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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左懋第为首的北使团

南明史 作者:顾诚


  弘光朝廷既然热衷于“联虏平寇”,派出使团同清廷勾结就成了当务之急。六月初三日,前都督同知总兵官陈洪范自告奋勇,奏请北使,命来京陛见。①十三日,陈洪范入朝②。十九日,应天安庆等处巡抚左懋第“以母死北京,愿同陈洪范北使。许之”③。七月初五日,“进左懋第南京兵部右侍郎兼右佥都御史,经理河北,联络关东军务;兵部职方郎中马绍愉进太仆寺少卿;都督同知陈洪范进太子太傅”④,组成了北使团。次日,“上面谕北使左懋第、陈洪范、马绍愉。礼部尚书顾锡畴呈祭告梓宫文及通清虏御书、颁臣民圣谕、吴三桂等诰券”⑤。二十一日,使团由南京出发,携带“大明皇帝致书北国可汗”的御书、赐“蓟国公”吴三桂等人的诰敕①,白银十万两、黄金一千两、绸缎一万匹②;“前往北京谒陵,祭告先帝;通谢清王,并酬谢剿寇文武劳勋”③。在松山降清的总兵祖大寿的儿子锦衣卫指挥祖泽傅也随团北行④。

  弘光朝廷还下令运送漕米十万石接济吴三桂。沈廷扬在崇祯年间曾多次办理海上运送南方漕米到天津和辽东松山,有较丰富的经验。弘光登极后他上言:“臣历年海运,有舟百艘,皆高大完好,中可容二百人。所招水手,亦皆熟知水道,便捷善斗,堪充水师。今海运已停,如招集水师,加以简练,沿江上下习战,臣愿统之,则二万之众,足成一军,亦长江之卫也。”当时有廷臣建议由海路出师北伐,沈廷扬非常高兴,说:“诚使是策得用,吾愿为前军以启路。”可是,弘光朝廷无意出兵北上,只让他率船队运粮接济吴三桂。镇守淮安地区的东平伯刘泽清看中了他这批船只,派兵据为己有,运粮之举才没有实现。⑤

  按情理说,弘光朝廷既然正式派出使团去同清方谈判,应当有一个明确的方案,作为讨价还价的基础。实际情况却并不如此。使团出发前,朱由崧“命会同府部等官从长酌议。或言:‘以两淮为界。’高辅弘图曰:‘山东百二山河决不可弃,必不得已,当界河间耳。’马辅士英曰:‘彼主尚幼,与皇上为叔侄可也。’”①八月初一日,马绍愉致吴三桂信中说,讲定和好之后“便是叔侄之君,两家一家,同心杀灭逆贼,共享太平”②。很明显,马士英的意思是明、清分境而治,从两国皇帝的年龄考虑,弘光为叔,清帝福临为侄,多少给明朝廷争点体面。东平伯刘泽清七月三十日给吴三桂的信中告以弘光朝廷已经任命了山东总督、巡抚、总兵,建议由吴三桂于“畿东界境内开藩设镇”,“比邻而驻”,并且借用苏秦佩六国相印的典故,要吴三桂“劻勷两国而灭闯”,“幸将东省地方,俯垂存恤”③。首席谈判代表左懋第更是心中无底,他在《辞阙效言疏》中写道:“陛下遣重臣以银币酬之,举朝以为当然。臣衔命以山陵事及访东宫、二王的耗往,而敕书中并及通好之事。陵京在北,实我故都,成祖文皇帝、列宗之弓剑已藏,先帝先后之梓宫未奠,庶民尚依坟墓,岂天子可弃陵园?□□(虏酋)若好义处榆关(即山海关)以东,而以勋臣吴三桂为留守,春秋霜露,不损■土。而南北互市,榆关为界,如往年辽阳故事。中国之商利蓡(参字的异体,指人参)貂,□□之人利缯絮,华□各安其所,各得其欲,中国之利,亦□之利。此臣所知也。然道路传闻,闯贼盘踞晋中,以多寇守紫荆、倒马、井陉等关,似贼不甘心于□而与为难者。果尔,则吴镇鼓君父不共之仇,□□效始终不渝之义,鼓行而西,破贼于晋,追贼及秦,必歼之乃已。即我国家亦当兴师十万,以声闯贼之罪而诛之。□□□命(当为“东虏效命”),可代我师。臣过扬州,昭冏臣万元吉云:‘□若肯为我杀贼,当有以饷之。饷之名美于金缯,而有杀贼之实。饷之名,用兵则用饷,兵止则饷止,而非岁币之比。’臣思其言,是一道也。而二者之外,非臣所知。”①很明显,弘光君臣急于同清廷联络,借满洲贵族的兵力平定大顺军,连己方的方案都没有酝酿成熟,就草率地行事了。

  使团出发时,左懋第感到朝廷赋予他的任务不明确,上疏要求澄清:“臣衔以经理河北、联络关东为命,带封疆重寄之衔,而往议金缯岁币,则名实乖。况以此衔往虏所,将先往夺地而后经理乎?抑先经理而后往乎?此衔之当议者也。”②又说:“臣业《春秋》,素遵孔子内华外□(夷)之训,而使臣为酬□(虏)行。臣原请者,收拾山东,结连吴镇,并可取臣母之骸骨。而今以酬□(虏)往,臣窃内痛于心。”③接着。他建议:“如皇上用臣经理,祈命洪范同绍愉将使,而假臣一旅,偕山东抚臣收拾山东以待,不敢复言北行矣。如用臣同洪范北行,则去臣经理、联络之衔,但衔命而往,谒先帝梓宫,访东宫、二王消息,赏赍吴三桂等,并宣酬虏之义。而绍愉似无遣也。”④左懋第的意思很清楚,他的请求北行是为了收拾山东,不愿扮演乞怜于清廷的角色。然而,史可法、马士英等朝廷重臣“联虏”心切,听不进他的意见。“时可法驻泗州,与懋第相见,谓曰:‘经理,具文耳;通和,诏旨也。公宜疾行毋留。’以故所至山东豪杰稽首愿效驱策者,皆不敢用,慰遣而已”①。在史可法等人的逼迫之下,左懋第违心地踏上了北行之路,在前途渺茫之中,他所能做的只是不屈于清廷,保持自己的民族气节而已。

  弘光朝廷派陈洪范为北使重臣,本意是考虑到他久历戎行,同吴三桂等人有交情②,便于联络,却没有料到陈洪范的主动请行包藏祸心。早在这年六月十六日,降清的明朝参将唐虞时就上疏摄政王多尔衮道:“若虑张献忠、左良玉首鼠两端,则有原任镇臣陈洪范可以招抚。乞即用为招抚总兵。臣子起龙乃洪范婿,曾为史可法标下参将,彼中将领多所亲识,乞令其赍谕往招,则近悦远来,一统之功可成矣。”同月二十六日,多尔衮同意了唐虞时的建议,以摄政王名义“书招故明总兵陈洪范”③。九月二十五日,“招抚江南副将唐起龙自军中奏报:臣抵清河口,闻南来总兵陈洪范已到王家营;臣随见洪范,备颂大清恩德,并赍敕缘由。洪范叩接敕书,开读讫。所赍进奉银十余万两、金千两、缎绢万匹;其同差有兵部侍郎左懋第、太仆寺卿马绍愉。臣先差官赵钺驰报,即同洪范北上。其行间机密,到京另奏”①。这样,陈洪范就成了弘光北使团中的清方奸细。

  九月初五日,使团进入山东济宁州,这里已归属清朝,随即把南明派遣的护送兵马发回。十五日,至临清,原明朝锦衣卫都督骆养性时任清朝天津总督,派兵来迎接。十八日,抵德州,清山东巡抚方大猷大张告示云:“奉摄政王令旨:陈洪范经过地方,有司不必敬他,着自备盘费。陈洪范、左懋第、马绍愉止许百人进京朝见,其余俱留置静海。祖泽溥所带多人,俱许入京。”二十九日,行至河西务,因清顺治帝定于十月初一日在北京即位,使团暂停前进。十月初五日,才到张家湾,清廷差礼部官又奇库来迎。十二日,使团捧弘光“御书”从正阳门入城,清方安置于鸿胪寺居住,严加防范。十三日,清礼部官来鸿胪寺问:“南来诸公有何事至我国?”使臣答道:“我朝新天子问贵国借兵破贼,复为先帝发丧成服。今我等赍御书来致谢。”清朝官员说:“有书可付吾们。”使臣告以“御书”应面递清廷最高统治者,不能交礼部。清官说:“凡进贡文书,俱到礼部转启。”使臣声称自己所赍乃“天朝国书”,不是进贡文书,双方坚持不下。次日,清内院学士刚林等来到鸿胪寺,指责江南“突立皇帝”,即不承认弘光朝廷的合法性。使臣争辩说南京所立乃神宗嫡孙,伦序应立。争论不休,刚林蛮横地说:“毋多言,我们已发大兵下江南。”左懋第回敬以“江南尚大,兵马甚多,莫便小觑了”,不欢而散。使团赍来的弘光“国书”,清方拒绝接受;朝廷和使臣致送吴三桂的书信,拜会降清大学士冯铨、谢陛的名帖,也因吴、冯、谢三人死心塌地投靠清廷,不屑一顾。①十五日,清内院官带领户部官员来收银币,计银十万两、金一千两,蟒缎已运到者二千六百匹。弘光朝廷另赐“蓟国公”吴三桂白银一万两、缎二千匹,也一并收去。二十六日,刚林来到鸿胪寺向左懋第等人传达多尔衮的命令:“你们明早即行。我已遣兵押送至济宁,就去□知尔江南,我要发兵南来。”左懋第等见清方态度强硬,毫无和谈之意,仅要求赴昌平祭告陵寝,议葬崇祯帝。刚林断然拒绝道:“我朝已替你们哭过了,祭过了,葬过了。你们哭甚么,祭甚么,葬甚么?先帝活时,贼来不发兵;先帝死后,拥兵不讨贼。先帝不受你们江南不忠之臣的祭!”随即取出檄文一道,当场宣读,指责南京诸臣“不救先帝为罪一;擅立皇帝为罪二;各镇拥兵虐民为罪三。旦夕发兵讨罪”。次日,清方派员领兵三百名押送使团南返②。十一月初一日行至天津,陈洪范“于途次具密启请留同行左懋第、马绍愉,自愿率兵归顺,并招徕南中诸将”。多尔衮得报大喜,立即派学士詹霸带兵四五十骑于初四日在沧州南十里处将左、马二人拘回北京,面谕陈洪范“加意筹画,成功之日,以世爵酎之”。①同月二十六日,多尔衮致书豫亲王多铎:“伪弘光所遣左懋第、马绍愉、陈洪范前已俱令南还。因洪范密启请留懋第、绍愉,伊自率兵归顺,且言在南之左良玉、余永寿(按:当作于永绶)、高杰、金声桓、刘肇基、黄得功、刘泽清各拥重兵,皆可说之来降。随追留懋第、绍愉,独令洪范南还。王其察彼情形,随时奏报。”②

  陈洪范回南京途中特地进入高杰军营,“杰留与饮。洪范具言清势方张,二刘(指刘良佐、刘泽清)已款附状。杰曰:‘彼欲得河南耶?请以北京与我互易之。’洪范见语不合,方持杯在手,即伪为中风状,坠杯于地,曰:‘痼疾发矣!’舆归,夜遁去”。③十二月十五日,陈洪范返抵南京,一面散布“和平”气氛,麻痹弘光君臣,时人谈迁记载:“予尝见陈洪范云:清虏深德我神宗皇帝,意似可和”④;一面密奏“黄得功、刘良佐皆阴与□(虏)通”⑤,意在挑起朝廷对黄得功、刘良佐的猜疑,以便自己乘机行事,拉拢黄、刘叛变投清。弘光朝廷见左懋第、马绍愉被拘留,陈洪范却被释回,事有可疑,认为陈可能是清廷的间谍,却并未追究,仅令其回籍了事。①

  弘光君臣派出的北使团既没有相应的武力作后盾,适足以自取屈辱,真可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左懋第被拘禁于北京,清廷曾多次劝说其投降。左懋第坚贞不屈,到弘光朝廷覆亡后,被清廷处死,时为1645年闰六月十九日。②

  北使的失败,在弘光朝廷内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少数官僚已经看出清廷以代明“复仇”为名推行灭明之策,要求当政诸公改弦易辙,不要沉浸于“借虏平寇”的美梦之中,认真做好防止清兵南侵的准备。御史沈宸荃上疏说:“虏、贼今日皆为国大仇。自东沈失事三十年来,兵财尽耗于虏,故贼起而乘之。及贼逆不容诛,复巧借复仇之名,掩有燕、齐,是我中国始终受虏患也。故目前之策,防虏为急,贼次之。以讨贼为先声,以防虏为实着。何也?虏势已急,贼势已稍缓也;贼罪可声,虏之罪未可声也。故于讨贼,则以某师扼吭,某师拊背,某师捣坚。或姑再遣一使,阳约为犄角之势,以大振复仇之声,而其实节节皆为防虏计,此所为以讨贼为先声,以防虏为实着也。虏明知不受款矣,而我款之者不嫌谆复,凡金人所以愚宋,我转用以愚虏。贼见我与虏尚通,则必不敢复与虏合。贼为虏强,尽力备虏,而我亦得专意防虏。虏防既固,然后乘贼隙徐图之,此所为以款虏为虚声,以御贼为实着也。”①

  可是,作为督师大学士的史可法却另唱一个调子,他在疏中写道:“屡得北来塘报,皆言虏必南窥,水则广调丽舡,陆则分布精锐,尽河以北,悉染腥膻。而我河上之防,百未料理,人心不一,威令不行。复仇之师,不闻及于关、陕;讨贼之约,不闻达于虏庭。一似君父之仇,置诸膜外。近见虏示,公然以逆之一字加南,辱我使臣,蹂我近境,是和议固断断难成也。一旦寇为虏并,必以全力南侵;即使寇势尚张,足以相距,虏必转与寇合,先犯东南。宗社安危,决于此日。”这段文字似乎说明史可法看到了清兵南下是主要的危险,然而语言的混乱透示出思想的混乱。既然明知清廷拒绝接收弘光“国书”,使臣被辱,“和议固断断难成”,又说什么“讨贼之约,不闻达于虏庭”。更荒谬的是,他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把自己梦寐以求的“联虏平寇”推而广之,断定如果大顺军兵力尚强必然会同清军结为联盟,“先犯东南”。接着提出建议:“今宜速发讨贼之诏,严责臣等与四镇,使悉简精锐,直指秦关。”②显然,直到北使破产以后,史可法仍然不改初衷,以大顺农民军为主要敌人。

  ① 《国榷》卷一百二;《南渡录》卷一。

  ② 《国榷》卷一百二。

  ③ 《国榷》卷一百二。

  ④ 《明清史料》甲编,第一本,第四十页,《奉使兵部右侍郎左懋第等揭帖》所列使团官衔为“钦命奉使兵部右侍郎加一品服兼都察院右金都御史左、太子太傅中军都督府左都督陈、太仆寺少卿加二品服兼兵部职方司郎中马”,陈洪范当为左都督。

  ⑤ 《国榷》卷一百二。

  ① 李清《三垣笔记》卷下。

  ② 《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中册,第六十页记陈洪范等带来的谢礼有银十万两,金九百八十一两,各种锦缎二千五百余匹。

  ③ 顺治元年八月二十九日巡按山东监察御史朱朗■“为据报先行请旨事”启本引弘光使臣陈洪范所发传牌语。

  ④ 李清《南渡录》卷二。按,祖大寿是吴三桂的舅父,派祖泽溥同行显然有联络吴三桂的意思。

  ⑤ 李聿求《鲁之春秋》卷十《沈廷扬传》。

  ① 李清《三垣笔记》卷下。

  ② 《明清史料》丙编,第一本,第九十八页。

  ③ 《明清史料》丙编,第一本,第九十二页。

  ① 左懋第《萝石山房文钞》卷一。

  ② ④李清《南渡录》卷二。

  ③ 左懋第《萝石山房文钞》卷一。

  ① 温睿临《南疆逸史》卷九《左懋第传》。

  ② 甲申八月初一日陈洪范致吴三桂书中说:“朝议佥谓洪范与老亲台托谊葭莩”,可见两人有亲戚关系,见《明清史料》丙编,第一本,第九十三页。十二月十五日,陈洪范南还,上言:“初,礼部荐臣与吴三桂同里戚谊,意清之破贼,必三桂为政。其事殊不然。”

  ③ 《清世祖实录》卷五。按,《清初内国史院满文档案译编》中册,第四十五页,在六月二十六日下记“大清国摄政王谕陈大将军曰”,云云。较清实录记载更为完整,可资参考。但信中说“请将军传谕史先生及左、刘、金、刘煌、刘、于、王八将军……”显有误译,当为下文所记左良玉、于永绶、高杰、金声桓、刘肇基、黄得功、刘泽清诸将。

  ① 《清世祖实录》卷八。陈洪范《北使纪略》载:八月“廿一日至宿迁。忽接□(虏)使唐起龙等六人赍□摄政王书与本镇,事涉嫌疑,不敢遽进,当即具疏奏闻。”《清实录》所记时间当为收到唐起龙奏疏之日。

  ① 计六奇《明季南略》卷二《北事》。

  ② 以上时日据陈洪范《北使纪略》;左懋第《恭复谕旨疏》也说:“臣等自十月二十七日□(虏)兵随向南行”,见《萝石山房文钞》卷一。

  ① 《清世祖实录》卷十一。

  ② 《清世祖实录》卷十一。

  ③ 张怡《?闻续笔》卷四。

  ④ 谈迁《国榷》卷一百三,排印本六一六八页。

  ⑤ 顾炎武《圣安纪事》上。

  ① 黄宗羲《弘光实录钞》。按,曹寅《楝亭集·楝亭文钞》,《重修周栎园先生祠堂记》云:“顺治二年乙酉,前明背约羁使臣,王师南伐,破淮阳,席卷而下,草昧廓清,东南底定。”曹氏所书完全违背事实,清朝蛮横地羁留了弘光使臣左懋第等,双方并没有签约。

  ② 见《南疆逸史》卷九《左懋第传》;《流寇长编》卷十八。

  ① 李清《南渡录》卷四。

  ② 《南渡录》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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