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管子輕重四──事語

管子輕重篇新詮 作者:馬非百


  張佩綸云:「《戰國策 劉向別錄》:『中書本號或曰《國策》,或曰《短長》,或曰《事語》。』此篇亦名《事語》。疑子政校中秘書時,以《事語》之述六國時事近於《國策》者入《國策》,而其述齊桓時事類於《管子》者入《管子》,故仍以《事語》名篇。其為戰國游士依託管子無疑。」又云:「此篇必不止二節。《山至數篇》之『梁聚』、『請士』、『特命我曰』三節,《輕重乙》之『衡謂寡人曰』一節,均當以類錄入。蓋後人強分之以足篇數,愈雜糅不可讀矣。」元材案:本書所述,雖以齊桓、管仲為問答之主體,然只是著者假託之詞,與齊桓時事初無關係,予在《巨(筴)乘馬篇》已詳論之。即如張氏所云「以齊桓時事類於《管子》者入《管子》,故仍以《事語》名篇」。然本書各篇之假託齊桓時事者,實不止張氏所舉數節為然,乃僅此篇可名為《事語》,不知張氏又將何以解之?且古人行文,體例本不如後世之謹嚴。節數多寡,原無一定。故《管子》其他各篇亦多長短不一。《論語》、《孟子》及諸子書莫不皆然。若必一一為之補訂,則古籍之可議者,不止《管子輕重篇》一書而已!至本書之篇名取義,或以篇首所見之字為題,如《巨(筴)乘馬》、《國蓄》、《山國軌》、《山權數》、《地數》、《國准》等是。或以篇中之內容為題,如《乘馬數》、《山至數》、《揆度》等是。或以干支為題,如《輕重甲、乙、丙、丁、戊、己》等是。本篇篇首,即問「事之至數」,故即以《事語》為題,蓋亦屬於第一類。此等方法,亦古籍中通用之例,正不必以《戰國策》之一名《事語》,遂疑此篇為《戰國策》之一部分也。

  提要:全文共分二大段:第一段論「泰奢之數」不可用於「危隘之國」。第二段論佚田所提「用非其有,使非其人」之觀點亦不合,其理由為「不定內不可以持天下」。兩段皆以「積蓄」為中心。前者謂「非有積蓄、積財」,不可以「用人、勸下」。後者謂「國有十年之蓄」,始能操「十勝」之權。

  桓公問管子曰:「事之至數〔一〕可聞乎?」

  管子對曰:「何謂至數〔二〕?」

  桓公曰:「秦奢〔三〕教我曰:『帷蓋〔四〕不修,衣服不眾,則女事不泰〔五〕。俎豆之禮不致牲〔六〕,諸侯大牢,大夫少牢。不若此〔七〕,則六畜不育。非高其臺榭,美其宮室,則群材不散。〔八〕』此言何如?」

  管子曰:「非數也。」

  桓公曰:「何謂非數?」

  管子對曰:「此定壤之數也〔九〕。彼天子之制〔一0〕,壤方千里,齊諸侯〔一一〕方百里,負海子〔一二〕七十里,男五十里,若胸臂之相使也〔一三〕,故准徐疾〔一四〕贏不足〔一五〕,雖在下也不為君憂〔一六〕。彼壤狹而欲舉〔一七〕與大國爭者〔一八〕,農夫寒耕暑芸,力歸於上,女勤於緝績徽織,功〔一九〕歸於府者,非怨民心,傷民意也。非有積蓄,不可以用人;非有積財,無以勸下〔二0〕。泰奢之數〔二一〕,不可用於危隘之國。」

  桓公曰:「善。」


  〔一〕 元材案:「至數」一詞,又見《漢書 東方朔傳》。「朔云:『朔狂,幸中耳。非至數也。』」但彼處是指東方朔善於測算而言,與《後漢書 王渙傳》所謂「神算」之意義相同。此處「至數」之至即《管子 法法篇》「夫至用民者」之至,尹注云:「至,善也。」數者,《說文》:「計也。」至數即善計。猶《鹽鐵論 本議篇》之言「長策」,《非鞅篇》之言「巨計」,《利議篇》之言「異策」或「奇計」,《誅秦篇》之言「至計」矣。

  〔二〕 張佩綸云:「此三句乃《山至數》篇首。『何謂至數』亦當是桓公問辭。」元材案:此說非是。本書所討論者,只是一個財政經濟問題。反復申述,不離其宗。故各篇同文之處不一而足。必如張氏說,言至數者應歸之《山至數》。則《地數篇》及《輕重甲篇》之論煮鹽,與《輕重乙篇》之論鼓鐵,皆應歸之《海王篇》。一切言積蓄者皆應歸之《國蓄篇》。而其它同文之處,亦應一一為之分別重新釐定而後可矣。至「何謂至數」,明是管子語,乃亦必強定為桓公之辭。然則上文「事之至數可聞乎」,又是何人問語耶?

  〔三〕 何如璋云:「所謂秦奢者,不必實有其人,桓公設為問難以明輕重之數。下文佚田之類仿此。」姚永概云:「『秦奢』,字作『秦』。後『泰奢之數不可用於危隘之國』,字又作『泰』。此篇之泰奢、佚田,皆是寓言,非實有其人也。作『秦』乃誤字。」元材案:兩氏說皆是也。

  〔四〕 元材案:帷蓋二字又見《輕重丁篇》。《禮 檀弓》:「敝帷不棄,為埋馬也。敝蓋不棄,為埋狗也。」帷,車帷。蓋,車蓋。二者皆紡織物,乃女工生產品。

  〔五〕 元材案:「女事不泰」,宋本作「士女不泰」,非是。女事謂女工生產之事。泰,通也。女事不泰,猶言女工生產不發達。

  〔六〕 豬飼彥博云:「不當作必。」戴望云:「不字衍文。」元材案:「不致牲」當依豬飼說作「必致牲」。下文太牢、少牢,即致牲之等級。《國語 楚語》:「諸侯祀以太牢,大夫祀以少牢。」但對太牢少牢之解釋,歷來說者不一。《大戴記 曾子天圓》:「諸侯之祭牲牛曰太牢,大夫之祭牲羊曰少牢。」此一說也。又《公羊》桓八年傳「冬曰烝」注云:「禮,天子諸侯卿大夫牛羊豕凡三牲曰太牢,天子元士、諸侯之卿大夫羊豕凡二牲曰少牢。」程大昌《演繁露》云:「牛羊豕具為太牢,但有羊豕而無牛,則為少年。今人獨以太牢為牛,失之也。」此又一說也。但祭祀必須用牲則一,故曰「必致牲」。戴說失之。

  〔七〕 金廷桂曰:「『不若此』三字衍文。」元材案:此乃緊承上文而言。上文言祭祀之禮,諸侯必致太牢,大夫必致少牢。不若此,則六畜之需要減少,故人民不肯繁育之也。金說非。

  〔八〕 元材案:《鹽鐵論 通有篇》大夫云:「《管子》曰:『不飭宮室,則材木不可勝用。不充庖厨,則禽獸不損其壽。無味利,則本業所出。(盧文弨云:味疑末。)無黼黻,則女工不施。』」所引管子曰云云,似即此處所謂「泰奢之數」,惟字句、順序皆不相符。

  〔九〕 元材案:定即《漢書 賈誼傳》「割地定制」及「地制一定」之定。定壤與下文「彼壤狹而欲舉與大國爭」之「狹壤」即所謂「危隘之國」互為對文。前者分授土地,自天子以至於子男皆有定制,而其權操於天子。故能令海內之勢「如身之使臂,臂之使指,莫不制從」。與後者之處於「一股之大幾如腰,一指之大幾如股」之地位者,實不可同日而語。著者認為泰奢之數,僅可適用於前者而不適用於後者。故下文曰「此定壤之數,不可用於危隘之國」,亦猶《乘馬數篇》之言「鬥國」「王國」之分及《山至數篇》之言「為諸侯」與「遍有天下」之分矣。

  〔一0〕元材案:「彼天子之制」以下五句,又見《孟子 萬章篇》、《禮記 王制篇》及《春秋繁露 爵國篇》。本書《輕重乙篇》亦有之。惟彼處「齊」作「佌」。又取消「五十里」一級而於天子之下、佌諸侯之上另加「兼霸之壤三百有餘里」一級。與《揆度篇》所謂「千乘之國,中而立市,東西南北度百五十餘里」相同。其意義當於《揆度篇》再論之。

  〔一一〕豬飼彥博云:「齊,中也。謂中國諸侯。」宋翔鳳、俞越說同。元材案:齊即《淮南 原道篇》「齊靡曼之色」之齊。注:「齊,列也。」齊諸侯,即列諸侯,猶言列侯矣。

  〔一二〕元材案:負海者,《輕重乙篇》云:「東方之萌帶山負海,北方之萌衍處負海。」《漢書 地理志》:「太公以齊地負海寫鹵。」此蓋借用之為邊遠地區之代名詞。張佩綸以「負海」屬上為句,謂「齊諸侯即齊國,負海自指齊言」,宋翔鳳謂「負海子」為「蠻夷之子」,均失之。

  〔一三〕元材案:「若胸臂之相使也」,《輕重乙篇》作「若此,則如胸之使臂,臂之使指也」。似皆出自賈誼《陳政事疏》。

  〔一四〕元材案:徐疾一詞,在本書凡十七見,皆指號令言。《揆度篇》「號令者徐疾也」是也。《地數篇》云:「令有徐疾,物有輕重。」《國蓄篇》作:「令有緩急,故物有輕重。」可見徐疾即緩急。

  〔一五〕元材案:「贏不足」,《九章算術》之一,以御隱雜互見者。即藉有餘不足以求隱雜之數之法也。亦作「盈不足」。又作「盈朒」。《輕重乙篇》作「羡不足」,義與此同。

  〔一六〕元材案:「在下」即《山國軌篇》「國幣之九在上,一在下」及「幣在下,萬物皆在上」之「在下」,謂在民間流通也。此謂在定壤之國,財穀雖以奢侈而流通在民間,然中央政府猶得以號令之徐疾,就其有餘不足者準而平之,故不足為病。《山至數篇》所謂「乘四時,行攔牢之策,以東西南北相被原作彼,誤。據《丁篇》校改。用平而准」,即此義也。

  〔一七〕俞樾云:「『舉』即『與』之誤而衍者。」吳汝綸則以意於「舉」字下增一「兵」字。元材案:舉即《漢書 嚴安傳》「陳勝吳廣舉陳」之舉。顏師古注云:「舉謂起兵也。」二氏說皆非。

  〔一八〕聞一多云:「『彼壤狹而欲舉與大國爭者』下有挩文。」郭沫若云:「自『定壤之數也』至此句止,凡六十四字,別篇脫簡羼入於此,故所答非所問。」又曰:「自『農夫寒耕暑耘』,至『非怨民心,傷民意也』三十字,乃《匡乘馬篇》別本脫簡。故所答非所問。」又云:「『此定壤之數也』以下至『不為君憂』五十三字,乃《輕重乙篇》別本脫簡,羼入於此。當刪。」元材案:本篇與《輕重》各篇及其他古書同文之處甚多。如必一一認為是別本脫簡而刪之,則豈復能成文耶?蓋原文共分二節。從「此定壤之數也」至「不為君憂」為第一節,乃說明「地制壹定」之國,財穀雖以奢侈而流通於民間,然政府猶得以號令之徐疾,就其有餘不足者準而平之,故曰「此定壤之數」。從「彼壤狹而欲舉與大國爭者」至「不可用於危隘之國」為第二節,乃說明若在壤狹之國,則一切財穀非絕對由封建國家管制而獨佔之,使其「力歸於上」「功歸於府」,便有「稅於天下」而「吾民常為天下虜」(《地數篇》語)之危險,故曰「非數」。一問一答,段落分明,既無脫文,亦非錯簡。似不可刪。

  〔一九〕元材案:功即《山國軌篇》「某鄉女勝事者終歲績,其功業若干」之功業。此處指「緝績徽織」等生產品而言。

  〔二0〕元材案:「蓄積」指五穀,承「農夫寒耕暑芸,力歸於上」而言。「積財」指女工生產品,承「女勤於緝績徽織,功歸於府」而言。前者俸祿所出,故曰「非有蓄積,不可以用人」;後者賞賜所出,故曰「非有積財,無以勸下」也。

  〔二一〕郭沫若云:「『數』當是『教』之誤。上文『管子曰,非數也。桓公曰,何謂非數』,兩『數』字亦同是『教』字之誤。均承『泰奢教我曰』而言。」元材案:此說可商。「數」字乃本書各篇習用之專門術語,說已詳《巨(筴)乘馬篇》。「泰奢之數」,與《地數篇》「武王之數」,《揆度篇》「堯舜之數」,「神農之數」,及《國準篇》「五家之數」句例全同。此乃緊承上文「事之至數」與「何謂至數」兩「數」字而言。蓋桓公認為泰奢所教乃所謂「事之至數」,而管子則認為「泰奢之數不可用於危隘之國」,只能謂為「定壤之數」而不能稱為「至數」,故曰「非數」。非數者,猶《鹽鐵論 擊之篇》及《西域篇》之言「非計也」。若改為「教」字,則不僅所答非所問,而且與全書文風亦不符合矣。

  桓公又問管子曰:「佚田〔一〕謂寡人曰:『善者〔二〕用非其有,使非其人〔三〕。何不因諸侯權以〔四〕制天下?』」

  管子對曰:「佚田之言非也。彼善為國者,壤辟〔五〕舉則民留處,倉廩實則知禮節。且無委致圍,城肥致衝〔六〕。夫不定內,不可以持天下。佚田之言非也。」

  管子曰〔七〕:「歲藏一,十年而十也。歲藏二,五年而十也。穀十而守五,綈素〔八〕滿之,五在上。故視歲而藏〔九〕,縣時〔一0〕積歲,國有十年之蓄〔一一〕。富勝貧,勇勝怯,智勝愚,微勝不微〔一二〕,有義勝無義,練士勝歐眾〔一三〕,凡十勝者盡有之〔一四〕。故發如風雨,動如雷霆,獨出獨入,莫之能禁止〔一五〕,不待權與〔一六〕。佚田之言非也。」

  桓公曰:「善。」


  〔一〕 何如璋云:「佚田者假設之名。與上文泰奢一例。」

  〔二〕 元材案:「善者」二字在本書凡六見。此外「善為國者」六見,「善為天下者」三見。《地數篇》作「善用本者」。用即為,本即國也。又《揆度篇》有「善正商任者」一語。依各語比較觀之,「善者」二字,當可作三種解釋,一即「善為國者」,二即「善為天下者」,三即「善為某事者」。本篇下文管子曰:「彼善為國者」云云,則此處「善者」二字蓋亦指「善為國者」而言。

  〔三〕 張文虎云:「用非其有,即所謂來天下之財也。使非其人,即所謂致天下之民也。」元材案:二語又分見《地數》及《輕重甲篇》。其他諸子書亦多有之。《商君書 錯法篇》云:「故明主用非其有,使非其民。」此人即民也。《淮南 主術篇》作人,與此同。又《呂氏春秋 用民篇》云:「湯武非徒用其民也,又能用非己之民。能用非己之民,國雖小,卒雖少,功名猶可立。古者多由布衣定一世者矣,皆能用非其有也。用非其有之心,不可不察之本。」依畢沅校增下「不」字。又《分職篇》云:「先王用非其有,如己有之,通乎君道者也。」又《圜道篇》云:「主也者,使非有者也。」字句皆大同小異。蓋古有此語而佚田稱之。

  〔四〕 王紹蘭云:「按『權以』二字連讀。『以』猶『與』也,古多通用。權以猶權與也。《輕重甲篇》:『數欺諸侯者無權與。』即其證。《說文》:『與,黨與也。』『權與』謂利權親與。『因諸侯之權』,即謂『用非其有』。『因諸侯之與』即謂『使非其人。』故佚田云:『何不因諸侯權以制天下。』管子則謂『善為國者不待因諸侯之權與』也。『權與』正對『權以』之文。若讀『因諸侯權』為句,『以制天下』為句,則管子但云『不待權』可矣,何必贅言『與』乎?」

  〔五〕 元材案:「壤辟舉」云云,《管子 牧民篇》語,又見《輕重甲篇》。惟《牧民篇》及《輕重甲篇》「壤」皆作「地」。壤、地二字義相通。辟即《孟子 告子篇》:「我能為君辟土地」之辟。朱注:「辟與闢通,開墾也。」舉即「百畝不舉」、「千畝不舉」、「萬畝不舉」、「十萬畝不舉」之舉。解已見《巨(筴)乘馬篇》。「倉廩實」,指國家積蓄而言,觀下文「國有十年之蓄」云云可證。與《牧民篇》之指人民積蓄者不同。

  〔六〕 肥,古本、劉本、朱本、趙本均作脆。劉績云:「委,委積也。無食則人欲圍而取之。脆,不堅也。衝,衝車也。城不堅,則人思毀之。」于鬯云:「無蓋讀為廡。與下句『城脆致衝』之『城』字對。」元材案:二語又見《輕重甲篇》。本篇主要在論積蓄之重要,不宜又發為「廡委致圍」之論。于說非是。肥即《山至數篇》「古者輕賦稅而肥籍斂」之肥。丁士涵云:「肥,古俷字。《集韻》:『俷,薄也。』《列子 黃帝篇》曰:『所偏肥,晉國黜之。』張湛注云:『肥,薄也。』」今案丁說是也。《史記 三王世家》《燕王策》云:「毋俷德。」《集解》徐廣曰:「『俷』一作『菲』。」《索隱》引孔文祥云:「菲,薄也。」劉氏逕改為脆,失其義矣。

  〔七〕 元材案:「管子曰」三字衍,否則其上必另有桓公問語。此蓋承上文「定內」之意申言之。

  〔八〕 元材案:「綈素」二字不詞。丁士涵認為「綈素」即《揆度篇》之「夷疏」,《輕重甲篇》誤作夷競。丁氏釋《輕重甲》云:「『夷競』二字不可解。《揆度篇》曰:『夷疏滿之。無食者予之陳,無種者貸之新。』又《事語篇》曰:『穀十而守五,綈素滿之,五在上。』上下文皆言穀,必非繒綈。夷疏與綈素同聲。則《揆度篇》之『夷疏滿之』,即《事語篇》之『綈素滿之』矣。凡從夷從弟之字,古皆通用。其素疏二字通用者,惟有果蔬之疏古通用素。《禁藏篇》果蓏素食當十石。《墨子 辭過篇》:「古之民未知為飲食時,素食而分處。」《爾雅》曰:『穀不熟曰饑,疏不熟曰饉。』穀之外,蔬最為重。故管子言穀,必兼及蔬也。據此以推,則『夷競』之『競』,疑本是『疏』字。俗書競疏形近而訛。故對粟言之。粟言『積』,疏言『夷』者,夷讀如《周官 薙氏》『夏日至而夷之』之夷。鄭注曰:『夷之,以鉤鎌迫地芟之也。若今取茭矣。』先鄭注曰:『夷氏掌殺草。故《春秋傳》曰:如農夫之務去草,芟夷薀崇之。又今俗間謂麥下為夷下,言芟夷其麥,以其下種禾豆也。』又《稻人》:『夏以水殄草而芟夷之。』注先鄭說:『芟夷如《春秋傳》曰:芟夷薀崇之。今時謂禾下麥為夷下麥。言芟刈其禾,於下種麥也。』案先鄭言夷禾夷麥,《管子》言夷疏,皆是剪取之意。後鄭又以取茭為況。蓋草萊必迫地芟之。蔬是草萊之可食者,惟夷之乃得當耳。《事語篇》『綈』字本是『稊』字。『夷』之通『稊』,猶『荑』之通『蕛』。淺人因下『素』字,遂取同聲之『綈』字改之,而失其解矣。」今案:此說甚精確。此謂十分之穀,政府守其五分,另以百蔬補充人民之食用。如《輕重乙篇》所謂「山諸侯之國,則斂疏藏菜,此之謂豫戒」者,亦足以維持其生活。則政府手中可常操國穀百分之五十矣。蓋百疏對於民食,本甚重要。《管子 立政篇》云:「六畜不育於家,瓜瓠葷菜百果不備具,國之貧也。」又曰:「六畜育於家,瓜瓠葷菜百果備具,國之富也。」又《禁藏篇》云:「夫民之所生,衣與食也。食之所生,水與土也。所以富民有要,食民有率。率三十畝而足於卒歲。歲兼美惡,畝取一石,則人有三十石。果蓏素食當十石,糠秕六畜當十石,則人有五十石。布帛麻絲旁入奇利未在其中也。故國有餘藏,民有餘食。」又《荀子 富國篇》云:「夫不足,非天下之公患也,特墨子之私憂過計也。今是土之生五穀也,人善治之,則畝數盆,一歲而再獲之。然後瓜桃棗李一本數以盆鼓,然後葷菜百疏以澤量,然後六畜禽獸一而剸車,黿鼉魚鱉鰌鱣以時別一而成群,然後飛鳥鳧雁若煙海,然後昆蟲萬物生其間,可以相食養者不可勝數也。」皆以百疏與五穀六畜並提,即此所云「夷蔬滿之」之義。猶解放前各地農諺之言「糠菜半年糧」矣。

  〔九〕 元材案:視歲而藏,即視其歲之上、中、下而決定其所應藏之數。如李悝平糶法:「上熟糴三舍一,中熟糴二舍一,下熟中分之。」即其例也。

  〔一0〕元材案:縣即《山至數篇》「縣死其所」之縣,與懸同,繫也。有累積之義。《荀子。性惡篇》云:「加日縣久。」楊倞注云:「加日,累日也。縣久,懸繫以久長。」義與此同。

  〔一一〕元材案:「國有十年之蓄」一語又見《國蓄》及《輕重乙篇》。《賈誼新書》亦屢言之,《無蓄篇》云:「禹有十年之蓄,故免九年之水。湯有十年之積,故勝七年之旱。」《憂民篇》云:「王者之法,民三年耕而餘一年之食,九年而餘三年之食,三十歲而民有十年之蓄。」又曰:「王者之法,國無九年之蓄,謂之不足。無六年之蓄,謂之急。無三年之蓄,國非其國也。」可見「十年之蓄」乃漢人之最高理想矣。

  〔一二〕豬飼彥博云:「『微』疑當作『能』。《七法》曰:『以能勝不能』。」井衡云:「『微』讀為『媺』。媺,善也。」李哲明云:「『微』字無義。疑當為『媺』。媺古美字。美者善也。《孟子》曰:『充實之謂美。』故得與富勇諸字並舉。」元材案:微即《呂氏春秋 決勝篇》「凡兵之勝,敵之失也。勝失之兵必隱、必微、必積、必摶。隱則勝闡矣,微則勝顯矣,積則勝散矣,摶則勝離矣。諸摶攫柢噬之獸,其用齒角爪牙也,必託於卑微隱蔽,此所以成勝」之微。此以「微」與「不微」對文,彼以「微」與「顯」對文,蓋皆指嚴守機密與不嚴守機密而言。諸氏說皆失之。

  〔一三〕元材案:「歐」當作敺。《漢書 韓信傳》:「經所謂敺市人而戰之也。」師古注云:「敺與驅同。忽入市廛而敺取其人令戰,言非素所練習。」敺眾,義與此同。

  〔一四〕豬飼彥博云:「『十』當作『六』,不然,上文缺四勝。」安井衡云:「十,猶全也。言十勝無一敗者,藏穀中盡有之。」張佩綸云:「『十勝』只言六勝。案《樞言篇》『七勝』,與此大同小異。疑十當作七,挩去一句耳。此駁佚田因諸侯之說。」于鬯云:「此『十』字當誤,否則上文有脫。」郭沫若云:「此言『富勝貧,勇勝怯,智勝愚,微勝不微,有義勝無義,練士勝敺眾,凡十勝者盡有之。』僅舉六勝而統之以『十』。《樞言篇》『眾勝寡,疾勝徐,勇勝怯,智勝愚,善勝惡,有義勝無義,有天道勝無天道,凡此七勝者貴眾。』兩文互有出入,合計之則恰是『十勝』之數。蓋本作『眾勝寡,富勝貧,疾勝徐,勇勝怯,智勝愚,微勝不微,善勝惡,有義勝無義,有天道勝無天道,練士勝敺眾。』『微』乃周密之意。十勝既備,則本篇奪其四,《樞言》奪其三。《樞言》『七勝』乃『十勝』之訛。古文『七』作『七』,『十』作『十』,僅縱橫畫有長短之別,極易互訛。」元材案:除郭引《樞言篇》外,《管子 七法篇》及一九七二年臨沂銀雀山漢墓出土《王兵篇》亦有與此相類之文字。《七法篇》云:「是故以眾擊寡,以治擊亂,以富擊貧,以能擊不能,以教卒擊敺眾白徒,故十戰十勝,百戰百勝。」《王兵篇》云:「夫以治擊亂,以富擊貧,以能擊不能,以教士擊敺民,此十戰十勝之道。」(一九七六年《文物》第十二期銀雀山漢墓竹簡整理小組:《臨沂銀雀山漢墓出土〈王兵篇〉釋文》。下同。)此謂國有十年之蓄,則富力雄厚,一切勝利條件皆盡有之矣。《漢書 食貨志》賈誼所謂「苟粟多而財有餘,何為而不成?以攻則取,以守則固,以戰則勝,懷敵附遠,何招而不至。」義與此同。共止六勝而曰「十勝」者,舉其大數而言,亦猶《七法篇》共止五勝,《王兵篇》亦止四勝,而或曰「十戰十勝,百戰百勝」,或曰「此十戰十勝之道」也。本書與《管子》其他各篇並不是一個思想體系,不能據彼改此,更不能挹彼注茲。以上諸說均太迂!

  〔一五〕元材案:「發如風雨」四句又見《輕重甲篇》。此蓋軍事家常用語。銀雀山漢墓出土《王兵篇》云:「動如雷電,起如飛鳥,往如風雨,莫當其前,莫害其後,獨出獨入,莫能禁止。」《管子 七法篇》云:「故舉之如飛鳥,動之如雷電,發之如風雨。莫當其前,莫害其後。獨出獨入,莫能禁圉。」《幼官篇》云:「說行如風雨,發如雷電。」又《淮南 兵略篇》云:「卒如雷霆,疾如風雨。若從地出,若從天下。獨出獨入,莫能應圉。」凡皆以描繪國力之強大無敵而已。

  〔一六〕丁士涵云:「『待』當為『恃』。『不恃權與』,正與上文『桓公曰何不因諸侯權以制天下』相對。因,依也。恃,亦依也。二字同義。」元材案:此語又見《管子 七法篇》、《幼官篇》及銀雀山出土《王兵篇》。《七法篇》「待」作「恃」。《幼官篇》及《王兵篇》皆作「待」,待字不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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