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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校园暴力零容忍,但是谁该为校园暴力负责呢?

这些多媒体交流技术提供了更丰富的交流方式,支持了图片和视频交流。但这些交流技术也成了欺凌、侵犯和敲诈年轻人的新方式。

本文摘自《学校纪律与安全》,[美]苏珊妮·艾克斯查尔斯·拉索,北师大出版社,2017年4月 

对校园暴力零容忍,但是谁该为校园暴力负责呢?

图源于网络

原标题:教育工作者是否应为未能制止校园欺凌而负责?

支持观点

玛丽·C·布雷德利

印第安纳大学东南校区

学生家长每天把学生放心地送到学校,就是期望教育工作者可以保障孩子的安全,且能在欺凌行为发生时保护好自己的孩子。事实上,有效教学只是教师的第二职责,因为教师的第一职责应是教室中所有学生的安全和健康。

人们对于教育问题不断产生的激烈的讨论,仅仅是因为他们想让所有的孩子都能够得到最好的教育:他们希望孩子们能够去最好的学校读书,有最好的教师,享受最好的教学,被给予最好的一切。

然而,当开始讨论安全和幸福感的问题时,或者更明确点,当讨论上升到学校欺凌行为时,激烈的争辩便再一次开始了。这是一个关乎责任与义务的问题,是一个关乎谁应该对阻止学校内发生的欺凌行为负责的问题。

支持这一论点的文章认为,负有阻止在学校内发生的欺凌行为职责的人应是教育工作者。

学校欺凌对所有学生身体、情绪和认知有直接影响。从这一角度看,许多专业人士认为,应当建立学校欺凌的防范机制,在保证学校安全时欺凌因素应该被作为重点考虑的因素。教育工作者应该积极应对,以防止欺凌行为在教室中甚至是学校内发生。然而,当防止发生欺凌行为的努力不足时,教育工作者被期望能制止这些行为,至少是制止发生在他课堂上的欺凌行为。

为了理解这一观点和这篇文章的态度,有必要明确两点。第一,在这篇文章中,教育工作者的定义是所有学校雇佣的专业的直接为学校工作的人,不仅仅是课堂上教书的人。包括教师,也包括学校的顾问、校长助理、校长和主管。

第二点必须要澄清的是这篇文章的特定背景。这篇文章仅仅和学校教室以及在教室中的学生行为有关。当发生欺凌行为时,教育工作者应该有责任制止教室内发生的欺凌行为。这并不意味着处理学生行为的全部责任都要由学校承担。根据国际学校安全和安全服务组织(NSSSS)的调查,这些区域包括走廊、午餐室、楼道和操场等无人监管的区域。教室并不是欺凌事件经常发生的场所,因为教室是有人管理的。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本文主要针对的是发生在教室中的学生行为。

不幸的是,一些学生成为可怕的欺凌行为的受害者;一些学生基本每天都被欺负。被欺凌的学生可能会因为害怕再次被当作目标而耗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他们也许会变得孤僻和沮丧,这毋庸置疑会使他们无法集中精力投入学习生活当中(Quiroz, Arnette & Stephens,2006)。

同时,欺凌人的学生也会有很严重的后果。此类学生中有不少也成了他们自己的受害者。攻击行为在他们看来可能是为了保护他们自己,而在成年后,继续使用暴力则可能会导致严重的后果。一些隐秘进行的欺凌行为可能导致更暴力的行为,如偷盗或其他形式的犯罪(Quiroz,et al., 2006)。

确实,为什么必须要遏制教室中发生的欺凌行为涉及法律与道德问题。如果欺凌行为继续在教室中发生,学生就无法获得有效保护,而处于不安全的环境之中。如果控制不住或是没有制止此类行为,教育工作者也易遭到暴力行为的侵害。如果欺凌行为在教室没有及时被制止,学生最终可能比教师更容易控制局面。但是,为了可以使教室在“控制之下”且保证环境有助于学习,全校教职人员的共同努力是非常必要的。

任课教师

当处理教室内的破坏性行为时,教师是第一道防线。教师应当时刻注意教室内正在发生什么,同时也必须及时处理所有的欺凌行为。教师应正确使用课堂管理技巧,去创造一个安全舒适的环境,以防止欺凌行为的发生。他们应努力建立一个这样的环境,以使学生全身心地投入学习。因为在这样的环境里他们可以自由发言和提问并且可以主动挑战学术难题。你可以想象一下,这样就可以和所有学生建立一个相互信任和相互支持的环境。

营建这种环境并不容易,也不是总能实现。这证明教师的管理技巧和策略对处理欺凌行为是非常重要的。课堂管理对学生关系和师生关系有显著影响。对学生能力、意愿和参与自我学习的渴望也都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在处理发生在教室内的欺凌行为时,师生关系的重要性是不可忽视的。因为教师不可能随时随地地看到教室内发生的一切,所以教师需要通过学生去了解正在发生的欺凌事件或谁正在被欺负。

学生报告欺凌事件的发生对有效处理教室内发生的行为是非常重要的。然而,当学生受到欺负报告给教师和成年人时,他们并没有感到安全。学生也害怕教师以一种让他们很窘迫或是加重被欺凌的方式来处理此事。当这些情况发生时,学生受到的伤害更大,并且他们在学校的表现会更糟。与学生建立良好的、积极的关系的重要性也就不言而喻了。学生需要知道他们是可以和教师沟通的。学生可以成为学校的眼睛和耳朵,教师在处理欺凌事件时也可以获得有价值的信息。教师首先要证明他们是可以被信赖的,这样学生就愿意与教师沟通了。

学校顾问

学校顾问的设立是为了防止和干预校园中发生的欺凌事件。学校顾问是学生的帮助者,在学校中他们有很多的角色和责任。这种措施为顾问提供了很多路径来防止和干预事件的发生。首先,学校顾问可以在个人层面起到干预作用。他们的训练为那些逃学和逃避社会的学生或是需要额外帮助的学生,提供了必要的准备。

学校顾问第二个干预路径是系统层面。学校顾问可以通过指导课程来帮助制止欺凌行为的发生。

学校管理者

学校顾问和管理者对欺凌行为的系统影响还体现在其他几个方面。顾问和学校管理者,如校长和校长助理,可以设置特定规则和政策来防止欺凌行为的发生。这些政策的贯彻和执行不能留有“就事论事”的余地。学生们也必须能够百分之百地知道他们行为的结果。任何准则和政策只有在执行具有连续性时才更有效。

反欺凌立法

这篇文章最重要的部分应该就属法律了。第一部反欺凌立法是1999年在佐治亚州通过的,他们参照很多原则建立了这套法律。《反欺凌法》授权所有公立学校建立特定的规范和文件以减缓和应对欺凌行为。45个州已经通过了这样的立法,大多数美国公立学校也已经有了特定政策来应对欺凌行为。此外,如果州立法不具有足够说服力,关于欺凌的联邦法律也明确指出,所有学校必须采取一切预防措施保证学生安全。这些法律不仅建议所有教育工作者应承担责任,同时,也清楚地授权所有教育工作者应保护学生的安全,预防欺凌行为的发生。

与此同时,一些州通过了关于网络欺凌行为的立法就不令人惊奇了。通过使用互联网、手机和社交网站,未成年人可以随时保持联络。这些多媒体交流技术提供了更丰富的交流方式,支持了图片和视频交流。但这些交流技术也成了欺凌、侵犯和敲诈年轻人的新方式。教师也必须像处理在教室内发生的欺凌行为一样,处理发生在网络上的欺凌行为。

反对观点

杰夫林·S.R.吉布斯

南卡罗来纳大学

欺凌行为是基于同学、家人、朋友、学校与社区这一相互作用的关系网基础之上的一种表现或服从。从社会生态学的角度来看,应该把这些因素都考虑到影响学生行为的因素之中。学生欺凌行为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当我们将所有导致欺凌行为的原因都考虑在内来解释它时,从学校、家庭、社区的内在关系出发或许是最恰当的,而不应该仅仅将之归咎于教师和其他学校管理者的失职——甚至在把班级管理和教学能力都考虑在内的情况下,也是如此。

对欺凌行为的讨论并不是因为欺凌行为是在现代教育中新出现的。教师、家长、法院、研究者、政策制定者和社会对现在欺凌行为的潜在危险和现实影响更敏感。因而,制止欺凌行为的协作力量已经形成,应对欺凌行为的压力也更多地压在了教师身上。

我们尝试统计欺凌行为发生的原因和最好的预防这一行为的普遍措施,专家试图解释为什么学生要去欺负别人,而相关限制并没有起到制止这一行为的作用。不幸的是,所有矛头都指向了教育工作者,其他影响学生发展的因素都变得不明显了。尽管现实中,欺凌行为主要发生在学校内,但其真正的原因却是在校外。学生在不同阶段经历的各种情感上的和心理上的变化,看起来是学校造成的,其实更多的是来自校外。

前文指出,学校安全、问责制、责任应是教育工作者应持有的基本价值。然而,学校管理者却不应该为欺凌事件负责,除非他们忽略或默许欺凌事件发生,或者是故意对发生在校园内的欺凌行为漠不关心。从责任的视角来确认这些并不容易。

《侵权法》在教室欺凌中的应用

在持支持观点的文章的讨论中主张,州立法者非常坚定这一想法以至许多立法机构已经通过了反欺凌的法律。然而,即使已经有45个州批准学校行政人员执行反欺凌政策,但如果这一政策没有被正确地实施,此政策就无法形成一种诉讼权来追究相关机构的行为。因此,在这些反欺凌法律的规约下,除非各州法律另有规定,学校管理者并不应承担相关责任。相反,在这些反欺凌法律正式出台前,对于欺凌案件的分析是依据《侵权法》进行的。这一法律框架并没有改变。因此,多数对学校的索赔仍主要是指控学校对欺凌和骚扰行为的存在有疏忽。法律分析如下。

第一,侵权行为是民事过错,对于此类过错法院通过提供赔偿(如金钱)对损害予以救济。《侵权法》基于这样一个概念,当个人的行为对别人造成伤害时,个体应被追究责任。在关于学校的法律中,学校管理者的侵权行为通常被以过失的形式予以追究, 过失是在对学校的民事诉讼最常见的,因此这是这部分的核心。

过失是一种无意识伤害,这种伤害是由于未履行保护他人免受伤害的义务引起的。未能有效履行义务(如在学校正确地指导学生)导致出现问题即可被视为过失。如果对过失行为进行索赔,下列4个要素需要被证明。这4个要素分别是注意义务、违反注意义务、因果关系、造成的伤害。

第一,注意义务是指学校管理者有责任履行某项确定的工作职能。例如,教师对学生的看护职责,还包括充分地指导、恰当地说明、安全的设备以及对已知的或可预见的危险的提醒。

第二,违反注意义务是指学校工作人员,如教师,没有有效履行上述义务。例如,如果学生在课堂上被纠缠或被戏弄,这样的行为相当于欺凌,教师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种行为但却没有正确地处理它,教师就可能违反了监督和管理课堂的义务。

第三,确定因果关系是指过失行为一定是伤害的直接原因。直接原因被确定为通过证明学生的伤害是由于学校管理者的原因直接导致的。这必须没有其他干涉因果关系的相关因素。例如,学生在课堂上被纠缠或被戏弄的案例中,只有学生是由于在课堂上被纠缠和戏弄,而不是由于其他因素,如原有的疾病等导致身心或情感上的伤害,学校董事会才会被认为是有责任的。

第四,造成的伤害是指学生个人或个人财产受到损害。不能基于本来可能发生的事来认定过失,需要通过已经发生的损害来证明。大体上讲,欺凌行为的赔偿是基于受欺凌学生身心或情感损害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的。

现实生活中,父母相信如果他们的孩子在学校课堂上受到欺侮,一定是因为教师或学校其他管理者未能充分掌握情况。然而,从法律层面讲,按照前面提到的侵犯行为责任的要素,对学校的欺凌责任是容易被弱化的。只有当学校管理者未能履行合理的监督和看护义务时,法律责任索赔才可以被支持。即便如此,教师也有可能会坚持说他们已经有效监管了课堂,但欺凌者仍会找到一些教师并不知道的途径来纠缠、戏弄或攻击同龄人。而且,如果这种事情真的发生,被欺凌的学生通常不会马上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证明教师或者学校管理者是否确实没有履行关注学生的义务,因为受害人已经通知他们自己正在遭受欺凌。

从“社会生态学”的视角看待欺凌行为

考虑到校园欺凌行为的成因及其消除的复杂性,除非侵权或骚扰行为的相关因素能够确定,否则学校管理者不应该轻易地被认定为应对此类行为负责。布莱德利强调加强课堂管理的重要性和整合学校各方力量系统应对学校欺凌行为的主张是正确的。但是,司法系统只注重证据,即要证明教师和(或)其他学校管理者没有尽到他们的职责,或者故意对学生进行伤害来对他们追究责任。

不幸的是,教师、学校管理者和公共教育系统作为一个整体,经常成为学生行为的替罪羊。学生行为其实是一种社会性行为,但却把责任转嫁到这些人的身上,欺凌行为就是如此。有一句古老的谚语“培养儿童需要全村人的努力”,这句话直到现在都适用。许多研究者在寻找学生不良行为与学校、家庭和周围环境的关系。结论是学生的行为是复杂环境下的产物,而不仅仅受学校文化的影响。研究也显示,欺凌者通常都存在情绪困扰、虐待、抛弃、侵犯、残疾或缺少家庭关爱的情况。此外,欺凌者经常也是欺凌行为的受害者,他们只是在模仿自己所经历过的事情。

结 论

总的来说,即使在过去的10年中,欺凌行为成为很多学生悲剧的根本原因,但在不满足各州规定的侵权行为要件或联邦反骚扰的相关法规的情况下,我们不能简单认定学校应当为学校欺凌行为负责。反欺凌和反骚扰的教育政策议程当然是有积极意义的。即便如此,除非可以证明教师和学校管理者有越权的不合理行为,或者可以证明他们无视法律法规,学校董事会和管理者自身不应该为校内欺凌行为负责。

作品简介

 

对校园暴力零容忍,但是谁该为校园暴力负责呢?

《学校纪律与安全》,[美]苏珊妮·艾克斯查尔斯·拉索,北师大出版社,2017年4月

美国的学校教育一直是教育的热点问题。学校的纪律和安全也是今天的教育工作者面对的*复杂的问题之一。尤其是近年来各个国家校园惨剧的增多,使更多的人关注校园安全的立法和措施。本书主要从如下几个方面对此进行了讨论:如何阻止校园暴力事件的发生,校园暴力应该由谁负责,校园安全如何立法,对暴力事件的零容忍如何实现等。本书从这几个方面进行了有意义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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