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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朝”与“伪国”语境下的五代十国杂税

杂税横生一向被看作中国古代王朝的乱世之源,也是政权失去合法性的原因。

杂税横生一向被看作中国古代王朝的乱世之源,也是政权失去合法性的原因。纵观中国古代社会,五代十国时期给人留下杂税暴兴的印象较为深刻,一方面表现为这一时期出现了许多极端杂税的例子,如“拔钉钱”“渠伊钱”“捋髭钱”;另一方面,有关杂税的记载也空前增多。那么,五代十国时期果真是“剥剽弗堪”的暴敛时代吗?笔者在研读这段时期有关杂税的史料时,经常发现“伪朝”、“伪命”与“伪国”的称谓。可见在这些杂税史料中,无疑掺杂了历史记录者的主观情感。同时,五代十国一向被认为是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时期。后唐明宗时期被赞为“粗为小康”,后周世宗有“十年养百姓”的政治蓝图,特别是这一时期南方经济的发展,这些都与杂税暴兴的时代印象相抵牾。由此产生如下问题:史料的主观成分在多大程度上颠覆了人们对五代十国杂税的现有认识?事实上的五代十国杂税如何?如果抛开“伪朝”与“伪国”语境,这一时期杂税是否有更长时段、更为深层的演进动力?鉴于此,本文不揣拙陋,拟对上述问题做具体解析,希望能有助于对五代十国历史的整体研究。

五代钱币

五代钱币

“伪朝”旧制:对朱梁杂税的夸大

“伪朝”是中国古代社会对僭伪﹑非正统王朝的称呼。后唐庄宗李存勖灭掉后梁以后,特别“以朱氏为伪朝”。关于后梁的“伪朝”杂税,史料记载不多。就现有史料来看,都是后唐对“伪朝”“伪命”加税的描述。如后唐庄宗同光二年二月敕:“历代以后,除桑田正税外,只有茶盐铜铁出山泽之利,有商税之名,其余诸司并无税额。伪朝已来,通言杂税,有形之类,无税不加,为弊颇深,兴怨无已。”这里认为唐代地方商税在中央确立税额始自后梁,并称“为弊颇深,兴怨无已”。同一时期的制书也称:“盖闻伪朝已来,恣为掊敛,至于杂色斛斗、柴草,受纳仓场,邀颉人户,分外课求。纳一斗则二斗未充,纳一束则三束不充,互相蒙蔽,上下均分,疲弊生灵,莫斯为甚。”上文透露的信息是,后梁的加耗非常重。另外,后唐同光三年二月敕亦载:“城内店宅园囿,比来无税,顷因伪命,遂有配征。后来以所征物色,添助军装衣赐,将令通济,宜示矜蠲。今据紧慢去处,于见输税丝上,每两作三等,酌量纳钱,收市军装衣赐,其丝仍与除放。”说明城内屋税、地税(即宋代的城郭之赋)也是起于后梁。再者,《旧五代史·周太祖本纪》载:“东南郡邑各有租牛课户,往因梁太祖渡淮,军士掠民牛以千万计,梁太祖尽给与诸州民,输租课。自是六十余载,时移代改,牛租犹在,百姓苦之,至是特与除放。”它反映出五代牛租也是后梁所留。

上述“为弊颇深,兴怨无已”“伪朝已来,恣为掊敛”“顷因伪命,遂有配征”“牛租犹在,百姓苦之”等记载给我们留下后梁苛征杂税的印象。但南宋洪迈的《容斋三笔》中谈到《朱梁轻赋》,文曰:

朱梁之恶,最为欧阳公《五代史记》所斥詈。然轻赋一事,《旧史》取之,而《新书》不为拈出。其语云:“梁祖之开国也,属黄巢大乱之余,以夷门一镇,外严烽候,内辟污莱,厉以耕桑,薄以租赋,士虽苦战,民则乐输,二纪之间,俄成霸业。及末帝与庄宗对垒于河上,河南之民,虽困于辇运,亦未至流亡。其义无他,盖赋敛轻而邱园可恋故也。及庄宗平定梁室,任吏人孔谦为租庸使,峻法以剥下,厚敛以奉上,民产虽竭,军食尚亏,加之以兵革,因之以饥馑,不四三年,以致颠陨。其义无他,盖赋役重而寰区失望故也。”予以事考之,此论诚然,有国有家者之龟鉴也,《资治通鉴》亦不载此一节。

洪迈对薛居正原《五代史》的节录被今本《旧五代史》和《文献通考》保存。薛居正原《五代史》中的“薄以租赋”和“盖赋敛轻”以及洪迈“朱梁轻赋”的认识,与前述有关资料所透露的信息形成极大反差,这无疑提醒须审慎看待“伪朝”话语。

如果仔细分析前述史料,不难看出,在“伪朝”“伪命”的描述背后,朱梁杂税都有其制度承袭之处。其一,唐后期地方征商税是普遍现象,后梁确立中央商税额并不能算无故加征杂税,故似乎难以达到“为弊颇深,兴怨无已”的程度。其二,如果后梁加耗“纳一斗则二斗未充,纳一束则三束不充”,那的确很重,但笔者认为这里有夸大的成分。唐后期的加耗每斗取耗二升或“斗耗其一升”,后唐明宗时,州府受纳秆草,每束纳钱一文足。比较前后情况,即使成倍增加也不会达到加耗至原税额二到三倍的程度。而《旧五代史》卷4记载:“(开平三年八月敕)今岁秋田,皆期大稔,仰所在切如条流,本分纳税及加耗外,勿令更有科索。”又同书卷5亦称:“(开平三年十一月)刺史、县令不得因缘赋敛,分外扰人。”由此可见,后梁如此重的加耗恐非事实。其三,后唐屋税、地税来源于后梁是肯定的,但屋税、地税却非创自后梁。唐后期曾出现间架税,虽不久被明令取消,但间架税实际并没有退出税制领域。唐昭宗《改元天复赦》载:“都市之内,屋宇未多,闻浮造之人,常须更出地课,将期招葺,宜有指挥,应诸坊于公私地内浮造屋宇,每月地课,不得更有收征。”这里的地课实际上就是城郭之赋中的地税。天复元年,朱全忠尚未控制唐昭宗政权,因此,将此杂税算在后梁头上,足见后唐作为敌对政权在歪曲后梁。其四,关于牛租,实质是将作为战利品的牛分配给百姓后收的补偿。“因梁太祖渡淮,军士掠民牛以千万计”,后梁与杨吴政权隔淮河对峙,故这些牛是从淮南杨行密那里得到的。梁太祖把这些牛全部分给诸州百姓,条件是“输租课”,这里有补偿关系,即使不算惠民措施也属租赁关系,称不上杂税。

通过以上分析能够发现,后梁的确沿袭了唐后期的杂税,但并非无度加征。将后梁杂税冠以“伪朝”“伪命”的标签,并添加“兴怨无已”“恣为掊敛”“遂有配征”“百姓苦之”等字眼,这是后唐作为对立政权在丑化后梁。不过,洪迈所言的“朱梁轻赋”也未必确切。《洛阳缙绅旧闻记》卷2《齐王张令公外传》言:“梁祖经营霸业,外则干戈屡动,内则帑庾多虚,齐王悉心尽力,倾竭财资助之。”说明后梁军需财政十分窘迫,像张全义在洛阳努力恢复生产,也必须倾心驻军。同时,李罕之为藩镇,也“每飞尺书于王,求军食及缣帛”,亦透露出军需财政的缺口非常大。在这种情况下,后梁沿袭前朝杂税是很正常的事情,但认为后梁“薄以租赋”和“赋敛轻”也不客观。

“伪国旧制”:对十国杂税的渲染

相对于五代正统地位来说,十国属于僭伪政权,宋朝把它们视为“伪国”,扫荡一统。对十国留下的“伪国旧制”,宋朝政府将它们或因或革,但出于正统意识的需要,对十国杂税,宋政府在蠲免过程中极尽渲染其烦苛。

(一)宋代对“伪国旧制”遗留杂税的蠲免

“杂税横生”在中国古代社会都是政治腐败、丧失民心的标志。宋朝吊民伐罪,削平诸国的理由之一就是百姓“苦烦苛之政,未沾旷荡之恩”,最终救百姓于水火,“共乐于轻徭薄赋”。蠲免杂税正是让诸国百姓沐浴“旷荡之恩”的重要举措。不过,宋初对十国杂税蠲免中税种所列之细耐人寻味。下面试列举之,见表1。

表1 宋初对十国杂税的蠲免情况

表1 宋初对十国杂税的蠲免情况

从上述记载来看,除大中祥符四年(1011)对身丁税属于在南方地区大规模蠲免以外,其他的都是对个别地区个别杂税的除放。正如《文献通考》对上述杂税蠲免总结称:“先时,淮南、江、浙、荆湖、广南、福建,当僭伪之时,应江湖及池潭陂塘聚鱼之处,皆纳官钱,或令人户占卖输课,或官遣吏主持。帝闻其弊,诏除之。又有橘园、水硙、社酒、莲藕、鹅鸭、螺蚌、柴薪、地铺、枯牛骨、溉田水利等名,皆因伪国旧制而未除,前后累诏废省。”宋初对杂税不厌其烦,前后累诏废省,虽表面上看是对十国杂税的倾力厘革,减轻百姓负担,彰显赵宋王朝的恩泽,实际上恰恰暴露了两个问题:一是宋初对伪国旧制并未重新进行制度设计;二是即使对“伪国旧制”中比较突出的杂税也没有做到全部废除,所蠲免者多是杂税的枝蔓、末节,而这些名目恰恰是杂税最无理、最反动的一面。它对宋代杂税制度本身或杂税所完成的财政收入可能并无大碍,却把十国杂税的残暴、苛刻彰显无遗。从某种程度上讲,宋代杂税未见得少于十国,南宋朱熹曾言:“古者刻剥之法,本朝皆备。”宋史学者王曾瑜认为宋代还创造了更多自古未有的刻剥之法,并列举了两税外的十三类加税,观之令人触目惊心。当然,如果不是对此进行深入研究,很难看出宋代杂税实不逊于十国这一问题。

(二)将宋代南方存在的杂税都冠以“伪国旧制”

宋代对十国杂税并没有彻底根除,实际上保留了十国杂税的主体部分,进而形成了宋代的杂税。如果对其仔细分析,其杂税中有唐代杂税制度的遗留,亦有入宋以后形成的新杂税,但在宋人文献的话语中都成了“伪国旧制”。像南唐沿纳,《续资治通鉴长编》称:“江南李氏横赋于民,凡十七事,号曰沿纳,国朝因之,而民困不能输。”对此,《景定建康志》卷40进行了详细记载:“咸平元年,转运使陈靖奏曰:且江南伪命日,于夏税、正税外,有沿征钱物,曰盐博绢、加耗丝绵、户口盐钱、耗脚、斗面、盐博斛斗、酝酒曲钱、率分纸笔钱、析生望户钱、甲料丝、盐博绵、公用钱米、铺衬芦、米面脚钱等,凡一十四件。”按照文中所言,上述杂税都是南唐暴政的结果。但事实并非如此。《唐会要》卷88《仓及常平仓》载:“其年(大中六年)十一月敕,应畿内诸县百姓军户,合送纳诸仓及诸使两税,送纳斛斗。旧例,每斗函头、耗物、遽除,皆有数限。访闻近日诸仓所由,分外邀额利、索耗物,致使京畿诸县,转更凋弊,农桑无利。职此之由,自今以后,只令依官额,余并禁断。”这里函头是指斗、斛多余的部分,郑学檬认为它就是后来的斗面。所以,函头、耗物与上文十四种杂税中的耗脚、斗面是相同的杂税。此外,遽除实际上应是籧篨,为古代用竹或芦苇编的粗席。《唐六典》卷19中就规定,“(输)米二十斛,籧篨一领”。而上文中的芦 ,也是芦苇编的粗席,是仓库用来覆盖粮食的,由此可见,这项杂税由来已久。再者,如公用钱米,李心传称:“盖祖宗时,以前代牧伯皆敛于民,以佐厨传,是以制公使钱以给其费,惧及民也。然正赐钱不多,而着令许收遗利,以此州郡得以自恣。”按两税法规定,节度使和州县都有杂给用钱,虽以两税钱充,但多取自百姓。但具体方式不同,唐后期有计口取俸,十国中的“渠伊钱”“捋髭钱”可能也与此有关,故从李心传的介绍来看,公使钱据地征收当始自宋初。足见“伪国旧制”成为宋代杂税的一块遮羞布。

(三)宋代史籍对十国杂税的极尽搜罗和夸张性描述

宋代除官方修史外,私人修史之风也极其盛行,同时,在雕版印刷技术的推动下,这些典籍得以广布流传,从而丰富了历史的记载。就十国史来说,除新旧《五代史》以外,专门记载这段历史的有马氏《南唐书》、陆氏《南唐书》以及《吴越备史》《江南野史》《江南别录》《江表志》等十多部书。同时,有关宋代的史籍也有十国史的个别记载。由于十国史事记载相对丰富,再加上私人修史,所以关注史事层面广泛,而其对十国杂税极尽搜罗,史事记载甚为详细。如路振所著的《九国志》,成书于宋真宗时期,对法外增课记载较多。像安仁义任润州刺史,“仁义蕃性好货,虽凋敝之后,科敛尤急”。李简镇守鄂州,“又非法重敛,鄂民之高资者,无不破产,时论以此鄙之”。另外,闽政权后期,“时兵革屡兴,国力空匮,命(杨)思恭为仆射,录国事,增山泽垅亩之税,鱼盐蔬果,皆倍其算,道路侧目,号杨剥皮”。其他史籍大致类此。

另外,有关杂税的诸多夸张性描述更值得注意。如对吴越杂税,《新五代史》载:“自镠世常重敛其民以事奢僭,下至鸡鱼卵鷇,必家至而日取。每笞一人以责自负,则诸案史各持其簿列于廷,凡一簿所负,唱其多少,量为笞数,以次唱而笞之,少者犹积数十,多者至笞百余,人尤不胜其苦。”另《江南余载》卷上云:“钱氏科敛苛惨,民欠升斗,必至徒刑,汤悦、徐铉尝使焉,云夜半间声苦獐麂,号叫及晓,问之,乃县司催科耳,其民多身裸行,或以篾竹系腰。”对此,何勇强在《钱氏吴越国史论稿》中专门就“吴越国重敛虐民说”进行了考证,认为这种说法不无可能。笔者不完全否认吴越曾出现杂税横生或重敛虐民的现象,但从税收征纳角度看,这种描述过于夸张。十国欠赋被笞很常见,如湖南楚之营道人何仲举,“时家贫,输税不及限,李宏皋为营道令,怒之,荷项系狱,将槚楚焉”。另“伪蜀华阳县吏郝浦日追欠税户,街判司勾礼遣婢子阿宜赴县,且嘱浦云,不用留禁,残税请延期输纳,郝浦不允,决阿宜五下,仍纳税了放出”。但是,达到“民欠升斗,必至徒刑”恐怕不可能。特别是“下至鸡鱼卵鷇,必家至而日取”,这里的“日取”根本无法实施,即使由乡里人员负责也难以做到。

南唐杂税的记载也有很多夸张的地方。史称:“李主国用不足,民间鹅生双子,柳条结絮者税之。”征税需要了解纳税对象,如果说柳条结絮还能被发现,那么鹅生双子如何知晓?因此,这是民间的讽刺语言被写入史籍,事实不可能出现。又徐知训在宣州,“苛敛暴下,百姓苦之。因入觐侍宴,伶人戏作绿衣大面胡人,若鬼神状,旁一人问曰:何?绿衣对曰:吾宣州土地神,今入觐,和土皮掠来,因至于此”。徐知训是杨吴权臣徐温的长子,一向跋扈,对吴王杨隆演都非常轻视。有这样的人侍宴在旁,伶人未必敢如此相戏,只能是坊间传说而已。《五国故事》卷上也记载,前蜀王建在病中,对左右大臣说:“我见百姓无数列于床前,诟我曰:重赋厚敛,以至我伤害至死,今已得诉于帝矣!”建曰:我实不知外间如此,今如之何。未几而殂。王建崛起于草莽,跻身于军旅,为建帝业杀戮无数,即使有所醒悟,当反思那些被无端杀戮之人。至于被“重赋厚敛”所累而死者,是不会引起注意的。尽管文中以迷信为托词,也难以令人置信。以上诸多有关杂税的夸张性描述皆出自宋人或原属十国的宋人之手,尽管有个别原因存在,但站在宋代立场上,对“伪国旧制”的无情鞭挞应是共通的。

“伪朝”与“伪国”语境下五代十国杂税实质的透视

(一)“伪朝”与“伪国”语境与政治合法性诉求

中国古代正统史家多把五代十国视为“黥髡盗贩,衮冕峨巍”的僭伪之世,故“伪朝”与“伪国”的称谓史不绝书,这里面既有后唐久恶朱梁的敌对情绪,也有宋人“革五代之弊”的诉求。这种观念反映到修史中则表现为对五代十国旧制的揭示与挞伐,特别是对五代十国苛捐杂税的声讨。尽管历史事实是客观存在的,但任何人记载下来的历史都不能避免自己的立场、观点和感情的影响。毋庸讳言,极端杂税出现在五代十国军事争霸中是不争的事实,但后代王朝为彰显本朝的应天顺民,在修史中往往过于夸大五代十国杂税的残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对五代十国历史的正确认识。陶懋炳就认为:“把五代十国看成是混乱、倒退的‘黑暗时代’,可以说是受了宋代文人陈腐观念的影响。”实际上,唐祚播迁,五代十国鼎足而立。为了不断地扩充实力,各政权相互攻伐,这使军队成为政权核心,而满足军需成为这一时期税收的主要任务。在军需财政下,各政权都竭力丰财自赡,杂税遂起。因此,五代十国杂税无论是税种之繁还是税率之高都表现得烈于其他朝代。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杂税横生不独出现在五代十国,这种现象在中国古代各个王朝都存在。“伪朝”与“伪国”语境的问题在于将五代十国杂税的横生看作个别现象,认为是各僭伪政权的本性所致,由此证明其非法性和非正统性,也进而凸显本朝的合法性和正统性。所以,“伪朝”与“伪国”语境背后是政权合法性的诉求。

关于中国古代政权的合法性问题,古典政治哲学认为应具有“天命”、“积德”和“民拥”三个条件。天命不可逆转,用天命诠释政治权力的合法性具有极高的神圣性和权威性。不过,“以德配天”的思想也随之出现,“德”因周公的发掘而进入诸多思想家的视野,并与政治权力的存在紧密联系在一起。只有具备了德,才能获得上天的垂爱,才能获得天下。同时,实行德政,才能得到百姓的拥护。那么,如何衡量德政呢?中国古代社会常见的一个词就是“轻徭薄赋”,这是儒家仁政的一个标准。与之相反的描述就是“杂税横生”,它往往是政权失去合法性的标志。有学者提出了“负合法性”的概念,“所谓负合法性,指它得到的证明不是直接的,而是建立在对应物合法性的否定的基础之上。由于旧政权不能有效的回应现代化的挑战而遭遇了合法性危机,因而新政权获得了历史负面合法性”。从这一角度观察,“伪朝”与“伪国”语境的实质是通过对“前朝”的否定来间接肯定“当朝”的政权合法性。

(二)“伪朝”与“伪国”并非杂税凸显的根本原因

“伪朝”与“伪国”语境实际上妨碍了人们对五代十国杂税的理解。这一时期杂税的凸显不能简单归因于僭伪政权的本性,而是与五代十国处于一个错综复杂的变革期有关。邓小南就指出,五代是一个破坏、杂糅与整合的时期,又是大规模整理旧制度、建设新局面的时期。它是上上下下空前分裂的时期,同时又是走向新层次统一的时期。就杂税而言,五代十国正是唐宋之际税制的整合时期,杂税蜂起更深层的原因是中国古代后期国家财政收入体制的变化。唐宋之际是国家财政收入中的正税向单一田税转化时期,同时,田税也开始定额化。这种定额不仅是两税斛斗的定额,还有土地数量的定额,荒田不加税,这样的结果是田税税率的最终固化。田税管理的定额化有利于中央财政收入的稳定,也有利于税制的管理。但是,它同时也限制了中央财政的活力,而且田税收入受自然因素影响较大,水、旱、蝗、雹、风等灾害在唐宋历史上频繁出现,救荒是政府必须应对的问题,田税蠲免也成为灾荒时的经常举措。因此,田税形成的财政收入呈停滞和萎缩状态。相反,政府又经常遇到一些计划外的财政压力,如战时军需、土木修建等。所以,在田税定额化管理之下,财政始终存在缺口。对此,研究清代赋税制度的何平将其形象地称为“不完全财政”。这种财政的出路是向外寻求其他的收入方式,故五代十国杂税的蜂起在某种程度上是田税定额化的结果。

(三)“伪朝”与“伪国”杂税存在有其合理性

杂税不像正税在税种设置、税率安排上具有固定性,因而在形成国家财政收入上比较灵活,可以实行多税种、多税目和多税率。所以,杂税作为正税的补充,在历代税制结构和财政收入中都占有一定的地位,始终无法消弭。故杂税存在是必然的,那种奢求无杂税的时代在中国古代社会仅仅是一种幻想而已。但也正因为如此,杂税的出现是否具有合法性成为问题。因而在征税额度和经济发展水平的承受能力允许之下,如何将杂税控制在合法区间内成为关键。非法杂税的增多会导致政权非法性和存在不合理性增强,使其趋向非正统性。故在中国古代社会,杂税一直处于被削减的范围。所削减的杂税都是非法的、不合理的,而合理存在的杂税被保留下来。由此可见,杂税作为多元财政中的一环,主要是在保证合法性和承受能力下如何把握分寸的问题。五代十国杂税虽然存在众多非法性的加征,甚至出现极端征税的例子,但这种现象多出现在王朝建立的前期和走向倾颓的末期,在多数时间里还是处于合理的范围之内,这在中国古代社会具有一定的规律性。同时,这一时期的很多政权特别是后周一直在努力蠲免杂税,并使杂税的征税对象固定到土地上,这为北宋时期对杂税的整合奠定了基础。

总之,五代纷争,十国扰攘,为彰显正统地位,各政权相互口诛笔伐,特别是后唐对后梁“伪朝旧制”的揭露,北宋对“伪国旧制”的挞伐,使五代十国时期的杂税在某种程度上被过于渲染。实际上,五代十国杂税的整体状况并非如此残暴横征。这一时期杂税的凸显固然与五代十国分裂割据下的政治无序化有关,但也是唐宋之际财政赋役体制整合的必然结果。

(本文摘自吴树国著《承续与变迁:唐宋之际的田税》,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21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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