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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会典卷之一百六十五

大明会典 作者:明·李东阳


律例六【礼律】 祭祀 祭享 凡大祀及 庙享、所司不将祭祀日期、预先告示诸衙门者、笞五十。因而失误行事者、杖一百。其已承告示、而失误者、罪坐失误之人 ○若百官已受誓戒、而弔丧、问疾、判署刑杀又书、及预筵宴者、皆罚俸钱一月。其知有緦麻以上丧、或曾经杖罪、遣充执事、及令陪祀者罪同。不知者不坐。若有丧有过、不自言者、罪亦如之。其已受誓戒人员、散斋不宿净室、罚俸钱半月。致斋不宿本司者、罚俸钱一月 ○若天祀牲牢玉帛黍稷之属、不如法者、笞五十。一事缺少者、杖八十。一座全缺者、杖一百 ○若奉大祀牺牲、主司喂养不如法、致有瘦损者、一牲笞四十。每一牲加一等。罪止杖八十。因而致死者、加罪一等 ○中祀有犯者、罪同 【餘条准此】 毁大祀丘坛 凡大祀丘坛而毁损者、杖一百、流二千里。壝门减二等 ○若弃毁大祀神御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 一 天地等坛内、纵放牲畜作践、及私种耤田外餘地、并夺取耤田禾把者、俱问罪。牲畜入官。犯人枷号一箇月发落 致祭祀典神祇 凡 社稷山川风云雷雨等神、及圣帝明王忠臣烈士、载在祀典、应合致祭神祇、所在有司、置立牌面、开写神号祭祀日期、於洁净处常川悬掛、依时致祭。至期失误祭祀者、杖一百。其不当奉祀之神、而致祭者、杖八十 歷代帝王陵寝 凡歷代帝王陵寝、及忠臣烈士、先圣先贤坟墓、不许於上樵採耕种、及牧放牛羊等畜。违者、杖八十 褻瀆神明 凡私家告 天拜斗、焚烧夜香、燃点天灯七灯、褻瀆神明者、杖八十。妇女有犯、罪坐家长。若僧道修斋设醮、而拜奏青词表文、及祈禳火灾者、同罪。还俗 ○若有官及军民之家、纵令妻女於寺观神庙烧香者、笞四十。罪坐夫男。无夫男者、罪坐本妇。其寺观神庙住持、及守门之人、不為禁止者、与同罪 一凡僧道军民人等、於各寺观神庙、刁姦妇女、因而引诱逃走、或誆骗财物者、俱发附近充军。若军民人等、纵令妇女於寺观神庙有犯者、问罪、枷号一箇月发落 禁止师巫邪术 凡师巫假降邪神、书符咒水、扶鸞祷圣、自号端公、太保、师婆、及妄称弥勒佛、白莲社、明尊教、白云宗等会、一应左道乱正之术、或隐藏图像、烧香集眾、夜聚晓散、佯修善事、扇惑人民、為首者、绞。為从者、各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军民装扮神像、鸣锣击鼓、迎神赛会者、杖一百、罪坐為首之人 ○里长知而不首者、各笞四十。其民间春秋义社、不在禁限 一各处官吏军民僧道人等来京、妄扶鸞祷圣、书符咒水、一切左道乱正、邪术扇惑人民、為从者、及称烧炼丹药、出入内外官家、或擅入 皇城、夤缘作弊、希求进用、属军卫者、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若容留潜住、及荐举引用、邻甲知情不举、并 皇城各门守卫官军、不行关防□拏者、各参究治罪 一凡左道惑眾之人、或烧香集徒、夜聚晓散、為从者、及称為善友、求讨布施、至十人以上、并军民人等、不问来歷窝藏接引、或寺观住持、容留披剃冠簪、探听境内事情、及被诱军民、捨与应禁铁器等项、事发、属军卫者、俱发边卫充军。属有司者、发口外為民 仪制 合和御药 凡合和御药、误不依本方、及封题错误、医人杖一百。料理拣择不精者、杖六十。若造御膳、误犯食禁、厨子杖一百。若饮食之物不洁净者、杖八十。拣择不精者、杖六十。不品尝者、笞五十。监临提调官、各城医人厨子罪二等 ○若监临提调官、及厨子人等误将杂药至造御膳处所者、杖一百、所将杂药、就令自喫。门官、及守卫官、失於□检者、与犯人同罪。并临时奏闻区处 乘舆服御物 凡乘舆服御物、收藏修整不如法者、杖六十。进御差失者、笞四十。其车马之属不调习、驾驭之具不坚完者、杖八十 ○若主守之人、将乘舆服御物、私自借用、或转借与人、及借之者、各杖一百、徒三年。若弃毁者、罪亦如之。遗失及误毁者、各减三等 ○若御幸舟船、误不坚固者、工匠杖一百。若不整顿修饰、及在船篙棹之属缺少者、杖六十。并罪坐所由。监临提调官、各减工匠罪二等。并临时奏闻区处 收藏禁书及私习天文 凡私家收藏玄象器物、天文图讖、应禁之书、及歷代帝王图像、金玉符璽等物者、杖一百。若私习天文者、罪亦如之。并於犯人外下、追银一十两、给付告人充赏 御赐衣物 凡御赐百官衣物、使臣不行亲送、转附他人给与者、杖一百、罢职不叙 失误朝贺 凡朝贺及迎接詔书、所司不预先告示者、笞四十。其已承告示、而失误者、罪亦如之 失仪 凡祭祀、及謁拜 园陵、若朝会行礼差错、及失仪者、罚俸钱半月。其纠仪官、应纠举而不纠者、罪同 奏对失序 凡在朝侍从官员、特承顾问、官高者、先行面奏。卑者以次进对。若先后失序者、各罚俸钱半月 朝见留难 凡仪礼司官、将应朝见官员人等、託故留难阻当、不即引见者、斩。大臣知而不问、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上书陈言 凡国家政令得失、军民利病、一切兴利除害之事、并从五军都督府、六部官、面奏区处。及听监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官、各陈所见、直言无隐 ○若内外大小官员、但有本衙门不便事件、许令明白条陈、实封进呈、取自上裁、若知而不言、苟延岁月者、在内从监察御史、在外从按察司纠察 ○若百工技艺之人、应有可言之事、亦许直至御前奏闻。其言可用、即付所司施行。各衙门但有阻当者、鞫问明白、斩 ○其陈言事理、并要直言简易、每事各开前件、不许虚饰繁文 ○若纵横之徒、假以上书、巧言令色、希求进用者、杖一百 ○若称诉冤枉、於军民官司、借用印信封皮入递者、借者、及借与者、皆斩 见任官輒自立碑 凡见任官、实无政跡、輒自立碑建祠者、杖一百。若遣人妄称已善、申请於上者、杖八十。受遣之人、各减一等 禁止迎送 凡上司官、及使客经过、若监察御史、按察司官、出巡按治、而所在各衙门官吏、出郭迎送者、杖九十。其容令迎送不举问者、罪亦如之 公差人员欺凌长官 凡公差人员在外、不循礼法、欺凌守御官、及知府知州者、杖六十。附过还役、歷过俸月不准、若校尉有犯、杖七十。祗候禁子有犯、杖八十 服舍违式 凡官民房舍车服器物之类、各有等第。若违式僭用、有官者、杖一百、罢职不叙。无官者、笞五十。罪坐家长。工匠并笞五十 ○若僭用违禁龙凤文者、官民各杖一百、徒三年。工匠杖一百、连当房家小、起发赴京、籍充局匠。违禁之物并入官 ○首告者、官给赏银五十两 ○若工匠能自首者免罪、一体给赏 一各 王府郡主仪宾、该鈒花金带、胸背狮子。县主仪宾、鈒花金带。郡君仪宾、光素金带。胸背俱虎豹。县君仪宾、鈒花银带。乡君仪宾、光素银带。胸背俱彪。故违僭用者、革去冠带、戴平头巾、於本处儒学、读书习礼三年、方许復职 一两京堂上文职、四品以下、及五府管事、并在京在外镇守守备等项、公侯伯都督等官、不分老少、俱不许乘轿。违者参问。其餘军职、若上马拏交床、出入抬小轿者、先将服役之人问罪。指挥以下、参问。京卫调外卫。外卫调边卫。俱带俸差操 一军民僧道人等、服饰器用、俱有旧制。若常服僭用锦綺紵丝綾罗彩绣、器物用戧金描金、酒器纯用金银、及将大红销金、製為帐幔被褥之类、妇女僭用金绣闪色衣服、金宝首饰鐲釧、及用珍珠、缘缀衣履、并结补子盖额缨络等件、娼妓僭用金首饰鐲釧者、事发、各问以应得之罪。服饰器用等物、并追入官 一官吏军民人等、但有僭用玄黄紫三色、及蟒龙飞鱼斗牛、器皿僭用朱红黄顏色、及 亲王法物者、俱比照僭用龙凤文律拟断。服饰器物、追收入官 僧道拜父母 凡僧尼道士女冠、并令拜父母、祭祀祖先、丧服等第、皆与常人同。违者、杖一百、还俗 ○若僧道衣服、止许用紬绢布疋、不得用紵丝綾罗。违者、笞五十、还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失占天象 凡天文垂象、钦天监官、失於占候奏闻者、杖六十 术士妄言祸福 凡阴阳术士、不许於大小文武官员之家、妄言祸福。违者、杖一百。其依经推算、星命卜课者、不在禁限 匿父母夫丧 凡闻父母及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杖六十、徒一年。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忘哀作乐、及参预筵宴者、杖八十。若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亦杖八十。若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者、杖六十 ○若官吏、父母死、应丁忧、诈称祖父母伯叔姑兄姊之丧、不丁忧者、杖一百、罢职役不叙。无丧诈称有丧、或旧丧诈称新丧者、罪同。有规避者、从重论 ○若丧制未终、冒哀从仕者、杖八十 ○其当该官司、知而听行、各与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仕宦远方丁忧者、以闻丧月日為始、夺情起復者。不拘此律 一文职官吏人等、若将远年亡过父母、诈作新丧者、问发為民。若父母见在、诈称死亡者、发口外独石等处充军。其父母丧、计原籍程途、每千里限五十日、过限匿不举哀、不离职役者、俱发口外為民 弃亲之任 凡祖父母父母年八十以上、及篤疾、别无以次侍丁、而弃亲之任。及妄称祖父母父母老疾、求归入侍者、并杖八十 ○若祖父母父母、及夫、犯死罪、被囚禁、而筵宴作乐者、罪亦如之 丧葬 凡有丧之家、必须依礼安葬。若惑於风水、及託故停柩在家、经年暴露不葬者、杖八十 ○其从尊长遗言、将尸烧化、及弃置水中者、杖一百。卑幼并减二等。若亡歿远方、子孙不能归葬、而烧化者、听从其便 ○其居丧之家、修斋设醮、若男女溷杂、饮酒食肉者、家长杖八十。僧道同罪、还俗 乡饮酒礼 凡乡党叙齿、及乡饮酒礼、已有定式。违者笞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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