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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读瞿同祖:论“理论化史学”之价值

瞿同祖是20世纪卓越的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在西方汉学界颇有声誉。其著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清代地方政府》一版再版,可谓经典。

瞿同祖是20世纪卓越的社会学家和历史学家,在西方汉学界颇有声誉。其著作《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清代地方政府》一版再版,可谓经典。本期私家历史特邀四位学者“重读瞿同祖”,与读者分享他们的学术思考。

第一次读瞿同祖先生的著作,大概是十五年前,就读法学院一年级的时候。当时被各种关于美国法律系统的必修课折磨得相当烦躁,于是决定利用课余时间系统读一读中国法律史相关的学术著作,权当给自己换换脑子,却不知由此就逐步走上了法律史研究这条“不归路”。向耶鲁历史系几位相熟的老教授请教后,整理出一份三十本书的书目,其中包含了中、美、日三国学者的著作,大多数是八十年代之后的著作,有不少问题相对比较集中的专著,也有一些综述、通史类型的书。

十几本书读下来后,对中国法律史的源流与演变方向有了一些大致的了解,但依然觉得有些隔靴搔痒之惑。各种基本史实摆在一起,但对于历代法律体系的核心内部逻辑却始终不得要领。直到翻开瞿先生的《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一书,才第一次有了豁然贯通之感,思维一下变得清晰且有条理。事后反思时,往往会觉得当时那种兴奋多少有些虚妄:以现代学术的眼光去看,瞿书有各种实证层面的漏洞。其关于“法律儒家化”的核心观点虽然依然重要,也依然主流,但很少有领域内的专业学者会视瞿书为这一论点的权威性论证,而更多地视它为概论点的早期提倡者。话虽如此,每每想起那个秋末冬初的下午时——想起耶鲁图书馆馆藏的那本略微泛黄的老书,想起藏书室里时起时伏的机器噪音以及从彩绘玻璃窗里透进来的夕阳——依然会有些不由自主的向往之情。那样充实的阅读体验在之后十五年的学术生涯里并不多。

瞿同祖的书,我一共读过三本:《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清代地方政府》以及2012年由上海人民出版社重印的《中国封建社会》。其中除了《清代地方政府》还偶尔会引用一二,另两本已被我放置多年。以如今的学术眼光,自然能看出这些书的史料选择与论证方式中存在各种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已被学界近几十年的发展所遗弃,但它们所体现的学术眼界与思维强度依然令人佩服,甚至强于近些年出版的绝大部分相关著作。尤其重要的是,瞿老对体系性思维的执着恰恰是当下的史学界,不论中西,所极为欠缺的。如不能在短期之内重新拾起,则必然导致人文社科整体知识水平的退步。

《中国封建社会》,瞿同祖著,世纪文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中国封建社会》,瞿同祖著,世纪文景·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

瞿同祖虽然一生致力于研究历史现象,但其教育背景却是社会学的。瞿老于1934、1936两年分获燕京大学的社会学学士、硕士学位,师从吴文藻,与费孝通、林耀华、黄迪属同科同门。至于史学功底,则有很多是家学。其父瞿宣颖是民国时期相当著名的文学家与史学家,而其祖瞿鸿禨则为光绪年间的军机大臣。瞿老暮年时回望,谈及年轻时所受的学术影响,在师门之外,所列举的多是各色社会学与人类学学者,如路易斯·亨利·摩尔根、罗伯特·哈利·罗维、罗伯特·莫里森·麦克伊夫等,而较少谈及史学研究者。终其一生,老先生对自己的学术定位似乎都更多是从社会理论出发的。

这样的学术定位很有助于理解瞿老在著作中所体现的问题意识与思维方法。不论是《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还是《清代地方政府》,都极为重视对历史的宏观理解以及体系性整合。前者,如瞿老自己所言,所着重的并非对于历朝法律体制的独立描述,而是对于“中国法律的本质”以及“法律的精神”的整体性论述。从这个角度去看,《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的字里行间往往能读出一些类似于韦伯的思维方式来。同样,《清代地方政府》也试图对清代的地方政治进行某种根本功能层面的定性:中央对于地方以定额化财政为主体的弱管控,地方政府极为有限的财力与强制力,地方官员与士绅阶层的互相依赖与利用,等等。各个行为元素之间互为因果,存在极为清晰的制度逻辑,从而形成一套完整且稳定的政治体系。瞿老并非不知道这样的体系化论述所必然带来的实证问题,但相比于谨小慎微的史实罗列,他始终更愿意将自己的精力投入到某种历史社会理想型的建构中,为后人提供纲领层面的指引,影响他们的根本思维模式而非具体知识吸收。

当然,这样宏大且系统化的学术格局在二十世纪前半段的中西学界并不是特别少见,甚至能称得上是当时的一种主流学风,但相比于很多其他“体系建构者”,瞿同祖所搭建的体系颇有其独特的弹性与多样性。《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书中的体系是围绕文化/意识形态/宗教这一“软维度”搭建起来的,但又不像二十世纪前中期常见的“文化论”著作那样肆无忌惮地全面铺开:瞿老并未试图将“儒家化”这一概念强行灌输进中国法律体系的所有方面之中,也并没有试图将中国法律精英的一切行为都打上某种“儒家”烙印。换言之,他对文化概念的运用是相当克制,甚至是狭窄的,基本局限在各种社会等级与组织观念之中,而这与“人类的一切社会行为都是文化产物”这种在当时(甚至是在当下的某些社会科学分支里)比较常见的“大文化理论”大相径庭。在这种理论框架里,儒家文化被解释为一套具体的规范,以“尊尊亲亲”等一系列组织性理念为核心,适用于一部分社会行为,而非全部。

《清代地方政府》所构建的体系又与《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不同,更多的在走一条偏功能主义的分析途径。在这种体系里,中央官员、地方官员、乃至乡绅与各家族的领袖都在一定的制度框架下进行着比较理性的互动:中央不愿意正式分权给地方,但又需要在维持社会稳定的前提下保证税收;地方官员所能调动的行政与经济资源因此非常有限,但又需要达成中央派给自己的基本财政与治理任务;地方社会由此获得了一定程度的自我治理权限,并与地方官员形成了比较稳定的共生关系。一整套政治逻辑在瞿同祖的笔下井井有条地展现,使读者得以深刻地理解清代地方治理体制为何能在极其严苛的资源局限内稳定地运转了两个半世纪之久。瞿老在这本书中并没有特别强调文化体系的作用,而更多地将篇幅投入到一种近乎于政治经济学的系统分析中。功能主义分析与文化理论分析在同一学者的不同著作中分别得到深刻运用,这在近一百多年的中国历史研究中是极其少见的。

这样的理论化学术视野对于当下的历史研究依然有很强的借鉴价值。自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后,历史学内部的学术研究,无论是在海外还是在中国,都已经越发地“去理论化”:强调理论滤镜对史实与史料解读的各种害处,而追求某种比较“纯粹”的历史还原与叙述。在这种思路里,理论体系的建构只会干扰真正的历史研究,阻碍客观叙事的形成。与此同时,历史叙述的维度逐渐从宏观降到微观,从高层政治降到基层社会。新一代的历史学者们不遗余力地质疑传统的主流叙事,批判其各种来源于政治、文化、种族、或性别因素的偏见,并试图重新正视那些被传统史学所遗弃的边缘人群或边缘事件。

这种新思潮自然有其巨大的学术价值,但也同样带来了很多新问题:“新史学”在成功地打破那些陈旧且充满偏见与盲区的既有范式之后,却出于某种对于理论建构的本能恐惧,并没有成功地建构起自己的新范式,而更多地停留在批判层面上。在这种环境下,学者们出于趋利避害的本能,越来越多地回避了“历史重要性”与“因果”这种传统的分析命题,其中又以对后者的摒弃尤为全面彻底。“因果”这一概念天然具备一定的理论维度:无某种认知学与形而上学的前提假设,则无从谈事物之间的“因果”,而这恰恰是现代史学所不愿意去面对的。其后果就是,虽然新史料与新事实如雨后春笋般不断涌现,但却鲜少有人能将它们的重要性与历史意义完全说清楚,更无法将它们与传统历史叙事之间的关系说清楚:是应该将前者加入到后者当中,还是应该尽量用前者取代后者?假如应该加入,又应该以何种逻辑去捋清两者之间的主次与前后?随着史学界开始回避理论分析,这些问题都变得难以回答,以至于历史叙事的维度越降越低,越来越“碎片化”,再也难以成功地回到宏观层面上去。

其实如果仔细想一想,会发现“批判传统主流叙事”与“去理论化”这两种思潮不但不是必然地捆绑在一起的,甚至还是互相干扰乃至互相矛盾的。如上所述,“去理论化”潮流使得宏观历史叙事的构建愈发艰难,而与此同时,人类社会对于宏观历史叙事的需求——纯认知层面的需求、知识人群的心理需求、现代国家的政治需求——都并没有任何降低,甚至还有所增强。如果“新史学”无法满足这种需求,就等于在变相地为那些似乎已经被历史学界抛弃了的传统历史叙事强行续命:虽然历史研究者们一次又一次地“杀死了”各种不够客观严谨的传统叙事,但又不得不看着它们一次又一次地在公共知识领域或者其他社会科学领域“诈尸”或死灰复燃。如果真的想彻底埋葬这些陈旧叙事,那么就一定要拿出能在各个层面上取代它们的新型叙事,尤其是在宏观层面上,而这和史学界当下的“去理论化”趋势实际上是非常矛盾的。

真要追究起来的话,史学界的“去理论化”趋势并不是完全独立自主的方法论选择,而很大程度上来源于某种负面的门户之见:随着各个社会科学学科在二十世纪的兴起,史学研究的传统疆域受到了侵略,因此需要重新思考自己的学术定位。换言之,在“经济史”“历史社会学”“历史政治学”各行其道的当下,传统史学的学术价值从哪里来?面对这种挑战,史学界本来有两条道路可选:一种以扩张为主基调,强调史学在理论层面的兼容并包,并鼓励新一辈历史研究者们广纳各个学科的理论工具,在尊重史料的大前提下进行整合。另一种以收缩为主基调,强调史学的某种“纯粹性”与“去理论化”,由此得以划分史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边界。

在这两条道路之间,后一条无疑更容易走,但也同时带来了各种弊病。除了上面所讨论的那些宏观叙事层面上的局限性之外,如果要在围观的认知论层面上较真的话,完全“去理论化”的史料分析方法是否真的存在都是非常值得怀疑的:任何史料分析工作是否必然建立在某种前缀理论假设之上?如果是,那么“去理论化”的历史研究是否只是在掩耳盗铃?既然理论假设是不可避免的,是不是应该起码做足自我反省的功夫,将自己的理论假设开诚布公地呈之于人?相比之下,前一条路线虽然艰险重重,甚至有些不近人情地要求史学研究者们成为社科理论层面的全才,但风险与机遇并存,它也同样包含着极大的潜在学术价值。遗憾的是,现代史学舍难而求易,由此一步步将自己边缘化了。

时至今日,这些著作依然是中国史领域内将(以当时的标准看)严谨的史料分析与系统的理论思考进行良性结合的典范。即使是和其他社会科学学科内部进行的历史研究相比,它们也依然具有一些相当少见的理论优势:不拘泥于单一的理论范式,而试图在不同的行为理论模型之间寻找最符合史实的平衡点。如前所述,瞿老在书中既展示了严肃的理性功能主义分析能力,又展示了宏大的文化视野,并熟练地游移于两种截然不同的理论范式之间。相比之下,不论是主流的经济学/政治经济学理论还是社会学/文化人类学,都往往失之单调,失之绝对,缺乏真正的跨学科性。

在拓展和收缩两种方法路线之间,瞿同祖坚定地选择了前者,并为后世的史学研究者们充分展示了这一路线的绝大潜力。《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与《清代地方政府》出版大半个世纪之后,依然足以在思想性层面为吾辈楷模。史学界在“去理论化”道路上已经走了几十年,其弊病越来越明显,甚至拉低了学界整体的心气与眼界。如能借着“重读瞿同祖”这一契机重新振作,重新摸索“拓展性”的历史研究路线,那么亡羊补牢,犹未晚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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