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一九九〇年,在剑桥大学著名的“坦纳讲座”上,翁贝托·埃科与理查德·罗蒂、乔纳森·卡勒和克里斯蒂娜·布鲁克-罗斯就有关“诠释”的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辩论,《诠释与过度诠释》一书是对这场讨论的忠实记录。埃科是所有这些辩论与演讲的主角,作为小说家和符号学家,探讨所谓“诠释的极限”具有双重意义,因为他本人的小说极其引人入胜的复杂性恰恰激起了读者和文学批评家对意义的各种猜测,而三位文学理论和批评领域的领军人物接受了与埃科就“诠释”问题展开辩论的挑战,各自为这个极富争议的话题添加了独特的观点,本文即摘选自理查德·罗蒂的发言。
对我们实用主义者来说,那种认为文本具有某种本质、可以用严格的方法将它揭示出来的观念与下面这种亚里士多德式的观念如出一辙、同样糟糕:任何事物都具有某种真正的,与表面的、偶然的或外在的东西相对的内在本质。认为批评家可以发现文本的本质——比如,它本质上揭开了某种意识形态结构的神秘性;又或者,它本质上是对西方形而上学等级森严的二元对立的“解构”,而不仅仅是为此形而上学目的服务——这种观念对我们实用主义者而言,只不过是改头换面的神秘论而已。它只不过换一种形式声称,可以对符号进行解析并因而发现其神秘的本质——只不过是我在《傅科摆》中所读出的、埃科试图进行反讽的东西的又一个例证。
反对文本本质上表现了“什么东西”也就是反对某种特殊的诠释——根据“文本的内在连贯性”揭示出那个“东西”究竟是什么。更一般地说,它反对文本可以向你展示出自身的内在愿望而不是只提供某种刺激物——这种刺激物可以使你比较容易或比较困难地确信你原来的判断。因此,当我发现埃科以赞许的态度引用希利斯·米勒的话时,感到非常沮丧。米勒说:“解构式批评并非批评者将某种理论任意地强加于文本之上,而是强调诠释必须受到文本自身强有力的制约。”(参见希利斯·米勒《理论与实践》(Theory and Practice,1980)。)在我看来,这就像是在说:用螺丝刀去转螺丝是“受螺丝刀自身的制约”,而用它去撬硬纸板包裹则是“将主体的意志强加其上”。我该说,像米勒这样的解构主义者并不比菲什、斯图特和我本人这样的实用主义者更有权利提出这种“主客”之分。对我而言,像埃科那样关注诠释循环的人应该避免进行这种区分。
为了更详细地说明这一点,请允许我抛开螺丝刀而举一个更好的例子。用螺丝刀作例子的麻烦是,没有人会去讨论“螺丝刀是如何运作的”,而埃科与米勒却恰恰想去讨论文学文本是“如何运作的”。还是让我们来看一看埃科所举的那个有关计算机程序的例子吧。如果我用一个特定的文字处理程序去写文章,没人会说我将自己的主体性强加于这个程序之上。但此程序的设计者可能会这么说,如果她发现我用她的程序去统计个人所得税的话——我们姑且假定这种用法不适用于那个程序,是那个程序的设计者所未曾预见到的。程序的作者可能会这样支持自己的观点:详细地说明她的程序是如何运作的,不厌其烦地讲述其各个子程序以及它们之间所具有的令人惊叹的连贯性,以及它们如何不适用于制表与计算的目的。然而,这样做终归让人觉得很奇怪。因为我没有必要知道她的众多子程序设计得是如何灵巧,更不必知道它们是用BASIC语言还是什么别的语言编辑的。她真正需要做的是指出,我只有对她的程序进行极其笨拙的、令人乏味的操作才能得到我所需要的那些表格和数据;而如果我愿意使用正确的工具以达到目的的话,这些笨拙而乏味的操作是完全可以避免的。
这个例子可以帮助我对埃科、米勒和德曼进行批评。因为,这个例子的寓意是,有什么样的目的和需要才会有什么样的方法,我们不应超越特定的目的和需要去寻求不必要的精确性或者普遍性。那种认为可以通过符号学的分析而得知“文本是如何运作”的观点,据我看来就像是用BASIC语言写出某个文字处理系统的全部子程序一样:如果你真想这么干也不是不可以,但对于文学批评而言,我真的不知道为什么非得这么做。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文学语言”(德曼的术语)以分析传统的形而上学二元对立为目的,上述那种解读方法有助于加快这种二元对立分解的过程。我认为这种观点与下面这种看法相类似:对你电脑中运行的东西的机械的“量”的描述将有助于你理解程序的一般本质。
换言之,我既不相信揭示“文本机制”(textual mechanisms)乃文学批评之本质这种结构主义的观点,也不相信文学批评的本质乃在于揭示或颠覆形而上学等级秩序的“在场”这种后结构主义的观点。毫无疑问,了解文本的运作机制或形而上学等级秩序有时是很有用的。阅读埃科或阅读德里达常常会使你发现一些在其他作品中无法发现的有趣的东西。但这并不比阅读马克思、弗洛伊德、阿诺德或利维斯更能让你接近文本的内在本质。每一个诸如此类的背景阅读都只能为你提供一个解读文本的理论语境——一个你可以将其置于其他语境之上或是与其他语境叠置的模式或模型。从这种语境中所得到的知识不能告诉你有关文本本质或阅读本质的任何东西。因为,它们根本就没有本质。
对一个文本的阅读首先是参照其他文本、其他人、其他的观念、其他的信息,或你所具有的其他任何东西而进行的,然后你才会去看一看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所发生的事情也许会非常奇怪,也许纯属个人癖好,不值得深入研究——我对《傅科摆》的解读可能就是这样。也许会非常令人激动、令人信服,就像德里达将弗洛伊德和海德格尔叠置在一起,克默德将燕卜逊和海德格尔叠置在一起那样。也许会如此令人激动和信服,以至于使你产生了某种幻觉,认为你已经看到了这个文本的本质。但是,那令人激动和信服的东西实际上只不过是根据解读它、激发它的人的需要而产生的。因此,对我来说,打碎“使用”文本与“诠释”文本之间的界限,而仅仅根据不同的人、不同的目的区分出“使用”文本的不同类型,也许更为简单。
我认为,拒绝这种建议(我想,对此做出最具有说服力的论述的是菲什)的想法有两个来源。其一可以追溯到源于亚里士多德的哲学传统,这种哲学传统认为在力图发现某种真理与实际做某件事之间存在着重要的区别。伯纳德·威廉斯在批评戴维森和我时,就曾提及这一传统:“显然,有那么一种叫作实践理性或实际谋划的东西,它与对事物本质的思考截然不同。它们显然不是一回事……”(参见伯纳德·威廉斯《哲学的道义与局限》(Ethics and the Limits of Philosophy, 1985)。)来源之二是康德对价值与尊严进行区别时所提出的那一套直觉性的东西。康德说,物有价值,而人有尊严。就此而言,文学文本就像一个名誉上的人。仅仅使用它们——仅仅将其作为手段而不同时也将其作为自己的目的——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在另外的场合,我曾对这种亚里士多德式理论与实践的区分以及康德式目的与道德的区分进行过激烈的抨击,在此我不想重复。我只想简短地说一说从这两种区分中我们究竟能得到什么。我认为,有一种非常有用的区分被这两种无用的区分给遮蔽掉了:事先知道你想从一件事、一个人或一个文本中得到什么与希望这件事、这个人或这个文本将帮助你改变你的意图——他或她或它将帮助你改变你的目的并因而改变你的生活——之间的区分。这种区分,我认为,会帮助我们对按部就班地阅读文本与凭灵感与激情阅读文本二者之间的差异做出更好的说明。
《诠释与过度诠释》,[意]翁贝托·埃科、[美]理查德·罗蒂、[美]乔纳森·卡勒、[英]克里斯蒂娜·布鲁克-罗斯著,王宇根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22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