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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齐国史限断小考

建元二年(480),南齐初置史官,以檀超与江淹掌史职,上表议国史条例:开元纪号,不取宋年。封爵各详本传,无假年表。

建元二年(480),南齐初置史官,以檀超与江淹掌史职,上表议国史条例:

开元纪号,不取宋年。封爵各详本传,无假年表。立十志:《律历》、《礼乐》、《天文》、《五行》、《郊祀》、《刑法》、《艺文》依班固,《朝会》、《舆服》依蔡邕、司马彪,《州郡》依徐爰。《百官》依范晔,合《州郡》。班固五星载《天文》,日蚀载《五行》,改日蚀入《天文志》。以建元为始。帝女体自皇宗,立传以备甥舅之重。又立《处士》、《列女传》。

前人对“开元纪号,不取宋年”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周一良先生认为“开元纪号,不取宋年”和“以建元(齐高帝纪元)为始”,就是说“修齐朝国史的限断不再从本朝建立向上延伸,而是从萧道成即位之年算起”。徐冲指出“开元纪号,不取宋年”若果如周氏所言,则南齐国史须自建元元年开始书写,这显然与《本纪》通常自皇帝出生就开始书写的一般原则不符。此外,建元元年时萧道成已经五十三岁,且三年后即别于人世,“难以想象南齐国史会舍弃其创业之主在刘宋时期的创业事迹于不顾”。因此徐冲把“开元纪号,不取宋年”理解为“在对本王朝开国史的书写之中,于高帝萧道成起事创业之后,尽管事实上仍当宋世,也要开始以齐之纪年(‘齐元年’或者‘齐公元年’之类)书写其创业经纬”。

齐高祖像(明代 王圻 绘)


本文认可徐冲对周一良先生观点的看法,但他没有明确“高帝萧道成起事创业”究竟以何事为标志,其事发生在何年,仅笼统地指出萧道成创业在刘宋之时。从晋、宋二朝的例子看,王业之始并非不言自明。西晋创业史始于司马懿受诏辅政还是高平陵事变,晋初朝臣存在争议,故有“正始”和“嘉平”两种国史限断动议。刘裕虽身自创业又复受禅,也无法避免宋臣对王业之始的争论,因而提出了元兴三年(404)、义熙元年(405)和义熙十四(418)年三种国史限断选择。由此可见,新朝“起事创业”的具体时间与标志事件,通常需要经过群臣博议,君主裁定后方能为断。

若以晋、宋二朝王业之始的讨论为参考,回顾萧道成自臣而君的过程,有几个时间节点甚为关键:第一是宋后废帝元徽元年(473),此前一年宋明帝遗令时为右卫将军的萧道成与尚书令袁粲、护军褚渊、领军刘勔辅政。第二是元徽五年(477),此年七月后废帝为近侍所杀,萧道成趁势入主中枢,迎立顺帝,独掌大权。第三是昇明三年(479)三月,萧道成加九锡、受封齐公。第四是建元元年四月,宋顺帝禅让,萧道成称帝。齐人究竟选择哪件事为王业之始,同样存在讨论的余地。况且刘宋昇明三年也是萧齐的建元元年,如果将封齐公或受禅让作为王业之始,那么南齐国史都是以“建元元年”为断。徐冲推测的“齐元年”、“齐公元年”等纪年方式,就无法分辨这两种“起事创业”的区别,也无法借由类似的表述“书写其创业经纬”。那么该如何理解“开元纪号,不取宋年”的含义呢?

檀超与江淹提出的国史条例,遭到了左仆射王俭、秘书丞袁彖的批评,王俭议曰:

金粟之重,八政所先,食货通则国富民实,宜加编录,以崇务本。《朝会志》前史不书,蔡邕称先师胡广说《汉旧仪》,此乃伯喈一家之意,曲碎小仪,无烦录。宜立《食货》,省《朝会》。《洪范》九畴,一曰五行。五行之本,先乎水火之精,是为日月五行之宗也。今宜宪章前轨,无所改革。又立《帝女传》,亦非浅识所安。若有高德异行,自当载在《列女》,若止于常美,则仍旧不书。

王俭对檀超、江淹所上条例的意见是,应该在诸《志》中增加《食货志》,删去《朝会志》,将日蚀载入《五行志》;列传部分,删去《帝女传》,帝女有高德异行者载在《列女传》。袁彖的意见见于《南齐书·袁彖传》:

议驳国史,檀超以《天文志》纪纬序位度,《五行志》载当时祥沴,二篇所记,事用相悬,日蚀为灾,宜居《五行》。超欲立处士传。彖曰:“夫事关业用,方得列其名行。今栖遁之士,排斥皇王,陵轹将相,此偏介之行,不可长风移俗,故迁书未传,班史莫编。一介之善,无缘顿略,宜列其姓业,附出他篇。”

袁彖认为嘉遯之风不可长,国史不应立《处士传》。可以看到,王俭、袁彖主要对《志》、《传》的安排与取舍有不同意见,并未对“开元纪号,不取宋年”提出不同看法。齐高帝的批示是“日月灾隶《天文》,余如俭议”。这都表明南齐君臣对王业始于建元元年没有异议。“开元纪号,不取宋年”就是朝野认可的国史限断,它还可以表述为“开元纪号,只取齐年”,即以“建元元年”为断。

既然“开元纪号,不取宋年”已经确定了国史限断,那么何必要再次强调“以建元为始”呢?徐冲认为“以建元为始”只是针对《天文志》而言。仔细审视《檀超传》所载内容,其对国史义例的讨论可以分为如下几个内容:纪、表、志、传,这一编排内容显然受《汉书》体例的影响。据此对上引《檀超传》的材料进行划分:“开元纪号,不取宋年”是统摄整部国史的限断原则;“封爵各详本传,无假年表”是不设诸侯年表;“立十志”是对诸志内容与条目的安排;最后讨论列传,主要集中在《处士传》、《列女传》和《帝女传》等类传的取舍。“以建元为始”属于“十志”部分的讨论,它不仅是对《天文志》的限断,更是对整个“十志”记事内容的限断。所以特别强调诸志“以建元为始”,与当时前史诸志的撰写情况密切相关。

自班固之后,历朝史家续接《汉书》,撰述纪传体断代史,前后不绝。至南齐初年,所撰汉、魏、晋、宋诸史繁多,诸书或有志、或无志。有些史书虽然仅载一代之史,但其志所录内容则可能逸出一代的范围。沈约《宋书·志序》言:

《天文》、《五行》,自马彪以后,无复记录。何书自黄初之始,徐志肇义熙之元。……元嘉中,东海何承天受诏纂《宋书》,其志十五篇,以续马彪《汉志》,其证引该博者,即而因之,亦由班固、马迁共为一家者也。其有漏阙,及何氏后事,备加搜采,随就补缀焉。

以上内容反映了沈约撰写《宋书》时,当世所存宋代诸志的情况。何承天《宋书》的十五篇志上接司马彪《续汉志》,其中至少包含《天文志》和《五行志》,两《志》记事始自黄初。徐志或是新撰,或是删削何志而成,“徐志肇义熙之元”说明徐爰诸志以义熙为断。沈约《宋书》诸志“及何氏后事,备加搜采,随就补缀焉”,透露出沈约诸志大体欲遵循何承天始自黄初(220)的旧例,如司马彪《礼仪志》述东汉礼制,沈约《宋书·礼志》就从黄初记起。而如《符瑞志》为前史所无,沈约立之以“补前史之阙”,其记事就从上古太昊时记起。沈约《宋书》纪传部分成书于永明六年(488)二月,诸志中最晚成书者可能已在梁代。因此,建元二年南齐国史修纂时,沈约诸志尚未完成,南齐史官究竟是选择续接徐、何《宋书》诸志,还是补缀诸家《后汉书》、《晋书》之志,自然需要有所决断,“以建元为始”一语即特别针对此情况而发。

简言之,南齐国史的纪、传、志皆以建元元年为断,诸《志》的内容不再上及此前数朝。此后沈约《宋书》诸志,多从黄初元年记起,未从义熙之断,应是受到南齐国史诸志限断的影响。由司马彪《续汉志》、《宋书》八《志》和南齐国史诸《志》,就可构成东汉以降首尾连贯的典制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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