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宪法从制宪权的角度分为钦定、协定、民定三种,很有可能是日本明治时代宪法学家的创造,并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明治制宪的理论指导。20世纪初年,这一学说被中国人袭用,却引来一段血雨腥风,朝野围绕中国宪法究竟该钦定还是协定、民定,相争相杀,直至帝制终结,共和降临。
这场制宪权之争虽以君权的失败和民权的胜利告终,但是,开始的时候,君权却并未意识到自己可能失败,恰恰相反,君权深信自己能够获得成功。因为清廷派出的两波考察大臣,一则认定宪法可以巩固君权,二则找到了借宪法巩固君权的途径:用钦定的办法制宪。并且,似乎不能说考察大臣们所言为无根之谈。他们的考察对象都是日本,日本用钦定的方法制定了一部宪法,立宪之后,天皇的权力增强了。日本能通过立宪巩固君权,大清当然也可以!于是,从预备立宪一开始,清廷就打定主意,要通过立宪巩固君权,并且认定,巩固君权的一个重要法门,就是用钦定的方法制宪。而确保钦定的关键,在于不给人民参与的机会。在立宪政体下,人民参政的主要途径是国会。因此,为了确保钦定,就必须制定宪法在先,召开国会在后。
戊戌变法失败后,光绪帝曾被慈禧太后幽禁在这里,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死于此地。
1908年,立宪派呼吁宣布召开国会年限之际,清廷颁布《宪法大纲》,明确规定,大清的宪法,将以钦定的办法制定。同时颁布的九年筹备清单,规定先颁布宪法后召集国会议员,无疑也是为了确保宪法钦定。
1910年,人民发起了更大规模的国会请愿运动,清廷被迫宣布缩改于宣统五年(1913)召开国会的同时,宣称在开国会之前,有很多必须事先做好的事情,其中至为关键的一项,就是依据《宪法大纲》,制定大清宪法。因此,国会请愿运动虽然缩短了开国会的年限,但并未改变清廷钦定制宪的方针。而在宣布开国会年限的次日,清廷即派遣溥伦、载泽两位皇亲主持制宪,可谓紧锣密鼓。
但是,虽然机关算尽,却非但未能巩固君权,甚至未能保住君位,那又是为何?从根本上讲,乃是因为巩固君权的追求,违背了立宪的基本原则。
原来,清廷的师法对象日本,虽然确实通过立宪巩固了君权,但这只是立宪的特例,而非立宪的通则。各国之所以会有立宪运动,都是人民不满于独裁君主的专制统治,起而反抗,其结果都是民权得到伸张,君权遭到削弱。唯独日本,在立宪之前,国家大权不在天皇,而在幕府。天皇名号虽尊,但徒拥虚位。倒幕立宪之后,将原属幕府的一部分权力划归天皇,故日本在立宪之后出现了君主的权力比立宪之前增强的独特现象。也就是说,同样是立宪国,一般国家因立宪前君主拥有专制大权,都是通过削夺君权而成,而日本,则因立宪前君主徒拥虚位,乃是通过加强君权而成。
显然,限制君权才是立宪的基本原则,巩固君权则违背这一原则。当然,如果立宪前的状况与日本相似,则也不妨以巩固君权为追求。但是,中国在立宪前的君主,不是日本那种没有实权的君主,而是别国那种拥有专制大权的君主,因此,日本其实无法作为大清师法的对象。清廷之所以坚持师法日本,而不师法别国,仅仅是因为日本通过立宪巩固了君权这一现象,与自己一心要死守君权的私念相合而已,并未深究日本的情形是否符合立宪的通例,也未深究中国在立宪前的情形是否与日本相同。结果,它越是一意孤行要巩固君权,越是让人觉得它缺乏改革政治的诚意,最终使自己失去统治的合法性,君权、君位一并失去。
当然,清廷在最后时刻还是放弃了钦定。这一过程中,给人印象最深的,乃是它迫于压力宣布修正制宪方式的第一道上谕。该上谕命令以溥伦和载泽为首的制宪班子迅速遵照钦定的《宪法大纲》,将宪法条文拟齐,以便交给资政院“协赞”。这在清季制宪史上是一个转折,表明清廷已放弃钦定,承认协定的制宪方式。之所以能出现这一转折,是因为此时的清廷已切实感受到,这一回遭遇的可能是一场毁灭性的灾难。但即使在这个时候,它也还在垂死挣扎,试图将一份以巩固君权为依归的宪法草案提交给资政院,以便尽可能地保住君主大权。在这一上谕遭到强有力的反对之后,清廷才宣布,宪法的起草权交给资政院,放弃溥伦和载泽主持拟定的宪法草案。
在这一幕活剧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清廷对于君权的执念,堪称执迷不悟,至死方休。
(本文节选自《钦定、协定与民定 : 清季制宪研究》,彭剑著,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谭徐锋工作室2021年6月出版,330页,79.00元。彭剑系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教授,以辛亥前后史事为学术专攻,尤致力于清朝季年的宪政,已出版《清季宪政大辩论》、《清季宪政编查馆研究》等专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