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鞅是个中国历史上大名鼎鼎的人物。他这偌大名气,得自为秦孝公辅政,变法图强,获取成功,史称“商鞅变法”。不过这种种新兴的举措,都不是寻常小民想做就能做的事儿,得先有个与之相配的身份,你才配。
那么,商鞅是以什么身份参与秦国中枢政治的呢?这个事儿看起来好像很简单,但其实是很难说清的。至少以我之孤陋寡闻,到目前为止,还没看到有人把它讲述清楚;甚至绝大多数学人根本没有觉察到这还是个值得一提的事儿。
商鞅本姓公孙。因系卫国诸庶孽子,亦称“卫鞅”;死前两年的孝公二十二年被秦孝公封为列侯,因其封邑在商地,复名“商鞅”,号曰“商君”。所以不管是称呼他为“商鞅”,还是记述他作“商君”,都是所谓“史终言之”的用法,即以其最后的名号来作人身的称谓。
商鞅入秦,是在秦孝公元年,时值公元前361年。是年,孝公下令国中以求得贤臣,宣称“宾客群臣有能出奇计强秦者,吾且尊官,与之分土”。鞅闻令西行,以求显达富贵。实际上他也很快如愿以偿,达到了目的。不过福兮祸伏,乐极生悲。秦孝公死后,其子“惠文君”(他也就是后来妄自称王的秦惠文王)继位,因为商鞅执法严苛,跟他结过怨,这位“惠文君”甫一即位就抓捕商鞅,并且还以一种很残忍的处决方式“车裂”了他。这个时间,是在秦孝公二十四年,时值公元前338年(《史记》之《秦本纪》、《商君列传》)。
凤凰出版社影印宋刊十四行本《史记》
我在这里特别强调秦孝公二十四年这个年份,是因为《史记·商君列传》就在这一年间载有如下纪事:
商君相秦十年,宗室贵戚多怨望者。赵良见商君。商君曰:“鞅之得见也,从孟兰皋,今鞅请得交,可乎?”赵良曰:“仆弗敢愿也。孔丘有言曰:‘推贤而戴者进,聚不肖而王者退。’仆不肖,故不敢受命。仆闻之曰:‘非其位而居之曰贪位,非其名而有之曰贪名。’仆听君之义,则恐仆贪位贪名也,故不敢闻命。”商君:“曰子不说吾治秦与?”赵良曰:“反听之谓聪,内视之谓明,自胜之谓强。虞舜有言曰:‘自卑也尚矣。’君不若道虞舜之道,无为问仆矣。”商君曰:“始秦戎翟之教,父子无别,同室而居。今我更制其教,而为其男女之别,大筑冀阙,营如鲁卫矣。子观我治秦也,孰与五羖大夫贤?”赵良曰:“千羊之皮,不如一狐之掖;千人之诺诺,不如一士之谔谔。武王谔谔以昌,殷纣墨墨以亡。君若不非武王乎,则仆请终日正言而无诛,可乎?”……后五月而秦孝公卒,太子立。
即在同一年内五个月之后,孝公卒而其太子“惠文君”继位,商鞅随之被杀。这里商鞅对赵良所说“吾治秦”云云,自是就其“相秦”以来之政治作为而言,要不国家怎么轮得到他“治”。由此可以看出,所谓“商君相秦十年”,是讲商鞅在秦孝公去世之前的十年时间之内,一直持续坐着“相秦”的工作。
谈到商鞅“相秦”的“相”字,很多人、包括很多历史学人,可能很容易想到丞相。然而,商鞅并不是秦国的丞相,盖秦国的丞相始置于武王二年,亦即公元前309年(《史记·秦本纪》),在商鞅“相秦”的时候,这个诸侯国还没有丞相这个职位。
关于丞相这一官职的产生时间和它的早期形式及演进过程,是中国古代史上的一个重大问题,我拟另文述说,这里姑且置而不论。惟《史记·商君列传》此处这一“相”字不过犹如“宰相”之“相”,只是一个通行的泛称而已,并不是什么正式的官职称谓。如《韩非子·显学》云“明主之吏,宰相必起于州部,猛将必起于卒伍”;又如《庄子·盗跖》云“仲尼、墨翟穷为匹夫,今为宰相曰‘子行如仲尼、墨翟’,则变容易色称不足者,士诚贵也”,所说“宰相”,都是对朝堂之上那些掌权辅政高官的泛称,商鞅“相秦”之“相”,行的也就是这种“宰相”之职。
《史记·陈丞相世家》记载说:“里中社,平为宰,分肉食甚均。父老曰:‘善,陈孺子之为宰!’平曰:‘使平得宰天下,亦如是肉矣。’”所谓“宰天下”者应即古文献中“冢宰”、“太宰”之类的官职,而“宰相”一称之得名或即缘于陈平所说的语义——辅佐君主公平处置各方利益,即宋景公所说“宰相所与治国家也”(《吕氏春秋·季夏纪·制乐》)。当然实质上主要是维护君主的最高利益。
直到春秋时期,这种“相”一直是卿大夫之类贵族行使的职事,而进入战国时期以后,情况发生变化,开始由专职的行政官僚来行使相应的职权。这是中国古代行政运作制度的一项重大变化。商鞅就是在这一背景下入秦“相秦”的。
商鞅由卫国来到秦国,其身份只是一介平民。秦孝公元年入秦之后,第二年,昭告天下想要发奋图强的秦孝公,即蒙“天子致胙”,也就是周天子显王把供奉给先祖先王的祭肉分出一部分来赏赐给他。这是一项殊荣,给了秦孝公很大一个面子。原因,当然是秦国咄咄逼人的争霸态势。再下一年,也就是秦孝公三年,亦即公元前359年,孝公听取商鞅的建议,“变法修刑,内务耕稼,外劝战死之赏罚”(《史记·秦本纪》),全面进入了变法图强的历程。
在这里,我想顺便郑重指出,这也就是所谓“商鞅变法”正式展开的一年,现在中国一些通行的历史教科书,相信杨宽先生的看法(说见杨宽《战国史》),把“商鞅变法”的开始时间定在公元前356年,亦即秦孝公六年,可这并不合理。
《史记·商君列传》记述说,就在这一年商定变法改革的过程中,由于高度认可商鞅的提议,“孝公曰:‘善。’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单纯依据这样的记载,稍后正式发布的变法令似乎是商鞅以左庶长身份制定出来之后才被颁行的;至少绝大多数不人都会做出这样的解读。
在此需要清楚说明的是,这个“左庶长”并不是什么行政官职,而是一个爵号,是秦汉二十等爵制中第十等爵位的名号(《汉书·百官公卿表上》)。明此可知,秦孝公是在给卫鞅颁爵,而不是授官。这一举措的历史涵义,容下文再予叙说,这里暂且按下不表。
然而《史记·秦本纪》载述秦孝公“以卫鞅为左庶长”的时间,与《史记·商君列传》不同,乃是在孝公三年所记变法事宜下叙及变法的后续影响时讲到:“卒用商鞅之法,百姓苦之;居三年,百姓便之。乃拜鞅为左庶长。”即谓在“商鞅变法”三年之后,他才获得左庶长的身份。若是从启动变法的孝公三年开始,足足“居三年”之后,就是秦孝公六年,亦即公元前356年;若是把启动变法的孝公三年就算作变法一年,这样至所谓“居三年”之时,就是秦孝公五年,即公元前357年。
大多数读书人对此并不深究,往往泛泛依据《商君列传》的孝公三年说叙事立论,而经过严谨考辨仍相信此说者,当以《资治通鉴》最有代表性(宋司马光《资治通鉴》卷二周显王十年)。不过也还另有人依从《秦本纪》,采用孝公五年说,譬如清人梁玉绳,还有王念孙,就都是这样(梁玉绳《史记志疑》卷二九。王念孙《读书杂志》之《战国策》卷一“八年”条)。那么,究竟哪一种说法对呢?
我们大家阅读《史记》,一定首先要对它的著述体例有所了解。《太史公书》叙述史事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在不同篇章之间,刻意采用详略互见的笔法,错综为文。这样,既使得行文有曲折回环之妙,也更能合理地安排其本纪、列传、世家和书、表各种不同构件的内容,令其发挥最佳的效益。
《史记》的本纪,直接承自《春秋》等早期编年体史书,重在以编年的形式和简明扼要的文字载述重大史事的梗概,是这部史书纪事的大纲和主干;列传则是通过相关的代表性人物,来比较详细地记述史事的细节,是这部史书纪事的分支和枝叶。
关于“商鞅变法”以及商鞅其人的记载,主要分见于《秦本纪》和《商君列传》两处。本纪既然是纪事的主干,便只能记其略,但对事件发生的时间,要尽可能清楚准确,故其系年的准确性往往会高于列传;列传是《史记》纪事的枝叶,因而需要不厌其详,多载述细节,但在叙事过程中,文字往往前后交错,缤纷多彩。
基于这一文献学背景来揣摩《商君列传》和《秦本纪》这一纪事歧异,窃以为商鞅为左庶长还是应当以《史记·秦本纪》载述的时间为准。仔细审度《秦本纪》的纪事可以看到,其“拜鞅为左庶长”云云,是严格依照时间的先后次序写入书中的,即前面先说秦孝公三年,“卒用商鞅之法,百姓苦之”;继之复云“居三年,百姓便之”,亦即施行至孝公五年(含始行变法的孝公三年在内)或六年(不含始行变法的孝公三年),遵行新法的百姓已经感到它的便利(真实情况是否如此那是另一回事儿),于是秦孝公“乃拜鞅为左庶长”。 《史记·秦本纪》紧接下来的纪事,是“(孝公)七年,与魏惠王会杜平”。由三年,到五年或六年,再到七年,太史公依次编排下来,文字顺畅得很,而商鞅在献策见有成效之后再被授予左庶长之位,因功受爵,也很合乎情理。简单地说,商鞅受爵左庶长,应当是在秦孝公五年或六年这两年间内。
相比之下,《史记·商君列传》秦孝公“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的记述,并不准确。
《史记·秦本纪》在“卒用商鞅之法,百姓苦之;居三年,百姓便之。乃拜鞅为左庶长”云云句下,紧接着,加了这么一句注释性的话:“其事在《商君》语中。”这也就是说:要想了解此事更多的细节,请看《商君列传》的记述。具体到商鞅受爵左庶长的时间这一问题上来说,这等于是在说:至变法令行用三年之后,因为变法之举得到百姓的认可,获得成功,于是秦孝公给商鞅颁授左庶长爵位,以示激励。在这一前提之下,读者再去阅读《商君列传》中那些相关的细节。
这样我们也就很容易理解,《史记·商君列传》中“孝公曰:‘善。’以卫鞅为左庶长,卒定变法之令”的说法,并没有严格依照时间顺序来表述“卫鞅为左庶长”的时间,因为这在《秦本纪》中业已做过清楚的说明,司马迁在这里只是指明商鞅为左庶长同他进献变法之策的关系而已,相当于在“孝公曰:‘善。’”句后加个括号,附注云“于是以卫鞅为左庶长”的意思,而这同《史记·秦本纪》相参证,正很好地体现出《太史公书》彼此互见的笔法。
好了,现在进入我们论述的主题,即“商君相秦十年”这一问题。由秦孝公二十四年亦即公元前338年向前逆推十年,为秦孝公十四年,即公元前348年。这一年,秦国并没有发生什么同商鞅本人直接相关的重大事件,《史记·秦本纪》只有“初为赋”一项记载,而在《商鞅列传》里我们也看不到商鞅的身份在这一年发生了什么变化。所以,“商君相秦十年”这一记载显得有些不可思议,或许存在某种讹误。
明末汲古阁刻本《史记索隐》
唐人司马贞在《史记索隐》中对“商君相秦十年”句加有如下注释:
《战国策》云孝公行商君法十八年而死,与此文不同者。按此直云“相秦十年”耳,而《战国策》乃云“行商君法十八年”,盖连其未作相之年耳。
司马贞这种调和其事的做法,看似简单地解决了问题,并且在很大程度上还得到清代著名学者王念孙的认同(王念孙《读书杂志》之《战国策》卷一“八年”条),可实际上却是回避了任何深入的探讨。
“相秦十年”讲不通,而司马贞对《战国策》“孝公行商君法十八年而死”的解释更为不通。盖《战国策》这种纵横家的游说之词,其主旨在于拿事儿说事儿,而不是忠实地记述史事,故书中对时间、年岁等项内容同实际的情况往往会有所出入,不必都当真事儿来看。孝公三年始变法图强,这在《秦本纪》和《商君列传》中都有清楚记载,而由秦孝公故世之时上推一十八年,为秦孝公六年,并不是实际发生此事的秦孝公三年。所以,《战国策》的说法是完全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即使是“连其未作相之年”来数算,也完全不对头。
民国学者沈家本考述《战国策》这一记载说:“鞅变法始于孝公三年,至二十四年孝公卒,凡二十二年,《国策》所言十八年实误。”(沈家本《诸史琐言》卷三)沈氏谓“《国策》所言十八年实误”,斯乃得之,不过他以秦孝公变法的起始时间作为数算商鞅“相秦”之事的起点,这种做法却并不一定合理。
清人梁玉绳考辨商鞅“相秦”十年之事,起算的时间,与沈家本不同:
十年误。鞅以孝公元年入秦,三年变法,五年为左庶长,十年为大良造,二十二年封商君,二十四年孝公卒,鞅死。则十年以何者为始?《索隐》引《秦策》作十八年亦不合。……疑当作“二十年”,自为左庶长数之也。(梁玉绳《史记志疑》卷二九)
梁玉绳以为商鞅为左庶长事在秦孝公五年,是依据《史记·秦本纪》的记载所做的裁断,其合理性前文已有说明,此不赘述。在这里,梁氏推测商鞅“相秦”之“十年”为“二十年”的讹误,且谓应当“自为左庶长数之”,亦即应当从秦孝公五年算起,这些都是很有见地的看法。盖古书之“二十”或书作“廿”字者,都很容易泐损讹变为“十”,而“二十”这个数目正符合从秦孝公五年到二十四年这个时间段落的长度(含商鞅始为左庶长的秦孝公五年在内)。
左庶长这个爵位虽然不是很高,但毕竟不同于商鞅初入秦国的白丁身份,已与前文所说“卿大夫”之“卿” 大体相当(依杨宽《战国史》说)。“相”或“宰相”在当时虽然还不是什么正式的官职,只能看作是一种行使相应职权的身份,但要想获得这种身份认可,还是需要具备某种社会地位——这就是旧时沿袭下来的贵族名号,故商鞅得先有左庶长之爵方可正式“相秦”。
后来在秦孝公十年,商鞅又因军功等进而获取大良造爵位(秦汉第十六等爵,又名“大上造”,见司马贞《史记索隐》);孝公二十二年,复进爵最高爵位、第二十等爵彻侯(《史记·秦本纪》。附案“彻侯”后来因避汉武帝名讳改称“通侯”,亦名“列侯”)。然而,始终也没有委任给他“丞相”之类的官职,只是以这些爵位作为资本来“相秦”而已。
不过若是进一步思考这一问题,《战国策》谓秦孝公行商君法十八年而死的说法,也不容轻忽放过。此说见于《战国策·秦策一》,原文为:
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孝公行之十八年,疾且不起,欲传商君,辞不受。
这里“十八年”的“十”字,通行本无之,但南宋姚宏校定本注云一别本有之(见《中华再造善本》丛书影印国家图书馆藏宋绍兴刻姚宏校订本《战国策》卷三),前述唐人司马贞所见之本正是如此。
《中华再造善本》丛书影印国家图书馆藏宋绍兴刻姚宏校订本《战国策》
又《韩非子·和氏》亦述及秦孝公施行商君之法的年数:
商君教秦孝公以连什伍,设告坐之过,燔诗书而明法令,塞私门之请而遂公家之劳,禁游宦之民而显耕战之士。孝公行之,主以尊安,国以富强,八年而薨。
清人王先慎校云:“《国策》‘孝公行商君法十八年而死’。《史记》‘商君相秦十年’,《索隐》云‘《国策》盖连其未作相之年说也’。案此作‘八年’与《史记》《国策》皆不合,疑‘八’上夺‘十’字。”(王先慎《韩非子集解》卷四)几处记载,相互参证,这自然是合乎情理的判断:即《韩非子·和氏》的原本,也应当是讲秦孝公行商君之法十八年而身亡。可见这应该是战国中期以后广泛流行于世的说法。
像《韩非子》这样的子书,虽然不像《战国策》那样叙事往往严重失实,但同样旨在说理,纪事的准确性也不能同《史记》这类史书相比。
前已述及,商鞅变法始自秦孝公三年,这在《史记》当中有非常明确的记载,是不容否定的事实。但在另一方面,《战国策》和《韩非子》的说法既已广泛流行于世,虽然并不符合实际,也应当语出有因。
若是变换一个视角,把这十八年看作是商鞅受爵左庶长之后“相秦”以来的年数,再采用孝公六年商鞅受爵左庶长之说,那么,从秦孝公六年亦即公元前356年起算,到孝公去世的秦孝公二十四年,亦即公元前338年,前后正好满一十八年。这样看来,《战国策》和《韩非子》讲的都应该是商鞅“相秦”以后施行新法的年数。
了解这一情况之后,我想有理由认定,《史记·商君列传》“商君相秦十年”的“十年”也应该是“十八年”的脱误,而不是梁玉绳所推测的“二十年”的讹变,即今本《史记》在流传过程中夺落一个“八”字。只是这一脱误由来已久,在北宋人苏辙改编《史记》撰著的《古史》一书当中,就已然如此(《古史·商君列传》)。反过来看,商鞅“相秦”的起始时间,也更应该定在孝公六年。
按照以上分析,今中华书局新点校本《史记·商君列传》“商君相秦十年”的“十年”,理应订正为“十八年”;至少应当添加一条校勘记,以事说明。
与此相关的是,《史记·商君列传》在记述商鞅变法的社会接受状况时写道:
行之十年,秦民大悦,道不拾遗,山无盗贼,家给人足。……于是以鞅为大良造。将兵围魏安邑,降之。居三年,作为筑冀阙、宫廷于咸阳,秦自雍徙都之。
沈家本就此“行之十年”之“十”字考述说:
“十”乃“七”之讹也。《秦纪》卫鞅变法在孝公三年,筑冀阙在十二年。此下文云“居三年,筑冀阙”,十二年前去二,后去三,却得七年。(沈家本《诸史琐言》卷三)
“十”、“七”二字在秦汉间字形相近,颇易互讹,沈氏所说信而可从,故今中华书局新点校本《史记》此处“十”字当订正为“七”。
最后,需要稍加说明的是,《史记·商君列传》所记“行之十(七)年,秦民大悦”,同前面提到的《史记·秦本纪》“卒用商鞅之法,百姓苦之;居三年,百姓便之”那段话,文句虽颇有相通相近之处,但二者谈的不是同一码事儿。前者是讲商鞅受爵左庶长的条件,后者是讲他受爵大良造的背景,各有各的叙事缘由,所以才会有“三年”与“七年”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