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苗栗县志卷四

苗栗县志 作者:清·沈茂荫


赋役志

田园钱粮户口叛产杂税经费盐课厘金

台地田园为赋甚重,而匿丈亦多。在民间,完粮纳课,苦乐颇为不均。自光绪十四年改设行省,爵抚刘铭传委员清丈;山陬海澨,升科殆尽。其平原之田园,则分为上、中、下则;其沙地之田园,则别为一、二、三等。视地之肥瘠,为赋之等差;较诸从前粮额倍增,而征敛则未尝加厚。第正供之外,尚有番租名目;则又一田两纳,与内地不同者也。若夫化亩为甲(每甲折内地弓步,计一十一亩),名虽异而实则同焉。志赋役。

田园

钱粮

户口

叛产

杂税

经费

盐课

厘金

田园

苗栗堡

上则田:一千二百零五甲七分五厘四毫六丝五忽三微。中则田:一千九百三十八甲二分一厘六毫五丝零四微。下则田:一千六百一十八甲四分三厘八毫五丝四忽八微。下下则田:三百五十二甲四分二厘三毫六丝三忽二微。上则园:二甲一分六厘一毫三丝。中则园:一百八十二甲一分七厘八毫五丝八忽。下则园:五百五十八甲五分二厘六毫三丝六忽四微。下下则园:二百一十九甲四分零五毫二丝八忽。以上,共田五千一百一十四甲八分三厘三毫三丝三忽七微、共园九百六十二甲二分七厘一毫五丝二忽四微。

另沿山、沿海、沿溪一带田园:一等沙田:二十六甲五分八厘九毫二丝三忽。二等沙田:八甲六分五厘五毫四丝八忽。三等沙田:三十一甲二分八厘九毫二丝九忽二微。二等沙园:四十一甲一分三厘六毫六丝。三等沙园:一千零零五甲四分六厘九毫三丝四忽。以上,共沙田六十六甲五分三厘四毫零零二微、共沙园一千零四十六甲六分零五毫九丝四忽一微。

吞霄堡

上则田:二百六十四甲零二厘一毫六丝六忽。中则田:六百九十一甲八分一厘六毫六丝一忽三微。下则田:八百二十甲零一分五厘九毫一丝六忽六微。下下则田:二百一十三甲三分四厘九毫六丝六忽七微。中则园:二十七甲六分六厘零六丝。下则园:六十八甲八分三厘七毫六丝。下下则园:二百三十四甲五分九厘一毫六丝八忽。以上,共田一千九百八十九甲三分四厘七毫二丝一忽八微、共园三百三十一甲零八厘九毫八丝八忽。

另沿山、沿海、沿溪一带田园:一等沙田:三十二甲八分九厘零八丝。二等沙田:二甲一分七厘八毫四丝。三等沙田:一甲三分二厘。二等沙园:一十一甲五分二厘零八丝。三等沙园:二百九十甲零五分五厘六毫二丝。以上,共沙田三十六甲三分八厘九毫二丝、共沙园三百零二甲零七厘七毫。

大甲堡

上则田:四百二十七甲九分八厘三毫二丝三忽。中则田:一千二百七十甲零九分五厘五毫二丝六忽。下则田:一千五百五十甲零七分七厘四毫二丝三忽。下下则田:八百四十三甲八分二厘五毫五丝四忽。中则园:七甲三分六厘四毫八丝。下则园;五十八甲五分一厘二毫四丝。下下则园:三百九十九甲六分零四毫五丝。以上,共田四千零九十三甲五分三厘八毫三丝、共园四百六十五甲四分八厘一毫七丝。

另沿山、沿海、沿溪一带田园:一等沙田:七十甲零四分零一毫三丝。二等沙田:八甲零一厘九毫六丝。三等沙田:一百一十一甲九分三厘一毫五丝。二等沙园:一百零三甲九分六厘六毫八丝。三等沙园:六百七十一甲四分八厘四毫六丝八忽。以上,共沙田一百九十甲零三分五厘二毫四丝、共沙园七百七十五甲四分五厘一毫四丝八忽。

钱粮

上则田一千八百九十七甲七分五厘九毫六丝四忽三微,以每甲征银三两零八分五厘六毫一丝计之,年应征银四千六百八十四两五钱九分六厘九毫零六忽。中则田三千九百甲零零九分八厘八毫三丝七忽四微,以每甲征银二两五钱二分三厘五毫一丝计之,年应征银七千八百七十五两三钱四分六厘五毫四丝三忽二微九纤。下则田三千九百八十九甲三分七厘一毫九丝八忽六微,以每甲征银二两零八分零五毫四丝计之,年应征银六千六百四十两零零三分八厘三毫九丝三忽四微。下下则田一千四百零九甲五分九厘八毫八丝四忽九微,以每甲征银一两六钱六分四厘四毫三丝二忽计之,年应征银一千八百七十六两九钱四分五厘一毫四丝五忽一微五纤。上则园二甲一分六厘一毫三丝,以每甲征银二两五钱二分三厘五毫一丝计之,年应征银四两三钱六分三厘二毫四丝九忽七微三纤。中则园二百一十七甲二分零三毫九丝八忽,以每甲征银二两零八分零五毫四丝计之,年应征银三百六十一两五钱二分一厘二毫五丝四忽八微九纤。下则园六百八十五甲八分七厘六毫三丝六忽四微,以每甲征银一两六钱六分四厘四毫三丝二忽计之,年应征银九百一十三两二钱七分五厘六毫五丝四忽六微三纤。下下则园八百五十三甲六分零一毫四丝六忽,以每甲征银一两三钱三分一厘五毫四丝五忽六微计之,年应征银九百零九两二钱八分七厘四毫一丝四忽五微七纤。

一等沙田一百二十九甲八分八厘一毫三丝四忽,以每甲征银一两三钱三分一厘五毫四丝五忽六微计之,年应征银一百三十八两三钱五分四厘三毫四丝一忽四微四纤。二等沙田一十八甲八分五厘三毫四丝八忽,以每甲征银九钱三分二厘五毫计之,年应征银一十四两零六分四厘六毫九丝六忽零八纤。三等沙田一百四十四甲五分四厘零七丝九忽二微,以每甲征银六钱六分六厘二毫五丝计之,年应征银七十七两零四分零二毫四丝二忽一微四纤。二等沙园一百五十六甲六分二厘四毫五丝,以每甲征银六钱六分六厘二毫五丝计之,年应征银八十三两四钱八分零六毫九丝八忽六微。三等沙园一千九百六十七甲五分一厘零二丝二忽,以每甲征银四钱计之,年应征银六百二十九两六钱零三厘二毫七丝零四微。

以上,共田一万一千四百九十甲零九分九厘四毫四丝六忽七微,年共征银二万一千三百零六两三钱八分六厘二毫六丝七忽六微;共园三千八百八十二甲九分七厘七毫五丝二忽四微,年共征银二千九百零一两五钱三分一厘五毫四丝二忽七微七纤:统共年额应征银二万四千二百零七两九钱一分七厘八毫一丝。随征加一补水银二千四百二十两零七钱九分一厘七毫八丝一忽,加一五平余银三千六百三十一两一钱八分七厘六毫七丝一忽。

户口

光绪十六年编查:苗栗堡六十三庄,大小民番计三千五百九十六户;男一万九千三百四十六丁,女一万四千八百九十四口。

光绪十六年编查:吞霄堡五十二庄,大小民番计一千八百二十八户;男三千六百九十三丁,女四千四百四十三口。

光绪十六年编查:大甲堡八十三庄,大小民番计三千七百五十八户;男一万零三百零五丁,女七千三百九十七口。

——以上三堡一百九十八庄,计九千一百七十七户,大小民番男女共六万二千七百七十八丁口。

光绪十七年编查:苗栗堡六十三庄,大小民番计三千六百八十六户;男一万九千四百四十三丁,女一万五千二百一十二口。

光绪十七年编查:吞霄堡五十二庄,大小民番计二千零四十四户;男六千七百一十三丁,女四千五百一十五口。

光绪十七年编查:大甲堡八十三庄,大小民番计三千八百四十一户;男一万零七百二十四丁,女七千五百八十五口。

——以上三堡一百九十八庄,计九千五百七十一户,大小民番男女共六万三千八百九十二丁口。

光绪十八年编查:苗栗堡六十三庄,大小民番计三千七百六十六户;男一万九千六百二十三丁,女一万五千三百四十四口。

光绪十八年编查:吞霄堡五十二庄,大小民番计二千二百二十三户;男六千四百八十三丁,女四千五百五十五口。

光绪十八年编查:大甲堡八十三庄,大小民番计三千八百八十六户;男一万一千二百三十五丁,女八千零三十四口。

——以上三堡一百九十八庄,计九千八百七十五户,大小民番男女共六万五千二百七十四丁口。

叛产

乾隆五十一年,抄封林爽文案内田七十二甲九分五厘零二丝九忽八微三纤五沙,年赁佃耕共缴租谷二千二百八十一石五斗;园二十二甲三分四厘九毫六丝,年赁佃耕共缴租银二百四十三圆:向归台南府征收。自光绪四年台南、台北两府分治后,即拨归台北府征收。

杂税

当税兴源当、金鼎三当,均在大甲土城内开张,每年各应征银五两,向归新竹征解。光绪十四年新、苗分治,拨归苗邑。自十五年起,照额征收。

炉税光绪十七年,谢永利禀充炉户;由县详司给发帖戳,年应征银五两。

口税后垄、大安两口征银若干,向无限定;现在包商,年共缴银二千八百圆。

经费

本县俸银四十五两、养廉银六百两。门子二名、皂隶一十六名、轿伞扇夫七名、禁卒八名、仵作一名、库子二名、斗级二名、民壮三十六名,每名年给工食银六两二钱。

典史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养廉银二十两。门子一名、皂隶四名、马夫一名,每名年给工食银六两二钱。

大甲巡检俸银三十一两五钱二分、养廉银二十两。皂隶二名、民壮四名,每名年给工食银六两二钱;弓兵一十八名,年共给工食银三十二两八钱六分。

训导俸银四十两。斋夫一名,年给工食银六两二钱。廪生二名,廪粮银五两七钱八分六厘。

县前、后垄、大甲三铺司兵共九名,年给工食银六十三两六钱一分二厘。

额内孤贫四十六名,每名年给口粮银三两六钱、衣布银五钱四分六厘六毫。

以上各项经费,均于光绪十五年分治后详请咨部核准:各于本邑钱粮「存留」项下按额开支报销。

盐课

苗邑盐,由台南濑北、懒东、洲南、洲北等场配运。现归包商缴课,全年销盐二万一千石。大甲总馆,销盐九千石。后垄子馆,销盐七千五百石。吞霄子馆,销盐二千五百石。房里子馆,销盐一千五百石。

厘金

厘金之名,肇于咸丰年间。而台地抽收脑厘,则始于同治九年;抽收茶厘,则始于同治十年:均系台湾道黎兆棠新设。第今之视昔,货价之贵贱不同,厘金之轻重亦异耳。若夫脑、茶以外,则总而名之曰「百货厘金」;系光绪十五年分治后爵抚刘铭传新设。今苗邑厘金分卡有三处,俱与台北一府厘金概归包商总数共缴;盖脑一包商、茶一包商而百货又一包商也。一在后垄。一在吞霄。一在大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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