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卷十八·食货志丁额◇宁国府志

宁国府志 作者:清·洪亮吉


丁额



康熙五十二年丁额按:宋、元、明以来,丁无定额,差丁即在户口内分派,以户

口之多寡定差丁之

增减。国初承明旧制,丁亦无额。康熙五十四年,钦奉恩诏,以康熙五十年丁册定为常额,

是户口岁有增添,而丁赋永无加益矣。

雍正六年丁随田办按:编审人丁向例,五年一次。凡乡绅举贡生员止免本身一

人,吏承不免

,谓之优免人丁,余名当差人丁。从前地粮与丁粮分而为二,富豪大户属里书隐匿不报,其

当差者转系小户贫民。因两江总督范时绎之请,以雍正六年为始,所有丁银均摊入熟田内

征收。富户所增无几,而贫民受惠甚多,真万世之良法。

乾隆三十七年停止编审并定编审卫期按:五年编审,地方官循行故事,传唤各

都粮里人等,

率领乡民过堂听点。村庄辽远,不特老弱奔走守候为劳,胥役亦藉此滋扰,不胜其累。是年



钦奉上谕将编审之例永行停止,至卫丁与平民不同,向亦五年一审。因各省军事丁分屯散处

,绅衿富户自欲保其身家,多方规避,而赤贫狡猾之徒,视为利薮,营谋钻充以致卖富佥贫

,弊窦甚多。是年奉部奏准,改为四年一审。



宣城县

原额二万八千六百五十丁,内除大小乡绅贡举生员优免一千一百三丁外,实在常额当差二万

七千五百四十七丁。每丁征银一钱一分五厘,征银五千九百二十二两六钱五厘。

丁地银数见《田赋》上卷。



南陵县

原额八千九百一十三丁,内除大小乡绅举贡生员优免四百五十丁外,实在常额当差

八千四百六十三丁。每丁征银二钱三分,共征银一千九百四十六两四钱九分。



泾县

原额九千五百五十八丁,内除大小乡绅举贡生员优免八百七十五丁外,实是常额当差八千六

百八十三丁。每丁征银二钱三分,共征银一千九百九十七两九分。



宁国县

原额七千八十七丁,内除大小乡绅举贡生员优免四百一十六丁外,实在常额当差六千六百七

十一丁。每丁征银二钱三分,共征银一千五百三十四两三钱二分。



旌德县

原额四千六百六十二丁,内除大小乡绅举贡生员优免四百六十六丁外,实在常额当差四千一

百九十六丁。每丁征银二钱四分,共征银一千七两四分。



太平县

原额二千八百九十三丁五分,内除大小乡绅举贡生员优免五百九丁外,实在常额当差二千三

百八十四丁五分。每丁征银二钱六分,共征银六百一十九两九钱七分。



宣州卫

原额三百丁,内除屯拨军丁例不征银外,实在常额当差一百一十七丁。每丁征银

三钱,共征银三十五两一钱。

以上六县一卫实在当差人丁共五万八千六十一丁五分,共征丁银一万三千六十二两六钱二分



附宣州卫四年一审丁数

乾隆五十四年编审一千七百九十七丁。五十八年编审一千七百七十一丁。嘉庆二年编审一千

七百三十二丁。六年编审一千七百一十五丁。十年编审一千七百一十八丁。

按:卫丁四年一审,专为佥丁而设,至丁赋定有额数,不因增丁而加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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