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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性婚姻“自主”的多元历程——革命的陕甘宁与“吃人”的赣南

随着妇女史研究的兴起,“女性解放”成为一大重要的学术话题。事实上,这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学术话题,不仅与政局变动、社会变迁有关,还与当前眼光向下的研究趋势有密切关系。

随着妇女史研究的兴起,“女性解放”成为一大重要的学术话题。事实上,这是一个涉及面很广的学术话题,不仅与政局变动、社会变迁有关,还与当前眼光向下的研究趋势有密切关系。探寻历史未知的声音,是史学者的职责所在,对历史叙事中失语的底层女性更是如此。

近年,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留意底层女性群体,论者渐丰。丛小平著译《自主:中国革命中的婚姻、法律与女性身份(1940–1960)》(以下简称《自主》)就像一个新的扩音器,让我们听到陕甘宁边区底层女性在婚姻上抗争的心声,并见证了她们逐渐建立婚姻“自主”权利和意识的历程。作者曾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大学洛杉矶分校(UCLA)历史系学习,获历史学硕士、博士学位。现任美国休斯顿大学历史系教授,主要耕耘近现代妇女史、教育史领域。她的这本新作把相关问题的研究推向了又一高地。于后学者而言,《自主》在资料的搜集与利用方面、在写作的谋篇布局方面、在问题的探索方面都值得充分学习。

本书正文分七章,以“刘巧儿”的故事为线索徐徐展开。在每一章中丛氏均有明确的讨论对象与问题意识,使得全书的学术价值一目了然。第一章和第二章主要叙述了边区政府推行婚姻改革的社会背景,以此对“刘巧儿”故事发生的原因和过程进行解释和深描,进而对西方研究中的“妇女解放—男人反对”的二元模式进行反思,揭示旧家长制下底层妇女并非一味地被动接受现实的婚姻安排,她们也会非常活跃地开拓自己性爱与感情的空间,并懂得利用传统文化、革命话语与现实利益为自己的主体性行为寻求正当性。第三章和第四章主要探讨边区司法建设与婚姻改革的关系,揭示出边区政府的司法制度和法律观念本土化的过程,还区分了“自主”与“自由”的概念来由与差异。相较而言,“自主”一词保持了原有的语言结构与单一的语言含义,更利于作为政治词汇在广大乡村地区流传,也更容易引导主体的司法实践。第五章讨论了马锡五的审判是如何成为乡村治理的一个典范,并对西方理论进行了有力回应。如延安时期虽没有如哈贝马斯所言之“市民社会”,但中共懂得理解地方上的风俗与习惯,积极与地方社会沟通,所以普通农民与边区政府形成了有效的对话机制,从而使革命政权得到发展,得到老百姓的支持,体现了民主社会的本质。而这种社会非哈氏所言的,只有“有文化的小资产阶级”才能构成(Jurgen Habermas, The Structural Transformation of the Public Sphere: An Inquiry into a Category of Bourgeois Society, trans. by Thomas Burger and Frederick Lawrence, Cambridge: MIT Press, 1989)。在此过程中,民众面对国家权力的下渗也未拿起斯科特所言之“弱者的武器”(James C. Scott, Weapons of the Weak: Everyday Forms of Peasant Resistance,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2013),边区政府也没有表现出“帝国主义式”的做法(James C. Scott, Seeing like a state: How Certain Schemes to Improve the Human Condition Have Failed, 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8. pp. 6-10)。第六章讲述了“刘巧儿”的故事是如何被改编成戏剧和说书的,揭示后“五四”一代知识分子对妇女形象以及性别观念与家庭关系的重塑起到重要的作用。第七章追踪了“刘巧儿”的故事在1950年代被知识分子进一步改编与传播的过程,更多女性的婚姻“自主”的权利与意识被逐渐建立与培养起来。在余论部分,丛氏对解放后“自主”一词的延伸使用及其重要历史意义做了进一步阐述,即“自主”一词不仅与20世纪中国反帝反封的革命任务交相辉映,解放后更是迅速进入到更为广阔的社会领域,成为政治词汇和社会用语,显系当代司法实践与革命时代的连续性。21世纪婚姻法中的婚姻“自主”将继续注入大众人心。

通过上述梳理,可看出丛氏的核心目的是要显现出中国底层妇女的主体性,以此对西方和国内的一些理论或刻板研究模式进行突破。此书之所以能有如此扎实而新颖的论述体系,得益于多元而系统的史料运用。其中,相关人物的口述访谈材料和陕甘宁边区的司法档案是最为核心的材料。而对文艺史料的利用,又体现出作者极为宽阔的学术视野和灵动的学术思维。正是有了这些史料的支撑,才为新结论、新史实的出现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总之,作者从对材料的搜集、整理再到耐心地解读、分析与利用,无不对后来学者有重要的启示意义。

笔者长期深耕赣南地域社会,也关注民国时期赣南地区女性的婚姻与生活状况,便不由“自主”地将赣南底层女性与陕甘宁底层女性的婚姻生活状况做一参照,亦可由此窥探出1940年代国民党统治下的赣南地区与中共主政的陕甘宁边区的系列差异。通过对赣南地区的报刊、方志以及司法档案的阅读与分析,发现赣南地区的女性在婚姻与司法方面的“自主”仍较薄弱,婚姻中的两性关系甚至被比喻为“男人吃女人”(萧乐:《阳光未到的太平堡》,《新赣南旬刊》1941年第1卷第2期,第25页)。在解放初期,随着新婚姻法的宣传,许多赣南女性强烈要求从原婚姻中解脱,离婚率不断上升。如1950年5月至12月,婚姻纠纷案有1354件,占民事案总数的56.2%,其中离婚案又有933件,占婚姻纠纷案的69.3%。1951年1月至5月,婚姻纠纷案有879件,占民事案总数的58.5%,其中离婚案又有739件,占婚姻纠纷案的84.2%。1951年6月至9月,婚姻纠纷案有1428件,占民事案总数的70.6%,其中离婚案又有1231件,占婚姻纠纷案的86.2%,可逆推1940年代赣南地区的女性婚姻已存在严重问题(《赣南妇女运动史料选编》[第二册],江西省妇联赣州地区办事处1997年编,第166页)。

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有四:一是二十世纪二十至四十年代兵燹连年不断,大量男性参军,导致赣南男女比例失调,女性择偶不易,并且要承担家中经济的重任。而独留在家的妻子又易被亲戚转卖给其他人做老婆,或被人百般诱惑而跟随他人。抗战胜利后一些返家的丈夫往往发现“凤去楼空”,引发众多婚姻纠纷案。如刘招娣因丈夫参军,久不来信,加之生活困苦,还被告知丈夫牺牲,所以脱离原家庭,与巫道春同居。当丈夫回家后,以诱奸征属之名状告巫氏。(《妨害征人家庭与婚姻案》,民国卅五年,赣县警局档案)二是地方上的婚姻陋俗。中贫人家往往会在未生子前先抱一女为望郎媳,或有子抱一养媳,可节省彩礼费用,所以望郎媳与养媳非常兴盛(李柳溪编著:《赣县七鲤乡社会调查》,江西省地方行政干部训练团1941年出版,第125页),甚至出现“妻子十八,丈夫十二”的婚姻怪象(《婚姻问题:妙龄女郎匹配幼童》,《新赣南日报》民国卅一年二月六日,第三版),所以不少人从小就不喜欢父母给找的对象,早就离婚了。童养媳的生活并不快乐,常遭养父母打骂侮辱。如黎毛女在二岁时就嫁到李家当童养媳,因养母侮辱长得丑而离家出走,并偷嫁给罗南斗,被发现后罗家与李家产生了纠纷,最后李家出稻谷数担了事。还有的童养媳逃到警局济良所,无论如何劝说就是不愿回去。(《潜逃案》,民国卅六年,同上)三是女性缺乏教育。因教育费归为军用,赣南各女校陆续关闭,女学童也仅占学生总数的百分之五(《赣省义务教育概况》,《时事新报》民国廿六年三月三日,第四版),造成法律知识普及的落后,女性长期丧失自我意识、司法意识。同时赣南女性大多不识字,结果是对地方政策的了解并不清晰,以致引起一些不必要的麻烦。四是地方司法机构如警局在处理女性婚姻问题时,均以家庭内部调解为主,从未出现过像陕甘宁边区马锡五式的审判经验。如1943年1月,赣县七鲤乡萧金秀因无法忍受家属折磨而诉告警局,警局仅要求家属出具保证书后便允许家属领回(《公函》,民国卅二年,同上)。无法调解的则被送往地方法院,但这无法根本解决问题,类似问题反复发生,恶性循环。赣南女性始终无法获得地方司法机构的有力支持。

蒋经国为根除婚姻陋习,解决青年婚姻问题,在赣南大力举办集体婚礼。但从新娘新郎的表情上看,似乎并不快乐。


因此,婚姻不幸的赣南女性,并不善于利用传统文化、革命话语或法律方式维护自身的利益,大多以逃跑的方式应对,从而大量独身女性游散于社会,为社会长期失序埋下隐患。而这些独身女性试图以“自主”的方式重新组建新的婚恋关系时,又因地方上风俗警察的查缉而易被疑为“私娼”。因为只要非夫妻关系就不可交往过密,更不可同宿。这种政策的施行,与动荡时期频繁的人口流动有关,与赣南社会的失序有关,也与国民党的政治文化有关,对女性婚姻的“自主”产生了负面影响。以赣南中心赣县为例,如1941年5月30日晚,情侣丁光前与张富凤准备结婚,同房过夜时被警察查缉,警察坚决认为只要未婚同宿就构成“私娼性质”。又如1941年6月12日晚,东江旅社的客人徐秀英因与邻房的男性“凭栏共语”即被警察怀疑并带走。还有1946年5月19日晚,曾桂英与某男性在同一房间“讲了几分钟的话”亦被警察带走受讯。等等(《问案口供》,民国卅至卅七年,同上)。也因此,闹出不少笑话。如1946年6月17日晚,警察在江东庙发现可疑男女何崇琏与刘喜秀,怀疑刘氏是娼,将其带去审讯,结果发现刘氏是在姐姐家居住,何氏为姐夫。刘氏对警察说:“他们是夫妻,我是妹妹,怎么会做这无聊的事?”19岁工厂工人罗寿生在休工时因天气炎热,到婶婶家更换衣服,结果被警察误以为有挟娼嫌疑。还有26岁南昌人谈镜芳来赣州买布、买药,因与表哥“谈话久了,不知道此地的规则”而住了同一间房,结果被疑为“私娼”。等等(《妨害风俗卷》,民国卅七年,同上)。所以一些异性亲戚或情侣有时不得不假装夫妻以避嫌。

毫无疑问,地方上的法律与管控阻碍了两性的正当交往,更不利于女性婚姻的“自主”,使原本不佳的赣南婚姻问题更加恶化,女性只能隐蔽地“自主”,以此换取可能的幸福。从这个角度而言,地方政策比父权、男权对女性婚姻“自主”的影响更大。虽然少数女性会以“妨害自由”为由诉告地方政府妨害婚姻“自主”,但结果全部败诉,这与马锡五的审判形成鲜明对比。因此,正如罗志田所言,共产党统治的陕北地区着实会对年轻男女产生着极大的吸引力(罗志田:《权势转移:近代中国的思想与社会[修订版]》,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总之,国民党统治的赣南地区的底层女性并非如丛氏所言之陕甘宁地区的婚姻“自主”女性,这一状况恐怕要到解放后才开始逐步改善。换言之,国民政府统治下的中国大多数地方的底层女性很可能因各种原因仍未实现“自主”,陕甘宁经验实属少数。

虽然勾勒刘巧儿这个个案可一改以往妇女被压迫的历史书写与叙述方式,转述底层妇女权利与意识解放的过程。“钟摆式”的历史书写也不无重要启发意义,但必须意识到,有的女性期待解放,有的女性可能未意识到要解放,还有的女性也许会抗拒解放,以其独有的“自主”方式书写生命。唯有此,才能以独特的女性视角,把握住独特的区域社会及其独特的发展脉络。在此基础上,可进一步探寻女性与革命的复杂关系。

还值得注意的是,丛氏强调法律法规的出台对保护女性的权利与地位有重要影响,进而对婚姻保驾护航。在当代,不断完善的法律法规本应使女性婚姻的“自主”换来更多的幸福,但为何每年又有大量的离婚事件出现?法律保住了女性的“自主”,但“自主”的权利和地位却换来大量不幸的结果,这证明“自主”并非女性单方面的问题,一方面与法律法规的具体实施有关,另一方面男性对择偶、婚姻的态度和认知必然对女性婚姻“自主”的结果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除了有保护女性权利与地位的法律外,更为重要的是,男女双方对自我与相互人性的深刻认识。一旦脱离了成熟、健全的两性与婚恋观念,“自主”换来的可能就是遍体鳞伤。随着现代社会的飞速变迁,各种思想观念日益在变,当代人追求婚姻“自主”的历程并未结束,将以更为多元化的方式实现之。洞悉人性与个人魅力的塑造也许是较法律而言更为直接、实用而有力的保障。

最后,对此书的意犹未尽之处是,希望能听到除刘巧儿这个有名故事之外,更多普通底层女性婚姻“自主”的故事,看看她们如何追求婚姻“自主”,同时她们婚姻的“自主”对除司法、政治领域外的其他领域产生了哪些不可忽视的连锁反应,将“自主”对女性的影响尽可能地显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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