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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關議和中之伊李問答

馬關議和中之伊李問答 作者:


  第一次問答節略

  第二次問答節略

  第三次問答節略

  第四次問答節略

  第五次問答節略

  ·第一次問答節略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二十四日午後二點半鐘,帶同參議李經方及參贊官三人乘輪登岸赴會議公所,與伊藤、陸奧及書記官六人坐定寒暄畢。

  伊云:中堂此來一路順風否?

  李云:一路風順,惟在成山停泊一日。承兩位在岸上預備公館,謝謝。

  伊云:此間地僻,並無與頭等欽差相宜之館舍,甚為抱歉!

  李云:豈敢!

  伊云:本日應辨第一要事,系互換全權文憑。

  (當由參議恭奉敕書呈中堂面遞伊藤;伊藤亦以日皇敕書本交中堂)

  伊令書記官閱誦英文與前電之底稿相較,陸奧令書記官將敕書與前電華文之底稿相較,中堂令東文繙譯與羅道比較日皇敕書並所附繙譯英文底稿畢。

  陸云:日皇敕書是否妥協?

  李云:甚妥。我國敕書是否妥協?

  伊云:此次敕書甚妥。

  中堂復令羅道宣誦擬請停戰英文「節略」;誦畢,將「節略」面交伊藤。

  伊略思片刻,答以此事明日作復。

  旋問:兩國敕書應否彼此存留?

  李云:可以照辦。

  伊云:頃閱敕書甚屬妥善,惜無御筆簽名耳!

  李云:此系各國俗尚不同;蓋用御寶,即與御筆簽名無異。

  伊云:此次姑不深求;惟貴國大皇帝既與外國國主通好,何不悉照各國通例辦理?

  李云:我國向來無此辦法;且臣下未便相強。

  伊云:貴國未派中堂之先,固願修好;然前派張、邵大人來此,似未誠心修好。中堂位尊責重,此次奉派為頭等全權大臣,實出至誠;但望貴國既和之後,所有此事前後實在情節必須明白。

  李云:我國若非誠心修好,必不派我;我無誠心講和,亦不來此。

  伊云:中堂奉派之事,責成甚大;兩國停爭,重修睦誼,所繫匪輕。中堂閱歷已久、更事甚多,所議之事甚望有成。將來彼此訂立永好和約,必能有裨兩國。

  李云:亞細亞洲,我中、東兩國最為鄰近,且系同文,詎可尋仇?今暫時相爭,總以永好為事。如尋仇不已,則有害於華者未必於東有益也。試觀歐洲各國,練兵雖強,不輕起釁。我中、東既在同洲,亦當效法歐洲。如我兩國使臣彼此深知此意,應力維亞洲大局,永結和好;庶我亞洲黃種之民,不為歐洲白種之民所侵蝕也。

  伊云:中堂之論甚愜我心。十年前我在津時,已與中堂談及;何至今一無變更?本大臣深為抱歉!

  李云:維時聞貴大臣談論及此,不勝欽佩;且深佩貴大臣力為變革俗尚,以至於此。我國之事囿於習俗,未能如願以償。當時貴大臣相勸,云中國地廣人眾,變革諸政應由漸而來。今轉瞬十年,依然如故;本大臣更為抱歉!自慚心有餘、力不足而已。貴國兵將悉照西法訓練,甚精;各項政治,日新日盛;此次本大臣進京與士大夫相論,亦有深知我國必宜改變方能自立者。

  伊云:天道無親,惟德是親。貴國如願振作,皇天在上,必能扶助貴國如願以償。蓋天之待下民也,無所偏倚;要在各國自為耳!

  李云:貴國經貴大臣如此整頓,十分羨慕。

  伊云:請問中堂,何日移住岸上,便於議事?

  李云:承備館舍,擬明日午前登岸。

  陸云:明日午後兩點鐘便否再議?

  李云:兩點半鐘即來。

  李云:我與貴大臣交好已久,二位有話儘可彼此實告,不必客氣。此次責成甚重,本大臣諸多為難,惟望貴大臣相諒耳!

  伊云:本大臣責成更重。

  李云:貴大臣辦事有效,整理一切,足徵力大心細。

  伊云:此系本國大皇帝治功,本大臣何力之有!

  李云:貴國大皇帝固然聖明,貴大臣贊助之功為多。

  李云:兩位(按指伊藤與陸奧)同居否?

  伊云:分居。

  李云:何日來此?

  伊云:陸外署三日前到此,本大臣昨日方至。平時往來於廣島、東京之間,乘火車有三十餘點鐘之久;辦理調兵、理財、外交諸務,實屬應接不暇。

  李云:貴國大皇帝行在廣島幾個月?

  伊云:已七月矣。

  李云:宵旰動勞,不勝欽仰!

  伊云:誠哉萬幾無暇,凡一切軍務、國事以及日行諭旨,皆出自親裁。

  李云:此處與各處通電否?

  伊云:與各處皆通。

  李云:本大臣有電回國。

  伊云:前張大人等來此,本大臣未曾允電;此次自應遭命飭電局照發。

  李云:當時未曾開議故耳。

  即彼此相問年歲--伊藤五十五、陸奧五十二。

  李云:我今年七十三矣,不料又與貴大臣相遇於此!見貴大臣年富力強,辦事從容,頗有蕭閒自在之樂!

  伊云:日本之民不及華民易治,且有議院居間,辦事甚為棘手。

  李云:貴國之議院,與本國之都察院等耳。

  伊云:十年前曾勸撤去都察院,而中堂答以都察院之制起自漢時,由來已久,未易栽去。

  伊云:都察院多不明時務者,使在位難於辦事。貴國必須將明於西學、年富力強者委以重任;拘於成法者一律撤去,方有轉機。

  李云:現在中國上下亦有明白時務之人,省分太多,各分畛域,有似貴國封建之時,互相掣肘,事權不一。

  伊云:外省雖互相牽掣,都中之總理衙門當如我國陸奧大臣一人專主?

  李云:總理衙門堂官雖多,原系為首一人作主。

  伊云:現系何人為首?

  李云:恭親王。榎本與大鳥兩位,現辦何事?

  伊云:榎本現任農商部,大鳥現為樞密院顧問官。請問袁世凱何在?

  李云:現回河南鄉里。

  陸云:是否尚在營務處?

  李云:小差使無足輕重。

  李云:全權文憑既已妥善互換,所有應議條款祈即開示,以便互議。

  伊云:當照辦。

  當即與訂明日午後兩點半鐘會議,並訂明日午前十點鐘移住岸上館舍即散。

  ·第二次問答節略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午後兩點半鐘,仍在原所與伊藤、陸奧會議。

  李云:承備館舍甚佳,有賓至如歸之樂。謝甚!

  陸云:前備行廚相待,乃中堂辭卻,只得遵命。

  伊云:中堂昨交停戰節略,現已備復。

  即將英文朗誦;另備華文交參議閱後轉呈。

  陸云:英文字句較為明晰。

  羅道即將英丈譯誦一遍。

  李云:現在日軍並未至大沽、天津、山海關等處,何以所擬停戰條款內竟欲佔據?

  伊云:凡議停戰,兩國應均沾利益;華軍以停戰為有益,故我軍應據此三處為質。

  李云:三處華軍甚多,日軍往據,彼將何往?

  伊云:任往何處;兩軍惟須先定相距之界。

  李云:兩軍相近易生釁端;天津衙門甚多,官又將何為?

  伊云:此系停戰約內之細目,不便先議;試問所開各款,可照辦否?

  李云:雖為細目,亦須問明;且所關甚重要,話不可不先說。

  伊云:請中堂仔細推敲,再行作復。

  李云:天津系通商口岸,日本亦將管轄否?

  伊云:可暫歸日本管理。

  李云:日兵到津,將住何處?

  伊云:俟華兵退出,即住華兵營盤;如不敷住,可添蓋兵房。

  李云:如此,豈非久踞乎?

  伊云:視停戰之久暫而定。

  李云:停戰之期誰定?

  伊云:兩國互商;但不能過久。

  李云:所據不久,三處何必讓出?且三處皆系險要之地,若停戰期滿和議不成,則日軍先已據此,豈非反客為主?

  伊云:停戰期滿和議已成,當即退出。

  李云:中、日系兄弟之邦,所開停戰條款未免凌逼太甚!除所開各款外,尚有別樣辦法否?

  伊云:別樣辦法,現未想及。當此兩國相爭,日軍備攻各處;今若遽爾停戰,實於日本兵力有礙。故議及停戰,必須有險要為質,方不吃虧。總之,停戰公例分別兩種:一則各處一律停戰,一則惟議數處停戰;中堂所擬乃一律停戰也?

  李云:可否先議定那幾處停戰?

  伊云:可指明幾處否?

  李云:前承貴國請余來此議和,我之來實系誠心講和;我國家亦同此心。乃甫議停戰,貴國先要踞有三處險要之地!我為直隸總督,三處皆系直隸所轄;如此,於我臉面有關。試問伊藤大人設身處地,將何以為情?

  伊云:中堂來此,兩國尚未息兵。中堂為貴國計,故議停戰;我為本國計,停戰只有如此辦法。

  李云:務請再想一辦法,以見貴國真心願和。

  伊云:我實在別無辦法。兩國相爭,各為其主;國事與交情兩不相涉。停戰系在用兵之時,應照停戰公例。

  李云:議和則不必用兵,故停戰為議和第一要義;如兩國尚相戰爭,議和似非誠心。

  伊云:若論停戰,應有所議之款;如不能允,不妨擱起。

  李云:現如不議停戰,議和條款可出示否?

  伊云:中堂之意,是否欲將停戰節略撤回,再議和款?

  李云:昨日初次會議,我已說朋。向來說話不作虛假,所議停戰之款實難照辦。

  伊云:中堂先議停戰,故擬此覆款;如不停戰,何妨先議和款。

  李云:我兩人忠心為國,亦須籌顧大局。中國素未準備與外國交爭,所招新兵未經訓練。今既到如此地步,中、日系切近鄰邦,豈能如此相爭,久後必須和好。但欲和好,必須為中國豫留體面地步;否則,我國上下傷心,即和亦難持久。如天津、山海關係北京門戶,請貴國之兵不必往攻此處;否則,京師震動,我國難堪,本大臣亦難以為情。且此次爭端,實為朝鮮起見;今華兵業已退至奉天,貴國之兵惟尚未到直隸耳。如貴國之兵不即往攻天津、山海關直隸地面,則可不必議及停戰,專議和款。

  伊云:局面竟至於此,非余之過也。戰端一開,伊於胡底,詎能逆料?此次交戰之始,本大臣無時不願議和;而貴國向無議和之誠心。自今以往,局面又將大變。所以議及停戰,必須以大沽、天津、山海關為質。

  李云:以此三處為質,日兵不必實據;但立作質名目之條款如何?

  伊云:設停戰之限已滿而和局未定,所指三處又將與日本開釁矣。

  參議云:不必停戰;但議和之時定一限期不往攻三處,可否照辦?

  伊云:如此辦法,與交戰無異;和局未定,彼此相攻,終當相拒。

  李云:可否請先示議和條款?

  伊云:然則停戰之議如何?

  李云:停戰暫行擱起。

  伊云:停戰一節未曾定結,恐議和時又復重提。

  李云:頃聞貴大臣談及停戰有兩種辦法:一為一律停戰,一為指地停戰;今不攻天津、山海關等處,即為指地停戰之辦法。

  伊云:中堂停戰節略,系指一律停戰;本國之兵散處窵遠,實難一律停戰。而所指數處停戰,本大臣細思無法可保。且指地停戰,系於戰場上會議而言;此處距交戰之處甚還,所以不必議及指地停戰。

  李云:即請貴大臣出示和款!

  伊云:此事業已說過,宜先將停戰之議擱起。

  李云:停戰之款未免過甚,萬做不到;但既請我來,必有議和條款。

  伊云:議和之款,業經辦好。

  李云:即請見示!

  伊云:現在停戰之議不提及否?

  李云:停戰之款既難應允,且無別種辦法,姑講和款。

  伊云:中堂所交停戰節略是否撤退?抑或擬復,聲明不能應允?

  李云:照此辦法之後,又將何為?

  伊云:或再行議和。

  李云:如此語氣尚未定準;貴大臣不云和款已備乎?

  伊云:看中堂復文如何?

  李云:本大臣擬復文云:『停戰之款萬難應允,姑且擱起;即請會議和款』云云;是否如此辦法?

  伊云:中堂初見停戰之款,云應先仔細推敲,以後再復;頃則遽去萬難應允,還請中堂再想為是!

  李云:遲數日再復。

  伊云:幾日?

  李云:一禮拜後。

  伊云:太久!

  李云:假如復以不能做到,以後是否即商和款?

  伊云:應請中堂將所呈停戰之款仔細商量或節略抽回不提,然後再商量和款。惟本大臣不顧貴大臣已將停戰之議擱起,於議和時又復提及。

  李云:和款一定,戰即不議自停。

  伊云:貴大臣究竟幾日答復?

  李云:四日後答復。

  伊云:三日須復,愈速愈妙。

  李云:議和條款,不應如停戰條款之太甚!

  伊云:我想並不太甚。

  李云:只恐過甚難以商辦!

  伊云:此正兩國所以派使臣會商也。下次會議日期,可否先定?

  李云:且待細想。復文辦妥,或面交、或差送?

  伊云:聽便。

  李云:復文辦好,即遣人定期相會!

  伊問陸奧,答應如此辦理。

  李云:惟願貴大臣力顧大局,所擬和款務須體諒本大臣力所能辦則幸矣?

  伊云:本大臣亦願力顧大局,有裨兩國;但不知貴國以為何如?

  中堂乃離席,分散。

  ·第三次問答節略

  光緒二十一年二月二十八日下午三點鐘,與伊藤、陸奧第三次在原處會議;坐定,寒暄畢。

  李云:前次會議停戰要款節略,茲已作復。

  即誦英文,由中堂將華、英文二份親送伊藤。伊閱英文、陸閱華文數遍,即指後半篇交其書記譯出東文。陸奧詳閱,又與伊藤對換華、英文詳校;復與伊東書記以東語相商甚久,似未能遽決之狀。於是

  伊乃云:停戰之議,中堂是否擱起不提?

  李云:暫且擱起;我來時專為議和起見。

  伊復將英文反復細看,伊東乃以東語解之。伊復取煙卷,延時細想。

  乃云:中堂未動身之先,自已與貴國深明辰下戰局形勢,誠心講和,重修舊好。

  李云:我已年邁,從未外出;今本國目睹時艱,且知我與貴大臣有舊,故特派來此。足徵我國誠心講和,我不能辭。

  伊云:所議之事,一經議定,必須實力踐行。查貴國與外國交涉以來,所允者或未照行。我國以此事所關重大,派我來辦;凡已應允者,必能見諸施行。惟望貴國亦然。

  李云:貴大臣所言,想系道光季年我國與外國初交之時;咸、同以後,所定一切約章皆經批准施行;即十數年前與俄國所辦伊犁之約稍有齟齬,隨後即派使妥結矣。

  伊云:額爾金之約,固未批准。我兩國既派頭等大臣會商定議,若不施行,有傷國體,而戰端必致復起;且所以議和者,不獨為息戰,且為重締舊好計。我忝為敝國總理內閣大臣,凡所議定必能實踐;亦望中堂實能施行議定之事為幸!

  李云:我忝派欽差頭等大臣,此次進京,召見數次,實因此事重大,奉有明白訓條。前屢與貴大臣言及,日後和款,必須體諒本大臣力所能為。果可行者,當即應允;其難行者,必須緩商,斷非三數日所可完議。請貴大臣即將和款出示!

  伊云:請俟明日交閱!

  李云:明日何時?

  伊云:請中堂擇定。

  李云:十點鐘可否?

  伊問陸奧,首肯。

  李云:所示和款,若與他國有關涉者,請貴大臣慎酌!

  伊云:何意?

  李云:如所示和款或有牽涉他國權利者,必多未便;我兩國相交有素,故預為提及。

  伊云:此次議中、東兩國之事,他國皆在局外,未便攙越。

  李云:去年曾請英國從中調停,貴國不以為然,自無須他人調處。我兩人商議之事,如不能成,恐無人能成矣!

  伊云:萬一不成,則貴國大皇帝可以親裁;歐洲各國議和,皆由國主親議。

  李云:中國則不然;即恭親王總理譯署多年,亦未親議條約。兩國暫行相爭,終久必和;不如及早議定為妥。去歲戰端伊始,本大臣即苦口勸和;今已遲矣!

  伊云:戰非幸事,亦有時不免。

  李云:能免不更妙乎?前美國總統格蘭德遊歷過津,與本大臣相好;云『當我國南北交爭,傷亡實多;後居總統,總不輕起爭端,後常以此奉勸同志。中堂剿滅髮、撚,卓著戰爭;我勸中堂,亦不可輕言戰事』。本大臣嘗奉此語為圭臬。此次起釁,貴大臣豈不知非我本意!

  伊云:兵,凶事也;傷人實多。有時兩國時勢交逼,不得已而用之。

  李云:戰非仁人所有;況今日器械銳利,殺戮更眾。我年邁矣,不忍見此;貴大臣年歲富強,尚有雄心。

  伊云:此次戰爭之始,議和甚易。

  李云:當時我亦願息爭;乃事多拂逆,時會使然。

  伊云:其時所求於貴國之條款,無甚關係;未蒙應允,大為可惜!初戰之始,我兩國譬如兩人走路,相距數里耳;今則相距數百邁,回首難矣!

  李云:終須回頭;貴大臣總理國事,何難之有!

  伊云:相距數百邁,回走又須數百邁矣。

  李云:少走幾邁,不亦可乎?縱令再走數千里,豈能將我國人民滅盡乎?

  伊云:我國萬無此心。所謂戰者,乃兩國將一切戰具如兵船、砲壘、器械等彼此攻滅以相弱耳,奧兩國人民毫無關涉。

  李云:現國家已願和矣,自可不戰。

  伊云:我兵現駐金州等處,見所有華民較朝鮮之民易聽調度,且做工勤苦;中國百姓誠易治也!

  李云:朝鮮之民,向來懶惰。

  伊云:朝民招為長夫,皆不願往;我國之兵現往攻台灣,不知台灣之民如何?

  李云:台灣系潮州、漳、泉客民遷往,最為強悍!

  伊云:台灣尚有生番?

  李云:生番居十之六,餘皆客民。貴大臣提及台灣,想遂有往踞之心;不願停戰者,因此?但英國將不甘心,前所言恐損他國權利,正指此耳。台灣不守,則又如何?

  伊云:有損於華者、未必有損於英也。

  李云:將與英之香港為鄰。

  伊云:兩國相敵,無損他國。

  李云:聞英國有不願他人盤踞台灣之意。

  伊云:貴國如將台灣送與別國,別國必將笑納也!

  李云:台灣已立一行省,不能送給他國。二十年前,貴國大臣大久保以台灣生番殺害日商動兵,後赴都議和,過津相晤云:『我兩國比鄰,此事如兩孩相斗,轉瞬即和;且相好更甚於前』。彼時兩國幾乎戰爭,我立主和局;倡議云:『生番殺害日商與我無涉,切不可因之起釁』!

  伊云:我總理庶政,實甚煩冗。

  李云:我來相擾,有誤貴大臣公務;但此事商辦,恐需時日。

  伊云:我國一切事務,由皇帝簽名後,本大臣亦須簽名為證;至一切未經呈奉之件,本大臣亦應過目。我今來此,日行公事另有大臣代理,惟大事尚須自辦。

  李云:如是,貴大臣在此,可久居相商矣。

  伊云:各部辦事,仍在東京;惟公文辦成,即寄廣島。本大臣因此事所關至重,故一切國務暫由他人代辦;此地實未便久居。

  李云:且待貴大臣所議和款如何。倘易於遵行,和議即可速成;否則,仍須細商,需時必多,惟望恕罪!

  伊云:和款一事,兩國人民盼望甚殷;愈速愈妙,萬不能如平時議事延宕。且兩軍對壘,多一日則多傷生命矣。

  李云:聞貴國皇帝將往西京?

  伊云:尚未定;廣島天氣不甚相宜,或徐往耳。

  當即起席,各散。

  ·第四次問答節略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十六日午後四點鐘,至春帆樓與伊藤會議。

  伊云:今日復見中堂重臨,傷已平復,不勝幸甚!

  李云:此皆貴國醫生佐藤之力。

  伊云:佐藤醫治中堂,其效甚速;可喜!

  李云:聞佐藤謂陸奧大臣身熱,是否?

  伊云:陸奧大臣身子本不甚健,現患春溫;至為惦念。

  李云:服藥當可有效。

  伊云:今日身熱稍平。

  李云:曾進食否?

  伊云:無多;一月前本大臣亦患此症,現已愈矣。中堂身子今日好否?

  李云:甚好;惟兩腿稍軟耳。

  伊云:我父母年皆八十,尚健旺。

  李云:何在?

  伊云:現在東京;我生長此處。

  李云:是長門否?離山口縣多遠?

  伊云:約二十英里。

  李云:長門乃人物薈萃之地。

  伊云:不比貴國湖南、安徽兩省所出人物。

  李云:湖南如貴國薩斯馬,最尚武功;長門猶安徽,然不能相比,所遜多矣!

  伊云:此次敗在中國,非安徽也。

  李云:我若居貴大臣之位,恐不能如貴大臣辦事之著有成效!

  伊云:若使貴大臣易地而處,則政績當更有可觀。

  李云:貴大臣之所為,皆系本大臣所願為;然使易地而處,即知我國之難為有不可勝言者。

  伊云:要使本大臣在貴國,恐不能服官也。凡在高位者都有難辦之事,忌者甚多;敝國亦何獨不然!

  李云:貴國上下交孚,易於辦事。

  伊云:間亦有甚難為之事。

  李云:雖有難為,賴貴國皇能聽善言。

  伊云:皇上聖明,當登極之時,即將從前習尚盡行變易,故有今日局面。

  李云:如是則諸臣之志願得舒矣!

  伊云:此皆皇上聖明,故有才者得各展所長。現談應辦之事:停戰多日,期限甚促,和款應從速定奪;我已備有改定條款節略,以免彼此辯論,空過時光。中堂兩次節略,一則甚長,一即昨日擬改約本。中國為難光景,我原深知;故我所備節略,將前次所求於中國者力為減少;所減有限,我亦有為難之處!中堂見我此次節略,但有「允」、「不允」兩句話而已!

  李云:難道不准分辯?

  伊云:只管辯論,但不能減少。

  李云:既知我國為難情形,地所求者必量我力之所可為。

  伊云:時限既促,故將我所能做到者直言無隱,以免多方辯論;否則,照我前開約款所開,必須辯論到十日之久,方能減到如此。

  李云:節略有無華文?

  伊云:英文、東文已齊,但華文未全。

  伊交英文,另有要款華文三紙。

  伊云:只賠款、讓地與佔守地方三節,譯有華文。

  中堂閱後云:即以此已譯三端開議;第一,賠款二萬萬為數甚鉅,不能擔當。

  伊云:減到如此,不能再減;再戰,則款更鉅矣。

  李云:賠款如此,固不能給;更鉅更不能給,還請少減!

  伊云:萬難再減。此乃戰後之事,不能不如此。

  李云:前送節略,核計貴國開銷之帳,相離不遠。此次賠款,必借洋債;洋債為數既多,本息甚鉅,中國將有何法以償之?

  伊云:前節略云:計二十年還清洋債;何不遠至四十年?為期愈遠,本息即不見重。此非我事,偶爾言及,切勿見怪!

  李云:四十年拔還本息,爾願借否?

  伊云:我借不起;洋人借債,為期愈遠愈妙。

  李云:自開戰以來,國帑已空;向洋人商借,皆以二十年為限。爾所言者,乃本國商民出借耳。

  伊云:即非本國之民借債,皆願遠期。

  李云:外國借債,但出利息;有永不還本者。

  伊云:此又一事也;但看各國信從否?外人借債,皆願長期;銀行皆爭願借。

  李云:中國戰後聲名頗減!

  伊云:中國財源廣大,未必如此減色。

  李云:財源雖廣,無法可開。

  伊云:中國之地十倍於日本,中國之民四百兆,財源甚廣,開源尚易;國有急難,人才易出,即可用以開源。

  李云:中國請爾為首相如何?

  伊云:當奏皇上,甚願前往。

  李云:奏如不允,爾不能去。爾當設身處地,將我為難光景細為體諒!果照此數寫明約內,外國必知將借洋債方能賠償,勢必以重息要我;債不能借,款不能還,失信貴國,又將復戰,何苦相逼太甚!

  伊云:借債還款,此乃中國之責。

  李云:不能還,則如之何?

  伊云:已深知貴國情形為難,故減至此數;萬難再減!

  李云:總請再減!

  伊云:無可再減。

  李云:第一次款交清後,餘款認息五釐;德之於法,固然如此。但中國自道、咸以來,三次償給英、法軍費,皆未加息;不過到期未還,始行認息。貴國豈能以西國之事來比!

  伊云:如可全還,自不計息。

  李云:但二萬萬實償不起;如出息五釐,可允不還本否?

  伊云:是猶向日本借款;日本無此鉅款。

  李云:不必貴國出本,但取息耳。

  伊云:此辦不到!

  李云:餘款加息,惟有出息不還本;如此辦法,請為細想!

  伊云:戰後款應全給;所以分期償者,亦以舒中國之力也。

  李云:全行償還,向無此辦法;德之於法亦分期。現在中國先出息銀,待中國籌到款項,再行還本可否?

  伊云:亦辦不到。

  李云:既辦不到,餘款當不認息;款鉅而又加利,不啻兩次賠款。

  伊云:償款如不分期,即分期而年限尚短,當可免息。

  李云:國庫已空,勢必借債;待債借到,再酌減年限何如?

  伊云:約內不得不定明年限。

  李云:約內可加活語:如能早交,自當從免。

  伊云:能交清,息可全免。

  李云:先期交清則應免息,自不論先交若干。

  伊云:初次應交五千萬云云;批准後一年,再交五千萬;如第二年全交,則可免息。

  李云:如不全交,第二年餘款可免息否?

  伊云:視餘款之多少;少則免息。

  李云:息不能認。日本雖勝,總不能強於英、法;英、法之於中國,戰後尚未強以認息。今日認息,華人聞之必大駭異;且為數甚鉅,加息不更重乎?

  伊云:如能全數清償。

  李云:免息自不煩言而解。

  伊云:所謂全數清還者,非一時也;乃分兩年之期。期內清還,自可免息。

  李云:我未能答應;借債之權在人不在我,能借到自能早還。日雖得勝,何必逼人太甚,使人不能擔當!

  伊云:不能擔當,是否不允之說?

  李云:我誠願修和;但辦不到事,不能不直說。

  伊云:照我節略,已是竭力減少矣!

  李云:再講讓地一節,曆觀泰西各國交兵,未有將已據之地全行請讓者。以德國兵威之盛,直至法國巴黎都城,後將侵地讓出,惟留兩縣之地。今約內所定奉天南部之界,欲將所據之地全得,豈非已甚;恐為泰西各國所訾笑!

  伊云:如論西國戰史,不但德、法之戰而已。

  李云:英、法兵亦曾佔據中國城池,但未請割寸土尺地。

  伊云:彼另有意在;不能以彼例此。

  李云:即如營口,中國設關納稅,乃餉源所在;貴國又要償款,又要奪關稅,是何情理?

  伊云:營口關稅,乃地生之貨所出。

  李云:既得地稅,尚要賠款,將如之何?

  伊云:無法!

  李云:譬如養子,既欲其長,又不喂乳,其子不死何待!

  伊云:中國豈可與孩提並論。

  李云:現貧瘠實甚,猶如小孩。且營口貴國得之無益,營口之北地面甚廣,貨所從出,汝既踞關,從來貨從內地運出,中國必加稅、加捐,既到營口,又納關稅,如是貨貴必滯銷,關稅必少;且貨在內地,華官或勸商人從他處出口,或重加釐稅,華商斷無不從之理。

  伊云:此可彼此相商,且中、日可與各國商酌;況將來陸路通商章程所當議及者。

  李云:加捐乃中國自主之權,外人豈能相強!所以據有營口無益貴國,不如退出再商別處。

  伊云:營口以北業經退讓,萬難再讓。

  李云:台灣全島日兵尚未侵犯,何故強讓?

  伊云:此系彼此定約商讓之事,不論兵力到否。

  李云:我不肯讓,又將如何?

  伊云:如所讓之地必須兵力所到之地,我兵若深入山東各省,將如之何?

  李云:此日本新創辦法。兵力所已到者,西國從未企據;日本如此,豈不貽誚西國?

  伊云:中國吉林、黑龍江一帶,何以讓與俄國?

  李云:此非因戰而讓者。

  伊云:台灣亦然,此理更說得去。

  李云:中國前讓與俄之地實系甌脫,荒寒實甚,人煙稀少;台灣則已立行省,人煙稠密,不能比也!

  伊云:尺土皆王家之地,無分荒涼與繁盛。

  李云:如此豈非輕我年髦不知分別?

  伊云:中堂見問,不能不答。

  李云:總之,現講三大端:二萬萬為數甚鉅,必請再減;營口,還請退出;台灣,不必提及!

  伊云:如此,我兩人意見不合。我將改定約款交閱,所減只能如此。為時太促,不能多辯。照辦固好;不能照辦,即算駁還。

  李云:不許我駁否?

  伊云:駁只管駁,但我主意不能稍改;貴大臣因願速定和局,我亦如此。廣島有六十餘隻運船停泊,計有二萬噸運,今日已有數船出口,兵糧齊備;所以不即出運儎者,以有停戰之約故耳。

  李云:停戰期滿,可請展期。

  伊云:如和約已簽押,限期可展;否則,不能!

  李云:德、法停戰,曾再展十日。

  伊云:時勢各別,其時法國無主,因召民選議員開議院、選總統、派使臣等事,故多需時日。

  李云:爾所欲者,皆已大概允許,意見不合者惟此數端;如不停戰,何能暢議?

  伊云:期限惟有十日;今日條款即請決定可否!三日後四點二刻,當候回信。

  李云:事有不諧,尚須會議。

  伊云:三日後如蒙允許,即請復函,尚須預備約章;彼此簽押,又須多延數日。

  李云:不必復函;一經面允,自可定議。三日。斷來不及;我明說,尚須電報請旨,不能限以時日。

  伊云:接到回旨,即可決斷。

  李云:請旨後如何,再與貴大臣面議;俟接到回電,再來相請。

  伊云:不能多待;必有限期方可。

  李云:至多四、五天後;尚在停戰期內。

  伊云:三天內當有回旨。

  李云:此事重大,必須妥酌;今日所言各節,皆有訓條,我不能專主。

  伊云:五天,過久;急不能待。

  李云:停戰之期,尚有十天。

  伊云:我須及早知照前敵。

  李云:停戰有期,前敵豈有不知!

  伊云:前敵諸將,隨時探知此地會議之事。

  李云:尚有十天,再會一次,即可決定。且節略甚多,譯華文者只有三節,其餘今夜譯齊,方可發電;第四日當有覆旨,至遲五天。

  伊云:北京回電,我想三天足矣。

  李云:一有復音,即請相會;是否在此,抑請貴大臣來寓相會?

  伊云:隨中堂便;來此會議更好!

  李云:賠款還須請再減五千萬,台灣不能相讓!

  伊云:如此,當即遣兵至台灣!

  李云:我兩國比鄰,不必如此決裂!總須和好!

  伊云:賠款、讓地,猶債也;債還清,兩國自然和好。

  李云:索債太狠,雖和不誠。前送節略,實在句句出於至誠,而貴大臣怪我不應如此說法;我說話甚直,台灣不易取,法國前次攻打尚未得手,海浪湧大,台民強悍。

  伊云:我水師兵弁,不論何苦皆願承受。去歲北地奇冷,人皆以日兵不能吃苦;乃一冬以來,我兵未見吃虧,處處得手。

  李云:台地瘴氣甚大,前日兵在台傷亡甚多;所以台民大概吸食鴉片煙,以避瘴氣。

  伊云:但看我日後據臺,必禁鴉片。

  李云:台民吸煙,由來久矣。

  伊云:鴉片未出,台灣亦有居民;日本鴉片進口,禁令甚嚴,故無吸煙之人。

  李云:至為佩服!

  伊云:禁煙一事,前與閻相國言及,甚以為然。

  李云:英人以洋藥進口,我國加稅,豈能再禁!

  伊云:所加甚少;再加兩倍,亦不為多。

  李云:言之屢矣,英人不允。

  伊云:吸煙者甚嬾,兵不能精。

  李云:此事迫於英人,難以禁止。

  伊云:當先設法自禁,洋煙自不禁口。

  中堂起席,與伊藤作別。握手時,再請將賠款大減;伊藤笑而搖頭,云不能再減而散。

  ·第五次問答節略

  光緒二十一年三月二十一日兩點半鐘,至春帆樓與伊藤會議。

  李云:陸奧大臣今日身子如何?

  伊云:稍好;本願來此會議,佐藤醫生戒其外出。

  李云:佐藤今晨言及陸奧身子尚未全愈,不可以風。昨日我派經方至貴大臣處面談各節,一一回告,貴大臣毫不放鬆,不肯稍讓。

  伊云:我早已說明,已讓至盡頭地步;主意已定,萬不能改,我亦甚為可惜。

  李云:現已奉旨,令本大臣酌量辦理。此事難辦已極,還請貴大臣替我酌量,我實在無法酌量!

  伊云:我處境與中堂相似。

  李云:爾在貴國所論各事,無人敢駁。

  伊云:亦有被駁之時。

  李云:總不若我在中國被人駁斥之甚。

  伊云:我處境地,總不如中堂之易。中堂在中國位高望重,無人可能搖動;本國議院權重,我做事一有錯失,即可被議。

  李云:去歲滿朝言路屢次參我,謂我與日本伊藤首相交好;所參甚是,今與爾議和立約,豈非交好之明證?

  伊云:時勢彼等不知,故參中堂;現在光景彼已明白,必深悔當日所參之非。

  李云:如此凶狠條款,簽押又必受罵;奈何?

  伊云:任彼胡說。如此重任,彼亦擔當不起,中國惟中堂一人能擔此任!

  李云:事後又將群起攻我。

  伊云:說便宜話的人到處皆有,我之境地亦然。

  李云:此固不論。我來議和,皇上令我酌定,如能將原約酌改數處,方可擔此重任。請貴大臣替我細想,何處可以酌讓?即如賠款、讓地兩端,總請少讓,即可定議。

  伊云:初時說明,萬難少讓。昨已告明伯行星使,已盡力讓到盡頭;不然,必須會議四、五次方能讓到如此。我將中國情形細想,即減至無可再減地步。蓋議和非若市井買賣,彼此爭價,不成事體。

  李云:前臨別時請讓五千萬,當時貴大臣似有欲讓之意;如能讓此,全約可定。

  伊云:如能少讓,不必再提,業已讓矣!

  李云:五千萬不能,讓二千萬可乎?現有新報一紙在此,內載明貴國兵費只用八千萬;此說或不足為憑,然非無因。

  伊取報紙細看。

  答云:此新聞所說,全是與國家作對;萬不可聽!

  李云:不必深論,但望減去若干亦好!

  伊云:我國之費,多於此數。

  李云:請讓少許,即可定議;當電明國家誌感。

  伊云:如可稍讓,盡已讓出。

  李云:貴國所得之地甚多,財源甚廣;請從寬處著想,不必專顧目前!

  伊云:所有財源皆未來事,不能劃入現在賠款。

  李云:財源甚多,利益甚溥。

  伊云:將來開源之利,皆用在地面上,萬無餘款。

  李云:財源不僅如此,必定興旺。

  伊云:欲開財源所費甚大。

  李云:即以台灣而論,華人不善經營;有煤礦、有煤油、有金礦,如我為巡撫,必一一開辦。

  伊云:礦產一開,必以賤價售諸華人。

  李云:華商不能白得。

  伊云:未開之地必須經營,所費不貲。

  李云:所費愈大,得利愈溥;何妨賠費略減若干,他日利源所補多矣。即我中國借債,亦稍容易。我在北京,洋人肯將台灣押借二千萬金鎊;後我東來,皆知日人強索台灣,此事即擱起不提。所押已如此之多,出賣則其價更鉅。

  伊云:中國財源甚大,借債不難。

  李云:無論如何,總請再讓數千萬,不必如此口緊。

  伊云:屢次說明,萬萬不能再讓。

  李云:又要賠錢、又要割地,雙管齊下,出手太狠;使我太過不去。

  伊云:此戰後之約,非如平常交涉。

  李云:講和即當彼此相讓,爾辦事太狠、才幹太大!

  伊云:此非關辦事之才,戰後之效不得不爾;如與中堂比才,萬不能及!

  李云:賠款既不肯減,地可稍減乎?到底不能一毛不拔。

  伊云:兩件皆不能稍減;履次言朋,此系盡頭地步,不能少改。

  李云:我並非不定約,不過請略減,如能少減,即可定約。此亦貴大臣留別之情,將來回國,我可時常記及。

  伊云:所減之數,即為留別之情;昨已告伯行星使,初約本不願改,因念中堂多年交情,故減萬萬。

  李云:如此口緊手辣,將來必當記及!

  伊云:我與中堂交情最深,故已多讓;國人必將罵我,我可擔肩。請於停戰期前速即定議;不然,索款更多,此乃舉國之意。

  李云:賠款既不肯少減,所出之息當可免矣!

  伊云:日前會議說明,換約後一年內兩斯各還五千萬,又一年將餘款一萬萬還清,息可全免。

  李云:萬一到期款借不到,但出息可乎?

  伊云:不能;此與日前所說相同,但認息不還本,只算日本借錢,我國無此力量。

  李云:中國更無力量。日本開戰以來,未借洋債;中國已借數次,此日本富於中國之明證。

  伊云:此非日本富於中國,日本稍知理財之法。

  李云:中國將效日本理財;現在甚貧,借債不易。

  伊云:我看甚易,斷不為難。

  李云:現在毫無頭緒,俟我回國再議;如三年之內本還清,可免息否?

  伊云:三年內果能還清,息可全免。

  李云:約內可添明「若三年內後清還」云云。此乃活語;如此寫法,不過少有體面,所有便宜無多。

  伊云:約內寫明「第一次交清後,餘款認息」云;如三年不能交清,則以前之息必須一體加添。

  李云:三年內清還免息,如不還,一併加息。

  伊云:一併加息,此事甚為糾轕。

  李云:莫若二萬萬內減去二千萬以抵償息。如此一萬八千萬即照約內所載辦法,不更簡捷?

  伊云:不能;且三年內交清免息,應於約內載明,以免誤會。

  李云:如此鉅款,豈能預定?

  伊云:我亦恐兩年內交清難以預定,故將還期延至七年之久。

  李云:少去二千萬,中國可少借二千萬。

  伊云:萬萬不能!

  李云:三年內清還免息,不必寫入約內;可另立專條。

  伊云:此事不能另立專條,應於約內寫明。

  李云:你將第四款反復觀看,可另有主意?

  伊云:或三年內還清,免息或應否寫明一定辨法。

  李云:無妨加一活語,「倘三年內」云云。

  伊云:必須寫出一定辦法。

  李云:借錢之權在人,借到方可寫明。

  伊云:只好照原約寫。

  李云:中國前賠英、法兵費,但寫明過期不還,方認利息;今即加息,亦太不情!

  伊云:英、法甚富,故可免息。

  李云:爾想錢太過,索款又鉅、利息又大!

  伊云:其時英、法之兵,不如日本之多。

  李云:英國其時調有印度兵。

  伊云:取調不多。

  李云:兩年清還免息,可添入原款乎?

  伊細想多時。

  乃云:如有停息,只有一樣辦法:三年內照舊認息;若三年之內果真清還,可將所認之息抵作本款。

  李云:是否三年將本全還,並認利息,則將已償之息作本?

  伊云:此為換約後六個月交五千萬,再六個月又交五千萬,其時應交一萬萬之息;第三、第四等期,照算。如三年屆滿將餘款交清,則前二年半所認之息即可劃算應交餘款。惟三年,當自換約之日起算。

  李云:即寫「如三年之內能將全款清楚」云云;請貴大臣看後,即可添入第四款。

  伊與屬員互商;即云:添入。

  李云:尚有數條相商,並非與原約有所增減,不過將約內之意聲是,以免將來誤會。如遼河口界線,該線一到營口之遼河後,當順流至海口止,彼此以河中心為界;此乃公法,凡以河為界者莫不如是。

  伊云:將來勘界時可定。

  李云:即可照此添入第二款內之第二條下。

  伊云:甚是;可照行。

  李云:第五款二年後讓地內尚未遷出之華民,可視為日本臣民;但有產業在讓地內而人遠出者,二年後應請日本保護,視同日本臣民之產業。

  伊云:此事難允;現在日本與西國所訂條約,不准外人在日本地內置買產業。

  李云:我所說的,乃原有之產業,與外人新置之產業不同。

  伊云:此與日本律法有異,不易辦理;外人必將藉口。

  李云:此乃祖先留傳之產業,可照章納稅,有何難辦?中國人民皆可在別縣置產。

  伊云:華民在中國隔縣置產,非外人可比;如日本聽華人在內地有產,則外國必將援「一體均霑」之例以要我。

  李云:台灣華人不肯遷出,又不願變賣產業,日後官出告示,恐生事變,當與中國政府無涉。

  伊云:日後之事,乃我國政府責任。

  李云:我接台灣巡撫來電:聞將讓台灣,台民鼓譟,誓不肯為日民。

  伊云:聽彼鼓噪,我自有法。

  李云:此話並非相嚇,乃好意直言相告。

  伊云:我亦聞此事。

  李云:台民戕官聚眾常事,他日不可怪我!

  伊云:中國一將治權讓出,即是日本政府之責。

  李云:不得不聲明在先。

  伊云:中國政府只將官調回、兵撤回而已。

  李云:綠營土兵不可他往,駐防之兵可撤回。

  伊將所譯「免息」一條英文閱過,與華文相對不錯。

  李云:即可照此添入。

  李云:台灣官紳交涉事件紛繁,應於換約後六個月方可交割清楚;此節添入約款內。

  伊云:我意:批約後數禮拜即派兵官赴台收管。

  李云:可派人與台灣巡撫共商,以清經手事件。

  伊云:換約後請華官出示台民,我派兵官前往將一切軍器暫行收管。

  李云:所派有文官否?

  伊云:文官亦派。

  李云:交割是大事,應先立簡明章程;日後照辦,方免糾轕。

  伊云:我不能延至六月之久再議交割;換約後,立即派人前往。

  李云:約內可改云:『換約後,兩國互訂交接簡明章程』。

  伊云:有一專條在此,專為台灣之事。

  即將東、英文交閱。

  李接看東文不懂,令譯英文。其略云:『一切堡壘、槍砲與公家物件,皆交日本武官收管;所有華兵行李私物,准其自攜。日官指定一處,令華兵暫住,直至調回內地。中國政府,限日撤回;一切費用,中國自認。兵撤回後,日官將洋槍送還。然後派文官治理地方,公家產業由彼收管。其餘細節,皆由兩國官兵彼此商定』等語。

  中堂聽畢云:此系換約後之事,我無權先定。

  伊云:中堂改期有權,此條與和約均重,何為無權?

  李云:此皆換約後應商之件;如通商水陸章程諸事,皆可同時商酌。

  伊云:此乃最要、最急之事。

  李云:換約後方可定;我無權管台灣巡撫,總理衙門方有此權,應在總理衙門商議。現議之約,不過將台灣讓與日本而已;抑或俟互換本約時,另立讓台簡明章程。

  伊云:耽誤時日。

  李云:約不互換,尚不算準,台灣仍系中國之地。

  伊云:是也。

  李云:可寫明『至台灣一省,俟本約批準互換後兩國再行互議交接章程』。

  伊云:我即派兵前往台灣;好在停戰約內,台灣不在其內。

  李云:本約內可將「台灣」刪去,候貴國自取!

  伊云:交接之時何不限定?

  李云:此事我難專主。

  伊云:六月為期太久,換約後總理衙門可否即定簡明章程?此約一經互換,台灣即交日本。

  李云:雖交日本,交換之時應另議簡明章程。

  伊云:無須章程;中國當將駐台之兵撤回而已。

  李云:如不要章程,何以有此專條?

  伊云:專條之內不過數款,單講撤兵之事;惟延至六個月之後再行交接,未免過遲。

  李云:何不云『換約後,兩國派員議定交接章程』?

  伊云:應否限定日期?

  李云:不必。

  伊云:換約後即行交接。

  李云:不議章程乎?

  伊云:限定一月足否?

  李云:可俟條約批準互換後一個月內兩國派員妥議交接章程。

  伊云:一個月內應交接,不必議章程。

  李云:你說要派文官,何不令文官與台撫相商?

  伊令伊東寫出英文:『一俟換約後一月內兩國各派大員辦理台灣交接』。

  李云:一月之限過促。總署與我遠隔台灣,不能深知情形;最好中國派台灣巡撫與日本大員即在台灣議明交接章程,其時換約後兩國和好,何事不可互商?

  伊云:一月足矣。

  李云:頭緒紛繁,兩月方寬,辦事較妥;貴國何必急急,台灣已是口中之物!

  伊云:尚未下咽,饑甚。

  李云:兩萬萬足可療饑;換約後尚須請旨派員,一月之期甚促。

  伊云:可寫『一月內奉旨派員』云云。

  李云:不必寫明『奉旨』等語。

  伊云:一月內即可派員否?

  李云:月內即可派員;至交接一節,應聽台撫隨時酌定。

  伊云:當寫明『兩月內交割清楚』。

  李云:月內各派大員妥議交割,不必限定何時。

  伊云:當寫明『兩月交割』,免生枝節。

  李云:但寫『一月內兩國各派大員議定交割』。

  伊云:月內派員妥議,兩月內交割清楚。

  李云:兩月內派員交割。

  伊云:不如一月內派員,再一月交割。

  李云:各派大員,限兩月內交接清楚。

  伊云:為何不允一月內派員,再一月交割?

  李云:不如寫『兩國速派大員,限兩月內妥議交割』。

  伊云:可改『互換後立即派大員』云云。

  李云:可寫『又台灣一省,應於本約批準互換後,兩國立即各派大員至台灣,限本約批準互換後兩個月交接清楚』。

  伊接看云:可照辦。

  李云:第六款內第二條「日本國臣民租棧」一節,末有『官員勿得從中干預』字樣。此系本意,原為華官不能強索日商規費等事,但如此寫法太混;假如日商犯案逃匿所租棧房,本地方官即無權入棧搜查。所以,應請將前項字樣刪去!

  伊云:可刪去。

  李云:第四條中國海關皆用關平納稅,今此條內改用庫平,不能一律;又日本銀元在通商各口皆與鷹洋照市價通用,此條何必寫明?全條可刪!

  伊云:全可刪。

  李云:第五款原文『日本臣民准在中國製造一切貨物』等語,意未清楚;如此,日商亦可前往內地製造。應寫明『日本臣民準在通商口岸、城邑製造一切貨物』等語,以示限制。

  伊與其屬員往返細商,方允添入。

  李云:第八款「威海衛留兵」,日本究派多少?

  伊云:一萬。

  李云:無處可住。

  伊云:將添蓋兵房。

  李云:劉公島無餘地。

  伊云:在威海衛口左近。我武官初意想派二萬住盛京、二萬住威海。

  李云:款內『各費由中國支辦』等語,可將此節刪去;前英、法亦曾駐兵,我國皆未償費。

  伊云:駐兵償費,仍歐洲通例。

  李云:既已割地,又賠兵費,而且加息;留兵之費,應在賠費內劃出。

  伊云:賠費乃我戰事所用之費;留兵之費,又是一事。

  李云:中國認不起。

  伊云:此照歐洲通例。

  李云:現在亞細亞,何云歐洲!且英、法未曾支辦,中國約章俱在,可查照也。

  伊云:何時?

  李云:英國留兵在廣東、舟山、大沽等處。

  伊云:彼留兵非為抵押賠償。

  李云:英、法於同治初年留兵大沽、上海,皆為賠費之質,中國並未給兵費;本約皆已全允,些許小事何不相讓?

  伊云:一年之費不貲。

  李云:已賠兵費,數年之利又數百萬;何必如此算小,此甚小事!

  伊云:本約何時簽定?

  李云:約本鈔定,即可簽定。

  伊云:此次英文不必簽押,惟將中、東兩文簽押而已。不過英文句意清楚,萬一誤會,可用解明;為此有一專條請看!

  中堂將專條華文閱後云:此華文可行。

  伊云:我處各寫本約英、東文兩分,請貴處寫華文兩分!

  李云:貴處英、東文何時可齊?

  伊云:明晨即有;至「威海衛駐兵」一節:另有華文專條在此,請看!

  中堂接看云:皆可照辦;惟須將支辦軍費一條刪去!

  伊云:自簽約起、至換約時,限十五日可否?

  李云:批準換約皆系大皇帝之事,本大臣不能專主;必須請旨可定。

  伊云:明日簽押時,當定明互換之日。

  李云:本大臣到津,當專員賫約晉京,送與總理衙門;然後進呈皇上,方可擇日批準。轉折甚多,難以限定日期。

  伊云:約內必須寫明「換約日期」。

  李云:約內寫定換約之期,皆在簽押後多則一年、少則六月。

  伊云:此約簽後,十日換約足矣。

  李云:前已言明,轉折甚多;或者十五日之先,亦未可知。但此系皇上之事,不能預定。

  伊云:兩國大皇上皆應如此。

  李云:不能寫定。

  伊云:凡約皆應寫明換約之期;我國主現在廣島,即可批準。

  李云:此近我遠,不能相比。

  伊云:換約之地何處?

  李云:當在北京。

  伊云:北京我無使臣駐紮,如派人往,當派兵護送,不便。

  李云:此次我來,所費實多;簽押之後,兩國即系友邦,批約後更加和好,可在天津換約。我國換約,向在北京、天津兩處。

  伊云:此非成例。

  李云:議約我來貴國,換約貴國當派人來華;有來有往,方稱和好。

  伊云:換約之前,我兵在旅順、大連者有二十萬,兩處皆無營房可住,故皆在船上聽候換約,方能撤回。故換約之期,愈速愈妙;可否飾在旅順換約?

  李云:日兵即可撤回,此約將必批準。

  伊云:不換約,和局尚未定。

  李云:何不派武員來津換約?最好派川上。

  伊云:派人皆由皇上定奪,川上未必能去。

  李云:川上為人和氣,與津郡文武人員相好。

  伊云:他尚難離營。

  李云:簽押後必不開釁,營中無事,川上可來。

  伊云:萬一不準,又將如何?

  李云:一經批準,我即電告爾處;電報用何密本?

  伊云:電報可用英語,無須用密碼;但換約之時與換約之地應定。

  李云:此皆我皇上之事,難定。

  伊云:凡約,皆定明換約之時;故請定十五日。

  李云:十五日為時太促,一月稍從容。

  伊云:我兵太多,住一月太久。

  李云:一月之內可否?

  伊云:三禮拜內。

  李云:約內從未寫「禮拜」兩字。

  伊云:不寫「禮拜」,寫「二十」。

  李云:一月之內。

  伊云:多至二十日。

  李云:天津換約可定否?

  伊云:應派兵護衛,不便。

  李云:派十兵船足矣。

  伊云:兵船不能過攔江沙,何不在煙台換約?

  李云:煙台換約·亦當請旨。

  伊云:換約之地有定,約方可定。

  李云:天津換約可定!

  伊云:何故不在煙台?

  李云:簽約之後,可到天津,必不生事;所貼兵費,可定否?

  伊云:現已議過;定約之時與定約之地,是否即在煙台,期以二十日為限?

  李云:總須一月之內。

  伊云:此約諒可批準;萬一不準,又將開釁,故愈速愈妙。

  李云:此約諒可不駁,但請放心。

  伊云:總須定明換約之時!

  李云:敕書內寫明『如果詳閱各條妥善,再行批準』;所以,我不能作主。

  伊云:我國敕書亦是如此寫法。

  李云:批準在先,換約在後;一經批準,當即電告。

  伊云:總須訂明;一經批準,接電後方可派員。

  李云:爾已許二十日;我說一月之內,所差十日,無多。

  伊云:明日簽押,後日中堂登程,到津即可專差將約本賫京,為時甚速。

  李云:我到津後尚須請假,另派員將約本送至總署進呈。中國作事轉折甚多,期限不能過促。

  伊云:此講和之事,非尋常可比;故愈速愈妙。

  李云:平常約章換約,皆在一年之外。

  伊云:去歲我國與英國新立約章,在七月十七日畫押,十八日英君主即已準批。

  李云:中國之事,不能如此。比如批準後,又須派員至津候船至煙台,皆不能克期;煙台換約從爾,日期當由我定。

  伊云:二十日足矣。所差九日所費實多,六十隻運船在大連灣,兵皆在船守候。

  李云:據我看,簽押後即可將兵調回。

  伊云:不能。

  李云:我在下關三十日定約,不為不速。他日約本由津送京呈進,蓋用御寶,然後派員來津守候船隻到煙台;此中耽誤日期不少,何必匆促為此不情之請!

  伊云:十天所差太多。

  李云:此甚小事,豈可因此齟齬!中國辦事,向來延緩;比如正月十九日奉旨,即速料理,來此已二月二十三矣。換約之期,寫明『簽押後一月內』;我當能催早。限定二十日太促,萬一不及,又將失信。

  伊云:西國議和皆皇上自定,立即批準互換。

  李云:現在亞細亞,何必常以歐洲之事相比!換約之地從爾,期限當從我。

  伊云:一月究竟太遠。

  李云:留兵貼費,究竟可去否?

  伊云:不能去。

  李云:何法?

  伊云:中國為難情形,無論如何,兵費總須各認一半。

  李云:二百萬兵費太多;一百萬各半,不問所費若干,每年我淨貼五十萬,一應在內。

  伊云:此費只可養一營。

  李云:何必多派留兵;與貴國甚近,萬一有需,即可調來。

  伊云:留兵為抵押賠款,非為別事。

  李云:英、法留兵皆無兵費,貴國應寬大辦理!

  伊云:換約之期,究竟二十天定否?

  李云:已講明一月。

  伊云:太遠;簽約應從速,批準互換亦然。

  李云:轉折甚多。

  伊云:二十日足矣。煙台甚近,如能準二十天,我即準貼費五十萬;不然,必要一百萬。

  李云:換約之期總須請旨;每年貼費五十萬,自換約之日起。

  伊云:如能允二十日!

  李云:我不能作主。

  伊云:能允一月,何不允二十日?

  李云:寫明一月,我可催及早互換。會議已久,當派參贊將約本校對清楚,後日簽押。

  伊云:何不明日簽押?我處明早即可寫齊。

  李云:我處必須明晚方齊,後日簽押。

  伊云:即定後日十點鐘。

  李云:仍在此處當面簽約否?

  伊云:然也;但兩件事應定明。

  李云:我回去請旨,換約日期可空。

  中堂起席,伊又諄諄以「二十日」為請,方可允貼費五十萬;中堂答以『言定不必多議』而別。時已七點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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