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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理各国事务衙门

清会典台湾事例 作者:


官制 交涉 ·官制· 职掌 各馆教习 出使 ·职掌 咸丰十年,设抚局于地安门外之嘉兴寺。 设同文馆。 设办理江、浙、粤、闽、内江各口通商事务大臣,以江苏巡抚兼领,为南洋大臣;办理牛庄、天津、登州三口通商事务大臣,为北洋大臣。 设总务税司一员。 十一年,设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以亲郡王、贝勒、军机大臣、内阁大学士、各部院尚书、侍郎等管理。 同治元年,奏设清档处,责成两班章京办理;军机处兼行章京,帮同校对。 又设办理通商事务大臣,统辖江、楚、苏、浙、闽、粤六省口岸,驻扎上海。 又将粤海、福州、厦门、宁波、上海五口通商大臣移扎内江;所有上海及长江一带中外交涉事件,以通商大臣为专管、各督抚为兼管。 又奏准:沿海沿江各监督道员以下均归通商大臣统辖。 五年,简派管理同文馆大臣一员。 七年奏准:南洋通商大臣归两江总督经理。 九年,裁三口通商大臣,改归直隶总督经理。 又奏准:山东省东海关、奉天省牛庄关归北洋大臣统辖。 十五年,简派管理同文馆大臣二员。 ·各馆教习 咸丰十年奏准:于八旗子弟中年十三、四以下者,挑选入馆,学习外国语言、文字;知照俄罗斯文馆,妥议章程。 十一年议准:俄罗斯文馆,归并英、法、美三学一体办理。 又议准:英、美同文,不设美文之学。 同治元年奏准:每馆额设学生十名。 又议准:设英文前馆,习英吉利国语言、文字。 二年,设法文前馆,习法兰西国语言、文字。 十年,添设天文、化学、算学、格致、医学各馆,每馆额增学生十名。 又设德文前馆,习德意志国语言、文字。 光绪十年奏准:在江南黄浦地方设立水雷学堂,考取学生十四名、选募水勇一百六十名入堂学习。 十一年奏准:天津地方设武备学堂,挑选陆营弁兵,专课海防战守技艺方略。 十三年奏催:广东省设水陆师学堂,曰博学馆。水师学英国语文,分管轮、驾驶两项;管轮堂学机轮理法、制造运用之法,驾驶堂学天文、海道、驾驶攻战之法。陆师学德国语文,分马、步、枪炮营造三项。天津、大沽、威海卫分设水师学堂,专管驾驶、管理学生功课及武职应行考校事宜。 ·出使 光绪元年奏准:南北洋大臣及各省督、抚等各举所知堪备使才者,恭候简用。 又奏准:在京王大臣等如真知有悉熟洋务、洞澈边防兼胜出使之任者,具疏保荐。 是年,出使驻英国一人、副使一人、参赞二人。 又设新加坡总领事一人(原设领事,今改)。 又出使驻美、日、秘三国一人、副使一人、参赞三人。 二年奏准:出使大臣,头等一、二品充,月给俸薪一千四百两;二等二、三品充,月给俸薪一千二百两;三等三、四品充,三品月给俸薪一千两、四品月给俸薪八百两,署任月给俸薪六百两。总领事官,月给俸薪六百两;正领事官,月给俸薪五百两;副领事官,月给俸薪四百两;署领事官,月给俸薪四百两。头等参赞官,月给俸薪五百两;二等参赞官,月给俸薪四百两;三等参赞官,月给俸薪三百两。头等繙译官,月给俸薪四百两;二等弇译官,月给俸薪三百两;三等繙译官,月给俸薪二百两;四等繙译官,月给俸薪一百五十两;领事处繙译官,月给俸薪三百两。随员、医官,月给俸薪二百两。此外一切公件,准其实用实销。出使大臣及参赞等官,由中国起程及由差次回华,应给整装、归装银两,各按照三个月俸薪数支给。 四年奏准:非实任一、二品大员及有应办紧要事件,毋庸加「全权」字样。 是年,出使驻英、法二国一人,无副使。 又出使驻俄国一人。 又设日本国神户、大板正理事一人,长崎正理事一人,横滨、筑地正理事一人。 五年,设金山总领事一人,古巴总领事一人、领事一人,嘉理约领事一人,马丹萨领事一人,檀香山领事一人。 六年,出使驻英、俄、法三国一人。 又停派驻美、日、秘三国副使。 七年,停派驻日本国副使。 九年,设纽约领事一人。 十年,出使驻英、俄二国一人。 十一年,出使驻俄、德、奥、和四国一人,参赞一人。 十二年出使驻俄、德、奥、和四国一人,参赞一人。 十三年,设大坂副理事一人、筑地副理事一人、箱馆理事一人。 ·交涉· 条约 摧税 ·条约 康熙二十八年,与俄罗斯国通商,议定黑龙江约六条。 雍正五年,与俄罗斯国立恰克图界约。 乾隆五十七年,与俄罗斯国议定恰克图市约五条。 道光二十二年,与英吉利国道商,在江宁立约十三条。 二十四年,与米利坚国通商,在广东立约三十四条。 二十七年,与瑞典那威国通商,在广东立约三十三条。 咸丰元年,与俄罗斯国议定在伊犁塔尔巴哈台通商章程十七条。 八年,在天津与俄罗斯国立约十二款,英国五十六款暨通商章程十条,米利坚国三十款暨通商章程十款,法兰西国四十二款暨通商章程十款、又章程补遗六款。 又与俄罗斯国立瑷珲城约三款。 十年,在京续立条约:俄罗斯国十五款、英吉利国九款、法兰西国十款。 十一年,与俄罗斯国立黑龙江定界记文。 又与德意志国布路斯国立通商税务公会条约四十二款暨通商章程十款。 又与英吉利国在长江各口暂订章程十二款并各口通共章程五款。 同治元年,与俄罗斯国立陆路通商章程二十一款。 二年,与丹麻尔国立约五十五款暨通商章程九款,又荷兰国十六款。 三年,与日斯巴尼亚国立约五十二款。 又与俄罗斯国立塔城记约十条。 四年,与法兰西国立更定商船完纳船钞章程。 又与比利时国立约四十七款暨通商章程九款。 五年,与英吉利国立长江通商章程七条。 又与意大利亚国立约五十五款暨通商章程九款。 六年,与日斯巴尼亚国立换约文凭一件。 七年,与米利坚国续增条约八条。 八年,与俄罗斯国改订陆路通商章程二十二条,并立陆路章程详细办法十二条,又科布多边界约志三条。 又与奥斯马加国立约四十五条暨通商章程九款。 九年,奥俄罗斯国立乌里雅苏台界约二条、塔城边界牌博约志三条。 十年,与日本国立修好条约十八款暨通商章程三十三款。 十一年,与俄罗斯国补译乌苏里河东界俄文约记。 十三年,与秘鲁国立条约十九条。 光绪二年,与英吉利国在烟台会议条约三款。 三年,与日斯巴尼亚国订定古巴华工章程十六款。 六年,与米利坚国续修条约四款,另附条约四款;又与德意志国布路斯国续修条约十款、善后章程九款,又德意志国换约展限凭单一件。 七年,改订中俄条约二十条、陆路通商章程十七条。 又与巴西国在天津立约十七条。 八年,与俄罗斯国立伊犁界约三条、喀什噶尔界约四条。 九年,与俄罗斯国立塔尔巴哈台界约七条、科布多界约五条,又增改喀城界约四条。 十年,与俄罗斯国增立喀什噶尔界约十条。 十一年,与法兰西国在天津立约十款,在京互换。 又与日本国会议专款三条。 十二年,与法兰西国在京立约十九款,名曰「中越边界通商章程」。 十三年,与法兰西国立界约五条,内有未定商约九条;均在京画约。 又与葡萄牙国立条约五十四款、会议专约三款。 ·摧税 咸丰十一年议准:征收子口税,须择紧要处所设立关卡;系专指洋贷进口、土货出口而言,非土货出口复进口可比,自应设卡征收。土货出口,以过卡准照为凭;洋货进口,以入卡准照为断。总期进口、出口货物完一正税,即有一子税。此项子税,既为条约中应行之事,且系内地税,可不扣二成。 同治元年议准:洋商运货,由出口之关给发总单,至所过通商之口如起卸货物,由该船主将总单呈关查验,方准起货。 四年议准:洋税原分十成,以四成解部库,由户部奏销;其余扣还洋款。现在扣款既清,即从二十二结起(按:自同治元年江海关所报之第一结为始,嗣后各关以三个月为一结),除解部库外,仍留存各关以备各项要需。 光绪十二年议准:查各国通商条约内载:凡洋商运洋药进通商口岸,每百斤应纳税银三十两。该商止准在口销售;一经离口,准华商运入内地,沿途如何征收厘税,厅凭中国办理。 十三年议准:自十三年正月起,洋药进口每百斤除纳正税三十两外,须并纳厘金八十两,计共一百十两。 ——以上见「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千二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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