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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病”:多愁善感的英国人对待自杀的态度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吴飞《浮生取义》修订版近日出版,并附以他研究自杀的另外两本著作《自杀与美好生活》和《自杀作为中国问题》,这上下两册是他自杀研究的最主要内容。

【编者按】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吴飞《浮生取义》修订版近日出版,并附以他研究自杀的另外两本著作《自杀与美好生活》和《自杀作为中国问题》,这上下两册是他自杀研究的最主要内容。吴飞为了深入研究中国自杀问题,首先详细梳理了西方自杀学的哲学基础,形成《自杀与美好生活》一书。然后通过细致深入的田野研究,以“过日子”和“做人”解释中国自杀大多起于家庭纠纷的现象,并进一步思考中国日常生活中的生命和正义问题,形成《浮生取义》一书。《自杀作为中国问题》则是对两项研究中主要思想的简要呈现。这里摘发其中部分内容。

《浮生取义(外两种)》


壮烈的自杀故事早就随着罗马帝国的衰落和基督教会的兴起而消失了踪迹。但是,当现代欧洲的新罗马——大英帝国逐渐崛起的时候,自杀忽然又成了很流行的话题。古罗马的自杀者们在英国纷纷复活了。本来不以音乐见长的英国,却诞生了伯塞尔的《狄多与埃涅阿斯》这样著名的歌剧;卢克莱西亚以卢克利斯的名字不断成为英国诗人们钟爱的主题;著名诗人安迪森的悲剧《加图》不仅在舞台上取得了巨大的成功,甚至导致了不少英国人仿效加图而自杀;莎士比亚的《裘力斯·恺撒》把自杀者布鲁图斯写成了一个英雄,而他的《安东尼与克莉奥佩特拉》使“罗马人的死法”成为自杀的代名词;塞涅卡的文章更是成为古典教育的教材,为英国绅士们津津乐道。

但就在“罗马人的死法”流行起来之后,“英国病”(English Malady)却逐渐成为自杀的新的别名。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一个非常著名的段落写到,由于这个岛国气候阴郁,而且这个种族的人民天性灰暗,所以,英国人比较喜欢自杀。虽然古罗马的自杀英雄常常成为英国人钦慕的对象,这个生性阴郁、多愁善感的新罗马对待自杀的态度却要复杂得多。

《论法的精神》


我们只要随便翻翻十七世纪英国的报刊和各种小册子,就会从这样的标题上体会到英国人对待自杀的态度——

1653:“一个精神困窘的人的离去”,或“一个天才的叙述”,讲的是原克罗奈尔·威利团的士兵的马斯·闵斯于3月17日星期四,在伦敦的圣基尔斯·克里普利门教区对本人实施的自愿谋杀,还有他亲手写的信的原件,是在他做这件事之前那一刻才交给他妻子的,而收信人,是至高上帝的所有圣徒。他在信里告诉他们他自己的不满和辛劳,从而为自己的行为正名。本文还叙述了他的奇怪的观点,他杀死自己的过程,以及其他经过调查的事,这些都在3月18日星期五经过了证实,并且有在验尸官检查之前的宣誓为证。

1676:从大桥街传来的不幸而值得探讨的消息,或,对太轻浮或太沉迷的爱人的一个警告,这是一个年轻学徒(他在大桥街从事贩帽生意)的完整而真实的故事,他与一位女子相爱三年,突然觉得遭到她的忽视,在上个月即3月21日星期二饮鸩而死;在教堂埋葬几日后,被迁往福利桥的大街上。1676年4月3日发自奥尔登堡。

1684:迫害之苦的典型,约翰·柴尔德对生活的真实叙述和值得探讨的结局,他在1684年10月30日凄惨地自毁而亡。

1700:“离牛津一步之遥”,或“一篇疯狂的杂文”,写的是可敬的克里克先生,据说,他是为爱而自缢的[1700年6月18日,星期二],里面也写了她的情人的性格。(是的,他死了!那可怜的、不幸的天鹅,死在美丽的爱情里,但是却是虚妄的爱;她把那牧羊者做了燔祭,献给她的高傲)

这些叙述有谴责,有同情,有悲哀,有怜悯。在这些报道和叙述的正文,那些不知名的作者往往先发一通感慨,哀叹人类命运的悲惨或魔鬼的阴险,然后再进入正题,叙述自杀者的故事。一翻开这些小册子,一个阴郁和焦虑的英国形象就扑面而来。这里所讲的自杀故事,和罗马的那个故事已经非常不同了。随着现代人对人的“自然权利”的理解和对人的内在价值的肯定,对自杀的谴责和肯定几乎同时高涨起来。在这一章,我们将循着自杀者那干涩的呻吟,努力进入当时英国的人性结构。

约翰与艾米

英国的自杀故事的开端,是极为严厉而可怕的惩罚。早在古希腊文化中,对自杀的惩罚就已经是民间信仰的一部分,也常常会成为法律的规定。到了中世纪,这种倾向更与基督教对自杀的谴责结合在一起,同时也愈益明确地变成法律的规定。不过,无论在中世纪的英国还是其他欧洲国家,这种惩罚始终难以得到严格的执行。

对自杀的真正法律惩处,主要发生在都铎王朝(1485—1603)和斯图亚特王朝(1603—1714)。这一方面是因为都铎王朝实行了政治改革,大大强化了国家权力;另一方面,是因为新教逐渐在英国传播开来。国家权力的加强,使国家不仅深入到偏远乡村,而且把更多的私人生活纳入自己的管辖范围,而新教的发展,不仅没有削弱基督教的影响,反而使整个英国社会更充分、更彻底地基督教化了。因此,英国现代社会的第一步,既不是自由民主,也不是世俗化,而恰恰是集权与宗教化。在中世纪,虽然神学家和教会否定自杀,虽然国王和法律谴责自杀,但平民百姓不仅不理解高深的神学道理,而且这个问题也是国家法律鞭长莫及的。中世纪的欧洲只能说是教会统治的欧洲,整个社会却没有充分基督化。反倒是在与罗马教廷日渐决裂之后,英国国王才与新教的牧师们一起,不仅占领了普通百姓的心灵,也闯进了他们的私人生活,这才真正把他们的权力深入到了社会的毛细血管。

都铎王朝留下的验尸纪录并不多。在一项难得的历史研究中,佛布斯(Thomas Forbes)检验了1590年5月到11月之间在伦敦及其近郊所做的35个验尸报告。其中有7个死于自杀(此外,有13个死于事故,12个死于疾病,2个死于谋杀,1个死于过失杀人)。虽然这个样本很小,但这样大的比例还是惊人的。而另一项对都铎王朝更大范围的研究显示,在所有暴死之中,有12%死于自杀。

这35个案例中的第一个,约翰·约翰逊,就是一个自杀者。佛布斯提供了非常详细的验尸报告:

依靠上帝的恩典,英吉利、法兰西、爱尔兰的女王、信仰的捍卫者,并享有此外诸多头衔的主权者伊丽莎白在位的第32年的5月23日,礼拜六,在伦敦城安排并执行了一个检验,具体是在伦敦的阿尔德门行政区的圣凯瑟琳教堂的教区,女王陛下治理的该城市的验尸官托马斯·威尔布拉汗在现场,针对的是伦敦的约

翰·约翰逊的尸体,他本来是伦敦的磨坊主,自缢,当时躺在地上,已经死亡,有陪审员们的誓言为证。本行政区和附近三个行政区的善良而忠诚的人们,包括拉尔夫·奥尔尼比、克里斯托佛·克拉克、约翰·马西、理查德·琼斯、巴纳德·沃纳、尼古拉

斯·沃伦、理查德·阿肯、乔治·特纳、威廉·特德福德、约翰·华尔伦德、威廉·扎德、威廉·威利勋、理查德·哈尔博罗,按照本城的习俗和惯例起誓,调查这个约翰·约翰逊是因何缘由、如何、何时死去的。他们起誓说,在星期五,即依靠上帝的恩典,英吉利、法兰西、爱尔兰的女王、信仰的捍卫者,并享有此外诸多头衔的主权者伊丽莎白在位的第32年的5月22日,这一天下午3时左右,此约翰·约翰逊正好独自在他的住所的一个卧室里,这个住所就在该教区和行政区内。约翰·约翰逊眼前没有对上帝的畏惧,而是被魔鬼的怂恿所鼓动和引诱,于彼时彼地,用长一厄尔、值一法寻的一条绳子,于彼时彼地,此人约翰·约翰逊就把绳子拿在手里,把这条绳子的一端系在三个铁钉上,这铁钉在一个门柱的上方。他把同一条绳子的另一端绕在自己的脖子周围,于彼时彼地,情节恶劣,出于自愿,构成“自我谋杀”,他的恶意矛头指向上述的主权者女王,自缢身死,

反对上述主权者女王的和平、尊严,等等。于是,该约翰·约翰逊于彼时彼地,当场死亡。陪审团在此誓言下,说该约翰·约翰逊依上述方法杀死、谋杀了自己,情节恶劣、出于自愿、怀有恶意,是“自我谋杀”,反对女王陛下的和平等等。这个约翰·约翰逊不是用别的方式方法死的。在他自己进行此谋杀时,他有各种不动产和动产,价值5先令,现在在施赈员爱德华·格林的代理保管下,归女王陛下使用。我,即上述验尸官,以及上述陪审员各自就这次调查盖章作证。于此年日完成。

其他验尸报告也都依照同样的格式撰写。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当时的法律对待自杀的基本态度。这个不幸的约翰的主要罪状,是“情节恶劣,出于自愿,怀有恶意”,因而构成了自我谋杀罪(felo de se)。他不仅丧失了对上帝的畏惧,而且其恶意的矛头直指伊丽莎白女王陛下,或者说,指向了英国主权(sovereignty)。

当时的法学家达尔顿对自杀的性质和惩罚做了清晰的界定。他在讨论各种谋杀罪的时候,把“自我谋杀”放在第一个来谈,而不是像托马斯那样放在最后。他说:“我们应该注意,自我谋杀是对上帝、对国王、对自然的冒犯,无论就程度还是性质而言,都算作谋杀。在实施之前,他在心里盘算和决定杀死自己,应该是比杀死他人更重的冒犯。”

显然,这三条理由就是托马斯·阿奎那自杀谴责的英国翻版。他和托马斯一样,认为自杀比其他谋杀更加恶劣,应该遭到更加严厉的惩罚。

达尔顿继续指出,如果自杀者头脑清醒,那么,他们的财产就应该没收,他们的尸体带着绳索,由一匹马从房子里拖出来,到一个指定的用来惩罚或羞辱的地方,尸体挂在绞刑架上。如果没有官长的命令,谁都不能取下。

而对约翰的定罪,所依据的正是达尔顿在此所说的理由。因为约翰的行为被认为直接冒犯了伊丽莎白女王所代表的英国主权,所以他的财产被没收充公,完全归女王所有。而对自杀者尸体的惩罚和羞辱,在具体细节上虽然各有不同,但其目的和大体仪式是一致的。佛布斯为我们提供了验尸官威尔布拉汗的另外一个案例,我们可以从中看到,验尸官是如何执行这一处罚的。

在佛布斯所研究的7个自杀案例中,对案例25的艾米·斯托克斯的验尸在圣伯托尔夫教区进行,得到了教区书记的记录,因而比其他案例更加完整。佛布斯在他所著的《阿尔德门编年史:莎士比亚时代伦敦的生与死》中抄下了这一记录:

验尸官托马斯·威尔布拉汗想检验住在约翰·安色尔的院子里的锯木匠亨利·斯托克斯的妻子艾米·斯托克斯是怎么死的。1590年9月7日,大约上午9时,她在上述安色尔先生的院子里,锯木坑上面自己的卧室里,自缢而死。其死亡方式如下所述。她把一根细绳绕过自己的卧室的房梁,把它系在这根房梁上,然后把绳子做成一个扣,套住自己的脖子,站在一个三腿小凳上,然后用一只脚把小凳踢开。后来人们发现,小凳倒在这个卧室的花上和边上。陪审团和验尸官调查到,她叛离了上帝,以自缢的方式谋杀了自己。于是验尸官作出决定,要把她从这所房子里抬到城边上的一个路口,用一根粗木棍压在她的胸口上,连木棍一起埋葬。木棍可以被行人看见,他们就会记住,谁若是犯下同样的罪,就会遭到同样的惩罚。于是,在1590年9月7日晚上8点或9点,该艾米-斯托克斯就这样葬在了麻雀街角外的一个十字路口,也就是当初十字架所在的地方。她大约30岁。

在这个对自杀者的典型惩处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几点。首先,埋葬的地点要在一个路口,十字路口或丁字路口都可以。这应该起源于条顿民族以人祭祀的仪式。早期的条顿民族用罪犯祭祀,就在路口设立祭坛,罪犯的尸骨就埋葬在那里。后来,死刑也在路口执行,死刑犯和自杀者都在那里埋葬。在中世纪,夜幕降临以后,路口通常被当成恐怖的地方。人们认为那里经常有恶鬼出没,所以有时候会在那里立一个十字架。艾米所葬的那个路口,当初就是有一个十字架的。其次,用木棍压在胸口,就是压在心脏上,这与吸血鬼的传说相关,这样的木棍可以阻止吸血鬼逃出墓穴来害人。后来,木棍也用在了自杀者身上,用意应当是阻止自杀者的鬼魂骚扰生前的同伴。再有,埋葬需要在夜间举行。据说,这和异教传统中的冥界与黑暗女神赫卡特相关。另外,或许这也是为了在行人稀少的时候举行。

圣伯托尔夫教堂的记录表明,自杀者一律不准葬在教堂的墓地,但连杀人犯和被处决的犯人都可以葬在教堂。在佛布斯发现的1573年8月27日的一份教会记录中,自杀者的尸体根本不用“埋葬”(bury)这个词,而是简单地说成“抛在地下”(put in the ground)。

直到二百多年后,这一关于自杀的法律才得到了修改。1823年,英国议会颁布了《改变和修正关于自我谋杀者的遗体埋葬的法律的决议》。其中规定,验尸官或别的官员以后不准擅自把自我谋杀者埋在路边,但可以指导对这些尸体的埋葬,不再用木棍压在尸体身上,而且可以在教堂墓地埋葬。不过,这项决议仍然坚持,必须在验尸之后的二十四小时之内埋葬,而且要在夜间9点到12点之间埋葬,谁也不准为这样的死者举行基督教的葬礼。虽然有这些改动,保守些的教会仍然很不愿意把自杀者葬在教堂的墓地里。

我们并不知道,这种惩罚是不是到1823年之前真的都在执行,还是只在都铎王朝和斯图亚特王朝期间,才得到了严格执行。但不论其执行情况如何,国家的态度都是非常清楚的。在约翰和艾米的两个案子中,都是由验尸官插手,来处罚不畏惧上帝或背叛了上帝的自我谋杀者。即使后来国家慢慢不再执行这条法律了,那也不能说明,国家就不再插手这件私事,而只能表明,对个体生死的治理,已经可以有别的方式来执行,而不必一定要靠这种野蛮的惩罚了。1823年这条法律虽然修改了一些内容,但对待自杀的否定和惩罚态度并没有改变。

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对自杀的惩罚完全符合福柯所描述的现代国家的治理术(governmentality)。自杀和疯癫与犯罪一样,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对象。统计技术、法律手段、医学知识都充分运用在了自杀问题上。

虽然自杀问题集中了国家的各种治理技术,但谁都很清楚,都铎王朝对自杀的惩罚毕竟只是仪式性和象征性的。达尔顿在谈到对自杀者的处罚时也讲到,由于根本不可能在自杀者死亡之前处罚他,所以,他其实不会感受到这种处罚。但是在法律上,验尸官对自杀者的惩罚相当于事实上的惩罚。

正是因为这种惩罚的象征性,对自杀的治理与对疯癫和犯罪的治理都不同。连死都不怕的人,难道会在乎这种死后的仪式吗?哪怕惩罚再残酷,它也很难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英国的自杀率并没有因为这种残酷惩罚而有明显的降低。但是,哪怕这种法律不会减少自杀率,甚至哪怕这种法律只是一纸空文得不到执行,英国议会仍然要认真地起草和修改它。治理自杀的真正目的,并不是要在多大程度上减少自杀率,而是因为,这是英国赖以立国的政治原则和法律原则的要求。虽然自杀不会得到真正的治理,但是如果不治理自杀,就势必威胁到一些更根本的原则。因此,当时的英国必须有这样一条法律。这更多是出自政治原则的需要,而不是出于实际的治理目的。面对这样一条看似可笑的法律规定,我们更需要问的问题是,究竟是什么原则,使英国人认为,有必要坚持举行这样有名无实的惩罚仪式。

我们前面已经看到,无论从理论上看,还是从实践上看,当时对自杀的处罚是宗教与政治携手完成的。宗教与国家合作的这个事实,不仅说明了当时对待自杀的宗教与政治态度,而且已经提示我们,恰恰是因为新教的观念,慢慢塑造了新的政治取向,以及在这个基础上实行的现代治理术。因此,我们首先要看当时英国的自杀学揭示出了关于人性的什么观念,然后再来看这种人性观念之上的政治理念。

自我保存

“痛苦与快乐总是相伴而行”,这永远是自杀研究的核心问题。人生在世固有的善与恶,永远是哲学必须思考的问题。主张性善和性恶的不同思想家,并不是分别只看到了世界的一个面向,而是试图从人性的一个角度出发,来给世界提供一个总体的理解。基督教原罪论的独特之处在于,它把人固有的神性和潜在的罪性(或者反过来说,固有的罪性和潜在的神性)凝缩在了一起,创造出了一个超越善恶,但又兼具善恶的人性。从奥古斯丁到托马斯,再到但丁,都是在讲述这样一个人性的故事。而到了现代英国,人性中这种潜在的张力就尤其尖锐地表现出来,特别是体现在针对自杀的种种思考和政治制度上。

于是,关于人性的讨论就不再集中于灵魂与身体的关系上,也不再集中于善恶之争,而是逐渐把“自我保存”这个看上去没有丝毫道德色彩的概念当成了焦点。从思想渊源上来说,对自我保存的强调,当然来自托马斯的自然法学说(见第四章)。到了十七、十八世纪的英国,这种说法一方面演变为关于生命保存的种种现代哲学和医学学说,另一方面则发展出了一套更加现代的自然法系统。而这两个角度都对自杀问题有明确的说法。

1637年,约翰·西姆(John Sym)发表了《保存生命反自戕书》(Life's Preservative against Self-Killing),并自诩为第一部专门讨论自杀问题的著作。而这本书立论的核心,就是自杀违背了对自己生命的保存。

约翰·西姆《保存生命反自戕书》


西姆首先把人的生命分为“自然生命”和“灵性生命”两部分。一般所说的生命,就是“自然生命”;一般所说的自杀,也就是对身体的自我谋杀。而这个自然生命,就是《腓立比书》1:22所说的“在肉身活着”的生命。而所谓在肉身里活着,并不是为了满足肉身的欲望,也不是按照肉身的要求,指引人们自己身体中的智慧和意志,而是,住在脆弱而有罪的身体里,受到各种烦扰和软弱的折磨,是逐渐消逝的、暂时的生命,就像使徒雅各所说的,“你们原来是一片云雾,出现少时就不见了”(《雅各书》4:14)。

西姆随后却指出,这个自然生命虽然充满了罪性和痛苦,但仍然是甜美的、值得保存的、宝贵的。第一,只有在灵魂与身体结合的时候,人才能保存完整的自我,才能为上帝服务,才能为自己得到救赎,所以,自然生命是甜美的;第二,上帝使自然生命的丧失成为可怕的和痛苦的,所以人们仍然要努力保存这个生命;第三,在世界上,没有什么东西比生命更宝贵和亲密了,因为,只有在灵魂与身体结合的时候,人才能保持他的存在,才能享用上帝给的种种赐福,才能让人不断完善自己。因此,人们必须通过祈祷、饮食、愉快、医药来保存自己的自然生命,抗拒死亡的威胁。西姆甚至指出,过于狂热的宗教情感会伤害到人的身体,也是应该避免的。

在西姆看来,自然生命之所以是短暂和痛苦的,是因为它远离了上帝;而它之所以还是甜美、宝贵、值得保存的,其终极原因仍然在上帝那里。自然生命虽然短暂易逝,但没有它就无法朝向上帝。所以,自然生命是远离上帝的神圣赐予。

但在这各种宗教式的说法当中,西姆又并不怎么协调地放进了丧失生命的恐惧这样一条。比起另外两条理性的论证来,中间这一条和上帝的关系最小,虽然西姆还是给了一个宗教式的说法,但未免牵强些;不过,也恰恰是这一条,是更基于人的自然本能和情感,似乎更能让人信服。

生命是否是宝贵的和值得保存的,在大多数人看来,这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谁都知道,生命当然是宝贵的,死亡是可怕的。但是,如何以哲学思考来面对这个问题,却并不是一件那么想当然的事。比如在《斐多》中,苏格拉底就把对死亡的固有恐惧当作一个需要安慰的孩子,而根本不会给这种恐惧正名。奥古斯丁在谈到两次死亡的时候,更是把死亡当作对人的惩罚,对死的畏惧同样是对罪的惩罚,而不可能有什么积极的意义。在他那里,只有勇敢地面对死亡的人,才能获得在天国的永生。托马斯虽然认可自我保存的意义,也把死亡当作最大的坏事,但他并没有从正面肯定对死的恐惧。虽然怕死从来都是人之常情,但在古典和中世纪的作家那里,怕死要么被当成懦弱和不成熟的表现,要么被看作需要克服的人性弱点,却很少有人从对怕死的肯定出发来发议论。

西姆出自基督教的传统,在基本的说法上秉承奥古斯丁和托马斯以来的传统。但是,他用怕死这种心理来证明自然生命的重要和不可丧失。当然,西姆还不能直接从人的本能来为怕死的情感正名,而要在基督教的总体框架下,来谈论怕死问题。他在定义自然生命的时候已经谈到了,自然生命之所以可贵,并不是因为肉身的欲望,更不是从肉身自己的需要来衡量的。因此,如果要把前面的这个说法贯彻到底,就不能简单从身体的痛苦和折磨的角度来为怕死正名。于是西姆说:“上帝这样命令,使灵魂从身体的分离总是让人的感受非常恐怖,还带着痛苦和悲伤;这不仅在于两个甜美的伴侣从此要分离了,而且在于,二者共同的、自然的、个体的生活,要完全毁灭,在于依赖并且朝向人的完美的舒适行为和情感被割裂。正是因为人会自然地努力保存他的生命,厌恶自我谋杀,所以这会剥夺他如此多的好处。”

看这一段议论,除去最开始加上了“上帝这样命令”几个字之外,所讲的都可以从人的自然情感来理解。灵魂与身体的分离、个体生活的毁灭、舒适行为和情感的割裂,虽然西姆文绉绉的说法似乎在强调这不是仅仅出于肉体的感受,但这些毕竟都会使肉体感到疼痛和悲伤。死亡之所以是可怕的,本来是因为,人们是留恋尘世生命的,是贪生怕死的。无论以多么文雅的语言来谈,这都是出于人自然本性的一种基本情感。

西姆的讨论,甚至不仅仅是关于“丧失生命”这一段的,他整本书的主旨都在试图从基督教的角度论证,这种自然的怕死之情不仅是正当的,而且是用来反对自杀的重要理由。于是他说,这种自然情感是上帝安排的。是上帝使死亡显得那么可怕,从而让人充满了痛苦和悲伤。这样,当人们在死亡面前战栗恐惧、涕泗交流的时候,就不能完全怪人的懦弱。相反,倒是那种面对死亡无所畏惧,甚至主动冲向死亡的人,是应该遭到谴责的,因为他们抗拒了上帝赋予人对死亡的恐惧,在该害怕的时候不害怕,对该珍惜的不珍惜。

从理论上讲,西姆为怕死所做的辩护,是可以从托马斯的神学那里找到根源的。前面谈到,托马斯已经不再像奥古斯丁那样,把上帝的至善当作人间善好的无限延伸,而是把他当成与各种具体的存在者完全不同的“本质”。从这样一种神学出发,托马斯尊重任何存在的自然,而人的自然的一种表现,就是自我保存。托马斯并没有从这个自我保存的说法进一步推论,为怕死正名,但我们如果从这一点出发,就有可能推出,既然自我保存是人的自然,而死是自我保存的反面,那么,人们当然应该不喜欢死亡,也就是应该畏惧或至少是讨厌死亡。按照托马斯的理解,虽然灵魂比身体等级更高,但没有身体的灵魂仍然是不完美的,所以人在末日审判的时候,仍然要恢复灵魂与身体的结合。既然从死亡到末日来临之前,人的自然都处在一个不完美的状态,那么,活着的人应该期待末日审判,而不是期待死亡。如果是这样,人害怕灵魂与身体分离这样一个不完美、不自然的状态,当然就没什么好奇怪的了。而西姆对生死的种种看法,正是与托马斯这些说法相符合的。也就难怪他会得出结论,人们对死亡的恐惧是自然的。人如果充分按照这种自然来表达自己畏惧的情感,也就没有什么不合适了。

这样一种对怕死的正名,乃至对自我保存的正名,虽然在理论上与托马斯的神学一脉相通,但是标志着一个非常重要的变化。怕死,一直是西方哲学中的重要主题,甚至是很多基本问题的出发点。西姆一改古典思想和中世纪神学中要克服怕死的基本出发点,竟然认为人们的恐惧因为是上帝赋予的,就应该得到肯定;它不仅得到了肯定,而且还因为直接来自于上帝而有着高于人间道德的地位。人们完全靠对死的恐惧来堂而皇之地战胜良知的谴责,这反而被认为是虔诚的。而谁若是像斯皮拉和柴尔德那样,因为良知的折磨而连死都不怕了,反而会被打入地狱。

西姆在谈到自杀动机的时候,讲了因为良知的困惑而导致的自杀。他完全理解,人所遭受的别的苦难,都不过像鞭子打在外衣上一样,但是心灵中遭受的折磨,就如同打在裸露的肌肤上一样,尤其难以忍受,甚至是比死更难以忍受的。如果人真的像这样遭受了良知的折磨,那就必须超越自我去寻求帮助,否则就一定会被自己压垮。无疑,这种外在的援助,只能来自万能和至善的上帝。但是,为了获得这种超越性的援助,西姆知道,仅仅靠不断的祈祷未必就够。因此,在谈到对自杀的预防的时候,他特别提到,人们除了坚定信仰、检点自己的行为之外,还要使自己害怕,让自己一旦想到自杀的后果就不寒而栗。于是,对死亡的恐惧不仅是人们抗拒自杀、珍爱生命的原因,而且得到了正面的运用,成了预防自杀的有效手段。

英国短片《自杀热线》剧照(2013)


怕死竟然真的战胜了良知。这究竟意味着什么?难道怕死变成了继信、望、爱之后的新德性了吗?无论如何,恐惧都不可能被当成德性。对怕死的肯定,并不构成一种新的道德体系,而是提出了一种完全没有道德内涵的概念。在人们蔑视怯懦、主张用爱智的生活克服死亡恐惧的时候,虽然这种恐惧从来都是存在的,但人们并不认为存在一个非善非恶的中间状态,因此,面对死亡的时候,要么是以怯懦的方式向死亡屈膝投降,要么是以勇敢和智慧的方式战胜死亡。那个时候,自杀之所以不对,是因为自杀表现出的是鲁莽,而不是智慧。如果是像苏格拉底这样智慧的人去自杀,那也就没有什么错误可言了。中世纪的神学家们虽然有一套超越善恶的神学道德,还用这套道德来肯定身体的神圣性,甚至讲出了一种无善无恶的伊甸园状态,但这种超越善恶的人性观毕竟没有落在每个具体的血肉之躯上面。但丁的说法是针对个体人性的,但他使用的毕竟是诗歌的比喻。而当西姆这些现代人把这种无善无恶的人性观充分展开之后,我们才看到,一个无善无恶的人究竟是什么样子的。他拥有上帝赐给的所有自然特点,既可以用这些自然特点去行善,也可以用这些自然特点去作恶。他浑身只有一副强壮的骨骼和肌肉,有一副完整而敏感的神经体系。他会哭,会笑,会恐惧,会感动,会忧郁,会喜悦。他还谈不到什么伟大的追求,也还没有任何卑鄙的想法。任何道德概念都不适用于他。他的最大快乐就是活着,对他的最大威胁就是死亡。其他的一切喜怒哀乐都从这两个基本情感中引申出去,但现在还没有引申。他所需要的,只有食物、医药,也许还有武器。这样的人,可以非常简洁地概括为“怕死的人”。西姆的一切分析和讨论,针对的就是这样一个怕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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