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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梁启超为例看庚子前后“社会”概念的形成

梁启超作为清末“百科全书”式的人物,其之于中国历史的重要性无须赘言。

梁启超


既往研究已经清楚,“社会”与甲午到戊戌较多使用的“群”在一段时间内曾发生竞争,并且最终取代了“群”。“社会”之最终胜出,要到1904年前后甚至更晚。有学者提出了两种原因作为“社会”取代“群”的解释,如“革命”压倒“维新”和清末“绅士公共空间”的形成。不同于此种解释,有学者认为“社会”之所以取代“群”,是因为“社会”内涵的差异性。学者们解释的差异,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足够的个案研究作支撑。有学者早就指出,研究东亚文化交流史中的“脉络性”转换现象,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将焦点从文化交流活动之“结果”转移到“过程”,从而使研究者的眼光从东亚各地域文化的静态“结构”转向动态“发展”。本章即以近代东亚文明圈形成的“最大的功臣”——梁启超为例,考察他对“群”“人群”“社会”的使用,并在此基础上就“社会”最终取代“群”和“人群”的原因,做一探讨,以作为对已有研究的补充。

梁启超在日期间对政治学和社会学知识的接触

康、梁在戊戌政变前的政治态度,如上章所述。这时,梁虽常用“群”或“合群”,但已接触到“社会”一词。黄遵宪的《日本国志》中用到过“社会”,作传统的团体讲。《时务报》第17、18期曾发表古城贞吉所译《论社会》,第一次在中文期刊上比较集中地以近代意义使用了“社会”一词。但此文影响有限。梁第一次比较认真接触到新的意义上的“社会”一词,还应是在读康有为所编《日本书目志》时。梁仔细读过康所编《日本书目志》,在所作《读〈日本书目志〉书后》一文中,梁提倡“愿我人士读生理、心理、伦理、物理、哲学、社会、神教诸书,博观而约取,深思而研精,以保我孔子之教”。但正如康有为虽接触到大量日本政治学、社会学及日本历史书籍中所使用的“社会”一词,却并不真正理解“社会”一词的确切含义一样,梁此时也未必对“社会”一词有深入理解。

戊戌变法的失败是对梁政治事业的一大打击,不过却是梁学问和知识上的一大机遇。在逃往日本时乘坐的大岛兵舰上,梁得到日文政治小说《佳人奇遇》,并读得津津有味。康、梁在日本呼吁营救光绪帝期间,正赶上日本政坛的大动荡,他们的努力并没有得到积极回应,且他们在国内的措施也被部分日本人批评为“急激”。在此情况下,康有为于1899年2月被迫离开日本。梁初到东京时,即有日本友人帮助讲解日本文法,在康离开日本后,又从罗孝高往箱根,习日文、读日本书。大量阅读日文书籍给梁开辟了一个知识上的新世界。他自述此时的体悟时说:“哀时客既旅日本数月,肄日本之文,读日本之书。畴昔所未见之籍,纷触于目。畴昔所未穷之理,腾跃于脑。如幽室见日,枯腹得酒,沾沾自喜,而不敢自私。”兴奋之情,溢于言表。在日文书籍中,梁尤其注意政治学、经济学(梁初时称资生学、理财学)、哲学(梁初时称智学)、社会学(梁初时称群学)等类,而日文书籍中比较集中使用“社会”一词并从学理上加以探讨的,正是政治学和社会学书籍。探讨梁所接触的日文语境下“社会”一词的使用,可以梁所接触的此两类书籍为中心。

赴日后,伯伦知理的《国家论》受到了梁的关注。梁在《清议报》上分期连载了《国家论》前四卷(卷二未载,卷三卷四皆未全载)。以往学者多认为《清议报》所载《国家论》抄袭自吾妻兵治《国家学》。经笔者考证,《清议报》所载《国家论》实是以平田东助日文本《国家论》为底本,参照吾妻兵治汉译本《国家学》(从平田东助日文本《国家论》汉译而来)翻译而成的。对于《国家论》的意义,吾妻兵治在《国家学》序文中曾加以说明:“一国之忧,莫大于不辩〔辨〕国家为何物矣。苟善辩〔辨〕之,则上不虐,下不乱,协心勠力,共图富强。虽欲国不旺盛,岂可得哉?”

1899年前后,梁启超政治思想也有一大变动之处值得注意。在戊戌年之前,梁提倡“合群”“学会”,并主张开议院,其主要着力点还在于当时的士大夫阶层。但流亡日本后,出于积聚政治实力的需要,他把目光扩大到海外华人,采取的措施之一即兴办商会。在《商会议》一文中,他认为:“商会者何?欲采泰西地方自治之政体,以行于海外各埠也。”他对这一举措很有信心,曾在给妻子的信中说:“广东人在海外者五百余万人,人人皆有忠愤之心,视我等如神明、如父母,若能联络之,则虽一小国不是过矣。今欲开一商会,凡入会者每人课两元,若入会者有一半,则可得五百万元矣。以此办事,何事不成?”

政权上暂时无望,梁也不得不把目光转移于“国民”。他认为:“凡一国之存亡,必由其国民之自存自亡,而非他国能存之、能亡之也。”“凡一国之强弱兴废,全系乎国民之智识与能力;而智识、能力之进退增减,全系乎国民之思想;思想之高下通塞,全系乎国民之所习惯与所信仰。”在梁看来,中国人非无爱国之性质,“其不知爱国者,由不自知其为国也。”若要救国,必借人才;欲得人才,则须兴教育。而教育之内容,首先即为“政学”。不过梁此处之“政学”是一个广泛的概念,包括“群学、国家学、行政学、资生学、财政学、哲学”等各致用之学。假如政学之教育兴,“则数年之后,中国维新之运既至,我海外之忠民皆得以效力于国家,而国家亦无乏才之患矣”。梁此处明确提到“国家学”之必要。1899年《清议报》第12册特登《改良告白》,称“本报宗旨专以主持清议、开发民智为主义,今更加改良,特取东西文各书报中言政治学、理财学者,撷其精华,每期登录数叶。因政治等学为立国之本,原中国向来言西学者,仅言艺术及事迹之粗迹,而于此等实用宏大之学,绝无所知。风气不开,实由于此”。其译载《国家论》即可视为输入“政学”的一部分。

《国家论》第一卷即为“国家之性质及目的”。在此卷中,伯伦知理批驳了国家理论中的“君权神授”说和卢梭“社会契约”(原文用“社会盟约”)说,认为国家乃一有机体,经历史沿革而成,是各民为遂其愿欲,而经营之“一大公体”。就国家之目的(《清议报》原文用“准的”)而言,伯伦知理认为应分为国家自己之目的及其间接目的。其自己之目的可分两类,即“保存国家、施行政令”和“使民人改良,进于文明”;其间接之目的,则在于“谋社会并各私人之便宜”。

以有机体国家观为基础,伯伦知理在《国家论》中批判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说,认为卢梭混“国家”(有时亦用“国民”)与“社会”为一,把国家“堂堂一大公体”,变为“社会之微贱私体”。不过伯伦知理同时也概括了卢梭“社会契约”说的主要内容,即国家因契约而成、民人保有平等权利、契约来源于全国民人之许诺。伯伦知理并未否认“社会”的积极意义,但塑造了一个正当性高于“社会”的有机体——国家。

平田东助原书(及吾妻兵治译本)第二卷主要讨论国民与社会的区别及民族与社会的区别。伯伦知理认为:“国民者,一定不动之全体也,而社会,不过是变动不定之集合体也。又国民者,循国家之规模而组成,在法律上为一个人体也。社会则无组织,亦非法律上之人体。国民者,有一定之意志,又有威力,而能行其心志。社会则无共同之心志及威力,唯据一般舆论陈述其意见及愿望,其对政府,唯有间接之影响耳。”但梁并未把原著第二卷登载于《清议报》,他当时大概觉得没有必要区分国家与社会及族民与国民。

伯伦知理之国家观,对梁启超有持续的影响。但梁在1899年至1902年时并未接受伯伦知理对卢梭的批评,而是积极主张卢梭学说。如在1899年所写《破坏主义》一文中,他呼唤道:“欧洲近世医国之国手,不下数十家。吾视其方最适于今日之中国者,其惟卢梭先生之《民约论》乎?……呜呼!《民约论》兮,尚其来东!”梁在1900年4月致康有为书中还说:“日本书中无一不谈法国革命而色变者,其政治书中无不痛诋路梭(今译卢梭)者。盖日本近日盛行法〔德〕国主义,弟子实深恶之厌之。而至今之独尊法国主义者,实弟子排各论而倡之者也。”不过卢梭本未明确区分国家与社会,中江兆民又多把“社会”译为邦国,因此在梁氏对卢梭的介绍文中,也没有“社会”这一概念,其言曰:“人人交际既不可不由契约,则邦国之设立,其必由契约,又岂待知者而决乎?”而立此民约之特点,则必“人人自由,人人平等”。

至1903年旅美后期,梁启超已完全倾心于伯伦知理而放弃卢梭。他说,“伯伦知理学说,则卢梭学说之反对也。二者孰切真理?曰:卢氏之言药也,伯氏之言粟也。痼疾既深,固非恃粟之所得瘳。然药能已病,亦能生病……五年以来,卢氏学说,稍输入我祖国,彼达识之士,其孳孳尽瘁以期输入之者,非不知其说在欧洲之已成陈言也,以为是或足以起今日中国之废疾,而欲假之以作过渡也。顾其说之大受欢迎于我社会之一部分者,亦既有年,而所谓达识之士,其希望之目的,未睹其因此而得达于万一,而因缘相生之病,则已渐萌芽渐弥漫。一国中现在未来不可思议之险象,已隐现出没”。前述伯伦知理关于国民与社会区别之大意,此时则完全译出。

此外,梁启超也接触过密尔思想,不过密尔原文主张限制“社会的暴虐”(tyranny of society),中村正直把society译为“仲间连中”(同伙们),又加上了“即政府”的注解,这样,就把“社会”(society)的概念翻译为政府,并把原文限制社会暴虐的主题,转移为政府与人民权限的问题,反映在梁启超译文时即为“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

除伯伦知理外,梁在1903年也借用波伦哈克关于国家之学说,其言曰:“国也者何也?以平衡正义调和社会上各种利害冲突之一团体也。”梁并由此引申而言共和国统治之主体与客体为一物,社会之冲突难以调和,进而主张君主立宪制。此为另一问题,此处不作详论。

《清议报》之输入国家学,自以伯伦知理之《国家论》为重点。《清议报》之输入社会学(群学),则以麦仲华所译有贺长雄之《社会进化论》为中心。《社会进化论》始见于《清议报》第47册至《清议报》第70册,非为全文,不过已是较早输入中国的社会学著作之一。梁虽非译者,但肯定读过此著无疑。

在《自叙》中,麦仲华首先明确了登载此译著的目的。他说:“群者,天下之公理哉!”不独人有群,鸟、鹿等禽兽,莫不有之。“然同为是群,而人群日盛,物群日衰。同为人群,而白种之群日兴,黑种红种之群日败。”“岂天择之各有所宜耶?抑亦合群保群之道有善有不善耶?”这说明此译的关注点仍是“合群保群之道”。

《社会进化论》对“社会”之定义及其性质做了说明。其言曰:“社会者,人群也。”“社会者,因人类之聚合而协力分劳,遂成为有机之物。”既为有机之物,则“只以数多之人数,同聚于一时一处,未得成为社会。其中必有治人者,治于人者,农民商人制造家等之诸部分,分劳协力,而成相助相俟之形,乃始得真谓为社会也”。文中还列举了社会变迁之次第,即从君主专制之世,到战国扰乱之世,或为教权一统之世;之后为革命纷扰之世,或成法律一统之世,或成议论扰乱之世,或成道理一统之世。此著中且以社会包罗政治、宗教、风俗、产业等事,认为“政治、宗教、风俗、产业等,皆社会中全体之一部分”。文中批评了卢梭的“社会契约”说,认为社会之形成,乃一历史的过程,而非如卢梭所言通过契约而成。文中并论政治之起源道:“故武勇出众之血统,国神后胤之血统,为族长之血统,势必合而为一。故尊崇备至,权力自强。于是出号令,置官职,征赋税,以保持其权力。而人民亦知政府之可尊可从,深信而不疑。遂政府从此而立,官吏从此而设,国民从此而生。”此乃以“社会”先于国家而成立。

梁所读过的另一社会学著作为颉德之《社会进化论》(Social Evolution)。此著主要强调竞争为进步之要素,优适者繁殖、劣败者灭亡,此不易之公例也。因此,为保群体之胜利,则“不可不牺牲个人以利社会(即人群),不可不牺牲现在以利将来”。颉德并认为“现在之利己心”(“天然性”),乃人性中之最“个人的”“非社会的”“非进化的”,“其于人类全体之永存之进步,无益而有害者也”。梁对颉德之牺牲说甚为赞赏,除将其大意于《新民丛报》第17号输入于学界外,早在刊于《新民丛报》第15号的《尺素六千纸》中便曾对颉德之牺牲说加以简介。

梁还从严译《群学肄言》中吸收了部分斯宾塞的“群学”思想,主要在个人与群体关系方面。梁引用其言曰:“凡群者皆一之积也,所以为群之德,自其一之德而已定。群者谓之拓都,一者谓之幺匿。拓都之性情形制,幺匿为之,幺匿之所本无者,不能从拓都而成有;幺匿之所同具者,不能以拓都而忽亡。”

由上述可知,梁通过政治学和社会学作品接触到两种不同的“社会”。梁所吸收的政治学主要为德国政治学和日本转译的英国政治学,强调国家具有高于社会的正当性。梁所接触的社会学作品,则比较强调社会先于国家而成,具有比“国家”更广阔的内容,且强调社会成员的分工协作。

从“群”“人群”到“社会” 

上节为此一时期梁所接触政治学和社会学作品中“社会”思想之大概。不过,从上文即可看出,“群”“人群”“社会”等词在这些作品中是被交错使用的,那么梁对这些词语的使用有一个什么样的偏向呢?

在《佳人奇遇》中,已多次出现“社会”一词,不过绝大多数是对日语原文之挪用,只有一处是将“社界”译为“社会”。仔细对照梁译《国家论》与平田东助日译本,我们可以发现梁也曾把“会社”译为“社会”。不过到1903年写作《政治学大家伯伦知理之学说》时,他已明确指出“会社”“即中国所谓公司也,与社会不同”。这说明此时他已能明确区分“会社”与“社会”。

在早期文章中,当使用“社会”一词时,梁还多处做注,“即人群”。事实上,“人群”是1899至1902年间梁用以替代“社会”的一个词。梁还曾把“社会主义”解释为“人群主义”。这说明梁此时仍对使用“社会”一词感到不安。

我们可以把梁在1899至1904年间对“群”“人群”“社会”的使用做一统计,这样能更清楚地看出梁使用这些词语的变化。

从表1(及图)可以看出,“群”在1899至1903年一直是梁使用较多的一个字,直到1904年其使用次数才低于“社会”,这反映出对“群”的关注及“合群”的主张是这段时期一个持续的主题。1900年各词使用均较少,这是因为此年梁主要从事实际政治活动,作文较少。“人群”在1899至1902年被使用得较多,而到1903年以后,就已基本不再被使用,这一词语与“社会”一词有直接的竞争关系。“社会”一词的使用,在此期间的基本趋势是增长的,而到1904年该词使用次数已远远超过了“群”和“人群”。这一年,《新民丛报》出了个新栏目《新释名》,其所列第一词便是“社会”。文中引用建部遯吾《社会学序说》,释“社会”之义为“众人协同生活之有机的有意识的人格之浑一体也”。这已在试图将“社会”之用法固定化。由表1(及图)可见,在梁的用词中,至1904年,“社会”一词已基本从与“群”“人群”的竞争中胜出。

金观涛、刘青峰曾使用“中国近代思想史专业数据库”检索了“群”和“社会”的使用情况,并指出在1903年“社会”的使用频率已超过“群”,这与本文所统计的趋势是基本吻合的。

梁启超的“社会”及其含义

我们从上节可以发现梁对“群”“人群”“社会”的使用有一个转变的过程,而最终“社会”一词在这种竞争中胜出。但新词“社会”究竟提供了怎样的可能性?也即梁借助“社会”一词表达了什么样的新观念?

从梁的文章来看,“社会”主要有五种含义:

第一是作为伦理上尽义务的对象。如前所述,流亡日本后,“养吾人国家思想”是梁在此一时期所关注的一个持续的主题。但是梁的主题非仅国家思想而已,实际乃是群体思想。在此点上,社会观念与国家观念相辅相成。如在《新史学》中,梁强调以往史家“知有个人而不知有群体”,以至“我国民之群力、群智、群德所以永不发生,而群体终不成立也”。以此为基础,梁重新定义了“历史”:“历史者,叙述人群进化之现象,而求得其公理公例者也。”

在1900年,梁已讨论到中国人被讥为“一盘散沙”,主要是因为无“合群之德”,而所谓“合群之德”,即指“以一身对于一群,常肯绌身而就群。以小群对于大群,常肯绌小群而就大群。夫然后能合内部固有之群,以敌外部来侵之群”。在《新民说》之《论公德》中,梁解释“公德”为:“人群之所以为群,国家之所以为国,赖此德焉以成立者也。”梁认为“新伦理所重者,则一私人对于一团体之事也”。中国“君臣”一伦不足以尽国家伦理,“朋友”一伦也不足以尽社会伦理。梁并认为:“群之于人也,国家之于国民也,其恩与父母同。盖无群无国,则吾性命财产无所托,智慧能力无所附,而此身将不可以一日立于天地。故报群报国之义务,有血气者所同具也。苟放弃此责任者,无论其私德上为善人、为恶人,而皆为群与国之蝥贼。”这里已经在树立“群”(社会)与国家相似的正当性了。梁宣称“公德之大目的,既在利群,而万千条理即由是生焉。本论以后各子目,殆皆可以‘利群’二字为纲,以一贯之者也”。此时梁已屡次强调对社会应尽之义务,如对留日学生则曰“被社会之推崇愈高者,则其天职亦愈高”,称自己之言论时则曰“以是为对社会之一责任而已”。

第二是作为个人活动之背景,在此意义上的“社会”又常常是被作为需要战斗、克服的对象来说的。梁自作文章中第一次较多使用“社会”一词是在为其师所作的传记中。他区分人物为应时人物和先时人物,“先时人物者,社会之原动力,而应时人物所从出也。质而言之,则应时人物者,时势所造之英雄;先时人物者,造时势之英雄也”。在梁看来,“凡真人物者”,“或顺势而为社会导,或逆势而与社会战。不能为社会导者,非人物也;不敢与社会战者,非人物也”。梁评价其师为“中国先时之一人物”,其实,梁又何尝不以此要求自己?这在其《举国皆我敌》一诗中最为明显:

举国皆我敌兮,吾能勿悲!吾虽悲而不改吾度兮,吾有所自信而不辞。世非混浊兮,不必改革,众安混浊而我独否兮,是我先与众敌。阐哲理指为非圣兮,倡民权谓曰畔道。积千年旧脑之习惯兮,岂旦暮而可易。先知有责,觉后是任。后者终必觉,但其觉匪今。十年以前之大敌,十年以后皆知音。……眇躯独立世界上,挑战四万万群盲。一役战罢复他役,文明无尽兮竞争无时停。百年四面楚歌里,寸心炯炯何所撄。

在梁看来,当日中国之“社会”为一“久经腐败之社会”或“几无一部分而无病态”,原因之一乃“专制政体之陶铸”。梁说:“吾民族数千年生息于专制空气之下,苟欲进取,必以诈伪。苟欲自全,必以卑屈。其最富于此两种性质之人,即其在社会上占最优胜之位置者也。而其稍缺乏者,则以劣败而澌灭,不复能传其种于来裔者也。是故先天之遗传,盘踞于社会中,而为其公共性。种子相熏,日盛一日,虽有豪杰,几难自拔。”因此梁认为不仅有提倡公德之必要,还应提倡私德,其重点则为“正本”“慎独”“谨小”。

正因为深知成为“人物”之不易,他十分崇拜英雄,并借用卡莱尔(原文作卡黎尔)之言曰:“英雄者,上帝之天使,使率其民以下于人世者也。……征诸古今东西之历史,凡一国家、一时代、一社会之污隆盛衰,惟以其有英雄与否为断。”梁甚至认为“非以血洗血,则不能改造社会,而发扬世界之大精神。而欲改造社会,必先自改造我躬始”。梁似乎忘记了他早前讲过“英雄者不祥之物也”。

梁之“新民说”可能也受到此种对“社会”看法之影响,其言曰:“能去旧染之污者,谓之自新;能去社会旧染之污者,谓之新民”。在此种意义上,梁也曾用到对“社会”定性之“社会性质”,不过还不太常用。

第三是用作生活的一个侧面,如区分“政治上”“社会上”,以及区分“社会”和“国家”。梁认为周、秦之间诸子时代的中国思想,在“政治上之思想”“社会上之思想”“艺术上之思想”,“皆有亭毒六合包罗万象之观”,较希腊有过之而无不及。

在此意义上,“国家”与“社会”开始有微弱区分。如梁认为当时之国家竞争,“非属于国家之事,而属于人群之事”,不过此处之“国家”意为“一姓私产”,“人群”则偏重于国民。

对“政治”与“社会”,“国家”与“社会”所做之区分,使梁注意到“社会”问题,进而萌生改良社会之念。梁认为中国“三千余年,而所谓家族之组织,国家之组织,村落之组织,社会之组织,乃至风俗、礼节、学术、思想、道德、法律、宗教一切现象”,“岿然与三千年前无以异”。因此只在政治上努力,无法解决根本问题。况且“群俗不进,则并政治上之目的,亦未见其能达也”。在梁看来,当日之社会,“其寻常人随波逐流,为腐败之空气所吞灭。若其少年踸踔有气之士,则其举动又往往奔轶于道德之范围外”,这是因为“社会一种秋冬之气,实有以造之。欲为根本的救治,非春夏其社会焉不可”。

梁还从社会组织上觉察到中国与西方的不同,他在论述国人“有族民资格而无市民资格”时称“吾中国社会之组织,以家族为单位,不以个人为单位”,认为这是周代宗法制犹存。这与严复在《社会通诠》中的观点是一致的。

第四是用作阶层或界。梁在文中已开始对国人做阶层上划分,如区分为上等社会、中等社会、下等社会,或以职业区分为政治社会、宗教社会、学者社会、劳动社会、盗贼社会、乞丐社会等。在上、中、下三等社会中,梁对上等社会不怀好感,对下等社会抱有同情。如他认为分利之人,多出于上等社会,而“下等社会之人殆稀”。在论述中国之潜势力时他说“劳动社会及一切下流社会”团结之力甚强,外国骤然干涉,并非易事。但下等社会之人有天然缺点,即“其学识乏,其资财乏,其阅历乏,往往轻躁以取败,一败矣即不能复振”,“甚则虏掠富者之财产,陷于无政府之惨状”,所以梁把改革希望主要寄托在中等社会上。大致说来,梁以当道者为上等社会,以普通小民为下等社会,中等社会则包括“宦而未达者”“学而未仕者”“商而致小康者”。由传统强调“士”在政治生活中的核心作用,到提出包括商人等在内的“中等社会”,实为中国思想界一大转变。以此出发,他认为中国传统上的革命缺陷之一,即为“有上等、下等社会革命,而无中等社会革命”。

第五是用作“社会主义”(“人群主义”)、社会党等专有名词。但初时梁似乎并不把“社会主义”看作一种严格的意识形态,如他称康有为之哲学为“社会主义派”哲学,并提到此派哲学之特点有共产及“以国家家族尽融纳于社会”。梁也曾因贫富不均问题而认为经济革命或社会问题为20世纪三大问题之一。

随着对社会主义了解的深入,梁把社会主义概括为“土地归公,资本归公,专以劳力为百物价值之原(源)泉”三点。在访美期间,美国社会党员曾多次访问梁,使其印象深刻。梁虽然认为“极端之社会主义,微特今日之中国不可行,即欧美亦不可行”,但亦认为“所谓国家社会主义者”,“中国可采用者甚多”。因“国家社会主义,以极专制之组织,行极平等之精神。于中国历史上性质颇有奇异之契合也”。梁并评论说:“以土地尽归于国家,其说虽万不可行;若夫各种大事业,如铁路、矿物、各种制造之类,其大部分归于国有,若中国有人,则办此真较易于欧美。”

梁有时仍用“社会”指“团体”,不过极其罕见。如梁在戏解《论语》时认为“无道则隐者,谓当朝政棼乱之时,则当坚忍慎密,组织秘密社会以图匡救也”。

有学者曾以主张“革命”和“绅士公共空间的兴起”等原因来解释“社会”对“群”的取代,恐怕这种说法对当时“社会”的使用情况还缺乏细致考察。从梁启超的例子来看,“社会”首先是作为一个可以和“国家”互补而非对立的对象来使用的,用到两者不同的时候,也往往是指“社会”涵盖比“国家”更广阔的内容。何况,“社会”本身在梁的眼中也并非那么值得信任,而是需要克服、战斗和改良的。

从以上梁对五种“社会”含义的使用即可看出,在第一种含义上使用时,梁也经常用到“群”或“人群”。但正如张灏所说,梁在戊戌时期所说的“群”既包括国群也包括天下群,在此处所使用的社会却往往以国家为范围(虽然也偶尔用到人类社会,但非一般用法)。在作为个人生活的背景时,它的含义也比“人群”的含义要广。用作生活的一个侧面或区分国家与社会时,“人群”或“群”已有很多不便,而用作界时更是显然与原有用法冲突。“社会”一词的陌生用法和它在日语中的界定使得赋予这些新义相对来说较为容易。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内涵的差异性确为“社会”取代“群”的原因之一。但若仅仅从这一角度理解,又显简单化。

小结

1901年至1903年是留日学生大量输入日本转介的西方思想的时代。其中的政治学和社会学作品,对在此前后“社会”概念的形成,起了重大作用。《译书汇编》登载了卢梭《民约论》,其中讲道:“民约则为社会人民互相缔结之约。夫既以社会为人民之全体,则人民必为社会之一肢。而所结之契约,亦与己与己约无殊也。故人民之于社会,固有不可不尽之责,而人民之〈于〉君主,亦有不可不尽之责。”《译书汇编》也登载了斯宾塞的《政法哲学》,斯宾塞认为“聚众人于此,而无所设施也,是群也,而非社会也。何谓社会?曰:群焉而有公共之目的也”。

当时所译的社会学作品,除了上文所讲到的《社会进化论》,还有1902年赵必振翻译的《社会改良论》、章太炎翻译的《社会学》。赵译《社会改良论》认为“社会者,活物也(言如有生气之物也),摄营养,行排泄,与动植物同其轨也”。文中并区分了“社会”与“国家”:“国家者,社会之一面,非其全部也。又社会之表面,非其本质也。”章译《社会学》也称社会为“一种有机体”,其目的在于组织社会之“个人幸福”。

新的学理的输入是与现实政治的发展紧密相关的。1899年至1901年发生的义和团运动及其后续影响给晚清士人以极大刺激,他们也因此更加认识到,除非社会有机体中的个体得到改善,救国是无望的。也因为此,知识界开展了一场影响很大的“下层社会启蒙”运动。

虽然在1901至1902年“社会”一词已多有使用,不过其用法也还没有固定,如麦仲华所译《社会进化论》在登载《清议报》时名为《社会进化论》,而在出版时却被改为《人群进化论》。他解释说:“社会与人群义本稍异,社会二字英文则作society,人群二字英文则作horde。今译社会无适当之字,故不得已译为人群。”

新词语的输入不是一个偶发现象。1903年,先是有《浙江潮》推出《新名词释义》一栏,试图对新名词加以总结。此栏前两个名词便是“国家”“社会”。文中解释说:“社会、国家(国家二字,我国素有,然以其为新名词者,盖今之所谓国家,与向之所谓国家者,其义较异也)二新名词者,尤今日斯中之健将,而出现之时尤多。”在对“社会”一词的解释中,文中说:英文society一字,日人译之曰“社会”,国人译之曰“人群”。“人群”二字,其义本较明晰,但数年来沿用“社会”二字者较多,且较熟。文中定义“社会”为:“二人以上之集合体,而为协同生活者之谓也。”尤其强调“人苟孤立,而各自营其生活,不相依助(interdependence),则社会必不能成。”

1903年出版之新字词集成《新尔雅》也牵涉“社会”一词。正文在解释“群”一字时称:“二人以上之协同生活体,谓之群,亦谓之社会。研究人群理法之学问,谓之群学,亦谓之社会学。”文中所述用法之转换,和前述梁启超对“群”“人群”“社会”的使用趋势是一致的。

由上文可知,到1903年时,“社会”一词已基本取得了优势,《浙江潮》之《新名词释义》和《新尔雅》中给“社会”所下定义基本是从社会学作品中摘取的。此年创刊的《湖北学生界》特别声明专为“社会”说法,所强调的是“社会”乃一整体,某类人(文中特别提出官吏)的问题实质是整个社会的问题。

在新的形势下,“群”与“群学”的使用者严复也不得不接受“社会”一词。其实1899年严复在翻译西文中的corporation时,将其译为“联”,但同时又感觉其与中国所谓会、行、帮、党大有不同,他已用到“社会”,指这些会、行、帮、党等。在1903年为《群己权界论》作序时,他指出立宪民主政体下,“所与争〈自繇〉者乃在社会,乃在国群,乃在流俗”。同年出版《群学肄言》时,严复已接受“社会”一词,并对群和社会的区别做了解释:“群有数等,社会者,有法之群也。社会,商工政学莫不有之,而最重之义,极于成国。”至本年年底所成之《社会通诠》,则直以“社会”为题,而定位中国社会为“宗法而兼军国者也”。

由梁启超和严复等人的例子可以看出,大致到1903、1904年,“社会”已经取得了相对于“群”“人群”的优胜地位,虽然二词还会被用到。“社会”一词传入后,提供了表达丰富意义的可能性。沈国威在研究近代中日词汇形成的时候曾分理据(命名的合理性)和社会文化背景来考察新词对旧词的取代,他认为理据虽然起到一定作用,却与其并无直接关联,更重要的是社会文化上的因素。从“群”“人群”和“社会”的竞争来看,首先“群”是一个单音节词,它在表达复杂意义的时候受到自身限制,如在表达“社会主义”等概念时就无法用“群”来表达,因此出现了“人群”一词。与“社会”相比,时人对“人群”一词过于熟悉,其不具备“社会”经过日语著述界定的复杂含义。不过“社会”对“人群”的取代,更重要的原因还应该是这一时期输入新思想的需要及日本在中国学界接触西方思想中的特殊作用。

(本文摘自承红磊著《“社会”的发现:晚清民初“社会”概念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23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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