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大宋之法》是历史作家吴钩通过撰写一系列宋朝司法笔记,从法理、制度、刑事、民事四个方面入手介绍宋朝的司法制度的作品。全书通过援引大量宋人记录的法律案件,与宋朝法条相互参证,还原了宋代司法制度及其实践。本文摘自该书。
拆迁这事儿,并不是今天才有,古时候也经常发生。特别是商品经济比较活跃、自发的城市化比较迅速的历史时期,人们在城市中见缝插针一样修建住宅、商铺、出租屋,侵占街道,造成城市空间的拥挤。这时候,政府往往就会要求居民拆迁。比如宋代,便是这样一个时代。
宋代时,原来的“坊市制”已经瓦解,政府不再刻意追求整齐划一的城市规划,市民获得了自由建筑房屋与商铺的机会(在坊市制时代,哪里可以建房,哪里可以开铺,都由政府严格规划好),如此一来,城市难免显得杂乱无章。同时,城市商业的兴起,又促使商民们竞相开设商铺、侵占街道,各种“违章建筑”层出不穷,在当时,这叫“侵街”。由于侵街严重,汴京甚至出现“甲第星罗,比屋鳞次,坊无广巷,市不通骑”(杨侃《皇畿赋》)的仄逼局面。
因此,从宋代史书上,我们经常可以看到“拆迁”的记载。如开宝九年(976),宋太祖“宴从臣于会节园,还经通利坊,以道狭,撤侵街民舍益之”。宋太祖赴宴归来路上,发现汴京通利坊的街道非常狭窄,便下令拆迁部分违章建筑,扩展了道路。又如大中祥符五年(1012)十二月,宋真宗曾令开封府“毁撤京城民舍之侵街者”,即将侵占街道的违章建筑拆掉,不过因为当时“方属严冬,宜俟春月”,又下诏暂停了拆迁。
需要说明的是,以前的拆迁,通常都是政府行为。至于民间的房地产交易,是不能使用强制拆迁的手段的,只能买卖双方坐下来谈价钱,谈不妥拉倒,谈妥了就签合约。当然,一些权势人家倚势欺人、强拆民宅的事情也时有发生,但这不是社会常态。而政府拆迁,通常也是出于公共用途,比如为了拓宽街道、修筑城墙。
那么宋朝有没有拆迁补偿呢?有的。中国自古承认私有物权,拆迁作为对私有物业的征用,当然必须作出合适的补偿。
宋神宗元丰六年(1083)正月,汴京又出现了一次拆迁,因为要开挖汴京新城的四面壕沟,需“移毁公私舍屋土田”。
既然要拆迁,就涉及补偿,当时朝廷便委任一个叫杨景略的官员,专门负责拆迁补偿。根据拆迁的补偿方案,对土地被征用的民户,政府“估值给之,或还以官地”;被拆迁的官营房、民坟、寺舍,则由一个叫“京城所”的机构安排“拨移修盖”。
从这次拆迁记录可以看出,当时宋政府对拆迁户的补偿,有两种方式:一种是实物补偿,即由政府另拨官地、另造房屋给拆迁户;一种是货币补偿,按照房地产的市场价,给予赔偿。但具体赔偿多少钱,史料没有记录。
不过,元丰六年闰六月的另一次拆迁,则留下了政府补偿 标准的记载。
当时开封府搞了一次大规模的市容市貌整顿,按照规划,城墙内侧三十步范围内的官私建筑物都要拆迁,以便留出足够的城市公共空间。负责拆迁工程的是开封府的推官祖无颇。祖推官统计了工程涉及的拆迁户数目,并一户一户参验地契,再根据当时开封府的房地产价格,计算出被拆迁物业的估值。总共有一百三十家拆迁户,共补偿二万二千六百贯钱。算下来,平均每户可获得政府补偿一百七十多贯钱。朝廷批准了这个拆迁补偿标准,由户部拨款支付。
那么每户一百七十多贯钱的补偿到底是高是低呢?这需要参照当时汴京的物价与市民收入水平。北宋时,在汴京街边摆个小摊做小买卖的社会底层人物,一天有几十至一百文钱的收入,一百七十多贯钱是一个底层小市民五六年的收入;从物价的角度来看,北宋开封的房价,繁华地段绝对是“寸土寸金”,一百七十多贯钱肯定买不了一间像样点的房子。不过,这次拆迁的房屋都在城墙附近,属于偏僻之地,又是一般平房,房价毫无疑问要远低于市中心的豪宅,北宋前期,在开封府下辖的中牟县,一百贯钱就可以购买到一套很好的住宅了。应该说,每户一百七十多贯钱的补偿是参照时价计算出来的,虽然不高,但还算在合理区间。
南宋绍兴二十九年(1159),显仁皇太后韦氏附葬于永祐陵攒宫。高宗诏令拆迁攒宫禁地范围内的“士庶坟冢屋宇”,并出资购买禁地内的“士庶田产山林地段”。这次拆迁,宋政府是有补偿的,并强调人吏不得骚扰拆迁户。这次拆迁没有留下具体的补偿标准记录,但申明了参照市价加倍支付。
史书对上一年即绍兴二十八年的一次拆迁,则记录了详细的拆迁补偿标准。这年六月,由于杭州“皇城东南一带,未有外城”,宋高宗命令“临安府计度工料,候农隙日修筑”。高宗说,这个工程需要多少钱,临安府请先做个预算出来,报给尚书省,从皇室的内藏钱中拨款;尽量不要拆迁“民间屋宇”,如有拆迁,务必“措置优恤”。
负责拆迁补偿的官员叫张偁,负责筑城工程的官员叫杨存中。七月份,杨存中向皇帝呈交了一个报告,大意是说:根据筑城图纸,臣等做了实地勘察、测量,划定了建设路线,现在要修筑城墙的地方,十之八九是官府的“营寨教场”,只有少数“居民零碎小屋”需要拆迁。等筑城完工后,“即修盖屋宇,依旧给还民户居住”。高宗同意了这个筑城方案。
张偁也向皇帝报告了拆迁补偿措施:“所有合拆移之家”,如果是业主,则在附近官地中拨给一块同等面积的宅基地;如果是租户,则由政府盖造公寓,“仍依原间数拨赁”;城墙内外,只要是“不碍道路”的屋宇,则“依旧存留”。此外,政府对所有的拆迁户,都补偿“拆移搬家钱”,业主每一间房补贴十贯钱;租户则减半,每间房五贯钱,另外五贯钱给业主。这个拆迁补偿方案,高宗皇帝也批准了,“出榜晓谕,候见实数支给”,禁止经手的官吏克扣补偿款。
杭州在南宋成为临时都城,房地产市场非常火热,繁华地段的房价高得令人咋舌。不过这次拆迁的民房也是在城墙附近,造价肯定远低于市中心。十贯钱刚好可以在两浙地区建造一间民房,如绍兴二十八年(1158),平江府建造瓦屋营房,“每间支钱一十贯文”。但请注意,宋政府补偿的十贯钱,是搬家钱,而非全部的拆迁赔偿款,政府还在“侧近修江司、红亭子等处”划拨出“空闲官地四十余丈”,分给拆迁户,等筑城工程完工后,“即修盖屋宇,依旧给还民户居住”。租户呢?政府也有安排:“赁房廊舍,候将来盖造,仍依原间数拨赁。”这么算下来,这次拆迁的补偿确实“措置优恤”。
另外值得指出的是,租户也可以获得一半“拆移搬家钱”,表明当时政府对租户权益的重视。宋代由于商品经济、市场交易的发达,私人物权已经发展出多个可相分离的层次,比如一个房屋的物权,可分为所有权、占有权、用益权、典权,等等。租户能够获得搬家钱补偿,并且政府还承诺要盖公租房租赁给他们居住,说明独立的用益物权是得到政府承认的。
每个拆迁户补偿十贯的“拆移搬家钱”,是宋高宗时的补偿标准。到了宋孝宗时,宋政府的拆迁补偿标准又有所提高。淳熙元年(1174)十二月,因为朝廷要修建皇后的家庙,需要拆迁“韩彦直房廊”,即韩彦直建来放租的公寓,政府计划给每家租户补偿三十贯搬家钱。这套公寓应该位于繁华地段,所以补偿费比较高。但这个补偿标准还是受到了反对。臣僚说,有些租户,自己在原租地上添造了房子,如果只补偿三十贯,“似觉太轻”,请委派临安府官员“再行审核,稍与添给”。最后宋政府提高了补偿标准:添造楼房的人家,增加搬家钱七千文;添造平房的人家,增加搬家钱五千文。
《大宋之法》,吴钩著,一頁folio|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