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書收入漢代至北周及陳代的墓誌材料。高昌國的墓誌,以北周大定元年為準,收至延昌二十一年。現無拓片者及原石嚴重殘損,拓片無法辨識者均不收入。
二、東漢時期的刑徒磚銘、畫像石墓題記、墓門、神位、柩銘等一般不予收入。東漢至晉代的模印墓磚也不收錄,請參見《廣倉磚錄》、《恒農磚錄》、《千甓亭古磚圖釋》、《溫州古甓記》等有關圖錄。
三、所收墓誌均以繁體標準字錄文。各種異體、別體均改為通行正字。假借字一般不改動,保持原狀。在個別容易產生誤解的地方加注說明。原墓誌銘文中的衍字、脫字、重文、錯字等現象均保留原狀,未加改正。請在閱讀時予以注意。如有不通之處,均為原誌刻寫中固有的問題。
四、限于條件,無法附著拓片圖版,僅能在每件墓誌錄文後注明拓片出處,以資參考。為查對便利,錄文中在原誌石每行末字下加以」號區分行款。限于篇幅,原誌石中空格未予保留。
五、原誌石殘泐不清,無法確識之字,以□號注明。
六、錄文均採用新式標點,惟文中書籍等專用名稱及引語不另加以引號。
七、墓誌排列以時代年號為序。均以葬年月日為準。依次為:漢、三國、西晉、東晉、宋、齊、梁、陳、後燕、北魏、東魏、西魏、北齊、北周、高昌。同一年中年號改動者,依葬月所屬年號歸屬。
八、本書收錄的新近出土墓誌材料截止至一九八六年。
九、目錄中各誌的定名採取以下方式:凡有首題者均移錄首題。無首題,而誌文首行言及誌主名號者移錄首行前數字。無法以上二種方式命名者代為擬名,直稱某某(誌主)墓誌。
二、東漢時期的刑徒磚銘、畫像石墓題記、墓門、神位、柩銘等一般不予收入。東漢至晉代的模印墓磚也不收錄,請參見《廣倉磚錄》、《恒農磚錄》、《千甓亭古磚圖釋》、《溫州古甓記》等有關圖錄。
三、所收墓誌均以繁體標準字錄文。各種異體、別體均改為通行正字。假借字一般不改動,保持原狀。在個別容易產生誤解的地方加注說明。原墓誌銘文中的衍字、脫字、重文、錯字等現象均保留原狀,未加改正。請在閱讀時予以注意。如有不通之處,均為原誌刻寫中固有的問題。
四、限于條件,無法附著拓片圖版,僅能在每件墓誌錄文後注明拓片出處,以資參考。為查對便利,錄文中在原誌石每行末字下加以」號區分行款。限于篇幅,原誌石中空格未予保留。
五、原誌石殘泐不清,無法確識之字,以□號注明。
六、錄文均採用新式標點,惟文中書籍等專用名稱及引語不另加以引號。
七、墓誌排列以時代年號為序。均以葬年月日為準。依次為:漢、三國、西晉、東晉、宋、齊、梁、陳、後燕、北魏、東魏、西魏、北齊、北周、高昌。同一年中年號改動者,依葬月所屬年號歸屬。
八、本書收錄的新近出土墓誌材料截止至一九八六年。
九、目錄中各誌的定名採取以下方式:凡有首題者均移錄首題。無首題,而誌文首行言及誌主名號者移錄首行前數字。無法以上二種方式命名者代為擬名,直稱某某(誌主)墓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