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历史上的王朝世系十分复杂,一些问题我们可能既好奇又模糊,比如,为什么一位国君称“某某几世”?亨利八世就是亨利家族的第八代继承人吗?让我们从四个名词开始讲起:大家族、君主国、王朝、国君。
亨利八世
在欧洲中世纪,随着“封土封臣”的封建制度的发展,一些大家族成为辽阔疆域的领主。大家族衍生出众多小家族,可以区分为直系、支系和旁系。直系指长子,即第一位男性后嗣,通常是家族继承人;如果其他兄弟姐妹成为继承人,那也叫直系。支系指除长子之外的其他子女(包括儿子和女儿),他们通常是本姓非继承人。旁系指女儿(非继承人)的后嗣,通常是外姓。旁系是相对的概念,任何一位家族成员都既是父系家族的直系或支系,同时又是母系家族的旁系。由于欧洲人信奉基督教,实行专偶制,因此,家族成员之间不存在东方社会的“嫡”“庶”之分,但有长次之分。不过,由于丧偶后可以再次婚嫁,因此可能出现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后嗣。当然,情人现象可能或公开或隐秘地存在,但是他们的关系是非法的,他们的子女是私生子,没有继承权,在社会上通常还受歧视。此外还有收养的案例,它也被认为是合法的。欧洲中世纪是父权时代,但女性后嗣也可能继承家族的爵位或领地,甚至将其作为嫁妆带入夫家。女性甚至可以继承王位,英格兰王国都铎王朝的玛丽一世是英国历史上第一位女王。
顾名思义,君主国(monarchy)就是设立君主(monarch)的国家;但并非所有的国家都设立君主,比如共和国里就没有君主。在君主国,一般情况下,国君的直系子嗣继承君位,支系子嗣受封爵位、领地和俸禄,它们也都可以被继续世袭。公爵(有的称“大公”)的封地称“公国”,此外还有侯爵、伯爵、子爵和男爵等爵位以及相应的封国,它们之间是领主与附庸的关系,至少名义上如此。换个角度,从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或者说“国体”上看,君主国有的是帝国(empire),有的是王国(kingdom)或公国(duchy)等。在某种程度上,侯爵国、伯爵国、子爵国和男爵国也都可以被视为君主国。
一个君主国在一段时期由某个家族统治,形成一个“王朝”。王朝的名称源于国君所在家族的姓氏或者封地名(很多时候,姓氏与封地名是同一的),比如,不完整列举,英国历史上先后有:诺曼王朝(1066-1135年)、都铎王朝(1485-1603年)、斯图亚特王朝(1603-1714年)、汉诺威王朝(1714-1901年)以及今天的温莎王朝(1917年开始更名)。统治家族的更替就意味着王朝的更替。导致欧洲历史上王朝更替的因素有多种,比较多的是国君绝嗣,由旁系成员接任君主,结果“江山易姓”。因此,相比而言,欧洲历史上的王朝更替多数时候比较平稳,不像中国等东方国家,几乎每次改朝换代都经历大的战争和社会动荡。当然,也有例外。日本自传说公元前660年神武天皇即位后,从来没有过改朝换代,称“万世一系”,这在全世界都绝无仅有——虽然其历史上很长时间幕府擅权,但幕府将军从没有公开废黜天皇取而代之。欧洲历史上的王朝更替也出现过大动荡,伴随征服、弑君、战争或革命,比如,1066年,法国的诺曼公爵威廉征服英格兰,开启了英格兰的诺曼王朝;英格兰王国1640年代内战期间,国王查理一世被处死,斯图亚特王朝一度中断;1701-1714年,欧洲多个国家卷入“西班牙王位继承战争”;1789年爆发的法国大革命将国王路易十六送上断头台,推翻了法兰西王国的波旁王朝,几年后,拿破仑·波拿巴称帝,法国从王国变为帝国,进入法兰西帝国的波拿巴王朝。
君主国的国君一般称“某某几世”,其中的“某某”并不是家族姓氏或封地名,而是其本人的名字,一般是受洗名。其中的“几世”,是将一个君主国历代王朝的同名的君主加在一起按先后排序而得。在一个大家族里,父系成员的姓自然是相同的,而名字有时候也是相同的。在西方历史上,祖孙同姓同名的情况很常见。比如,不完整列举,英国历史上的同名君主先后有:诺曼王朝的威廉一世、二世,金雀花王朝的爱德华一世、二世、三世,兰开斯特王朝的亨利四世、五世、六世,都铎王朝的亨利七世、八世、爱德华六世、玛丽一世、伊丽莎白一世,斯图亚特王朝的詹姆斯一世、查理一世、查理二世、“共治”的玛丽二世与威廉三世,以及温莎王朝刚刚去世的96岁高龄女王伊丽莎白二世。顺位继任的是她的长子、74岁的查尔斯(Charles)。Charles在中文中又译“查理”,因此,结合历史上的查理一世和二世排序,称“查尔斯三世”,其实称“查理三世”也可以。
斯图亚特王朝的查理二世与弟弟詹姆斯二世在阅兵
在了解大家族、君主国、王朝、国君等王朝世系的名词后,我们发现,大家族成员担任国君的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其一,一个家族有多位成员分别担任多个君主国的国君。比如,哈布斯堡家族是欧洲历史上盛产国君、极为显赫的大家族,发家于当时神圣罗马帝国德意志地区奥地利王国境内的哈布斯堡(今瑞士境内),其家族成员有的是帝国皇帝、某个选帝侯国的国王,或者某个公国的大公,有的支系成员是西班牙的国王,有的旁系成员是法兰西王国的国王,或者英格兰王国的国王。斯图亚特家族在1371年至1714年拥有苏格兰王国的王位,在1603年至1714年拥有英格兰王国的王位。实际上,通过错综复杂的国君联姻,加上历史的积累,欧洲各国君主其实差不多就是一家人,各大家族互为支系或旁系。各国差不多就是大家族的私产,国家大事其实也是他们的家事。
其二,在一个君主国内,某个家族的多位成员先后担任君主。大家族以及王室的继承权顺位排序十分复杂,基本原则包括:直系、支系、旁系次第优先,年长优先于年幼,男性优先于女性。国君不一定是父子代代相传,也可能是同辈人继承,比如前面提到的英格兰国王都铎王朝的爱德华六世与玛丽一世就是同父异母的弟弟和姐姐;甚至还有跨代继承,最典型的是,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长寿,活过了他的儿子和孙子,后来继位的路易十五是他的重孙子。
法国国王路易十四
其三,有时候,大家族的某一位成员可能同时担任多国的国君。斯图亚特家族成员詹姆斯任苏格兰王国国王,称“詹姆斯六世”。詹姆斯还是都铎家族的旁系成员,由于英格兰王国都铎王朝的处女国王伊丽莎白一世死后无嗣,詹姆斯就顺位继承了英格兰国王的王位。詹姆斯在英格兰王国称“詹姆斯一世”,随之,英格兰王国改朝换代,进入斯图亚特王朝。
欧洲历史上的王朝世系盘根错节,大概只有少数宫廷史官能如数家珍。如何评价这种君主世袭制度?不能一概否定或肯定。大致而言,一方面,在欧洲中世纪,基于血缘的王朝世系能够降低王位争夺的概率,削弱民众造反的正当性,因此有利于社会稳定;另一方面,进入现代社会之后,健全的国家制度、法律和官僚体系,即马克斯·韦伯所称的“法理型权威”,取代宗教组织或王朝世系的权威,成为社会的稳定剂。当今世界,君主制国家多奉行立宪君主制——“我们爱国王,但限制王权”。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之所以受多数英国人爱戴和世人尊敬,当然与她的个人品格有关,但更重要的,可能是因为她能够始终清醒地不触碰一条传统政治底线——王在法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