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点石斋画报》上曾记录一起真实的“扬州黑店杀人事件”:扬州城东三十余里有个叫马家桥的小村落,因为处在交通要道的位置,所以“亦旅客往来可以谋棲止者”。村口有一家小酒馆,“杏帘一角斜挂林梢,大有‘鸡声茅店月,人迹板桥霜’之景象”。
《点石斋画报》
这天,夕阳西下,有甲乙两个来自安徽的生意人路过此地,口渴难耐,便进小酒馆喝酒吃饭。食毕,乙对甲说:“我到村子里去找找旅店。”而甲则去柜台上结账。“柜中一中年妇当垆涤器”,见甲囊中银两很多,便对他说:“别看我这是个小酒馆,其实也是可以住宿的。”甲喝得醉醺醺的,又看老板娘貌美,便调笑着跟她来到后院。老板娘把院门一关,“揪甲发曳令倒地,夫从背后握刀”,将甲砍死!
再说乙找到旅店,回到小酒馆找甲,老板娘说他已经离开了,“乙寻之不获,疑入烟花丛”,便自己回到旅店,倦极思寝。正在这时,一条大黄狗突然冲进室内拽着他的衣服往外拉,乙心知有异,邀集了旅店里的众人同他一起跟在大黄狗后面,一直来到了小酒馆。这时狗叫得更凶了,众人一拥而入,还没等老板娘阻拦,他们已经冲到后院,“见灶下有灯荧然,釜锅中气腾腾上,揭盖视之,则甲首尚可辨认也!”原来甲已经被大卸八块放在锅里煮了!
事件的结尾不消多说,凶手自然是被绳之以法,但细细品来,却可以从中了解清末“黑店”的几许情状。
一、换房捡了一条命
清末,江南工商业高度发达,酒肆茶坊的开设数量也很大,据史料记载,苏州一地的茶馆,清初还主要设在寺观庙宇,到乾隆前期,已遍于里巷,“一席费至数金,小小宴集,即耗中人终岁之资”。常熟县在康熙以前只有几家酒馆,还怕饭菜卖不出去,而到了雍正时期,酒馆大幅增多,且生意兴隆。迨后,县西的何家桥,县东的新巷,以及慧日寺的前后左右,“茶房酒肆,接拣开张”,这说明此类生意已经从城市普及到乡镇。这其中,确实存在着一些酒馆兼留客人住宿的现象,但此类店面往往规模较小,且多设在比较偏僻的地方,不像正规的旅店那样有名气、重口碑、不欺客,容易发生看客人携带财物较多就“黑了”的罪案。
徐珂在《清稗类钞》中记录过一桩案件:
《清稗类钞》
“长江下游匪徒甚多,昼夺夜劫,时有所闻,陆道则尤多黑店,与山左无异也。”江西浮梁县某镇,地处交通要冲,为行人往来的必经之路,有夫妇二人便在此开了个小店。一日,有个贩猪的人从外地收账回家,途经此地,投宿于店,他“衣服虽褴褛,而藏金颇富”。这天晚上,有个卖灯草的商人也来投宿,恰与贩猪客是老相识,他乡遇故,少不得一起喝酒聊天,很晚才回到各自所住的客房,灯草商人住在楼上,贩猪客住在楼下,都是单间。
不知怎么的,贩猪客虽然喝了酒,头有些昏沉,但心口难受,总有惊惶不安的感觉,便上楼去找灯草商人说:“余今夜不知何故,常心惊,半夜未能睡。”灯草商人说你可能是不适应在楼下住,所以才有这种情况,干脆咱俩换房吧!贩猪客同意了。
夜半三更,贩猪客在楼上睡得迷迷糊糊的,突然听见楼下有刀砍斧剁的声音,他偷偷打开门,蹑手蹑脚地下了楼梯一看,只见“店主夫妇持刀入灯草客室”——也就是自己原来所住的一楼房间,“猛斫数刀”将灯草商人砍死,然后翻他的行囊寻找金银。贩猪客吓得“战栗万状”,赶紧溜出门去,“径赴县控告焉”。
二、“买命钱”其实不算贵
不光南方,北方亦有此类案件。清代学者无闷居士(顾广圻)所著《广新闻》中写发生在邯郸的一桩奇案:
一幕客夜宿一兼做旅店的酒馆,店主姓俞,其妻三娘“尤能媚人”,凡是有住店的客人,俞某“必令三娘出陪,清歌侑酌,狎昵倍至”。偏巧这位幕客是个正人君子,不好酒色,俞某热情地招待他,问他要不要听美人来唱曲儿,他说不必,又问他需要不需要暖酒来喝,他说不饮。“俞见酒色不可动,遂反身出。”第二天幕客离去时,到柜台上结账,俞某冷冷地说要两吊钱,幕客吃了一惊,说怎么会用这么多?俞某毒笑一声道:“买命钱,不贵!”
“客骇其语,不得已,如数偿之”,然后赶紧离去,回到自己入幕的官府,把事情跟县令一讲,县令立刻去那间酒馆里暗访。俞某不在酒馆里,只有他的七岁儿子在,县令给他果脯,慢慢套话。正在这时,俞某回了来,也许是感觉到了什么,拉着儿子就往外走,县令叱责道:“哪里来的莽汉?!”俞某突然定住,双眼发直,开始念出一连串姓名,并说这些人都是被自己的老婆三娘劝酒到“醉梦模糊”的时候,“隔牖探黄麻圈套颈上,勒杀之”……县令方知俞某是被“冤魂附体”,立刻唤手下人将其与三娘一起绑了,“夫妇皆弃市”。
郭则沄著《洞灵小志》中亦记有“张家湾黑店杀人事件”。张家湾镇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东南部,是通往华北、东北和天津等地的交通要道,“往时京津舟程,必经张家湾”,所以清末此地已经成为重镇,商业发达,环境也特别优美,“柳荫夹水,略似江乡”。
《洞灵小志》
光绪中期,有个旅行者在张家湾的一家旅店投宿,“夜半见鬼,深目高鼻,语侏离莫辨”。这鬼整夜都纠缠着旅行者不去,直到天亮才随着鸡鸣声慢慢消隐。后来又有旅客住在同一个房间里,再次见到此鬼,偏偏这旅客不仅胆子大,还是个好奇心贼拉强的,“欲穷其异”,便在那鬼于天亮后慢慢消隐的地方挖掘,“得尸,果深目高鼻如所见”。旅客报告官府后,“逮讯店主”,方知这是一位少数民族的商人来京买卖货物,身上带了很多钱财,“宿此,店主利所有,谋毙之,仓促掩埋,不图其能为祟也”,没想到罪行终于败露,“遂置诸法”。
三、七人组团杀人分尸
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发生在洛口的一起案件,则跟上述几起案件有所区别,不属于“黑店杀人”,而是“店内黑杀”。洛口镇有一家名叫悦来客栈的旅店,这一天来了七位投宿人,是一起外出打工的同乡,因为客满,他们被安排在一间大车房里居住。到了落灯时分,又住进来一位商人,随身携带着很多银两,看得那几个打工仔眼睛都直了,心中起了歹念,密谋深夜杀人劫财。等到商人睡熟,他们一拥而上,将其杀死并分尸,并将残尸分成七包,每个人拿了一包准备扔进黄河,彻底毁尸灭迹。谁知这七个人实在太笨,深更半夜一起上街不说,还一起站在黄河岸边,摆出了抛掷的姿势,就差领头的喊“一,二,三——扔”了,结果被巡夜的警察发现,上前突检的时候,有的人把包扔进了黄河,有的人惊慌失措,反而把包紧紧地抱在怀中,最后被一起逮获。
可能有人会问,这个案子会怎么判刑呢?
应该说,无论是浮梁案件、邯郸奇案还是张家湾命案,按照《大清律例》,凶手有可能被判斩立决,但洛口杀人案和扬州黑店杀人事件这两起案子不一样,因为凶手做了一件和其他几起案件不一样的行为——分尸。
杀人分尸,在我国古代的罪名叫“支解人”,把死者的身体切割而不能给他留个“全尸”,属于“不道”的行为,跟“杀一家三人”和“采生折割”(拐卖孩子将其致残后使其乞讨)一样,是最严重的刑事犯罪,按照明代律例,首犯要凌迟处死,且“锉碎死尸,枭首示众”。到了清代有所“缓解”,根据嘉庆二十二年制定的条例:“杀死人命罪于斩决之犯,如有将尸身支解、情节凶残者,加拟枭示(枭首示众)。”
不过到了道光八年,因为发生在安徽的一起杀人碎尸案,使这个条例有了“细化”。
当时有两伙私盐贩子发生斗殴,造成了一起“伤毙六命”的大案,其中有个叫马六的在与刘大和的搏斗中,将其杀死,然后又“将刘大和头颅、四肢割落、剖取肠脏并弃尸水中”。安徽巡抚认为马六殴杀人后肢解尸体乃是“欲求逼罪,原无支解之心”,所以给马六判了绞监候。然而报到道光皇帝那里,道光却提出了质疑,斗殴现场那么多死人,为什么马六不去肢解别人,只将刘大和一人大卸八块,这种行为显然不是单纯的弃尸以掩盖罪行,而是泄愤!所以道光皇帝将马六改为“绞立决”,并下令“嗣后谋故及斗殴杀人之犯罪止斩绞监候者,若于杀人后挟忿逞凶割落尸头四肢并剖取肠脏掷弃者,俱各照本律例拟罪,请旨即行正法”。
到了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三月,修订法律大臣沈家本等上奏,请求废止《大清律例》中不合乎刑罚人道化、轻缓化的世界潮流的诸如凌迟、枭首、戮尸等刑罚,由此,支解人的处罚也由“锉碎死尸,枭首示众”和“绞立决”统一改成“斩立决”。由此可知,扬州黑店杀人事件的夫妻和洛河杀人案的主犯,都逃不了脖子上落个碗大的疤——虽然凶手们妄图用最残忍的手段制造一种神不知鬼不觉的“宰客”,但正所谓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暗夜密室里的杀人分尸,换来光天化日下的明正典刑,倒也罪有应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