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是王安石一千年华诞。一千年来,围绕王安石的争议似乎从未停止,他究竟是“一世之伟人”还是招致“靖康之祸”的祸首?他给后世留下了怎样的政治遗产,又在何种程度上影响了宋代以后中国历史的进程?为了厘清上述问题,澎湃新闻·私家历史特别推出“千年王安石”专题,邀请多位宋史学者从政治、文学、哲学等层面多维度展示王荆公的面貌,以飨读者。
宋神宗于熙宁二年(1069)起用王安石变法,变法的目的在于富国强兵,借以扭转北宋积贫积弱的局势,巩固地主阶级的统治。变法遭到诸多守旧大臣的反对。他们把王安石的诸项新法称作“聚敛害民”,把王安石的理财思想视作“剥民兴利”,这既是熙宁、元祐(1086-1094)时反变法派批评新法的主要观点,也是自南宋至晚清绝大多数史家和思想家评议王安石新法的基本观点之一。但元明清也有相当多学者认为王安石变法的目的,一是“抑制兼并、均济贫乏”,二是“富国强兵”。这两点看法到二十世纪之初,梁启超为王安石及其变法“翻案”以后,逐渐成为评议王安石变法动机的主流意见。直到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以后学界在以往研究的基础上,又提出熙丰时期王安石主张富民,宋神宗侧重富国。王安石坚持以富民为变法的指导思想,所以在他任相期间,同将富国放在首位的宋神宗发生了一系列冲突和争执,主要表现在“静边”与“开边”、“省兵”与“增兵”、“节用”与“烦费”这三个方面。其后主张“富民”说的学者则认为王安石在执政前的早期诗文和庆历时期在鄞县任上主张抑制兼并,其目的在于富民,及至执政变法,则变为“富民”是名,“富国”是实。
王安石真的有“富民”思想吗?或者说逐项新法是为了“富民”吗?从文献记载来看,王安石的《临川先生文集》既查不到“富国”也查不到“富民”这类专用名词。但是对富国相类的表述则多处见于史载,特别是反对派将新法与“富国强兵”视为同一词。王安石讨论富国、富家最具代表性的莫过于《与马运判书》的一段话:“富其家者资之国,富其国者资之天下,欲富天下则资之天地。”(《临川先生文集》卷七五)显然在王安石看来,每个家庭的富足依赖国家的富足,国家的富足依赖天下全民的富足,要使天下全民富足,就要依赖开发大自然。发展生产是其根本。这与后来执政变法的主导思想“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是一致的。这是王安石整体的财富观,言简意赅地点明了家庭、国家、天下全民的富足与开发自然、发展生产的关系,抛开这个前提谈王安石变法的目的,都不是王安石本人“得志定知移弊俗”(王令《赠王介甫》诗)的思想。就王安石所处的时代而言,除解决冗官、冗兵和冗费外,消除贫富分化,建立较为平等的社会秩序,“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才是当时先进士大夫们孜孜以求的治世理想。故从王安石早期忧民到执政变法,既不在富民,也不在富国,而是心系苍生,以经世“济民”救助天下百姓为念。
其一,王安石不仅深刻认识到当时社会普遍性的贫困化,而且认识到社会贫困化的根源在于兼并。王安石早年跟随长期在地方任中下级官员的父亲王益宦游福建、江西、四川、广东等地,接触现实,体验民间疾苦,已略通民情。庆历二年(1042)王安石自科举及第后在地方辗转任官。二十年中,对北宋社会矛盾及问题又有深切的体察,作于舒州通判任上的《感事》诗,描述了社会普遍性贫困化现象,对昏庸地方官吏和豪强势力兼并勾结、如狼似虎欺压农民,迫使老弱冻饿而死、青壮四散逃亡的乡村状况深有感触:
贱子昔在野,心哀此黔首。丰年不饱食,水旱尚何有。虽无剽盗起,万一且不久。特愁吏之为,十室灾八九。原田败粟麦,欲诉嗟无赇。间关幸见省,笞扑随其后。况是交冬春,老弱就僵仆。州家闭仓庾,县吏鞭租负。乡邻铢两征,坐逮空南亩。取赀官一毫,奸桀已云富。彼昏方怡然,自谓民父母。朅来佐荒郡,懔懔常惭疚。昔之心所哀,今也执其咎。乘田圣所勉,况乃余之陋。内讼敢不勤,同忧在僚友。
作于同时期的《发廪》诗更是将社会贫困化的根源直指兼并势力:“贫穷主兼并。”(《临川先生文集》卷一二)
王安石诗里所揭示的社会普遍性贫困化现象和贫困化的根源在于兼并势力,是当时历史的真实写照。唐中叶以降,社会矛盾日趋加深:从魏晋南北朝到唐朝中期土地制度是以国有分配制度为主,均田制瓦解,土地买卖盛行,地主、商人依靠财富兼并土地,皇亲宗室、外戚品官利用公权强买强占土地,“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宋史·食货上一》)从而导致贫富分化越来越严重,拥有全国土地百分之五六十的官绅豪强形势户,仅占全国人口总数的百分之一,而占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四、五等下户(六七成人口)生活在宋朝的贫困线以下(宋真宗时期的贫困线是五口之家不足二十亩土地)。而占百分之三十五以上没有土地的客户更是处于绝对贫困之中。唐朝后期,黄巢农民大起义和宋初王小波、李顺农民起义都提出“均平”“均贫富”的口号,就是反对这种社会秩序的集中反映。
王安石在《上仁宗皇帝言事书》中总结历史教训,围绕避免走上汉唐亡于黄巾、黄巢的覆辙,提出法先王之政,改革社会鄙俗的宏伟蓝图。试想在整个社会下层大多数民户尚处在嗷嗷待哺的状态,在没有对贫富分化日趋严重,特别是对造成严重贫富分化的根源没有得到基本治理的情况下,就用近现代含义的“富民”代称“均济贫乏”为王安石变法初衷是与事实不相符的,也不符合宋朝先进士大夫“经世济民”的孜孜追求。换言之,对于广大的贫困农民而言首先是要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富裕还提不到议事日程上来。
其二,“摧抑兼并,均济贫乏”是王安石新法改善国家财政状况,救助贫困百姓的出发点。
王安石早在《兼并》一诗中就指出:自战国以降,官府和“俗儒”不知国家财政困难的原因是兼并势力的垄断,“俗吏不知方,掊克乃为材。俗儒不知变,兼并可无摧。利孔至百出,小人私阖开。有司与之争,民愈可怜哉。”(《临川先生文集》卷四)随着北宋中期新儒学的复兴和社会矛盾的日趋尖锐,先进的士大夫秉持内圣外王之道,欲重建社会秩序,打出回到三代去的旗号。孟子所谓“仁政,必自经界始”,成了宋朝的时代最强音。抑制兼并遂成为当时的主流思想,“今一州一县便须有兼并之家,一岁坐收息至数万贯者。此辈除侵牟编户齐民为奢侈外,于国有何功而享此厚奉。”(《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四〇)王安石可谓这股潮流的代表者之一。
王安石手迹《楞严经》(局部)
必须指出,王安石执政前后在摧抑兼并的问题上是有变化的。王安石早年任州县职时写下的《兼并》《发廪》《寓言》等反映摧抑兼并、均济贫乏的诗篇与李觏、张载、二程一样也曾经向往井田制:“我尝不忍此,愿见井地平。”王安石当时的确把恢复井田制作为解决土地不均问题的基本方法,可是在执政之后,王安石与张载、二程对井田制产生了根本性的分歧。因为唐中期以后随着均田制瓦解,国家分配土地给编户齐民的历史已一去不复返,“乡村上三等及城郭有物业之户”“是从来兼并之家,此天下之人共知也。”(韩琦《上神宗论条例司画一申明青苗事》,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卷一一二)所以不能简单地恢复井田制度,即不能“遽夺民田”以赋贫民,王安石放弃此前的井田主张,而是通过某些法令政策给豪强兼并以一定的限制,正如漆侠先生所言:以切实可行的青苗、免役、市易等法,虽然不可能做到“均平”,但多少能抑制豪强兼并势力的发展,稍微减轻农民的负担,从而有助于社会生产的发展。王安石在井田制上的转变是自然的,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形势。换言之,王安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不一味地简单恢复孟子的井田制度,并不意味王安石漠视占田不公的社会现象,王安石新法中继承宋仁宗时期郭咨等人“千步方田法”的“方田均税法”:“分地计量,据其方庄帐籍,验地土色号”“方量毕,计其肥瘠,定其色号,分为五等,以地之等均定税数”“其分烟析生、典卖割移,官给契,县置簿,皆以今所方之田为正。”(《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二三七)在一定程度上是对孟子所谓“仁政,必自经界始”说法的一种实践。
王安石变法虽然不可能根除兼并势力存在的土壤,但是通过新法实践,的确直接触及“兼并”势力的痛点。过去常用这条材料说明司马光反对王安石变法之得人心:“公(司马光)薨,京师之民,罢市而往吊,鬻衣以致奠,巷哭以过车者,盖以千万数。上命户部侍郎赵瞻、内侍省押班冯宗道,护其丧归葬。瞻等既还,皆言民哭公甚哀,如哭其私亲。四方来会葬者,盖数万人。”(苏轼《司马温公神道碑》,《苏东坡全集·前集》卷三九)但是很少有人从为司马光送行的多是仇视王安石抑制兼并政策的富民阶层的角度来审视。要知道早在宋真宗时,王旦等就估计说:“国家承平岁久,兼并之民,徭役不及,坐取厚利。京城资产,百万者至多,十万而上,比比皆是。然则器皿之用,畜藏之货,何可胜算!”(《资治通鉴长编》卷八五)一句“罢市而往吊”,揭示出为司马光送葬的人群以“兼并之民”者为主的基本事实。甚至到了北宋晚期,反对派代表之一的苏辙仍对王安石打击兼并势力的做法不能释怀:“王介甫,小丈夫也。不忍贫民而深疾富民,志欲破富民以惠平民,不知其不可也……方其未得志也。为《兼并》之诗……及其得志,专以此为事,设青苗法,以夺富民之利。民无贫富,两税之外,皆重出息十二,吏缘为奸,至倍息,公私皆矣。”(苏辙《栾城集》三集卷八)
由此再来审视王安石变法的动机不在“富民”而在于经世“济民”是不言而喻的。
其三,“济民”是宋朝先进士大夫共同拥有的理念。
“损有馀而补不足”是儒道政治核心概念之一。补不足就是济民,就是救济贫困百姓。只是宋代士大夫们所持立场不同而已。一是以王安石为代表的“摧抑兼并”,一是以司马光、苏辙为代表的“贫富相资”“贫富相济”。先说王安石。王安石站在皇朝国家的立场,力图通过帝制国家的力量限制“兼并势力”对贫困百姓的掠夺。《周礼详解》中的一段话可谓代表了王安石的这种主张:“方春兴作,则粟宜贵之时,因其不足而出粟以资之。方秋收成,则粟宜贱之时,因其有馀而敛之。如此,日为农者不为兼并者之所夺,其生计可积而厚矣,先王之民,所以无贫困之患者,亦以有此术故也。”(王昭禹《周礼详解》卷一五)四库馆臣说王安石以《周礼》乱宋,这是自南宋初期王安石变法在政治上被否定以后,历代批评王安石的学人所共同持有的一个观点。若换一个符合历史事实的角度而言,无疑王安石新法中的青苗法、免役法、方田均税法、农田水利法、保甲法等新法措施就是对《周礼》散利、薄征、弛力、缓刑、去盗贼等“荒政”内容的新发展。由此可以说王安石变法把汉唐以来以临灾救济和时断时续的常平仓、义仓等为主要内容的救荒之政,提高到作为国家大政方针重要组成部分的新阶段,即将摧抑兼并与救荒之政紧密地联系起来。“凡所以使之有丰而无凶,损有馀以补不足,皆王政之纲也。”(《弭盗救荒》,程珌《洺水集》卷五)青苗法条令中的“是亦先王散惠兴利以为耕敛补助,裒多补寡而抑民豪夺之意也”“非惟足以待凶荒之患”,就表达了这层含义。王安石变法,既是一场社会变革运动,也是我国历史上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政权第一次全面推进荒政的有益尝试。
司马光等人站在富民的立场,虽然反对王安石“摧抑兼并”,但是并不完全反对“均济贫乏”,他们反对的是以牺牲富民利益去救济贫民,伴随王安石变法展开而出现的“贫富相济”“贫富相资”思潮渐次抬头,其典型代表是司马光在反对青苗法主张中的贫富观:“夫民之所以有贫富者,由其材性愚智不同……是以富者常借贷贫民以自饶,而贫者常假贷富民以自存。虽苦乐不均,然犹彼此相资,以保其生也。”(司马光《上神宗乞罢条例司及常平使者》,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卷一一一)苏辙更是明确地指出:“惟州县之间,随其大小皆有富民,此理势之所必至,所谓’物之不齐,物之情也’”“能使富民安其富而不横,贫民安其贫而不匮,贫富相恃,以为长久,而天下定矣。”(苏辙《栾城》三集卷八)南宋初王安石变法被否定后,这一思潮有扩大的趋势。用晚宋人黄震的话概括贫富相济就是“富者种德,贫者感恩,乡井盛事也”。(黄震《黄氏日抄》卷七八《户后再谕上户榜》)但这种做法在没有制度保障的条件下,徒具一纸空文,南宋末期“邸第戚畹、御前寺观,田连阡陌,亡虑数千万计,皆巧立名色,尽蠲二税。州县乏兴,鞭挞黎庶,鬻妻卖子”,(《宋史·食货上二》)贫富分化——社会的普遍性贫困化日趋加重。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用发展生产的方式“济民”是王安石及其变法的主要特色,也是对中国古代历史上救荒之政的巨大贡献。这主要表现在熙宁时期颁布的“农田水利法”。王安石深刻懂得发展生产是救助百姓的根本方法,因此他一直从是否有利于生产的观点考察国家事务。在王安石的倡导下,熙宁时期形成“四方争言农田水利”的高潮。水利工程包括湖陂的兴建,河道的疏浚,营建水田和淤田,开垦荒田。自《农田水利法》公布之后,农田水利的兴建取得了前所未有的重大成就,熙宁年间营建水田一万零七百九十三处,灌溉民田达三千六百一十一万七千八百八十八亩,官田十九万一千五百三十亩。这对当时农业生产的发展起了重要作用,更为重要的是,《农田水利法》是我国历史上首次由国家面向全国颁布的水利法规。
王安石熙宁九年辞相后隐居于蒋山下,不仅关注神宗主导下变法的发展,更是一如既往心系苍生,为风调雨顺给农民生活带来的“生意”念兹在兹:“霈然甘泽洗尘寰,南亩东郊共慰颜。地望岁功还物外,天将生意与人间。”(《雨过偶书》)为新法改善农民生活状况欢欣鼓舞:“歌元丰,十日五日一雨风。麦行千里不见土,连山没云皆种黍。水秧绵绵复多稌,龙骨长干挂梁梠。鲥鱼出网蔽洲渚,荻笋肥甘胜牛乳。百钱可得酒斗许,虽非社日长闻鼓。吴儿踏歌女起舞,但道快乐无所苦。老翁堑水西南流,杨柳中间杙小舟。乘兴欹眠过白下,逢人欢笑得无愁。”(《后元丰行》)“一民之生重天下,君子忍与争秋毫”,是王安石一生所追求的理念。
(本文首刊于《文史知识》2021年第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