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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敏告出版社:《傅雷家书》未进入公版,也不得随意“删节”

近几年,围绕《傅雷家书》有许多侵权案,多家出版社曾被傅雷次子傅敏告上法庭,后就侵权问题做出赔偿。在傅雷家信进入公版后,傅敏又一次状告出版社。这一次官司源于煤炭工业出版社于2017年7月出版的“删节版”

近几年,围绕《傅雷家书》有许多侵权案,多家出版社曾被傅雷次子傅敏告上法庭,后就侵权问题做出赔偿。

在傅雷家信进入公版后,傅敏又一次状告出版社。这一次官司源于煤炭工业出版社于2017年7月出版的“删节版”《傅雷家书》。

2018年,傅敏和合肥三原图书出版服务有限公司将煤炭工业出版社告上法庭,提出煤炭工业出版社擅自删改傅雷作品,侵犯了傅雷对其作品的修改权;煤炭工业出版社故意使用《傅雷家书》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与傅敏编写的《傅雷家书》构成不正当竞争;煤炭工业出版社侵犯三原图书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楼适夷代序《读家书,想傅雷》等诉讼。

据《现代快报》报道,双方争论的焦点在于起诉第一条“修改权”。煤炭工业出版社认为所谓“修改”应是指对作品内容作局部的变更以及文字、用语的修正。煤炭工业出版社作为汇编者,只是根据读者的兴趣和出于对傅雷本身的保护出发,隐去了作品的部分内容,这种行为并未改变作品,不能被认为是侵害了傅雷的修改权。煤炭工业出版社的诉讼代理人还称:“没有证据证明《傅雷家书》属于知名商品,我方不构成不当竞争。”

今年1月16日,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具体包括煤炭工业出版社立即停止侵犯傅雷作品的修改权;立即停止使用与《傅雷家书》同样的书名印刷、发行图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立即停止侵犯合肥三原图书出版服务有限公司对楼适夷著《读家书,想傅雷》和金圣华译傅雷家书中英文、法文信的著作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合计12万元等。

2月11日,煤炭工业出版社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傅雷家书》五十周年纪念版由译林出版社出版

作品进入公版,就可随意出版?

中国著作权法规定,一般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和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傅雷先生去世于1966年。2017年,随着傅雷著作权进入公版,傅雷家信也将随之进入公版。

“或许不少人会认为,既进入了公版,就可随意出版了。绝非如此。”2月28日,傅敏的委托代理人江奇勇告诉澎湃新闻记者,著作权法明确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永久保护的。又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傅雷著作权现由傅雷的继承人、原告傅敏负责保护。

“傅雷家信不是傅雷以公众为对象创作发表的作品,而是由原告代表作者行使发表权发表的,理应由原告保护傅雷家信作品的完整权。因此,傅雷家信的任何修改和删节必须依据著作权法规定,得到原告的许可。”

“也就是说,别的出版社要出版傅雷的家信可以,但是不得未经原告许可进行删节,否则侵害了傅雷的修改权。”

江奇勇还透露,2017年傅雷著作权进入公版,为了方便他人使用傅雷家信,傅敏于此前专门编辑了《傅雷家书全编》,于2014年5月由江苏文艺出版社出版发行。

“《傅雷家书全编》出版时作者署名‘傅敏编’,是为傅雷家信全集。它有别于1981年出版的作为书信体自传作品的《傅雷家书》,其中的每一封家信均为完整作品,均属于傅雷的独立作品。”

据统计,煤炭工业出版社出版的家书从《傅雷家书全编》中选录傅雷夫妇家信92封,除去没有进入公版的英法文信的金圣华中译10封外,其余82封中文原信被告均有删节。江奇勇说:“对傅雷中文家信文字删节30%以上有54封,占所选编中文家信的66%;文字删节40%以上的中文家信达41封,占所选编中文家信的50%;文字删节50%以上的中文家信达26封,占所选编中文家信的38%;文字删节60%以上的中文家信达15封,占所选编中文家信的18%。”

其中,1964年3月1日傅雷家信原信5300余字,被删节3300余字。江奇勇表示:“经过翻阅,我们没有发现该信中有不适合中学生的内容,更没有牵涉中央政策的等不宜公开的内容及片段。如此大面积删节傅雷家信内容,显然已经损害傅雷家信的完整性。”

“何况,家信的特征就是驳杂琐碎,本身就承载了父母对儿子的爱。”江奇勇说,因此任何人在编选傅雷家信类汇编作品时,可以对家信篇目有所取舍,但不能对作为独立作品的每一封家信内容擅自删节。


对比译林出版社出版《傅雷家书》(右),煤炭工业出版社用省略号代表删节文字。


对比译林出版社出版《傅雷家书》,煤炭工业出版社有关1956年4月29日的家信只保留了红框部分。

傅雷家信进入公版,等于《傅雷家书》进入公版?

或许会有读者问,既然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受法律永久保护的,那么于1981年初版的《傅雷家书》不也没有展示傅雷家信的全貌吗?

“准确地说,《傅雷家书》是傅敏摘编成书信体自传作品的书名。”江奇勇向澎湃新闻记者回应,1979至1981年间,思想禁锢,法制不全,傅敏在当时情况下无法发表傅雷夫妇全信,与傅聪商量决定后以编年体自传形式,逐年摘录选编父母与他们之间的来往家信,展示傅雷夫妇最后十三年的生命历程和真实思想。

值得注意的是,傅雷家信进入公版,不等于《傅雷家书》进入公版。

根据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合意以特定人物经历为题材完成的自传体作品,当事人对著作权属有约定的,依其约定;没有约定的,著作权归特定人享有”。

“如今傅雷夫妇已经逝世,自传中的其他特定人傅聪傅敏仍然健在,他们自然成为《傅雷家书》的著作权人。”江奇勇称,且《傅雷家书》并非“傅雷自己书写的家书”,还包括朱梅馥、傅聪、傅敏等全部家庭成员的家信。

“三十七年来,由于傅敏的不断发掘整理、丰富选编内容,《傅雷家书》已经形成了特有的构成要件,主要由楼适夷代序、傅雷夫妇家信、傅聪家信、给儿媳弥拉的英法文信中译本四个方面内容表达要件构成,不可分割。”


译林出版社关于《傅雷家书》出版发行的授权证明书。

傅雷家信类汇编作品,可否再叫《傅雷家书》?

1981年8月,《傅雷家书》由北京三联书店初版发行,一面世即成畅销书。在学生寒暑假期间,《傅雷家书》均列入各大书店和电商销售平台的畅销书销售排行榜上。

“《傅雷家书》已经成为知名图书品牌。”江奇勇告诉澎湃新闻记者,这一事实,已经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7)皖0191民初27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傅雷家书》属于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也因此,如果他人再编选傅雷家信类汇编作品,不可再叫《傅雷家书》。”江奇勇称,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一)款之规定,煤炭工业出版社使用《傅雷家书》作为涉案图书的书名,引人误认为傅敏版《傅雷家书》,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悉,2016 年,傅敏授权合肥三原图书出版服务有限公司代表他联系出版事宜,《傅雷家书》中傅聪家信及摘录,英、法文信的译文及外文译注,还有楼适夷代序等的著作财产权,也已分别由其作者、译者转让给三原图书。同年 12 月 15 日,三原图书代表傅敏授权译林出版社发行“傅雷家书”系列作品。译林出版社获得独家授权,拥有《傅雷家书》专有出版权。

截止发稿,煤炭工业出版社尚未对澎湃新闻记者作出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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