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清代地方政府》是著名历史学家、社会学家瞿同祖先生的代表作,也是他于学术巅峰时期用英文撰写的一部经典之作。该书由哈佛大学出版社1962年首版,为瞿同祖在世界范围内赢得了巨大声誉。
民间有言“天高皇帝远”,学术界也有个论题是“皇权不下县”,作为最小行政单元的清代州县级地方政府,直接与普通百姓打交道,其重要性不言而喻。《清代地方政府》一书的写作目的就是描述、分析和诠释清代州县级地方政府的结构与运作。本文摘自该书,讨论的是清代士绅阶层在地方权力格局中的地位和作用。澎湃新闻经新星出版社授权发布。
我们已经看到,清代的州县官府将一切有关公众福祉之事——福利、风俗、道德、教育、农业等——都视为自己职权范围内的事。这些被中国人视为官府“管理”范围内的事务中,有许多在别的社会里是当作民间社会事务的。当然,政府并不是同等地执行它的所有职责。在政府不能或不便履行某些职能时,就会由当地士绅来履行。我们将会看到:在地方政府和士绅之间有一个传统的职能分工。士绅对于实现政府的某些目标来说,实际上是不可或缺的。
士绅是与地方政府共同管理当地事务的地方精英。与地方政府所具有的正式权力相比,他们属于非正式权力。两个群体相互依存,又各自以不同方式行使着自己的权力。两种形式的权力相互作用,形成了二者既协调合作又相互矛盾的关系格局。
中国士绅的一个重要特点是:他们是唯一能合法地代表当地居民社群与官吏共商地方事务、参与治理过程的群体。这一特权从未扩展到其他任何社群和组织。商业行会就无足够力量在有关地方公益问题上发表意见,遑论参与治理过程了。实际上,除了少数富人,如经营盐业的富商之外,商人阶层不会被政府官员以礼相待,也无法接近他们。商人对当权者最强烈的抵制办法就是罢市。一直到19世纪后半叶,商人才被允许与士绅一道讨论本地事务(此后士绅与商人合称“绅商”)。但他们仍处于士绅的主导之下,从未成为一个独立的权力群体。因此,很长一段时间内,除发生叛乱或其他难以维持现状的危机时期以外,士绅的领导地位和权力从未受到过挑战。
从士绅和官吏隶属于同一群体(都是官僚群体的实际成员或候补成员)这一意义上讲,他们的权力直接源于传统的政治秩序。
因此,尽管有正式权力和非正式权力的差别,实际上是同一个权力群体在控制社会。这个权力群体在公共领域表现为官吏,在私人领域表现为士绅。结果是,政治性基本权力就是政治中的主控权力。而且,只有那些实际或潜在拥有权力的人才可以进入精英阶层,得以参与治理活动。
借用于英国历史的“gentry”(绅士)一词,在中文的意义上使用时,曾造成很大的混淆和争议。中国不同时代的士绅构成差异,更加重了混淆程度。
早期中文名词——“缙绅”,可以追溯至秦汉以前,它只是“官员”的同义词。“绅士”或“绅衿”名词在明清时期广泛使用,预示着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功名持有者(“士”或“衿”)群体的出现。清政府沿袭了明朝的科举制度和士绅结构。
在考察士绅群体构成的演进时,如果不联系特定历史时期来讨论中国士绅,就易导致误解。在这里,我们只将注意力集中在清朝的士绅阶层。由于在英文中找不到对应词,所以或使用中文“士绅”原词本身,或将中国的这个阶层称为“地方精英”(local elite)——意指一种凭借非正式权力控制地方事务的权力群体——会更加妥当些。尽管“local elite”可能会显得含义过于宽泛,但却不像“gentry”一词那样容易引起错误联想。但是,为了避免因新名词介入而引起的进一步的混淆,我仍沿用普遍接受的“gentry”一词,以强调中国士绅相当一致的特征。
中国士绅的特权地位,并不纯粹取决于经济基础。士绅的成员身份,并不像有些学者推测的那样来自财富或拥有土地。无疑,在财富和士绅成员身份之间有着密切关联,财富的重要性不容忽视。拥有财富,使人有足够的闲暇接受参加科举考试所必需的教育。若没有一定数量的财富,士绅也不可能维持独有的生活方式。然而,具备进入特权阶层的条件,与特权身份实际获得,二者之间是有差距的。财富和田产本身,不是士绅身份的充分条件。庶民地主,不论拥有多少土地,也不属于士绅群体。只有在向政府购买官衔或学衔(国子监学生身份,即监生)成为可能时,财富和身份之间的联系才可能最紧密。售卖官爵功名是清朝时的普遍做法,特别是在19世纪危急局势迫使朝廷寻求额外收入之时。这是唯一绕过科举考试、将财富直接转化为地位的情形。但是不捐买官爵和功名的地主、商人仍然是庶民。
另一方面,任何有功名或得到官方委任的人,无论是否有田产,也可以马上跻身士绅之列。有些贫穷的“生员”(即拥有最低一级功名的人)全无半点田产,仅依靠其廪膳、束脩或其他职业收入糊口。最贫穷者,在饥荒时甚至要向政府申领救济。于是,有财产的和没有财产的,同属一个身份群体。尽管大多数士绅成员确实拥有财产,特别是土地,但人们却忽视了一点,即许多士绅像《儒林外史》所描述,是在取得士绅身份后才获得土地的。在这些情况下,田产是身份的结果,而不是身份的原因。所有这些因素将证明:虽然田产与士绅身份有紧密联系,但若把地主都说成是士绅,显然是混淆不清,有误导性的。
注意这一点也特别重要:尽管儒生与士绅有一定程度的身份交叉,但两者间存在着一种差别。教育通常是成为士绅的先决条件,但是仅凭教育并不能使一个人自动成为士绅。要取得这一身份,就必须通过文武科举考试。举例而言,经州县官或知府主持的“县试”或“府试”考试合格的“童生”,只有在通过了省学政主持的“院试”,取得初级功名(生员)和官学正式学生身份后,才能跻身于士绅阶层。有些非常博学的学者,因为没通过科考或拒绝应试而终身未能成为士绅,这些人被称为布衣。另一方面,没有学问的人,却可以通过捐买功名或官爵成为士绅。
那么什么是跻身士绅群体的资格呢?答案要到政治秩序中去寻求。也就是说,士绅身份以官宦身份或仕宦资格的取得为前提或基础。清朝的士绅阶层,正如正式流行的法定概念所揭示的那样,是由两个群体组成的:(1)官员:包括现职、休致、罢黜官员,其中包括捐买官衔和官阶的;(2)有功名(或学衔)者:包括文武进士(具有第三级功名者,即通过殿试的人);文武举人(具有第二级功名者,即通过各省乡试的人);贡生(地方官学生考选贡入国子监肄业者,包括捐买此衔者);监生(国子监学生,包括捐买监生资格者);文武生员(官学学生,第一级功名获得者,通常称为秀才)。
这两个群体构成士绅阶级,通称为“绅士”或“绅衿”。但是,在士绅内部,正如《宪纲册》(政府基本要素登记册,由州县官为其上级官员准备的一种记录)和其他登列士绅姓名的官方记录中所显示的,“绅”和“士”(或“衿”)是有区别的。“绅”仅指政府官员(第一群体),而“士”仅指有功名或学衔而又尚未入仕者(第二群体)。换句话说,在官吏和非官吏之间有差异。这种差异,相应地,可以称作“官绅”和“学绅”两者之间的差异。
“学绅”既不属于统治阶层,也不属于被统治阶层,他们属于一个中间阶级。他们并未加入正式的政府,但却享有很高的威望、特权和统治阶级权力——这一事实将他们作为精英与普通大众区别开来。作为官僚集团的潜在候补成员,他们也可称作潜在的统治阶级。
通过对这些因素的考察,我坚信,官绅和学绅之间的差异,在分析清代的权力结构时,有着重要的社会学意义。正如我们将要看到的,与学绅相比,官绅具有更高的地位,更多的特权,更大的影响力。第一群体构成权力的中心,第二群体则处于权力的边缘。两个群体施加影响或行使权力的方式也不相同。
由于士绅阶层和其乡党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官绅和学绅都被称作“居乡士大夫”。除了受雇(例如作为幕友)到其他地方以外,有功名者通常在家乡生活。根据“回避法”(禁止官员在故乡任职之法),官员具有双重身份:在任职地为官员,在家乡为士绅。我们可以称这样的官员为“缺席士绅”,因为他只能以间接的方式来扮演自己在家乡为士绅的角色。当他卸任回乡时(例如丁忧、休致或被罢黜时),就可以直接充当这一角色,这时他就变成了“乡宦”或“乡绅”(赋闲在家的官员)。
正是在这一领域空间内,士绅扮演着自己的角色,并与地方官吏保持着各种形式的人际关系。由于他们与家乡的关联是永久性的,从而造就了他们的情感归附;士绅似乎都感到他们有责任捍卫和促进家乡本地社区福利。而这种责任感是作为外乡人的州县官一般并不具有的。
士绅具有比其他社会阶层更加优越的地位。他们有一种阶级意识或一种群体归属感。他们相互认同为侪类,并具有相近的态度、兴趣和价值观(尤其是儒家的价值观)。他们自认为有别于其他社会成员。这一认识显然支撑了他们的共同情感和集体行动。外人对其中一个成员的触犯,会被认为是对整个群体的触犯。有个县官曾说:“礼一士,则士林皆悦;辱一士,则士林皆怨。”
总而言之,地方官员对士绅总是以礼相待的。礼遇的程度依该士绅在士绅阶层中所处的地位而定。只有官绅和有高级功名者(进士和举人)才可以和州县官平起平坐。而且,其中那些具有更高顶戴的士绅,其地位比州县官还高。生员通常被认为比州县官低一等。士绅中的这一群体,因为没有官员身份,仅被当作“凡民之秀”。这一地位差别,显著体现于士绅在州县官面前称呼自己以及州县官接待他们的习惯方式上。官绅或有高级功名者可以自由地造访州县官,生员则不能。依据法律规定,生员和捐得贡生、监生头衔的人,要受到地方长官和学官的双重监管控制,地方长官和学官要向省学政报告生员、贡生、监生的表现。在后面的论述中我们还将看到,对这三类学生,可依照规定的程序笞惩或褫夺功名。简言之,从整体上讲,士绅享有优于普通百姓的地位;但在士绅内部,生员和监生的地位要低于官绅和有高级功名者。正如冯桂芬指出的,州县官很难对官绅态度强硬,但却很容易对生员和监生态度强硬。后两者可能会因州县官的申请而被褫夺功名,或者被州县官通过其他方式贬辱或斥责。
士绅享有某种社会的、经济的和法律的特权。法律允许他们享有一种与众不同的生活方式:他们有权戴某种头冠,穿官袍,扎官带。拥有高级功名或头衔的人(从进士到贡生)可以在自己家的门口挂一块炫示其功名的匾额,或在宅前竖一根旗杆,以炫耀其高人一等的身份地位。所有士绅都有在婚丧祭祀时践行特种礼仪的特权。
官绅不在当地司法管辖权之下,也不受常规司法程序的约束。未经皇帝的允许,官员不得受审讯和判决。这一点同样适用于休致或被罢黜的官员,除非他是因为可耻罪过而免官。
学绅在公堂上享有与普通百姓不同的待遇。生员和捐得贡生、监生头衔者,非经学官许可,州县官不得加以笞讯。他们被依法判处笞杖刑时,应在州县官的监督下,由学官在官学的“明伦堂”执行。州县官若无视这一规定将受到处罚。如果学绅涉嫌严重违法案件,在正式审讯前,州县官须先申请褫夺他的功名。
官绅和学绅也可以免除徒刑之下的刑罚,法律允许他们以赎金折抵笞杖。但是,按照律例,如果嫌犯所犯罪行应处杖一百以上刑罚者,有官者将被弹劾,而进士、举人、贡生、监生或生员将被剥夺功名或头衔。
若官绅、学绅与普通百姓之间发生婚姻、田土或其他民事纠纷,法律允许他指派一名家属或仆人作为代表参加诉讼。庶民若打伤了官员,不论官员系现职还是休致,都将受到比伤害一般庶民时重得多的惩罚。
所有这些特权意味着:士绅受到常人得不到的法律保护。从前面的章节,读者可以回想起庶民,包括富裕的地主在内,经常处在官吏及其下属的种种迫害和困扰之下。只有财富与政治权力联结起来时,人们才能确保其自身和家庭的安宁。这有助于解释为何人们渴望获得功名和当官。
《清代地方政府》,瞿同祖著,范忠信、何鹏、晏锋译,新星出版社202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