叙刑下
《晋书》曰:羊亮为太傅杨骏参军,时京邑多盗窃,骏欲更重其法,盗百钱加大辟,请官属会议。亮曰:“昔楚江乙母失布,以为盗由令尹。公若欲无盗,将自止,何重法为?”骏惭而止。
《後魏书》曰:韩骐麟为齐州刺史,宽刑罚。从事刘普庆说曰:“明公杖节分忧,无所斩戮,何以示威?”答曰:“人不犯,何以戮乎?若须立威,当以卿始。”庆惭惧而退。
《梁书》曰:武帝敦睦九族,优藉朝士,有犯罪者,皆讽臣下屈法申之。百姓有罪,即按以法。其缘坐,老幼不免,一人逃亡,举家质作,人既穷急,奸宄益深。後帝亲南郊,秣陵老人遮帝曰:“陛下为法,急於黎庶,缓於权贵,非长久之术。诚能反是,天下幸甚。”帝锐意儒雅,疏简刑法,自公卿大臣,咸不以鞠狱留意,奸吏招权,巧文弄法,货贿成市,多致枉滥。大率二岁刑以上,岁至五千人。是时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着斗械。(任即课也。)若疾病,权解之。
《後周书》曰:大象元年,诏罢高祖所约法。初,高祖作《刑书要制》,用法严重。讥即位,以海内初平,恐物情未附,乃除之。
《隋书》曰:後周大象元年,诏:“高祖所立刑书,用法深重,其一切除之。”然帝数行肆赦,为奸者皆轻犯刑法,政令不一,下无适从。於是又广《刑书要制》而更峻其法,谓之《刑经圣制》。宿卫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除。逃亡者皆死,而家口籍没。上书自误者科其罪,鞭杖皆百二十为度,名曰天杖。其後人加至二百四十。又作辟历车,以威妇人。其决罪人云与杖者即一百二十,多打者即二百四十。
又曰:开皇十六年八月景戊诏:“决死罪者,三奏而後行刑。”
《唐书》曰:贞观五年诏:“京师诸司比来奏决死囚,虽立五覆,一日即了,未暇审思,五奏何益?纵有追悔,又无所及。自今後宜二日中五覆奏,下诸州三覆奏。“又手敕曰:“比来断狱,多据律文,虽情有可矜,而不敢违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今後门下省覆奏,有据法合死而情可矜者,宜录状以闻。”
又曰:太宗尝录囚徒,悯其将死,为之动容。顾谓侍臣曰:“刑典仍用,盖风化未洽之咎。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更彰朕之不德也。用刑之道,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後加之以刑罚,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诛?非所以恤刑重却庶之谓也。”
又曰:贞观中制:“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其大祭祀及致斋日、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月及假日并不得奏决死刑。”
又曰:贞观中制:“古者行刑,君为彻乐减膳。今庭无恒设之乐,莫知何彻。然对食即不啖酒肉。自今以後,刑人日勿进酒肉。内教及太常,并宜停教。”
又曰:永徽中,高宗谓侍臣曰:“狱讼繁多,皆由刑罚枉滥,故《礼》曰,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蜂。末代断狱之吏,皆以苛刻为明,是以秦氏网密秋荼而获罪者众。今天下无事,四海安,欲与公等共行宽政。今日刑罚,得无枉滥乎?”太尉无忌对曰:“陛下欲致刑网宽平,臣下犹不识圣意。此法弊来己久,非止今日。若情存体国,即共号痴人,意在深文,便为能吏,所以罪虽合杖,必致遣徒,理有可生,务入於死。非憎前人陷於死刑,务取名耳。陛下矜而令放,法司亦宜固请,但陛下喜怒不妄加於人,刑罚自然中。”高宗曰:“卿言是矣。”
又曰:神功初,天后谓侍臣曰:“近者朝臣多被周兴、来俊臣等推勘,递相牵引,咸自承服。国家有法,朕岂能违?中间疑有枉滥,更使近者就狱亲问,皆自承引不虚,朕不以为疑,即可其奏。自周兴、俊臣死後,更无闻有反逆者。然则己前就戮者,不有冤滥耶?”姚元崇对曰:“自垂拱己後,被告身死破家者,皆是枉酷自诬而死。告者持以为功,天下号为罗织甚於汉之党锢。陛下令近臣就狱问者,近臣亦不保,何敢辄有动摇?被问者若废性,惧遭其毒手。赖上天降灵,圣情发寤,诛锄凶竖,朝廷安。今日己後,臣以微躯及一门百口保见在内外官,更无反逆者。若後有征验,反逆有实,臣请授知而不告之罪。”上大悦曰:“前宰相皆顺成其事,陷朕为淫刑之主。闻卿所说,甚合朕心。”
又曰:陆象先为益州长史,在官务以宽仁为政。司马韦抱贞言:“望明公稍行杖罚,以立威名。不然,恐下人怠惰,无所惧也。”象先曰:“为政者,理则可矣。何必严刑树威,损人益己?恐非仁恕之道。”
又曰:开元二十五年,刑部断狱,天下死罪惟有五十八人。大理少卿徐峤上言:“大理狱院由来相传煞气太盛,鸟雀不栖。至是鹊巢其树。”於是百寮上表贺,以为几至刑措。
又曰:大宗性仁恕。言事者谏曰:“陛下为政,伤於太宽,朝典由是不肃。”上笑而答曰:“今时运艰难,凡人臣事朕者,窥少禄利耳。今府库空竭,无俸入俾之优足,但峻刑科,是君上有威无恩,朕所不忍行也。”
《管子》曰:夫争强之国先争刑令。国之轻重者,刑也。
《文子》曰:道狭然後任智,德薄然後任刑,明浅然後任察。任智者心乱,任刑者上下恐,任察者下求善以事其上。
《庄子》曰:赏罚利害,五刑之辟,教之末;礼法度数,刑名比详,治之末也。
又曰:民为外刑者,金与木也;为内刑者,动与过也。霄人之离外刑也,金木讯之;离内刑也,阴阳食之。免内外之刑者,惟真人能之。
《司马法》曰:先王之治,从天之道,设地之宜,乃作五刑,以禁民僻;乃兴甲兵,以讨不义。制瑞节以通使,巡狩省方以会诸侯、考不同,正礼,月正时历,(考不同者,正法度齐于天子法度也。正礼者,上下之礼也。月正时历者,月正朔名也。时历,时气正月相应也。)名文章、车服(名月爵。称文章车服,所以显有德,异尊皋,使不逾制度也。天子法度,不从命,为乱常法也。)比德逆天之时,(比败德不行也。不顺时生煞之叙也。)乃征师於诸侯征之;不会朝过聘则刘;(刘,煞也。诸侯背叛不会朝过聘则煞之。)废贡职、擅称兵、相侵削,废天子之命则黜;(不从王者法度,则征其罪而黜之也。)改历史、衣服、文章,易礼变刑则放;(若奉王法,则不之远方。)娶同姓,以妾为妻,变太子,专罪大夫,擅立关,绝降交则幽;(幽系。)慢神省哀,夺民之时,重粟畜货,重罚暴虐,自佚,宫室过度,宫妇过数,则削地损爵。
《尸子》曰:秦穆公明於听狱。断刑之日,揖士大夫曰:“寡人不敏,使民入於刑,寡人与有戾焉。二三子各据尔官,无使民困於刑。”缪公非乐刑民,不得己也。此其所以善刑也。
又曰:车轻道近,则鞭策不用。鞭策之所用,远道重任也。刑罚也者,民之鞭策也。
《商君书》曰:晋文将欲明刑,於是合诸卿大夫於冀宫。颠颉後至,吏请其罪,遂断颠颉之脊。人皆惧曰:“颠颉之有宠也,断脊以循;而况於我乎?”乃无犯禁者。晋国大理。
《吕氏春秋》曰:皋陶作士刑。
《韩子》曰:殷之法:灰弃於术者刑。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灰弃于术,必燔人。燔人怒则斗,斗则三族相煞,虽刑之可也。”
又曰:楚国法:太子不得乘车王弟门。时天大雨至,急召太子。庭中有淖,太子遂驰弟门,庭理以殳击马,遂败其驾。太子泣请王诛之。王乃益廷理爵三级。
《淮南子》曰:圣人因民之所喜而劝善,因民之所恶以禁奸。故赏一人而天下誉之,罚一人而天下畏之。故至赏不费,至刑不滥。孔子诛少正卿而鲁国之邪塞,子产诛邓析而郑国之奸禁。
又曰:赵政昼决狱,夜理书。(赵政,秦皇帝也。)御史冠盖接於郡县,覆督稽留戍五岭以备越,筑城以守胡。然奸邪萌生,盗贼群居,事愈烦而乱愈多。故法者,治之具也,而非所以中也。
又曰:子发为上蔡令,民有当刑狱断论,定决於令前。子发喟然有惨恤之心,罪人以刑而不忘其恩(子发,楚威王臣也。在春秋后。)日。此其後,子发得罪於威王,而奔於刑者於城下之庐。追者至,蹀足而怒曰:”子发亲决吾罪,而吾怨之,よ於骨体。使我得肉而食之,其知厌乎?“追者皆以为然,不索其内,果活子发。
《白虎通》曰:圣人治天下,必有刑罚何?所以助治,顺天之度也。故悬爵赏者,示有所劝也;设刑罚者,明有所惧也。
《传》曰:三王肉刑,应世以立刑者,五帝之鞭策。刑所以五何?法五行也。五帝画其衣,象五行也。
《世本》曰:伯夷作五刑。
《会稽典录》曰:阚泽字德润,山阴人也。初,吕壹奸罪发闻,有司穷治,奏以大辟。或以为宜加焚烈,用彰其恶。吴王以问泽。泽曰:“盛明之世,不宜有此刑。”遂从之。
徐《中论》曰:政之大纲有二。二者何?赏罚之谓也。君明於赏罚之道,则治不难矣。赏罚者不在乎必重,而在於必行。必行则虽不重而人肃,不行则虽重而人怠,故先王务赏罚之必行。《书》曰:“尔无不信,朕不食言。汝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
桓范《世要论》曰:德多刑少者,五帝也。刑德相半者,三王也。刑多德少者,五霸也。纯用刑而亡者,秦也。
又曰:夫刑辟之作,所从来尚矣。圣人以治,乱人以亡。是以古属帝王,莫不详慎之者,以为却庶至重,一死不生,一断不属。故尧舜之明,犹惟刑之恤。是以后圣制法,设三槐九棘之吏,肺石嘉石之诉,然由复三刺,佥曰“可煞”。然後煞之。罪若有疑,即从其轻。此盖详慎之至也。
杜恕《笃论》曰:圣王之制刑也,非以害民也,将以利民也。故民从而安之。非以陷民也,将以导民也。故民从而化之。断一人之狱,而天下义之,是安之也。断一人之狱,而天下伏之,是化之也。当於民心,合於道理,所断於民者,不行於身,公之也。
《君臣正论》曰:《书》称:“钦哉,惟刑之恤。”又曰:“宥过无大,刑故无小。”此前王明德慎罚之意也。昔汉文感缇萦之孝,遂去肉刑。近则太宗视明堂之图,欲宽背罚。于公以阴德救物,袁安耻职罪鞫人。此前代圣主贤臣钦恤之志也。
《晋书》曰:羊亮为太傅杨骏参军,时京邑多盗窃,骏欲更重其法,盗百钱加大辟,请官属会议。亮曰:“昔楚江乙母失布,以为盗由令尹。公若欲无盗,将自止,何重法为?”骏惭而止。
《後魏书》曰:韩骐麟为齐州刺史,宽刑罚。从事刘普庆说曰:“明公杖节分忧,无所斩戮,何以示威?”答曰:“人不犯,何以戮乎?若须立威,当以卿始。”庆惭惧而退。
《梁书》曰:武帝敦睦九族,优藉朝士,有犯罪者,皆讽臣下屈法申之。百姓有罪,即按以法。其缘坐,老幼不免,一人逃亡,举家质作,人既穷急,奸宄益深。後帝亲南郊,秣陵老人遮帝曰:“陛下为法,急於黎庶,缓於权贵,非长久之术。诚能反是,天下幸甚。”帝锐意儒雅,疏简刑法,自公卿大臣,咸不以鞠狱留意,奸吏招权,巧文弄法,货贿成市,多致枉滥。大率二岁刑以上,岁至五千人。是时徒居作者具五任,其无任者着斗械。(任即课也。)若疾病,权解之。
《後周书》曰:大象元年,诏罢高祖所约法。初,高祖作《刑书要制》,用法严重。讥即位,以海内初平,恐物情未附,乃除之。
《隋书》曰:後周大象元年,诏:“高祖所立刑书,用法深重,其一切除之。”然帝数行肆赦,为奸者皆轻犯刑法,政令不一,下无适从。於是又广《刑书要制》而更峻其法,谓之《刑经圣制》。宿卫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除。逃亡者皆死,而家口籍没。上书自误者科其罪,鞭杖皆百二十为度,名曰天杖。其後人加至二百四十。又作辟历车,以威妇人。其决罪人云与杖者即一百二十,多打者即二百四十。
又曰:开皇十六年八月景戊诏:“决死罪者,三奏而後行刑。”
《唐书》曰:贞观五年诏:“京师诸司比来奏决死囚,虽立五覆,一日即了,未暇审思,五奏何益?纵有追悔,又无所及。自今後宜二日中五覆奏,下诸州三覆奏。“又手敕曰:“比来断狱,多据律文,虽情有可矜,而不敢违法。守文定罪,或恐有冤。今後门下省覆奏,有据法合死而情可矜者,宜录状以闻。”
又曰:太宗尝录囚徒,悯其将死,为之动容。顾谓侍臣曰:“刑典仍用,盖风化未洽之咎。愚人何罪而肆重刑乎?更彰朕之不德也。用刑之道,当审事理之轻重,然後加之以刑罚,何有不察其本而一概加诛?非所以恤刑重却庶之谓也。”
又曰:贞观中制:“从立春至秋分,不得奏决死刑。其大祭祀及致斋日、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气、雨未晴、夜未明、断屠日月及假日并不得奏决死刑。”
又曰:贞观中制:“古者行刑,君为彻乐减膳。今庭无恒设之乐,莫知何彻。然对食即不啖酒肉。自今以後,刑人日勿进酒肉。内教及太常,并宜停教。”
又曰:永徽中,高宗谓侍臣曰:“狱讼繁多,皆由刑罚枉滥,故《礼》曰,刑者,成也。一成而不可蜂。末代断狱之吏,皆以苛刻为明,是以秦氏网密秋荼而获罪者众。今天下无事,四海安,欲与公等共行宽政。今日刑罚,得无枉滥乎?”太尉无忌对曰:“陛下欲致刑网宽平,臣下犹不识圣意。此法弊来己久,非止今日。若情存体国,即共号痴人,意在深文,便为能吏,所以罪虽合杖,必致遣徒,理有可生,务入於死。非憎前人陷於死刑,务取名耳。陛下矜而令放,法司亦宜固请,但陛下喜怒不妄加於人,刑罚自然中。”高宗曰:“卿言是矣。”
又曰:神功初,天后谓侍臣曰:“近者朝臣多被周兴、来俊臣等推勘,递相牵引,咸自承服。国家有法,朕岂能违?中间疑有枉滥,更使近者就狱亲问,皆自承引不虚,朕不以为疑,即可其奏。自周兴、俊臣死後,更无闻有反逆者。然则己前就戮者,不有冤滥耶?”姚元崇对曰:“自垂拱己後,被告身死破家者,皆是枉酷自诬而死。告者持以为功,天下号为罗织甚於汉之党锢。陛下令近臣就狱问者,近臣亦不保,何敢辄有动摇?被问者若废性,惧遭其毒手。赖上天降灵,圣情发寤,诛锄凶竖,朝廷安。今日己後,臣以微躯及一门百口保见在内外官,更无反逆者。若後有征验,反逆有实,臣请授知而不告之罪。”上大悦曰:“前宰相皆顺成其事,陷朕为淫刑之主。闻卿所说,甚合朕心。”
又曰:陆象先为益州长史,在官务以宽仁为政。司马韦抱贞言:“望明公稍行杖罚,以立威名。不然,恐下人怠惰,无所惧也。”象先曰:“为政者,理则可矣。何必严刑树威,损人益己?恐非仁恕之道。”
又曰:开元二十五年,刑部断狱,天下死罪惟有五十八人。大理少卿徐峤上言:“大理狱院由来相传煞气太盛,鸟雀不栖。至是鹊巢其树。”於是百寮上表贺,以为几至刑措。
又曰:大宗性仁恕。言事者谏曰:“陛下为政,伤於太宽,朝典由是不肃。”上笑而答曰:“今时运艰难,凡人臣事朕者,窥少禄利耳。今府库空竭,无俸入俾之优足,但峻刑科,是君上有威无恩,朕所不忍行也。”
《管子》曰:夫争强之国先争刑令。国之轻重者,刑也。
《文子》曰:道狭然後任智,德薄然後任刑,明浅然後任察。任智者心乱,任刑者上下恐,任察者下求善以事其上。
《庄子》曰:赏罚利害,五刑之辟,教之末;礼法度数,刑名比详,治之末也。
又曰:民为外刑者,金与木也;为内刑者,动与过也。霄人之离外刑也,金木讯之;离内刑也,阴阳食之。免内外之刑者,惟真人能之。
《司马法》曰:先王之治,从天之道,设地之宜,乃作五刑,以禁民僻;乃兴甲兵,以讨不义。制瑞节以通使,巡狩省方以会诸侯、考不同,正礼,月正时历,(考不同者,正法度齐于天子法度也。正礼者,上下之礼也。月正时历者,月正朔名也。时历,时气正月相应也。)名文章、车服(名月爵。称文章车服,所以显有德,异尊皋,使不逾制度也。天子法度,不从命,为乱常法也。)比德逆天之时,(比败德不行也。不顺时生煞之叙也。)乃征师於诸侯征之;不会朝过聘则刘;(刘,煞也。诸侯背叛不会朝过聘则煞之。)废贡职、擅称兵、相侵削,废天子之命则黜;(不从王者法度,则征其罪而黜之也。)改历史、衣服、文章,易礼变刑则放;(若奉王法,则不之远方。)娶同姓,以妾为妻,变太子,专罪大夫,擅立关,绝降交则幽;(幽系。)慢神省哀,夺民之时,重粟畜货,重罚暴虐,自佚,宫室过度,宫妇过数,则削地损爵。
《尸子》曰:秦穆公明於听狱。断刑之日,揖士大夫曰:“寡人不敏,使民入於刑,寡人与有戾焉。二三子各据尔官,无使民困於刑。”缪公非乐刑民,不得己也。此其所以善刑也。
又曰:车轻道近,则鞭策不用。鞭策之所用,远道重任也。刑罚也者,民之鞭策也。
《商君书》曰:晋文将欲明刑,於是合诸卿大夫於冀宫。颠颉後至,吏请其罪,遂断颠颉之脊。人皆惧曰:“颠颉之有宠也,断脊以循;而况於我乎?”乃无犯禁者。晋国大理。
《吕氏春秋》曰:皋陶作士刑。
《韩子》曰:殷之法:灰弃於术者刑。子贡以为重,问之仲尼。仲尼曰:“灰弃于术,必燔人。燔人怒则斗,斗则三族相煞,虽刑之可也。”
又曰:楚国法:太子不得乘车王弟门。时天大雨至,急召太子。庭中有淖,太子遂驰弟门,庭理以殳击马,遂败其驾。太子泣请王诛之。王乃益廷理爵三级。
《淮南子》曰:圣人因民之所喜而劝善,因民之所恶以禁奸。故赏一人而天下誉之,罚一人而天下畏之。故至赏不费,至刑不滥。孔子诛少正卿而鲁国之邪塞,子产诛邓析而郑国之奸禁。
又曰:赵政昼决狱,夜理书。(赵政,秦皇帝也。)御史冠盖接於郡县,覆督稽留戍五岭以备越,筑城以守胡。然奸邪萌生,盗贼群居,事愈烦而乱愈多。故法者,治之具也,而非所以中也。
又曰:子发为上蔡令,民有当刑狱断论,定决於令前。子发喟然有惨恤之心,罪人以刑而不忘其恩(子发,楚威王臣也。在春秋后。)日。此其後,子发得罪於威王,而奔於刑者於城下之庐。追者至,蹀足而怒曰:”子发亲决吾罪,而吾怨之,よ於骨体。使我得肉而食之,其知厌乎?“追者皆以为然,不索其内,果活子发。
《白虎通》曰:圣人治天下,必有刑罚何?所以助治,顺天之度也。故悬爵赏者,示有所劝也;设刑罚者,明有所惧也。
《传》曰:三王肉刑,应世以立刑者,五帝之鞭策。刑所以五何?法五行也。五帝画其衣,象五行也。
《世本》曰:伯夷作五刑。
《会稽典录》曰:阚泽字德润,山阴人也。初,吕壹奸罪发闻,有司穷治,奏以大辟。或以为宜加焚烈,用彰其恶。吴王以问泽。泽曰:“盛明之世,不宜有此刑。”遂从之。
徐《中论》曰:政之大纲有二。二者何?赏罚之谓也。君明於赏罚之道,则治不难矣。赏罚者不在乎必重,而在於必行。必行则虽不重而人肃,不行则虽重而人怠,故先王务赏罚之必行。《书》曰:“尔无不信,朕不食言。汝不从誓言,予则孥戮汝。”
桓范《世要论》曰:德多刑少者,五帝也。刑德相半者,三王也。刑多德少者,五霸也。纯用刑而亡者,秦也。
又曰:夫刑辟之作,所从来尚矣。圣人以治,乱人以亡。是以古属帝王,莫不详慎之者,以为却庶至重,一死不生,一断不属。故尧舜之明,犹惟刑之恤。是以后圣制法,设三槐九棘之吏,肺石嘉石之诉,然由复三刺,佥曰“可煞”。然後煞之。罪若有疑,即从其轻。此盖详慎之至也。
杜恕《笃论》曰:圣王之制刑也,非以害民也,将以利民也。故民从而安之。非以陷民也,将以导民也。故民从而化之。断一人之狱,而天下义之,是安之也。断一人之狱,而天下伏之,是化之也。当於民心,合於道理,所断於民者,不行於身,公之也。
《君臣正论》曰:《书》称:“钦哉,惟刑之恤。”又曰:“宥过无大,刑故无小。”此前王明德慎罚之意也。昔汉文感缇萦之孝,遂去肉刑。近则太宗视明堂之图,欲宽背罚。于公以阴德救物,袁安耻职罪鞫人。此前代圣主贤臣钦恤之志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