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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思勉涉及的一场诉讼案

在吕思勉的剪报资料中,有两包他自己包扎好的讼案材料,分别用旧报纸包扎,上面写有“龚案”和“瑞案”数字。

在吕思勉的剪报资料中,有两包他自己包扎好的讼案材料,分别用旧报纸包扎,上面写有“龚案”和“瑞案”数字。这是吕思勉一生所涉及的两场诉讼案,前一场就是“《白话本国史》诉讼案”,后一场是他的堂妹吕瑞之的离婚诉讼案。

吕瑞之,生于1893年,与吕思勉同为高祖吕子珊的后代,从世系关系上说,已经是处于“五服”的边缘,算来是很疏远的。然而,这两家的关系却特别亲。瑞之的父亲朗山君死后,留下妻子董夫人、侧室包夫人和一子四女七口人,都由吕思勉的父亲把他们接来常州一起居住。那时,瑞之只有两岁。吕家的境况本不宽裕,如今要维持这样一个大家庭,是极其为难的:一大群学龄儿童,个个要读书受教育,而且吕家的传统是男孩女孩同样受教育,接下来是男婚女嫁,还有两位老人的生养死葬。所以,待瑞之到了学龄的时候,吕家已经请不起家庭教师了,只能由吕思勉的母亲教她识字读书。

吕思勉先生


瑞之比吕思勉小八岁,吕思勉成家时,她才十二岁,还是个孩子。虞菱二十岁时嫁到吕家,刚来时生活上很不习惯,瑞之因为好奇,成天钻在新房里玩。就这样,一个十二岁的孩子,一个二十岁的少妇,结下了亲密的友谊。后来,虞菱有了子女,瑞之也帮助抚育,所以,她与吕思勉夫妇及子女的关系特别亲。虞菱一生辛劳,瑞之是她的好帮手;瑞之一生多苦多难,虞菱是她的有力支柱。

1915年3月,瑞之二十三岁,经人介绍,与同邑大族盛绶臣结婚。婚后,居住在常州青果巷的盛宅故居。吕家、虞家(即吕思勉的妻家)与盛家是世交,媒人之一的虞树荪是虞菱的父亲。吕思勉夫妇原希望瑞之婚后能过上幸福和睦的生活,然而事与愿违,婚后不久,夫妻即关系不睦。约半年,盛绶臣的父亲盛藕龄去世,盛绶臣便肆无忌惮,对瑞之频加凌辱。1917年,瑞之因受虐待,大病一场,几至不起,不得已只能奔回吕家。其后,盛绶臣不别而行,秘密来到上海,从此渺无音讯,瑞之遂被遗弃在吕家。

1936年初,有亲戚出示1928年9月6日的上海《新闻报》,上面刊登了一则盛绶臣委托律师登报宣布他与张若虞(又名红雪春)结婚的启事。瑞之原指望丈夫回心转意,夫妻能重归于好,闻此消息,几乎痛不欲生。吕思勉夫妇一面婉言相劝,一面又托人多方了解,设法解决。

4月,瑞之到上海寻盛氏论理。其时,上海正处于敌伪统治之下,盛氏在沪出任苏浙皖统税局第一科科长,与张若虞同居于上海慕尔鸣路升平街。他先是自己不出面,托人敷衍搪塞,不久又干脆置之不理。瑞之彷徨数月,终不得要领,只得返回常州。8月,瑞之延请律师恽魁耀向地方检察处状诉盛绶臣、张若虞重婚罪,盛兄盛勋臣以家长之名为其主婚系犯帮助重婚罪,请求咨提到案。同时向法院呈交了《新闻报》上所刊登的结婚启事及盛张两人的合影照片备案。8月11日,常州的《武进商报》刊登了有关这一场讼案的消息:

常州望族石皮场盛绶臣遗弃糟糠,另结新欢。盛吕瑞之受尽虐待,幸母家顾女有心,投奔母家。夫也不良,秘密赴沪,登报宣布结婚启事。廿年夫妻将公庭对簿。

10月21日,武进地方法院正式宣判:盛绶臣有配偶而重为婚姻,处有期徒刑一年。10月31日,盛绶臣不服武进地方法院的判决,上诉江苏高等法院。12月24日,江苏高等法院判决原判撤销,改处有期徒刑六月缓刑二年。该判决书称:

本案上诉人因与吕瑞之结婚后,并未离异,乃于民国十七年九月六日又与张若虞结婚,当时……登有启事一则……结婚时并有两人合摄之照片……验明是重婚证据,已极明确。且经吕瑞之告诉以后,上诉人又委托董俞、成正平两律师,在本年八月九日《新闻报》登载证明盛绶臣与张若虞两愿离婚之通告,内称当事人因意见不洽,难堪偕老,爰协议两愿离婚云云。该上诉人果无与张若虞结婚事实,何致有此协议离婚之声明,是希图卸责而罪情弥彰。原审依上证据认定上诉人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之罪,自无不当。上诉意旨谓周中浩律师代为登报,本人初未知悉,对于照片始称系照馆拿别的女人剪下来同我摄在一起,继又称女子是我前妻杨氏并非张若虞云云,主张既不近情,前后又相歧异,显系饰词抵塞。又据称吕瑞之嫁我之后一去十多年,未与我见过一次,而我向媒人说话,媒人对我说作为他已死亡,你另娶好了,我因其有此脱离关系之表示,所以才另娶的云云。然查上诉人所述之媒人瞿萼馨、虞纫荃均早经死亡,究竟是否确有此言,已属无凭认定,纵令属实,无非出自媒人所言,亦不能证明系由吕瑞之所表示,抗辩均难以为有理由。惟查犯罪事实既发生在民国十七年,原审未依大赦条例减刑,已有未合。且经吕瑞之告诉以后,上诉人迭次托人调解,并自愿赔偿抚慰金一千六百元,和解契约业经成立,足见犯罪后,已有悔悟之心,查其以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自以暂不执行为适当,应予谕知缓刑。

此案最后以协议离婚的方式了结。其后,吕瑞之仍一直在吕思勉家生活。1941年她因患癌症,来上海第二红万字医院治疗,终因手术无效卒于医院中。吕思勉在日记中记道:

四妹卅年三月二十八日丑刻卒,卅二年七月十二日葬敦化公墓。

又作联挽之:

毕生情若同胞,百有五日重逢,讵意抚膺成一恸?

入世备尝诸苦,四十九年中事,于今回首复何言!

1941年3月15日上海《正言报》以《盛绶臣弹中要害》为题,报道了在沪任苏浙皖统税总局第一科科长的盛绶臣,于“十四日上午十时许,在其所居沪西愚园路和村弄口遭人暗杀身亡”的消息。

“瑞之讼案”历时一年,当事人虽然是吕瑞之,而实际上,从延请上海名律师沙彦楷、拟写讼状,到上法院、诉案情,都由吕思勉为之操办。这一讼案,花费了他大量的时间、精力,乃至金钱,然而,他始终抱着一种强烈的责任感和“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精神,为的是讨回一个公道。这既是他的性格,也是他为人处事的宗旨。吕翼仁在晚年,曾写了不少回忆她父亲的文章,其中有一段是这么写的:

父亲在亲子之间、夫妇之间、昆弟之间、师生朋友之间、姻戚之间,感情都极深厚真挚。我总觉得他有一种强烈的责任感和一种知其不可为而为之的精神。这种性格,从好的方面说,精神生活比较丰满,极少悔憾,但受骗上当,被人拖累的事,也在所难免。举个例,光华大学初办的时候,大西路比较冷静,晚上常有路劫的事发生。一个严冬的夜晚,有一个学生穿着单衣去见我父亲,说在路上被劫了。父亲住在学校宿舍里,当然没有多余的寒衣,就脱下身上的皮袍给了他。几天以后,父亲在注册处遇见那个学生。那学生说,先生,我欺骗你了。那天晚上我是赌输了钱,不是遇劫。这件事,父亲始终没有对我谈起,是事后多年母亲对我讲的。母亲检点行装时,发现少了一件皮袍,问了父亲才知道的。父亲遇到这类事,总是说:当时情况下,我不得不这样,这样做才心安理得。还有一次,也是抗战之前,父亲介绍一个亲戚丁君到福建中国银行做缮写工作,但父亲没有资格作保,就转恳当时常州农民银行行长蒋君作保。丁君在银行业务方面是个熟手,所以银行里主动叫他做出纳工作。不多时,他在银钱上出了毛病。当时懂法律的人,都说既是银行里调他当出纳,我父亲可不负责任,但我父亲怕连累保人,不但代他赔偿银行里的钱,还寄给川资让他回乡,又代他还清在家乡的欠款,并力求保全他的产业。父亲本无积蓄,因此负了一大笔债,好几年才还清。事后父亲写信给他的姨表兄管君,谈起这件事,说:“总是娘面上的亲戚……”我想起父亲这些事情,不期而然地联想到一句话,列夫·托尔斯泰带走整整一个时代,我记不得这话是谁说的了。我也许不该把父亲去比一个伟大的文学家,但总觉得父亲带走一种道德标准。

(本文摘自张耕华著《吕思勉传》,四川人民出版社,2023年10月。澎湃新闻经授权发布,原文注释从略,现标题为编者所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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