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本文为吴铮强著《罗建功打官司(1914-1940) : 乡绅权势、宗祧继承和妇女运动》后记,浙江大学出版社,2022年12月。
2018年7月10日,我主要依据龙泉司法档案撰写的书稿《罗建功的诉讼史》最初成形时,曾邀请多位专家在杭州小聚,向他们征求修改意见。当时还在澎湃新闻网工作的饶佳荣先生记录了会议的情形:
围绕一部尚未出版的著作,来自法学界和史学界的十几位专家在肯定其成绩的同时,也“不吝批评”,对书稿进行了暴风骤雨般的“评审”,乃至提出“毁灭性建议”。
“毁灭性建议”其实来源于我自己的困惑。本来为了讨论近代中国民事诉讼模式变迁而引入龙泉司法档案中涉案时间跨度最长的罗建功相关案例,结果对罗建功个案的梳理构成了一个独立的叙事脉络。于是,诉讼模式与罗建功个案是否应该分拆为两部独立的书稿,成为我征询各位专家的一个具体问题,结果又形成了针锋相对的意见……
会后我犹豫了相当长一段时间,最终决定拆分,所以就形成了现在看到的《龙泉司法档案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文书研究》《罗建功打官司(1914-1940):乡绅权势、宗祧继承和妇女运动》两部书稿。
这里我要追述那次会议对之后重新撰写书稿影响最大的四位专家的意见。第一位是由梁治平教授帮我邀请的王亚新教授。王亚新是著名的民事诉讼法与法史专家,他与梁治平教授合作编译的《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是我进入法史研究领域的启蒙读物。会议之前我陪王亚新教授在西湖边散步,王教授谈起他对罗建功微观史的兴趣,但关于诉讼史的专业意见需要留待会上正式提出。会上王教授的意见直截了当:书稿揭示的近代中国民事诉讼在强制调解、职权主义、当事人主义三种模式之间变迁,与当代中国民事诉讼变革的逻辑完全一致。王教授既对我的发现感有兴趣,同时指出我显然不了解当代中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变迁,提醒我参照后者丰富与深化书稿讨论的主题。会后我按王教授的指点阅读相关论著,并直接向他索要著作,恶补当代中国诉讼制度的相关知识,由此也确认三种民事诉讼模式在中国法律现代化进程中形成一种流动性的结构。
第二位是赵世瑜教授。记得很早就跟赵教授谈论起我试图利用龙泉司法档案开展微观社会史研究的计划。赵教授善于对历史现象展开理论性的阐述,会上他关注到那部初稿中试图讨论的现代性冲击下中国社会时间形态的问题。赵教授尝试把我捉摸不定的观点转化为某种图示,这让我印象尤为深刻:现代性时间观如一支离弦之箭射入如圆靶般的相对静态、循环的传统时间形态中,结果箭未必射破圆靶,而可能是嵌入圆靶,让圆靶如梗在喉。坦率讲我已记不清赵教授的原话,但这是他发言时我脑海中浮现的清晰的图景,也为这个话题引起关注而感到兴奋,并促进我在《龙泉司法档案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文书研究》中深化这个主题的讨论。
以上两位老师的意见主要帮助我修改拆分后的第一部书稿,而触动我重写现在这部《罗建功打官司》的意见主要来自冯筱才与鲁西奇教授。冯老师是近现代史的专家,他对史料与地方社会史脉络十分敏感,我对他在会议上的表现只能用叹为观止来形容:他即时搜索我书稿中涉及到的诉讼双方的社会关系网络,并直截了当地告诉我,罗建功的诉讼涉及当地两股乡绅势力的较量——这个脉络在我书稿中若隐若现,但没有交待清楚。冯教授指出的就是现在这部书稿中涉及的李镜蓉与吴嘉彦两大乡绅集团,两者的冲突有一条重要线索,即包老师(包伟民教授)之前讨论过的龙泉司法档案的一桩特大案件——吴绍唐积谷案。正是在冯教授的指点下,我不但完整梳理了两大乡绅的恩怨情仇,也接续了包老师有关积谷案的讨论。更让我意外的是,很久以后我才发现,学生曾晓祺当时正在梳理的龙泉县长林桓土地陈报案,竟然也是两大乡绅集团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说这个过程刷新了我对县域社会史的认识,并且意识到龙泉司法档案所呈现的不只是大量的诉讼个案,从中有可能还原出整体的县域社会关系网络。
最后一位是鲁西奇教授。我知道他当时已与罗新教授约定各自撰写一部个人生命史的书稿,所以他首要关注的是罗建功作为个体生命在社会历史中的遭遇的问题。让我印象特别深刻的是鲁教授对个体命运打了一个比方,提出了蜘蛛网这样一个异常生动、极富想象力的意象,实在让人浮想联翩:易被风吹雨打的脆弱的网,以及偶然或必然为网所捕获的蜘蛛的猎物及其自身……我无法形容这是怎样精妙的比方,即便这不是我试图呈现的罗建功的命运,后来重写书稿时脑海中却无数次浮现出那张蜘蛛网,促使我反思微观社会史讨论的主题。
我对罗建功个案的浅薄感想已经在书稿中尽可能地做了交待,这里并没有更多的补充。只是有时自己也会困惑《罗建功打官司》到底是怎样的一种叙述或讨论。比如我是在记述一段个体生命史吗?罗建功是一个普通人吗?与梁启超这样的大人物相比,罗建功当然名不见经传,但他的伯父与岳父可都属于当地首富这一阶层,所以“普通”两字的标准在哪里?我们到底能不能以“等量齐观”的态度对待历史中出现过的无数的人?与其把所谓的小人物放大,是不是也可以尝试把所谓的大人物放到与小人物同等的叙述模式中?(书稿以各层级人物作为章节题目正是出于这种考虑。)
可以肯定的是,罗建功不是秋菊,这不是一个《秋菊打官司》式的故事。在梳理档案与搜索史料过程中不断拓展罗建功社会关系网络,可能是我撰写这部书稿的主要乐趣,即便这样会让我的工作显得像一只蜘蛛。如果让我定位这样的微观社会史的主题,我宁愿回到马克思的那个论断——“人的本质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样讲有一个特定的含义,就是我确信这部书稿根本没有还原罗建功或者任何人的生命史。我必须意识到诉讼文书的表述与日常生活根本不同,也丝毫不会觉得我因为这部书稿而认识了罗建功这个人。事实上我根本无法通过档案想象日常生活中的罗建功,但在田野访问时我接触过两位罗氏的族人,分别是为我们提供罗氏族谱的罗雷来(音)与罗善根的孙子罗庆宗,前者是温厚长者,后者略带几分豪侠不平之气。如果一定要想象,我宁愿相信罗建功也有豪侠不平之气,或许还带着几分现代人特有的焦虑不安,毕竟他卷入了那样不确定的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当然这根本是我无端的想象。
两部书稿可以说是同时展开,也是可以互文的一个整体,因此我把这篇小文作为两者共同的后记。至于需要感谢的诸多师友已在一部书稿中交待,这里不再重复。
这个故事讲完了。可以讲的故事还有很多。
吴铮强
2022年8月19日
附《罗建功打官司 序幕》
浙江省龙泉县盖竹村。
1913年,罗建功的伯父罗献琛去世,留下大量遗产,却没有子嗣。
罗献琛的遗孀蒋、黄二氏择立罗建功的弟弟罗勋承嗣。
罗勋当时14岁,因尚未成年,遗产仍由蒋、黄二氏处置。
1922年,罗勋初中毕业,迎娶当地“名门淑女”吴素兰为妻。
不料吴素兰尚未生育,罗勋便“哲人其萎”,不幸早逝。
依据传统宗祧继续制度,这时应该由罗勋的遗孀吴素兰与家族会商,再为罗勋择嗣。但各方协议,暂缓立嗣,并达成一项远期择嗣合同。
暂缓立嗣的原因,一方面蒋、黄二氏想继续支配遗产,另一方面理想的择嗣人选应该是罗建功之子,但罗建功仅有一子,需再育男嗣才方便出继。
现实中最亲近的择嗣对象是罗勋的堂侄罗善根。
远期择嗣合同约定:
1、待蒋、黄二氏去世后再由吴素兰自行择嗣——时间不确定;
2、首选择嗣对象为罗建功再育的男嗣,其次是罗善根——立嗣对象不确定;
3、如由罗善根承嗣,补偿罗建功相当部分遗产——遗产继承方案不确定。
择嗣合同原本有条件得到各方遵守。
但1926年国民革命运动兴起,1927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国民政府引进西方民事法律体系,废除传统宗祧继承制度,配偶成为第一法定继承人。
预期择嗣合同是否继承执行,由此成为迷局。
罗蒋氏卒于1927年以前,罗黄氏卒于1932年。
罗黄氏去世前立下遗嘱,指定遗产由吴竹枝继承。
吴竹枝是罗善根的妻子。
罗建功似乎没有生育次子,他要求罗善根按择嗣合同进行补偿,遭到罗善根拒绝。
罗建功试图起诉罗善根。
但宗祧继承制度已被废除,罗建功与罗善根已不是遗产案的当事人。
罗建功试图用新法律维护一份旧合同,官司竟无从打起。
1932年,一·二八事变在上海爆发,反帝爱国运动风起云涌。
国民党右派大肆秘密拘捕爱国人士,各种营救行动也随之展开,吴素兰也卷入其中。
南京、上海的风云诡谲政治斗争,将对浙南山村的遗产案产生决定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