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第二节 密诏李定国救驾和“十八先生案”

南明史 作者:顾诚


  在当时的情况下,孙可望大权在握,要玩弄一场“禅让”的把戏是再容易不过的了。问题是,永历帝的宝座可以取代,永历朝廷所能发挥的号召作用却是孙可望取代不了的。孙可望处于进退维谷之中,一方面强烈的野心驱使他继续策划和筹备登极大典;另一方面他又不能不考虑一旦踢开永历朝廷,包括李定国、刘文秀等原大西军高级将领在内的各种抗清势力几乎可以肯定不会承认他这个草头天子。尽管孙可望仍有所顾忌始终没有演出黄袍加身的闹剧,永历帝却感到头顶上悬挂着一把锋利的宝剑,随时都有被废黜以至丧生的危险。为了求得自身和朝廷的安全,朱由榔和他的亲信把惟一的希望寄托于李定国。他们对李定国的战功、兵力、人品和同孙可望之间的矛盾早已有所了解。据史籍记载,大学士文安之是建议召李定国统兵入卫的主要策划者,他曾作出判断:“刘(文秀)、李(定国)之交必合,众志皆与孙(可望)离,但未知事机得失如何也。”指出要观察形势,秘密行动,“无蹈危殆”①。亲身经历召李定国率部勤王的汪蛟也断言这一行动“本夷陵公(即文安之)指也”①。于是,为了摆脱孙可望的严密控制,永历朝廷着手秘密联络李定国。朱由榔在私下对内监张福禄、全为国说:“可望待朕无复有人臣礼。奸臣马吉翔、庞天寿为之耳目,朕寝食不安。近闻西藩李定国亲统大师,直捣楚、粤,俘叛逆陈邦傅父子,报国精忠,久播中外,军声丕振。将来出朕于险,必此人也。且定国与可望久有隙,朕欲密撰一敕,差官赍驰行营,召定国来护卫,汝等能为朕密图此事否?”②张福禄、全为国提出徐极、林青阳、胡士瑞、张镌、蔡?曾劾奏马吉翔、庞天寿依附秦王,忠贞可靠,建议同他们密商此事。经永历帝同意后,七人共同商议,均表赞成,即往首席大学士吴贞毓处秘密讨论具体办法。吴贞毓说:“今日朝廷式微至此,正我辈致命之秋也。奈权奸刻刻窥伺,恐事机不密。诸公中谁能充此使者?”林青阳自告奋勇愿行。吴贞毓即命礼部祠祭司员外郎蒋乾昌拟敕稿,兵部职方司主事朱东旦缮写,由张福禄等持入宫内铃盖皇帝之宝。林青阳按照事先计划以请假葬亲为名,身藏密敕于1652年(永历六年,顺治九年)十一月启程前往定国军中。当时,定国正在湖南、广西一带与清军作战,不暇内顾。到1653年六月,永历帝见林青阳出使半年,音耗全无,让吴贞毓再派使臣前往探听消息;吴贞毓推荐翰林院孔目周官。武安伯郑允元建议应该设法遣开孙可望亲信马吉翔,以免走漏消息。永历帝即以收复南宁后需派重臣留守为名,让马吉翔前往①。吉翔离开安龙赴任后,周官即秘密上道。朝廷密使到达李定国营中后,定国读了“词旨哀怆”的敕旨,深受感动,“叩头出血,曰:臣定国一日未死,宁令陛下久蒙幽辱,幸稍忍待之。臣兄事可望有年,宁负友必不负君”。在给大学士吴贞毓的信中又说:“粤中未定,进退维艰,凡事须密,责在老先生。”②

  不料,马吉翔到达广西后,遇到来自定国军中的永历朝臣刘议新。刘以为马吉翔长期受永历帝宠信,贵为侯爵,必然参与密召定国之事,见面之后竟毫无顾忌地把朝廷两次敕谕李定国领兵迎驾的情况和盘托出,并说:“定国得敕,感激流涕,不日且至安龙迎驾。”③马吉翔大吃一惊,立即派人飞报孙可望。可望得报后,深知一旦定国迎驾成功,自己独揽朝政的局面将完全改观。因此,他决心把这件事查个水落石出,派亲信将领郑国、王爱秀于1654年(永历八年)正月初六日进入安龙“皇宫”,逼迫永历帝说清事件原委,“索首事之人”④。朱由榔推诿道:“密敕一事,朝中臣子必不敢做。数年以来,外面假敕、假宝亦多,尔等还要密访,岂皆是朝里事?”①郑国、王爱秀即与庞天寿合为一伙,于三月初六日逮捕吴贞毓等与密敕有关的官员约二十人,经过严刑拷打后,蔡?等人为了避免牵涉永历皇帝,承认是部分朝臣勾结内监张福禄、全为国瞒着永历帝私自矫诏密敕李定国。郑国追问道:“皇上知否?”?等一口咬定:“未经奏明。”郑国与永历朝廷中依附孙可望之人无法可想,只好以“盗宝矫诏,欺君误国”的罪名定案,向秦王孙可望报告。可望命令以永历朝廷名义组织审判,于三月二十日以张镌、张福禄、全为国为首犯,处以剐刑;蒋乾昌、徐极、杨钟、赵赓禹、蔡?、郑允元、周允吉、李颀、胡士瑞、朱议■、李元开、朱东旦、任斗墟、易士佳为从犯,立即处斩;首席大学士吴贞毓为主谋之人,姑念为大臣,勒令自尽②。这就是南明史上有名的“十八先生案”。为了解当时情况,将以永历帝名义发布的诏书和孙可望奏疏转录如下:

  诏曰:朕以藐躬,缵兹危绪,上承祖宗,下临臣庶,阅今八载。险阻备尝,朝夕焦劳,罔有攸济。自武、衡、肇、梧以至邕新,播迁不定。兹冬濑湍,仓卒西巡,苗截于前,虏迫于后,赖秦王严兵迎扈,得以出险。定跸安隆,获有宁宇。数月间捷音叠至,西蜀三湘以及八桂,洊归版图。忆昔封拜者累累若若,类皆身图自便,任事竟无一人。惟秦王力任安攘,毗予一人。二年以来,渐有成绪,朕实赖之。乃有罪臣吴贞毓、张镌、张福禄、全为国、徐极、郑允元、蔡宿、赵赓禹、周允吉、易士佳、杨钟、任斗枢、朱东旦、李颀、蒋乾昌、朱仪昶、李元开、胡士端,包藏祸心,内外连结,盗宝矫敕,擅行封赏,贻祸封疆。赖祖宗之灵,奸谋发觉,随命朝廷审鞫。除赐辅臣吴贞毓死外,其张镌、张福禄等同谋不法,蒙蔽朝廷,无分首从,宜加伏诛。朕以频年患难,扈从无几,故驭下之法,时从宽厚,以至奸回自用,盗出掖廷,朕德不明,深自刻责。此后凡大小臣工,各宜洗涤,廉法共守,以待升平。

  孙可望的奏疏说:

  为行在诸奸娇敕盗宝,擅行爵赏,大为骇异。随奉皇上赐书,将诸奸正法,仰见乾纲独揽,离照无私。首恶吴贞毓、张镌、张福禄也,为从者徐极、蔡宿等也。皇上立置重典,以彰国法矣。盖李定国①臣弟也,剿虏失律,法自难宽,方责图功,以赎前罪。而敢盗宝行封,是臣议罚,诸奸反以为应赏矣。且臣所部诸将士,比年来艰难百战,应赏应罚,惟臣得以专之。故名器宜重,早已具疏付杨畏知奏明。即畏知之服上刑,亦以晋中枢旋晋内阁之故,原疏具在,可复阅也。因忆两粤并陷时,驾跸南陵(宁),国步既已穷蹙,加之叛爵焚劫于内,虏首弯弓于外,大势岌发,卒令■喙潜迹,晏然无恙,不谓非贺九义等遵王朝令星驰入卫之力也。又忆濑湍移跸时,危同累卵,诸奸恶力阻幸黔,坚请随元胤败死,使果幸防城,则误主之罪寸磔遂足赎乎?兹跸安隆三年矣,才获宁宇,又起风波,岂有一防城、一元胤可以再陷圣躬乎!臣累世力农,未叨一命之荣,升斗之禄,亦非原无位号不能自雄者也。沙定洲以云南叛,臣灭定洲而有之,又非无屯兵难于进攻退守者也。总缘孤愤激烈,冀留芳名于万古耳!即秦王之宠命,初意岂能觊此哉!故杨畏知之赍奏疏中有云:今之奏请为联合恢剿之意,原非有意以求封爵也。臣关西布衣,据弹丸以供驻跸,愿皇上卧薪尝胆,毋忘濑湍之危。如皇上以安隆僻隅,钱粮不敷,欲移幸外地,惟听睿断,自当备办夫马钱粮,护送驾行,断不敢阻,以蒙要挟之名。

  据《爝火录》记载,早在1652年(永历六年)五月,孙可望就在一件奏疏中说:“人或谓臣欲挟天子令诸侯,不知彼时天子尚有诸侯,诸侯亦尚知有天子。今天子已不能自令,臣更挟天子之令,以令何地?以令何人?”①

  孙可望的专横跋扈在他的言行中已表现得淋漓尽致。他只看到永历帝自南宁失守以后既没有兵,也没有地,不得不迁入他所指定的安龙。好比元末群雄纷争之际,朱元璋领兵把龙凤皇帝韩林儿迎至滁州安置一样,一切大政方针都由自己裁决,发布诏令时用“皇帝圣旨、吴王令旨”,表面上挂个“大宋”国号,暂时保留龙凤年号罢了。孙可望发布的诏书常用“皇帝圣旨、秦王令旨”,颇为相似。任僎之流的“天命在秦”,同刘基的“天命自有在”也如出一辙。然而,孙可望和依附他的文臣武将都不明白元末和明末的形势有一个根本的区别,元末是蒙古贵族统治的瓦解时期,而清初则是满洲贵族勃兴的时期。在民族危机深重之际,孙可望竟然看不到要抗清就必须以复明为号召,复明就必须遵奉永历朝廷。孙可望说,“彼时天子尚有诸侯,诸侯亦尚知有天子,今天子已不能自令……”,把永历帝贬得一钱不值,这完全不是事实。即以孙可望赖以威福自操的原大西军来说,李定国就宁愿站在永历帝一边,而不愿受孙可望的颐指气使;何况东南沿海的郑成功、张名振、张煌言等人、夔东以原大顺军为主的抗清武装以及内地各种或明或暗的抗清势力,都是以复明为宗旨,决不可能接受孙可望为盟主。孙可望的一意孤行,不仅在忠于朱明王朝的汉族官绅中引起强烈不满,也加深了原大西军内部的分歧,最终导致了原大西军的分裂和内讧。

  ① 沈佳《存信编》卷五。

  ② 钱秉镫《藏山阁文存》卷三《汪辰初文集序》。

  ① 诸书多记以代祭兴陵为名遣出马吉翔,兴陵在梧州,但又说马吉翔在南宁,显有抵牾。钱秉镫《汪辰初集序》据汪蛟亲述:“会南宁新复,因加吉翔重衔留守。”见《藏山阁文存》卷三。

  ② 邵廷寀《西南纪事》卷十《李定国传》。杨英《先王实录》中收1654年李定国致郑成功信中说:“圣跸艰危,不可言喻。敕中怆怛之语,不谷读之痛心。”可以互相印证。

  ③ 金钟《皇明末造录》卷上。

  ④ 金钟《皇明末造录》卷上。

  ① 江之春《安龙纪事》。

  ② 按,十八人姓名各书所记常有出入,如蔡?作“蔡宿”、杨钟作“林钟”、徐极作“徐吉”之类。乾隆二十九年《南笼府志》卷之末附《外志》记,十八人遇难后,“时人哀之,收遗骸葬于城外之西山麓,题其墓曰:明十八先生成仁处”,然所列姓名杨钟作“杨忠”、徐极作“徐桂”。杨钟名见瞿式耜永历三年十二月初五日《言官直气宜伸疏》,可证他书之误。今贵州安龙县仍保存“明十八先生墓”,碑上大字镌“明十八先生成仁之处”。见《贵州发展中的城镇建设》画册照片,照片上两旁小字难以辨认。

  ① 《行在阳秋》,本书原署名为刘湘客所著,前辈学者已指明非刘湘客作,但定为戴笠亦无确证。文中李定国写作“李颀”,李颀为十八受难者之一,不知何故误将李定国写作李颀,徐鼒《小腆纪年》卷十八收录此疏已订正为“李定国臣弟也”,但其他文字已稍作删改。

  ① 《爝火录》卷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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