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按:自我在个人微信公号“秦川雁塔”上发出《欧洲穆斯林政策的两大弊病》一文后,收到了很多的回应和各方面朋友的认真商榷。我很高兴,本来微信这种“自媒体”就是用来讨论的,没人搭理才没趣呢。特别是后来又看到“王二”网友以“北大飞”网名专门发的一篇商榷文章,真要谢谢他。网友的重要问题,我都会回应。但我还是先阐述完我关于“欧穆”的看法,然后再回应。也希望商榷的朋友能够看完这个系列,再继续提出进一步的质疑,我会一并讨论的。
再论“文化无优劣,制度有高下”
如果我们把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定义为两种“文化”,那么神权政治与信仰自由就只能说是两种“制度”,如果前者是无优劣的,那么后者必然是有好坏的。
“左”“右”两种偏见都忽视了“文化无优劣,制度有高下”的常识。本来,“喜欢什么是文化,能否喜欢是制度”,爱吃中餐和爱吃西餐是“饮食文化”之别,饮食管制和饮食自由就不是文化之别;信耶稣还是信穆罕默德是文化之别,但政教合一神权专制与政教分离信仰自由就不是文化之别。后者是制度问题。
而这,首先从价值上是有普世的优劣标准的,其次从逻辑上也是使“文化讨论”有意义的定义前提,最后从历史上讲,这种制度进步更是所有“文化”都经历过、正在经历也必须经历的现代化进程。
我们可以分别论证这三个方面:
就价值而言,如果人们希望爱吃中餐就吃中餐,爱吃西餐就吃西餐,他们就理所当然地不能容忍饮食专制,而应该同意饮食是个人偏好。这无论对中餐爱好者还是西餐爱好者都是一样的——这就是普世价值。中餐爱好者不能禁止别人吃西餐,西餐爱好者同样不能禁止别人吃中餐。原来吃西餐者如果尝了中餐觉得好吃想改换口味,也不能有什么“西餐党”来指责其“背叛”。
宗教同样如此,信什么不信什么改信什么都应该是个人的事,无论基督徒和穆斯林都一样。落实到个人的信仰自由是所有现代宗教的共同底线。当然,民族国家主权屏障的现状造成一些地方仍有底线以下的状态,一些国家仍有世袭暴君,一些国家仍有神权专制。但至少,如果你想移居到一个现代文明国家,你就必须接受这个底线。
更广义地讲,如果不同信仰者想要和平相处,如果人类希望和平交流,就只能遵守这个底线。只要不侵害他人,信仰者信什么都不是问题,包括所谓的“原教旨”。如美国的艾米什教团“保守”得匪夷所思,至今坚持《圣经》中的生活方式,连电灯、汽车都不接受,但只要你不强制别人(作为发达国家的移民包括按法律规定不得强制家人),你或你们信什么都可以。
有人说宗教是神圣的,不能类比于饮食,其实宗教本身就有信仰是“灵粮”(或“精神粮食”)的说法。宗教当然是神圣的,但神圣的只是神,而不是自称信神的任何人。宗教也是崇高的,但崇高的只是属于每个人的宗教情感,而不是由自然人组成的某个组织。任何这样的组织都不应该变成只准上不准下的“贼船”,似乎下船就成了“叛贼”,必须遭到惩罚。当然,就如世俗的人和机构一样,宗教领袖与教会完全可能拥有巨大声望和影响,但这不应该靠暴力和强制来维持。
其次就逻辑而言,如果我们把爱吃中餐和爱吃西餐定义为“文化”之别,就不能再把饮食专制和饮食自由定义为文化之别,因为这两种定义在逻辑上的冲突将使“能指”失效,“所指”紊乱,话语失去意义。例如,假如你认可前一种定义,那你主张的“文化多元”就只能是指爱吃中餐就吃中餐,爱吃西餐就吃西餐,也就是文化多元=饮食自由。但如果你又接受后一种定义,那只承认饮食自由不接受饮食专制岂不成了“一元”?而如果接受了饮食专制,吃中餐和吃西餐怎么还能“多元”得起来?换言之,假如你同时接受两种互悖的定义,讨论什么多元还是一元,乃至讨论更一般的文化问题就根本没有了意义。
必须强调,这里讲的仅仅是逻辑,与你的价值选择无关,也不是限制你自创定义。其实,我们过去有个时期就是盛行把“专政”视为“无产阶级 新文化”而把宪政 民主视为“资产阶级旧文化”的,但那个时代并没有“中华文化”与“西方文化”的提法,更没有“文化多元”的概念,那时在“文化”上讲的是“破旧立新”乃至“大破大立”,而且“破”的对象明显是没有“中西”界限的。
所谓“破除封、资、修,砸烂洋、名、古”,中国的文明是“封”、是“古”,西方的文明是“资”、是“洋”,都在要砸烂之列。显然这些人就是要推崇“专 政”,仇视自由,他们以此划分“文化”而根本不管“中、西”。他们的价值选择当然荒唐的,但逻辑却是一以贯之。他们至少明白专政和自由不能“多元”共存,而且两者有优劣之分(只是他们的优劣判断与我们截然相反,而且他们讲的这种“文化之别”,我认为就是制度之别)。并且这种优劣是跨越“中西”的。
其实这个逻辑很简单:如果把饮食专制和饮食自由定义为“文化”之别,那“文化之别”就不可能以爱吃中餐和爱吃西餐、亦即不同民族的饮食偏好来划分,而只能以任何民族中都存在的专制派与自由派来划分了。也就是说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两种定义仍然是不能兼用的。
伊斯兰教和基督教可以多元,但前提就是信仰自由(而且这种自由必须落实到个人)。它与神权政治本身就是对立的。政教或者分离,或者合一,怎么个“多元”法?当然你可以说两者间会有个过渡,神权逐渐弱化,信仰逐渐自由化。但过渡绝不是多元:过渡意味着两种方向的斗争,或者向政教分离发展,或者朝政教合一倒退。就像土耳其自凯末尔以来的近一个世纪都可以视为过渡期,过去九十年总的来说明显是在进步,近几年则出现倒退。但进退都是两种趋势在较量。这和“文化多元”本身就追求基督教与伊斯兰作为个人选择长期共存,逻辑上是全然不同的。
总之,如果我们把基督教和伊斯兰教定义为两种“文化”,那么神权政治与信仰自由就只能说是两种“制度”,如果前者是无优劣的,那么后者必然是有好坏的。因为文化无优劣,所以基督教与伊斯兰等等的多元共存才是可欲的。而这种文化多元的可欲本身就要求信仰自由政教分离的“好制度”取代神权专制政教合一的“坏制度”,亦即信仰自由与神权专制是不能“多元共存”的。
现在的问题是:这么简单的常识如今竟然遭遇了挑战,而且来自两个看似对立实际互补的极端——一些人因为坚持“文化多元”就对神权因素(至少是“异文化”中的神权因素)缺乏抵制,另一些人因为害怕神权因素就整体排斥“异文化”。他们实际上都把作为文化的伊斯兰教与作为制度的神权政治混为一谈。
这当然有一个重要原因,那就是当今的确有不少穆斯林国家仍实行政教合一神权专制,乃至以对异教徒发动圣战为名的恐怖活动也大量是打伊斯兰的旗号干的。当然,不能说基督教中就没人干这种事,但如果时间限于现代,场域定于“西方”,那的确穆斯林中这种事的发生率远高于其他“文化”中。
但是否因此就可以把伊斯兰教与神权专制看成一回事?当然是不对的。这就涉及到历史问题了。
从神权专制到政教分离是很多“文化”都经历过的近代化过程。一方面,如今世界上绝大多数穆斯林国家在近代化潮流中也都宣布了世俗主义和政教分离,尽管其中很多国家实际上落实得不好,但像前述的土耳其这么重要的穆斯林国家也曾近乎成功。另一方面,历史上基督教犹太教国家也是从政教不分宗教专制的神权状态中走出来的。
中世纪基督教比伊斯兰更不宽容、更加排斥“异教”、更热衷于圣战和宗教裁判的例子很多,典型的如基督徒与穆斯林争夺西班牙的7个多世纪中,在不宽容方面,天主教王国以大规模宗教裁判和全面排犹,把只是对异教徒征较高的税的摩尔人王国远远抛了后头。由于摩尔人更为宽容,当时伊比利亚半岛上的犹太人和犹太教会基本上是支持穆斯林对抗基督徒的,这和今天我们在中东所看到的恰好相反。
坚持制度进步基础上的文化多元
这些年来穆斯林地区的进步努力成功率小,挫折率高,确实令人担心。但是这里不仅有穆斯林方面的原因,欧洲左右两方面的错误应对,尤其是两方面错误互为因果的“正反馈”效应也是重要原因
笔者不久前在西班牙科尔多瓦参观古犹太会堂遗址,那个会堂在穆斯林统治时期曾盛极一时,会堂内残存的装饰完全是穆斯林风格,但其中的花体字装饰却全是希伯来文的犹太经典语句,呈现出一种伊斯兰文化与犹太文化汇融的情景。据了解,当时在格拉纳达、科尔多瓦等穆斯林统治的城市中“摩尔人”(在西班牙几乎是穆斯林的同义词)与犹太人的居住区也是交错插花的,没有严格的分区隔离。
但是天主教王国“再征服”(所谓Reconquista)这里之后,却立即颁布阿兰布拉敕令(所谓驱逐法令),推行严厉的“奥托达菲”(auto-dafe,“信仰行动”),不仅禁绝了伊斯兰教,而且全面驱逐和剥夺犹太人,连许多“改宗(天主教的)犹太人”都不能幸免。以至于大量西班牙犹太人逃往(穆斯林统治下的!)奥斯曼帝国领土。
而奥托达菲中的宗教审判在西班牙典型的政教合一氛围和世俗专制权力支持下更达到空前的残酷,仅火刑烧死的人据史家研究就有三千到三万之间的不同数字,即便其中最小的估计也令人毛骨悚然。还有十倍于此的人被戴上尖顶高帽游街示众、在群众大会批斗受尽凌辱——我国文革时的那一套原来也是拐弯抹角以此为源头之一的。遭受这种残害的,不仅有摩尔人犹太人这类“异教徒”,还有更多的基督教内“异端”、乃至被诬指为异端的人士。
而中世纪的穆斯林世界却出现了“阿拉伯百年翻译运动”,把大量的希腊罗马古典文明遗产吸纳进来,不仅丰富了自己,还转输给西欧。过去这一直被认为是对欧洲结束中世纪的(人文)复兴运动(以前被画蛇添足地译为“文艺复兴”)有关键意义。
近年来国际中世纪史潮流有所改变,“罗马派”逐渐取代了“日耳曼派”的主流地位,前者对“日耳曼蛮族毁灭罗马文明导致一片黑暗”之成说提出修正,凸显罗马因素在中古早期的存在和罗马-中世纪的连续性继承性一面,否认古典传统完全“中断”后全靠阿拉伯人回传的说法,认为过去对“阿拉伯百年翻译运动”的意义似乎有所夸大。我国的某些妄人更敏锐地抓住这个风向无限发挥,甚至说根本没有阿拉伯翻译那么回事,说希腊罗马那一套根本就是近代欧洲人假托翻译“伪造”出来的。这种妄论固不值一驳。
无论如何,阿拉伯翻译的作用可能没那么关键,但绝不是没有作用。而至少在西班牙等地,在中世纪一个相当长的历史阶段中,天主教体制比穆斯林更保守专横、更不宽容,这即便在“罗马派”兴起的今天也是无人否认的。
有人说,古兰经就有惩罚异教徒的条文,这就决定了伊斯兰必然要搞神权专制。其实基督教圣经中,尤其是基督教犹太教共尊的《旧约》中这类条文更加典型,但这并没有阻止基督教西方和犹太以色列通过宗教改革成为政教分离的世俗民主国家。
众所周知,基督教、犹太教和伊斯兰教都是从古代闪米特一神崇拜中发展衍变而来,三教同源,教义和经典文本中的重合、相近之处要比这三教与祆教佛教儒教神道教等其他宗教要多得多。如果“普世价值”在三教之中的伊斯兰教都无法被容纳,那还有什么普世性可言?那还怎么在与基督教差异更大的上述各文化中实现?
还有一种说法认为,正是因为三大一神教更为近似,所以竞争更残酷。由于同样原因,三教各自内部各教派(基督教中的正教新教天主教,伊斯兰中的逊尼派什叶派)的斗争甚至比三教间斗争更残酷。如果这种说法是事实(我以为在一定程度上也确实是事实),那这种斗争就成了纯粹的争权夺利,与教义无关,反映的与其说是什么“文化”特点,不如说是人性中的邪恶一面罢了。按照这种“关系越近,竞争越烈”的逻辑,教派中的更细分支、甚至分支中争当老大的各个同宗教徒间岂不是更加你死我活?
当然,这种逻辑的确是存在的,现实中也确实有这种现象。而且不限于某种宗教,甚至在无神论世俗界也是如此。古代皇室中争夺皇位的骨肉相残要比皇家与寻常百姓的冲突残酷得多;斯大林对白俄贵族流亡者可以听任其在海外自生自灭,对当年的同志托洛茨基却追踪索命十年,终于在地球另一面的墨西哥杀之而后快……
但是,如果只有这种现象,那人类就永远处在恐怖丛林状态而不可能有任何文明了。所以人类社会其实也存在着另一种逻辑,合作的逻辑,存在着文明的力量。所谓“制度有优劣”,就是指好的制度有利于文明战胜野蛮。
在制度进步的条件下,基督教、犹太教中这样的文明力量战胜了野蛮力量,而且这一过程并未消除两教的“文化凝聚力”——以色列尤其明显,这个离散两千年、语言、血统更不用说风俗习惯都已经高度分化的民族,就是在“大卫的子孙、摩西的信徒”的想象中结成了现代以色列这样坚强有力的共同体。但经典字面中描述的大卫的专制、摩西的不宽容并没有在现代以色列复制,这些描述也不妨碍以色列成为一个世俗的宪政民主国家。
犹太人与阿拉伯人同为闪米特人后裔,比绝大部分为印欧人的基督徒血缘上更近,同属闪含语系的希伯来语与阿拉伯语、希伯来文与阿拉伯文也比两者与欧洲(印欧语系)语文更相似。犹太人能够进步,穆斯林为什么就永远不可能?事实上,古代西班牙穆斯林曾经比基督徒更宽容,近代土耳其世俗化也取得过惊人的成就,尽管历史会有曲折,但断言穆斯林永远不能适应现代制度,是没有道理的。
当然现代化是价值上的应然,而不是什么“客观规律决定的必然”,即便对基督徒和犹太教徒也是如此。人为的努力和各种条件(并不仅仅是“传统”)影响下的成功概率差异是不能忽视的。而这些条件也包括“文化”间互动的情况。
这些年来穆斯林地区的进步努力成功率小,挫折率高,确实令人担心。但是这里不仅有穆斯林方面的原因,欧洲左右两方面的错误应对,尤其是两方面错误互为因果的“正反馈”效应也是重要原因。“右派”偏见使欧洲把世俗主义土耳其拒之门外,“左派”偏见又使他们对神权政治因素的渗透抵制不力。而在欧洲与穆斯林世界地理相邻、曾经的制造业劳动力需求衰减而近年中东动乱又使穆斯林入欧移民大增的条件下,欧洲出现严重的“移民问题”,这是必须认真面对的。
民族国家的现实,决定了无论是欧盟接纳新成员还是欧洲国家接纳新移民都需要有限制和门槛。但是“文化无优劣”,门槛不应该根据种族与宗教来划。而另一方面“制度有高下”,神权政治因素不能渗入欧洲,这与其说是“基督教国家不能穆斯林化”,毋宁说是现代国家不能中世纪化。
这两个方面不仅不矛盾,而且事实上是不可分割的统一体。如果接受亨廷顿那种“文明冲突论”,现代文明只能是“西方文明”、“基督教文明”,甚至是“新教文明”乃至“WASP文明”,必须以排斥“东方”、排斥穆斯林乃至排斥天主教和拉美裔为条件,那这种文明实际上就已经回到了十字军时代,那还能算是现代文明吗?那与它声称要排斥的穆斯林、实即穆斯林中最愚昧落后的神权社会还有何区别?反过来说,如果神权政治能畅通无阻地进入西方,乃至像那位威廉姆斯大主教主张的那样:“沙里亚”可以成为英国法律,那英国岂不成了个庞大的中世纪修道院?
当然,无论亨廷顿还是威廉姆斯都还只是“苗头”,远不能说他们就是主张中世纪那一套。但是“苗头”有发展的可能,如果发展下去,“亨廷顿倾向”与“威廉姆斯倾向”看起来似乎一左一右方向相反,其实殊途同归。欧洲决不能如此迷失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