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3日晚,由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主办的“环境·法律·人类学”线上对谈如期进行。在法律人类学云端读书会的组织下,筹备了近大半年的对谈通过线上的方式,呈现出 “环境·法律·人类学”话题的更多可能性。此次对谈由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讲师赤乃翁姆主持,与谈人包括东北林业大学副教授荆珍、武汉大学/剑桥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生琪若娜、云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副研究员王静宜和青海省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协会志愿者秦艺源,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教授淡乐蓉做评议和总结。6位女性学者从国际视野谈到了在地保护,从边界意识谈到了性别参与,真可谓精彩纷呈。
此次对谈海报照片由秦艺源老师提供。
赤乃翁姆:疫情肆虐的今天,反思“环境与人”的关系,能够使我们重新审视周遭发生的一切。作为一种研究方法,法律人类学为传统法学的研究提供了新的思路;作为一种研究路径,注重过程和细节的法律人类学,为我们更好地理解“人与环境”的关系提供了新的视角。藏语里的环境是“外在世界和内在有情”,此表述将人类和环境视为构成大千世界的主要因素,这种整体的世界观,实则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生态系统”。那究竟“人类和环境”是如何相关的呢? 或者说如果将环境、法律和人类学这三个看似风马牛不相及的话题放在一起会产生什么样的火花呢?
荆珍:我给大家汇报的题目是《气候变化与公共卫生的国际法治合作》。
1972年在瑞典的斯德哥尔摩达成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宣言》是国际环境法发展的第一步,当时人们就已经认识到健康的环境的重要性,并创建了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50年后的今天,环境、气候变化和公共卫生、人类健康等问题更加重要且紧密联系。那么,环境问题为什么是个国际化的问题?有何独特之处?法人类学关于环境保护问题是如何展开研究的?以及为什么法人类学与国际环境法学研究有交叉点?下面我们就带着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20世纪中叶以来,严重的环境问题已从国内走向国际,比如大气污染、水污染、气候变化、土地荒漠化、生物多样性等环境问题已由区域性问题发展成为全球性问题,环境危机显现出了超越国家和全球化的性质。全球性生态环境问题的出现和不断恶化,是由无数国家和地区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和污染累积而成的。20世纪50、60年代,环境污染发展为社会公害,导致成千上万人生病甚至死亡,给人类带来了深重的灾难。20世纪70年代以来,从国内到国际,人类对环境问题的认识有了一个质的飞跃,环境意识日益增强,环境保护热潮在全球范围内蓬勃兴起,这对世界环境保护事业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20世纪80年代以后,全球每年发生大量污染事件,公害事件的范围和规模不断扩大,灾难不断。
全球性的环境问题仅用国内法难以全面、有效地应对,需要运用国际环境法以及法人类学来共同应对。国际环境法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律部门始于20世纪70年代,其将国际法的一般原则适用于国际环境问题,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使用自己的财产不应损及他人的财产等。当今时代,全球性的环境问题必须由国际环境法来进行规制才能予以解决,同时,法人类学研究对环境保护问题也情有独钟,因为环境问题是最适宜采用田野调查方法的社会问题,而且也可以采用法人类学研究中的法律多元等方法。同时,法人类学研究也关注跨国性的问题,比如人权问题、权利保护问题,甚至原住民的环境权利保护等问题,而且环境权也是一项非常重要的人权,这是一个经久不衰的理论问题。国际环境法学与法人类学研究都非常关注环境保护问题。
在全球化背景下,任何一个人或一个国家都并不能建立起自己的环境防线,环境保护绝不是一个人、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能够做到的,它需要全世界、全球范围的总动员,是人类共同的事业。面对人类共同的危机,为了人类共同的利益,人类必须采取共同的行动。因此,通过国际法治合作制定改善环境、保护环境的法律,就全人类而言,国际环境法学与法人类学研究不仅都具有跨国性的特点,而且都具有显著的公益性,其交叉研究尤其值得我们重视。梅丽教授的《人类学,法律与跨国进程》一文中明确指出,民族国家越来越多地卷入国际经济协议和国际法规之中,其中有不少内容对地方产生了影响。国际法律秩序的扩张对地方法律秩序的影响是多种多样的,最广为人知的事件是1984年印度博帕尔毒气泄漏。一家由美国公司控股的工厂发生了毒气泄漏,害死了住在附近棚户区内的几十万名居民。该事件引发了巨大的法律争论:究竟哪个国家的法院应该审理此案,又应该根据何种法律进行裁决。该事件的结果是美国的一部分侵权法移植到了侵权法体系尚不完善的印度。
当今世界,气候变化问题是最为严峻的全球性问题之一,在疫情肆虐的今天,公共卫生、人类健康等问题也日益受到人们的关注,在全球治理的背景下,这两个看似孤立的问题之间存在着紧密的互动关系,各自问题的治理方式和路径也发生互动,进而影响治理成效的实现。基于气候变化对公共卫生的影响,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为主的治理框架影响着世界卫生组织及其成员,其范围包括有关国际组织和文书的作用和任务。下面首先讨论国际间的气候变化健康法,特别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巴黎气候协定》和相关的机构决定,以及这些文书对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层面将卫生问题列为气候政策的优先事项。其次讨论世卫组织政策在执行卫生要求方面的作用,特别是与《巴黎气候协定》有关的问题。最后,结合适应性治理理论提出国际和国内层面改善现状的方案,即建立实质性的、制度性的国际气候变化法的程序合作机制,以促进和保护国家的公共卫生安全。
首先,气候变化对国家公共卫生具有深远的影响。气候变化对人类健康的影响可归纳为六类公共健康问题:与热有关的健康问题、呼吸系统疾病、传染病、水传染疾病、食物不安全和精神健康问题。世界上许多发展中国家都深受影响,脆弱性和风险来自非气候因素和多方面的不平等,这些不平等往往是由发展进程不平衡造成的。总之,气候变化日益成为一个全球性的健康挑战。
因为气候变化只是众多促成健康威胁的因素之一,但气候变化往往加剧现有的条件,毫无疑问,气候变化对那些发展中国家的影响最为严重。IPCC报告指出了气候变化对人类健康的影响。直接影响包括与气温有关的影响、洪水及风暴、干旱,以及臭氧层损耗导致的紫外线辐射增加等。间接影响包括生态系统介导的影响,如媒介传播和其他传染病、食物和水传染病以及空气质量等;人类机构介导的影响,如营养、职业健康、精神健康和暴力冲突等。除了气候变化的直接和间接影响之外,还要努力减缓和适应气候变化对公众的重大影响。总之,气候变化对人类健康的影响是不可估量的。
其次,国际气候变化法中的健康问题日益显现。(1)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为首的国际气候变化法可以大大促进和保护环境,从而保护人类的健康。最重要的是,UNFCCC界定了气候变化的物理环境或生物群的变化对生态系统、社会经济系统,或对人类健康和福利的不利影响,然后呼吁各缔约方考虑到他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具体的国家以及区域发展的优先次序、目标和情况等。(2)UNFCCC缔约方会议治理卫生的决定和决议。第一次处理卫生问题的缔约方会议是1996年在日内瓦举行的缔约方会议,宣布了气候变化对人类健康的“不利影响”。2000年海牙缔约方会议在一项决定和两项决议中直接提到,强调适应和健康监测与疾病和疾病控制有关的健康状况。 2011年的德班会议上,缔约方会议通过了一项关于卫生问题的决议,在决定中广泛提及健康。2014年的利马会议上,健康是少数几个在技术上被提及的问题之一。2015-2020年期间,联合国环境保护署具体说明了将采取的一系列行动。2016年,马拉喀什工作小组出台了《健康、环境和气候变化宣言》,缔约方会议对公共卫生的处理是在国际气候变化法中逐步发展与健康有关的规范。(3)2015年的《巴黎气候协定》为国际气候变化法做出了重大贡献,其将卫生问题纳入国际气候变化法中,协定也强调了健康在操作过程中的重要性。通过一系列合作框架和机制实现气候减缓、适应和融资,每个框架和机制都确立了不同的法律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明确规定了各方面的需要。
第三,世界卫生组织政策在执行卫生要求方面的作用,特别是与《巴黎气候协定》有关的问题。世界卫生组织是国际社会最突出的全球公共卫生组织。《联合国宪章》赋予世界卫生组织减缓全球变暖的任务,在联合国系统内保护健康,联合国授权世界卫生组织通过促进卫生合作,在全球公共卫生领域发挥领导作用。世界卫生组织是一个关键行为者,对防治全球性的艾滋病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世界卫生组织已经通过了一系列环境与健康决议,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长期以来一直在发展中国家推动环境保护,世界卫生组织在气候变化方面发挥着重要的领导作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气象组织也积极参与气候变化和公共卫生问题。
最后谈谈结合适应性治理理论提出国际和国内层面改善现状的方案,即建立实质性的、制度性的国际气候变化法的程序合作机制,以促进和保护国家的公共卫生安全。
国际气候变化法要求各国根据UNFCCC的规定履行义务,环境监察及审核手册须包括在国际和国内层面上,各方需要在制定措施进行沿海地区管理、水资源管理、资源和农业管理,以及解决荒漠化、干旱和洪水等问题,缔约方还必须考虑所有措施对公共卫生的影响或为缓解或适应气候变化而开展项目。
我们再来看看公共卫生在国际气候变化法中面临的挑战:第一,尽管国际气候变化法已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其实质性、程序性和体制性框架尚未完全包含公共卫生。第二,全球卫生行动者需要更新的途径,比如采取法人类学的田野调查等方法以便更好地开展工作。第三,执行全球公共卫生和气候变化法的国内框架为确保有效的整合,我们需要进行重大改革。因此我想试着提出应用适应性治理的理论来实现这些改革,适应性治理可以更好地为健康和气候变化法提供信息和政策。具体建议如下:1、环境正义是加强适应性治理的关键支柱,建议设立《气候公约》卫生和环境技术机构。2、加强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健康需要一个环境伦理框架,建议建立世卫组织健康与气候咨询委员会。3、气候变化现在无疑构成了一个集体行动问题,一个不能由单一实体解决的问题。在国际气候治理方面进行新的改革,全面推进各国国内健康与气候法治改革。
赤乃翁姆:荆珍的发言从国际法视野谈到一个重要的问题,即环境问题为什么会成为国际化问题,而成为国际问题的环境又如何通过国际合作得以实现。环境问题的国际视野为本次对谈提供了一个大的框架,同时荆珍建议通过人类学的研究思路来补充传统国际环境法的研究,也很好地呼应了此次对谈的主旨。第二位与谈人是武汉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的博士研究生琪若娜,琪若娜刚刚结束了剑桥大学社会人类学系的联合培养。她跟大家分享的主题是“草原围栏变迁过程中牧民的法律空间意识”。
琪若娜:首先,我想从今天的沙龙主题“环境·法律·人类学”的顺序切入,跟大家分享一下我的研究兴趣。我在内蒙古出生长大,对草原环境的退化有着切身的体会。记得2008年内蒙古干旱情况比较严重,我当时还在上初中,利用暑假住在牧区一周,拿着相机,边拍照边跟人聊天。因为当时还是个小孩,也没有什么访谈技巧,大多数情况下是不会自己参与到对话中的,都是旁听到别人的谈话内容,转换成自己的知识。不是以一个专业的视角去看,更多是一种传达者的身份。这样回想起来,我最开始是以切身体验到的环境问题作为我的兴趣点的。到了本科,在法学院接受了系统的法律思维的训练。当时本科毕业论文写的是草原生态补偿,这次花费了更久的时间,结合调查问卷与半开放式访谈。我当时的体会是,当按着调查问卷的顺序提问,大多数对话是没办法进行下去的,尤其是和较为年长的牧民,更多的内容还是以访谈的方式获得到的,调查问卷的数据只用作了一些数据的对比。在这个阶段其实没有意识到我当时对人类学方法其实已经有一个倾向性。后来在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实习,在实习过程中也涉及到很多传统知识这一类的内容,这也是我去选择申请剑桥大学社会人类学的联合培养的机会的推动力。
我今天分享的主题主要是围绕着围栏。草原围栏是对草原保护、利用及管理的基本方式之一,是对草原所有权或使用权的空间范围的确定。围栏演变其实可以分为两种分析。一方面是围栏依托的制度本身的变迁,像内蒙古经历过合作制的阶段,到了后来的确立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但我发现更有趣的一点是围栏本身作用的一个变迁。我国的草原围栏是自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发展起来的,在这之前,围栏的用途大多在于将牲畜围在里面,傍晚牛羊吃完草回来之后,防止他们走得太远,晚上被狼吃掉或者迷路。这一阶段的围栏是“将牲畜圈在里面”。而现有的大规模的草原围栏建设则是始于本世纪初的“退牧还草工程”。这一时期的围栏是与“禁牧”密切结合,防止别人的牲畜进入到自己的草场中,属于“把牲畜拦在外面”。在这个演进过程中,可以看到牧民们对于围栏的认识也在变化。
我通过分析在内蒙古自治区B旗A村收集的不同地图与案例,探讨不同边界的可见性与功能性是如何取决于牧民和各种国家机构之间的权力关系并为之提供依据的。牧民的空间实践和空间感知是理解该村社会结构变革的关键。
村民N(82岁)所绘制的地图(经授权使用)
村民W(68岁)所绘制的地图(经授权使用)
村民U(32岁)绘制的地图(经授权使用)
村民B(25岁)绘制的地图(经授权使用)
村民N与村民W属于A村的长者,经历了草原治理的不同阶段。在这张地图上,可以注意到他们绘制的地理范围很广,且在私人和公共空间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村民N与村民W均经历过游牧,这个意义上的公共空间就是整片草原,它是开放的、流动的。在此意义上的空间不是独立的,且不属于某个人,是随时变化且依赖于互动的空间。
而村民U与村民B绘制的地图具有明显的线性与块状的特征。以道路以及围栏作为地图中的主要的判读信息。青年所绘制的地图通常将村子以一条条道路作为链接,逐渐具有私人土地与空间的意识。
不同的空间意识的碰撞会产生纠纷。但田野中让我觉得很神奇的一点是,法院关于草场边界诉讼案件数量并不多,但我却在田野中目睹、参与了很多次涉及边界的纠纷。我认为原因在以下两点:纠纷数量看似下降的原因一方面在于有大量的人口在逐渐地放弃放牧这一个生产生活方式,另一方面我观察到的纠纷大多数是没有走诉讼这个程序的,这些纠纷的冲突点是一致的,大多是关于能不能够获得特定的自然资源。之前的约定俗成的方法能够很好地协调这个问题,但这一个特定的问题,在法院的视角下,基于已有的GIS地图,是有明确的裁判依据的,其中一方的牧民是没有任何胜算的,我收集到的诉讼案件中也有没有运用到公序良俗原则的例子。这足够让一些牧民在权衡的过程中,基于无法利用一些特定的自然资源的现状,选择放弃放牧这一个生活方式。所以在这个过程中,也要考虑到潜在的文化层面上的缺失问题。
我把这种理解定义为“法律空间意识”,它指的是空间和法律如何在个人层面上产生联系。即个人对法律的日常理解的意识以及法律如何影响他们的日常生活。正如这些案例所表明的,社区成员不仅仅是在单向的意义上体验法律,而且还参与到法律中去。因此,法律空间意识提供了一个分析牧民在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推行中博弈策略选择的框架。尽管B旗A村的牧民事实上确实建立并维持着各种非正式的边界(村庄之间、家庭之间),但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所带来的围栏建设为牧民们的空间的叙述带来了实际的影响。相对于西方意义上的僵硬和不变的分界线,在传统游牧中边界被视为波动的,圈定的往往是相对宽阔的区域,这些区域通常是可协商的、非永久性的,并取决于不断变化的社会关系和地理环境。即使设置了围栏,排他性也无法得到体现,因为草场是典型公地,其间包括很多附带的共享性资源,如果初始的分配将其完全私有化,可能引致草场资源分配的不公平。
最后,我想讨论一下存在缓冲空间的可能性。自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由于牧场被分割给各家各户,这种财产安排大大偏离了传统的土地管理公有制。在私有制推行之前,草场之间的边界并不明确,虽然在共用的草场也经常产生纠纷,但共用的草场同时也起着缓冲区的作用。对于一部分牧民来说,法律在很大程度上仍然是一个“未实现的承诺”。法律提供了一套资源管理的规范规则,但它没有达到理性所能达到的目的,即公共物品的合意管理。笔者认为“合法”与“合理”之间的割裂便是A村草场边界纠纷数量较大但诉讼案件并不多的原因。那么应当如何弥合这种割裂?“缓冲”可以代表一种社会过渡的空间与形式,可以很好地形容传统牧业和现代产权概念的共存状态,以强调个人、社区和国家之间的边界互动、碰撞和协商。在此情况下,可尝试转而用另一种微观的视角去考察草原承包经营制度中的制度设计。不谋求根本性的理念变革,而是保留一定的缓冲空间,以缓和消解既有制度中已存矛盾。
赤乃翁姆:琪若娜从“草场围栏”的视角讲述了内蒙古牧人的“法律空间意识”。通过“制图分析”的研究方法,分析了牧民绘制草场地图背后,牧民如何看待草场以及确权对牧民来说意味着什么的问题。在分享过程中,琪若娜还从自身的经历反思了研究者的身份,她称自己为传达者,这一反思背后其实也是人类学或者法律人类学对自身研究的一种反思。第三位与谈人是云南师范大学王静宜副研究员,她以“西南乡村生态的少数民族女性参与”为题,分享西南独龙族女性参与生态保护的在地经验。
王静宜:生态,是指生命体在一定环境下生存和发展的状态。乡村社会的生态,一般可以分为自然环境生态、经济生态、政治生态、文化生态和社会生态。我的研究,仅选取自然环境生态进行考察,讨论的是少数民族村民对自然环境的适应、塑造过程中产生的观念与实践。
社会性别既是学术研究的论题之一,又是考察社会的一个独特视角。随着经济、政治、文化与生态在全球化进程中的不断重构,社会性别、生态与社会发展的问题日益引起关注。一方面,知识界从性别的角度去探讨人与自然关系的生态女性主义(Eco-feminism)产生了重要影响,另一方面,女性、环境与发展范式(Women,the Environment and Development Paradigm,WED)也被积极纳入到一些政府部门、NGO和慈善机构的发展议程中。近年来,学者们注意到由于社会分工和既存的性别偏见,环境变化特别是极端天气、自然灾害对不同性别的影响也是不同的;很多跨文化的实证研究也表明男女两性与环境的关系并不是千篇一律的,而是受到不同的自然地理、历史文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我国丰富的少数民族传统文化中包含了大量与环境互动、和谐共生的知识与实践,通过社会性别的视角去考察与理解,能够对我国乡村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多的参考与借鉴。
由于不同性别的社会分工,长期以来“男主外、女主内”的既定观念,产生了女性作为环境互动主体的“缺席”偏见。对西南地区众多少数民族传统环境文化进行考察,会发现女性一直“在场”。这种“在场”,是少数民族女性作为主体参与到乡村环境的互动中的。随着乡村社会的发展与转型,少数民族女性与乡村环境的互动展现出了动态性。因此,要探讨少数民族女性在乡村自然环境中的参与,就要在环境正义的语境下,考察女性与环境互动中的权利与义务,及其动态变化。
独龙江乡地处我国西南边陲,位于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东邻贡山的丙中洛镇、茨开镇,北邻西藏察隅县察瓦龙乡,西南邻缅甸联邦共和国克钦邦。独龙江乡是独龙族唯一的集中聚居地,人口一直在4000—5000之间波动,也是云南的“直过民族”之一。
独龙江村落
独龙江乡地形地貌特殊,属我国西南地区横断山脉的高山峡谷地带,北面与青藏高原相接,西南面对孟加拉湾,暖湿气流可以到达,东西两侧屹立的是高黎贡山和担当力卡山,独龙江纵穿两山之间,山高谷深,形成了独特的两山夹一江的自然地理环境,也是理解独龙族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出发点。独龙江发源于西藏察隅县,由北向南流淌,最后汇入恩梅开江。整个地区海拔高差悬殊,境内最高峰位于迪政当村,海拔4969米;最低点位于麻必洛河西岸镇藏交界线上,海拔1170米,海拔落差约有3000多米。地势陡峭,几乎没有<2°的平坦之地,有76.13%的居民和耕作都是在陡坡和急陡坡(>25°)的地方(杨恒喜等,2010)。“两山夹一江”使独龙江乡形成了典型的立体气候和小区域气候,所谓“一山有四季,十里不同天”正是独龙江乡气候的写照。独龙江乡从北往南,可以划分出高寒带到亚热带8个气候带。降水量为全国之最,属东南亚三个多雨中心之一。独龙江流域森林覆盖率高达93%,动植物保存完好,素有“世界物种基因库”美誉。高大的高黎贡山阻隔了独龙族人与外界的联系,每年10月至次年5月,大雪封闭贡山垭口,使得独龙族人一年当中有半年时间跟外界没有联系。即便是贡独公路(贡山通往独龙江的公路)不断的修建完善,独龙江乡还是会因为自然地理原因,与外界隔断。
自然环境的艰险对应了独龙族社会文化的闭塞。关于独龙族的文献记载最早见于清代的《清职贡图》当中的记载:“俅人,居澜沧江大雪山(怒山)外,系鹤庆、丽江西域外野夷。其居处结草为庐,或以树皮覆之。男子披发,着麻布短衣裤,跣足。妇耳缀铜环,衣亦麻布。种黍稷,劚黄连为生。性柔懦,不通内地语言,无贡赋。更有居山岩中者,衣木叶,茹毛饮血,宛然太古之民。”没有文字,结绳记事,20世纪60年代以前,妇女普遍有纹面习俗。由于特殊的生境,使得独龙族的传统文化保持得较为完整,是理解传统文化与生态的理想之地。
独龙族长期居住的“两山夹一江”环境,使独龙族人在与自然环境的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一套保护自然,与环境相互依存,不断互动的知识和实践。这套知识与实践是通过不断适应、不断塑造,不断调整生产生活方式而逐渐形成的。这种长期的实践与互动,都离不开女性的参与。一方面,独龙族女性与男性一样,在生产与生活中运用自己的经验和体悟,结合积累的知识,创造出与环境互动的优秀传统文化;另一方面,在经济全球化、多元文化交融的背景下,独龙族女性在坚守优秀传统文化的基础上,积极吸收、借鉴,与其他文化相交融,使本民族传统环境文化在现代化的场域中获得新的生命力。所以说,无论是独龙族与环境互动的传统,还是从传统迈向现代化的进程,独龙族女性都在其中占有重要位置。
我们在认识与理解独龙族与环境互动的观念和实践的过程中,不能忽视女性的独特作用。社会文化人类学的理论认为,在传统乡村社会中,女性所处的地位及其相对保守性,使其拥有的文化更接近于文化的真实性,而且担负生育职能使女性天生富有的博爱、温柔的人格,比男性更容易亲近自然。所以说,独龙族女性与环境互动的传统文化之间有着直接而密切的联系,其拥有的知识和传承的文化构成了社会生产生活知识的基础,而相对保守的地位又使这些知识保存的比较完整。
作为山林居民,野生动植物一直是独龙族人生产生活的主要来源。生态保护工程的实施,对独龙族人产生了巨大的影响。无论是天然林保护工程,还是退耕还林,都使独龙族人失去绝大部分生产生活的来源,使得他们从环境利益的获得者逐渐转变为补偿者。在这样一个过程中,考察独龙族女性环境互动的动态性,可以对社会性别与环境正义有更多思考。
进入山林
脱贫攻坚战役打响后,独龙江乡从建档立卡中选派了483名生态护林员,他们的任务是守护隶属高黎贡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17万公顷森林。上游的迪政当行政村共有98位护林员,其中女护林员有21位。今年7月,笔者在独龙江乡调研时,跟随第一个成为女护林员的玉花一同去巡山,通过整个巡山的过程,看到了独龙族女性环境互动的具体表达。
一方面是独龙族女性的环境权利。一路上,玉花一边指给我看各种植物:水冬瓜树、野百合、重楼、黄连等等,一边告诉我这些植物的用途、药效。从与玉花的谈话中,能够看出独龙族女性环境权利的行使,与男性有所不同。例如“男性会把水冬瓜树用作木料,而女性更喜欢用作薪柴”。另一方面,随着社会的发展,使独龙族人的环境义务承担体现得越来越明显。从前可以获取的野生动植物,现在都变成了保护对象,减少了收入的同时,甚至还构成了威胁。玉花家就在山边,猪圈鸡圈的旁边都围着护栏,因为她家每年都会被熊吃掉一头猪。
在玉花家
事实上,一同巡山的女护林员不止是玉花一人,笔者想与其他女护林员进行谈话时,发现其他几位并不善言言谈,当然了,这与语言不通有关。其中一位女护林员,也努力的想与笔者进行交谈,进行了尝试后,交谈还是止于简单的个人情况介绍,无法有更深入的内容。
尽管在环境互动中,独龙族女性一直“在场”,但由于既存的性别偏见、社会发展的动态影响等因素,产生了独龙族女性环境话语的“缺席”。为了使女性能在少数民族环境治理、生态文明建设中发挥出独特作用,在社会性别平等与环境正义的双重语境下,确保少数民族女性的“出席”,显得更加重要。展望未来,少数民族女性的赋权,能够更好的使少数民族女性参与到环境治理中。例如,赋予少数民族女性更多的环境话语权;培育少数民族女性环境保护组织等,都能让少数民族女性和乡村的未来,有了更多可能。
赤乃翁姆:王静宜的分享从社会性别的角度,谈到了少数民族女性参与生态保护的地方经验,从这些经验中分析了女性如何“在场”、为何“缺席”以及未来如何“赋权”的建议。第四位与谈人是三江源协会的志愿者秦艺源,她分析的主题是“三江源地区以社区为主体的自然保护模式的实践与观察”。
秦艺源:在2020年6月至2022年6月期间,我有两年的时间投入到青海省三江源生态环境保护协会(简称“三江源协会”),有机会对三江源协会开展的“以社区为主体的自然保护”模式的环保行动进行参与式观察。有效的环境保护需要从环境科学、生态学的角度关注到环境的系统性和复杂性。以代表着藏区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六长寿图”为例,六长寿图分别是指水长寿、岩石长寿(土地)、树长寿(植物)、鹿长寿(动物)、黑颈鹤长寿(鸟类)、人长寿,生态系统里的各个元素是相互影响的,要想解决凸显出的某个单一环境问题,就需要系统地考虑这个问题的成因。同时,有极强主观能动性的人会对环境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有效的环境保护也需要从社会性、人文性的角度来规范和改变人的观念与行为。
三江源协会的“以社区为主体的自然保护模式”综合地考虑了人与自然的之间复杂的、社会性的关系。这里所说的社区是指有外部有地理边界、内部有丰富自然资源和社会关系的区域,我们可以大致地以行政村来理解。
第一个保护行动是“水源保护”,基于人对自然资源的依赖。三江源被誉为“中华水塔”,水源非常重要,社区中的人会基于对水的资源依赖对其进行保护,其表现为在传统上,他们沿袭祖祖辈辈的“敬畏水源”的习惯,比如在离水源20米处不能取水、水源处不能踩踏、污染等,以及也有认知上的对于藏族传统文化中相信水中居住的水神“勒”采取祭祀的方式表达敬畏之情。同时,现在当地人也能够采用科学的监测方式,关注水量、水速等来记录水源的变化。
第二个保护行动是“零废弃推广”,起因于人对人类破坏环境造成的问题的修复。目前藏区的生活垃圾问题非常严峻,三江源协会采取“零废弃社区”的推动方案,通过提倡零废弃的理念(不生产、不使用、不制作、不丢弃一次性垃圾),给选择成为零废弃的家庭替换家中使用的塑料制品储物罐等,变成不锈钢、陶瓷、布袋等制品。同时,也会通过引入“零废弃循环基金”的方式,在参与零废弃的家庭中进行资金借款的流转来帮助到零废弃家庭,而产生的利息约定用于社区环境保护,形成共同维护和管理的规则。
第三个保护行动是“环保人培育”,通过宣传教育,着力于巩固、提升人的良好生态观念。先通过寻找有环保观念的人,与之沟通了解需求,通过邀请专家老师开展一系列环境监测、应对气候变化、政策解读等方面的培训,使得这些环保先锋了解并具备应对当地环境问题的能力。这样,他们就同时有了双重身份:一方面,他们将会成为当地社区的带头人,积极开展和组织大家投入到环境保护行动中去,另一方面,他们也将成为整个三江源地区环保人网络中的成员,依托协会的平台继续成长和互相支持学习。可以说,所有在地保护行动,无论是水源保护、还是零废弃社区都离不开这些环保先锋的积极、无偿地参与,甚至是自己从家里贴补付出。归根到底,是这些环保人在观察和思考自己生长环境的变化,以及他们有对更好的生活环境的期待。
藏语里的“三干净”:即山干净、水干净、心干净
第四个环保行动是“可持续的生态乡村建设”,落脚点在社区的综合性发展,将人与环境结合起来的整个可持续的生态社区的推动。社区是动态变化的,畜养的牛羊、家庭劳动力、交通工具等都在随着大环境发生变化,可持续的乡村发展需要多管齐下。因此,激发社区的内生动力,从生产生活生态各个方面给予想要留在这片土地生活的人一种可持续的方案,才是长久之计。比如,在生产上,除了已有的畜牧业,还给在地人进行手工艺技能的培训,成立微店进行销售,扩展收入来源;在生活上,关注大家的身体健康,尤其是女性,给大家进行健康宣讲,并且支持社区做蔬菜大棚,吃有机蔬菜;在教育上,通过社区公共空间的图书馆建设,提供各种培训活动来提供教育机会的平等;在生态上,自愿成立公益保护小区、记录环境日记等,持续地做在地的守护者。
在以社区为主体的自然保护模式下,社区中的成员形成的共同规则体现了他们的主体性,对社区共同体的建设也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下面以三江源协会陪伴的一个社区——那索尼村为例,来说明以社区为单位的自发性保护中习惯法性质的社区规则的在地实践过程。
根尼白宫
誓言图
2016年,为了解决在那索尼村附近觉拉神山在转山期间产生的大量垃圾,那索尼村的几位积极的环保人带头成立了一个环保小组开展自愿捡垃圾活动。后来他们想通过社区共同体的方式让更多的人参与,就举全村138户之力,建设了根尼白宫,作为一个公共的活动中心。里面有一幅大家的誓言图,上面写:“为了草原,为了故土,为了无垠广袤的心性,也为了幸福,为了外在的宇宙和三千世界的所有生灵,我们将对环保事业做出努力,并以此作为宣誓。”2018年开始,他们逐步将这种抽象的愿景落地,成立“公益保护小区”。由地理位置相近的几户人家组成保护小组,并且共同约定小组成员的工作,比如:监测记录数据、不乱扔垃圾、巡护来杜绝盗猎现象等。后来,他们形成了社区的自然资源共管模式,前述的公益保护小组作为执行团队,小组中的代表和村内的领导和一些有影响力的人形成自然资源共同管理委员会,通过会议讨论和决定重大事宜,而社区的环保组织作为协助。至今,他们已经在环境日记记录、动物保护方面做出了一些成绩。2020年开始,那索尼村推动“零废弃社区”的建立,更具有集体目标感,而且引入了“循环基金”这种经济工具,形成了更成文化的章程,约定权利义务主体、基金管理小组的成员及职责、资金出借的范围、担保、未及时还款的解决措施、利息的用途等。同时,他们还发展木雕制作、建零废弃民宿等方式来拓宽收入来源,使得社区更加可持续地发展。这种有习惯法性质的社区规则的共建,在当地发挥了比宏大的政策法律更具实践性、更容易看到环境保护的效果。我认为,环境保护法是更需要讲究“法律效果”的法律,环境的改善有其客观标准,也有更加紧迫的需求。希望未来能在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建立中给予以社区为主体的自然保护模式更多的肯定。
赤乃翁姆:四位主旨分享人分别从国际视野、边界意识、社会性别以及在地参与的角度谈到了环境这个议题的多元性,同时也从各自的经历中展示了法律人类学作为一种研究路径所提供的可能性。此次对谈,我们邀请到了著名的法人类学家、西南科技大学法学教授淡乐蓉老师做点评。
淡乐蓉:第一,今年入夏以来,我国的高温天气已经持续了40多天,美国、加拿大乃至欧洲都在超级热浪的冲击之下,引发了可怕的森林野火、导致了数百人和沿海生物的大量死亡,如果不采取适当的减排措施,未来超级热浪会变成常态,严重威胁人类健康与生态平衡。从经济学的原理上来讲的话,气候变化可以说是一个作为公地悲剧的议题,它与分配的差距、与消费的差距,甚至与购买污染权的制度是紧密相关的。而全球性公共卫生方面的国际法治合作研究,在国内还是非常不够的。气候变化与人类的不可持续的生产和生活方式、消费方式,以及与全球范围内的分配差异,有密切的这种关系,比如《京都议定书》,一些超级大国不履行相关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气候变化的国际义务和责任,致使得国际公约不能产生抑制和控制气候变化的效应和作用,但是在气候变化与全球性的公共卫生的国际合作机制方面,已有的气候变化公约还包括国际人权保护机制、禁止生物武器公约,还有一些机构在进行工作,如世界卫生组织、世界银行、全球基金、世界贸易组织等等,在面对有关疟疾、艾滋病等疾病的防治,都在努力建构气候变化和全球公共卫生的国际合作机制。
全球性的国际公共卫生国际合作存在一些争议,主要是因为关涉到一个国家安全、个人安全和民族安全,近些年关于非传统安全的研究也对此论域有所研究。全球性公共卫生治理的国际机制的研究关涉到全球卫生治理的特点,主要表现在机制的灵活性和多层次性;治理主体的多元性和非常强的专业性,而且,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的必要性,是要奔着安全化的目标和原则。一个成功的安全化,它包括的是三个要素,第一是识别存在性的威胁;第二是采取紧急行动;第三是通过破坏和摆脱自由规制来影响到各单元之间的关系,所以全球公共卫生问题的安全化的依赖于主体间性的建构,以及国际规范的确立。
全球公共卫生治理的国际机制,首先它是全球公共卫生产品的重要的提供者;它能够有效的降低国际交易的成本,从而促进全球公共卫生问题方面的国际合作;它同时为全球治理提供了共同的价值规范。目前,全球性公共卫生国际合作机制主体主要包括了一些个多边正式的国际机制,如全球公司伙伴关系、慈善基金、非政府组织、以国家为主的制度等等,所以荆珍的选题,非常有现实和理论的研究意义。但本文尚需进一步突出问题意识,凝练主题,总结出学术话题,关于法人类学方法在气候变化和公共卫生国家法治合作方面的运用,首先今天的分享中并未体现出法人类学方法的运用,应该是一个规范分析方法的运用,规范分析方法主要关注法的合法性、法的运行效果、法的实体内容,全方位考察法的构成要素,也就是说制度事实构成规范分析的对象。
在这里,我想推荐一本书,它是美国的凯尔·哈伯写的《罗马的命运——气候、疾病和帝国的终结》。这本书主要论述的是气候变化和传染病在罗马帝国崩溃当中起到的作用,叙述了自然战胜人类野心的故事,对我们思考相关问题很有启发意义。
第二,草原的网围栏的建设,与我们国家在农村实行家庭承包责任制度是密切相关的,作为一种制度,它的演进和变化中牧民的边界和空间意识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网围栏设立之初和它设立之后,国家法和民间法之间的观念和规则存在着较大的冲突。牧民生活的面向和生活生产理性以及规则,前后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实际上,关涉到了划界定牧和国家建构之间的一个很值得讨论的学术议题。苏力老师的文章《这里没有不动产》我在博士论文中进行过批判性反思,我的博士论文的答辩团主席就是苏力老师,他采取了克力福德吉尔兹的方式:不予回应,这是个人主义研究方法的体现。
琪若娜关于草原围栏演进过程中牧民的边界和空间意识的这篇文章,实际上是想要谈法律的地理空间,法律关于产权明晰之后的边界确定,权利义务规则,可以通过比较分析牧民发生了怎样的改变,这里面,也反映出了国家法与民间法之间的一种紧张和互动的关系,本文所举的案例,略显陈旧,但可以选取更典型性的案例来分析问题,力图展现文章主旨和实现论文论述目的。草原围栏建设目标不是单一的,绝大部分草原已经被围栏分割破碎;围栏在分割自然生态系统的同时,也使牧民社区自组织系统破碎化;建设草原围栏的目标日渐模糊,与当前和今后的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目标已经无法匹配;可以进行一些改革:1、对草原围栏进行分类,重新界定围栏的目的和功能;2、拆除保护核心区和脆弱区的围栏,建立野生动物廊道;3、牧民的操场围栏拆除要尊重牧民自主意愿;4、志愿联户放牧和操场流转成为很好的政策选择;对围栏开展生态修复的草场,要实施科学细化管理。所以琪老师提到的存在缓冲空间的可能性的思考是很值得进行的规范性分析课题。
第三,有国外学者,认为公众参与是公众的一种权利,参与是权利的再分配。通过这种再分配,那些被排除在现有的政治和经济政策形成过程之外的无权民众,能够被认真的囊括进来。
公众参与比较普遍的领域和事项主要集中在农村的基层治理和城市的社区治理、环境保护、与个体的利益直接相关的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基层公共预算,以及其他公共事业的管理的领域。重要的环节是在环境保护立法、环境保护执法、环境决策和环境公益诉讼。
尽管我国环境保护法第五章专门规定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但是,当下我们公民参与的领域和参与的活动,都与个体的经济利益直接相关,参与的行为表现为自下而上的利益诉求和利益表达,其参与的水平、参与的层次、参与的能力,以及与民主形式的公众参与是相距甚远的。尤其是女性,在传统中国的男尊女卑、男主外,女主内,这样的性别成规和性别秩序还隐形存在着,影响着人们的日常生活和乡村生态,这些旧观念发挥着根深蒂固的文化惯性的作用,从某种意义上来话,女性参与乡村生态的现状,并不尽如人意,我们可以认为这是一个观念和制度的共谋下的现状。
王静宜这篇西南地区生乡村生态的少数民族的女性参与的文章,中心论点是要论及乡村生态的女性参与。乡村生态的女性参与,应包括乡村政治生态、乡村经济生态、乡村文化生态、乡村社会和乡村生态文明建设的范畴,根据本文的论域来看的话,它主要是谈的是乡村生态文明建设,乡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女性在参与生态环境的执法过程当中和日常生态感知、生态实践行为以及生态认识和一些生态利益的诉求。
在法学理论的范畴内,应将它归结为环境政治学下的生态公民权,它与环境政治相关的,尤其是对传统的政治主要是公共政治的观念要予以修正。弗里丹认为个人的也是政治的,所以,在环境正义、公民权,以及生态公民权的权利方面,应立足于公民,而不是服从于一系列的指令,或者是回应的功利主义的行为模式下的财政刺激,所以,女性参与环境生态保护的行为是她的生态公民权的一个表现。目前改变不可持续的发展观念,强调女性发展,应分析女性参与发展的不同阶段,包括这种生态参与、政治参与和经济参与。女性参与有三个发展:一个是WID(Women in Development的缩写,即“妇女参与发展”)阶段,一个是WAD(Women and Development的缩写,即“妇女与发展”)阶段,一个是GAD(Gender and Development的缩写,即“社会性别与发展”),目前关于女性参与发展更多强调回归日常生活、情景化和地方性知识的原则;
少数民族女性在乡村生态当中的参与,它还有一些个特殊性,它包括了本土的议题,包括了民族的认同,那么针对基层的乡村普通女性的群体研究和分析,应从她们日常的生活经验和实践出发,在研究时主要通过在访谈、调查和写作,应该关注她们的生存的状态和利益的需求,理解她们生存的社会环境的意义,以及她们的话语和行动的意义。同时也通过这样的研究,对于环境法的立法、执法和实施过程进行生态女性主义的批判思维,通过对环境正义和环境民主的状态予以调查和研究,由此推动我国的环境立法、环境执法和、环境法的实施的效果发生更好的效应。
根据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和认识,就是一切社会的改革,如果没有女妇女的这个酵素,是不可能成功的。所以个人认为,王静宜的这篇文章在选题上很有意义,但是,做田野调查,是比较的细碎和艰难的,我们祝愿她顺利完成课题,也获得个人在学术上和精神上的历练和成长。
我推荐一本书:《环境与公民权:整合正义,责任与公民参与》。它是由英国的马克·史密斯,皮亚·庞萨帕来合著的,山东大学出版社出版。这本书当中,它阐发的不是传统意义上更多强调权利和授权,而是更多强调义务和职责的生态公民权的概念,并且强调环境可持续性与社会正义之间密不可分的这种特点,认为:“如果没有社会正义,环境正义就是生态乌托邦的,而如果没有环境正义,那么社会正义就是空洞的和自欺欺人的。”
第四,秦艺源的分享,展示和表现了她在三江源地区社区保护地的观察和认识,有极为有意义的图片,主要是对三江源协会工作,工作的内容的民族志描述,运用了法人类学的方法:一个是以参与性的观察为特征的田野调查;二是关注处理纠纷的典型的案例分析;三是不同的语言、地域习俗等文化的个体间的比较研究;四是用于观察和指导具体的法学研究领域当中和实践性的课题,那么她运用到的是一种纯观察的方法,它一般情况下会大量运用田野民族志,会用到个案的研究,会进行一些过程的研究,那么田野的这个民族志,它的这个后现代的危机,主要是对传统的田野民族志,进行了一些文化批评,同时,对于民族志的一些观点和论断做一些整体上的质疑,更多的去强调个人、自我以及情感方面的描述。另外,也对可以这个田园诗歌般的共时状态提出批评,零废弃社区目前也面临一些困难。
另外人类学方法,在后期还有关于在纠纷处理的一些个典型案例方面,有分析用两种方法,一个是曼彻斯特学派的扩展案例法,它以规则为中心来对个案的背景、个案的案后发展,做一些延展性的和扩展性的分析;那么第二种就是穆尔的诊断方法,主要是以过程为中心,对事件再来做诊断。
总之,今天的“法律、环境和人类学”的云端学术沙龙四位老师分享的文章,突破了单纯法学的学术藩篱,在人类学、生态学、法学、环境保护法学、女性学等学科的交叉地带作研究,交叉学科可以达致新知识、新方法等的运用,对于研究者来讲还需要进一步的学习和打磨方法和技术,由此才可以在自己的的研究当中,找到自己的问题意识、学术论题和研究重点,从而产生一些个理论和方法的创新和知识之增量,从而为法人类学理论和方法开辟更广阔的展示人类多元生活的样态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赤乃翁姆:此次对谈四位主旨分享人和点评嘉宾从不同的视角回应了“环境·法律·人类学”这样一个话题的多元性,同时也展示女性作为研究者对环境和生态议题的独特关注方式。在对谈筹划过程当中,学友戏谑地说到“没有男性老师私聊说对环境·法律·人类学这个话题感兴趣”时,其实作为一个研究者,我下意识考虑的是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情况?难道说男老师们对环境议题不感兴趣吗?还是说他们对法律人类学不感兴趣?其实都不是,当环境、法律和人类学作为一种学科或研究方法单独出现的时候,大家可能都很感兴趣,但是把“环境·法律·人类学”放在一起之后,这样一个什么都是、又什么都不是的话题,可能就不太能够成为主流话题。就像法律人类学这个学科一样,概念提出来的那一刻,就注定其成为边缘学科、边缘话题的命运。鉴于此次“环境·法律·人类学”对谈是由5位女士展开的,我想在其关键词前面加上女性一词,一方面是对对谈人表示感谢,另一方面也是希望以后有更多的女性参与到学术的建构当中。最后,衷心地期望此次“女性·环境·法律·人类学”对谈只是个开始,希望更多的学友能够加入到边缘学科的对话当中,能够从各自的研究和经验中一起建构“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更多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