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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异典二氏部汇考

神异典二氏部汇考 作者:



續藏經 (古今圖書集成)神異典二氏部彙考

  (圖書集成)神異典二氏部彙考卷上

  後漢

  明帝永平八年。楚王英。奉縑紈贖愆。詔以英奉黃老浮屠。令還贖以助伊蒲塞桑門之盛饌 按後漢書明帝本紀。不載 按楚王英傳。英少時好游俠。交通賓客。晚節更喜黃老學。為浮屠齋戒祭祀。永平八年。詔令天下死罪。皆入縑贖。英遣郎中令奉黃縑白紈三十匹。詣國相曰。托在蕃輔。過惡累積。歡喜大恩。奉送縑帛。以贖愆罪。國相以聞。詔報曰。楚王誦黃老之微言。尚浮屠之仁祠。潔齋三月。與神為誓。何嫌何疑。當有悔吝。其還贖以助伊蒲塞桑門之盛饌。因以班示諸國中傅。英後遂大交通方士。作金龜玉鶴刻文字。以為符瑞。十三年男子燕廣告英與漁陽王平顏忠等。造作圖書。有逆謀事。下案驗。有司奏。英招聚姦猾。造作圖讖。擅相官秩。置諸侯王公將軍二千石。大逆不道。請誅之。帝以親親不忍。乃廢英徙丹陽涇縣。

  桓帝延熹九年。襄楷以宮中立浮屠老子祠。上書切諫。不聽 按後漢書桓帝本紀論贊。帝飾芳林而考濯龍之宮。設華蓋以祠浮圖老子 按襄楷傳。延熹九年。楷上書曰。臣聞宮中立黃老浮屠之祠。此道清虗。貴尚無為。好生惡殺。省慾去奢。今陛下嗜慾不去。殺罰過理。既乖其道。豈獲其祚哉。或言。老子入彞翟。為浮屠。浮屠不三宿桑下。不欲久生恩愛。精之至也。天神遺以好女。浮屠曰。此但革囊盛血。遂不盻之。其守一如此。乃能成道。今陛下淫女艶婦。極天下之麗。甘肥飲美。殫天下之味。奈何欲如黃老乎。書上。即召詣尚書問狀。尚書請下司隸正楷罪法。收送洛陽獄。帝不誅。猶司宼論刑 按西域傳。桓帝好神。數祀浮圖老子。百姓稍有奉者。後遂轉盛。

  梁

  高祖普通 年。詔庾承先。學通老釋。勒州縣時加敦遣 按梁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庾詵傳。普通中。詔曰。庾承先。學通黃老。該涉釋教。並不競不營。安茲枯槁。可以鎮躁敦俗。承先可中書侍郎。勒州縣時加敦遣。庶能屈志。方冀鹽梅 按庾承先傳。承先字子通。頴川鄢陵人也。元經釋典。靡不該悉。九流七略。咸所精練。郡辟功曹不就。

  陳

  宣帝太建十四年。後主即位。詔僧尼道士。不依經律者。並皆禁絕 按陳書後主本紀。太建十四年。正月丁巳。即皇帝位。夏四月庚子。詔僧尼道士。挾邪左道。不依經律。民間淫祀妖書。諸珍怪事。詳為條制。並皆禁絕。

  北魏

  太祖好黃老。兼崇佛法 按魏書太祖本紀。不載 按釋老志。太祖平中山。經略燕趙。所逕郡國。佛寺見諸沙門道士。皆致精敬。禁軍旅無有所犯。帝好黃老。頗覽佛經。但天下初定。戒車屢動。庶事草剏。未建圖宇招延僧眾。然時時旁求焉。

  太宗遵太祖之業。亦好黃老佛法 按魏書太宗本紀。不載 按釋老志。太宗踐位。遵太祖之業。亦好黃老。又崇佛法。京邑四方。建立圖像。仍令沙門。敷導民俗。

  世祖太平真君五年。禁私養沙門師巫 按魏書世祖本紀。太平真君五年。春正月戊申。詔曰。愚民無識信惑妖邪。私養師巫。挾藏讖記陰陽圖緯方伎之書。又沙門之徒。假西戎虗誕。生致妖孽。非所以一齊政化。布淳德於天下也。自王公已下。至於庶人。有私養沙門師巫。及金銀工巧之人。在其家者。皆遣詣官曹。不得容匿。限今年二月十五日。過期不出。師巫沙門身死。主人門誅。明相宣告。咸使聞知。

  北齊

  顯祖天保六年。勅道士為沙門 按北齊書顯祖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天保六年。以佛道二教不同。欲去其一。集二家學者。論難於前。遂勅道士。皆剃髮為沙門。有不從者。殺四人。乃奉命。

  北周

  高祖天和三年。帝御大德殿。集沙門道土。講禮記 按周書高祖本紀。天和三年。秋八月癸酉。帝御大德殿。集百寮及沙門道士等。親講禮記。

  天和四年。春二月戊辰。帝御大德殿。集百寮道士沙門等。討論釋老義 按周書高祖本紀。云云 按沈重傳。重天和中。復於紫極殿。講三教義。朝士儒生桑門道士至者。二千餘人。

  建德二年。帝升座辨釋三教 按周書高祖本紀。建德二年。冬十二月癸巳。集羣臣及沙門道士等。帝升高座。辨釋三教先後。以儒教為先。道教為次。佛教為後。

  建德三年。初斷佛道二教 按周書高祖本紀。建德三年。夏五月丙子。初斷佛道二教。經像悉毀。罷沙門道士。並令還民。六月戊午。詔曰。至道弘深。混成無際。體包空有。理極幽元。但岐路既分。派源逾遠。淳離朴散。形氣斯乖。遂使三墨八儒。朱紫交競。九流七略。異說相騰。道隱小成。其來舊矣。不有會歸。爭驅靡息。今可立通道觀。聖哲微言。先賢典訓。金科玉篆。秘蹟元文。所以濟養黎元。扶成教義者。並宜弘闡。一以貫之。俾夫玩培塿者。識嵩岱之崇崛。守磧礫者。悟渤澥之泓澄。不亦可乎  按佛祖統紀。北周武帝。建德二年。帝集僧道宣旨曰。六經儒教。於世為宜。真佛無像。空崇塔廟。愚人信順。徒竭珍財。凡是經像。宜從除毀。父母恩重。沙門不敬。斯為悖逆之甚。國法豈容。並令反俗用崇孝養。時慧遠法師。出眾抗答曰。若以形像無情事之。無福國家。七廟豈是有情。帝曰。佛經外國之法。故當廢之。七廟上世所立。朕亦不以為然將同廢之矣。師曰。若以外國之法。非此所用。仲尼所說。出自魯國秦晉之地。亦應不行。七廟若廢。則五經無用。三教同廢。何以治國。帝曰。魯與秦晉。封域雖殊。莫非一王之化。師曰。若秦魯同一王化。震旦天竺。同在閻浮輪王一化。何不同遵。帝與師往復數至十二。帝不能屈。三年五月。帝欲偏廢釋教。令道士張賓飭詭辭。以挫釋子。法師知元。抗酬精壯。帝意賓不能制。即震天威以垂難辭。左右叱元聽制。元安詳應對。陳義甚高。陪位大臣。莫不欽嘆。獨帝不說。明日下詔。并罷釋道二教。悉毀經像。沙門道士。並令還俗。時國境僧道反服者。二百餘萬。

  宣帝大象元年。初復佛像及天尊像 按周書宣帝本紀。大像元年。冬十月壬戌。帝幸道會苑大醮。以高祖武皇帝配醮訖。論議於行殿。是歲初復佛像及天尊像。至是帝與二像。俱南面而坐。大陳雜戲。令京城士民縱觀  按佛法金湯編。宣帝大成元年。先是沙門道林。以學業進見。與武帝議論二十日。酬酢七十番。武帝不能屈。遂許以復教。會武帝殂。至是道林。申請尤力。帝許之。遂下詔曰。先帝惑於異論。以釋道為無益。故廢而不行。然大教所繫。詎宜罷黜。於是興復二教(按。是年改大成。為大象)。

  大象二年。靜帝即位。復行佛道二教 按周書靜帝本紀。大象二年。五月己酉。宣帝崩。帝入居天臺。六月庚申。復行佛道二教。舊沙門道士。精誠自守者。簡令入道  按續文獻通考。劉氏曰。此楊堅意也。堅將有他志。以是求福。

  隋

  高祖開皇二十年。詔盜毀佛及天尊像者。以不道論。沙門道士壞佛及天尊者。以惡逆論 按隋書高祖本紀。開皇二十年。十二月辛巳。詔曰。佛法深妙。道教虗融。咸降大慈。濟度羣品。凡任含識。皆蒙覆護。所以雕鑄靈相。圖寫真形。率土瞻仰。用申誠敬。敢有毀壞偷盜佛及天尊像者。以不道論。沙門壞佛像。道士壞天尊。以惡逆論。

  唐

  唐置崇元署寺觀監。掌寺觀僧尼道士女冠之政 按唐書百官志。崇元署。令一人正八品下。丞一人正九品下。掌京都諸觀名數與道士帳籍齋醮之事。新羅日本僧。入朝學問。九年不還者。編諸籍。道士女冠僧尼。見天子必拜。凡止民家。不過三夜。出踰宿者。立案連署。不過七日。路遠者。州縣給程。天下觀一千六百八十七。道士七百七十六。女冠九百八十八。寺五千三百五十八。僧七萬五千五百二十四。尼五萬五百七十六。兩京度僧尼道士女冠。御史一人涖之。每三歲州縣為籍。一以留縣。一以留州。僧尼一以上祠部。道士女冠一以上宗正。一以上司封。(又)有府二人。史三人。典事六人。掌固二人。崇元學博士一人。學生百人。隋以署隸鴻臚。又有道場元壇。唐置諸寺觀監。隷鴻臚寺。每寺觀有監一人。貞觀中廢寺觀監。上元二年。置漆園監尋廢。

  高祖武德 年。幸國學。命僧道。講金剛經及老子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大唐新語。高祖嘗幸國學。命徐文遠。講孝經。僧惠乘講金剛經。道士劉進嘉講老子。詔劍德明與之辯論。於是詰難鋒起。三人皆屈。高祖曰。儒元佛義。各有宗旨。劉徐等並當今傑才。德明一舉而蔽之。可謂達學矣。賜帛五十匹。

  武德九年。廢浮屠老子法。尋復之 按唐書高祖本紀。武德九年。四月辛巳。廢浮屠老子道。六月庚申。息浮屠老子法  按舊唐書高祖本紀。九年夏五月辛巳。以京師寺觀。不堪清淨。詔曰。釋迦闡教。清淨為先。遠離塵垢。斷除貪慾。所以弘宣勝業。修植善根。開導愚迷。津梁品庶。是以敷演經教。檢約學徒。調懺身心。捨諸染著。衣服飲食。咸資四輩。自覺王遷謝。像法流行。末代陵遲。漸以虧濫。乃有猥賤之侶。規自尊高。浮惰之人。苟避徭役。妄為剃度。托號出家。嗜慾無厭。營求不息。出入閭里。周旋闤闠。驅策田產。聚積貨物。耕織為生。估販成業。事同編戶。迹等齊人。進違戒律之文。退無禮典之訓。至乃親行劫掠。躬自穿窬。造作妖訛。交通豪猾。每罹憲網。自陷重刑。黷亂真如。傾毀妙法。譬茲稂莠有穢嘉苗類彼淤泥混夫清水。又伽藍之地。本日淨居。栖心之所。理尚幽寂。近代以來。多立寺舍。不求閒曠之境。惟趨喧雜之方。繕采崎嶇。棟宇殊拓。錯舛隱匿。誘納姦邪。或有接延[廓-享+墨]邸。鄰近屠酤。埃塵滿室。羶腥盈道。徒長輕慢之心。有虧崇敬之義。且老氏垂化。本實冲虗。養志無為。遺情物外。全真守一。是謂元門。驅馳世務。又乖宗旨。朕膺期馭宇。興隆教法。志思利益。情在護持。欲使玉石區分。薰蕕有辨。長存妙道。永固福田。正本澄源。宜從沙汰。諸僧尼道士女冠等。有精勤練行守戒律者。並令大寺觀居住。給衣食勿令乏短。其有不能精進戒行者。有闕不堪供養者。並令罷。遣各還桑梓。所司明為條式。務依法教。違制之事。悉宜停斷。京城留寺三所。觀二所。其餘天下諸州。各留一所。餘悉罷之。事竟不行。

  太宗貞觀五年詔。僧道致拜父母 按唐書太宗本記。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高宗龍朔二年詔。釋老致拜君親。以令狐德芬議。復詔不拜 按唐書高祖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高宗本紀。龍朔二年。六月乙丑。初令僧尼等。並盡禮致拜其父母  按佛法金湯編。令狐德芬。武德初為祕書丞。高宗龍朔二年。詔釋老。致拜君親。勅羣臣議之。德芬時為司成館大司成。議曰。竊以。釋老二教。慈敬弘深。有國因循遂開崇尚既久。其法須從其道切為拜伏。理恐未通。何者。削髮異冠帶之儀。持盋豈罇爼之禮。申恩方祈定慧。無勞拜跪嚴親。報德有冀真如。何必屈膝慈后。山林既往。非無廊廟之賓。朝野裁殊。理宜高尚其事。今使責以名教有虧其旨。臣等愚昧。請從不拜為宜。時眾議請拜者。三百餘人。請不拜者。五百餘人。六月八日。詔曰。朕商榷羣議。沉研幽[(厂-一)*臣*責]。然箕潁之風。高尚其事。遐想前代。固亦有之。今後不宜拜跪。

  乾封元年。詔兖州置觀寺各三所。天下諸州。置觀寺一所。各度七人 按唐書高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高宗本紀。乾封元年正月。兖州界置紫雲仙鶴萬歲觀。封巒非煙重輪三寺天下諸州置觀寺一所 按續文獻通考。兖州置觀寺各三所。各度七人。天下州一觀一寺。各度七人。

  中宗嗣聖八年。(即大后天授二年)夏四月。令釋教在道法之上。僧尼處道士女冠之前 按唐書武后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武后本紀(云云)。

  神龍元年。正月丙子。諸州置寺觀一所。以中興為名 按唐書中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中宗本紀(云云)。

  神龍二年。僧會範道士史崇元等。授官封公。詔釋道齊班並集。永為定式 按唐書中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中宗本紀。神龍二年。二月丙申。僧會範道士史崇元等。十餘人。授官封公。以賞造聖善寺功也 按續文獻通考。是年七月。詔曰。初太宗以老子為皇宗。升於釋氏之上。至則天朝。復在釋氏之下。今此已往。遂為定式。令齊班並。集。

  睿宗景雲二年。詔遇法事僧尼。與道士女冠。齊行進集 按唐書睿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睿宗本紀。景雲二年。夏四月癸未。詔以釋典元宗。理均跡異。拯人化俗。教別功齊。自今每緣法事。集會僧尼道士女冠等。宜齊行進集。時天下濫度僧尼。道士女冠並依舊。

  元宗開元二年。令道士女冠僧尼。致拜父母。

  開元二十五年正月。制道士女冠。直隷宗正寺。僧尼令祠部檢校 按以上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書元宗本紀(云云)。

  開元二十六年。詔天下寺觀。各度十七人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開元二十六年正月。詔道釋二門。皆為聖教。其天下寺觀。大小各度十七人。簡用灼然。有經業戒行。為鄉里所推。仍先取用年高者。

  開元二十七年。詔寺觀轉讀經典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開。元二十七年二月。制曰。天下寺觀。每一齋日。宜轉讀經典。懲惡勸善。以闡文教天寶三載。勅鑄天尊及佛像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元宗本紀。天寶三載。夏四月。勅天下州郡。取官物。鑄金銅天尊及佛各一軀。送開元觀開元寺。

  天寶四載。法師神邕。與道士吳筠。面論邪正。以邕勝筠。命為僧統 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天寶四載。召中岳道士吳筠入見。問以道要。對曰。深於道者。無如老子五千文。復問神仙冶煉之法。對曰。此野人事。積歲月以求之。非人主所宜留意。時內侍高方士素事佛。毀於上前。遂辭還茅山。筠以見斥造論以毀釋氏。浙西觀察使陳少遊。請法師神邕決之。邕約面論邪正。旗鼓纔臨。筠竟敗北。邕遂著翻邪論。以攻餘黨。少遊聞於朝。命邕為僧統。

  肅宗上元二年。詔講論二教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上元二年四月。詔於興善寺。設高座。講論元教。七月於景龍觀。設高座。講論二教。

  寶應二年八月。詔寺觀不許褻瀆弛慢。其僧尼道士。不得妄托事故。非時聚會 按唐書肅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代宗廣德元年。制偽度僧尼道士女冠。並與正度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大曆八年。勅度僧尼道士 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大曆八年正月。勅天下寺觀。僧尼道士。不滿七人者。宜度滿七人。三七以上者。更度一人。二七以下者。度三人。

  大曆十四年。德宗即位。勅不得奏置寺觀及度人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德宗本紀。大曆十四年五月。癸亥帝即位。六月。勅自今更不得奏置寺觀及度人。

  德宗貞元九年六月。詔定國忌日。寺觀齊僧道人數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貞元十二年。命沙門道士與儒官。討論三教 按唐書德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德宗本紀。貞元十二年四月庚辰。上降誕日。命沙門道士。加文儒官。討論三教。大悅。

  憲宗元和二年。詔僧尼道士。隸左右街功德使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憲宗本紀。元和二年辛酉。詔僧尼道士。全隷左右街功德使。自是祠部司封。不復關奏。

  元和十年。詔停寺觀開講 按唐書憲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元和十年五月。詔京城寺觀開講。宜準興元勅處分諸畿縣。宜勒停其觀察使節度州。每三長齋月。任一寺一觀置講。餘州悉停。惡其聚眾。且慮變也。

  元和十五年。穆宗即位。詔以術人柳泌。僧大通。付京兆府杖死 按唐書穆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穆宗本紀。元和十五年。正月丙午。帝即位。上始御延英對宰臣詔曰。山人柳泌。輕懷左道。上惑先朝。固求牧人。貴欲疑眾。自知虗誕。仍更逃遁。僧大通。醫方不精。藥術皆妄。既延禍。釁俱是姦邪。國固有常刑。人神所宜共棄。付京兆府。決杖處死。

  敬宗寶曆元年。會沙門道士四百人。給賜有差 按唐書敬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敬宗寶曆元年八月。幸蓬萊殿。會沙門道士。共四百人。賜食兼給茶絹。有差。

  寶曆二年。文宗流僧惟貞道士趙歸真於嶺南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文宗本紀。寶曆二年。十二月八日。樞密使王守澄。中尉梁守謙。迎上於江邸。甲辰僧惟貞齊賢正簡道士趙歸真。並配流嶺南。乙巳即位。庚申詔。妖妄僧惟貞。道士趙歸真等。或假於卜筮。或托以醫方。疑眾挾邪。已從流竄。其情非奸惡。迹涉詿誤者。一切不問。

  文宗太和元年。詔祕書監白居易。同沙門義休。道士楊弘元等。入麟德殿。問難三教同異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三教論。衡太和元年十月。皇帝降誕日。奉勅召入麟德殿內道場。對御三教談論。略錄大端。不可具載。第一座祕書監賜紫金魚袋白居易。安國寺賜紫引駕沙門義休。太清宮賜紫道士楊弘元。序云。中大夫守祕書監上柱國賜紫金魚袋臣白居易言。談論之先。多陳三教。讚揚演說。以啟談端。伏料聖心。飽知此義。伏計聖聽。飫聞此談。臣故略而不言。唯序慶誕贊休明而已。聖唐御區宇二百年。皇帝承祖宗十四葉。太和初歲。良月上旬。天人合應之期。元聖慶誕之日。雖古者有祥虹流月瑞電繞樞。彼皆瑣微。不足引諭。伏惟。皇帝陛下。臣妾四裔父母。萬姓恭勤。以修己慈儉以養人。戎夏乂安。朝野無事。特降明詔。式會嘉辰。開達四聰。闡揚三教。儒臣居易。學淺才微。謬列禁筵。會登講座。天顏咫尺。隕越於前。竊以。釋門義休法師。明大小乘。通內外學。靈山嶺岫。苦海津梁。於大眾中。能獅子吼。所謂彼上人者。難為酬對。然臣稽先王典籍。假陛下威靈。發問既來。敢不響答。(僧問)。義休法師所問。毛詩稱六義。論語列四科。何者為四科。何者為六義。其名與數。請為備陳者。(對)。孔門之徒三千。其賢者列為四科。毛詩之篇三百。其要者分為六義。六義者。一曰風。二曰賦。三曰比。四曰興。五曰雅六曰頌。此六義之數也。四科者。一曰德行。二曰言語。三曰政事。四曰文學。此四科之目也。在四科內。列十哲名。德行科。則有顏淵閔子騫冉伯牛仲弓。言語科。則有宰我子貢。政事科。則有冉有季路。文學科。則有子游子夏。此十哲之名也。四科六義之名數。今已區別。四科六義之旨義。今合辨明。請以法師本教。佛法中比方。即言下曉然可見。何者。即如毛詩有六義。亦猶佛法之義例。有十二部分也。佛經千萬卷。其義例不出十二部中。毛詩三百篇。其旨要亦不出六義內。故以六義。可比十二部經。又如孔門之有四科。亦猶釋門之有六度。六度者。六波羅蜜。六波羅蜜者。即檀波羅蜜。尸波羅蜜。羼提波羅蜜毗。梨耶波羅蜜。禪定波羅蜜。般若波羅蜜。以唐言譯之。即布施。持戒。忍辱。精進。禪定。智慧是也。故以四科可比六度。又如仲尼之有十哲。亦猶如來之有十大弟子。即迦葉。阿難。須菩提。舍利弗。迦旃延。目乾連。阿那律。優波離。羅睺羅是也。故以十哲。可比十大弟子。夫儒門釋教。雖名數則有異同。約義立宗。彼此亦無差別。所謂同出而異名。殊途而同歸者也。所對若此。以為何如。更有所疑。請以重難。(難)。法師所難。十哲四科。先標德行。然則曾參至孝。孝者百行之先。何故曾參。獨不列於四科者。(對)。曾參不列四科者。非為德行才業。不及諸人也。蓋繫於一時之事耳。請為終始言之。昔者仲尼。有聖人之德。無聖人之位。棲棲應聘七十餘國。與時竟不偶。知道終不行。感鳳泣麟。慨然有吾已矣夫之歎然後。自衛反魯。刪詩書。定禮樂。修春秋。立一王之法。為萬代之教。其次則敘十哲論四科。以垂示將來。當此之時。顏閔遊夏之徒。適在左右前後。目擊指顧。列入四科。亦一時也。孝經云。仲尼居曾子侍。此言仲尼閒居之時。曾參則多侍從。曾參至孝。不忍一日離其親。及仲尼旅遊歷聘。自衛反魯之時。曾參或歸養於家。不從門人之列。倫擬之際。偶獨見遺。由此明之。非曾參德行才業。不及諸門人也。所以不列四科者。蓋一時之闕耳。因一時之闕。為萬代之疑。從此辨之。又可無疑矣。(僧問)。儒書奧義。既已討論。釋典微言。亦宜發問。(問)。維摩經不可思議品中云。芥子納須彌。須彌至大至高。芥子至微至小。豈可芥子之內。入得須彌山乎。假如入得。云何得見。假如却出。云何得知。其義難明。請言要旨。(僧答不錄難)法師所云。芥子納須彌。是諸佛菩薩。解脫神通之力所致也。敢問諸佛菩薩。以何因錄。證此解脫。修何智力。得此神通。必有所因。願聞其說。(僧答不錄問道士)儒典佛經討論既畢。請迴餘論。移問道門。臣居易言。我太和皇帝。祖元元之教。挹清淨之風。儒素緇黃。鼎足列座。若不講論元義。將何啟迪皇情。道門楊弘元法師。道心精微。真學奧祕。為仙列上首。與儒爭衡。居易竊覽道經。粗知元理。欲有所問。冀垂發蒙。(問)。黃庭經中。有養氣存神。長生久視之道。常聞此語。未究其由。其義如何。請陳大略。(道士答不錄難)法師所答。養氣存神。長生久視之大略。則聞命矣。敢問。黃者何義。庭者何物。氣養何氣。神存何神。誰為此經。誰得此道。將明事驗。幸為指陳。(道士答不錄。道士問)法師所問。孝經云。敬一人。則千萬人悅。其義如何者。(對)。謹案孝經。廣要道章云。敬者。禮之本也。敬其君則臣悅。敬一人則千萬人悅。所敬者寡。而悅者眾。此之謂要道也。夫敬者。謂忠敬盡禮之義也。悅者。為悅憚歡心之義也。要道者。謂施少報多。簡要之義也。如此之義明白。各見於經文。其間別有所疑。即請更難。(難)。法師所難云。凡敬一人。則合一人悅。敬二人。則合二人悅。何故敬一人。而千萬人悅。又問。所悅者何義。所敬者何人。(對)。孝經所云。一人者。謂帝王也。王者無二。故曰一人。非謂臣下眾庶中之一人也。若臣下敬一人。則一人悅。敬二人。則二人悅。若敬君上。雖一人。則千萬人悅。何以明之。設如人有盡忠於國。盡敬於君。天下見之。何人不悅。豈止千萬人乎。設如有人不忠於國。不敬於君。天下見之。何人不怒。亦豈止千萬人乎。然敬即禮也。禮即敬也。故傳云。見有禮於其君者事之。如孝子之養父母也。如此則豈獨空悅乎。亦將事而養之也。見無禮於其君者誅之。如鷹鸇之逐鳥雀也。如此則豈獨空不悅乎。亦將逐而誅之也。由此而言。則敬不敬之義。悅不悅之理。了然可見。復何疑哉。(退)臣伏惟。三教談論。承前舊例。朝臣因對揚之。次多自敘。不能及平生志業。臣素無志業。又乏才能。恐煩聖聰。不敢自敘。謹退。

  太和二年。帝誕節。召法師知元與道士。於麟德殿論道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太和七年。降誕日。僧道講論於麟德殿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文宗本紀。太和七年。冬十月壬辰。上降誕日。僧徒道士。講論於麟德殿。翌日御延英。上謂宰臣曰。降誕日設齋起自近遠朕緣相承已久。未可便革。雖置齋會。惟對王源中等暫入殿。至僧道講論。都不臨聽。宰相路隨等奏誕日齋會。誠資景福。本非中國教法臣伏見。開元十七年張說源乾曜請以誕日。為千秋節。內外宴樂。以慶昌期。頗為得禮。上深然之。宰臣因請十月十日。為慶成節上誕日也。從之。

  開成三年。詔僧道。於麟德殿談論 按唐書文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開成三年。勅僧道於麟德殿談論。法師知元。辨捷精壯。道流不能屈。帝色不平。放還桑梓。

  武宗會昌五年。以道士趙歸真等言。大毀佛寺。復僧尼為民 按唐書武宗本紀。會昌五年八月壬午。大毀佛寺。復僧尼為民  按舊唐書武宗本紀。會昌五年。道士趙歸真。特承恩禮。遂舉羅浮道士鄧元起。有長年之術。帝遣中使迎之。由是與衡山道士劉元靖。及歸真膠固。排毀釋氏。而拆寺之請行焉。

  會昌六年。宣宗即位。以道士劉元靖等。排毀釋氏誅之 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 按舊唐書宣宗本紀。會昌六年三月。帝即位。五月誅道士劉元靖等十二人。以其說惑武宗。排毀釋氏故也。

  後唐

  廢帝清泰二年。詔立釋道諸科 按五代史唐廢帝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清泰二年。功德使奏。每年誕節。諸州府奏薦僧道。其僧尼欲立講論科。講經科。表目科。文章應制科。特念科。禪剎聲讚科。道士女冠。經法科。講論科。文章應制科。表日科。聲讚科焚修科。以試其能否從之。

  後晉

  高祖天福五年二月。天和節。道釋賜紫衣師號者。凡九十二人。

  天福六年二月。天和節。道釋賜紫衣師號者。凡百三十有四 按以上五代史。晉高祖本紀。俱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後周

  世宗顯德五年六月。內出御衣六百餘事。錢四十萬。羅縠百匹。分賜兩階僧道。令增修寺觀 按五代史周世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遼

  太祖神冊三年。詔建佛寺道觀 按遼史太祖本紀。神冊三年。五月乙亥。詔建孔子廟佛寺道觀。

  神冊四年。命皇后皇太子。分謁寺觀 按遼史太祖本紀。神冊四年。秋八月丁酉。謁孔子廟。命皇后皇太子。分謁寺觀。

  宋

  宋立祠部鴻臚寺。掌道釋宮觀寺院之政 按宋史職官志。祠部郎中員外郎。掌天下祀典。道釋祠廟。醫藥之政。凡宮觀寺院。道釋籍其名額應給度牒。若空名者。毋越常數。(又)鴻臚寺舊置判寺事一人。以朝官以上充。元豐官制行置卿一人。少鄉一人。丞主簿各一人。鄉掌四夷朝貢宴勞。給賜送迎之事。及國之凶儀。中都祠廟道釋籍帳除附之禁令。少卿為之貳丞參領之中。太一宮建隆觀等。各置提點所。掌殿宇齋宮。器用儀物。陳設錢幣之事。在京寺務司。及提點所。掌諸寺葺治之事。傳法院。掌譯經潤文。左右街僧錄司。掌寺院僧尼帳籍。及僧官補授之事。已上並屬鴻臚寺。中興後廢鴻臚不置。併入禮部。

  太祖開寶三年。十月甲午。詔開封府。禁止士庶之家喪葬。不得用僧道威儀前引 按宋史太祖本紀。不載 按燕翼貽謀錄(云云)。

  開寶五年。詔僧道每當朝集。僧先道後。勅僧道並隸功德使。禁習天文地理 按宋史太祖本紀。開寶五年。十一月癸亥。禁僧道習天文地理  按佛祖統紀。開寶五年。詔僧道每當朝集。僧先道後。並立殿廷。僧東道西。間雜副職。若遇郊天。道左僧右。敕僧道並隸功德使。出家求度。策試經業。關祠部給牒。

  太宗太平興國元年。詔普度天下童子。凡十七萬人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國朝會要(云云)。

  太平興國四年。五月戊子。盡括僧道。隸西京寺觀官吏。及高貲戶授田 按宋史太宗本紀(云云)。

  淳化二年。詔國忌日。宰相以下。詣寺觀行香。禁不得事腥酒 按宋史太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云云)。

  真宗景德二年。詔釋道歲度十人者。特放一人。不試經業。

  景德四年。詔京城鬻酒肉者。並去寺觀。百步之外。有以酒肉五辛。酤市於僧道者。許人紏告。重論其罪。

  大中祥符二年正月。以封禪行慶。詔天下寺觀各度一人。朝覲泰山陪位。僧道各度弟子一人。

  大中祥符三年。詔天下州郡僧道。有犯公罪者。聽用贖法 按以上宋史真宗本紀。俱不載 按佛祖統紀(云云)。

  大中祥符八年。臣僚以車駕詣寺觀。計百拜以上。請令近臣分拜。不許 按宋史真宗本紀。不載 按國朝會要。大中祥符八年正月。臣僚言。每歲上元車駕詣寺觀。三十餘處。百拜已上。望自今諸殿令近臣分拜。上謂王且曰。朕祈福中外。虔恭拜起。未嘗懈怠。卿等欲申裁減。非朕之意。

  天禧三年。普度道釋童行。又大會沙門道士 按宋史真宗本紀。天禧三年。八月丁亥。大赦天下。普度道釋童行  按佛祖統紀。天禧三年八月。恭謝聖祖。大赦天下。節文云。虗皇妙道。西竺真乘。咸昉化源。敢忘崇奉。應天下僧尼道士女冠。係帳童行。並與普度。尚書右丞林特提舉祠部文牒。是歲度僧二十三萬百二十七人。尼萬五千六百四十三人。道士七千八十一人。女冠八十九人。詔於天安殿建道場。答謝天地。大會沙門道士。萬三千八十六人。上親以銀藥大錢面賜之  按續文獻通考。天禧中。大會道釋。於天安殿。凡萬三千餘人。又嘗建齋醮。親臨賜以銀藥大錢。

  仁宗天聖元年。二月壬戍。減諸節齋醀道場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明道二年。罷創修寺觀 按宋史仁宗本紀。明道二年。夏四月壬子。罷創修寺觀。帝始親政。裁抑僥倖。中外大悅。

  寶元二年。五月己亥。禁女冠尼等。非時入內 按宋史仁宗本紀(云云)。

  哲宗元祐七年。詔太皇太后本命歲正月一日。京師及天下州軍。各齋僧尼道士女冠一日。在京宮觀寺院。開建道場七晝夜 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禮志(云云)。

  徽宗崇寧元年。赦書節文應天下名德。僧道為眾師法。未有諡號者。仰所屬勘會以聞 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云云)。

  宣和元年正月。改詔釋為道 按宋史徽宗本紀。宣和元年。春正月乙卯。詔佛改號大覺金仙。餘為仙人大士。僧為德士。易服飾稱姓氏。寺為宮。院為觀改。女冠。為女道。尼為女德。

  欽宗靖康元年。詔道君聖節。就道觀行香。乾龍節仍就佛寺 按宋史欽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靖康元年。詔曰。此自大觀初聖節行香。許就道觀。今後道君聖節。仍就道觀。若乾龍節。仍就佛寺建道場。一月一依祖宗舊法。其道士官階。並與追毀。

  高宗紹興三年。詔僧居道上。始令僧道用綾牒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紹興三年二月。廬山道法師。申劄都省。稱崇觀之後。道士叨冒資品林靈素王冲道輩。視兩府者甚眾。遂令道士。冐居僧上。靖康建炎道士。視官已行追毀。而國忌行香。寺院會聚。猶敢傲然居上。其蔑視國法。有若此者。今欲復還祖宗舊制。僧史略具載。每當朝集。僧先道後。並立殿廷。僧東道西。凡遇郊天。道左僧右。尋送禮部。取到太常寺狀。稱因革禮。乾德元年。宣德門肆赦故事。道左僧右。又檢照嘉祐編敕。并紹興新書。並以僧道立文為次。其政和條。內道僧觀寺。及道士位在僧上。並已刪去不行。尋蒙朝旨。依條改正。以僧居上。十一月。太常寺徧符。諸路應行香立班。諸處聚會。並依祖宗成法。以僧居左。自治平末。始鬻度牒。舊以黃紙印。造偽為者多。戶部朱異始奏。令僧道用勅綾牒。

  紹興十一年。陳桷等請釋道之封。依舊降勅從之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紹興十一年。太常卿陳桷等。請釋道封大師塔額。乞依舊降勅從之。

  紹興十三年。道正僧正。各申狀爭序位。勅僧居道士上 按宋史高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紹興十三年。臨安府道正劉若謙。申省乞道士序位在僧上。妄稱別得指揮。僧正善達。陳狀乞檢準。紹興三年。都省批送法道法師。乞復祖宗舊法。繼蒙朝旨。批下依條改正。應行香立班。諸處聚會。以僧在上。告示劉若謙。取知委狀。後有妄詞。以違制論。

  紹興十五年。春正月辛未。初命僧道。納免丁錢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按佛祖統紀。紹興十五年。敕天下僧道。始令納丁錢。自十千至一千三百凡九等謂之清閒錢。年六十已上。及殘疾者。聽免納。道法師。致書於省部曰。大法東播。千有餘歲。其間汙隆隨時。暫戹終奮。特未有如今日。抑沮卑下之甚也。自紹興中年。僧道征免丁錢。大者十千。下至一千三百。國四其民士農工商也。僧道舊籍仕版。而得與儒分鼎立之勢。非有經國理民之異。以其祖大聖人。而垂化為善故耳。至若天災流行。雨暘不時。命其徒以禱之。則天地應鬼神順。抑古今耳目。所常聞見者也。夫苟為國家禦菑。而來福祥亦宜。稍異庸庶之等夷可也。若之何遽以民賦賦且數倍。今天下民丁之賦。多止緡錢三百。或土瘠民勞。而得類免者為僧。反不獲齒於齊民。以其不耕不蠶。而衣食於世也。夫耕而食。蠶而衣。未必僧道之外。人人耕且蠶也(云云)。

  紹興二十一年。九月戊戌朔。籍寺觀絕產以贍學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紹興三十一年。二月乙丑。復鬻僧道度牒 按宋史高宗本紀(云云)。

  孝宗乾道三年八月。四川旱。賜制置司。度牒四百備振濟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四年。出僧道度牒千道。禁科場文用佛老語 按宋史孝宗本紀。乾道四年。五月癸亥。出僧道度牒千道  按佛祖統紀。乾道四年九月。上謂禮部尚書李燾曰。科舉之文。不可用佛老語。若自修之山林。於道無害。倘用之科。場恐妨政事。

  乾道七年。二月甲子。詔寺觀毋免稅役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乾道八年八月。召三教之士。集內觀堂。賜齋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云云)。

  淳熈二年。賜白雲堂印。令天下三學諸宗。並詣白雲堂。公舉用印。申明有司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淳熈二年三月。駕幸上竺。炷香禮敬大士。詔建護國金光明道場。賜白雲堂印。令天下三學諸宗。並詣白雲堂。公舉用印。申明有司。

  淳熈七年。召雪竇禪師。入見。與論三教同異 按宋史孝宗本紀。不載 按佛祖統紀。淳熈七年。召明州雪竇寶印禪師。入見。上問曰。三教聖人。本同此理。師曰。譬如虗空。初無南北。上曰。但所立門戶異耳。故孔子以中庸設教。師曰非中庸。何以立世間。華嚴有云。不壞世間相。而成出世間法。上曰。今時學者。祇觀文字。不識夫子心。師曰。非獨今之學者。當時顏子為具體。祇說得瞻之在前。忽焉在後。如有所立卓爾。亦未足以識夫子心。夫子亦曰。二三子。以我為隱乎。吾無隱乎。爾以此而觀。當時弟子。尚不識夫子心。況今人乎。張商英有云。唯吾學佛。然後能知儒。上曰。朕意常作此見。上又問曰。老莊之教何如。師曰。可比佛門中。小乘人耳。小乘厭身如桎梏。棄智如雜毒。化火焚身。入無為界。正如莊子。形固可使如槁木。心固可使如死灰。老子曰。吾有大患。為吾有身。大乘人則不然。度眾生盡。方證菩提。正如伊尹。所謂予天民之先覺者也。將以斯道。覺斯民也。如有一夫。不被其澤。若己推而內之溝中也。上大說。即日詔住徑山。

  淳熈十四年。八月辛未。賜度牒一百道備振 按宋史孝宗本紀(云云)  按燕翼貽謀錄。僧道度牒每歲試補刊印板。用紙摹印。新法既行。獻議者。立價出賣。每牒一紙。為價百三十干。然猶歲立為定額。不得過數。熈寧元年七月。始出賣於民間。初歲不過三四千人。至元豐六年。限以萬數。而夔州轉運司。增價至三百干。以次減。為百九十干。建中靖國元年增。至二百二十干。大觀四年。歲賣三萬餘紙。新舊積壓。民間折價。至九十干。朝廷病其濫。住賣三年。仍追在京民間者毀抹。諸路民間聞之。一時爭折價急售。至二十干。一紙而富家停榻。漸增至百餘貫。有司以聞。遂詔已降度牒。量增價直。別給公據。以俟書填六年。又詔改用綾紙。依將仕郎校尉例。宣和七年。以天下僧道。踰百萬數。遂詔住給五年。繼更兵火。廢格不行。南渡以後。再立新法。度牒自六十干。增為百干。淳熈初。增至三百干。又增為五百干。又增為七百干。然朝廷謹重愛惜。不輕出賣。往往持錢。入行都多方經營。而後得之。後又著為停榻之令。許容人增百干興販。又增作八百干。近歲給降轉多。州郡至滅價以求售矣。

  (圖書集成)神異典二氏部彙考卷上

  (圖書集成)神異典二氏部彙考卷下

  金

  海陵天德元年。廢度僧道 按金史海陵本紀。不載按續文獻通考(云云)。

  章宗明昌元年。春正月戊辰。制禁自披剃。為僧道者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明昌二年。二月壬辰。勅親王及三品官之家。毋許僧尼道士出入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明昌三年。勅釋道拜父母。其禮數。一准常儀 按金史章宗本紀。明昌三年。三月癸巳。尚書省奏。言事者為釋道之流。不拜父母親屬。敗害風俗。莫此為甚禮官言。唐開元二年勅云。聞道士女冠僧尼。不拜二親。是為子而忘其生。傲親而徇於末。自今以後。並聽拜父母。其有喪。紀輕重及尊屬。禮數一准常儀。臣等以為宜依典故。行之制可。

  承安元年。勅大定十五年。附籍僧尼道士女冠。年六十以上。並令受戒 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元年。六月丁卯。勅自今長老太師大德。不限年甲。長老太師。許度弟子三人。大德二人。戒僧年四十。以上者度一人。其大定十五年。附籍沙彌。年六十以上。並令受戒。仍不許度弟子尼道士女冠。亦如之。

  承安二年。降僧道度牒。紫褐師德號。以助軍儲 按金史章宗本紀。承安二年。夏四月。尚書省奏。比歲北邊。調度頗多。請降僧道。空名度牒。紫褐師德號。以助軍儲。從之。

  泰和二年。十二月癸酉。以皇子晬日。放僧道戒牒三千 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宣宗興定二年。詔沿邊諸州僧道。惟本處受度。聽依舊居止外來者。遣入郡譏其出入 按金史宣宗本紀。興定二年。冬十月戊午。尚書省言。獲姦細叛亡。率多僧道。詔沿邊諸州。惟本處受度。聽依舊居止。來自河北山東。遣入內郡。譏其出入。

  元

  憲宗元年。夏六月。以僧海雲。掌釋教事。以道士李真常。掌道教事 按元史憲宗本紀(云云)。

  憲宗 年。召僧道二家。同詣上所辨析。以僧勝。勅道士樊志應等。削髮為僧 按元史憲宗本紀。不載 按續文獻通考。世祖居潛邸時。憲宗有旨。令僧道二家。同詣上所辨析。二家自約。道勝則僧冠首而為道。僧勝則道削髮而為僧。既而僧家勝。上遣近臣脫懽將道者。樊志應等十有七人。詣龍光寺削髮為僧。焚偽經四十五部。天下佛寺。為道流所據者。二百三十七區。悉命歸之。

  世祖中統二年。採訪僧道 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二年五月。遣王祐於西川等路。採訪僧道。八月賜慶壽寺。海雲寺。陸地五百頃。

  中統三年。以星變。勅作佛事並設醮 按元史世祖本紀。中統三年。十一月乙酉。太白犯鉤鈴。丁亥勅聖安寺。作佛頂金輪。會長春宮。設金籙周天醮。

  至元三年。夏四月庚午。勅僧道。祈福於中都寺觀。

  至元四年九月。癸丑。申嚴西夏中興等路。僧尼道士之禁。

  至元七年。九月庚子。勅僧道。也里可溫有家室。不持戒律者。占籍為民。

  至元十二年。秋七月癸未。詔遣使江南。搜訪僧道陰陽人等。

  至元十三年。六月庚午。勅西京僧道。也里可溫答失蠻等有室家者。與民一體輸賦。

  至元十九年。冬十月己丑。勅河西僧道。也里可溫有妻室者。同民納稅 按以上。俱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五年。命作佛事設醮 按元史世祖本紀。至元二十五年。冬十二月。命亦思麻等。七百餘人作佛事。坐靜於玉塔殿。寢殿。萬壽山護國仁王等寺。凡五十四會。天師張宗演。設醮三日。

  至元二十七年。春二月。順州僧道士。四百九十一人。饑給九十日糧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至元二十九年。秋七月癸亥。也里嵬里沙沙嘗簽僧道儒。也里可溫答赤蠻為軍。詔令止隷軍籍 按元史世祖本紀(云云)。

  成宗元貞元年。賜天師張與棣等玉圭。又賜帝師佛冠。為造宮塔 按元史成宗本紀。元貞元年。春二月。賜天師張與棣。宗師張留孫真人張志仙等十三人玉圭。各一製寶玉。五方佛冠賜帝師。三月以東作方殷。罷諸不急營造。惟帝師塔。及張法師宮不罷。

  大德元年。詔定僧道禁制 按元史成宗本紀。大德元年。夏六月。詔僧道犯姦盜重罪者。聽有司鞫問。十一月壬戌。禁僧道擅據鑛炭山場。十二月戊戌。中書省臣同河南平章孛羅歡等言。富戶規避差稅。冐為僧道。且僧道作商賈。有妻子。與編氓無異。請汰為民。宋時為僧道者。必先輸錢縣官。始給度牒。今不定制。僥倖必多帝令議擬以聞。

  大德六年。冬十一月。詔江南寺觀。凡續置民田。及民以施入為名者。並輪租充役。

  大德八年。夏四月。命僧道為商者輸稅。 按以上。俱元史成宗本紀(云云)。

  大德十一年五月。武宗即位。十二月。詔僧道也里可溫答失蠻。並依舊制納稅 按元史武宗本紀(云云)。

  武宗至大二年。詔徵僧道租稅 按元史武宗本紀。至大二年。夏六月乙亥。中書省臣言河南江浙省言宣政院。奏免僧道也里可溫答失蠻租稅。臣等議。田有租。商有稅。乃祖宗成法。今宣政院一體。奏免非制有旨。依舊制徵之。

  至大四年。仁宗即位。罷僧道諸司 按元史仁宗本紀。至大四年。春三月庚寅。帝即位。夏四月。罷僧道也里可溫答失蠻頭陀白雲宗諸司 按李孟傳。孟字道復。仁宗嗣立真。拜中書平章政事進階光祿大夫時。釋老二教。設官統治。權抗有司。撓亂政事。僧道尤苦其擾孟言人君之柄。在賞與刑。賞一善而天下勸。罰一惡而天下懲。柄乃不失所施。失當不足勸懲。何以為治。僧道士既為出世法。何用官府繩治。乃奏雪冤死者復其官。蔭濫冐名爵者悉奪之。罷僧道官。天下稱快。

  仁宗延祐七年。英宗即位。御史請罷僧道濫爵 按元史英宗本紀。延祐七年。春三月。帝即位。五月壬寅。監察御史。請罷僧道濫爵。及建寺之費。丙午御史劉恒。請興義倉。奪僧道官。

  英宗至治三年。三月辛亥。以圓明王道明之亂。禁僧道度牒符籙 按元史英宗本紀(云云)。

  泰定帝泰定元年。張珪等奏請。減罷醮祠佛事。僧道典買民田悉役之。有畜妻子者。罷遣為民。不從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不載 按張珪傳。泰定元年六月車駕在上都。先是帝以災異。詔百官集議。珪乃與樞密院御史臺翰林集賢兩院官。極論當世得失。與左右司員外郎宋文瓚。詣上都奏之。其議曰。累朝斡耳朵所立長秋承徽長寧寺。及邊鎮屯戍別議處之。自古聖君。惟誠於治政。可以動天地感鬼神。初未嘗徼福於僧道。以厲民病國也。且以至元三十年。言之醮祠。佛事之目。止百有二。大德七年。再立功德使司。積五百有餘。今年一增其目。明年即詣為例。已倍四之上矣。僧徒又復營幹近侍。買作佛事。指以算卦欺昧奏請僧修布施莽齋。自稱特奉。傳奉所司。不敢較問。供給恐後。況佛以清淨為本。不奔不欲。而僧徒貪慕貨利。自違其教。一事所需。金銀鈔弊。不可數計。歲用鈔數千萬錠。數倍於至元間矣。凡所供物。悉為己有。布施等鈔。復出其外。生民脂膏。縱其所欲。取以自利。畜養妻子。彼既行不修潔。適足褻慢天神。何以要福。比年佛事愈繁。累朝享國不永。致災愈速。事無應驗。斷可知矣。臣等議。宜罷功德使司。其在至元三十年以前。及累朝忌日醮祠。佛事名目止。令宣政院主領修舉。餘悉減罷。近侍之屬。並不得巧計。擅奏妄增名目。若有特奉。傳奉從中。書復奉乃行世祖之制。凡有田者。悉役之。民典賣田。隨收入戶。鐵木迭兒為相。納江南諸寺賄賂。奏令僧人買民田者。毋役之。以里正主首之屬。逮今流毒細民。臣等議。惟累朝所賜僧寺田。及亡宋舊業。如舊制勿徵。其僧道典買民田。及民間所施產業。宜悉役之。著為令僧道出家。屏絕妻孥。蓋欲超出世表。是以國家優視。無所徭役。且處之宮寺。宜清淨。絕俗為心。誦經祝壽。比年僧道。往往畜妻子。無異常人。如蔡道泰班講主之徒。傷人逞欲壞教干刑者。何可勝數。俾奉祠典。豈不褻天瀆神。臣等議。僧道畜妻子者宜罪。以舊制。罷遣為民。帝不從。

  泰定二年。詔寺觀田土。與民均役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泰定二年。春正月。中書省臣言。江南諸寺觀田土。非宋舊置。并累朝所賜者。請仍舊制。與民均役。從之。

  泰定四年。秋七月。籍僧道有妻者。為民。九月禁僧道買民田。違者坐罪。沒其直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致和元年。春正月。禁僧道匿商稅。夏四月己酉。御史楊倬等。以民饑。清分僧道儲粟濟之。不報 按元史泰定帝本紀(云云)。

  文宗天曆二年。修醮作佛事 按元史文宗本紀。天曆二年。秋八月。遣道士苗道一吳全節。修醮事於京師。冬十一月。后八不沙。請為明宗資冥福。命帝師率群僧。作佛事七日。於大天源延聖寺。道士建醮於玉虗天寶太乙萬壽四宮。及武當龍虎二山。

  至順元年。命僧道輸粟者。加師號。以庫藏等物。給佛寺。鑄金印賜道士 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元年。春二月。命僧道輸己粟者。加以師號。閏七月。籍鎖住野里牙等。庫藏田宅奴僕牧畜。給大承天護聖寺為永業。鑄黃金神仙符命印。賜掌全真教道士苗道一。

  至順二年。以水旱。大給僧道度牒 按元史文宗本紀。至順二年三月。中書省臣言。宣課提舉司歲榷商稅為鈔十萬餘錠。比歲數不登。乞譏僧道為商者。仍征其稅。有旨誠為僧者。其仍免之。浙西諸路。比歲水旱。中書省臣請。令寺觀諸田佃民。從其主假。貸錢穀自賑。并給僧道度牒一萬道。從之。

  順帝元統二年。春正月癸卯。勅僧道與民一體充役。是歲禁私剏寺觀菴院。僧道入錢五十貫。給度牒方出家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二年。夏六月戊申。命江浙撥賜僧道田還官。徵糧以備軍儲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至正六年。詔復立佛寺道宮。財用規運總管府 按元史順帝本紀。至正六年。冬十二月甲申。詔復立大護國仁王寺。昭應宮。財用規運總管府。凡貸民間錢二十六萬餘錠。

  至正十五年。夏六月。江浙省臣奏請。寺觀撥賜田糧。盡行拘收。從之 按元史順帝本紀(云云)。

  明

  明定僧尼道士女冠。尊卑之分。並令拜父母。祭祀喪服。與常人同。衣服不得用紵絲綾羅 按明會典。釋道二教。自漢唐以來。通於民俗。難以盡廢。惟嚴其禁約。毋使滋蔓。令甲具在最為詳密云 凡稱道士女冠者。僧尼同。若於其受業師。與伯叔父母同。其於子弟。與兄弟之子同 凡僧尼道士女冠。並令拜父母。祭祀祖先。喪服等第。皆與常人同。違者。杖一百還俗若僧道衣服。止許用紬絹布匹。不得用紵絲綾羅。違者。笞五十還俗。衣服入官。其袈裟道服。不在禁限。

  太祖洪武三年。令僧道自居房舍。不得僭用紅色綵畵。建齋設醮。不許奏章上表。投拜青詞 按明會典。凡寺觀菴院。洪武三年。令除殿宇棟梁門牕神座案卓。許用紅色。其餘僧道。自居房舍。並不許起造斗拱。彩畫梁棟。及僭用紅色什物牀榻椅子 按明大政紀。洪武三年。六月癸亥。中書省奏。凡僧道建齋設醮。不許奏章上表。投拜青詞。亦不許塑畫天地神祇。及白蓮社明尊教白雲宗巫覡扶鸞禱聖書符呪水諸術。並加禁止。庶幾左道不興。民無惑志。詔從之。

  洪武五年。罷僧道丁錢。造周知冊。頒行天下寺觀 按明會典。凡僧道給度。洪武五年。令給僧道度牒。罷免丁錢。僧錄道錄司。造周知冊。頒行天下寺觀。凡遇僧道。即與對冊其父兄貫籍告度日月。如有不同即為偽冐。

  洪武六年。令府州縣。止存大寺觀一所。僧道必精通經典。方給牒。女子年未四十。不許為尼姑女冠 按明會典。洪武六年。令各府州縣。止存大寺觀一所。并處其徒。擇有戒行者領之。若請給度牒。必考試。精通經典者方許 是年令民家女子。年未及四十者。不許為尼姑女冠。

  洪武十五年。十一月乙酉。定天下僧道服色袈裟法服 按明大政紀(云云)。

  洪武二十四年。禁僧道雜處於外。寺觀非舊額者。悉毀之。佛經譯定者。不許增減辭語。道士設醮。不許拜奏青詞 按明會典。凡清理寺觀。洪武二十四年。令清理釋道二教。凡各府州縣寺觀。但存寬大可容眾者一所。并居之。不許雜處於外。違者。治以重罪。親故相隱者流。願還俗者聽 又令天下僧道。有剏立菴堂寺觀。非舊額者。悉毀之。令佛經翻譯已定者。不許增減辭語。道士設醮。不許拜奏青詞。各遵頒降科。儀民有效。瑜珈教稱為善友。假張真人名。私造符籙者。皆治以重罪  按續文獻通考。是年辛未。勅禮部清理釋道。曰佛本異教。漢時至自西域。當時士民崇敬。後有去鬚髮舍兒童出家者。其修行則去色相。絕嗜欲。潔身為善。道教始老子。至漢張道陵。以異術攝召鬼神。禦災捍患。二教立世。久不磨滅者。以此今學佛老者。皆不循其本俗。違教敗行。為害甚大。自今天下僧道。凡各府州縣寺觀雖多。但存其寬大可容眾者一所。并居之。毋雜處於外。與民相混違者。治以重罪。

  洪武二十六年。令考試僧道中式者給牒 按明會典。凡保舉僧道。洪武二十六年。令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縣。申呈開設僧道衙門。保舉到僧人劄付僧錄司。道士劄付道錄司。考試如果中式就申吏部施行 是年令司每三年考試。能通經典者。申送到部具奏。出給度牒。

  洪武二十七年。榜示僧道禁例 按明會典洪武二十七年。令榜示天下寺觀凡歸。并大寺設砧基。道人一人。以主差稅。每大觀道士編成班。次每班一年高者。率領餘僧道。俱不許奔走於外。及交搆有司。以書冊。稱為題疏。強求人財。其一二人。於崇山深谷修禪。及學全真者聽。三四人不許。毋得私刱菴堂。若遊方問道。必自備路費。毋索取於民。所至僧寺。必揭周知冊。驗實不同者。拏送有司。僧道有妻妾者。許諸人趕逐。相容隱者罪之。願還俗者聽。亦不許收民間兒童為僧。違者。并兒童父母。皆坐以罪。年二十以下。願為僧者。亦須父母具告。有司具奏方許。三年後。赴京考試。通經典者。始給度牒。不通者。杖為民。有稱白蓮靈寶火居。及僧道不務祖風。妄為議論沮令者。皆治重罪。

  洪武二十八年。奏准天下僧道。赴京考試。不通經典者。黜還俗。年六十以上者。免試 按明會典(云云)。

  惠宗建文三年。勅限僧道田人五畝 按續文獻通考。建文三年秋。限僧道田人五畝。從戶科給事中陳繼之之議也。勅禮部曰。朕聞釋道之教。其來久矣。本以清淨空幻為宗。超世離俗為事。近代以來俗僧鄙士。貪著自養殖貸。富豪甚至。田連阡陌。本欲以財自奉。然利害相乘。迷不知覺。既有饒足之利。必受官府之擾。況因此不能自守。每罹刑憲。非惟身遭僇辱。而教亦隳焉。夫佛道本心。陰翊王化其功弘多。至於末流。所習本乖。蠹蝕教門。致使訕毀肆行貽累。厥初朕甚憫之。原其害教之端。實自田始。分天下寺菴宮觀。除原無田產。外其有田者。每僧道一人。各存田五畝。免其租稅。以供香火之費。餘田盡入官。有佃戶者。佃者自承其業。無佃戶者。均給平民。如舊田不及。今定數者不增。若有以祖業及歷代撥賜。為詞告言者勿理。如原係本朝撥賜者。不在此例。凡僧道一應丁役。並免其有。自相告訐爭訟。非干軍民者。聽其本教衙門自治。若致傷人命。及干軍民詞訟者。仍聽有司受理。其入理訟有司者。不許仍服僧道冠服。洪武年間。已有清理。及開設門榜。文當申明。遵守教規。化緣者。不在禁限。非奉朝命。不許私竊簪剃。年未五十者。不許為尼及女冠。嗚呼多藏厚亡。老氏攸戒。除欲去累。大覺所珍。利欲減則善心生。善人多則風俗美。欽茲定制。永底太平。遂定銓選法。通類覆奏。

  建文四年。令寺觀新剏者。歸併如舊 按明會典。洪武三十五年。令清理釋道二教。凡歷代以來。及洪武十五年以前。寺觀有名額者。不必歸併。新剏者。歸併如舊(按洪武三十五年即建文四年)。

  成祖永樂元年。令僧道三年一給度牒。並禁其娶妻妾 按明會典。永樂元年。令三年一給度牒 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還俗。女家同罪。離異寺觀住持。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僧道假托親屬。或僮僕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姦論。

  永樂四年。徵天下道士。及西僧至京師 按明通紀永樂四年十二月。徵天下道士。至京師。朝天宮神樂觀洞神宮。修舉金籙齋法。薦皇考皇妣。車駕幸齋壇。七日而畢。迎西僧尚師哈立麻。至京師。先是上在藩邸。聞烏思藏有尚師哈立麻者異僧也。及即位。遣中官侯顯齋書幣往迎。五歷寒暑。乃至車駕往視之。無拜跪禮合掌而已。

  永樂十年。申明僧道禁約 按明會典。永樂十年。諭禮部。天下僧道。多不守戒律。民間修齋誦經。動輙較利厚薄。又無誠心。甚至飲酒食肉。遊蕩荒淫。略無顧忌。又有無知遇民。妄稱道人。一槩蠱惑。男女雜處無別。敗壞風化。洪武中。僧道不務祖風。及俗人行瑜珈法。稱火居道士者。俱有嚴禁。即揭榜申明。違者殺不赦。

  永樂十六年。定府州縣僧道人數童子投寺觀。必父母皆允。又祖父母父母。有他子孫侍養。鄰里勘保無礙乃許 按明會典。永樂十六年。定天下僧道。府不過四十人。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十人。限年十四以上。二十以下。父母皆允方許。陳告有司行鄰里勘保無礙。然後得投寺觀。從師受業。五年后。諸經習熟。然后赴僧道錄司考試。果諳經典。始立法名。給與度牒。不通者。罷還為民。若童子與父母不願。及有祖父母父母。無他子孫侍養者。皆不許。有年三四十以上先會出家。而還俗及亡命黥刺。亦不許寺觀住持容留。違者罪之。

  永樂二十二年。十二月甲寅。命禮部。集僧道於慶壽海印二寺。及靈濟宮。各建揚大齋七晝夜 按明大政紀(云云)。

  宣宗宣德元年。詔考試僧道。能通經典。方准給牒 按明會典。宣德元年。以僧道行童。請給度牒甚多。諭禮部。先令僧道官取勘禮部同翰林院官禮科給事中及僧道官考試。能通經典。方准給與。

  宣德二十年。禮部奏。不許濫收額外。僧道候考試。精通經典者。給度牒。從之 按明大政紀。宣德二年十二月。禮部奏。永樂十六年。太宗皇帝定制。凡願出家。為僧道者。府不過四十人。州不過三十人。縣不過二十人。額外不許濫收。候五年後考試。如果精通經典。給與度牒。今天下僧道。赴京請給度牒者。多係額外濫收。且不通經典者。多請如例悉遣歸。從之。

  宣德十年。禁僧道私自簪剃。及妄言惑眾者 按明會典(云云)。

  英宗正統六年。榜示僧道禁約 按明會典。正統六年。令僧道多有壞亂心術。不務祖風。混同世俗。傷壞風化。都院察即遵洪武舊例。出榜禁約。違者罪之。

  是年令新剏。寺觀會有賜。額者聽其居住今後再不許私自剏建。

  正統九年十月。頒釋道大藏經典於天下寺觀 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正統十年三月。申禁私創寺院庵觀 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正統十四年。勅僧道審係額內。并貫籍明白。精通經典。乃許奏請給牒 按明會典。正統十四年。令僧道應給度牒者。各僧道衙門。先行勘試。申送有司。審係額內。并貫籍明白。仍試精通經典。方許申送禮部。覆試中式。然後具奏請給。

  代宗景泰三年。令各寺觀田。止存六十畝為業 按明會典。景泰三年。令各處寺觀田土。每所量存六十畝為業。其餘撥與小民。佃種納糧。

  景泰六年。令僧道持行修潔。又丁多不係軍。匠等戶。仍審係額內。方許收度 按明會典。景泰六年。令僧道務要持行修潔。本戶丁多不係軍匠。鹽竈等籍里老保結呈縣覆實具申府司類呈該部。方許收度。仍勘各寺觀。原定額數。如已數多不與出給。

  英宗天順八年。詔京城內外寺觀。今後不許增修請額 按明會典(云云)。

  憲宗成化元年。皇太后壽誕。建設齋醮 按明大政絕成化元年二月。皇太后壽誕。令僧道建設齋醮。給事中張寧。劾禮部尚書姚夔。斂會大臣。收買炷香。詣寺觀行禮祈福。祇壞風俗傷名教。寧疏云。邇者。恭遇皇太后誕日。令僧道建設齋醮。此見皇上將欲表揚孝道。慰悅聖慈。無所不用其極之心也。諸大臣及百執事。但當和衷助德。仰贊至情。上綏懿祉。則敬承道德。允合舊章。而禮部尚書姚夔等。乃於各衙門。斂會財物。收辦炷香。約至期赴壇行禮。為儒者自失其守業彼者。烏知其非臣。雖至愚。為此深惜。切惟。人臣之於君。願其福也。則當勸修德。善願其壽也。則當勸去逸欲願天心之向順也。則當相之保和小民廉濟四海。故曰。求福不回天壽平格。又曰。欲王以小民受天永命。未聞以禱祀得福。丹藥致壽。假符瑞以永天命者。今乃不能盡。所當為徒以瓣香尺楮。列名其上。宣揚於佛老之神明。率而拜曰。為朝廷祈福祝壽。天地鬼神。山川河岳。昭布森列可厚誣以是哉。不報。

  成化六年。陳音請降佛子真人位號。不聽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六年三月。翰林院編修陳音。請佛子法王真人。妖妄之徒。乞降其位號。杜其恩賞。上曰。佛子真人名號。祖宗之舊。如何可更。

  成化十年。給度僧道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十年六月。給度僧道。南京監察御史任英言。比水旱澇相。仍災異迭見。內地荐饑。邊塞多警。京城內外。民食孔艱。若復行給度。則天下僧道紛集京師。米價益貴。況此輩奸盜者多。即如四川僧徒悟昇。乃為賊首。乞罷其令。不從。

  成化十二年三月。禮部尚書鄒幹奏。近年度牒僧道過多。乞定為限制。從之 按明大政紀(云云)。

  成化十三年。勅定僧道住持人數 按明會典。成化十三年凡。僧道住持勅。建寺觀許。二人勅。賜并在外寺觀。各止許一人。

  成化十八年。定僧道犯罪不還俗令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十八年十二月。定僧道犯公罪。不還俗人。令巡撫南直隸兵部尚書兼左副都御史王恕奏言。律法僧道犯罪。曾經決罰者。並令還俗。而江浙僧道。多因被人侵占田土。負欠租稅。詿誤致罪者。請同常人收贖法。勿令還俗。都察院會六部議覆奏。從之著為令。

  成化二十年。大度僧道。以救饑 按名山藏典謨記。成化二十年十月。給空名度牒一萬紙。分送山陜。令募民願為僧道者。令詣避災處。輸粟十石。給度之。十二月預度天下僧道六萬人。以救山陜饑。

  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還俗養親。是歲僧乃方士俱謫降 按明會典。成化二十三年。令僧道有父母現存。無人侍養者。不問有無度牒。許令還俗養親 按明通紀。成化二十三年九月。僧繼曉發。原籍為民。方士太常卿趙玉芝鄧常思等俱謫。戍邊四川番僧國師法王領占竹等悉降革職事并追奪累次降勅印信儀仗發回四川原居光相寺居住。

  孝宗弘治五年四月。禁齋醮戒壇之妄 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弘治七年。定僧道尼姑女冠律例 按明會典。凡僧道罪犯。弘治七年。令僧道尼姑女冠。有犯奸淫者。就於本寺觀菴院。門首枷號一箇月。滿日發落。

  弘治十三年。定僧道及漢人。習學番教律例 按明會典。弘治十三年。奏准僧道官。僧人道士。有犯挾妓飲酒者。俱問發原籍為民。若奸拜認義父母親屬。俱發邊衛充軍 凡僧道額外擅收徒弟者。問發口外為民。往持還俗。僧道官知而不舉者。罷職 凡漢人出家。習學番教。不拘軍民。僧否關給度牒。俱問發原籍。各該軍衛。有司當差。若漢人冐作番人。發邊衛充軍 凡僧道擅收徒弟。不給度牒。及民間子弟。戶內不及三丁。或在十六以上而出家者。俱枷號一箇月。並罪坐。所由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各罷職還俗。僧道犯罪。雖未給度牒。悉照僧道科斷。該還俗者。查發各原籍當差。若仍於原寺觀菴院。或他寺觀菴院潛住者。並枷號一箇月。照舊還俗。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各治以罪。

  弘治十六年。詔建壽塔。及撰真人誥命。既而皆罷之 按明通紀。弘治十六年。詔建壽塔於朝陽門外。既而罷之。時大學士劉健等上言。前代人主。信佛莫如梁武。帝卒餓死臺城。本以求福。反以致禍。觀諸往事。可為明鑒。我祖宗相傳治天下。以堯舜周孔之道而已。浮屠異端。蠧財惑眾。何關於治。欲造佛塔。非所以訓天下垂後世也。又令撰真人杜永祺等誥命及封號。健等復言。竊惟。異端不可信。誥命不當與。夫誥命朝廷所以獎賢勵能。雖卿士大臣。必待秩滿考最。乃得頒給。況祖宗廟號。不過十六字。親王及文武有功德者。諡號一二字。此輩何賢何能。封號至十八字。流布朝野。傳聞後世。皆曰朝廷所給。與儒臣所撰擬也。天下後世。其謂之何。疏入有旨俱報罷。

  武宗正德二年。五月。月食。度天下僧道四萬人 按名山藏典謨記(云云)。

  正德十六年。禁私剏菴院寺觀。及私度僧道尼姑女冠 按明會典。正德十六年。奏准今後再有私剏菴院寺觀。私度僧道尼姑女冠者。拏問治罪寺觀拆毀入官 凡寺觀菴院。除見在處所外。不許私自剏建增置。違者。杖一百。還俗僧道。發邊遠充軍。尼僧女冠。入官為奴。若僧道不給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若由家長。家長當罪。寺觀住持。及受業師。私度者。與同罪並還俗。

  世宗嘉靖二年。以楊廷和鄭一鵬等言。暫停齋醮 按明通記。嘉靖二年三月。楊廷和等。疏請斥遠僧道。停罷齋醮。九卿喬宇等。各疏諫止。上曰。覽卿等言。具見忠愛至意。朕已知之  按明大政紀。嘉靖二年。閏四月。停齋祀。初太監崔文。以禱祀誘帝。大學士廷和力諫。不聽臺諫言之。俱不報。給事中鄭一鵬上言。臣巡光祿見。正德十六年五月。以來宮中。自常膳外。少有所取。邇者。禱祀繁興。制用漸廣。乾清坤寧諸宮。各建齋醮。西天西番漢經。諸廠亦各有之。至於五花宮。乾清宮。西暖閣。坤寧宮。東次閣。亦有之。或連日夜。或間日一舉。或一日再舉。經筵俱虗設。而無所用矣。傷太平之業。失天下之望。莫此為甚。臣謂。挾此術者。必皆魏彬張銳之餘黨。曩以欺先帝。使生民塗炭。海內虗耗。先帝已誤。陛下豈容再誤。陛下亟誅之遠之可也。臣放金錢一醮蔬腐之費。至萬有八千。其餘不知幾十萬也。以月計之。不知幾百萬也。今天災時變。月無虗日。京師之民。至有裹席行乞。母子裸而餓死者。州縣則徵發繁擾。仍以饑饉。窮者轉為盜賊。良者糜於兵刃。邊境之民。日夜望風。荷戈而不得食。陛下以為今之民怨耶樂耶。忍斂民怨。不忍傷佞倖之心。忍拂元臣弼士之諫。不忍違寺僧之請。此愚臣之所未解也。伏願。改西天廠。為寶訓廠。以貯祖宗御製諸書。西番廠為古訓廠。以貯五經子史諸書。漢經廠為聽納廠。以貯諸臣奏疏。選內臣謹畏者。司其筦鑰。陛下經筵之暇。遊息其中則壽。何以不若堯舜治。何以不若唐虞哉。帝曰。天時饑饉。齋祀暫且停止。

  嘉靖六年。勅發尼僧道姑出嫁 按明會典。嘉靖六年。奏准尼僧道姑。發還原籍出嫁。其菴寺房室土地。盡數入官。

  嘉靖八年。禁婦女出入寺觀。及多蓄行童 按明會典。靖嘉八年。奏准凡宦戚施捨寺觀。不許容令婦女出入。及多蓄行童。若有私自簪剃。并犯奸者。各照律例問擬。

  嘉靖十八年。勅僧道照額設定數。每名納銀十兩 按明會典。嘉靖十八年。奏准僧道照國初額設定數。每僧道一名。納銀十兩。在內於兩京工部。在外於各布政司。直隸於各府。上納類解。免其赴京。其兩京兩度。在京准二千名。南京一千名。

  嘉靖二十九年。定僧道官。及僧道律例 按明會典。嘉靖二十九年。定僧道官。受財枉法滿貫 凡僧道官。係京官具奏提問。在外依律。徑自提問。受財枉法滿貫。亦問充軍及僧道。有犯姦盜詐。偽逞私爭訟怙終故犯并一應贓私罪名有玷清規妨礙行止者。俱發還俗。若犯公事失錯。因人連累及過誤致罪。於行止戒規無礙者。悉令運炭納米等項。各還職為僧為道 僧道犯罪。曾經決罰者。並令還俗。

  嘉靖三十三年。題准僧道。由戶部咨禮部。填給度牒 按明會典。嘉靖三十三年。題准各府州縣。納解年終造冊連庫收繳送戶部。給與號紙一張。咨送禮部。填給度牒。

  嘉靖三十七年。議准僧道度牒。每名量減銀四兩 按明會典(云云)。

  穆宗隆慶六年。題准禮部印發空頭度牒通行。各處召納。如有來京請給者。赴戶部納銀五兩。發號紙送禮部給牒 按明會典(云云)。

  神宗萬曆元年。勅五城御史驅令遊食僧道回籍。禁私自簪剃。及不著本等冠服者 按明會典。萬曆元年。令五城御史。查各寺觀菴院。有遊食僧道。驅令回籍仍比照居民保甲法置立油牌開寫年貌籍貫。以便稽查其有。私自簪剃。及不穿戴本等冠服者。訪拏治罪。

  萬曆十三年。定僧道於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及縱令婦女於寺觀神廟律例 按明會典。萬曆十三年。定僧道軍民人等。於各寺觀神廟。刁姦婦女。因而引誘逃走。或誆騙財物者。俱發附近充軍民人夢等。縱令婦女於寺觀神廟有犯者。問罪枷號一箇月發落 年萬曆  年。勅禁私建寺觀。僧道果戒行無碍。始准給牒。其不守清規者。令還俗務農 按春明財餘錄。宗伯沈鯉。拆毀寺觀。疏看得戶部尚書王遴條議。要將近日私創寺觀庵院。盡數拆毀。僧道者四十以下。無度牒者。盡數騙逐歸農。流寓者。遞歸本籍。土著者。收入里戶。白蓮羅道等會惑眾糜列者。悉從重懲治。一節為照。異端之術。足以惑世誣民。苟非禮教素明。未有不蠱。於福田利益之說偷。在昔已然。其風猶未甚也。邇來遊手遊食之輩。布滿中外。此倡彼和。莫可收拾。以致梵宇琳宮。星棋布。而無知之。民約會進香建幟號佛者。日充斥於道塗。豈直民財糜費上虧惟正之供。且風俗漸偷。釀成地方之禍。臣等目擊茲獘。方欲申飭。今尚書王遴條奏。及此深得移風易俗。足國裕民至計相應酌議題請恭候命下移咨兩京都察院轉行五城內外。及天下司府州縣地方大小寺觀庵院。除係古剎。及奉有欽依建置。照舊存留。聽其焚修外。若係近日私創庵院。招集僧尼。瀆祀不經者。悉行拆毀入官。以後再不許新立增置。違者。依律問遣。僧道曾經給有度牒。年四十以上者。照舊存留。其年四十以下。未經給度牒者。查果戒行無碍。始准查照見行事例申送納給度牒。如不行給度牒削剃不守清規。與流寓遊食之徒。一并驅逐。原籍務農。當差一切白蓮羅道。募緣僧道。及約會燒香。頭戴甲馬。口稱佛號。等項愚民。在內聽緝事衙門。在外著巡邏員役。嚴加禁捕。務得會首倡率之人。依律枷號治罪。知情故縱者。罪亦如之。勿視虗文。務臻實效。然臣等猶有過計焉。夫禮者。禁於未然。易為力。而已然者。難為功。查得僧道之禁。即今言官建白。本部議覆。不啻三令五申矣。而齋醮施捨。愈昌愈熾。俾異端者。流安坐而享富厚。豈盡左道之愚。人抑亦崇尚者之自愚耳。崇之於彼。而欲禁之。於此猶聚羶而驅蠅。增薪而止沸也。其將能乎今。宜於禁令之外。仍以禮教隄防之乞勅各撫按嚴督各該守令毋專以簿書期會為急。而以移風易俗為要。申明聖諭。勸化愚民。教以君臣父子之常道。示以農桑衣食之恒業。曉以惠迪從逆之實理。喪葬必依家禮。有擅作佛事者必罰。祈年必於方社。有揭榜消禳者必罪。大經既正。邪慝漸消。行之既久。果於風化有裨。不為俗吏。吏部開著上考脫有奉行未至。亦宜罰治。以示創懲。庶幾教化與法制並行。民風與世道咸賴矣。奉神宗旨。各處寺觀庵院。除古剎及勅建有名的。照舊存留。其餘私創無名。黷祀不經的。兩京著五城御史。在外撫按官。嚴行稽查應改應毀。酌量區處。具奏餘依擬。

  皇清

  天聰六年

  大清會典。釋道二教。亦王化所不廢。惟嚴其禁約。毋使滋蔓。令甲具在。最為詳密云 凡僧道度牒。天聰六年。定各廟僧道。設僧錄司道錄司總管。凡通曉經義。恪守清規者。給與度牒 是年定僧道不許自買人簪剃。違者治罪。

  順治二年

  大清會典。順治二年。定內外僧道。俱給度牒。以防奸偽。其納銀之例停止。凡寺廟庵觀若于處。僧道若干名。各令住持。詳查來歷。具結投遞僧道官。僧道官仍具總結在京城內外者。俱令報部。在直省者。赴該衙門投遞。彙送撫按。轉行解部。頒給度牒。不許冐充混領事發罪坐經管官 是年定內外僧道。有不守清規。及犯罪為僧道者。住持舉首。隨匿不舉。一體治罪。頂名冐籍度牒者。嚴究治罪 又定內外寺廟庵觀。凡有明朝舊敕。盡行繳部。不許隱藏。又嚴禁京城內外。不許擅造寺廟佛像。如呈報禮部。方許建造。其現在寺廟佛像。亦不許私自拆毀。僧道住處。不許私自遷徙。移出佛像。及自置錄簿募化。併不許私自削髮為僧。僧道官住持縱隱。一體治罪。

  順治三年

  大清會典。順治三年。令在京寺廟庵觀。不許僧尼道士混處。及閒雜俗人居住。工部五城查明。僧道官容隱者。一體重治 又定嚴禁京城僧道。沿街設置神像。念誦經呪。或持擊梆磬募化者。該管僧道官。即行重治。如住持募化。罪及闔寺。如散眾募化。罪坐住持。併該管僧道官。一體治罪。

  順治四年

  大清會典。凡僧道官補授。順治四年。題准在京僧道錄司。由禮部考取。移咨吏部補授。各府州縣僧道等官。令各布政司。遴選保舉。報部轉咨吏部授職。

  順治六年

  大清會典。順治六年。題准內外僧道。必有度牒。方准住持。焚修該部。刊刻度牒印。發各布政司。及順天府。查境內僧道素無過犯者。每名納銀四兩。給度牒一張。各州縣於年終申解該司。彙解戶部。仍報禮部查考。其從前給過度牒。一并追繳。

  順治八年

  大清會典。順治八年。諭僧道俱免納銀。如有請給度牒者。該州縣確查呈報司府。申呈禮部。照數給發 凡道場禁。例順治八年。定皇城內。不許作道場。

  順治九年

  大清會典。順治九年。諭僧尼道士。已領度牒者。務恪守清規。用本等衣帽。住居本寺廟。如未領度牒。私自為僧尼道士及用喇嘛衣服往來者。照例治罪。

  順治十五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五年。題准直省僧尼道士。已經給過漢字度牒者。盡行查繳。送部照數。換給滿漢字度牒。并確查先年已納銀者。換給新牒。未納銀者。納銀給牒。

  順治十七年

  大清會典。順治十七年。議准僧道度牒。免其納銀。令各該撫。詳開花名年貌籍貫。及焚修寺廟。備造清冊。併送紙張。投部印給度牒。

  康熈元年

  大清會典。康熈元年。定凡作道場者。止許在本家院內。其當街搭蓋蓆棚揚旛掛榜。及僧道張傘捧托香帛遶街行走取水畫地開酆都穿戴盔甲等項。俱行禁止。違者。僧道責二十板為民。該管僧道官革職。其作道場之家係官交。該部議處係民治。以違禁之罪。

  康熙四年

  大清會典。康熙四年。題准除興京盛京。及京城寺廟遵諭建設外。其前代敕建寺廟。應各設僧道十名。私建大寺廟。各設八名。次等寺廟。各設六名。小寺廟各設四名。最小寺廟。各設二名 又題准本戶不及三丁。及十六歲以上。不許出家。違例者枷號一個月。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一併治罪。罷職還俗。

  康熙六年

  大清會典。康熈六年。禮部通計直省勅建大寺廟。共六千七十三處。小寺廟共六千四百九處。私建大寺廟。共八千四百五十八處。小寺廟共五萬八千六百八十二處。僧十一萬二百九十二名。道士二萬一千二百八十六名。尼八千六百十五名。通共寺廟。七萬九千六百二十二處。僧尼道士。十四萬一百九十三名。

  康熈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熈十三年。議准在外僧道等官。由各該撫。移咨禮部詳查。轉咨吏部補授。准其註冊。停其具題。仍知會禮部填給劄付。移咨該撫。行令任事。

  康熈十五年

  大清會典。康熈十五年。題准凡僧尼道士。不領度牒。私自簪剃者。杖八十為民。有將逃亡事故。度牒頂名冐替者。責四十板入官。該管僧道官。俱革職還俗 是年題准停止給發度牒。

  康熈十六年

  大清會典。康熈十六年。令京城內寺廟庵院。不許設教聚會。男女混雜。併不許搭蓋高臺。演戲斂錢。酬神賽會。僧道錄司。併該管僧道官。不時親查。有違禁者。執送本部。將本人及寺廟住持。一併治罪。該管僧道官。不行查拿。本部參處。

  康熈二十二年

  大清會典。康熈二十二年。議准仍給盛京僧道度牒。

  康熈二十三年

  大清會典。康熈二十三年。議准臺灣僧道舊牒。追繳送部。換給度牒。

  康熈五十年

  御製文集。康熈五十年。十二月十五日。

  上諭禮部。近見直隸各省。創建寺廟者甚多。建造寺廟。則佔踞百姓田廬。既成之後。愚民又為僧道。日用湊集。銀錢購買。貧人田地給與。以致民田漸少。且遊民充為僧道。窩藏逃亡罪犯行事不法者甚多。實擾亂地方。大無益於民生者也。著各省督撫。及地方官。除原有寺廟外。其創建增修。永行禁止。

  (圖書集成)神異典二氏部彙考卷下(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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