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保自底层到顶层的信息畅通和真实,是维持庞大帝国的统治者们所面临的共同挑战。康熙皇帝曾言“广开言路,为图治第一要务”;乾隆皇帝也强调“言路不开,则耳目壅闭”。真实信息的获取需要成本,尤其是在层级森严的官僚组织和复杂的官文书传递流程中甄别真实信息,并非易事。乾隆四年的雄县知县彭体仁隐匿灾情弹劾一案,就折射出清代官僚制度内部信息传递和官僚监察的难题。
开端和调查
乾隆三年十二月,都察院左都御史索柱在巡查途中经过雄县,发现该县东部数十里地区深陷水患,当地居民普遍抱怨在水灾发生后未得到及时救济。第二年三月十一日,索柱在向乾隆皇帝的奏折中详细描述了这一情况:
臣去年十二月出京路经直隶之雄县,闻署县彭体仁办事糊涂,专批佐贰。该县被水,籽粒无获,乃谎报并未成灾。及该督委员查勘,则指夏间所收之麦,与水中捞获之麻稽为秋收实据,以致灾黎不蒙赈济,日受追征之苦。臣过县时见雄邑之东南水连数十余里,直接文安交界,土民咸称次年亦难涸干。四面邻邑均食赈济,而雄县之被水围绕如石桥村、孟家庄、李村、王冬村,以及齐官村、龙华村、夏村、史哥庄等处,与任邱县因灾赈之五官村比邻而居,不能一体沾沐圣恩。且城之西南有村名马蹄湾者,半属新安县半属雄县,属新安者食赈,属雄县者征粮等语。今臣回京再访受灾各村,佥称涸出水地赶种麦田者,仅十之一二。可望种大田者,不过十之二三。其余仍水深二三尺,及四五尺,断不能耕种。而知县彭体仁祇知修理书房花园,时常演戏行乐,开印即比钱粮。近闻新任总督有亲查水地之信,始知恐惧,令借截留米石,又乡地肯保方准借给,仍多添一番掯勒。臣思穷民被灾,既不能与四面邻邑同沾皇恩,而正供徵之火耗催之,应借之项又掯勒,稽迟之民将何以堪,此仰祈皇上勅喻直督速委贒員查明水村庄,加意抚恤,暂停徵比,将彭体仁严参重处,庶民怨得伸,均沐生成之厚恩矣。
索柱获知雄县水灾的消息纯属偶然。乾隆三年冬,他在出京办差的途中路过雄县,目睹雄县东部田地成为广泛的水域,村庄陷入水淹之中。当地居民反映水患将持续到下一年,并抱怨知县彭体仁虚报实情,导致雄县居民未能享受到应有的赈灾救济。索柱得知灾情后并未立即上报,而是在完成公务返回京城时再次路过雄县,经过进一步调查后,才向乾隆皇帝报告此事。
乾隆四年春,索柱进行了第二次调查。当地百姓表示,尽管积水已经退去,能够赶种的麦田仅有十之一二,大田仅有十之二三,而其他田地仍然深陷水中,有的甚至达到四五尺深。索柱在本次调查后指责知县彭体仁,批评他只顾在花园中娱乐,截留米石并虚报收成,企图掩盖真实的灾情。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作为都察院左都御史的索柱并未直接弹劾彭体仁,而是转而提到彭体仁的上级直隶总督孙嘉淦,指出他有查灾情的经验,并建议由孙嘉淦委派官员进行调查。索柱的调查请求得到乾隆皇帝的支持,皇帝在奏折中批示孙嘉淦全面调查此事。
于是,孙嘉淦委派保定府知府,即彭体仁的上级倪象恺,亲自前往雄县实地调查。经过仔细调查后,倪象恺认为尽管雄县去年(乾隆三年)确实有多个村庄遭受水灾,但积水迅速退去,因此在调查时判定为“未成灾”。此外,索柱在奏折中提到的村庄,去年冬季的积水已经减退六七成,土地也已经种上了麦禾。由此,倪象恺进一步强调,这些村庄属于“一水一麦”之地,即夏秋季节积水,冬季水干后方可耕种——换言之,索柱路经时看到的田地积水并非灾害的结果,而是冬季淀边田地的正常状态。至于索柱提到的“石桥村、马蹄湾”等其他村庄,它们本就是淀中村庄,以打渔为生,淹没在水中是常态。倪象恺的报告隐含地指出御史索柱不熟悉当地情况,造成了“灾情”的误解。
在派遣官员进行在地调查的同时,孙嘉淦还查阅了“水灾”当年,即乾隆三年当时的直隶总督李卫所报告的文书。在李卫的报告当中,雄县知县彭体仁确有报告当年六月二十四和二十五日,天降大雨,河道中水位升高,雄县内有多达五十二个村庄受到淹没。知县彭体仁派员进行灾情勘察——而根据当时的灾情勘察结果,水灾并未造成严重影响,田地中有六七分的收成已被收起。只需要适度出借麦种和口粮,当地百姓就能渡过难关。直隶总督李卫还派遣邻近新城县知县冯景对此灾情进行复查,冯景也确认了彭体仁的报告符合事实。
调查至此,本案出现了两个大相径庭的故事,而两者均有一定证据支持。一方面,御史索柱的上奏来自于亲眼所见、亲耳所闻的故事;另一方面,倪象恺和冯景的两次实地核查结果相同,冯景的报告还被前总督李卫所确认。那么事实的真相究竟是如何呢?
事实和裁断
作为案件的主办官员,总督孙嘉淦如何进行应对?笔者细察索柱和倪象恺的说法,二人主要争点有以下两个:雄县被淹没的田地究竟属于受灾还是常态?雄县知县彭体仁有没有瞒报灾情?若要确认两个问题事实,就必须从更广阔的背景入手,不能只关注奏折所提供的信息。
雄县位于大清河流域白洋淀边缘,符合“一水一麦”之地的特征,所谓“一望平芜,虽不免年年过水,而水过沙留,次年麦收丰稔,所谓一水一麦是也”。根据明清两代的记载,水灾和赈济对于雄县而言并不罕见。临近新安县志中的记载显示,在乾隆三年雄县确实经历了严重的水灾,这正是御史索柱目睹的情景。此外,索柱所见到的村庄被水围绕的现象也表明雄县在乾隆三年冬天确实遭受了水灾。根据《雄乘二卷》和《雄县新志》中的地图,索柱提到的“史哥庄”是唯一一个建在淀中的村庄。其他如石桥村、李村等则是河流边的村庄,虽然冬日可能会被水淹,但村庄本身并非淀中村庄。索柱路过雄县时目睹的是县东南连片积水数十里,多处村庄被水围绕的景象确实表明受到了灾害的影响。
地方志里的雄县地图
另外一个值得注意的制度背景是清代的勘灾和蠲免制度。在清代,涸出土地的比例对于灾情判定和赈济方式至关重要。判定水灾灾情的情况,清代通常根据一至十分的轻重程度进行区分。顺康年间,水灾若是被认定为五分以下的灾情,即被视为“不成灾”,蠲免的幅度也很小。到了雍正年间,灾情判定更加详细,政府赈济力度增大,即便是六七分“勘不成灾”,也能得到赈济。在乾隆三年,即便是五分“不成灾”的状况,地方官查勘后也可免除十分之一的钱粮。然而,在蠲免与否界限附近的三至六分灾的情况,较为难以判断。
面对两个差异甚大的故事版本,总督孙嘉淦认真审视了两位官员的陈述。索柱声称只有乾隆四年初此地干涸了不超过三成的土地,春季麦田的种植也受到威胁;而倪象恺则表示干涸的土地有六七成,对春季的种植并无妨碍。索柱和倪象恺实际的争端,是两三分灾和六七分灾的差异——而此差异,会导致赈灾方式的不同,进而影响知县彭体仁是否失职的判定结果。孙嘉淦反复推敲,认为即便按照倪象恺的说法,到了乾隆四年三月,土地涸出的比例也仅为六七分,而回到乾隆三年冬天,雄县被淹没的土地肯定更多。
总督孙嘉淦没有完全接受冯景、倪象恺的说法。他认为,村庄被水围困无疑属于受灾情况,但灾情并不严重,不会影响“一水一麦”之地的春季麦田种植。雄县被认定为灾区后,需要进行赈济,孙嘉淦的解决办法是免除雄县所借的粮种,而将其作为赈灾物资。雄县所借的粮种已经运抵,政府实际上并没有承担更繁重的救灾事务。相较于常见的发赈米、赈银或以工代赈等赈灾方式,免除所借粮种的债务对政府而言无疑是最便捷的。至于另外一处索柱和倪象恺的争议点,即雄县知县彭体仁是否作为,由于两方均无确凿证据,索柱的指控未被接受。
孙嘉淦提出的处理方案被乾隆皇帝认可。知县彭体仁因勘灾不实、罔恤民瘼被弹劾,后被革职。被革职的彭体仁在乾隆五年四月七日又再次被参劾,要求他补回雍正十三并乾隆一至三年扣存廩给等项银两,此项追缴直至乾隆十五年五月大学士兼户部尚书傅恒确认彭体仁已无产业方才告终。
总督孙嘉淦最后认定的故事是否最贴近乾隆三年雄县水灾的真实情况,已不得而知。从其他旁证所提供的信息而言,乾隆三年水灾的发生是毋庸置疑的,但双方争议的焦点,即水灾的严重程度和知县彭体仁的瞒报情况,其实两方的故事都并没有足够的证据支持。那么,在事情的真实尚且不完全清晰的情况下,为什么负责案件的直隶总督孙嘉淦就能认定一个“真相”并进行处理呢?在某种程度上,雄县水灾和彭体仁弹劾案并不是一个追查真相的“青天”故事,而更接近一个反映清代官僚体系的信息传递和权力结构特点的常规案件。比起“真相”,处理结果可能更为重要。
常规和非常规信息
直隶总督孙嘉淦的上述处理手法,与清代官僚系统内层级之间信息流动和责任分配的情况密切相关。就局限的信息进行稳妥判断,这是清代上级官员的常见难题。当然,这一问题不仅局限于本案,这是清代“治官之官”普遍面临的挑战。
本案信息的主要来源包括雄县知县彭体仁的报告、新城知县冯景的复查报告、御史索柱的观察以及倪象恺的调查报告。其中,彭体仁和冯景的报告属于常规信息。而直隶总督李卫基于他们的报告做出判断。这种常规信息系统在处理灾情时存在局限,因为它依赖于下级官员的报告,而这些官员的忠诚度和责任心可能会影响报告的可靠性。此外,考虑到清代官僚组织的制度设置和权力结构,细密的考成方式和上下连带责任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使官僚组织自行监察,但也在另外一方面使得报告的真实性更加值得推敲。
平行于常规信息,非常规的信息呈现出一种突发性、非系统性的特点。御史索柱的观察是一次偶然的事件,他在路过雄县时偶然得知当地情况。然而,由于索柱对雄县地理和农业情况的不熟悉,他提供的信息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此外,索柱的报告未深入讨论“一水一麦”之地的情况,也未考虑田地积水退去比例和当地小麦种植时间的关系。
此案呈现出清代两种信息渠道的组合可能存在的“短板”:尽管常规信息具有严格的复查监督机制,但过于依赖下级官员的忠诚度和对本职责的责任心;相反,非常规信息可能提供另一视角,但其本身存在偶然性和准确性问题。在信息冲突时,深入调查通常成本高昂。决策者获取更多信息有助于决策,但相互矛盾的信息也可能导致混淆。在清代官僚体系的日常公务中,更多依赖于常规信息系统。在大多数情况下,这个版本也是上级“治官之官”所知的全部真实。在常规渠道之外,来自非常规渠道的信息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准确性问题,这需要身居高层、掌握多种消息源的统治者甄别和筛选。由于非常规信息的渠道和规模有限,真实性需要进一步查实,其适用的范围有限。
清代官僚体系对于重大事务的决策依赖于常规信息系统,但这也意味着对于大部分政务决策,它放弃了对绝对真实的追求,而容忍了一定程度的真相缺位。非常规信息系统,则通过在重大事务上提供额外信息,以及在选拔适格人才方面发挥作用。由于非常规信息系统的突袭特性,其无法与常规信息形成“一事一察”的对应关系,而只能服务于重点事务和时间周期较长的事务。这一机制既提高了政务决策的效率,又通过对非常规信息的介入维护了统治的稳定,同时反映了清代统治者在信息传递机制上的一种权衡和取舍,也是对于真相偏差的一种容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