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苗栗县志卷十一

苗栗县志 作者:清·沈茂荫


武备志

兵制军装海防(风信、潮信附)

昔先王不以天下无事而用兵,亦不以天下方安而忘战。故三代盛时,立司马之职、设六军之名;因井田而制军,循岁时以讲武,何尝一日去兵。迨汉制郡国之兵,更有轻车、骑士、材官、楼船之别;而船政实本诸此。若夫海之有防,历代未详;典策有之,自明代始。诚以弛兵则常危,有备乃无患;治天下然,治一邑亦莫不然。我国家文治虽隆,武功不弛。矧台湾一省,内则患「生番」之扰乱,外则虞他国之侵凌,武备更当整肃。若苗邑,视全台大局,实为中权握要,首尾相应,防备加严,于营汛、海防诸务,尤不可不亟讲焉。志武备。

兵制

军装(炮兵、器械、铅药等项)

海防(风信、潮信附)

兵制

按苗栗旧隶淡厅,后隶新竹;所有官弁、兵丁、汛防,向归竹堑北路右营游击管辖。今仍之。额设守备一员、千总一员、把总一员、外委四员、额外一员。

一、驻防大甲汛(在大甲堡,距城五十五里):守备一员,额设安兵二百名。同治八年四月,奉裁留存一百零六名。陆续奉裁,派驻防兵丁一十六名。另邮政站兵八名。

一、驻防后垄(在苗栗堡,距城十里):千总一员,并分驻兼管二塘;额设安兵一百另一名。同治八年四月,奉裁留存五十三名。陆续奉裁,派驻防兵丁七名。另邮政站兵八名。

一、驻防嘉志阁塘(距城一里,现移驻苗栗街):把总一员,额设安兵三十八名。同治八年四月,奉裁留存二十名。陆续奉裁,派驻防兵丁十名。另邮政站兵四名。兼管白沙墩塘,安兵十名。同治八年四月,奉裁留存五名。现在嘉志阁塘管辖。

一、驻防铜锣湾汛(在苗栗堡,距城十二里):外委一员,额设兵丁六十名。同治八年四月,奉裁留存三十一名。陆续奉裁,派驻防兵丁二名。

一、驻防吞霄汛(在吞霄堡,距城三十里):外委一员,额设安兵三十名。同治八年四月,奉裁留存十六名。陆续奉裁,派驻防兵丁三名。另邮政站兵六名。

一、驻防大安汛(在大甲堡,距城五十八里):外委一员,并分驻兼管二塘;额设安兵八十九名。同治八年四月,奉裁留存四十七名。陆续奉裁,派驻防兵丁三名。兼管猫盂塘、大甲溪墘塘。

一、新添老鸡笼汛(在苗栗堡,距城十六里):派目兵一名看守。

一、新添三叉河汛(在苗栗堡,距城三十里):邮政馆派站兵四名。

官兵、马匹额支俸、饷、干、廉各款银两项下:

守备一员,年支俸银一十八两七钱六分、薪银四十八两、蔬菜灼炭银一十二两、心红纸张银一十二两、养廉银二百两、马四匹马干银四十八两,年共银三百三十八两七钱零五厘六毫。

千总一员,年支俸银一十四两九钱六分五厘、薪银三十三两零三分五厘、养廉银一百二十两、马两匹马干银二十四两,年共银一百九十二两。

把总一员,年支俸银一十二两四钱七分二厘、薪银二十三两五钱三分八厘、养廉银九十两、马二匹马干银二十四两,年共银一百五十两。

外委,每员年支正饷银三十二两四钱、养廉银一十八两,年共银五十两零四钱。

额外一员,月支正饷银二两七钱、又加饷银四钱、共银三两一钱,年共银三十七两二钱。

守兵,每名月支正饷银二两四钱、又加饷银四钱,共银二两八钱,年共银三十三两六钱。

外委、额外、守兵,每名员月支米三斗,年共计米三石六斗;每石折银一两五钱六分。按以上官兵马匹全年应需俸、饷、干、廉及米折等项银两,系按季赴台藩司衙门请领;遇有扣缺截旷银两,按季请领时照数扣还司库清款。

一、期满班兵换回内地,每名先借一个月半饷;守兵一两二钱。

一、期满班兵路费,建宁、枫岭、福宁、桐山、长福等营每名一两五钱,提标、兴化等营每名一两。

一、班满故兵,建宁、枫岭等营每名运殖银二两七钱,提标、兴化、福宁、桐山、长福等营每名运殖银一两二钱。

一、兵丁病故,恤赏白银四两(此款原系向司库请领,今已停领;均系兵帮兵,合营战守兵均摊)。

一、故弁扶柩回籍以及兵丁娶妻、子女婚嫁、父母亡故红白各款银两,均无给赏。

旧制:台湾戍兵所有应领月饷,每月扣留五钱于内地支给,以赡其家。雍正二年,加恩月给戍兵家米一斗,岁以为常。七年,加恩岁赏戍兵家银四万两,着总督匀给;免扣留,以充各丁用度:以为定例。八年,总镇王郡奏准:给发帑银,就郡购置田园、糖廍、鱼塭等业岁收租息,以六分存营赏给兵丁、游巡及有病革退者与夫拾骸、扶榇一切盘费;以四分划兑藩库,赏戍兵家属吉凶事件:此即隆恩庄之始也。计镇标三营,共领帑银五千五百四十两;城守二营,共领帑银二千两;安平水师三营,共领帑银五千两。乾隆五年,又令于生息银两项内核其余賸,赏给戍兵往来盘费,永禁营中私相帮贴之弊。五十三年,奉皆:以林爽文案内所有抄没田园家产递年租息,给加台、澎戍兵粮饷。于是每人每月加银四钱,岁为例(「淡水厅志」)。

军装(炮兵、器械、铅药等项)

大甲汛,安防鉎烦炮三位,重各三百五十筋。大安汛,安防鉎烦炮一位,重一千筋。后垄汛,安防鉎烦炮一位,重六百筋。查鉎烦遵照按年会同订期演放。

行营炮共五尊;例限十五年应修、三十年应制。劈山炮四尊;例限十五年应修、三十年应制。母子炮一十五尊;例限十五年应修、三十年应制。天门炮二十尊。抬炮七十一尊。洋枪六十杆。鸟枪三百五十五杆。系各班兵随带到营;班满之日,仍自带回内营。查各枪炮合队操演外,随汛备防。

铜锣锅二十九口;例限二十年应修、四十年应制。

以上安防炮位及配执枪炮等件,俱各年久,逾限损坏,随修所用。

应领火药,折给净硝硫磺炭料,运回营自行造制。鸟枪子,给发铅粒。大小铁子,均系制备。查铅药例贮三年,按年造报。

大凉篷一架;例限五年应修、十年应制。年久损坏不堪用。夹帐房三十架;例限十年应修、二十年应制。年久损坏不堪用。藤牌五十面;例限八年应修、十六年应制。年久损坏不堪用。

以上合共炮位、枪炮、铅药、帐篷等项,均系由司给发,领运回营操用。

同治七年,闽浙总督英桂等奏请:『闽省军政废弛,皆因额冗饷薄,未能整饬;经前总督左宗棠先后奏陈裁兵加饷、就饷练兵,请以无论水、陆标营,一概抽留五成;官亦分别酌量裁减。如有汛地紧要应行酌增成数者,俟核明通省薪饷确数,另行核办。其应支薪饷,俟各营陆续议定章程随时起支』等因,奉旨:『户部议奏。钦此』。经部议覆『该督核定月加饷、干,系为足食练兵起见,应即照准』等因具奏;奉旨:『依议。钦此』。移咨到闽。嗣准陆路提督罗大春将陆路各营裁留官兵及添设书识、号令手汇造清册,由司详经总督英桂会同前护巡抚周开锡暨署陆路提督罗大春核明具奏,接到部覆「准行」;饬将稿识、字识各若干?分晰声覆等因;均经转行遵办。续准水师提督李成谋复将所辖内地水师各营裁留弁兵、加给薪饷并舵、炊口粮及书识、号令手名数造册送司确核转造清册具详;又经分别奏咨各在案。所有台、澎各营兵额,现经催据台澎镇、道分别裁减,开册呈送。内有按照额兵核减二成,余者有裁汰三、四成者,并不画一;声明因地势情形冲僻、急缓之不同,各就所宜而酌定。惟书识、号令手口粮,请照守饷开支,殊欠核实;经督饬福建布政使邓廷枬,督粮道傅观海按册确核。台湾孤悬海外,内则番民杂处,易启衅端;外则岛屿四通,尤虞窥伺。所有存留弁兵,自当察看地势之险易、酌量营汛之繁简,以分多寡而定去留,未便拘定五成之数,冀收通变之效。又案查同治五年十月间前总督左宗棠奏「筹办台湾吏事兵事摺」内,声请复设台湾道标,俾与镇标互相维系;原以台湾为海外重镇,布置必慎加周密也。现据该镇道议:请将台镇右营改为道标,将原设游击一员改为都司,又守备一员改为千总,其余该右营原设弁兵归于全台兵额,分别酌定裁留,作为道慓专辖,归台湾道钤束,以重事权;应照所议办理。至添设稿识、字识、号令手人等之粮饷,相应按照内地各营书识之式,每名每月给予饷银一两、米三斗,不另加饷,以归画一。核计台、澎共一十八营,原额设总兵一员、副将三员、参将四员、游击八员、都司五员、守备一十六员、千总三十三员、把总五十八员、外委一0二员、额外并马战兵一百二十名、步战兵六千八百九十三名、守兵七千六百四十四名、官马一百二十匹,年需俸、薪、饷、干银二十三万五千一百九十六两二钱八分一厘二毫、养廉银二万四千八百一十六两,共银二十六万零一十二两二钱八分一厘二毫。内据该镇道酌定,将现改为道标之台湾镇标右营、台湾协标中营、澎湖协标左右二营各裁去游击一员,各改设都司一员;又,现改为道标之台湾镇标右营裁去守备一员,改为千总一员;又,噶玛兰营裁去守备一员,改设把总一员;又,台湾协标中右二营、澎湖协标左右二营各裁去守备一员;又,台湾镇标中左二营、台湾城守右军、北路协标中营、台湾协标中左右三营、澎湖协标左右二营、噶玛兰营、沪尾营各裁去千总一员;又,南路营、嘉义营、北路协标中营各裁去千总二员;又,台湾镇标中营、南路下淡水营、北路协标中营、台湾协标右营、沪尾营各裁去把总一员;又,澎湖协标右营裁去把总二员;又,台湾协标中左二营各裁去把总三员;又,北路协标右营裁去把总四员;又,台湾镇标中左二营同现在改为道标之台镇右营、台湾城守左右二军、南路营、北路协标中右二营、嘉义营、台湾协标中左右三营、澎湖协标左右二营、艋舺营、沪尾营、噶玛兰营共裁外委四十六员、额外并马战兵五十名、步战兵三千七百四十七名、守兵三千一百五十六名、官马五十匹,通盘牵算,计共裁四成有零,留存五成有零。逐加细核,均尚允协。以之合计,现在台、澎各营实留总兵一员、副将三员、参将四员、游击四员、都司九员、守备一十员、千总一十七员、把总四十一员、外委五十六员、额外并马战兵七十名、步战兵三千一百四十六名,守兵四千四百八十八名、官马七十匹。按照规定章程,马兵每月加饷银七钱,连原额共银二两七钱;步兵每月加饷银一两五分,连原额共银二两五钱五分;守兵每月加饷银一两四钱,连原额共银二两四钱;官马每匹月给草干银一两之外,加给银五钱:共计应需俸、薪、饷、干银二十四万六百六十四两二钱六分三厘六毫。又,新设稿识、字识、号令手共二百五名,应需饷银二千四百六十两。二共银二十四万三千一百二十四两二钱六分三厘六毫;比较旧额,计不敷银七千九百二十七两九钱八分二厘四毫。又,养廉银一万八千七百七十八两,比较旧额,计余賸银六千三十八两。统计全共年应需俸、饷、干、廉银二十六万一千九百二两二钱六分三厘六毫;比较额估之数,计不敷饷银七千九百二十七两九钱八分二厘四毫。应将余賸养廉银六千三十八两尽数拨补不敷俸、饷外,实尚不敷俸、饷银一千八百八十九两九钱八分二厘四毫;应请将裁賸兵米饬令各该厅、县折银解缴台湾府库,如数拨抵给领。仍令该府于赴司请领台饷时,入册声除,就饷请扣,以清款项。至各营起支薪、饷,前经奏明,以各营定案之先后分别起支。此案台、澎各营弁兵,现在业经酌定分别裁留;应请准自同治七年十月初一日起,一律起支新饷。其字识、号令手饷银,俟准到部覆之日起支。再,向例台、澎各营戍兵于额饷之外,每名月另加银四钱,由台湾府在于征收叛产项下支给,原念其远戍而加给;今应请于旧额及加饷新饷之外,仍照旧章每兵每月另加给银四钱,以示体恤。所有留存之兵,由内地换班更戍者,仍令各将弁详加挑选,汰其老弱、留其精壮;如有不敷,再由内地各营如数拨补,以免缺额。至拟裁各员弁,署任者,即时裁撤;实缺者,归于应补班补用。其未调补以前,应支得项饬由台湾府筹款支给,归于军需项下造销,以符奏案。至噶玛兰一营,系于道光三年间奏明添设;所有官兵应支俸、饷、干、廉银两,前经议准在于噶玛兰厅正供余租及盐课供耗、盈余谷石折价等款银内动支。此次裁留在营各兵应支新饷,应请仍照前议办理。朋扣一项,副将以下各官月仍扣银二钱、马兵仍扣一钱、步兵仍扣五分、守兵仍扣三分,以资拨用。所有兵丁应支米石,现饬督粮道赶紧核详办理。至所裁官弁系何哨司员名,并容饬营开送齐全,另行核办(旧「厅志」抄镇署案)。

海防(风信、潮信附)

后垄港小口在首堡,距城西北十五里。源出大湖山内番界中。由大湖北行二十里,至蛤子市河头;有鸡笼溪水自西南来注之。复北行十六里,至尖山庄脚;有上大坑、下大坑水南来注之。更北行八里,至崁头屋村前;有东河、北河水南来注之,又有老田寮溪水东来注之。再西北行十五里,至松子脚;有南势坑水南来注之。又西北行五里,至南栈;与三叉河溪水汇合入海。口门小港内阔二十余丈,深八、九尺;大船不能进口。所泊,只载三、四百石者。潮涨至乌眉而止。与兴化南日对峙,为水陆扼要。设后垄汛(互详「兵制」);县设口书一、澳甲一。

吞霄港小口在吞霄堡,距城西南三十二里。源出南势湖各坑中。由南势湖西北行十六里,至吞霄街;前有内湖及乌眉坑溪水自东来汇合。复西行二里许,入海。口门阔七、八丈,深八、九尺;潮涨至口内。载三、四百石之船可能进口;大船则泊口外。设吞霄汛。

苑里港小口在吞霄堡,距城西南四十二里。源出苑里坑之乌泥崁;西北行二十余里,至港入海。口门阔六、七丈,深七、八尺;载二、三百石之船可进。

土地公港在大甲堡,距城西南五十里。源出与大安港同。近经沙泥淤塞。

大安港小口在大甲堡,距城西南五十八里。源出台湾县之罩兰内山;西北行二十里,至本邑吞霄堡之鲤鱼潭。复西行二十余里,至大安港入海,离深水外洋十余里。口门阔二十余丈,深丈余。港内无山包裹,多石汕,忌溪流冲击。可进载五、六百石之船。设大安汛;县设口书一、澳甲一。

脚踏港小口在大甲堡,距城西南六十里。源出台湾县之水底寮内山;西北行五十余里,至大甲境。又西行八里,至港入海。口门可泊小舟。

风信

风信,即是暴期;行舟最忌,不可不知,尤不可不避。即暴期前后三日内,亦须谨防。

正月初三、初四、初七、初八、初九(为玉皇暴)、初十、十三、十五、十九(午时主大风)、二十、二十二(午时)、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八、二十九(尤烈)、三十。谚云:正月初至八,行船去还泊;十三至十七,观灯风最急。

二月初一、初二、初三、初四、初七、初八、初九(酉时)、初十、十二(酉时)、十三(酉时)十四(酉时)、十五、十九、二十一、二十四(酉时)、二十九、三十。谚云:二月二与九,元武风必有。

三月初一、初三、初七、初十(午时)、十二、十五、十六、十七(午时)、十八、二十三(为妈祖暴。谚云;妈祖多雨、真人多风。真人,谓正月初三也)、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为东岳暴)。谚云:三月三日晴,还要忌清明。

四月初一、初八、初九(午时)、十一、十三、十四、十五、十七、十八、十九(午时)、二十三、二十五。凡三春暴期最多,舟行宜戒;自清明后,南风司令,四、五月间风暴皆轻,往来较稳。

五月初一、初五、初七、十三(尤烈)、十六、十九(申时)、二十一、二十八、二十九。谚云:五月端午前,风高雨亦连。

六月初二、初六(尤烈)、初九、十二(尤烈;为彭祖暴。或在前后三、四日)、十六、十八、十九、二十(卯、辰时)、二十三、二十四(尤烈)、二十六、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凡夏月初三、初四、十五、二十三等日,防有飓风。谚云:六月防初、七月防半。亦有时而验。

七月初一、初七、初九、十五(尤烈)、十七(午时)、十八、二十一、二十七(尤烈)。谚云:七月降黄姑,望后风始和。

八月初一、初三(尤烈)、初五、初八、十二、十四、十五、十七、二十三、二十七。凡七、八两月,若有三日南风,必有北风报之。两月中,三日一换风。自八月白露节后,北风司令,行船迅速。

九月初三、初八、初九、十一、十五、十六、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七。重阳前后三、四日,忌九降风。

十月初五、初六、初八、初十、十四、十五、十八(卯时)、十九(卯时)、二十、二十六、二十七(卯时)。谚云:十月忌初五,海猪要起舞。

十一月初一、初三、初八、十四、十五、十八(卯时)、十九(卯时)、二十二、二十七、二十九。

十二月初二、初五、初六、初七、初八、二十二、二十三、二十四(尤烈)、二十五、二十八、二十九(尤烈)。谚云:十一月、十二月,铁汉也停船。

潮信

水为地之血脉,随气进退而为潮,随月消长。早曰潮、晚曰汐,而总之为潮。「初学记」云:『水朝夕而至曰潮』。台属各口潮信参差,如初一、十六二日台南潮巳初四刻、汐亥初四刻,中垄潮则长辰戌、而退丑未,鸡笼则长卯酉、而退子午。缘地有高下,即月有早迟;台湾地势愈北愈高,故潮信愈北愈早。所以潮固因地而殊,亦因时而异。朔后三日,明生而潮壮;望后三日,魄见而汐涌。仲春月落水生而汐微,仲秋月明水生而潮壮。盈虚消长无失其时,故曰潮信。仅列苗属潮期,大略于左(参旧「厅志」)。

初一、初二、初三、十六、十七、十八(六日):潮,各口辰;汐,各口戌。

初四、初五、初六、十九、二十、二十一(六日):潮,各口巳;汐,各口亥。

初七、初八、二十二、二十三(四日):潮,各口午;汐,各口子。

初九、初十、二十四、二十五(四日):潮,各口未;汐,各口丑。

十一、十二、二十六、二十七(四日):潮,各口申:汐,各口寅。

十三、十四、十五、二十八、二十九、三十(六日):潮,各口酉;汐,各口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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