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任契第七十九

老子河上公注 作者:



  和大怨,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以相和報。

  必有餘怨,

  任刑者失人情,必有餘怨及於良人也。

  安可以為善?

  言一人,則先天心,安可以和怨為善﹖

  是以聖人執左契而不責於人。

  古者聖人執左契,合符信也。無文書法律,刻契合符以為信也。但刻契為信,不責人以他事也。

  有德司契,

  有德之君,司察契信而已。

  無德司徹。

  無德之君,背其契信,司人所失。

  天道無親,常與善人。

  天道無有親疏,唯與善人,則與司契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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