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神农本草》三卷,三百六十种,分上、中、下三品。梁陶弘景增药一倍,随品附入。唐、宋重修,各有增附,或并或退,品目虽存,旧额淆混,义意俱失。今通列一十六部为纲,六十类为目,各以类从。三品书名,俱注各药之下,一览可知,免寻索也。
二、旧本玉、石、水、土混同,诸虫、鳞、介不别,或虫入木部,或木入草部。今各列为部,首以水、火,次之以土,水、火为万物之先,土为万物母也。次之以金、石,从土也。次之以草、谷、菜、果、木,从微至巨也。次之以服、器,从草、木也。次之以虫、鳞、介、禽、兽,终之以人,从贱至贵也。
三、药有数名,今古不同。但标正名为纲,余皆附于释名之下,正始也。仍注各本草名目,纪原也。
四、唐、宋增入药品,或一物再出、三出,或二物、三物混注,今俱考正,分别归并,但标其纲,而附列其目。如标龙为纲,而齿、角、骨、脑、胎、涎皆列为目;标粱为纲,而赤、黄粱米皆列为目之类。
五、诸品首以释名,正名也;次以集解,解其出产、形状、采取也;次以辨疑、正误,辨其可疑,正其谬误也;次以修治,谨炮炙也;次以气味,明性也;次以主治,录功也;次以发明,疏义也;次以附方,着用也;或欲去方,是有体无用矣(旧本附方二千九百三十五,今增八千一百六十一)。
六、唐、宋以朱墨圈盖分别古今,经久讹谬。今既板刻,但直书诸家本草名目于药名、主治之下,便览也。
七、诸家本草,重复者删去,疑误者辨正,采其精粹,各以人名,书于诸款之下,不没其实,且是非有归也。
八、诸物有相类而无功用宜参考者,或有功用而人卒未识者,俱附录之。无可附者,附于各部之末。盖有隐于古而显于今者,如莎根即香附子,陶氏不识而今则盛行;辟虺雷,昔人罕言而今充方物之类,虽冷僻,不可遗也。
九、唐、宋本所无,金、元、我明诸医所用者,增入三十九种。时珍续补三百七十四种。虽曰医家药品,其考释性理,实吾儒格物之学,可裨《尔雅》、《诗疏》之缺。
十、旧本序例重繁,今止取神农为正,而旁采《别录》诸家附于下,益以张、李诸家用药之例。
十一、古本百病主治药,略而不切。王氏《集要》、祝氏《证治》,亦约而不纯。今分病原列之,以便施用,虽繁不紊也。
十二、神农旧目及宋本总目,附于例后,存古也。
二、旧本玉、石、水、土混同,诸虫、鳞、介不别,或虫入木部,或木入草部。今各列为部,首以水、火,次之以土,水、火为万物之先,土为万物母也。次之以金、石,从土也。次之以草、谷、菜、果、木,从微至巨也。次之以服、器,从草、木也。次之以虫、鳞、介、禽、兽,终之以人,从贱至贵也。
三、药有数名,今古不同。但标正名为纲,余皆附于释名之下,正始也。仍注各本草名目,纪原也。
四、唐、宋增入药品,或一物再出、三出,或二物、三物混注,今俱考正,分别归并,但标其纲,而附列其目。如标龙为纲,而齿、角、骨、脑、胎、涎皆列为目;标粱为纲,而赤、黄粱米皆列为目之类。
五、诸品首以释名,正名也;次以集解,解其出产、形状、采取也;次以辨疑、正误,辨其可疑,正其谬误也;次以修治,谨炮炙也;次以气味,明性也;次以主治,录功也;次以发明,疏义也;次以附方,着用也;或欲去方,是有体无用矣(旧本附方二千九百三十五,今增八千一百六十一)。
六、唐、宋以朱墨圈盖分别古今,经久讹谬。今既板刻,但直书诸家本草名目于药名、主治之下,便览也。
七、诸家本草,重复者删去,疑误者辨正,采其精粹,各以人名,书于诸款之下,不没其实,且是非有归也。
八、诸物有相类而无功用宜参考者,或有功用而人卒未识者,俱附录之。无可附者,附于各部之末。盖有隐于古而显于今者,如莎根即香附子,陶氏不识而今则盛行;辟虺雷,昔人罕言而今充方物之类,虽冷僻,不可遗也。
九、唐、宋本所无,金、元、我明诸医所用者,增入三十九种。时珍续补三百七十四种。虽曰医家药品,其考释性理,实吾儒格物之学,可裨《尔雅》、《诗疏》之缺。
十、旧本序例重繁,今止取神农为正,而旁采《别录》诸家附于下,益以张、李诸家用药之例。
十一、古本百病主治药,略而不切。王氏《集要》、祝氏《证治》,亦约而不纯。今分病原列之,以便施用,虽繁不紊也。
十二、神农旧目及宋本总目,附于例后,存古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