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管子輕重十四 輕重乙

管子轻重篇新诠 作者:马非百


  朱長春評《甲》《乙》等七篇云:「文議俱鄙淺,不足觀。」又云:「按《管子輕重》十二篇,本義盡矣,雖偽猶有可觀。所云《甲》《乙》七篇,又後之好事者借名勦說而演之。改頭換面,附根生枝,至駔賈之所不屑,兒童之所不可欺。如是能為國乎?況於霸。議既陋鄙,文亦瑣屑。脩辭者取節猶可。施之於行,遠矣。《己》集次天時,稍可觀。餘《甲》尚未謬,《乙》以下可廢。」何如璋云:「文乃後人所作,以釋《國蓄》輕重之數。內有三五節文義稍精,餘多重複。亦有淺妄乖事實者。」元材案:兩氏皆認為《甲》《乙》等篇與其餘《輕重》諸篇不是一時一人之作,所見甚是。實則《甲》《乙》等篇本身亦不是一時一人之作。故其中所提問題,有與其他各篇完全相同,另無發明者。亦有對其他各篇提出修正意見者。亦有同一前提而所得結論不盡一致者。此等現象,既可以看出篇與篇間之相互關係,又可以看出各篇所反映之時代精神。即以本篇第三段而論,前半節與《海王篇》「鐵官之數」略同。後半節提出反對山鐵國營及主張山鐵民營之意見。其為晚出,不僅表現在國營民營之區別上,而且還表現在所列生產工具種類之多寡上。其它與各篇重複之處甚多,但往往由于有一二字之不同,可以作為劃分時代之標準。正不必以其為後人所作而遂舉而廢之也。

  提要:全文共分十三段,亦是每段討論一個問題,段與段間均無聯系。體例與《揆度篇》及《輕重甲篇》全同。  桓公曰:「天下之朝夕可定乎〔一〕?」

  管子對曰:「終身不定〔二〕。」

  桓公曰:「其不定之說,可得聞乎?」  管子對曰:「地之東西二萬八千里,南北二萬六千里〔三〕。天子中而立,國之四面,面萬有餘里〔四〕,民之入正籍者亦萬有餘里〔五〕。故有百倍之力而不至者,有十倍之力而不至者,有倪而是〔六〕者。則遠者疏,疾怨上,邊境諸侯受君之怨民,與之為善,缺然不朝。是天子塞其涂,熟穀者去〔七〕,天下之可得而霸〔八〕。」

  桓公曰:「行事奈何?」

  管子對曰:「請與之立壤列天下之旁〔九〕,天子中立,地方千里,兼霸之壤三百有餘里〔一0〕,佌諸侯度百里〔一一〕,負海子男者度七十里。若此則如胸之使臂,臂之使指也。然則小不能分於民,推徐疾羨不足,雖在下不為君憂〔一二〕。夫海出沸無止〔一三〕,山生金木無息。草木以時生,器以時靡幣〔一四〕,泲水之鹽以日消,終則有始,與天壤爭〔一五〕,是謂立壤列也。」

  〔一〕張佩綸云:「「之」字衍。桓公欲以一朝夕定天下,言速也。故管子答以「終身不定」。」李哲明云:「「朝夕」上當挩「數」字。「天下之數」見《山權數》、《山至數》等篇。挩「數」字,句意為不完足。」郭沫若云:「「之」字不當衍。「之」下亦無奪文。「朝夕」猶潮汐,喻言起伏。」元材案:「朝夕」即潮汐,指物價漲落,解已見《國蓄篇》。「天下之朝夕」,謂天下萬物價格之漲落也。張、李二氏說皆非,郭說亦欠明晰。  〔二〕元材案:定,穩定也。終身不定,謂永無穩定之時。《揆度篇》云:「輕重之數,若四時之更舉,無所終。」本篇下文云:「衡者使物一高一下,不得常固。」皆終身不定之義也。  〔三〕元材案:「地之東西二萬八千里」二語,解已見《地數篇》。

  〔四〕元材案:中,中央也。《荀子。大略篇》云:「欲近四旁,莫如中央。故王者必居天下之中。」《呂氏春秋。慎勢篇》云:「古之王者擇天下之中而立國。」《管子。度地篇》云:「天子有萬諸侯也。其中有公侯伯子男焉。天子中而處。」皆所謂「天子中而立」之義也。由中央至四面,東西為一萬四千里,南北為一萬三千里。故曰「國之四面,面萬有餘里」,猶《揆度篇》之言「萬乘之國,中而立市,東西南北度五百里」矣。

  〔五〕何如璋云:「正籍,謂定民征賦之籍也。以天下為郡縣,故入正籍者萬有餘里。有周封建,王畿千里,畿外為侯甸男采衛各服,服五百里,建邦設牧,制為職貢,無萬里皆入正籍者。此乃秦制,作偽者附之管子,謬矣。」元材案:據本篇下文所論,此乃漢代史實之反映。既與管仲無關,亦非秦制。入正籍,解已見《揆度篇》。  〔六〕元材案:「倪而是」又見《輕重甲篇》。倪同睨。此處當作「轉瞬即至」講,極言其路之近也。

  〔七〕元材案:熟穀,解已見《山至數篇》。此謂由于國之四面,面萬有餘里,路有遠近,故至有難易。有費百倍十倍之力而尚不能至者,亦有轉瞬而即至者。如此,則邊遠之民以與中央疏隔之故,不免發生疾怨之心,而離心力亦必隨之而起。邊境諸侯乘中央力之不及,招納亡人,施以恩惠,以成私威。此無他,實天子不能立壤列之制,自塞其歸命之途有以使然也。《漢書。賈誼傳》誼上疏云:「今淮南地遠者或數千里,越兩諸侯而縣屬於漢。其吏民繇役往來長安者自悉而補,中道衣敝,錢用諸費稱此。其苦屬漢而欲得王至甚,逋逃而歸諸侯者已不少矣,其勢不可久。」所論與此正同。

  〔八〕豬飼彥博云:「「之」當作「不」。」丁士涵云:「「之」乃「不」字誤。《山至數篇》曰:「天子以客行令以時出,熟穀之人亡。」又曰:「內則自還而不盡忠,外則諸侯連朋合與,熟穀之人則去亡,故天子失其權也。」此言「熟穀者去,天下不可得而霸」,與《山至數篇》文義略同。」張佩綸說同。  〔九〕丁士涵云:「「壤列」二字連文。下文云:「終則有始,與天壤爭,是謂立壤列也。」或讀「列」字下屬,非。」何如璋云:「「壤列」即「地列」之義。」郭沫若云:「「天下之旁」,當為「天下四旁」,旁猶方也。又此文所答非所問。上言距中央有遠近,輸正籍者勞逸不均,論理所答應為均輸,而乃答以封建,為可異。」元材案:丁、何二氏說是也。董仲舒《春秋繁露。爵國篇》云:「然則其地列奈何?曰:天子邦圻千里,公侯百里,子男五十里,附庸字者方三十里,名者方二十里,人氏者方五十里。」所謂「地列」即「壤列」之義矣。此當讀「請與之立壤列天下之旁」為一句。「旁」與「方」通。《文選。東京賦。薛注》「四方也」是也。謂立壤列於天下之四方也。故下文即接以「天子中而立」。所謂「中而立」,即對「天下之旁」而言,不必改字。又此處「立壤列」,與《事語篇》「定壤之數」,雖關於封地里數不盡一致,但皆力主封建國家對於封地必有定制,使其大小相維,然後可以收到「如胸之使臂,臂之使指」之效。《漢書。賈誼傳》稱:「是時天下初定,制度疏闊,諸侯王僭擬,地過古制。」誼數上疏陳政事,多所欲匡建。以為「欲天下之治安莫若眾建諸侯而少其力」,「令海內之勢,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從」。故力主「割地定制,令齊、趙、楚各為若干國,及燕、梁、他國皆然」。如此,「地制壹定,宗室子孫莫慮不王,下無背叛之心,上無誅伐之志」,即可以「當時大治,後世誦聖」矣。此文上云,距中央有遠近,「遠者疏,疾怨上,邊境諸侯受君之怨民,與之為善,缺然不朝」,正是「制度疏闊」,「地過古制」之必然結果,故作者即以「立壤列」之策答之。似不能謂為「所答非所問」也。

  〔一0〕何如璋云:「兼霸之壤,謂國土之最大者,殆上公之封也。」張佩綸云:「齊之始封侯爵,地方百里。而有負海之利,亦與兼霸之壤相准。故《小匡》亦云「地方三百六十里」也。」元材案:此兼霸之壤與《揆度篇》所謂「千乘之國」,皆指《漢書。刑法志》所謂「一封三百一十六里」之「千乘之國」而言,解已見《揆度篇》。二氏說皆望文生義,不可從。  〔一一〕趙用賢云:「佌音此,小也。」陳奐說同。俞樾云:「齊、佌一聲之轉,猶鱭魚之為鮆魚也。」張佩綸說同。元材案:俞、張說是也。佌讀如訾。《後漢書。馬勤傳。李賢注》:「訾與資同。」《考工記。鄭注》:「故書資作齊。」《管子。七臣七主篇》及《禁藏篇》「貧富之不訾」,《國蓄篇》則作「貧富之不齊」。然則佌、訾、資皆可通齊矣。齊諸侯即列侯,解已見《事語篇》。

  〔一二〕何如璋云:「「不」乃「大」之訛。謂分地小大以封也。」元材案:此說非是。「推」當依《事語篇》作「准」。此蓋言所立之壤列,既如胸之使臂,臂之使指,大小相維,中央有絕對支配之權力,則諸侯之勢力已甚微小,必不能與天子爭民矣。如此則准徐疾、羨不足之結果,挹於此者注於彼,雖散而在下,尚何害耶?

  〔一三〕戴望云:「宋本「泲」作「沸」。」元材案:仍當作泲,解已詳《地數篇》。

  〔一四〕元材案:此「靡幣」亦當作「靡敝」,解已見《輕重甲篇》。此謂草木以時而生產,器物以時而毀敗,乃緊承「山生金木無息」而言。與下句「泲水之鹽以日消」之緊承「海出泲無止」而言者互為對文。若作靡幣,則不可通矣。  〔一五〕元材案:「終則有始」,又見《輕重丁篇》,有與又通,即終而復始之意。與天壤爭者,天壤即天地,爭即鬥爭。但於此有應注意者,即此處之「與天壤爭」,與今日「和天鬥」「和地鬥」,亦即毛澤東同志所號召之「向自然界開戰」(見一九五七年六月人民出版社出版《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第十三頁),有其本質上之區別。後者是謂勞動人民以自力更生之革命精神,敢於和天地自然進行鬥爭,敢於向天地自然要糧食要財富,為人民增進福利。而前者則是指萬物雖有毀敗消耗之時,然天地則仍生生不已,故善為天下者,必先通於「終則有始」之理,而繼續施行其輕重之筴。天地出泲無止,則輕重之策亦隨之而無止。天地生金木無息,則輕重之筴亦隨之而無息。此正結上文「天下之朝夕終身不定」之意。《山至數篇》云:「財終則有始,與四時廢起。聖人理之以徐疾,守之以決塞,奪之以輕重,行之以仁義,故與天壤同數。此王者之大轡也。」《揆度篇》云:「輕重之數,……若四時之更舉,無所終。」義與此同。  武王問於癸度〔一〕曰:「賀獻不重,身不親於君。左右不足,支〔二〕不善於群臣。故不欲收穡戶籍〔三〕而給左右之用,為之有道乎?」

  癸度對曰:「吾國者衢處之國也,遠秸之所通,游客蓄商之所道,財物之所遵〔四〕。故苟入吾國之粟〔五〕,因吾國之幣,然後載黃金而出〔六〕。故君請重重而衡輕輕,運物而相因,則國筴可成。〔七〕故謹毋失其度未與民可治〔八〕。」

  武王曰:「行事奈何?」

  癸度曰:「金出於汝漢之右衢,珠出於赤野之末光,玉出於禺氏之旁山,此皆距周七千八百餘里。其涂遠,其至阨,故先王度用於其重,因以珠玉為上幣,黃金為中幣,刀布為下幣。故先王善高下中幣,制下上之用,而天下足矣〔九〕。」

  〔一〕張文虎云:「癸度即揆度。」張佩綸云:「「癸度」篇名,今作人名,非是。或疑「武王」即威公,「癸度」即癸乙,當與「迎癸乙於周下原」合為一節。」元材案:《史記。律書》:「癸之為言揆也。言萬物可揆度也。故曰癸。」武王、癸度皆作者任意假託之人名,說已詳《揆度篇》。張佩綸說非。  〔二〕戴望云:「宋本「友」作「支」,疑誤。」張佩綸云:「「支」,各本作「友」,誤。「支」當作「枝」。此言來仕者,君既以賀獻而始親,群臣又復以賀獻而始善,故欲重祿以給左右之用,而不欲出於正賦,所答殊非所問,蓋原本壞佚,而妄人隨意掇拾成之。」許維遹云:「各本「支」作「友」,當據改。此當讀「左右不足」為句,「友不善於群臣」為句。「友」與「有」通,有,又也。下文云:「故不欲收穡戶籍而給左右之用。」因「左右不足」,故云「給左右之用」也。」郭沫若云:「作「友」是也,但不應讀為又。原文為「賀獻不重,身不重於君;左右不足,友不善於群臣」,「友」與「身」對文,身猶言自己,友乃指左右也。言己之賀獻不重,故身不見重於君;而左右亦不豐潤,故左右之人亦不善於群臣,則勢須「收穡戶籍而給左右之用」,但又不願。故問除此之外,尚有道可為否也。」元材案:仍當作「支」。「支」即肢,謂四肢也,與「身」對文。「賀獻不足」與「左右不足」亦為對文。「身」指封建國君自己,「支」指國君左右,「君」指天子,「群臣」指天子大臣。國君之於天子必有賀獻,賀獻不足,則不能得天子之信任。國君左右之於天子大臣必有餽遺,餽遺不足,則不能得天子大臣之親善。據此,則不僅國君對天子有賀獻之義務,國君之左右對天子大臣亦有餽遺之義務,重重剝削,層出不窮,而人民之負擔,重不可言矣。賀獻之制,始於漢高祖,說已詳《輕重甲篇》。左右餽遺,漢代亦多有之。《漢書。主父偃傳》:「偃數上疏言事……上從其計。尊立衛皇后及發燕王定國陰事,偃有功焉。大臣皆畏其口,賂遺累千金。」即其證矣。此言欲不畝穡戶籍而給左右之用,下文答以獎勵外國貿易,吸收外國黃金,然後「善高下中幣」以「制下上之用」,文通字順,一氣呵成,謂為所答非所問,徒見其不通而已!

  〔三〕戴望云:「「不欲」當作「欲不」,二字倒。」元材案:戴說是。「收穡」即「畝穡」之訛,說已見《國蓄篇》。

  〔四〕豬飼彥博云:「「秸」疑當作「近」。」張佩綸云:「遠秸者,「百里賦納總,二百里納銍,三百里納秸,四百里粟,五百里米」,馬融注:「秸,去其穎。」鄭注:「秸,又生穎也。四百里入粟,五百里入米,遠彌輕也。」「遠秸」,以粟米言,言遠方賦納之通涂也。」郭沫若云:「「秸」乃「●」之誤字。金文《大克鼎》「擾遠能●」,《番生●》同,即《書。堯典》、《顧命》、《詩。大雅》之「柔遠能邇」。王國維云:「●與埶通。《堯典》格於蓺祖,今文作假於祖禰,知蓺、禰同用。《立政》之蓺人表臣,蓺人即邇人,與表臣對文。」(見《克鼎銘。考釋》)今作「秸」者,乃後人不識●字,輾轉傳寫而誤。《晉姜鼎》「遠●君子」,宋刻本「●」誤為「●」,即其比。」元材案:仍以作「遠秸」為是。「遠秸」統括「百里賦納總,二百里納銍,三百里納秸,四百里粟,五百里米」而言。「通」、「道」、「遵」皆往來經過之意。此謂吾國交通四達,凡遠方賦納之人及商賈貨物皆將往來經過其地。《史記。貨殖傳》所謂「陶為天下之中,諸侯四通,貨物所交易」者,是其例矣。

  〔五〕豬飼彥博云:「「入」當作「食」。《地數》曰:「食吾本粟。」」丁士涵說同。陶鴻慶云:「「故苟入吾國」為句。「之粟」上奪「食吾國」三字。其文云:「故苟入吾國,食吾國之粟,因吾國之幣。」皆指游客蓄商言之。今本誤奪三字,遂以「之粟」二字屬上讀之,則於義難通。」元材案:兩說皆可通,然以豬飼說為簡而確,當從之。

  〔六〕元材案:「然後載黃金而出」,即《地數篇》「騏驥黃金然後出」之意,謂外國商人從其國向吾國輸入黃金也。說已詳《地數篇》。

  〔七〕元材案:請重重而衡輕輕,指以黃金之重衡萬物之輕而言。謂當是之時,我既擁有大量之黃金,即當運用輕重之筴,以黃金之重而衡萬物之輕,然後再運用萬物以操縱一切,如此我之經濟政策乃可有成矣。此與《輕重甲篇》「金坐長而百倍,運金之重以衡萬物,萬物盡歸於君」,意義全同。豬飼彥博及戴望皆以「衡」為衍字者非。

  〔八〕丁士涵云:「案當讀「故謹毋失其度與本,則民可治」。今本「本」字訛「未」,又「與本」二字倒。「則」字據上文「則國筴可成」句補。上文曰:「故苟食吾國之粟,因吾國之幣。」粟、幣皆本也。故《地數篇》曰:「人求本者,食吾本粟,因吾本幣。」「故謹毋失其度與本,則民可治」與上文「故君請重重而衡輕輕,運物而相因,則國筴可成」,文法一例」。郭沫若云:「不改字亦可通。原文當讀為「故謹毋失其度。未與(歟)?民可(何)治?」古文例以「與」為「歟」,「可」為「何」。」元材案:《地數篇》之「本」字乃「國」字之意,說已詳該篇。丁氏以粟幣為本,又誤解彼處之「本」字,蓋兩失之。然此句必有訛奪,郭說亦不可通。不必強解,闕疑可也。

  〔九〕元材案:此承上「請重重而衡輕輕」而言。旁山,孫星衍云:「《地數》、《揆度》二篇皆作「邊山」,因●旁字形相近而訛。」今案旁邊一音之轉,且意義相同,可以互用。亦猶禺氏、牛氏之互用也。又案:此段文字,已分見《國蓄》《地數》及《揆度》等篇。上段文字《地數篇》亦有之。然各篇除《國蓄篇》外,其餘皆作管子對桓公語。此則忽然改為癸度與武王問答之詞,益足證明各篇所用人名,全屬隨意假託,與歷史事實初無關係。張佩綸不明此理,乃以「揆度篇名,今作人名」為非是,又疑「武王或即威公,癸度即癸乙,當與「迎癸乙於周下原」合為一節」,牽強附會,可笑之至!

  桓公曰:「衡謂寡人〔一〕曰:「一農之事必有一耜一銚一鎌一鎒一椎一銍〔二〕,然後成為農。一車必有一斤一鋸一釭一鑽一鑿一銶一軻〔三〕,然後成為車。一女必有一刀一錐一箴一鉥〔四〕,然後成為女〔五〕。請以令斷山木,鼓山鐵〔六〕。是可以無籍而用足。」」

  管子對曰:「不可。今發徒隸而作之,則逃亡而不守。發民,則下疾怨上〔七〕。邊境有兵,則懷宿怨而不戰。未見山鐵之利而內敗矣。故善者不如與民〔八〕,量其重,計其贏,民得其十,君得其三〔九〕。有雜之以輕重〔一0〕,守之以高下。若此,則民疾作而為上虜矣〔一一〕。」  〔一〕元材案:衡,財政機關名稱,解已見《巨(筴)乘馬篇》。上處又借為人名。何如璋所謂「衡亦假設之名以明輕重者」是也。

  〔二〕元材案:耜、銚,解已見《海王篇》。鎌,《集韻》「或作鐮」。《楊子方言》:「刈鉤自關而西或謂之鎌。」即今之鐮刀。鎒同耨。《詩》「庤乃錢鎛」,《傳》:「鎛,鎒也。」《疏》:「鎒或作耨。」》漢書

上一章目录下一章

Copyright © 读书网 www.dushu.com 2005-2020, All Rights Reserved.
鄂ICP备15019699号 鄂公网安备 420103020016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