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张宝艳的一番言论被网友们顶上热搜。她建议,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起刑点应从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调至十年以上至死刑。据了解,我国刑法规定,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起刑为三年,拐卖妇女儿童起刑为五年,绑架罪起刑为十年,拐卖及收买妇女儿童罪量刑明显低于绑架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犯罪过程中,还可能伴有强奸、虐待、非法拘禁、侮辱、殴打、强迫卖淫甚至致人死亡等罪行,更有可能导致亲属自杀、精神失常等后果。但由于量刑相对较轻,使得一些拐卖犯罪分子依然铤而走险。”张宝艳代表如是说。
笔者突然想起2015年的一件事,当时全社会都在呼吁对人贩子要加大惩治力度,有个大V偏偏高唱反调,洋洋洒洒写出一篇文章在网上散发,呼吁免除对人贩子的死刑,就像那种不学无术而又生怕别人戳破他的不学无术之人一样,满纸摩尔根马林诺夫斯基卢梭康德洛克福柯,充斥着断章取义和胡搅蛮缠,用一种高高在上的口吻论述:“人贩子风险的提高导致了婴儿价格的上升,从而引发了更多的犯罪”。笔者读完之后只觉得手痒痒——不仅仅是想揍这厮一顿,更希望以一位推理小说作家的身份帮他补补最基础的逻辑课程,于是也写了一篇文章《清朝为什么不讨论“人贩子该不该处死”》发表在报纸上,科普了一个极简的道理:“犯罪学认为:犯罪率的上升既取决于犯罪收益的提高,更取决于犯罪成本是否降低,如果犯罪成本过高,再贪婪的罪犯也会有所收敛。”
在张宝艳代表为正义发声之际,笔者想再就古代人口买卖案件的审判和刑罚写一篇叙诡笔记,通过“清朝人口拐卖地图”来谈谈:为什么无论古代还是今天,对此类犯罪分子应该格杀勿论,而不是泪眼婆娑地奉上一朵劝之改恶从善的白莲花。
一、诱拐妇女:诱饵驱驴赴魔窟
所谓的“清朝人口拐卖地图”,并不是真有其图,而是清末学者徐珂在《清稗类钞》中的描述,为我们展现了一幅清代全国人口拐卖案件多发之地的图景。
《清稗类钞》
“拐带人口以贩卖于人者,凡繁盛处所皆有之。”当时此类案件最高发的地区是上海,“盖华洋杂处,水陆交通,若辈遂得来往自由,肆其伎俩”。既有自内地拐带人口卖到上海的,亦有从上海拐带人口卖到其他地方的,“其受害者,则以妇孺为尤甚,盖知识幼稚之故也”。拐进上海的人口,多卖给人家做奴仆,从上海拐出的妇孺,“妇女则运至东三省者为多,小孩则运至广东、福建等省者为多”。而使用的方法,当然是“强力诡计相时而行”,他们把被拐者“先藏之密室,然后卖与水贩”,装进船里再带进或带出上海,而船家早已被他们收买,沆瀣一气地成为这条“生意链”上的一环。更加奇葩的是,本该承担打击犯罪的警察和侦探“非惟绝不过问,甚且从而袒庇之”,原因自然是“盖得其贿也”。
上海被拐卖的妇女主要来自扬州、苏州、松江和无锡,这些地方的乡下女孩“以上海工资较内地为昂”,所以来到沪上打工,希望在巨室大户做佣,于是便有棍骗打着荐头的招牌,“阳以介绍为名,而导入邪僻之旅馆”,先将其奸污再行拐卖。
拐卖妇女的重灾区,还有成都、重庆直至黄州这条“线路”。当时这条路上广有匪徒出没,与拐卖妇女的罪犯勾结在一起,为后者充当保护伞。拐卖妇女的主要办法是“钓鱼”,让一个充当诱饵的妇女“骑驴游弋村落间”,见有年轻夫妇骑驴并肩而行,诱饵便上前与妇人搭话,“互通名居,佯与殷勤”。等夫妇二人都放松警惕的时候,诱饵会悄悄加快自己跨下之驴的步速,同时与妇人保持交谈的状态,导致妇人为了跟上她也不知不觉地驱赶毛驴,“则已与其夫隔远”。等到看上去似乎迷路的时候,诱饵会劝告妇人不必惊慌,说自己亲戚家就在前面,不行的话可以投宿一晚,“遂引至匪所”。进去后,一屋子都是匪徒,他们首先会给妇人“灭耻”——就是用轮奸的方式彻底剪灭妇人的羞耻心,“妇人既被恐吓,又失身于人,则心渐灰矣”。这时再采用赵高审李斯的办法,让某匪徒假装买家,将被拐妇人带到一处宅院,“好言问其自来。妇人必泣诉其冤苦”,然后匪徒们将这妇人抓回痛打一顿,过一段时间,再找其他匪徒扮演买家角色,只要妇人敢说自己是被诱拐的,就抓回来再打,一次比一次打得惨酷,直到妇人再也不敢说自己的经历,只承认是自愿卖身,“始令人携至市镇卖之,故绝鲜破案者”。
在北京,拐卖孩子的多半是宗师子弟中的赌徒,这帮人往往游博无度,一旦在赌桌上输个精光底儿掉,便跑到荒郊僻壤,偷个农家孩子带回城里,第二天再在显要的地方张贴招领告示,说自己在路上捡到孩子,详述体貌特征,“至农家来赎时,则又多方勒索酬金,必取盈而后止”。
相比之下,京城的这类儿童拐卖者简直称得上是“仁慈”,因为他们只为勒索钱财,归根结底还是要把孩子还给父母的,而在长沙等地,一种名叫“采生折割”的方式则以恐怖血腥的手段对被拐儿童施以惨绝人寰的戕害。
二、采生折割:十不活一造“人犬”
所谓“采生折割”,就是把拐来的幼童用刀砍斧剁的方式毁容换面、折断手脚,“雕刻”成特殊形态的“非人”,再驱使其乞讨的可怖做法。近年来随着国家对此类罪行的打击力度不断加大,大城市里已经很罕见了,而在笔者的少年时代,北京的街头和地铁里还经常能见到奇形怪状的孩子,举着一只碗在不停朝路人或乘客磕头要钱的情形。
在清代,采生折割伴随着人口拐卖案件的高发,曾经在令人发指的程度上一次次登峰造极。
乾隆年间,长沙城中有两个人牵着一条狗走过市面,那只狗“较常犬稍大,前两足趾较犬趾爪长,后足如熊,有尾而小,耳鼻皆如人,绝不类犬,而遍体则犬毛也”。两人寻了个热闹处,让那只狗表演起来,“能作人言,唱各种小曲,无不按节”,这可是见所未见的稀罕事,一时间观者如堵,争施钱以求一曲。恰好县令荆某途路过,看了一会儿,觉得不大对劲,便将两人与一狗带回县衙审讯。他先单独问那条狗“汝人乎,犬乎”,回答是“不知道”,只承认自己平时与那两人住在一条船上。荆县令遂对那两人严加审讯,他们承认这条“狗”乃是用被拐来的三岁孩童制作而成,先给孩子的皮肤敷上烂皮药,等皮脱尽时,再用狗毛烧成灰,涂在血肉模糊的身体表面,同时给痛不欲生的孩子吃各种麻药或镇定药物,等熬过一段时间,“则体生犬毛,而尾出,俨然犬也”。这套供词已经让荆县令目瞪口呆,更加惨不忍闻的是,那两个人承认“此法十不得一活,所杀小儿无数,乃成此犬”,也就是说,这条“人犬”的后面至少已经有九个被拐的孩子死于非命。荆县令让衙役马上到贼船里去搜查,发现一个箱子里有十几个木头人,不是缺胳膊断腿就是少了两颗眼球,荆县令问人贩子这是何物?他们说,拐来的孩子,让他们伸手到桶里去摸,摸到什么造型的木头人,便按照木头人的样子将他们残害成瘸子、瞎子或者断肢者,然后再打发他们去做乞丐讨钱……
乾隆辛巳年,苏州有个乞丐,牵着一头狗熊在集市上表演马戏,那狗熊很大,能写字,却不会说话,如果围观的人花上一百文钱,可以得到它写的一纸唐诗。有一天乞丐外出,狗熊被独自拘在屋中,有人上门找它写诗,它写道:“我是长沙人,名叫金汝利,儿时被这个乞丐及其同伙拐走,先用哑药哑坏了我的嗓子,又将我剥去衣服,捆在柱子上,浑身用针刺得鲜血淋漓,然后杀掉一头狗熊,剥去熊皮,包在我的身上,人血狗血相胶粘后永不脱落,遂成熊形,从此用铁链锁我以骗人,现在已经替他赚钱数万贯矣。”写完后,指着自己的嘴泪如雨下。来人大惊,“擒丐送有司”。
光绪丁丑年,有人在扬州城的交场上张设布围,买票看“奇形人”,进去之后可以看到五个人:一个男子上体正常,“而两腿皆软,若有筋无骨者”;一男子胸间伏着一个婴儿,皮肉合而为一;一男子右臂仅五六寸,右手小如钱,而左臂长过膝,左手大如蒲扇;一男子有个大如杯子的肚脐,能吸烟,然后从嘴里吐出烟圈;最后的是一个女子,双足纤小,两乳高耸,但颔下长着张飞式的一圈胡髯。这五个奇形人引来无数的观众,而官府调查发现他们都是采生折割的受害者。他们在幼年时遭到过怎样的残害,恐怕是想想就令人不寒而栗的。
三、嘉庆震怒:人形兽性不可容
对于拐卖妇孺这一罪行的严重性,我国古代有着清醒的认识,除了对家庭的粉碎性破坏会动摇整个帝国的统治基础外,对于被拐者的直接伤害有两点:“一、戕贼肢体,肢体为人所同具,而被拐之幼孩,则肢体辄多戕贼”,为了达到让他们乞讨卖艺的目的,毁伤面目,刖割手足,“横受鞭笞刀锯以死者无论矣”;“二、剥夺人格,人莫不各有其高贵之人格,而妇孺被掠,则人格亦被剥夺矣。”尤其是那些妇女,基本上被拐后的第一时间都会遭到奸污,在重视名节的古代,这无疑是把她们的人格彻底践踏的最最卑劣的行径。
也正因此,从汉朝起,对人贩子的惩处就比照酷刑的最高上限:汉朝是磔刑(砍头后再将尸体分裂),唐朝是绞刑,元朝也是杀无赦,明朝和清朝对人贩子首犯则凌迟处死。尤其采生折割,大清律例列为“不道”之罪,“不道”是清律总则《名例律》中十组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包括杀死一家三口人、支解人和采生折割三种罪行,而在这三种罪行中,采生折割最重,“支解者止欲杀其人而已,此(采生折割)则杀人而为妖术以惑人,故又特重之”。所以清律明文规定:“凡采生折割人者,无论已杀,已伤,首犯凌迟处死,财产断付死者之家,首犯之妻、子及同居家口,虽不知情,一律流放三千里。”这基本上已经是古代刑罚的极限了,但令人难以想象的是,对于采生折割案件的从犯,同样是斩决,哪怕加入犯罪团伙但没有任何实际犯罪行为者,也要“杖一百,流三千里”。
《檐曝杂记》
这里来举清代史学大家赵翼在《檐曝杂记》中记载的“张良璧案”为例。张良壁是徽州歙县人,从嘉庆元年到嘉庆十六年,他先后诱拐了十六个女童供他“滋阴补阳”,导致其中的十三个女童死亡,由于他行为诡秘,所以一直没有被发现,后来在他再一次实施犯罪时,门没关严,被一个曾经受过他拐骗而侥幸逃生的女童瞥见,“归语其父母,事遂败露”。据《刑案汇览》记载,安徽巡抚钱楷在判决这一案件时,考虑到张良壁当时已经年过七旬,照律应当减等,于是判处张良壁斩决。奏折交到嘉庆皇帝那里,嘉庆气得差点儿把龙案掀了,在批奏中大骂钱楷“庇护人妖,是何意见”?!然后指斥张良璧“实属穷凶极恶,人形兽性”!在嘉庆看来,张良壁的所作所为灭绝人性,也就没有必要因年龄而考虑什么减等,“试思杀死一家非死罪二人即应斩决,三人以上即应凌迟处死,该犯残毙婴孩十余命,岂斩决所能蔽辜?张良璧一犯着即凌迟处死”!同时下旨将钱楷交部议察。
嘉庆皇帝的判决确实“任性”了一些,不过对那十六个受害女童的家长,这确实是“快人心而抒众愤”的举措。其实为人、为文的道理是一样的,立场决定观点。站在人贩子的立场,自然会对这帮挨千刀的体恤同情,而站在被拐者及其家属的立场,则会坚定地要求对这些败类严加惩治——但国内近年来颇有一桩怪事,明明是潜在的受害者,偏偏每次都要站在害人者的立场大放厥词,貌似公允,其实不过是哗众取宠——清代学者朱梅叔在《埋忧集》中写一“坐享膏粱”的闲人,突然生一怪癖,就是臀部奇痒,每日非让家人用竹杖痛打二十下方才舒服,医生判断是饱食终日又无所事事,导致热毒下注才奇痒难忍、只欠一抽……细细想来,这则笔记真是妙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