西右參政一員、專管錢糧
○又議准、差主事一員、總理山西三關糧儲、在寧武關適中處所駐劄。三年滿日更替
○十六年、令戶部委官專管河西十五倉。其河東十五倉、惟蘭州一倉、照舊督理。餘者、俱聽兵備副使管轄。州縣倉場等官、俱聽本部委官從宜差委
○又添設平涼府通判一員、於寧夏西路地方、監督收放糧草
○十七年、添設四川敘州府通判一員、駐劄瀘州嘉明鎮、專督該州錢糧
○十八年議准、添設郎中一員、前去花馬池駐劄、專一整理各邊鎮客兵糧草、及催督各鎮民屯稅糧。三年滿日更替
○十九年、令陜西分守隴右道參議、移駐蘭州、不妨原務、管理西安等府解運甘肅錢糧
○二十四年、銓除主事一員、收放山西北樓口倉糧
○二十七年題准、鑄給宣大二鎮五路管糧通判關防
○三十七年、令冀北道參議、於冬春二季、前赴代州駐劄、會同該省管糧參政、巡歷府運州縣轉行催徵本鎮軍儲祿米
○又令分守口北道參議、請敕於十月前赴山西地方駐劄、會同該道守巡等官、徵收新舊錢糧。限次月回鎮、料理防秋事宜
○三十八年、題設通判二員。一駐廣寧、一駐遼陽、俱山東濟南府列銜。聽委稽查錢糧
○四十二年、題設通判一員、駐劄岫巖堡、列銜濟南府。專一追徵錢糧
○四十五年、添設貴州程番府管糧通判一員、於省城駐劄
○隆慶元年奏准、頒給延綏所屬各縣倉印記、令該縣典史掌管收放
○四年題准、花馬池管糧郎中、移延綏鎮駐劄、總理該鎮錢糧。其寧固二鎮主兵錢糧、並寧夏鎮客兵鹽引、仍聽稽查。兼理鹽引勘合、送撫臣填給
○五年題准、鑄給遼東通判關防三顆。在西路者、分管廣寧前錦義高平、在東路者、分管遼陽開原、在岫巖者、分管金海蓋、各倉庫
○萬曆元年議准、山西屯田僉事、移駐應州、專管山西三關大同一鎮屯務。兼清渾應山場、北樓營伍、各軍民田地
○二年、鑄給監收肅州倉臨洮府帶銜通判、固原州倉平涼府帶銜通判、靖虜甘州涼州莊浪西寧洮州六倉鞏昌府帶銜通判、監收永豐倉同知、各關防
○八年、裁革山東河南京糧道參政二員
○又裁山西屯糧參政、山東督糧參政、河南督糧參議、廣東管糧參議、貴州督糧參議、廣西管糧參政、福建督糧參政、四州督糧參政、雲南督糧參政、各一員。其糧務歸併右參政管理
○十一年、復設山東陜西督糧左參政、福建山西督糧右參政、各一員凡在倉員役。正德三年、令遼東各衛經歷、聽巡撫官差委、監督各衛所倉官攢收受糧斛
○七年議准、沿邊關營衛所把總指揮等官、不許擅將倉庫原委官員、及看守庫斗人役、別項差委。如違參究
○十二年奏准、遼東中固城添設倉官攢典各一員名。帶管柴河定遠二堡
○嘉靖十二年題准、四川永寧倉官攢考滿丁憂等項、務要申請貴州撫按衙門、轉行守巡等官、稽查經手錢糧無礙、轉報四川守巡道起送○三十二年、添設山西神池堡、利民堡、平刑關、三倉官各一員。行山西布政司撥攢典各一名
凡倉糧收支。正統三年、令廣西雲南四川布按二司各委堂上官一員、計議各處倉糧、量存三年支用。附餘之數、先儘調撥附近官軍人等關支。再有餘數、照依時價糶賣銀兩、准作軍官俸糧
○成化十四年、令甘肅寧夏等處各該巡撫等官、行令收糧官員、每石一尖一平、不必加耗。其每尖斛內、量加耗糧五升五合。以後查盤、俱平斛盤量。每石准除二升折耗。其餘耗糧、仍照京通二倉事例、俱作附餘作正支銷
○弘治十四年奏准開原地方沿邊堡分、照遼陽廣寧邊堡事例、每堡起蓋倉廒一所。每年酌量召買糧草。就令三萬遼海二衛倉官攢、各照該衛分管堡分。帶管收受。守瞭官軍、就彼關支
○嘉靖四年議准、浙江沿海衛所倉糧、本折中半兼收、間月支放。折色米每一石收銀七錢。五錢給軍餘。二錢修船支用。不許扣除軍士月糧
○萬曆元年、令蘭州一帶主客錢糧、皆屬郎中管理。凡出入糴買糧草、先於臨鞏兵備道掛號定價後、郎中發銀收放
凡各倉禁例。景泰六年奏准、陜西各倉場、凡不係原委監臨提調人員、擅自下倉收放、侵越職掌、騙要民財者、許布按二司管糧官徑自拏問。應奏請者、具奏定奪
○天順元年、令邊儲銀兩、只從戶部委官、並布按二司管糧等官管理、不許總兵等官干預內外各倉通例
洪武十八年、令凡攬納戶攬到人戶諸色物料糧米等項、不行赴各該倉庫納足、隱匿入己虛買實收者。追物還官、然後處以重刑、籍沒家產
○二十六年定、凡天下設置倉廒其在各該衛所、常存二年糧斛、分為二十四廒、收貯以備支用。其在各司府州縣、各有倉廒、收貯糧米、以給歲用。且如在京衛所倉糧、必須查勘見數、分豁某字廒原收某年分秋糧米若干、戶部攢造印信文冊一本、進赴內府該科收貯。凡各衛支過月糧、本衛具手本奏進、與同戶部委官於原進冊內注銷、仍呈報本部知數。其在外倉廒、凡有勘合下倉放支、亦必稟請提調正官、眼同支給。比候年終、將支過數目、同實在糧斛、通行開報、以憑稽考
○永樂十五年、令各倉庫收納錢糧、務要納戶親身上納。如有兜攬作弊之人、納戶通同、不行首告者、一體治以重罪
○十六年奏准、凡納戶送糧到倉辯驗堪中、隨即收受。不許刁蹬留難、勒掯財物。及通同盜賣、虛出實收
○宣德三年奏准、凡設內外衛所倉、每倉置一門、榜曰某衛倉。三間為一廒、廒置一門、榜曰某衛某字號廒。凡收支、非納戶及關糧之人、不許入。每季差監察御史、戶部屬官、錦衣衛千百戶各一員、往來巡察。各倉門、以致仕武官各二員、率老幼軍丁十名看守、半年更代。倉外置冷鋪、以軍丁三名巡警。在外倉、都布按三司設法關防。巡按御史點視。凡軍民偷盜、官吏斗級通同者、正犯處斬。仍追所盜糧入官。全家發邊遠充軍。給家產一半賞首告者。同盜能首者、免本罪、亦給被首告者家產之半充賞。其攬納虛收、及虛出通關者、罪同偷盜
○正統元年、令各司府州縣無軍衛去處、倉廒收糧、不及一千石者、官攢斗級裁革
○又令各處倉收糧不及五千石者、管糧官裁革
○二年令各府倉收糧四十萬石以上者、添設管糧同知、或通判一員
○景泰三年、令兜攬錢糧、誆騙納戶財物之人拏問、仍盡本法、將所攬錢糧納完、再於本犯名下、追罰一半入官。監臨官縱容者、一體治罪
○又令禁約各處倉無藉之徒、更改姓名、營充斗級、並牌子、積年在倉、通同官攢作弊。江南者、發廣西都司、江北者、發萬全都司充軍
○七年、令各布政司、並直隸府州倉、每歲印給廒經、各該官攢執掌收放。不許擅委軍職
○天順八年、令考退倉場經歷大使副使等官、仍支俸守支盡絕放回
○弘治三年、令各邊倉庫有盜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錢帛值銀二百兩以上者、不分文武官員吏典斗庫人等、斬首示眾。不及前數者、本身並子孫、永遠充軍
○十三年奏准、凡倉庫錢糧、若宣府、大同、甘肅、寧夏、榆林、遼東、四川、建昌、松潘、廣西、貴州、並各沿邊沿海去處、有監守盜糧二十石、草四百束銀四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一十兩以上、常人盜糧一十石、草八百束、銀二十兩、錦帛等物值銀二十兩以上、俱問發邊衛永遠充軍。兩京各衙門漕運、及京通臨淮徐德六倉、並腹裏節差給事中御史查盤去處、若有監守盜糧四十石、草八百束、銀二十兩、錢帛等物值銀二十兩以上、常人盜糧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銀四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四十兩以上、亦照前擬充軍。其餘腹裏節差守巡等官查盤去處、若有監守盜糧八十石、草一千六百束、銀四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四十兩以上、常人盜糧一百六十石、草三千二百束、銀八十兩、錢帛等物值銀八十兩以上、亦照前擬充軍。若盜沿邊沿海糧四百石、草八千束、銀二百兩、錢帛等物值銀二百兩以上、不分監守常人、俱照弘治三年事例、斬首示眾。其四等人犯、俱依律併贓論罪。仍各計入已之贓數滿、方照前擬斷。不及數者、照常發落。若正犯逃故者、於同爨家屬名下追陪、不許濫及各居親屬。其各處徵收在官軍需物料、應該起解料價銀兩、即係腹裏去處錢糧、如有侵盜者、追贓完日、亦照前例擬斷發落
○又奏准、在京在外並各邊、但係一應收放糧草去處、若職官子弟、積年光棍、跟子、買頭、小腳、跟官、伴當人等、三五成群、搶奪籌斛、占堆行概等項、打攪倉場、及欺淩官攢、或挾詐運納軍民財物者、杖罪以下、於本處倉場門首枷號一箇月發落。徒罪以上、與再犯杖罪以下、免其枷號。屬軍衛者、發邊衛、屬有司者、發附近、俱永遠充軍
○凡內外倉場等處糧草、並各處軍需等項、不拘起運存留、但有包攬誆騙、不行完納、事發問罪、責限三箇月以裏完納者、照常發落。過期不完者、儘其財產陪納、發邊衛充軍。經年不完者、仍枷號一箇月、照前發遣。各邊武職、主使家人伴當跟隨交納人員、挾勢攬納作弊者、參問降二級。聽使之人、仍照前例問發
○嘉靖十八年詔、各處倉官、及收糧經歷、守候二年之上、放支不盡者、仍聽全支本等俸給
○二十年詔、內外倉場官攢斗級及糧戶人等、有虧折糧草、監追年久者、除侵盜虛出等項、照舊監追外。其有浥爛損折、失火延燒者、悉免追
○萬曆十二年議准、內府錢糧、及內外倉場糧草、並各處軍需等項、不拘起存、但有包攬誆騙銀一百兩、糧二百石以上、不行完納者、照弘治十三年例問發
預備倉
祖宗設倉貯穀、以備饑荒、其法甚詳。凡民願納穀者、或賜獎敕為義民。或充吏。或給冠帶散官。令有司以官田地租稅契引錢、及無礙官銀、糴穀收貯。近時多取於罪犯紙贖、以所貯多少、為考績殿最雲。例具於後洪武初、令天下縣分各立預備四倉、官為糴穀收貯、以備賑濟。就擇本地年高篤實民人管理
○正統五年奏准、各處預備倉、凡侵盜私用、冒借虧欠等項糧儲、查追完足、免治其罪。其侵盜證佐明白、不服陪償者、准土豪及盜用官糧論罪
○又議准、凡民人納穀一千五百石、請敕獎為義民、仍免本戶雜泛差役。三百石以上、立石題名、免本戶雜泛差役二年
○又敕廣西布按二司、並巡按等官、查勘預備倉糧內、有借用未還、並虧折等項、著落經手人戶、供報追陪。其犯在赦前者、定限完日、悉宥其罪。赦後犯者、追完、照例納米贖罪。若限外不完者、不論赦前後、連當房妻小發、遼東邊衛充軍
○又令六部都察院、推選屬官、領敕分投總督各布按二司、並府州縣官、處置預備倉糧。仍令巡撫侍郎、並都御史等官、兼總其事
○又令軍民人等、各驗丁田、自願出粟備荒者、聽從其便。官府不許逼抑科擾
○又令各處預備倉、或為豪民占據、責令還官。或年深損壞、量加修葺。其倒塌不存者、官為照舊起蓋
○又令各處預備倉、凡民人自願納米麥細糧一千石之上、雜糧二千石之上、請敕獎諭
○七年、令福建布政司、凡預備倉糧給借饑民。每米一石、候有收之年、折納稻穀二石五斗還官
○成化六年奏准、預備救荒、凡一應聽考吏典、納米五十石、免其考試、給與冠帶辦事。在外兩考、起送到部未撥辦事吏典、納米一百石、在京各衙門見辦事吏典一年以下、納米八十石、二年以下、納米六十石、三年以下、納米五十石、免其考試、就便實撥、當該滿日、俱冠帶辦事。各照資格、挨次選用
○又令在外軍民子弟願充吏者、納米六十石、定撥原告衙門、遇缺收參
○又令鳳陽、淮安、揚州三府軍民舍餘人等、納米預備賑濟者、二百石、給與正九品散官。二百五十石正八品。三百石、正七品
○又令各處預備倉、州縣掌印官親管放支、不許轉委作弊
○又令順天府河西務、山東臨清、直隸淮揚等關鈔貫、暫且折收粳粟糧米、俱以十分為率、各存留三分。其餘七分、河西務運至天津衛滄州等處、臨清運至東昌府德州等處、淮安運至濟寧州徐州等處、揚州運至邳州桃源縣等處、俱各收貯預備官倉賑濟。待明年豐稔、仍各收鈔
○九年、令直隸保定等府州縣兩考役滿吏典、納米一百石起送吏部、免其辦事考試、就撥京考。二百五十石、免其京考、冠帶辦事。一百七十石、就於本府撥補、三考滿日、送部免考、冠帶辦事。俱挨次選用。其一考三箇月以裏無缺者、納米八十石、許於在外輳歷兩考
○弘治三年定、有司每十里以下、務要積糧一萬五千石。軍衛每一千戶所、積糧一萬五千石。每一百戶所、三百石。每三年一次查盤。有司少三分者、罰俸半年。少五分者、罰俸一年。少六分以上者、九年考滿降用。軍衛不及三百之數者、一體住俸
○十年奏准、凡三年一次查盤預備倉糧。除義民情願納粟、囚犯贖罪納米外。但有空閒官地、佃收租米、及贓罰紙價引錢、不係起解、支剩無礙官錢、盡數糴米。三年之內、不足原數、別無設法者、俱免住俸參究
○十七年議准、遼東預備倉米穀陳腐。查勘堪用者、抵石放支各該衛所官軍月糧。其米色頗陳、尚堪食用者、酌量折添斗頭、與新糧間月支給。浥爛不堪者、著令經收人員領出、照依律例追陪。耗糧照例遞減。支放盡絕、將廒座修理、照例召買上納
○十八年議准、在外司府州縣問刑應該贖罪等項贓罰等物、盡行折納、糴買稻穀上倉、以備賑濟。並不許折收銀兩、及指稱別項花銷
○正德二年、令雲南撫按同三司掌印等官、查勘各庫藏所積、除軍前支用銀物外。其餘堪以變賣、及官地湖池等項、可以召人佃種收租者、儘數設法、糴買米穀上倉、專備賑濟
○又議准、各司府州縣衛所問刑衙門、凡有例該納米者、每石折穀一石五斗、收貯各預備倉
○四年議准、湖廣原留賑濟支剩銀兩、著糴買米穀上倉、以備荒年
○五年奏准、司府州縣衛所預備倉分、添設土倉官、盡行革退。照舊令州縣正官、或管糧佐貳官收放
○七年、令在外問刑衙門、凡問擬囚犯該納紙劄者、二分納紙、八分折米穀上倉、不許折收銀兩
○又議准、陜西所屬問刑衙門、將一應該收人犯贖罪紙價、准其收納粟米穀麥等項上倉
○八年議准、遼東遇有本鎮犯該立功官員、免其立功、納穀一百石、收貯預備倉。其別處發來立功者、照舊行
○十四年、令遼東比照宣大事例、將巡按並大小衙門問過一應贖罪銀兩、存留本處、以備買糧賑濟
○嘉靖三年、令各處撫按官、督各該司府州縣官、於歲收之時、多方處置預備倉糧。其一應問完罪犯納贖納紙、俱令折收穀米。每季具數開報撫按衙門、以積糧多少、為考績殿最。如各官任內三年六年全無蓄積者、考滿到京、戶部參送法司問罪
○四年、令各處撫按官、通查積穀備荒前後議處過事宜、翻刊成冊、分發所屬、著落掌印等官、時常檢閱、永遠遵守。撫按清軍官、每年春季、各將所屬上年收過穀石實數、奏報戶部、時常稽考、以憑賞罰
○六年、令撫按二司、督責有司設法多積米穀以備救荒。仍倣古人平糴常平之法、春間放賑貧民、秋成抵斗還官、不取其息。如見在米穀數少、各將貯庫官錢、并問過贖罪折紙銀兩、趁秋成時、委賢能官一員糴買、比時估量添二三文。府以一萬石、州以四五千石、縣以二三千石為率。明立簿籍查考。歲荒減價、糶與窮民。仍禁姦豪、不許隱情捏名、多買罔利。事發重治
○八年題准、各處撫按官設立義倉。令本土人民、每二三十家、約為一會。每會共推家道殷實、素有德行一人、為社首。處事公平一人為社正。會書算一人為社副。每朔□一會。分別等第。上等之家、出米四斗、中等二斗、下等一斗、每斗加耗五合入倉。上等之家主之。但遇荒年、上戶不足者量貸、豐年照數還倉。中下戶酌量賑給、不復還倉。各府州縣造冊送撫按查考、一年查算倉米一次。若虛、即罰會首出一年之米
○又令各處撫按官督所屬官將贓罰、稅契、引錢、一應無礙官錢、糴買稻穀。或從宜收受雜糧、以備荒歉。各該官員、果能積穀及數、聽撫按官覈實旌異。若不用心舉行、照例住俸
○又奏准、州縣積糧之法。如十里以下、積糧一萬五千石、二十里以下、二萬石、三十里以下、二萬五千石、五十里以下、三萬石、百里以下、五萬石、二百里以下、七萬石、三百里以下、九萬石、四百里以下、一十一萬石、五百里以下、一十三萬石、六百里以下、一十五萬石、七百里以下、一十八萬石、八百里以下、一十九萬石、三年之內、務彀一年之用。如數為稱職。過數、或倍增、聽撫按奏旌、不次陞用。不及數者、以十分為率、少三分者、罰俸半年。少五分者、罰俸一年。少六分以上者為不職、送部降用。知府視所屬州縣積糧多寡、以為勸懲。其軍衛三年之內、每一百戶所、各積穀三百。數外多積百石以上者、軍政等官、俱給花紅羊酒激勸。不及數者、住俸
○九年、令天下各府州縣、有積久米粟、盡數平糶、以濟貧窮。候收成買貯新穀、務足前數
○二十四年議准、徒杖笞罪審有力者、俱令照例納米入預備倉。不許以稻黍雜糧、准折上納
○萬曆五年議准、行各撫按、詳查地方難易、酌定上中下三等、為積穀等差。如上州縣、每歲以千石為準、多或至三二千石。下州縣以數百石為準、少或至百石。務求官民兩便、經久可行。自本年為始、著為定額。每年終、分別蓄積多寡為賞罰。其不及數者、查照近例、以十分為率、少三分者、罰俸三箇月。少五分者、半年。六分者、八箇月。八分以上者、一年。仍咨吏部劣處。全無者、降俸二級、亦咨部停止行取推陞、待有成效、撫按酌議題請復俸。若仍前怠玩、參究革職
○七年題准、各省直撫按、督各州縣掌印官、將庫貯自理紙贖、并撫按等衙門所留二分贓罰、盡數糴穀。其追贖事例、春夏折銀。秋冬納米。如年久穀多、酌量出陳易新、以免浥爛
○又議准、各省直撫按、酌量所屬知府地方繁簡貧富、定擬積穀分數。其積不及數者、與州縣一體查參。其陞遷離任者、照在任一體參究
○八年題准、各撫按官、查盤積穀實數、分別府州縣總撒、填注主守職名、每年終奏報。其更代官、候交盤明白、方准離任
○又題准、各有司積穀、除遵照原議外、不許妄行科罰、剝民利己。果有水旱災傷、具奏減免其賑濟穀數、即申報開銷、不必復令饑民抵還
○十一年題准、各省直撫按官、會同司道、各查所屬、除富庶州縣、仍照原額積穀。其疲敝災傷、及里分雖多、詞訟原少者、酌量裁減。以後照例查參、俱以三年為期、通融計算、分別蓄積實在之數、照例旌獎參罰。如三年之內、偶遇陞遷事故、撫按官行該司道按年考覈積穀如數、方許離任。果有災荒事故、委不能及原數者、明白具奏、方免參罰。其考滿朝覲、俱照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