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1月19日,复旦大学中国近代史青年学者读书班2021年第5期以线上会议的形式举行。本次读书班由复旦大学历史学系教授戴海斌召集主持。本次读书班主要讨论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彭剑教授的著作《钦定、协定与民定:清季制宪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21版),首先由彭剑教授作题为《<大清帝国宪法>的吉光片羽》的报告,随后分别由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尚小明、上海大学历史学系教授严泉、中山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安东强作评议,大连外国语大学日本语学院副教授崔学森亦参与讨论。本文为主讲人发言整理稿,末附评议人、与谈人发言整理稿。
彭剑(主讲人,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教授)
各位老师、各位同学、各位同仁晚上好,今天我非常荣幸来到复旦大学中国近代史青年学者读书班,与大家交流撰写这本书的一些心得。今天我想三个角度介绍这本书,先谈谈我的研究缘起与写作过程,之后向大家分享寻觅《大清帝国宪法》踪迹的一些经过、最后谈几点我研究中印象深刻的地方。
彭剑著:《钦定、协定与民定:清季制宪研究》,北京: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21年
一、研究缘起与写作过程点滴
我之所以关注清季制宪,是我学习、研究中国近现代史以来反复探索、思考的结果。博士阶段我主要关注辛亥革命,当时的选题是革命派和保皇派在新加坡的论战,主要围绕《中兴日报》和《南洋总汇新报》两份报刊进行研究。在撰写博士论文时,我有种很强烈的感觉,认为革命党虽然力量较弱,在国内外所获支持亦寡,但却能取得推翻帝制的成果,这是为何?我意识到,该问题仅从革命派入手是难以解决的,即便是将康有为、梁启超一系纳入研究范围,亦感觉有所欠缺。于是,我把视线投向帝国内部,在博士后研究期间,开始关注清政府所设立的宪政编查馆。
宪政编查馆的前身为考察政治馆,该机构为配合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而设立。五大臣考察归来后不久,清政府即宣布要预备仿行立宪。在此背景下,1907年考察政治馆改名为宪政编查馆。由此,我开始注意到制宪问题,这个问题在宪政改革中占有重要地位。最终,有关制宪权的研究成为博士后出站报告中的一个部分。我觉得制宪权是非常重要的问题。因此,在做了一些前期探索后,我于2012年申报了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当时申报的题目是《清季官方起草宪法研究》,拟定了六个研究方向,分别为:(1)制宪问题与宪政改革的启动;(2)宪政编查馆与清季制宪;(3)“秘密主义”主导下的“李汪宪草”;(4)绅士集团与清季制宪;(5)北鬼三郎与清季制宪;(6)非法集团与清季制宪。
彭剑著:《清季宪政编查馆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
《南洋总汇新报》
《中兴日报》
立项成功后,我的研究就正式启动了,但是进展很慢,从立项到出版共耗时9年,加上前期准备时间便长达10余年。这里面原因颇多。在工作期间,我需要开展教学、撰写专题论文,参与集体项目,所以留给自己做这个课题的时间并不太多。我感觉自己攻读博士学位时能更专注一些,研究时间也更充足,而工作后就需要特意找时间来做研究,不然很难做出成果来。这让我回忆起写这本书过程中的诸多往事。记得有一年的夏天我回湖南老家,住在一位亲戚家中,我每天都会在女儿起床之前写作、在餐桌上看资料。2016年我的第二个孩子出生,曾在照顾妻儿的过程中写作。这些点点滴滴经历串联在一起可以说明这本书的写作过程并不是从容而连贯的。2016年暑假结束时,我完成了初稿。那年9月借着去清华大学参加“第七届晚清史研究国际学术讨论会”的契机,邀请了章博、彭贺超、林哲艳三位学友一同前往沟崖等、上方山访古,参观了起草《大清帝国宪法》之地——玉虚观。
“上方山访古”,照片由彭剑教授提供
这次实地探访对我影响很大,回来后便对李家驹和汪荣宝的“旅行制宪”部分作了修改。随后,我还在给2018级硕士生开的课程上讲了一个学期的“清季制宪”,由此激发了一些灵感。2019年我组织学生开了一个读书会,讨论这个书稿。当时学生们提了很多有趣的建议,对我帮助特别大。有一位同学提示我,“清季制宪”可以用“执迷不悟、至死方休”作评价,给我启发颇多。此外,读书会上同学们还对本书的题目提了不少想法。这个书稿作为结项报告时用的题目是《清季官方制宪问题研究》,师友们觉得这个名字不太好,于是我们还讨论过“清季制宪”、“钦定”、“钦定之殇”这些题目的可能性,但都没有采纳。最终,我拟了《钦定、协定和民定:清季制宪研究》这个题目。以上是我撰写这本书的大致情况。
二、《大清帝国宪法》的一鳞半爪
对于清季制宪,研究者们多关注1908年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和1911年颁布的《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王晓秋先生于1980年代末的研究揭示了清廷在“十九信条”之前已经起草了一份完整的宪法草案,自此学界才开始注意到宪法草案的问题。这份宪法草案由李家驹和汪荣宝执笔,学界将其称为“李汪宪草”。这个称呼概括得非常好,但是容易使人误解,认为这是一部私人起草的宪法草案。其实,李家驹和汪荣宝起草宪法是依托于一个钦命的制宪班子、根据制宪程序来开展的。这个制宪班子有纂拟宪法大臣溥伦和载泽,在此之下设立协同纂拟宪法大臣,分别为李家驹、汪荣宝和陈邦瑞。
汪荣宝
李家驹
陈邦瑞在清季制宪中存在感一直不强,可能与制宪班子的分工有关。在制宪分工问题上,李和汪负责起草条文、加按语,陈负责审定修改,之后由溥伦和载泽审核,并上呈给摄政王钦定。所以这个宪法草案虽然是李、汪执笔草拟的,却是以帝国的名义公布的。因而,倘若这部草案颁布,其被命名为“钦定大清帝国宪法”的概率是极大的。由此,我在书中将该草案称为“大清帝国宪法”。
为加强说服力,现将几个例证列出:首先是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的《出使各国大臣奏请宣布立宪折》,其中言及“开馆编辑大清帝国宪法,颁行天下”,次年(1907年)两江总督端方有一个奏折提到“讯将我大清帝国宪法及皇室典范二大端提议编纂,布告天下”,而按照《清朝续文献通考》的记载,清廷接到端方的奏折后曾作出批示:“命宪政编查馆编纂大清帝国宪法及皇室典范。”这些当然只是臣子们的说法,不一定有很强的说服力。但是,在一条宣统三年(1911年)的上谕中也提到“所有大清帝国宪法,均著交资政院起草,奏请裁夺施行,用示朝廷好恶同民、大公无私之至意”。因此我觉得这部宪法应该名为“大清帝国宪法”,也可以称作“钦定大清帝国宪法”。
那么,这个“大清帝国宪法”其模样如何?这是中国宪政史研究者们都很关注的问题。在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资政院全宗”里,有两个宪法性材料受到学者们的探讨和关注,一份是残件,另一份是完整的宪法。有研究者声称那一份完整的宪法就是“大清帝国宪法”。但是,据尚小明教授等多位学者的研究,那份完整的宪法文件应该是由民间人士起草的,不可能是“大清帝国宪法”。作为研究清季制宪的专著,我很希望向读者展现“大清帝国宪法”的真容,但是非常遗憾,这个目标未能实现。我只能通过《汪荣宝日记》及其他材料提示“大清帝国宪法”的若干辨识之点。
首先,“大清帝国宪法”的基调是巩固君权。在1910年11月启动制宪事宜的时候,上谕说得很清楚,编订宪法必须遵循《钦定宪法大纲》,这个是清廷为编订宪法定下的规矩。我们知道,《钦定宪法大纲》是模仿日本宪法,以巩固君权为目标的。
值得关注的另一个重点是,宪法各章的名称是确定无疑的。根据《汪荣宝日记》,汪氏于1911年7月8日在玉虚观拟定宪法各章的名称。有学者认为,在之后宪法起草的过程中,各章的名称是有变动的。但是,当我们仔细审视《汪荣宝日记》,便可以断定宪法各章的名称并未修改。因此,我们可以断言宪法各章的名称就是《汪荣宝日记》于1911年7月8日所记的内容,共十章,分别为“第一章皇帝、第二章摄政、第三章领土、第四章臣民、第五章帝国议会、第六章政府、第七章法院、第八章法律、第九章会计、第十章附则”。倘若未来发现的宪法草案中之章节与上述结构不同,那么所发现的文件一定不是1911年起草的宪法。
汪荣宝著,韩策、崔学森整理,王晓秋审订:《汪荣宝日记》,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
第三个值得关注的点是,可能有些条文没有加按语。按照清廷制宪的规划是需要加上按语的。但是我根据《汪荣宝日记》判断,可能按语还没有加完就爆发了革命,导致制宪工作中断。
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点是“参考条文”并没有进呈。起草宪法的时候,其中每一条都列了参考条文,比如参考日本宪法、美国宪法的某些章节,这些条文最终并未被进呈。
因为现在可知的信息非常零散,我并不能坐实各章的起止信息,只能推测其中的部分内容:第一章从第一条至第十九条,第二章自第二十条开始。第三章的最后一条是第二十五条,第四章自第二十六条开始。我们只能得知这些信息。关于各条的条文信息就更是知之甚少,比如第八条是关于君主命令权的;第十九条是关于皇室大典制定的。然后,存在一条是关于既定预算问题的,立法的倾向将之认定为议会的权力(当在第五章帝国议会),还有一条是惩戒行政官吏的机构,应该称为“弹劾惩戒院”(这一条可能出现在第六章政府或第七章法院中)。
我之所以会在书中列出辨识之点,是觉得学界将来终有发现“大清帝国宪法”的一日。这种期待是有根据的。因为这个宪法起草完之后,汪荣宝曾抄写过一通,这个抄本可能有重见天日的一天,而且部分草案已经进呈给摄政王,大概有一半左右的条文已经进呈。随着档案利用率的提高,进呈条文的内容可能会被发现。一个研究清季制宪的课题却未能找到“大清帝国宪法”草案,是很遗憾的,这也让我的研究价值打了折扣。
不过,本来对我而言,即使有幸发现宪法草案,我的写作也会致力于展现制宪的过程,《大清帝国宪法》草案只是其中的一个环节而已。因此,对我而言没有找到宪法草案只是研究中缺少一个环节,影响并不是那么致命。为了呈现清季制宪的过程,我把全文分成二十一个章节,加上楔子、结语和附录。共32万字。这个分章是否太多,只能让读者来判断。我的初衷只是想让这本书好读一些。我一直在思考史学研究成果的呈现问题,对于清季制宪而言,这个问题更为重要,涉及到典章制度的古今转换,研究该问题深入很难,浅出也不容易,因此在动笔之前我很忐忑,直到有一天我发现“制宪权争夺”这个问题贯穿全过程时,我才看到希望,可以以它作为线索。但是,即使是以事件史呈现典章制度的变革,若以大章大节的形式呈现,阅读体验恐怕不佳,所以我基于自己的阅读感受,选择用小章节的方式呈现。这种呈现方式是否合理,还需要听取专家和读者们的意见。
三、几点印象深刻之处
最后我谈几点印象深刻之处。我的小书从制宪权角度讲述清季制宪的故事,揭示了清廷为巩固君权,一直坚持钦定,却在革命冲击下被迫改为民定的情况。但是即便如此,清廷的努力也无法改变局面,保住君位。
在这里我介绍一个印象特别深刻的细节。这是一道比较长的谕旨:
上年十月,该院奏请速开国会,当经明降谕旨,定于宣统五年召集议院,并特派溥伦等迅速纂拟宪法,候朕钦定。兹据该院奏称,宪法为君民共守之信条,宜于规定之始,诏进臣民商榷。又称协赞在纂拟之后,钦定之前,于先朝圣训钦定之义,毫无所妨各等语。著溥伦等敬遵《钦定宪法大纲》,迅将宪法条文拟齐,交资政院详慎审议,候朕钦定颁布,用示朝廷开诚布公,与民更始之至意
这是1911年10月30日发布的上谕,其中所言之“该院”是资政院,资政院在前一天递交了奏折,请求协赞宪法。一般而论,资政院奏请协赞宪法,清廷便授予其参与制宪之权,似乎并无特别之处。问题在于,制宪班子在9月已经完成了条文起草,但此时还在让溥伦等纂拟宪法,很明显清廷是在说谎。这说明即便到了危急关头,清廷还在故作姿态、实行拖延战术,幻想以“宪法大纲”为蓝本制宪,巩固君权。需要注意的是,在10月27日发生了滦州兵变,军人们要求以英国模式制宪,在这样的情况下清政府颁发这样的谕旨,实在是让人吃惊。上谕颁布后,11月1日,兵谏军人又给军咨府发电报云:
上谕又云:“著溥伦等敬遵《钦定宪法大纲》,迅将宪法条件拟齐。”窃绎宪法首标君上大权,以立法、司法、行政三者概归君上,大权作用与臣等所奏政纲适成反对。恳请收回成命,取消《宪法大纲》,由议院制定,以符臣等原奏。
兵谏军人的电报是很有威力的,他们在电报末尾还加上了“荷戈西望”的威胁语,于是清廷又颁布谕旨云:“所有大清帝国宪法,均著交资政院起草,奏请裁夺施行”。可以看出清廷对君权的迷恋可谓“执迷不悟,至死方休”。
另外,我个人印象比较深的还有汪荣宝在11月2日的日记:
早起。诣闰生,旋往资政院,与同人商榷宪法信条。籍君忠寅持一院制说而理由颇不贯彻,予起辨难,几至决裂。午刻伦、泽两邸到院,述本日滦州军队电奏,对于初九日谕旨尚多不满,有“荷戈西望,不胜迫切待命之至”等语,并闻禁卫军亦与滦州联合,岌岌可危。又闻武昌有电到阁,请停战,惟其条件如何,尚不可知。审察情形,非将滦军要请各条立予决答,不足以救危急。余仍回起草室,同人已议定信条十九事,即付秘书厅誊写。随后,两邸亦来演说纂拟始末及今后办法。同人力陈利害,请将宣布信条之事于明日奏陈,务乞即日裁可,以安人心。两邸应允。旋开会(爱国公债案付审查,宣统宝钞案否决)。忽议长将上谕宣布,将宪法交资政院起草,众欢呼,余未及散会,先行退出。
这段材料的大致意思是:这天早上汪荣宝去资政院,与议员们商榷宪法信条,这意味着在11月2日早上,资政院议员已经开始讨论宪法信条十九条问题了。在此过程中,他和籍忠寅发生了争执。到了中午,溥伦和载泽到资政院介绍相关的情况,汪荣宝听后回到起草室,此时他发现,同人们已经将“十九信条”起草完毕。之后,溥伦和载泽又到资政院演说纂拟宪法始末和今后办法。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一方面资政院议员们在起草“十九信条”,另一方面溥伦和载泽却又在宣讲起草宪法草案。议员们对此表示不满,认为应该上奏“十九信条”。最终,溥伦和载泽应允了议员们的要求。有趣的是,以前看相关资料,印象是资政院先接到上谕授予的制宪权才起草“十九信条”,但读《汪荣宝日记》却可以发现在上谕颁布前,资政院已经将信条起草完毕,这个细节是值得关注的。
另外,我在研究中比较触动的是达寿奏折中的一个用词。达寿在1907年曾赴日本考察宪政,递交了一道名为《考察宪政大臣达寿奏考察日本宪政情形具陈管见折》的奏折,长达一万三千字,其中有这样一段:
惟日本宪法由于钦定,开章明义,首于天皇,而特权大权又多外记。匪特外记已也,即其未经外记之事,亦为天皇固有之权。今试就其外记者言之……凡此大权,皆为欧洲各国宪法所罕有,而日本学者尚谓有漏未规定时启疑问之端。中国制定宪法,于君主大权无妨援外记之法,详细规定,既免将来疑问之端,亦不致于开设国会时为法律所制限。
这个奏折反复提到“外记”一词,还出现“外记之法”的说法。那这个词是何意思,我猜测是达寿从日本人那边学来的一个新名词,用来与“内”对应,指的是“宪法条文以外的文字”。我们看“宪法大纲”就会发现,在大字体之外还有小字体写就的注释性文字,于是我认为小字体就是“外记”。故而,我在写博士后报告时就认为“宪法大纲”学了日本明治宪法的“外记法”,以加强君权。
后来我发现这个看法是完全错误的。在进行博士后研究时,我读的达寿奏折刊登于《政治官报》,但在研究清季制宪的时,读的是《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中的达寿奏折。细读了之后很吃惊,两个奏折版本大部分内容相同,但“外记”两个字都变成了“列记”,这是为何?据我考察,《档案史料》中的奏折录自《东方杂志》,我最后认为“外记”是错的,“列记”是对的。所以《钦定宪法大纲》并非依样画葫芦学日本,正文之下加注释的做法是中国的创造。我们可以看到,所有加注释的条文都是涉及“君上大权”的条文。这些加注释的条文都是防止臣民、议会侵夺“君上大权”。这个经历动摇了我对历史资料排序的认识。一般认为,史料可靠性以档案、官报、商业报刊的顺序依次递减。在我们找不到清宫档案的情况下,《政治官报》应该比《东方杂志》更权威,但这一次却非如此。这个经历使我认识到学无止境,追求史实的准确是没有止境的事。我写这本小书也是尽力遵循“言必有据”的原则,但仍恐有不准确之处,希望得到各位的批评指正。
评论与讨论
戴海斌(主持人,复旦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非常感谢彭老师的报告。彭老师在做这个研究之前,已经出版《清季宪政大辩论》、《清季宪政编查馆研究》两种专著,从在朝和在野两个角度对预备立宪作了考察。这本著作的问题更为聚焦,主要讨论1908-1911年清季制宪的过程。从后来视角往前看,可以理解为清政府“自改革”的最后尝试。现在我们都已经知道结果,清政府并没有能够挽救政治危机,在宪法颁布之前清王朝就覆灭了。重新检讨宪法的拟定过程,对于我们检讨清末政治的得失以及制宪在将来更长时段的影响是很有意义的。当代学者发现过一些清末的宪法草案,也引发了很多争议,但是很遗憾,我们始终没有见到《大清帝国宪法》的真面目。不过,虽然宪法“真面目”很重要,围绕制宪发生的各种故事也一样精彩。这本书从争夺“制宪权”的角度讲述了清季制宪方方面面的内容,包括李家驹、汪荣宝等制宪人物很多生动的面向。借用彭教授的话来讲,这本书是“寻找《大清帝国宪法》的历程”,同时“分享沿途的风景与感悟”。读彭教授的书,和听他的讲座感受类似,有文有质、文质彬彬,饶有趣味。他在学术写作和表达上,有丰富的个性,也很照顾到读者。这次讲座,我们有幸请到了在清末新政、立宪运动方面专深研究有几位专家,请他们发表高见。
尚小明(评论人,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彭剑教授所著《钦定、协定与民定:清季制宪研究》,是新近出版的一部很有特色的论著,我拜读之后,觉得这是迄今关于清季制宪最为详细、深入的研究著作之一。就在这部著作出版之前半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出版了大连外国语大学日本语学院崔学森副教授所著《清廷制宪与明治日本》。作者曾留学日本,精通日文,而后又在北大历史学系获得博士学位。他的书是由博士论文修改而成的,与彭剑教授的著作一样,也是从制宪角度研究这段历史的。但是,这两本书的写法有较大不同,可以互相参阅。具体到彭剑教授这本书,主要围绕钦定、协定与民定三个关键词布局谋篇,思路相当清晰。
先说钦定。晚清政治改革,从戊戌时期起,就以日本为最主要的学习对象。到了清末筹备立宪时期,清廷强调“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所以在制宪方面自然更加青睐赋予天皇极大权力的《大日本帝国宪法》。通过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以及汪大燮、于式枚、达寿等三大臣进一步赴英、德、日本考察宪政,清廷最终决定模仿日本,确定了钦定宪法这样一个原则,并且在1908年首先公布了《钦定宪法大纲》,作为将来进一步草拟宪法全文的依据。此后,在民间立宪派呼吁、国会请愿运动推动,以及一些督抚和王公支持下,清廷于1910年冬正式下旨派溥伦、载泽为纂拟宪法大臣,又于1911年春下旨派陈邦瑞、李家驹、汪荣宝协同纂拟,最终于1911年秋武昌起义爆发前拟成一部内容完整的《大清帝国宪法草案》。尽管这部宪法草案的全文至今下落不明,但透过《汪荣宝日记》,我们对它的大体构成是了解的,同时可以确认,钦定宪法原则在草拟这部宪法草案过程中得到了切实贯彻。对于制宪过程中的各种细节问题,彭剑教授在书中花了很多的篇幅来讨论,其中有许多分析非常精彩,可以说是整本著作中写作最成功的部分。
不过,对于清末制宪过程中,是否存在彭剑教授所说协定与民定阶段,我的看法不尽相同,下面略谈一二。
关于协定宪法,彭剑教授主要的依据是,武昌起义后资政院曾于10月27日议决“将宪法交院协赞”,并于10月29日上奏提出,而清廷于10月30日针对资政院的上奏,专门下了一道谕旨,令溥伦等“敬遵《钦定宪法大纲》,迅将宪法条文拟齐,交资政院详慎审议”。由此,彭剑教授认为,“长年以来,人民孜孜汲汲争取的参与制宪,终于有了结果。此前,清廷奉行真正钦定,即由君主大权独断独行制定宪法,完全不允许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民权的资政院置喙。经过努力,这种钦定终于被打破。”但细读史料,资政院所要求的是“协赞”宪法,而非“协定”宪法,彭剑教授书名中的“协定”二字并未见诸相关史料,与将该词与“钦定”、“民定”并列使用,很易让人理解为“协商制定”。但实际上,“协定”除了可以解释为“协商制定”外,还可以解释为“协助制定”,两者意思有很大的不同。资政院奏折中虽然有“宪法为君民共守之信条,宜于规定之始,诏进臣民商榷”之语,但当时的实际情况是,《大清帝国宪法草案》已经由汪荣宝等纂拟完成,资政院所要求的只是参与最后阶段的“审议”,并不是要从头开始“协商制定”宪法,故其奏折中又有“协赞在纂拟之后,钦定之前”之语。换言之,“协赞”其实等同于“协定”的第二种含义,即是“协助制定”,并不改变钦定原则。彭剑教授说资政院的策略是“在维护钦定的名义下打破钦定”,似有过度解释之嫌。这也就是说,从制宪权角度看,当时并不存在一个对等的协商制定阶段,而清廷给资政院的回复也仍然是“候朕钦定颁布”。彭剑教授书中说清廷居然“答应将宪法交该院协赞,使人民梦寐以求的制宪权得以实现,似乎是一个了不起的成就”,这个判断看起来有些过了。
至于民定宪法,彭剑教授书中指的是10月27日驻守滦州的第二十镇统制张绍曾等发动兵谏,提出政纲十二条,主张实行英国式君主立宪,并且于11月1日上奏,要求取消《钦定宪法大纲》,由议院制定宪法。资政院立刻于11月2日主要依据政纲十二条草拟了《重大宪法信条十九条》,清廷随后发布上谕,同意“所有大清帝国宪法,均著交资政院起草,奏请裁夺施行”。很快,资政院就于11月3日上奏十九信条。从制宪权角度讲,十九信条完全由资政院拟定,虽然上谕仍然有“奏请裁夺施行”之要求,不肯彻底放弃钦定,但根据十九信条第五条 “宪法由资政院起草议决,由皇帝颁布之”规定,只给清帝留下宪法颁布权,因此,十九信条从制定到颁布看起来已经没有钦定色彩。然而,能否由此说十九信条就是“民定”性质的宪法文件呢?恐怕还需要深入研究。最值得注意的是,资政院并非正式国会,它的成立,按清廷的设想,是为将来正式召开国会之预备。资政院议员分钦选、民选两种,各占一半,钦选议员绝大部分是各部院衙门官员,以及一些王公贵族,他们的身份主要是“官”,而非“民”,事实上,彭剑教授也注意到,资政院只是在“一定程度上代表民权”。从这个角度讲,虽然在具体拟定十九信条过程中,民选议员陈敬第等可能是更加重要的角色,但毕竟还有汪荣宝等重要的钦选议员的参与,投票表决也有钦选议员参加,因此,把资政院拟定十九信条视为“民定”宪法之举,仍不无可议。十九信条的拟定应该说是具有民定色彩的制宪行为,但还不能说完全是民定。
真正民定宪法性质文件的产生,当属12月3日独立各省都督府代表在武昌议定的《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尽管它还很不完善。在此之前,湖北军政府曾于11月9日颁布由宋教仁草拟的《中华民国鄂州临时约法草案》,有人称之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草案,但当时湖北军政府还没有被确认为临时中央政府,因此《鄂州约法》似乎只能算该军政府的临时大法。在此之后,南京临时参议院于1912年3月11日颁布《中华民国临时约法》,则属更加完整的民定宪法。《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规定实行总统制,主要仿照美国,《临时约法》规定实行责任内阁制,主要仿照法国。
总结来说,为了更加准确、深入理解清末制宪,我们不妨把视野稍稍放宽,将清末制宪与民初制宪联系起来考察。相关历史或许可以可分为三段来讲述:第一段为钦定宪法阶段,主要模仿日本式君主立宪,重点是《钦定宪法大纲》与《大清帝国宪法草案》的拟定;第二段为具有民定宪法色彩的制宪阶段,主要模仿英国式君主立宪或虚君共和,重点是《重大宪法信条十九条》的拟定及颁布;第三段是完全民定宪法阶段,主要模仿美国或法国式民主共和立宪,重点是《临时政府组织大纲》和《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三阶段演变的背后,则是清末民初中国政治的巨烈变动,特别是国体由君主专制转变到了民主共和。
尚小明编:《清末立宪运动史料丛刊·立宪团体》,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20年
严泉(评论人,上海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我主要研究北洋时期的制宪问题,当然也关注清末制宪,但是没有彭剑教授这样开展深入研究。彭教授的书我很认真地读了三遍,对于本书章节多是深有体会的。彭剑教授说他试图把学术问题表达地流畅一些。我觉得这个写作方式更贴近于一本读过的宋史研究著作:何冠环《宋初朋党与太平兴国三年进士》,这本书的正文很通俗,大量的考证和引用的文字都放在注释里,可读性非常强,建议彭教授可以读一读。
第二个我关心的问题是,在清末新政那几年,国内整体的宪法学研究水平如何?我们现在评价清末的立宪、民初的立宪,都是以当下的标准看待过去。而事实并非如此,我们应该回到历史过程当中。我期待彭剑教授在研究清末制宪时关注当时日本宪法学界的学术水准。制宪中的重要人物汪荣宝在清末、民初的法学界中皆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比如他在“天坛宪草”的起草会议中发言次数很多,法学水准也很高,所以汪荣宝的法学水平也是值得深入研究的。
从彭教授研究的意义和价值来讲,制宪是立宪最重要的环节,我们或许可以尝试通过制宪史的研究把对清末立宪的观察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如果能够通过研究制宪,对整个清末立宪的评价有所突破的话,那么这个研究会更好。比如过去对预备立宪的关注会考证立宪的过程,关注谘议局、资政院的实践,那时候预备立宪清单执行的情况如何?现在还缺乏一个详细的考证。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们可否对清末立宪的总体评价能否有所推进?我很期待这方面的研究能再上升一个高度。
第三点,在讨论对清末立宪的认识问题时,我们会注意到外来的影响,如对日本宪法的借鉴。日本自1889年颁布宪法起也开始了立宪的进程,我们是否可以将清末立宪与日本近代立宪的进程作一比较。我们知道,日本的大正民主阶段依然是试验阶段,最后还是流于失败。通过中日的比较研究,或许可以反观清末立宪效果究竟如何。
最后,资政院被彭教授归纳为“民定”,我觉得这一论断还是基本成立的。虽然资政院有钦定议员,但即使是英国也分为上下议院,总的来说下院的作用还是比较大的。辛亥革命前后,资政院中主要活跃的是民选议员。从这个角度讲,我觉得民选议员在资政院中还是居于主导地位的,我们不能用现在的代议制视角来看当时的准民选机构。辛亥革命之后无论是各省都督联合会还是南京临时参议院,从产生过程来讲都不是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很多都是由各省都督指定的,很大程度上是代表地方的。因为不符合选举程序,才出现了当时湖北认为南京临时参议院没有民选代表性的问题。从民选的程度来看,直到民初的第一届国会,其民选成分才明显超过资政院、南京临时参议院和北京临时参议院。所以我觉得资政院划分为“民定”还是合理的。
安东强(评论人,中山大学历史学系教授)
听了彭教授的讲座我感觉非常受益,刚才讲的几点我也是赞同的。这本书可读性确实很强,这在当下的史学读物中是罕见的,可见彭教授在这方面下了很多工夫。而且,彭教授拟定的各级标题相当用心,让我们看到他在写作时特别突出“论”的一面。当下很多考证著作的作者不愿意表露自己的想法,彭教授很清晰地表达了自己问题的产生和思考的过程,将这些内容都纳入了书的叙事,对于我们入手接触这样一个选题是很有意义的,对于年轻人来说也有别样的帮助。当然,年轻人倘若以这种方式写学位论文是不太合适的。这提醒我们反思研究成果呈现形式的问题,一本书的体例本身就是一个学术问题。
回到彭教授的主题上,我和彭教授在京都大学一起访学的时候曾同处一个工作室,有一天彭教授兴致冲冲地写了四个字“清季制宪”给我,问我是否可以作为书的题目。当时,我和他讨论了很多,交流了不少写作中的心得,可以说我是这本书成书过程中的一个早期聆听者,所以现在听来感觉很是亲切。
这本书背后隐藏的是清末中国一连串的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中国为何要制宪?中国从上古以来便有一套政治体制的逻辑结构,为何到了近代会选择以制宪的方式来解决政治危机?这一点还没有完全讨论清楚。第二点是谁来制宪?这是彭教授在书中讨论的。第三个是如何制宪?彭教授的书引起我们进一步讨论的是这几个问题,无论是朝野还是中外各方,大多也是围绕这几个层面的问题展开讨论的。
另外,为何历史教科书和革命史书写中会强调清朝“假立宪”?“假立宪”的问题自革命党时期就开始讨论了。彼时,立宪问题成为一个值得讨论的政治问题,很多群体所形成的叙事都把他们对清廷的批评作为一种观点和事实写进教科书。实际上,是否是“假立宪”关键涉及到上述三个问题,弄清楚这些问题我们才能讨论立宪是否为“假立宪”。宋教仁、孙中山讨论立宪时,总会一下子跳开了许多国内争议的问题,直接指责清廷没有立宪的资格,因为他们是要被打倒的,他们不可能懂宪法,不可能了解宪法背后的学理。刚才严泉老师提示我们关注当时的宪法知识情况。清末明确讨论宪法主要出现于庚子事变以后,但是这类讨论真正成为潮流来自于日俄战争的刺激。中国知识人如何能够在几年之内获取这些知识?
实际上,当时国内各方的宪法知识都处于“半桶水”的状态,梁启超就批评中国会因“半桶之立宪党”而亡国。那时的问题在于,什么是宪法、谁有资格立宪,人们在这些问题上皆未达成共识,各方分歧非常大,资政院里也争得很厉害,在关于宪法的学理、立宪程式、立宪资格、立宪缘由等方面亦存在很大的分歧,只是我们现在的研究者没有呈现出各个层面而已。所以我觉得彭教授的著作对于清末立宪的问题作了较为深入的讨论。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我最近写的文章就来自于与彭教授在京都讨论的结果。革命政府时期起草各种宪法性文件时,孙中山和宋教仁的观点有何区别?其分歧是否是总统制和责任内阁制的问题?这里涉及关于宪法、法律认知的问题,也是权力归属厘定的问题。我觉得这些问题未来我们还会陆续跟进,现在还未到可以下定论的时刻。以后,我们每年都可以这样讨论,或许可以把问题讨论清楚,这是一个值得未来做深做透的方向。
崔学森(与谈人,大连外国语大学日本语学院副教授)
我的研究和彭老师的研究比较接近,今天的收获非常大。针对刚才各位老师提到的一些小问题,我也想谈一谈自己的一点看法。
首先,关于严老师与彭老师讨论的清末中国学者的宪法学水平。保廷梁在日本出版过一本叫《大清宪法论》的书,我读过这本书,这本书是非常有创造性的。当时日本提出天皇主权说、天皇机关说等学说,而君权方面,保廷梁的书颇有理论创见,他提出了“国家主权说”(或曰“国权主权说”)的概念。可见清末留学日本的法政学生对西方和日本制宪的情况有比较好的把握。另一位值得关注的人是张伯烈,他在1909年前后草拟了一个宪法草案,这个草案也具有较高的水平。刚才彭老师在讲座中提到的,有一份民间的宪法草案被提交给清廷,这份草案也具有较高的水平。至于汪荣宝本人,他出生于学者之家,出国前就研究中国古代法律史,知识很渊博,在日本既学习历史,又学习法律,他对宪法、法理的理解是非常高的。清政府能找到汪荣宝来协定宪法应该说是非常合适的。
还有一个问题是,关于资政院的性质问题。我想从一个小点切入,资政院是否具备制宪权?我刚写的一篇论文就是讨论制宪权的,主要和卞修全先生在2000年写的关于资政院制宪活动的论文进行对话。卞先生认为清政府不断将制宪权让渡给资政院,我并不同意该观点,我的观点和彭老师很接近,认为清政府一直把持着制宪权,最后迫不得已才把这个权力转给资政院。事实上,资政院从最开始就是一个没有制宪权的机构,不仅最初制定的资政院院章中没有制宪权,即使在1910年修订的院章中亦无制宪权。虽然清政府有宪政编查馆,但清廷并没有让宪政编查馆、资政院来制宪,而是单独设立了一个班子来制宪。卞先生认为资政院的制宪权是清廷不断让渡的,但我觉得资政院的制宪权是他们不断争取来的。武昌起义前,资政院连上数道奏折,要求协赞,才最终获得制宪权。
还有一个是“协赞”的问题。倘若检索清末报刊,可以发现这个词出现率很高,但到民国就消失了,日本也有这样的情况,对此我曾经写过一篇论文,关注中日双方讨论“协赞”一词的问题。正如彭教授所言,“协赞”一定不等同于“协定”。毫无疑问明治宪法是一部钦定宪法,是一部“协赞而钦定”的宪法,因为天皇本人不可能拟定宪法,清朝皇帝也不可能直接参与拟定,需要委托一些人,而这些人就是“协赞”,可以理解为“协助而赞成”。所以说,制宪的灵魂人物还是皇帝。在日语中,“钦定”、“协定”和“民定”这些表述都有,但是在明治宪法中却未使用这些词,凡是使用与“协助”意思相关的词,都用的是“协赞”。如果看明治宪法的英文版,可以发现用的是“advice”,再加上“帮助制定”的含义,基本上就是“协定”的意思。不过,明治宪法的日文本和英文本不完全符合,这一点需要注意。
最后,我们能否从日本的角度来看清末立宪。我认为,立宪和制宪还是有很大的区别,我和彭老师的研究主要从制宪角度展开,我的博士后出站报告主要从日本政治家、法学家角度看清政府如何制宪,希望从外在角度看清末制宪的景象,明后年我的论著应该会推出,希望各位老师多多指教。
崔学森著:《清廷制宪与明治日本》,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20年
彭剑(主讲人,华中师范大学近代史研究所教授)
非常感谢大家到位的评议。有些问题我也比较难回应,比如尚老师所讲的“协定”和“民定”的过程问题,只能留待后日继续思考。我是直接把“协赞”和“协定”等同看待了。关于“民定”,我和严老师意见相似,觉得资政院虽然有钦选议员在内,但主要还是民选议员发挥作用。另外,尚老师提的建议很好,把清末、民初结合在一起观察可能会有更清晰的认识。
严老师的评议提醒我关注当时知识分子的宪法学水平,这个问题安老师也很关注。从我作为历史学者的感觉来看,我觉得时人的宪法学水平还是不错的,时人也有不少对于三权分立的探讨,这可能与当时世界范围内对宪政的反思有关。孙中山提出“五权宪法”就可能和他接触到西方宪法观念有关,北鬼三郎私下给大清制定宪法,曾提出“四权分立”的体制,说明当时宪法学是个颇受关注的知识领域。总体来说,我觉得这个问题是值得进一步探讨的。
另外,制宪史是否能对清季立宪的评价有突破,我觉得这个问题是值得进一步分析的。清政府在宪政改革方面的诚意是没有问题的,确立的是三权分立的君主立宪体制。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也应当看到清政府制宪有很重的私心,甚至有点违背立宪的原意。另外,将清末立宪与日本立宪作对比,有学者做过相关研究,但我感觉自己功力还不够。
在日本的时候,我记得与安老师一起爬京都“大文字山”时在讨论书稿的相关内容。安老师提到为何制宪、谁来制宪、如何制宪的问题。我主要探讨谁来制宪,如何制宪。关于为何制宪,这是需要未来探讨的问题。回到晚清,这个问题很有意思,有人觉得没必要制宪,因为中国自古以来就有礼制,礼就是根本大法。预备立宪时期的清廷觉得立宪国都有宪法,所以还是需要成文宪法的。以上就是我想要回应的一些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