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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子河上公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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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任契第七十九
老子河上公注
作者:
和大怨,
殺人者死,傷人者刑,以相和報。
必有餘怨,
任刑者失人情,必有餘怨及於良人也。
安可以為善?
言一人,則先天心,安可以和怨為善﹖
是以聖人執左契而不責於人。
古者聖人執左契,合符信也。無文書法律,刻契合符以為信也。但刻契為信,不責人以他事也。
有德司契,
有德之君,司察契信而已。
無德司徹。
無德之君,背其契信,司人所失。
天道無親,常與善人。
天道無有親疏,唯與善人,則與司契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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