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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大法官平时读什么书?

引用著作可以利用公认的权威说法,提升自己结论的说服力,方便判决初稿在内部传阅时获得更多大法官的认可,并在正式发布时获得更多公众支持。

美国大法官平时读什么书?

2017年4月出版的《密歇根法律评论》第115卷第6期前言中,耶鲁法学院讲师琳达·格林豪斯梳理了最高法院大法官在上一个开庭期(2015年10月至2016年6月)中撰写的判决,并统计了判决援引著作的情况,进而得出一些有趣的结论。格林豪斯女士曾是《纽约时报》驻最高法院记者团资深记者,著有《美国最高法院通识读本》《大法官是这样炼成的:哈里·布莱克门的最高法院之路》等作品。这两部作品均已由何帆法官译介给国内读者的。

本文由谢可晟进行翻译和编辑,并经公众号“法影斑斓”首发。首发后,苏力老师指出,大法官们的意见书都是由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助理草拟而成,因此引用的著作基本上也是助理们的阅读书目。格林豪斯在原文中也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她认为,意见书是由大法官与其助理合作完成的,助理不能强求大法官引用或者不引用任何著作。当然,这一解释似乎无法完全回应苏力老师的质疑,感谢他的指正!

在上一个开庭期中,最高法院大法官共发表了62份意见书(包括多数方意见书、协同意见书和异议意见书),其中有41份引用了各类著作合计132册。本统计没有将政府报告、数据统计、制定法汇编、专题论文和互联网资料算在著作范畴内。

这些著作包括:法律评注与实务指引51册,一手历史文献27册,历史和政治科学著作17册,法学著作16册,词典7册,法律重述6册,文学作品5册,当代作品3册。

具体引用情况如下图所示:

 

美国大法官平时读什么书?

斯卡利亚大法官因为去年2月不幸逝世,而未被列入正式统计。他仅在2份正式判决和2份异议意见书中引用了《布莱克法律词典》。但他与布莱恩·加纳合著的《读懂法律:法律文本的解释》(Reading Law: The Interpretation of Legal Texts)却是为数不多的获得多次(共计3次)引用的法学著作,引用该书的大法官分别是:托马斯大法官、索托马耶尔大法官和卡根大法官。

 

美国大法官平时读什么书?

除了斯卡利亚大法官,肯尼迪大法官是引用著作最少的大法官。在他主笔的12份意见书(9份多数意见书,1份异议意见书以及2份协同意见书)中,只有2份意见书中引用了五本书。在1份异议意见书中,他3次引用了布莱克斯通的《英国法律评注》;另外引用的4本书都是法律评注。

引用著作如此之少的原因,可能在于肯尼迪大法官在联邦最高法院中至关重要的地位(特别是斯卡利亚大法官逝世后,暂时只有八位大法官履职的情况下),他不需要费力引用著作来说服其他大法官,只用坐等他的同僚为争取他那一票而争论不休。

引用著作最多的是托马斯大法官。他在自己主笔的37份意见书(7份多数意见书,16份异议意见书和14份协同意见书)中共引用了65本著作,大多为历史文献。这也许反映出,他坚信历史能为许多问题提供答案。

案件的重要程度与该案判决中引用著作的数目无关。在去年备受美国社会关注的Fisher v. University of Texas一案判决中,仅有一本著作被引用。这或许是由于该案主笔多数意见书的大法官是肯尼迪大法官,阿利托大法官在此案的异议意见书中引用了社会学家约瑟夫·索瑞斯的著作,说明大学录取流程应该减少对标准化考试的依赖。

另一个重要案件与堕胎权有关,但没有大量引用与堕胎相关的著作。由于该案的焦点在可诉性上,因此,布雷耶大法官和阿利托大法官分别在多数意见书和异议意见书中援引了一些相关法律重述和法律评注。

Evenwel v. Abbott一案的判决共计有24处注释引用了著作,是引用书本册数最多的案件,但各位大法官对此案并没有太多分歧,而是达成了一致判决。这一案件与立法选区(legislative district)的划分有关,需要考察美国的宪政历史,因此主笔多数意见书的金斯伯格大法官,以及分别撰写协同意见书的托马斯大法官和阿利托大法官都援引了众多一二手历史文献。

三位大法官都引用了马克斯·法兰德编纂的《1787年联邦制宪会议记录》,特别是都引用了汉密尔顿关于参议院席位分配的论述,但三人却对汉密尔顿的论述与本案的关联做出了不同判断。除此以外,金斯伯格大法官只引用了一篇《联邦党人文集》中的文章(第54篇);而托马斯大法官则引用了《联邦党人文集》中的八篇文章(第1、10、14、22、39、43、51以及62篇),还有约翰·亚当斯、托马斯·杰弗逊、戈登·伍德、布莱克斯通的著作,以及阿玛尔(Akhil Amar)的《美国宪法传》(America’s Constitution: A Biography);阿利托大法官也引用了阿玛尔这本书。

 

美国大法官平时读什么书?

对《联邦党人文集》的重视,使其不出意料地成为被援引次数最多的一手历史文献,文集中的12篇文章共计被引用了13次,而托马斯大法官一个人就在上述案件中引用了8次。在历史类著作方面,戈登·伍德的著作《美利坚共和国的缔造:1776-1787》共计被引用3次(罗伯茨大法官、托马斯大法官和布雷耶大法官)。这一方面反映了戈登·伍德在美国革命史领域的重要地位,另一方面也说明联邦最高法院在对建国之初国家制度建构的关注。

 

美国大法官平时读什么书?

那么,为什么大法官要在判决中引用各类书籍呢?格林豪斯给出了以下解释:

首先,法官可能想通过引用著作,扩大判决的影响力。在Utah v. Strieff一案中,为了坚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索托马耶尔大法官在异议意见书中一次性引用了10本书,其中包括美国黑人文学经典作品——杜波依斯的《黑人的灵魂》与鲍德温的《下一次将是烈火》,以及一些现代作品——米歇尔·亚历山大的《新种族隔离主义》、杰拉德·托雷斯的《矿工的金丝雀》与塔纳西斯·科茨现在正畅销的回忆录《在世界与我之间》。

 

美国大法官平时读什么书?

《在世界与我之间》

作者:塔纳西斯·科茨

译者:于霄

译林出版社,2017年5月版

尽管这些书大都讲述的是非裔美国人的遭遇,而本案的被告是白人,但索托马耶尔大法官巧妙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本案中白人被告的遭遇,正说明了任何人的尊严都可能像黑人一样被侵犯”,本案说明“无论黑人白人、有罪无罪,政府官员可以在任何时候看身份行事”。上述被引用的著作与巧妙的修辞手法相互配合,让索托马耶尔大法官的异议意见书赢得广泛关注。

其次,引用著作可以利用公认的权威说法,提升自己结论的说服力,方便判决初稿在内部传阅时获得更多大法官的认可,并在正式发布时获得更多公众支持。例如,托马斯大法官就在一份意见中明确写到,“为了解决这个问题,让我们看看经典的衡平法法律评注”,并在接下来引用了两本法律评注和一份法律重述。

这一种功能在词典的引用上尤为突出。在伦奎斯特和罗伯茨担任首席大法官时期,引用词典的情况越来越多见于最高法院的判决之中。目前,阿利托大法官在现任大法官中引用词典的总次数最多,但在上一个开庭期,他只引用了4次词典。

这一期间,卡根大法官独占鳌头,引用了18次词典,而紧随其后的是托马斯大法官的14次引用和索托马耶尔大法官的10次引用。从词典的角度来说,有7位大法官引用了《布莱克法律词典》共计19次,引用了《牛津英语词典》8次。

在某起案件的多数意见书中,卡根大法官引用三本词典,来说明“使用暴力”(“use of force”)中的“使用”是什么意思;作为回击,托马斯大法官在异议意见书中用了三本词典(其中两本还与卡根大法官用的词典相同)来阐述“暴力”的定义。

研究表明,无论意识形态之争还是法律解释方法论战,不同的大法官在超过三分之一的案件中都引用过词典,这些引用往往是高度主观而有针对性的,很有可能了忽略词语背后的社会背景和立法背景。大法官们并非为了论证自己的观点而引用,而是将字典作为增强判决权威性的武器。

第三,引用著作可能说明大法官在撰写判决判决时的确作了一些“功课”。在一起与阿拉斯加州有关的案件中,罗伯茨大法官引用了两本历史著作,花了大量笔墨描绘了阿拉斯加州的多彩历史,并乐在其中。

很多对法律评注和实务指引的引用也是出于这一目的,用于增强大法官们对一些陌生法律领域的理解。在一起商业破产案件中,索托马耶尔大法官引用了两本与欺诈性财产转让相关的法律评注;在一起与醉酒驾驶相关的案件中,阿利托大法官和索托马耶尔大法官都引用了一本指导如何为醉酒驾驶进行辩护的实务指引。正因为对法律评注和实务指引的引用与具体案情高度相关,所以这类著作很少重复被大法官们引用。

第四,大法官可能通过引用著作对特定群体“暗送秋波”。在一起案件的协同意见中,托马斯大法官引用了《自由天敌:未经审视的国家扩张》一书反对雪佛兰原则。这本书是两位保守派学者新近编纂的论文集,尽管在公众中鲜为人知,却在保守派群体中却广为流传。

 

美国大法官平时读什么书?

它被保守派认为是“在填补斯卡利亚大法官空缺的审查流程中至关重要的部分”,是一份“不可或缺的指南”,甚至可能可以劝说联邦最高法院“弥补其百年来在服侍于多数人专制主义的过程中所造成的损害”。通过选择这本特定的书进行引用,托马斯大法官对他的支持者传递了强烈的信号。

第五,大法官引用著作时也可能纯粹是在“自娱自乐”。例如,罗伯茨大法官在一起案件中写到“实际上,法庭的‘忙碌’只是庸碌,它显然只是碌碌无为”,这句话来自歌剧《乞丐与荡妇》(Porgy and Bess)的剧本。

诺贝尔文学奖获得者,摇滚歌星鲍勃·迪伦的歌词也是判决书的常客。罗伯茨大法官在2008年的一份异议意见书中趣改了金曲《宛如滚石》的歌词“when you got nothing, you got nothing to lose”(原歌词应为“when you ain’t got nothing”)。

尽管没加注释,斯卡利亚大法官在2010年的一份判决中也曾引用这位巨星的歌词,“时代在变革(The-times-they-are-a-changin’)是无视责任的牵强借口”。除此以外,关于司法判决中引用鲍勃·迪伦歌词的现象甚至出了一本法律评论集。“自娱自乐”的引用不局限于文学作品,卡根大法官在上一个开庭期甚至在打比方时引用了旅行指南《孤独星球》。

至于法学类著作,大法官们有时的确会引用它们。霍姆斯的《普通法》、阿克曼的《我们人民:转型》、阿玛尔的《美国宪法传》等法学类著作都曾在上一个开庭期被引用,但大都只被引用了一次。而且大法官们对这类著作的引用水平似乎并不稳定。

 

美国大法官平时读什么书?

《我们人民:转型》

作者:布鲁斯·阿克曼

译者:田雷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

例如,阿利托大法官在一个醉驾案件的多数意见中,竟然引用了纽伦堡审判中美方首席检察官泰尔福德·泰勒一本少为人知的著作——《对宪法解释的两个研究》。斯卡利亚大法官与布莱恩·加纳合著的《读懂法律:法律文本的解释》与阿玛的《美国宪法传》是仅有的两本获得多次引用的法学类著作(前者三次,后者两次),但对前者的引用到底是表达了大法官们对斯卡利亚大法官的敬意,还是说明了这本书将进入为数不多的法学类常引著作,仍有待历史的检验。

有趣的是,在同一个案件中,《读懂法律:法律文本的解释》一书分别被索托马耶尔大法官和卡根大法官用于论证两个针锋相对的条文解释观点,恰好说明了两位作者尚未很好地解决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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