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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云梦秦简谈起,开启一场博古通今的法律之旅

1975年出土于湖北云梦的云梦睡虎地秦简,包括了大量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前后的法律文献,是首次系统发现的秦律。

1975年出土于湖北云梦的云梦睡虎地秦简,包括了大量公元前221年秦统一中国前后的法律文献,是首次系统发现的秦律。其中的《秦简·田律》规定:春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林木,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天,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摘刚发芽的植物……到七月才能解除禁令。保护生态环境,主张绿色生活,生态文明,一直是中华法系的优秀传统之一。

何勤华漫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7月14日,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华司法研究会副会长、全国外国法制史研究会会长何勤华来到在浦东新区党建服务中心举办的学习读书会,讲解民本思想的起源及其法理设定、法理实践,“以人民为中心”思想的提出及其对民本思想的法理创新。

中华传统法律文化的优秀元素可归纳为天人合一的认识论和世界观、民惟邦本、以和为贵、缘法而治、明德慎罚、德主刑辅、隆礼重法、刑无等级、保护生态环境以及照顾老、幼及妇女和残疾人这10个方面。

何勤华为大家重点讲解了其中的民本思想。民本思想,就是“以民为本”,周人从夏、商两代兴亡的历史经验中总结出了“天命靡常”的王权转移理论,又进一步萌发出以“明德保民”为主旨的民本思想,并以此为基点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理论。

何勤华认为,民本思想之内在本质,存在着不可克服的矛盾,即一方面,某个人或者集团想夺取天下和治理天下,必须要“得民心”“顺民意”。另一方面,统治者又不可能将政权与民分享。

古代民本思想的法理设定和架构,即通过法律的制定和实施来取得“民心”的范围非常狭小。一般就局限于两个领域,一是当民众遇到天灾人祸时国家给予救济,如赈灾及灾后的“轻徭薄赋”等等,以体现国家的“重民”“保民”“惠民”“爱民”的态度。二是国家在立法和司法政策上施行的“德主刑辅”“重惜民命”“矜恤老幼”“宽宥残疾”“免死承祀”等制度和政策。

《中华法系之精神》何勤华等 著


“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何勤华认为,“以人民为中心”之法治思想是对传统民本思想的创新与升华。

他解释,首先,第一,“以人民为中心”之法治理念,在人民主权层面,深化了人的“主体地位”和“中心地位”,并注入“依靠人民”“造福人民”等丰富内涵。

第二,中国古代的民本思想,始终无法解决“君”与“民”,即统治者与被统治者的对立问题,上升不到人民的本体论的层面。而“以人民为中心”之法治思想,则具有完整意义上的“人民的本体论”性质。我国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与国家治理(治国理政)即法治是相融的关系。

第三,“民惟邦本”,其前提是君为邦主,是在维护君主绝对权威的基础上,希望统治者能够善待黎民,实行仁政,以维护统治阶级的长远利益。而“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让人民参与法治的立场和态度是主动的、积极的,建设现代法治国家,是每一个公民积极的自觉的行动。

第四,中国古代,是“人治社会”,所以民本思想实行与否,完全因人而异。汉景帝和汉武帝,李世民与李隆基,其观念和行为就不一样。甚至同一个人,如梁武帝萧衍、隋文帝杨坚,其年轻时和年老时的思想也不一样。而“以人民为中心”法治理念,是制度化、法治化的成果,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因此其“依靠人民”、坚持人民的主体地位,等等,是真实的、彻底的,也是能实现的。

第五,中国古代民本思想偏重于经济和民生,而“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不仅仅停留在经济和民生层面,不仅仅关注物质生活,还更加关注人民所享有的政治与法律权利,关注人民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的各项权利。

“‘民本思想’是中国古代二千余年专制政体中的一股清流,是中华法律文化中的一个优良传统。‘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将中国古代明君贤臣及士大夫主张的少数人参与实践的‘民本思想’,化为有亿万人民共同参与、一起行动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实践。”何勤华总结,“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思想,通过引领全国人民参与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实现了中国古代“民本思想”之超越本质的跨越,从而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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